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五《刑考》 |
3 | 等:謹按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為五刑,自有虞氏肇始象刑,鞭扑流宅之典興焉,厥後寛猛各殊,輕重異制,隋、唐以來,作笞、杖、徒、流、死之法,而五刑以定,此馬端臨所謂「聖人復起,未能或易」者也。雖然,法有定而情無定,刑罰世輕世重,在用之者,權乎其時耳。舜典臯陶曰:「宥過無大,刑故無小」。周禮大司冦掌建邦之三典,而異用以刑邦國。其在呂刑曰:「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自古聖人立法以救世,未有不因時凖情以用法而能輕重,胥得其平者,我朝自 |
4 | 太祖 |
5 | 宗肇造區,夏維時俗。淳刑簡所著,為令鞭扑斬決而已。世祖章皇帝除暴誅,殘混一中外,舉舊章而修明之,特命儒臣纂輯。 |
6 | 《大清律》頒行天下,於是斬、絞、徒、流、笞、杖之條具,而朝審秋審熱審之制,詳酌相沿之制,成維新之典,猗歟盛哉! |
7 | 聖祖仁皇帝大德涵濡,彌復加意,刑章増定,律例益詳且盡,而明罰勅法之意,諄切反覆著之。 |
8 | 聖訓者藹然如見天地之心。蓋至是久道化成,勝殘去殺,百有餘年矣。民氣和樂,而法久易弛,骫骳者或且。 |
9 | 蘖芽其間。 |
10 | 世宗憲皇帝飭紀整綱,雷行風動,將使斯世,斯民日遷,善逺罪而不自知,而於? |
11 | 聖祖仁育,義正之懐,渾然無有二焉,我皇上體。 |
12 | 列聖好生之心以為心,承列聖弼教之治以為治。 |
13 | 御極之元年即。 |
14 | 諭重修律例,折中損益,書成奏進,更定五年踵輯之令,凡以申。 |
15 | 國憲正官,方詰姦宄,禁邪慝,防㣲杜漸,戒匪彛於已往,而遏偭越於將來者,罔不隨時更定,權輕重而歸於至當,洵不易之規臬,風化之大防也。至於振興明,作矜慎,周詳剔內外之積弊,儆法司之偏私,懲廢弛迎合之陋習播之。 |
16 | 訓誥垂之令甲,施之天下而民不寃,傳之萬世而人可守,雖古帝王明允協中之盛,何以加兹?若夫金作贖刑,稽古定制,國有赦典,逾格推。 |
17 | 恩此又 |
18 | 列聖相承,仁之至,義之盡。所謂明慎用刑而不留獄,宜大書特書以彰。 |
19 | 欽恤之盛軌者矣。謹依馬氏作《刑考》五卷,首《刑制餘,仍分類編輯云。 |
20 | 刑制 |
21 | 天命五年, |
22 | 命𥪡二木於門外,凡下情不得上達者,書訴牒,懸諸木。六年,定死罪以下論功減免之例奉。 |
23 | 諭:「凡遇應死應笞應罰之罪,必追論其功,如係勤勞有功之人,則當死者贖,當罰者免,當笞者戒飭而釋之。人之功罪,宜令相準」。 |
24 | 等謹按:此即八議中所謂議勤者,開國之初,以此為武臣勸自後。 |
25 | 兩朝遞加折中,屢奉不得援免之㫖至。 |
26 | 世宗憲皇帝修輯律例,復為恃優恤而違理蹈愆者,申明此律之不可倖邀,俾人知儆惕而重犯法,大哉! |
27 | 王言所謂政由俗革,同歸於忠厚之意而已。十一年,申明屯牧田獵及商市,違例各禁。凡貝勒大臣併在外駐防之人,及諸貝勒下牧馬管屯人等,有事往屯,毋得擅取莊民牲畜供給。至田獵採捕,不許逐殺麅鹿致疲馬力,並禁止邊外行獵,違者均治以罪。其通商為市漏稅,及私往外國交易者,並罪之。 |
28 | 定告訐不實反坐之例,嚴旗人恣意行遊及需索勒買之禁。凡諸貝勒大臣屬下人等,不許恣意行遊,或私至漢官家索取馬匹鷹犬,勒買器用等物,違者罪之。 |
29 | 設十六大臣,每旗二人,聽斷獄訟,嚴私鬻軍器於䝉古諸國之禁。天聰元年嚴稽察賊盜之令,奉諭:「近聞盜賊蠭起,乗馬刼殺,如管堡、撥什庫,有不修葺堡牆不稽察盜賊者,與盜賊同罪,如牧馬之人,不查收馬匹,縱賊竊乘及守門人役不行盤詰者,亦與賊同罪。定嚴宰牛馬驢騾之禁奉。 |
30 | 諭馬騾以便馳,驅牛驢以資負,載羊豕牲畜以供食用,各有所宜,非可任情宰殺也。嗣後自宮中暨諸貝勒以至小民,祭祀筵宴及殯葬所用牛馬騾驢,永行禁止,違者罪之。 |
31 | 三年,嚴使臣需索之禁,奉諭出差之人,定例自備餱糧,毋許科取民間食物。近聞有違法妄行者,不可不嚴為懲治。爾諸臣皆受朕恩,身居民上,衣食亦已豐裕,乃攫取貧民辛勤孳養之牲牢,以供口腹,貧民,何所恃以為生乎?逃亡背叛,職此之由。嗣後有需索食物者,除凡人照常處分外,若係管糧官筆帖式及巡臺人等處死。 |
