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邦計部 蠲復 |
2 | 古者使民以時,賦調有數,蓋以備國用,均民力也。其或天災、流、行、水旱作,兵革之後,必有凶年,故哀其疾苦而有復除之制。《周禮》小司徒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老幼貴賤廢疾。凡政之施舍者,賢者、能者豫之。《傳》亦載楚左司馬沈尹戍師都,君子與王馬之屬以濟師。此又在都邑之士有復除者也。其後或王者之里、行幸所過,給軍之勞苦,疾疫之災,及吏民之產子、孝弟力田者,有時蠲之。晁錯所謂德澤加于萬民,民愈勤農,民不困乏,天下安寧,歲熟且美,則民大富樂矣。愛人之道,斯為最焉。 |
3 | 秦始皇三十五年,徙三萬家,驪邑五萬家,閶艚願床皇率歲。 |
4 | 漢高祖二年,詔曰:「蜀漢民給軍事勞苦,復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復家一歲」。 |
5 | 五年,詔曰:「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 |
6 | 七年春,令民產子復勿事二歲。 |
7 | 八年三月,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復終身勿事。 |
8 | 十一年四月,令豐人徙關中者,皆復終身。 |
9 | 六月,令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復終身。 |
10 | 十二年十月,高帝破淮南,王布還過沛,留置酒沛宮。帝擊築歌《大風》之詩,慷慨傷懷,泣數行下,謂沛父兄曰:「遊子悲故鄉,吾雖都關中,萬歲之後,吾魂魄猶思沛。且朕自沛公以誅暴逆,遂有天下。其以沛為朕湯沐邑,復其民,世世無有所與」。沛父兄曰:「沛幸復豐未得,唯陛下哀矜,乃并復豐。 |
11 | 惠帝元年五月,詔曰:「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當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
12 | 四年正月,舉民孝弟力田者,復其身。 |
13 | 文帝時,晁錯奏言:「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拜爵,甚大惠也。切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矣。足支一歲已上時,可赦勿收。農民租如此,德澤加于萬民,民愈勤農。時有軍役,遭水旱,民不困乏,天下安寧,歲熟且美,則民大富樂矣」。帝復從其言,乃下詔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 |
14 | 二年正月,詔: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 |
15 | 九月,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憂其然。故今茲親率農以勸之。其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二年五月,帝幸太原,復晉陽、中都民三歲租。 |
16 | 十三年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廑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其于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
