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四 |
3 | 田賦考》 |
4 | 屯田 |
5 | 宋寧宗嘉定三年五月,經理兩淮屯田、國子司業劉爚接伴金使於盱眙軍,還言:兩淮之地藩蔽江南,干戈盜賊之後,宜加經理,必于招集流散之中,就為足食足兵之計,淮東地平博膏腴,有陂澤水泉之利,而荒蕪實多,其民勁悍勇敢,習邉鄙戰鬬之事,而安集者少,誠能經畫郊野,招集散亡,約頃畆以授田,使毋廣占拋荒之患,列溝洫以儲水,且備戎馬馳突之虞,為之具田器、貸種糧,相其險易,聚為室廬,使相保䕶,聨以什伍,教以擊刺,使相糾率,或鄉為一團,里為一隊,平居則耕,有警則守,有餘力則戰。帝嘉納之後,又奏使沿邉之民,各自什伍,教閲于鄉,有急則相救援,無事則耕稼自若,軍政隠然寓于田里之間,此非一時之利也。 |
6 | 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
7 | 十三年,措置四川屯田。 |
8 | 初,奉寧保定軍節度使呉玠平蜀,以軍儲不繼,治襃城堰為屯田,民謂不便,因漕臣郭大中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而嵗入多于屯田。孝宗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嵗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疃,為擾百端,又數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髙一年為額,等第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䕶邉,從之。淳熈中,游仲鴻知中江縣,時闗外營田凡萬四千頃,畆僅輸七升,仲鴻建議,請以兵之當汰者授之,田存赤籍,遲以數年,汰者衆,耕者多,則橫斂一切之賦可次第,以減為大將呉挺所沮而止。至是,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一十四萬一千餘石,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甚溥。乾道四年以後,屯兵歸軍教閲,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致租利䧟失,驕將豪民乘時占據,弊不可悉,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閒,正當播種之秋,宜命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其逃絶之田,闗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併括。從之。其後理宗端平元年十月,知大寧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於蜀之闗隘雜兵民屯田,嵗收粟二十餘萬石,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増,宜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邉闗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亦從之。等謹按宋史吳玠傳,玠與敵對壘且十年,常苦逺餉勞民,益治屯田,嵗收至十萬斛,又調戍兵治襃城廢堰,民知灌溉可恃願歸業者數萬家,若然,則玠之屯田,民固甚便之矣。志所云與傳異。十五年七月,詔江淮、荊襄、四川制置監司條畫營田來上。 |