32 | 又以遣土黙特部落逃人諸臣,中有不給馬匹及未㑹集公署者。 |
33 | 命畫地為牢禁,飲食三日,定殺降及刼掠降民者罪。奉諭:「凡歸降者,雖雞豚勿得侵擾。俘獲之人勿離散。其父子夫婦,勿淫人婦女,勿掠人衣服,勿拆廬舍祠宇,勿毀器皿,勿伐果木。如違令,殺降淫婦女者斬,毀廬舍祠宇,伐果木掠衣服者,鞭一百」。 |
34 | 四年,定藏匿姦細者罪。奉諭:「今後有藏匿姦細者,全家論死,妻子為奴。其親兄弟而異居者免罪」。 |
35 | 定隠匿壯丁之罪奉。 |
36 | 諭今時值編審壯丁如有隠匿者,將壯丁入官,本主及牛录額真撥什庫等俱坐以罪」。至九年,復。 |
37 | 諭:「年六十以上、十八以上,每家所有壯丁,俱照例編審。如隠匿者,經人訐發首告之人,准其離主。所隠之人入官,仍交刑部治罪。其十家之長,罰馬二匹,永著為例」。五年,設刑部承政、㕘政、啟心郎等官。凡鬬毆、竊盜、田糧畜産,及矢上失書姓名等事,各該牛录額真,即行審理。有大於此者,送部審理。 |
38 | 定家僕訐告諸貝,勒離主條例。先是,太祖時,凡訐告諸貝勒者,准其離主。後又更議諸貝勒如犯私、通敵國,及謀殺宗室兄弟,罪身尚不存,則原。 |
39 | 告之人又何主可離,其以他事詰告者,俱不許離主。至是,復議定離主條例,一除八分外,有私行採獵者,其所得之物入官訐告者,准其離主,一除八分外出征所獲私行隠匿者,以應分之物分給衆人。訐告者,准其離主。一、擅殺人命者,原告,准其離主被害人近支兄弟,並准離主,仍罰銀千兩。一,諸貝勒有姦屬下婦女者,原告准其離主、本夫近支兄弟,並准離主,仍罰銀六百兩。一,諸貝勒有將屬下從征効,力戰士隠匿不報,乃以並未効力之私人冒功濫薦者,許効力之人訐告,准其離主,仍罰銀四百兩。一本旗人欲訐告該管之主,而貝勒以威鉗制,不許申訴。有告發者,准其離主,仍罰銀三百兩。 |
40 | 定詐稱喇嘛及私造廟宇者罪。時姦民欲避差徭,多相率為僧。除明代舊建寺外,私造日多。 |
41 | 特諭該部貝勒、大臣詳察,如係真喇嘛,許居城外清浄寺焚修。其擅稱喇嘛及私造廟宇者,依律治罪」。 |
42 | 嚴巫覡星士之禁奉。 |
43 | 諭:凡巫覡星士妄言禍福、蠱惑婦女、誘取財物者,殺無赦。該管牛录額真章京及本主俱坐以罪有用巫覡星士者,亦坐以應得之罪。 |
44 | 六年,定首領索取旅次、旂人、財物之罪。奉諭:「近聞滿洲䝉古行路之人,於途次旅宿衛所首領輒往索錢,今後有索取者,罪之。如不容宿而致死者,償其人。嚴賭博錢物之禁」。 |
45 | 定訐告虛實之例奉。 |
46 | 諭:凡有訐告諸貝勒者,斷離主與否,前已詳諭定例。其餘彼此訐告者,如告兩事以上,重者審實,輕者審虛,免坐誣告罪,仍准原告離主。如告數欵輕重相符,審實一欵,亦免坐誣告罪,如所告多實,及虗實,相等原告,准離主所告,多虛原告,不准離主所告兩事以上而輕者實重者,虛與告一事而情輕訴重者審實,坐被告以應得之罪。其原告仍坐誣告罪,不准離主。若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果係反叛逃亡,許告,其餘不許,若有告者,被告者照常辦擬。原告罪亦同,不准離主。 |
47 | 定軍中擅奪人物者罪。時軍中有擅奪蒙古人狐狼皮等物者奉。 |
48 | 㫖為首者死,為從者鞭一百貫耳鼻,定臨陣退縮者,罪奉。 |
49 | 諭凡臨陣退縮者,貝勒等奪其部衆,軍士處死,妻子沒為奴。 |
50 | 定行獵為盜者罪。 |
51 | 上諭諸貝勒大臣曰:「凡出兵行獵時,有為盜者,論罪大小,或殺或鞭,久著為令。乃此次行獵,仍有盜鞍轡䩞屉等物者,其嚴行查緝」。尋緝獲數人。 |
52 | 上以就彼地方處分,恐衆人不知令解,至瀋陽,梟首以狥。仍下令:「嗣後有不約束家人至為盜者,罪及其主」。 |
53 | 七年,遣官頒。 |
54 | 欽定法律於科爾沁國土謝圖濟農。十月,復宣示外藩蒙古諸國。 |
55 | 八年,定各䝉古貝勒擅奪有夫之婦,給配他人及姦拐,有夫之婦投別貝勒者,罪。 |
56 | 上諭外藩各䝉古貝勒曰:「爾蒙古諸部落,向因制法未備陋習不除。今後諸貝勒奪有夫之婦配他人者,罰馬五十匹、駝五隻,其納婦之人,罰七九之數,給與原夫姦有夫之婦拐投別貝勒者,男婦俱論死,取其妻子牲畜盡給原夫。如貝勒不執送者,罰馬五十匹、駝五隻。定喪𦵏、焚衣及殉𦵏,違例者罪。自貝勒以下,牛录額真以上,凡有死𦵏者,許焚冬衣。春夏秋衣各三襲,庶人各一襲。如舊衣不足,毋得新製充數。若逾定數及無舊衣而新製焚化者,被人告發首告之人,准離本主,將焚化衣服賠出,以二分入官,一分給首告之人。該管牛录額真等俱坐以罪。婦人有殉𦵏其夫者,仍行旌表。若其妻不殉而強逼侍妾殉者,其妻論死,媵妾違例自殉者棄其尸,仍令其家人賠婦人一口入官。有首告者,將首告之人,准離本主夫族兄弟俱坐以罪。 |