17 | 武帝建元元年二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年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 |
18 | 元封四年十月,行幸雍,通回中道,北出蕭關,歷獨鹿、鳴澤,自代還。賜安定高平縣、朝舟阜縣、涿郡遒縣三縣及楊氏,皆無出今年租稅。 |
19 | 天漢三年三月,行幸泰山,還幸北地,詔行所過毋出田租。 |
20 | 昭帝始元二年秋八月,詔曰:「往年災害多,今年蠶麥傷,所賑貸種,食勿收責,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
21 | 元鳳三年,詔曰:「乃者民被水災,頗匱於食。朕虛倉廩,使使者賑困乏,其止四年毋漕」。 |
22 | 三年以前所賑貸非丞相、御史所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 |
23 | 宣帝本始三年五月,大旱,郡國傷旱甚者,民毋出租賦,三輔民就賤者且毋收,事盡四年。 |
24 | 四年四月,郡國地震,或山摧。詔被地震壞敗甚者,勿收租賦。 |
25 | 元康二年五月,詔曰:「今天下頗被疾疫之災,朕甚愍之。其令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年租賦」。 |
26 | 四年,詔復平陽侯曹參玄孫之孫、杜陵公乘喜家 |
27 | 元帝初元元年三月,行幸河東,祠后土,行所過勿出租賦。 |
28 | 四月,詔曰:「關東今年喜壞敲穸、呵Х、ζ淞、羈す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 |
29 | 永光元年正月,行幸甘泉,郊泰蔥興過,毋出租賦。成帝建始元年十二月,詔郡國被災什四已上,毋收田租。 |
30 | 三年三月,赦諸逋租賦,所賑貸勿收。 |
31 | 河平四年正月,赦天下,諸逋租賦勿收。 |
32 | 鴻嘉元年二月,詔逋貸未入者勿收。 |
33 | 四年春正月,詔曰:「數敕有司,務行寬大,而禁苛暴,迄今不改。一人有辜,舉宗拘繫,農夫失業,怨恨者眾,傷害和氣,水旱為災。關東流冗者眾,青、幽、冀部尤劇,朕甚痛焉。未聞在位有惻然者,孰當助朕憂之!已遣使者循行郡國,被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三萬,勿出租賦,逋貸未入,皆勿收。流民欲入關輒籍內,所之郡國,謹遇以禮,務有以全活之,思稱朕意」。 |
34 | 永始四年三月,幸河東,祠后土,行所過無出田租。 |
35 | 哀帝綏和三年秋,詔:「河南潁川郡大水,流殺人民,壞廬舍。其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已上,民貲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
36 | 平帝元始元年六月,複貞婦鄉一人。 |
37 | 後漢光武建武五年十二月,復濟陽二年徭役。 |
38 | 六年正月,改舂陵鄉為章陵縣,世世復徭役,比豐、沛無有所豫。 |
39 | 十九年九月,光武南巡狩,幸南陽,進幸汝南南頓縣舍,置酒會賜吏人,復南頓田租。歲父老前叩頭言:「皇考居此日久,陛下識知寺舍,每來輒加厚恩,願賜復十年」。帝曰:「天下重器,嘗恐不任,日復一日,安敢期十歲乎?」吏人又言:「陛下實惜之,何言謙也?」帝大笑,復增一歲。二十年,復濟陽縣徭役六歲。 |
40 | 二十二年九月戊辰,地震。《制誥》曰:「日者地震,南陽尤甚。其口賦逋稅而廬宅尤破壞者,無收責 |