9 | 先是,孝宗隆興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地,標旗立砦,多買牛犂,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後,墾田必多榖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乆守淮之䇿」。詔從之。淳熈十年,鄂州副都統制郭杲言:「棗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邉計,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邉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邉之計,夲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亦從所請」。至帝慶元時,流民來歸,權直學士院莊夏言:「荊、襄、兩淮,多不耕之田,計口授地,貸以屋廬牛具,吾乗其始至,可以得其欲,彼幸其不死,可以忘其勞,兵民可合,屯田可成,此萬世一時也。至是復有是詔。 |
10 | 司封郎中魏了翁奏曰:「四川制置司措置利州路營屯田,見已置局經理,凡在邉鄙,莫不踴躍,但西邉自罹寇以來,原堡多隳,地利悉棄以故流人乆不復業,榖粟自貴,兵民交敝,今若遽行屯田,則宜葺邉堡,宜用兵耕而邉堡,則諸將慮事謹審欲及冬時,伺乘機便,乃可修築兵耕,則自頃年累減軍額以來,以之坐守尚多闕數,矧今乆戍之餘,難復再加役使,臣竊謂有屯田、有墾田,二者相近,而不同墾田者何?大兵之後,田多荒萊,如諸路有閒田,寺觀有常住,皆當廣行招誘,使人開墾,因可復業,則耕穫之寔效,徃徃多於屯田,惟毋責屯田之虛名,而先究開墾之寔利,則庻㡬矣!今日所當墾之田,如利之西路,則皂郊之內,湫池諸谷,水闗之內崖石諸鎮利之東路,則洋川之內,青座、華陽鳯集之內,盤車諸嶺,大率昔為膏腴,今成荒棄,至于金川近襄,亦多有之,其田去邉或百里,或二三百里,有髙山大陵之險可據,有原堡兵戍之援可恃,亦有敵騎從来所不曽至之處,若更得土豪之助,則指日可成。今聞三路土豪,有願自備費用自用土人者,亦有願畧資官司給助者,若聴其施工畧計,所耕可數千頃,則明年此時便收地利,縱官未立額,或量行輸租,潛裕兵民,使漸食賤粟,比之頃嵗,人苦斛貴,官苦糴貴,其利害豈不萬萬相絶乎?況耕田之民,又皆可用之兵,不數年間,邉食既豐,兵丁亦足,家自為守,人自為戰,比于倉卒,遣兵戍守,亦萬不侔。若是則雖無屯田之名,而有屯田之實,無飬兵之費,而又可潛制驕蹇之兵,保蜀之策,無大于此。 |
11 | 《宋史汪綱傳》曰:綱提舉淮東常平有獻言:制司廣買荒田開墾以為營田,綱以為荒瘠之地不難變而工力水利非乆,不可棄産,欺官良田終不可得,耗費公帑,開墾難就,曷若勸民盡耕閒田,甽澮湮塞,則官為之助,變瘠為沃,使民有餘蓄,晁錯入粟之議,本朝便糴之法在其中矣,制司知其無益,乃止。 |
12 | 十七年正月,復命淮東西湖北路轉運司提督營屯田。理宗端平元年正月,命王旻守隨州,王安國守棗陽,蔣成守光化,楊恢守均,並益兵飭備經理唐、鄧屯田,時金初亡,還師信陽,故有是命。至八月,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九月,又詔南京留守趙葵措置河南京東營田邉備,西京留守全子才措置唐、鄧、息州營田邉備。嘉熈四年二月,以孟珙為四川宣撫使,大興屯田。初,紹定元年,珙為忠順軍統制,白制置司,剏平堰于棗陽,自城至軍西十八里,由八壘河經漸水側,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三丈,溉田十萬頃,立十莊三轄,使軍民分屯,嵗收十五萬石,至是,宣撫四川兼屯田大使,軍無宿儲,遂大興屯田,調夫築堰,募農給種,首秭歸尾漢口為屯二十,為莊百七十,為頃十八萬八千二百八十,上屯田始末,與所減劵食之數,降詔奬諭。 |
13 | 是年,令流民屯田。 |
14 | 於邉江七十里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於邉地三五十里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還元業。 |
15 | 淳祐十二年十月,詔襄樊已復,措置屯田,修渠堰,至寳祐三年二月,詔撥封樁庫十八,界㑹十萬、銀二千兩,付李夢庚措置襄陽屯田。 |
16 | 寳祐二年四月,詔:「邉兵貧困可憫,閒田甚多,擇其近便者,分給耕種,制司守臣治之」。 |