57 | 崇德元年 |
58 | 諭凡傳布訛言者處死。時訛言將以童子合鐵鑄鐘,故禁之。 |
59 | 二年,申嚴刦掠降民之禁,奉諭刦掠降民者,該管章京及小撥什庫等一併治罪,刦掠之人,置之重典,為首者斬以殉。 |
60 | 三年,定擅奪俘獲婦女者罪,上諭武英郡王阿濟格曰:「爾出畧時順,托惠奪額克親所獲婦人,罪既審實,何故止鞭五十而釋之?前牛录章京、哈哈納之子以姦淫俘獲,婦人處死,何彼罪偏重?此罪偏輕,情同罰異,非爾瞻徇私庇乎?」法司定順托惠鞭一百貫耳鼻。從之。 |
61 | 嚴出境貨買烟草之禁。 |
62 | 六年,定私縱家人貿易致為盜者罪。奉諭:「凡經商貿易,必有主令之人,宜於本旗地方或修市㕓,或就家貿易。近有縱家人混居別旗地方,與別旂人合夥貿易者。又有令其往來負販者,俱按月勒索本息,以致無計措辦。遂糾合同夥為盜,今後貿易等人,有為盜者,著令連坐,既為貿易之主,即有約束之責,乃縱令自便有所獲,則利歸於已。茍為盜,則罪歸於彼。今立連坐之法,自八家以下,滿洲䝉古、漢軍官員人等,各令家人閒散人等俱歸屯居住,牛、录章京及家長各嚴加稽察。如不合歸屯居住者,本牛录及家人撥什庫等俱坐罪七年,嚴善友邪教之禁奉。 |
63 | 諭近有善友邪教,非僧非道合,羣結黨私、造印劄,惑世誣民,凡列名於籍者三百餘人,法司俱擬死罪,朕加寛宥,止誅為首十六人。今後除僧、道外,凡從善友邪教者,不論老少男婦殺無赦。該管牛录章京撥什庫及本主不行察究者,一例治罪。 |
64 | 八年,定衝突。 |
65 | 儀仗者,處死。 |
66 | 順治元年,嚴姦民假托,搜捕賊孽,互相仇告之禁,從大學士范文程請也。 |
67 | 諭:「旂人有強取民間一切細物者,鞭八十貫耳。定問刑衙門凖依明律治罪。先是 |
68 | 國初,律令重罪有斬刑,輕罪用鞭折。至是,凖用明律。又 |
69 | 諭諸土官民人等,有將歸順人民徑充役使,及給資貿易、占踞、行市、虧損税額者,置之重典。 |
70 | 又 |
71 | 命法司㑹同廷臣詳譯明律,㕘酌時宜集議,允當裁定成書,從刑科給事中孫襄請也。疏畧曰:「刑之有律,猶物之有規矩凖繩也。今法司所遵,乃故明律令就中科條煩簡,情法輕重,當稽往憲,合時宜。斟酌損益,刋定成書,頒示中外,俾知畫一遵守,刑不上大夫,乃古者貴貴之義。請自今文官犯罪,先下吏部覈議,如所坐重大,必請。 |
72 | 㫖革職,然後送刑部問擬,武官𨽻兵部亦如之。在外府州縣各官被㕘革職,應逮問者,行該撫按,就近提訊。 |
73 | 具獄報讞,法司但於爰書覆覈,不必徑行勾攝,則士氣申而國體立矣。比來風俗儇薄,姦民健訟,攖利嫁禍,為害滋多。請申飭內外各衙門,凡經審結之案,非竒寃積枉,不得復起葛藤,重滋株累。至於旁觀出首,多屬傾誣,百姓告訐官長,尤為刁悖,且民間婦女,輒拘訊公庭,亦傷㢘恥之化,俱乞嚴禁,所全實多。至治之世,囹圄空虗,晚季刑繁獄重,甚非古人明慎用刑之意請? |
74 | 勅法司各衙門務以清獄省刑為第一,義非事闗重大,不得繋獄。仍 |
75 | 勅各撫按親詣郡邑,查覈即獄犯之多寡,定有司之仁暴,庶可漸幾刑措之治」。疏入,悉如議。通行並有是。 |
76 | 命 |
77 | 嚴越訴之禁:凡鬬毆及户婚、田土細事,止就道府州縣官聽斷,歸結重大事情,方赴撫按告理。在京仍投通狀,聽通政司察實,轉送刑部。五城御史有應受理送問者,方准送問,非機宻重情入京越訴者,加等反坐。 |
78 | 又 |
79 | 命嚴緝姦細及煽惑百姓者,治以重罪,見聞不首者一體治罪。 |
80 | 定死罪依律分別絞、斬,應笞者折板。刑部侍郎提橋疏言:「五刑之設,死刑居二,曰絞,曰斬。明律分別差等我。 |
81 | 朝法制罪應死者俱用斬刑。請自今以後,麗於重典者,仍分別絞斬,按律引擬。至於應笞之人,罪不至死。若以板易鞕,或傷民命,宜酌減笞數,以三鞭準一板」。從之。 |
82 | 定每年元旦令節七日,上元令節三日,端陽、中秋、重陽令節各一日恭遇。 |
83 | 萬壽聖節七日各。 |
84 | 壇 |
85 | 廟祭饗、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並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 |