41 | 三十年七月,幸魯國,復濟陽縣。是年徭役。 |
42 | 中元元年二月,封泰山。四月,大赦天下。復嬴、博、梁、父、奉高,勿出今年田租芻槁。 |
43 | 十一月,復濟陽南頓。是年徭役。 |
44 | 明帝中元二年二月即位。九月,赦隴西,勿收今年租調。又所發天水三千人,亦復是歲更賦。 |
45 | 永平五年十月,行幸鄴,與趙王栩會鄴常山。三老言於帝曰:「上生於元氏,願蒙優復」。詔曰:「豐、沛、濟陽受命,所由加恩報德。悶湟艘病=,裼榔街政,百姓怨結,而吏人求複,令人愧笑,重逆此縣之拳拳。其復元氏縣田租,更賦六歲,勞賜縣掾史及門闌走卒。 |
46 | 九年三月,詔郡國死罪囚減罪與妻子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賜妻父若男,同產一人,復終身。其妻無父兄獨有母者,賜其母錢六萬,又復其口算。和帝永元四年十二月,詔:「今年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其什四已上,勿收田租。芻槁有不滿者,以實除之」。 |
47 | 六年三月庚寅,詔流民欲就賤還歸者,復一歲田租更賦。 |
48 | 九年六月,蝗旱。詔:「今年秋稼為蝗蟲所傷,皆勿受租,更芻槁。若有所損失,以實除之,餘當收租者亦半入」。十三年九月壬子,詔曰:「荊州比歲不節,今此淫水為害,餘雖頗登,而多不均浹。深惟四民農食之本,慘然懷矜。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槁有宜以實除者,如故事貧民假種食,皆勿收責」。 |
49 | 十四年七月甲寅,詔復象林縣,更賦田租芻槁二歲。十月甲申,詔:「兗、豫、荊州,今年水雨淫過,多傷農功,其令被害什四已上,皆半入田租芻槁,其不滿者,以實除之」。 |
50 | 十六年七月辛巳,詔令天下皆半入今年田租芻槁,其被災害者,以實除之,及田租芻槁,皆勿收責。 |
51 | 安帝永初四年正月丁夕阜。詔以三輔比遭寇亂,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過更口算芻綦。 |
52 | 七年八月,詔郡國被蝗傷稼十五已上,勿收,今年田租不滿者,以實除之。 |
53 | 元初元年十月乙夕⼙,詔除三輔三歲田租,更賦口算。建光元年十一月,詔今年田租,其被災甚者,勿收口賦。丙午,詔京師及郡國被水雨傷稼者,隨頃畝減田租。 |
54 | 延光元年,京師及郡國二十七雨水,大風殺人。詔田被淹傷者,一切勿收田租。 |
55 | 三年二月,東巡狩,祠南頓君、光武皇帝于濟陽,復濟陽今年田租芻槁。 |
56 | 四年六月,少帝北鄉侯詔,「先帝巡狩所幸,皆半入今年田租。 |
57 | 順帝永建元年十月甲辰,詔以疫癘水澇,令入半輸今年田租,傷害什四已上,勿收責,不滿者以實除之。三年正月丙子,漢陽地舀裂。乙未,詔勿收漢陽今年田租口賦。 |
58 | 五年四月辛巳,詔郡國貧人被災者勿收責,今年過更。 |
59 | 六年十一月辛亥,詔曰:「連年災潦,冀部尤甚。比蠲除實傷,贍恤窮匱,而百姓猶有棄業,流亡不絕。疑郡國用心怠惰,恩澤不宣易美。損上益下書稱安民則惠,其令冀部勿收今年田租芻槁」。 |
60 | 陽嘉元年三月,大赦。廩、冀州尤貧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賦。 |
61 | 永和三年二月乙亥,京師及金城、隴西地震,二郡山岸摧地舀。戊戌,遣光祿大夫按行金城、隴西,賜壓死者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賦。 |
62 | 四年八月,太原郡旱,民庶流冗。癸丑,遣光祿大夫按行除更賦。 |
63 | 桓帝建和元年正月戊午,大赦災害所傷什四已上,勿收田租。其不滿者,以實除之。 |