17 | 元年七月,詔四川安撫制置使余玠以興元歸附之兵分𨽻本路,諸州都統務撫存之,仍各給良田,制司濟以錢粟。至是,復有是詔。 |
18 | 《宋史》,余玠𫝊曰:「玠入蜀,築青居、大獲、釣魚、雲頂、天生凡十餘城,皆因山為壘,碁布星分,為諸郡治所屯兵,聚糧計,又屬嘉定俞興開屯田於成都,蜀以富實。 |
19 | 三年三月,詔沿邉耕屯課入登羨,管屯田官推賞荆㐮,兩淮及山砦如之。 |
20 | 先是,寳慶二年三月,以荆湖制置使陳晐經理屯田有緒,詔奨之。紹定元年,以通判襄陽府史嵩之經理屯田襄陽積榖六十八萬,加其官。三年,又以經理棗陽軍屯田成,轉兩官,至是課入登羨者,管幹官並推賞。後景定三年五月,詔「廣西靜江屯田小試有效,其邕、欽、宜、融、栁、象、潯諸州守臣,能任責措置,經畧、安撫、提領,課以殿最,仍條具來上。 |
21 | 度宗咸淳三年,詔除淮、蜀湖㐮屯田舊欠。詔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于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舊欠悉除之,復催者以違制論」。 |
22 | 次年四月,右正言黃鏞言:「今守邉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一曰屯田,二曰民兵。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不報。 |
23 | 遼制,凡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賦税。 |
24 | 太宗㑹同五年正月,詔以契丹分屯南邉。聖宗統和十二年十二月,賜南京統軍司貧戸耕牛,時西北路招討使蕭達林以邉事問于耶律昭,昭以書答曰:「西北諸郡,毎當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給糺官之役,大率四丁無一室處,芻牧之事,仰給妻孥,一遭寇掠,貧窮立至,春夏賑恤,吏多雜以糠粃,重以掊克,不過數月,又復告困。且畜牧者,富國之本,有司防其隱沒,聚之一所不得,各就水草便地,兼以逋亡戍卒,隨時補調,不習風土,故日瘠月損,馴至耗竭。為今之計,莫若賑窮薄賦,給以牛種,使遂耕穫,置游兵以防盜掠,頒俘獲以助伏臘,散畜牧以就善地,期以數年,富強可望」。達林然之。 |
25 | 太平七年六月,禁屯田不得擅貸官粟。興宗初,命耶律唐古勸督耕稼,以給西軍。時西畨來侵,詔議守禦計,命唐古率衆田臚朐河側,是嵗上熟。明年,移屯鎮州,凡十四稔,積粟數十萬斛,斗米數錢。 |
26 | 等。謹案唐古本傳,統和二十四年補小将軍,厯豪州刺史唐古部。詳袞,重熈間改烏延党項部節度使,四年致仕。其屯田、臚、朐河及移屯鎮州事,俱在重熙前。而《食貨志》則云道宗初年時,唐古致仕已二十年,兩文互異,當以傳為是。 |
27 | 重熙十三年四月,詔選南北府兵,富者援山西路,餘屯田于天徳軍。 |
28 | 至道宗太安末,太子洗馬劉輝上書言:「四邊諸番為患,士卒逺戍,中國之民困于飛輓,非長乆之策,為今之計,莫若城鹽濼,實以漢戸,使耕田聚糧,以為西北之費」。言雖不行,識者韙之。 |
29 | 金制,屯田戸佃官地者,有司移明安穆昆督之。太祖收國元年正月,以伐遼所得耕具數千給諸軍。遼人本欲屯田,且戰且守,故倂其耕具獲之。天輔五年二月,分諸路明安、穆、昆之民,萬戸屯泰州,賜耕牛五十。 |
30 | 時伐遼取泰州,徙遼降人居之,命千戸穆昆宗雄按視泰州地土,宗雄包其土,来奏曰:「其土如此,可種植也」。由是徙萬餘家屯田泰州,以博勒和為都統,又以孟格城之地分賜烏庫哩、達勒達二部及契丹人,其未墾者聼任力占射。 |
31 | 太宗天㑹九年四月,詔新徙戍邉戸乏耕牛者,給以官牛,別委官勸督力作,其續遷戍戸在中路者,姑止之,即其地種藝,俟畢穫而行,及来春農,時至戍所。熙宗天眷三年十二月,始置屯田軍於中原,時既取江南,猶慮中原士民懷貳,始創屯田軍,凡女直、奚、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徙居中州,與百姓雜處,計其戸口,授以官田,使自播種,春秋量給其衣,遇出師始給錢米。凡屯田之所,自燕南至淮隴之北俱有之,皆築壘於村落間。 |