86 | 勅問刑諸官,凡有以赦前事告訐者,坐以違㫖處分。從御史李發元請也。 |
87 | 二年, |
88 | 諭:「凡包衣達新,收投充漢人,於本分産業外,妄行搜取,較原給園地冊內,有浮冒者處死」。 |
89 | 諭管莊、撥什庫等,凡圈占田地內所有民間墳墓,毋許毀壊耕種。所植樹木,毋得砍伐,違者罪之」。 |
90 | 又 |
91 | 勅修律官,㕘酌滿、漢條例,分別輕重差等,定杖,流絞、斬之律」。從刑科給事中李士焜請也。 |
92 | 嚴人民犯罪投旗之禁。奉諭:「凡各省人民,有既經犯罪,欲圖倖免,投充旗下者,嗣後得實,仍坐罪」。 |
93 | 嚴旗人逼脅民人,投充為奴之罪。嚴旗人市買民物短價及強逼多買之禁,嚴莊頭人等擾害村民之禁。 |
94 | 上諭戸部曰:「我國家底定中原,滿、漢官民俱為一家,所以分給田廬,原欲資其生養,彼此交利,貿易宜公。近聞各處莊頭擅害鄉民,勒價強買,公行搶奪,踰房垣,毀倉廩,攘其衣服貲財,少不遂意。即恃強鞭撻甚至有揑稱土賊,妄行誣告,種種不法。爾部遍行嚴查,如有不遵法紀者,俱行治罪。傳諭各處撫、按、道、府、州、縣各官,不論滿洲及投充滿洲人,有違禁犯法者,即執送來京。 |
95 | 又 |
96 | 勅法司詳察,覆奏朝審熱審停刑舊例。時御史姜金允奏:「明慎用刑,重民命也。斬之,下有絞、徒、流、笞、杖,不忍」。 |
97 | 盡死,人於法也。斬有立決,復有秋決,於緩死中寓矜全也。故歴朝有大理,覆奏,有朝審熱審,又有臨時停刑,葢死者不可復生,恒當慎之。今修律之㫖久下,未即頒行,非所以鬯。 |
98 | 皇,仁也。請 |
99 | 勅部速行定律,以垂永久,得㫖著作,速彚輯進覽,以便裁定頒行」。並有是命。 |
100 | 勅刑部修律,但宜㕘酌同異,刪除繁冗,不必過為紛更。從刑科給事中孫襄請也。 |
101 | 除割腳筋之法。從刑科給事中李士焜請也。嚴姦民,託名滿洲之禁。御史羅國士奏言:「滿洲、僕從約束甚嚴。近有姦宄之徒,託名滿洲,或悍僕借之以欺故主,或狡吏借之以凌本官,或賤役借之以侮縉紳,或亡賴借之以傾富室,種種為害,不可枚舉。請嚴飭中外,以儆刁風得」。 |
102 | 㫖著戸部通行嚴禁,違者聽,該地方官按律究治,事涉滿洲者,仍㑹同滿洲官審問。 |
103 | 定刑部不得濫收詞訟,奉諭:「嗣後民間詞訟,在外歸撫、按、監司,在內歸順天府宛、大二縣五城,如有寃,抑赴通政司投告察審,送部問擬,刑部不許濫收詞訟」。 |
104 | 三年,嚴漢人雜處旗下之禁。奉諭:「京內盜賊竊發,皆因漢人雜處旗下。五城御史、巡捕營官,難於巡察之故。嗣後投充滿洲者,聽隨本主居住。未經投充者,不得留住旗下。如違,並其家主治罪。工部疎於稽察,亦著議處。漢人居住地方,著巡捕營,查緝滿洲居住地方,著滿洲守夜官兵查緝。 |
105 | 嚴漢人濫投旗下之禁,御史蘇京奏:「投充名色不一,率皆游手無賴之人,身一入旗,奪人之田,攘人之稼。其被攘奪者,憤不甘心,亦投充旗下,争訟無已,刁風滋甚祈。 |
106 | 勅部嚴禁」。從之。 |
107 | 定除貫穿、耳鼻之刑。舊例凡死罪減等者,鞭一百貫穿耳鼻,至是停止。 |
108 | 又 |
109 | 大清律成 |
110 | 命頒示中外。 |
111 | 等謹按開國之初,律令未有一定,廷臣屢以為言。順治元年,即奉詳譯《明律,集議裁定之。 |
112 | 㫖二年,以給事中孫襄言,又奉㕘酌同異毋事過為紛更之。 |
113 | 㫖至是書成,《統計》十卷。 |
114 | 欽定刋布嗣經。 |
115 | 聖祖 |
116 | 世宗兩朝,屢加増訂,及我皇上御極之初復。 |
117 | 命重修律例,斟酌損益,期於協中計。律目一卷,圖一卷,服制一卷,名例二卷,吏律二卷,曰職制,曰公式戸律八卷,曰戸役,曰田宅,曰婚姻,曰倉庫上下,曰課程,曰錢債,曰市㕓。禮律二卷,曰祭祀,曰儀制兵律五卷,曰宫衛,曰軍政,曰闗律,曰厩牧,曰郵驛。刑律十五卷,曰賊盜上、中下,曰人命,曰鬬毆上下,曰罵詈,曰訴訟,曰受贓,曰詐譌,曰犯姦,曰雜犯,曰捕亡,曰斷獄。上下工律二卷,曰營造,曰河防總例七卷,比引條例一卷,凡四十七卷,分四百二十六門,縷析條分,用昭畫一,洵足憲百王而垂萬世矣。定五刑之制:一曰笞刑,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笞為一等,凡五等,用小竹板折責,毎十笞責四板。旗人犯笞者,以鞭代之。