64 | 永壽元年六月,詔泰山、琅琊遇賊者,勿收田租,復更算三年。 |
65 | 延熹九年正月,詔曰:「比歲不登,人多飢窮,又有水旱疾疫之困,盜賊徵發,南州尤甚。災異日食,譴告累至,亂政在予,仍獲咎徵。其令大司農絕今歲調度徵求,及前年所調未畢者,勿復收責。其災旱盜賊之郡,勿收餘郡,悉半入」。 |
66 | 永康元年,復博陵、河間二郡,比豐、沛 |
67 | 靈帝熹平四年四月,郡國七大水。六月,弘農、三輔螟。令郡國遇災者減田租之半,其傷害什四已上,勿收責。 |
68 | 光和六年二月,復長陵縣,比豐沛。 |
69 | 獻帝建安二十四年十一月,孫權定荊州,盡除荊州民租稅。 |
70 | 魏文帝以漢延康元年七月甲午南征至譙,令曰:「先王皆樂其所生,禮不忘其本。譙霸王之邦,真人本出,其復譙租稅二年」。 |
71 | 黃初二年正月壬午,復潁川郡一年田租。詔曰:「潁川,先帝所由起兵征伐也。官渡之役,四方瓦解,遠近顧望。而此郡守義丁壯荷戈,老弱負糧者,漢祖以秦中為國本,光武恃河內為王基。今朕復於此登壇受禪,其以此郡翼成大魏」。 |
72 | 明帝青龍元年正月甲申,青龍見郟之摩陂井中。二月,改元,改摩陂為龍陂,鰥寡孤獨無出今年租賦。 |
73 | 陳留王景元四年十二月,以蜀劉禪降。癸丑,特赦益州士民,復除租賦之半。 |
74 | 咸熙元年十月,詔勸募蜀人能內移者,給廩二年,復除二十歲。 |
75 | 吳大帝嘉禾三年正月,詔曰:「兵久不輟,民困於役,歲或不登。其寬諸逋,勿復督課」。 |
76 |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即位,大赦,復天下租賦及關市稅一年。 |
77 | 六年七月丁酉,復隴右五郡遇寇害者租賦。 |
78 | 七年閏五月,詔「交、勻郡南中諸郡,無出今年戶調」。八年六月丙申,詔復隴右四郡遇寇害者租賦。 |
79 | 咸寧元年二月,以將士應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給復。 |
80 | 太康元年五月,詔吳將吏渡江復十年,百姓及百工復。二十年十月,除五女,復。 |
81 | 三年十二月丙申,詔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租。 |
82 | 四年七月丙寅,兗州大水,復其田租。 |
83 | 五年七月,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一。 |
84 | 六年正月庚申朔,以比歲不登,免租貸宿負。八月,減百姓綿絹三分之一。 |
85 | 惠帝永平元年五月壬午,除天下戶調綿絹。 |
86 | 成帝咸和四年七月,詔復遭賊郡縣租稅三年。 |
87 | 咸康二年三月,旱,詔免所旱郡縣徭役。 |
88 | 六年十一月癸夕,⼙復琅琊,比漢豐。沛 |
89 | 孝武寧康二年四月壬戌,詔三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聽除半年。 |
90 | 大元四年正月辛酉,大赦,郡縣遭水旱者,減租稅。 |
91 | 五年六月,以比歲荒儉,大赦。自大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皆蠲除之。 |
92 | 宋高祖永初元年八月戊辰,詔曰:「彭、沛、下邳三郡,首事所基,情義繾綣,事由情獎。今昔所同彭城,桑梓本鄉,加隆攸在,優復之制,宜同豐、沛、彭、沛、下邳可復租布三十年」。 |
93 | 文帝元嘉元年八月丁酉,即位,大赦天下,逋租宿債勿復收。己酉,詔減荊、湘二州今年租布之半。 |
