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厯代《通鑑纂要》,本明正德間所輯。其書倣宋司馬光《舉要》之例,上自伏羲,下迄元代,凡九十有二卷。我 |
2 | 皇上幾餘省覽,以編內採録尚未精審,特勅重加訂正,并增入明代事蹟,釐為一百十六卷,發凡起例皆經。 |
3 | 睿裁鑑定盡,善盡美集,史學之大成實足表裏《六經》,準式萬世。 |
4 | 一,《朱子綱目》及《前編續編》:我聖祖仁皇帝御批刋布:「昭如星日:我皇上聖學髙深緝熙繩」。 |
5 | 武凡數千百年,史䇿得失,靡不條貫,兼綜折衷。美備等以次屬稿進。 |
6 | 呈仰䝉 |
7 | 親御丹毫詳加。 |
8 | 論定其間,析疑考異,洞悉毫芒,而大義所昭㣲,言特掲謹次第敬録,簡端用垂。 |
9 | 至教: |
10 | 一年經事緯提綱分目,一依朱子《綱目、書法一大書,以提要分注以備言,此綱目舊例也。今提綱綴目,皆酌用大書,取便觀覽。其有事非一時而牽連並及,或語非至要而採摭堪資者,則用小字附書。至注內有更須詮釋者,空格以別本文,務使眉目朗然,無淆覩記。 |
11 | 一、表嵗首年綱目第一要義髙辛以前無甲子,可紀帝堯甲辰以後謹遵。 |
12 | 聖祖仁皇帝御批。《綱目前編》,用邵子《皇極經世》書例,編次干支,標於每年之上,歴代倣此,至唐、虞稱載夏。 |
13 | 稱嵗、商稱祀周以後稱年,皆隨其代而書之。一劉恕、陳桱《通鑑外紀》、胡宏《皇王大紀》,皆始於盤古,其說荒遠難稽。金履祥《通鑑前編》始自唐堯於上,古事又多闕畧,今以孔子《繫易》為斷,肇始庖羲,不更逺溯邃古。 |
14 | 一我。 |
15 | 國家誕膺 |
16 | 符命朱果,發祥瑞貺。屢臻昭爍今古太祖。髙皇帝肇興大業。 |
17 | 太宗文皇帝嗣炳鴻謨,凡偉烈豐功,事闗明紀者,自宜登諸簡䇿用昭。 |
18 | 興運之隆,今並㳟依。 |
19 | 實録敬謹纂輯。 |
20 | 一、尚書備稱祀,載《春秋》首紀春王統事,表年實史家大法,是書於厯代紀年之際,大書分注進退,攸闗皆仰稟。 |
21 | 聖謨權衡允協,其有未改嵗而事渉兩朝者,則並用一年兩系之例,以存其統,至附庸小國嵗首》不書。 |
22 | 年號惟嗣位改元,乃一書。 |
23 | 一、正統偏安之辨,其界最嚴。前史毎以興代,而紀載前朝,因多偏徇,若續《綱目》於宋元、明之際,更屬不公。瀛國既執,而猶以宋紀年,順帝未亡,而即標明國號,任意低昂,適足貽識者者。今自景炎而後,至正以前皆恪奉。 |
24 | 宸裁統歸元紀》,至於明之崇禎十七年,明統尚存,亦用大書紀嵗,而福王事蹟並遵。 |
25 | 㫖採輯附書明紀大公至正,曠古無倫。謹於卷內《恭録御製文冠》諸卷首,以昭定論。 |
26 | 一、凡立綱書法,褒貶攸闗,仰䝉睿鑒,精詳折𠂻,至當大義炳然,如賈充、禇淵等之書死,狄仁傑之書、周唐肅宗之書、太子徐夀輝之書。 |
27 | 害,並以變文示義。 |
28 | 特筆所垂發,千古未發之隠,洵足微顯闡幽,永彰法戒。一綱目始於周威烈王之二十三年,前編亦止於是年。二書起訖之際,自當區分明晰。今於初命晉晉大夫一條,另標卷首,以還二書之舊。 |