二曰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十杖為一等,凡五等,用大竹板折責折數與笞刑等。三曰徒刑發。本省驛遞,自一年至三年,每半年為一等,凡五等,各依年限。應役役滿囘,籍五●,各予以杖,自六十至一百有差到配折責。四曰流刑安置逺方,終身不返,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為三等,三流並杖一百,到配折責,五曰死刑,曰斬曰絞,皆有立決監候之别。五刑之外,有較流徒加重者,曰充軍發,邊逺安置,曰邊外為民發,邊外安置。曰雜犯流罪,準徒。四年。曰賊犯斬絞。準徒。五年,死刑之。最重者,為凌遲、梟示。 |
118 | 又定獄具之圖:一曰板,以竹箆為之,大頭徑二寸,小頭徑一寸五分,長五尺五寸,重不得過二觔。一曰:枷,以乾木為之,長三尺,徑二尺九寸,重二十五觔。一曰杻,以乾木為之,長一尺六寸,厚一寸。一曰鐵索,以鐵為之,長七尺,重五觔。一曰鐐,以鐵為之,連環重一觔,徒罪以上用之。命盜重案,供辭不實。男子用夾棍,以挺木三根中挺木長三尺四寸,旁木各長三尺,上圓徑一寸八分,下方濶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於三木四面相合處,各鑿圓窩,徑一寸六分,深七分。婦人用桚指,以圓木五根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 |
119 | 定刺字之法,凡重囚應刺字者,旗人、刺臂、奴僕、刺面。民犯徒罪以上刺面,杖罪以下刺臂。再犯者亦刺面。逃犯刺左,餘犯刺右。初犯刺左者再犯,累犯刺右。初犯刺右者,再犯,累犯刺左字,方一寸五分,畫濶一分有半。 |
120 | 定死囚,禁內監軍流以下,禁外監婦人犯罪應禁者,別置一室,曰女監。 |
121 | 定耆民連坐之法。僉都御史李日芃奏耆民與鄉約不同,不過宣諭。 |
122 | 王化無地方之責,若行連坐,似於情法未協。得㫖耆民,凡在九家內者一體連坐,在外者不得株連。又革鑾儀衛,緝訪人役,永著為令。 |
123 | 四年, |
124 | 命嗣後夥盜誅其尤者二人獨行,攘竊者斬,無赦。五年,嚴私藏兵器之禁。刑部議准嗣後除任事文武官員及戰士外,不許收藏銃礟、甲胄、鎗刀、弓矢等器,違者本人處斬,家産妻孥入官,鄰佑十家長杖流。至六年,復以民無兵器,不能禦侮,反為賊利奉。 |
125 | 諭除火礟與甲胄,仍照例嚴禁外,其三眼鎗、鳥鎗、弓箭、刀鎗、馬匹等項,悉聽民間存留。 |
126 | 又 |
127 | 勅:各官於該管地方嚴察盜賊、失於舉報者,俱治以罪窩盜之家處斬。鄰佑十家長,概不姑宥」。 |
128 | 七年,定章京以下披甲人等,買喀厄魯特駝馬,禁例毎一次准買一匹,多買者罪之,馬入官包攬他人頂己名買者二人,俱坐以罪馬入官,不係披甲者,概不許買,犯者鞭一百,駝馬入官居庸闗以內一,應官吏軍民人等,俱不許沿途迎買,違者以賊律擬罪。至十二年,以刑科艾穆布言,又申私買馬匹之禁,除各旗兵丁人役外,如有馬販私買䝉古馬匹者,滿洲責成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牛录章京驍騎校、小撥什庫漢人,責成五城司坊等官,各嚴行禁緝,如禁緝不嚴,被人捕獲,將所獲馬匹賞給三分之一,餘入官,其該管各官,一併治罪。 |
129 | 定隠匿錢糧者,殺無赦,仍籍沒家,産人口入官。 |
130 | 八年,申定職官有犯,未奉㫖革職,毋得徑行提審。奉諭:大小臣工皆朝廷職官,職官有體,則朝廷體統益尊。朕觀在外文武官必經撫按㕘劾,奉㫖革職,然後提問。今在京滿、漢諸臣犯罪,常有未奉㫖革職,問刑衙門,輒提取審問,殊非待職官之體。自今以後,凡在京滿、漢諸臣,有犯該衙門,先將犯事,縁由,具奏請㫖,應革職提審者,必奉㫖革職,然後送刑部提問,毋得徑行提審,著為令定投充旗人生事害民之罪,本犯正法妻子家産入官本主,及該佐領知情連坐,本主不知情,本犯罪不至死者,不在此例。 |
131 | 又増設刑部理事官十四員。九年。 |
132 | 命旗下莊頭及投充人等窩盜者,一體依律治罪,從兵科給事中王廷棟請也。 |
133 | 定職官交通姦盜律,先是,巨盜李應試、潘文學二人,盤踞都下,多歴年所,道路側目,莫敢誰何,至是,皆因別事發覺,立正典刑,而兵科給事中李運長,與李應試之,姪李天鳯,聫宗,以兄弟稱事發之後,仍藏匿天鳯子,俱經內院、刑部大臣鞫問得實,奉㫖將李運長正法仍。 |