94 | 四年三月,行幸丹徒,謁京陵。詔曰:「丹徒桑梓綢繆,大業攸始,踐境永懷,觸感罔極。昔漢章南巡,加恩元氏,況情義二三,有兼曩日。思播遺澤,酬慰士民。其蠲此縣今年租布」。 |
95 | 十七年十一月丁亥,詔曰:「前所給揚、南徐二州百姓田糧種子,兗、兩豫、青、徐諸州,比年所寬租,嫌Χ餃,胝呦こ半。今年有不收處都原之,凡諸逋債,優量申減。又州郡估稅,所在市調,多有煩刻。山澤之利,猶或禁斷,役召之品,遂及稚弱。諸如此比,傷治害民。自今咸依法令,務盡優允。如有不便,即依事別言,不得苟趣一時,以乖隱┰之旨。主者明加宣下,稱朕意焉」。二十四年正月甲戌,大赦。蠲建康、秣陵二縣今年田租之半。 |
96 | 二十六年三月丁巳,以行幸丹徒謁京陵。詔復丹徒縣僑舊今歲租布之半,行所經縣,蠲田租之半。乙丑,申南北沛、下邳三郡復。二十八年,魏人自盱眙奔走。癸酉,詔曰:「犬嚴狁孔熾,難及數州。卷言念之,寤寐興悼強敵痍挫,迸跡遠奔凵酥民宜時振理。凡遭寇賊郡縣,令還復居業。封屍掩骼贍賑,饑流東作方始務盡勸課,貸給之宜,事從優厚。其流寓江、淮者,並聽節屬,并蠲復調稅」。 |
97 | 孝武帝以元嘉三十年五月甲戌即位,甲午,曲赦京邑三百里內,並蠲今年租稅。新亭戰亡者復同京城。蠲尋陽、西陽郡租布三年。 |
98 | 孝建元年七月丙辰,大赦,逋租宿債勿復收。曲赦京邑三百里。 |
99 | 三年,制荊、徐、兗、豫、雍、青、冀七州統內家有馬一疋者,蠲復一丁。 |
100 | 大明三年二月,荊州饑。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 |
101 | 四月,竟陵王誕反於廣陵,車駕出頓宣武堂。 |
102 | 七月己巳,斬誕。辛未,大赦。王畿下貧之家,近行頓所由,並蠲租一年。 |
103 | 四年正月乙亥,躬耕藉田,大赦,原除逋租宿債。 |
104 | 五年二月癸巳,詔伐蠻之家,蠲租稅之半。 |
105 | 六年四月庚申,詔原除南兗州大明三年已前逋租。八月癸亥,詔原除大明四年已前逋租。 |
106 | 七年二月甲寅,巡南豫、南兗二州。丙辰,赦令行幸所無出今歲租布,其逋稅餘債勿復收蠲。歷陽郡租輸三年。 |
107 | 十二月丙午,行幸歷陽郡。甲寅,大赦,蠲郡租十年。前廢帝以大明八年閏五月庚申即位,十月庚辰,詔原除揚南、徐州大明七年逋租。 |
108 | 景和元年八月丙辰,原除吳興、義興、晉陵、琅琊五郡大明八年已前逋租。 |
109 |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丙申,制:東土經荒流散,並各還本,蠲眾調。 |
110 | 四年四月己夕⼙,詔減郡縣田租之半。 |
111 | 後廢帝元徽二年五月壬子,江州刺史桂陽王休範反,齊王蕭道成等討平之。戊戌,原除江州逋債,其有課非常調役為民蠹者,悉皆蠲停。 |
112 | 三年四月,遣尚書郎到諸州檢括民戶,窮老尤貧者,蠲除課調,丁壯猶有生業,隨宜寬申。貲財足以充限者,督令結畢。 |
113 | 四年七月戊子,南徐州刺史建平王景素據京師反,討平之。丙申,原京邑二縣元年已前逋租。 |
114 | 順帝蠲髟年七月,雍州大水。八月壬子,遣使賑┰,蠲除稅調。丁夕⼙原除元年已前逋調,復郡縣祿田。 |
115 | 二年二月戊子,蠲雍州緣沔居民前被水災者租布。南齊高帝建元三年七月丁巳,詔南蘭陵桑梓本郡長蠲租布,武進王業所基復。十年,又詔三吳、義興三郡遭水,減今年田租。 |
116 | 二年二月甲午,詔江西北民遭難流徙者,制遣還本土,蠲今年租稅。 |
117 | 十月,原建元已前逋租。 |
118 | 三年六月,大赦。逋租宿債,除減有差。 |
119 | 四年二月,詔「元年已前逋債皆原除」。 |
120 | 武帝以建元四年三月壬戌即位,癸酉,詔曰:「城直之制,歷代宜同。頃歲逋弛,遂以萬計。雖在憲宜懲,而原心可諒。積年逋城,可悉原蕩。自茲以後,申舊科有違糾裁」。 |