29 | 一、史法固宜簡要,而紀載實貴詳明。今自三代以前,皆上本《六經》,旁稽諸子。秦、漢而後,事迹滋繁,從本史以迄外乗稗官,無不博採彚叅,以衷至是。其或異同互見之處,並加案語考定,弗蹈兩岐。 |
30 | 一、綱目凡例,凡命官,惟宰相皆書,餘官非有故不書。今酌用其例。凡宰臣之拜免及卒,皆書其非有事跡顯然者,則於他條互見。若非宰相而用舍有關國是者,則以特書例書之。 |
31 | 一、前史措詞,類多失實,而南北區分之㑹,則彼此互相指斥尤舛。至公如五代、晉之於遼南,宋之於金、於元皆嘗稱臣稱姪,而交兵搆釁,猶以入宼書之,於情義實為未協,今並恪遵。 |
32 | 指示酌量,改定書法,悉去偏私以歸。至《正一綱目》一書,乃朱子門人纂集,紀年系月,舛誤尚多。至《續綱目》所載,尤為疎畧失當。如分䕫离不、蕭幹為二人之類,踳駁叠見,考證難資。今依据正史,博稽羣籍,悉正牴牾之舊,以臻完善之觀一。凡輿地名目,悉按現在郡邑沿革,注其大畧,其有謬誤相沿之處,仍行核正,不使異義少滋至於。 |
33 | 本朝聲教四訖,遐方絶域,盡入版圖,如河有重源,足證都實傳聞之誤,實為得諸目覩,一破羣盲,今並詳加按語,用以垂信方來。 |
34 | 一,凡卷內所見人名字里,並依本傳詳注。其有本史未立傳者,則為旁採諸書,俾無滲漏。至或有一人而異名,及數人而同名者,亦悉分晰證明,以資考核。 |
35 | 一、金、元二史出自後代儒臣之手,大抵音譯失宜,乖舛滋甚。厯蒙 |
36 | 指示以國語及䝉古語,證合本音本義,無不確合。近又命喀爾喀親王成袞札布。 |
37 | 進所藏蒙古源流一書,堪以互為考證,今並遵㫖詳加譯改,仍於初見處注明,舊作某某字様,俾開卷了然,足資考据。 |
38 | 一,唐宋而後,野史漸夥,增飾流傳,殊難依據。若宋太祖之斧聲燭影明,惠宗之遜國,出亡等事,異說滋多,尤當剖晰是非,以昭定論。今並隨文駁正,勿使滋惑傳聞,致乖大義。 |
39 | 一、凡一事而首尾相距頗逺者,《綱目》於前後皆為立綱,雖起訖自明,而檢尋未易。今皆量其事之本末,酌行總敘,或於初見一條,備言其終。或於最後一條,追敘其始,仍用先是至是及初字、尋字等文,分別紀録,眉清目朗,庶覺貫串,非難一綱,目定例書,月不書日,今仍其舊,惟日食則仍系日。其或有事迹紛冗,必須詳載,干支次序,方能明了者,則亦於目內書日以別之。 |
40 | 一,先儒論斷,其醇正可取者,間加甄録,具載姓名。其採於本史者,則曰「史臣,或稱某史贊以別之。一《史家音注》,如司馬貞之於《史記》,顔師古之於《漢書》,胡三省之於《資治通鑑》,並稱詳贍。今於奥義竒文間採諸家之說,為之箋釋。至如賀善之贊,尹起莘之《發明》,以及《周禮》、張時泰等所述,皆摭拾空談,文蕪義淺,並加刋削,以省繁文。 |
41 | 一杜預解《左傳》及胡三省解《通鑑》多有注某事始,此某人始此等例。今於事之有闗係者,並倣其例,酌加標注,以便檢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