134 | 諭嗣後內外文武官員,有與姦盜往來者,連坐十年,停大臣犯罪鎖禁發門之例。從給事中姚文然請也。 |
135 | 定宗室有犯,除大罪請。 |
136 | 㫖定奪外,餘皆斟酌輕重,永除鞭鎖之條。從給事中劉餘謨請也。 |
137 | 十一年,定旗下武職官員犯罪之例。刑部奏:「滿洲、蒙古、漢軍武職官員犯罪,舊例交刑部審理。今議將犯罪重大者,先交兵部議,革後交刑部審擬,縁事應贖身者免。其贖身名色,照漢官例改為罰俸」。從之。 |
138 | 又置督捕衙門,專理緝逃捕冦事務,設督捕司獄司,置司獄二員。 |
139 | 十二年, |
140 | 命有司講說律令。兵科給事中魏裔介奏言:「各衙門只有律書一部,小民不得與聞,故犯法者衆請。 |
141 | 勅各督撫,將刑律之有闗於民者,令有司春秋暇日為之講說,并令學官常與士子講習」。從之。 |
142 | 定地方官擅取監犯病呈致死者,依謀殺人律擬斬。獄官、禁卒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擬絞」。從蘇松巡按孔光樾請也。 |
143 | 定滿洲世職官員犯罪降革之例,兵部議覆。戸部尚書陳之遴疏言:滿洲官員犯罪,多有籍沒家産革世職者,實為太過。滿洲世職,多有登城殺賊,死難,捐軀而得。今後軍前犯事者,應照律例議及世襲等官。其餘犯罪,應照流銜,酌議降革。無流銜者,亦照應降職銜住俸。若犯重大,另行題請。得㫖:滿洲所得世職,果係登城克敵,捐軀盡忠者,俱依議行。如係恩詔,考滿所得職銜,仍照舊例行。 |
144 | 定衙役犯贓律。 |
145 | 上諭刑部曰:「朕覽㕘劾貪官本章,贓私盈千累萬,及問結擬罪,往往脫卸於衙役官。既以贓輕免死,而該役又止坐無祿輕條,案墨未乾,伊等即鑽營別衙門充役,縱橫盤踞,播惡無窮,不加嚴處,何以除民害而肅紀綱?嗣後內外問刑衙門,審究蠧役,計贓定議,不許援引無祿輕條,凡情罪重大者,分別絞斬,其餘俱流徙該部即載律例內仍飭通行。 |
146 | 諭:「每年六月內審定立決重犯,俟七月具題正法,永著為例」。從左都御史龔鼎孳請也。 |
147 | 又 |
148 | 頒行滿文。 |
149 | 大清律。 |
150 | 十三年,嚴衙門蠧役之禁,奉諭內外各衙門,如有刁頑積蠧、挾詐告訐、誣衊官長,或恐嚇挾制借端行詐者審問,情真定行,加等治罪。 |
151 | 又 |
152 | 諭有擅入禁地、聲寃抹項,揑欵誣告者,概不准行照律,從重治罪。 |
153 | 定隨征軍士私自逃囘初次者,鞭一百,遞發軍前。二次者,正法。 |
154 | 申定律例四事,刑部條奏四事:一,旗下人犯充軍徒流罪,止行鞭責,以致姦宄,無所懲創。今後犯軍罪者,枷號三個月犯,流徙者枷號四個。月犯徒罪者,枷號一月,仍照數鞭,責職官本身及妻子,俱照例准贖。一,竊盜例應刺字,因久未舉行,故盜不知警。今後應照例刺字,三犯者絞,監候秋後處決。一,旗下人白晝搶奪者應枷號,鞭責,初犯刺一臂,再犯又刺一臂三,犯者即行正法。一,滿洲家人私結夥黨,指稱隠匿逃人,索詐民間財物。三人以上為首者,以光棍律正法為從係,民人,責四十板。邊衛充軍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如止二人,依為從律得。 |
155 | 㫖永,著為例。 |
156 | 嚴商民下海交易之禁,奉諭:海逆未𠞰,必有奸民暗通線索,資以糧物,今後有犯者,不論官民,俱處斬。貨物入官,本犯家産,盡賞告發之人,其地方文武官,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行舉首,皆處死」。 |
157 | 等謹按海禁,至康熙二十三年始開,其貿易處斬之例,俱停止。惟出洋販賣硝磺者,仍照例治罪。定惡棍設法索詐之罪,凡設法索詐財物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絞,為從者民人責四十板。邊衛充軍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
158 | 定貪官汚吏,問擬斬絞、按期處決之例。時山東巡按劉允謙奏斬犯蠧書周一聘,犯官張暉,多贓未完,請監候追完處決得。 |
159 | 㫖:貪官汚吏,問擬秋決,即按期處決,何得以追贓未完?又請監候以後,凡係貪汚應秋決者,不許再請停決,著為例。 |