121 | 六月戊戌,詔曰:「吳興、義興遭水,蠲除租調。 |
122 | 永明元年三月戊寅,詔逋負督贓,建元四年三月已前,皆特除。 |
123 | 四年閏正月辛亥,躬耕籍田,詔曰:「諸逋負在三年已前尤窮弊者,一皆蠲除」 |
124 | 五年七月戊申,詔曰:「丹陽屬縣,建元四年已來至永明三年,所逋田租,殊為不少。京甸之內,宜加優貸,其中非貲者,可悉原停」。 |
125 | 八月乙亥,詔:「今夏雨水,吳興、義興二郡田農多傷,詳蠲租調」。九月丙午,詔尤貧之家,可蠲三調二年。 |
126 | 六年閏十月乙夕,⼙詔曰:「北兗、北徐、豫、司、雍、青、冀八州,邊接疆場,民多懸罄,原永明以前所逋租調」。 |
127 | 七年正月戊申,詔曰:「雍州頻歲戎役,兼水旱為弊,原四年已前逋租」。 |
128 | 八年七月癸亥,詔曰:「司、雍二州比歲不稔,雍州八年已前,司州七年已前,逋租悉原。汝南一郡,復限更申五年十月,原建元以前逋租。 |
129 | 九年八月,吳興、義興大水,乙夕⼙蠲二郡租。 |
130 | 十年正月戊午,詔諸責負眾逋七年已前悉原除,高貲不在此例。 |
131 | 十一年七月,詔曰:「水旱為災,實傷農稼。江淮之間,倉廩既虛,遂草竊充斥,互相侵奪,依阻山湖,成此逋逃。曲赦南北兗、豫、司、徐五州,南豫州之歷陽、譙、臨江、廬江四郡,三調眾逋宿債,並同原除。其緣淮及青、冀新附僑民,復除已訖,更申五年」。 |
132 | 鬱林王以永明十一年七月戊寅即位癸未,凡逋三調及眾,責在今七月二十日前,悉同蠲除。 |
133 | 明帝建武元年十月癸亥,即位。詔:「逋租宿債換負官物,在建武元年以前,悉原除之」。 |
134 | 二年三月戊申,詔南徐州僑舊民丁,多充戎旅,蠲今年三課」。己未,詔雍、豫、司、南兗、徐五州遇寇之家,悉停今年租調。丙寅,停青州麥租。 |
135 | 十二月丁酉,詔吳、晉陵二郡失稔之鄉,蠲三調有差。四年正月壬寅,詔曰:「民產子者,蠲其父母調役一年。新婚者,蠲夫役一年」。 |
136 | 永泰元年正月癸未朔,大赦。逋租宿債在四年之前,皆悉原除。三月丙午,蠲雍州遇魏軍之縣租布。 |
137 | 東昏侯永元元年六月甲子,詔原雍州今年三調。 |
138 | 八月乙巳,蠲京邑遇水資財漂蕩者今年調稅。 |
139 | 和帝中興元年三月乙巳,即位于江陵。四月戊辰,詔曰:「荊、雍義舉所基,實始王迹,君子勞心,細人盡力,宜加酬獎,副其乃誠。凡東討眾軍及諸鄉義之眾,可普複除」。 |
140 | 梁高祖天監元年四月丙寅即位,赦逋布口錢宿債勿復收。是歲,復南蘭陵武進縣,依前代之科。 |
141 | 二年六月丁亥,詔以東陽、信安、豐安三縣水潦,漂損居民資業,遣使周履量蠲課調。 |
142 | 十年六月辛酉,復建修二陵周回五里內居民。 |
143 | 十六年正月辛未,親祠南郊,詔尤貧之家,勿收今年三調。 |
144 | 普通元年正月乙亥朔,大赦。尤貧之家,勿收常調。 |
145 | 二年正月辛巳,親祠南郊,詔尤貧之家,勿收租賦。 |
146 | 六年三月丙午,賜新附民長復除。 |
147 | 大通元年春正月辛未,詔曰:「欽奉時事,虔薦蒼璧,思承天德,惠此下民。凡因事去土,流移他境者,並聽復宅業,蠲役五年。尤貧之家,勿收三調」。 |
148 | 大同元年十一月癸亥,賜梁州歸附者復除有差。四年八月甲辰,詔:「南兗、北徐、西徐、東徐、青、冀,南北青、武、仁、僮、睢等一十二州,既經饑饉,曲赦逋租宿債,勿收今年三調」。 |
149 | 七年正月辛巳,親祠南郊,赦天下,其有流移及失桑梓者,各還田宅,蠲課五年。 |
150 | 十一月丁丑,詔曰:「民之多幸,國之不幸,恩澤屢加,彌長奸盜,朕亦知此之為病矣。如不優赦,非仁人之心。凡厥愆耗逋負,起今七年十一月九日昧爽已前,在民間無問多少,言上尚書督,所未入者,皆赦除之」。 |
151 | 十年三月甲午,幸蘭陵,詣建寧陵至修陵。壬寅,詔所經縣邑並無出今年租賦,監所債民,蠲復二年。 |
152 | 九月己丑,詔其有因饑逐食離鄉去土,悉聽復業,蠲課五年。 |
153 | 中大同元年三月乙巳,赦:「其或為事逃叛,流移困饑,亡鄉失土,可聽復業,蠲課五年,停其徭役。其被拘之身,各還本郡,舊業若在,皆悉還之」。 |
154 | 太清元年正月辛酉,親祠南郊,大赦天下,尤窮者無出即年租,流移他鄉,聽復宅業,蠲課五年。 |
155 | 元帝承聖二年二月庚午,詔曰:「食乃民天,農為治本,垂之千載,貽諸百王,莫不敬授民時,躬耕帝籍。是以稼穡為寶,《周頌》嘉其樂章。禾麥不成,魯史書其方冊。秦人有耕力之科,漢氏開屯田之利。頃歲屯否,多難薦臻。干戈不戢,我則未暇。廣田之令,無聞於郡國。載師之職,有陋于官方。今元惡殄殲,海內方一,其庇黔首,庶拯橫流,一曠務勞心日昃,一夫廢業,舄鹵無遺。國富刑清,家給民足。其力田之身,在所蠲免,外即宣勒,稱朕意焉」。 |
156 | 陳高祖永定元年十月乙亥,即位,大赦天下,逋租宿債皆勿復收。 |
157 | 二年十月甲寅,太極殿成,匠各給復。 |
158 | 文帝天嘉元年二月乙亥,詔曰:「日者凶渠肆虐,眾軍進討,舟艦輸積,權倩民丁,師出經時,役勞日久。今氛湯清,宜有甄被。可蠲復丁身。夫妻三年於役不幸者,復其妻子」。 |
159 | 宣帝大建二年秋八月甲申,詔曰:「懷遠以德,抑惟常典,去戎即華,民之本志。頃年江介糸強負相隨,崎嶇歸化,亭候不絕。宜加┰養,答其誠心。維是荒境自投,有在都邑及諸州鎮,不問遠近,並蠲課役」。 |
160 | 四年八月乙未,詔停督湘、江二州逋租,無錫等十五縣流民,並蠲其徭賦。 |
161 | 閏十月辛未,詔曰:「姑熟饒曠,荊河澌擬望闕畿,天限嚴峻,龍山南指,牛渚北臨,對熊繹之餘城,邇全琮之故壘,良疇美柘,畦畝相望,連宇高甍,阡陌如繡。自梁末兵災,鄄新躍人湮裼,趴磧濤純爍村氤叻,忡芤誦胍蟾,貳G抑誚,部下多寄上下,軍民雜俗,極為蠹耗。自今有罷任之徒,許分留部下,其已在江外,亦悉迎還。任南州、津裏安置,有無交貨,不責市估,萊荒墾闢,亦停租稅。台遣鎮監一人,共刺史、津主分明檢押,給地賦田,各立頓舍。 |
162 | 六年三月癸亥,詔曰:「去歲南川頗言失稔,所督田租,于今未即。豫章等六部大建五年,田租可申半至秋。豫章又逋大建四年撿首田租,亦申至秋。南康一郡下,應接民間尤弊。大建四年田租未入者,可特原除。庶修墾無廢,歲取萬貫」。 |
163 | 十一月乙亥,詔北討行軍之所,並給復十年。 |
164 | 八年二月丁丑,詔江東道大建五年已前租稅、夏調逋在民間者,皆原除之。 |
165 | 九年五月丙子,詔曰:「朕昧旦求衣,日旰方食,思弘億兆,用臻俾露。牧守蒞民,廉平未洽。常年租賦,多置逋餘,即此務農,宜弘寬省。可起大建已來訖八年,流移叛戶所帶租調七年、八年叛,義丁、六年七年逋租田米粟夏調綿絹絲布帛等,五年訖七年通貲絹,皆悉原之」。 |
166 | 十二年十一月己丑,詔以亢旱傷農,畿內為甚,其丹陽等十郡并諸署即年田稅祿秩,並令原半,其丁租申至來年秋登。 |
167 | 後主至德二年十月己酉,詔曰:「耕田自足,乃曰淳風,貢賦之興,其來尚矣。蓋由庚亟務,不獲已而行焉。但法令滋章,奸盜多有,俗尚澆詐,政鮮惟良。朕日旰夜分,矜一物之失所。泣辜罪已,愧三千之未措。望訂初下,使︹蔭兼出。如聞貧富均起,單弱重弊,斯豈振窮?扇櫓意與,是乃下吏箕斂之苛也。故云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自大建十四年,望訂租調逋未入者,並悉原除」。 |
168 | 禎明元年三月丁夕⼙,詔至德元年望訂租調逋未入者,並皆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