160 | 定捕務四欵侍郎呉達禮條奏,凡解到正犯,如有跟隨入署成羣探望者,旗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枷號一月。凡起解逃人窩主,地方官不嚴加杻鎖,致脫逃者,解役,責四十板,徙發地方,官罰俸一年。凡滿洲家人首逃者,本部行題如誣,鞭一百,枷號一月。民人赴督撫按首告不准,方許赴部,如誣責四十板,枷號一月。凡逃人自囘者,若不赴部,圈鎖逃檔,查出逃人之主鞕七十,俱如議行。 |
161 | 嚴地方官隠諱盜賊之罪。奉 |
162 | 諭:「近見各處盜賊生發地,方官懼罪隠匿,以致益無顧忌。嗣後著立刻申報,速圖緝捕。若仍前隠諱,定行法外治罪」。 |
163 | 十四年,更定隠匿滿洲逃人之律。先是,順治元年,隠匿滿洲家人者,定擬重刑,尋減為鞭笞,後以議罪從輕,罹法者,多至三年,定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隠匿之人,正法,家産籍沒鄰佑九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逺,本犯居某州縣,即坐州縣以怠忽稽察之罪。其知府以上各官,不將逃人察解,照逃人數多寡治罪,其逃人自歸尋主者,窩逃之人及兩鄰流徙七家之人,各鞭五十,該管官及鄉約俱免罪。至六年,定隠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兩鄰各責三十板,十家長責二十板,地方官俟計察時,併議逃人自歸,尋主或隠匿者,自行送出,一概免罪,有親戚願贖囘者,聽至九年更定逃人一次拏獲者,本人鞭一百,歸原,主隠匿之人并家産給與逃人之主,二次拏獲者,本人正法隠匿之人,并家産解戸部,其分家父子兄弟等無干涉者,不許株連,至十年復定,窩逃者正法。家産入官窩主,自首者免罪,逃人至兩次者,仍鞭一百,歸主至三次者,正法至是奉。 |
164 | 諭「秋審重犯,半屬窩逃,人命至重,誰非朕之赤子。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會議,尋議窩逃犯人免死,責四十板,面刺窩逃字,并家産人口入官。從之。 |
165 | 定監犯不准援免之例,刑部審擬盜犯塞秦塞得等應斬決。援祖父伯叔、兄弟陣亡例,請從末減。得㫖盜案所犯重大,豈可以祖父、伯叔、兄弟陣亡減死以後強盜不得援免? |
166 | 申定私鑄錢、文律和碩、簡親王等㑹議:凡私鑄錢文者,為首及匠人處斬,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絞監候。其賣錢經紀舖戸興販攙和私錢者,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總甲十家長知情不首者,俱照為首例處斬,不知情者坐失察責。四,十板徒一年。該管地方官知情者,亦照為首例處斬,不知情者,降級有差」。從之。 |
167 | 又宗人府議定郡王以上有大罪赴衙門審問,小罪,就其府第問之。 |
168 | 五年,定行財說事及畨役私拷之罪,九卿詹事府道㑹議,刑部條奏:凡行財說事,計贓與受同罪,如係勒抑索詐者,與財人不坐。番役獲盜,未經送官,私行拷打者,枷責革役。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從重科罪」。從之。 |
169 | 嚴姦民假冒逃人詐害良民之禁。奉諭:「近聞姦徒假冒逃人,詐害百姓,或借名告假還鄉,結連姦惡,將殷實之家指為窩主,或原非逃人,冒稱旗下,在外嚇詐,轉騙不已。或有告到督捕買主冒認指詭名作真者,或有聲言赴告在地方官處稟拏嚇詐良民者,或告假探親,肆行指詐,及領木貿易,縱夥攀害種種詐偽,深為可惡。今後凡有逃人本主,即報明本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牛录等官,將逃人之主及逃人姓名,具印結投部。如逃後日久方報,及獲逃人稱係伊家人者,不准給主著入官。直省地方有旗下告假,私出妄為,及冒稱旗下羣姦橫行者,著該督撫嚴行訪拏,解部查明,並家主從重治罪。 |
170 | 議定理藩院大辟條例。 |
171 | 上諭理藩院曰:「朕覽爾衙門奏章,於死罪重犯,但稱處決,毫無分別大辟,條例多端,若概為一例,則輕重何別?」著議政王、貝勒大臣㑹議定例,尋議,凡發貝子塜者,截殺降人為首者,刼奪死罪人,犯為首者公行,搶奪財物者,與逃人通謀,給馬遣行者,挾仇行害,放火燒死人畜者。臨陣敗走者,故殺人者以上,八欵俱處斬。夫私殺其妻者,盜人口及駝馬牛羊者,誤傷人命,無中証可據,有應坐故殺償命者,以上三欵,俱處絞。又鬬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行毆之人,處斬,議上。 |
172 | 命永著為例。 |
173 | 定旗下投充人等,有犯強盜者,該撫按親審具題請。 |
174 | 㫖正法,其餘罪犯,仍令解部審理。十六年,申定誣告之罪,刑部議覆。御史傅扆疏言:「誣告之徒,若不立法嚴懲,恐刁風難息。嗣後有誣告人笞、杖、徒、流等罪,應照律加等科斷,不准折贖。誣告人死罪已決者反坐論死,監候未決者,本犯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如以不赦罪誣人者,雖遇赦不宥。其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本犯擬斬立決未決者,擬斬監候,不得株連妻子家産,如告人不即赴審。輒行脫逃者,將被告及証佐釋放,本犯獲日,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從之。 |
175 | 嚴姦蠧窩訪賣訪之禁。御史余縉奏言:「積蠧棍徒,窩訪賣訪,交結衙役欺朦,問官種種惡習難以悉舉伊等身不在胥役之列,而能驅使胥役,㨗於指臂,事不登簡牘之跡,而能飛騰簡牘,幻於鬼神祈勅,巡方諸臣嚴行查治」。下部議行,犯者以光棍律,擬罪定京城賊盜傷人該管官處分之例。兵部以京城被盜傷人,擬該管扎蘭達罰俸撥什庫鞭責。上以所議太輕。 |
176 | 命將扎蘭達革職,撥什庫送刑部擬罪,著為例申定查解逃人事例。先是,順治九年議定凡州縣官地方逃人一名至十二名,罰俸有差,十三名降一級調用,查解逃人十二名至二十四名,紀録有差三十六名,俟陞轉之日,加陞一級。知府、知州則視其所屬州縣隠匿查解之多寡,定其降罰,紀録陞級有差。督撫亦視其所屬地方報解隠匿之多寡,併議功罪。武官營伍中,有逃人冒名充兵者,隊長、百總、把總外,委責四十板至二十五板有差。其衛千總守備都司遊撃降罰紀録加陞照州縣例該管副將㕘,將照知府例,提督、總兵官及掌印都司照撫按各道例。尋又議:凡隠匿逃人,無論滿、漢,或係傭工,或賃房屋,與住有保人者,罪坐保人。傭工賃房之家,及地方官鄰佑十家長俱免罪,如無保人容留,過十日者,坐隠匿之罪,逃人投宿店,家越十日者,店主治罪,地方官查送者,紀録夫妻父子同逃,俱行歸來者,隠主免查,如半歸半留隠主鄰佑十家長,照例治罪。其逃人自囘無隠主者,兵部徑行歸結。至十四年,更定州縣官查解逃人至十五名,加一級,三十名不論俸滿,即陞知府三十名,加一級六十名,不論俸滿,即陞道員四十五名,加一級。九十五名,不論俸滿,即陞巡撫。巡按七十五名,紀録一次,一百五十名,至三百名,加級有差。總督一百五十名至六百名紀録加級有差,仍准功過相抵州縣解赴十五名後,地方窩逃一名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革職。其知縣以上,總督以下,罰俸加級,俱照先定例。營伍等官功過,照文官例。其已獲逃人併窩主,俱解督捕衙門審理。民人首告逃人者,如係挾仇誣害,責四十板,枷號一月。民人自首,身係逃人借端行詐者,責四十板,妻子家産,人口入官。其各處解來逃人,審結後編刺,給與伊主官員子弟逃走者,亦照例鞭刺。至是,又定刺字逃人私出境外,其經過州縣未能拏獲,各官雖有查解之功,應加級陞轉者,不准提敘,仍罰俸半年。各省道員,責令嚴行保甲,如所屬地方有失察逃人、道員,降級留任,降後查解至四十五名,復還原級。逃人出邊或在。 |
177 | 盛京與未到京之先逃走者,免「刺」字,仍鞭一百,給原主。如無主逃人應入官者,免鞭刺。其畏罪潛逃,或往屯過限十日之內拏獲者,止鞭一百,過十日者,鞭刺」。 |
178 | 十七年,定訟師訟,棍、串通衙役詭名,誣告詐財者,照光棍三人以上例,為首者立絞,從者責戍。從江寧巡撫衛貞元請也。 |
179 | 鑄稽察刑部送審告訐等事闗,防給在差刑科官。又校定律例,以 |
180 | 盛京定例及屢奉 |
181 | 諭㫖並刑部定例,分晰應入律,各欵繕寫滿、漢文冊進呈。 |
182 | 嚴問刑官濫用夾訊之禁,凡未有真贓、確証及戸、婚、田土小事概,不許輕用夾棍。從左都御史魏裔介請也。 |
183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