32 | 世宗大定三年,以正隆兵興,農桑失業,明安、穆昆屯田多不如法,遣戸部侍郎魏子平等分道勸農。其後又以山東路所括民田,分給女直屯田人戸。二十一年,黃河移故道梁山濼,水退甚廣,遣使安置屯田民。又帝意不欲明安穆昆與民戸雜居,凡山東兩路屯田與民田互相犬牙者,皆以官田對易之。又御史中丞張九思言:「屯田,明安人為盜,徴償家貧,輙賣所種屯地,凡家貧不能徴償者,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其租入,估價與徴償相當,即以其地還之。臨洮尹完顔讓亦論屯田貧人徴償賣田,乞用九思議。詔可。 |
33 | 二十二年,令山東屯田戸相聚屯種。 |
34 | 以山東屯田戸隣于邉鄙,命聚之一處,俾協力蠶種」。右丞相諤格楞元忠曰:「彼方之人,以所得之地為家,雖兄弟不同處,故貧者衆」。參政鈕粘祿額特埒,曰:「舊時兄弟雖析,猶相聚種,今則不然,宜令約束之」。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勅,隨處係官閒地百姓已請佃者仍舊,未佃者,付明安、穆昆屯田。 |
35 | 承安五年九月,命樞宻使內族宗浩、禮部尚書賈鉉,佩金符,行省山東等路,括地給軍。 |
36 | 時中都、山東河北屯駐軍人,地土不贍,官田多為民所冐占,主兵者言比嵗征伐,軍多敗䘐,蓋由屯田地寡,不免飢寒,故無鬭志,願括民田之冐税者分給之,則士氣自倍。朝議已定,平章政事張萬公獨上書,言其不可者五,大畧以為:「軍旅之後,瘡痍未復,百姓拊摩之不暇,何可重擾?一也。通檢未乆,田有定籍,括之必不能盡,適足増猾吏之弊,長告訐之風,二也。浮費侈用,不可勝計,推之以養軍,可斂不及民,而無待于奪民之田,三也。兵丁失于選擇,強弱不別,而使同田共食,振厲者無以盡其力,疲劣者得以容其奸,四也。奪民而與軍,得軍心而失天下心,其禍有不可勝言者五也。必不得已,乞以冐地之已括者,召民蒔之,以所入贍軍,則軍有坐獲之利,而民無被奪之怨矣。書奏,不報,遂命宗浩等括之,凡得地三十餘萬頃。順天軍節度使張行簡上言:「比者括官田給軍,既一定矣,有告欲別給者,輒從其告,至今未已,名曰官田,實取之民以與之。臣所管已撥深澤縣地三百餘頃,復告水占沙鹻者三之一,若悉從之,何時可定?臣謂當限以月日,不許再告為便」。下尚書省議,奏請如實有水占河塌,不可耕種,按視覆同,然後改撥。若沙鹻瘠薄,當凖已撥為定。制曰:可。 |
37 | 泰和四年九月,定屯田戶自種及租佃法,舊令軍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賃與人,違者苖付地主,至明昌元年三月,勅力不足者,許人承佃,隨地所産納租,其自欲折錢輸納者,從民所欲,不願承佃者,毋強。至是,定制所撥地止十里內自種之,每丁四十畆,續進丁同此,餘者許令便宜租賃及兩和分種,違者錢業還主。至五年二月,帝又聞六路括地時,其間屯田軍戸,多有冒名増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輸税賦、虛抱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之,遣官分往追照案慿,尚書省奏遣官徒滋訟言,乃令虛抱稅石已輸送入官者,於税內,每嵗續扣之。宣宗貞祐三年七月,議括官田及牧馬地,以贍河北,軍戸之徙河南者,既而罷之。 |
38 | 時方南遷,既徙河北軍戸於河南,議所以處之者,宰臣言當指官田及牧地分畀之,已為民佃者,則俟秋穫後,仍日給米一升,折以分鈔。太常丞舒穆嚕世勣曰:「荒田牧地,耕闢費力,奪民素墾,則民失所。況軍户率無牛,宜令軍戸分人歸守本業,至春復還,為固守計」。帝卒從宰臣議,侍御史劉元規乃上言:「向者河北、山東已為此舉,民之塋墓井竈悉為軍有,怨嗟争訟,至今未絶,若復行之,將大失衆心,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無享利之實,縱得熟土,不能親耕,而復令民佃之,所得㡬何,而使紛紛交病哉?」帝大悟,罷之。十月,復遣使授軍戸荒田及牧馬地。 |
39 | 先是,括地既罷,至八月,北方侵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戸南來,共圖保守,復議得軍糧之術,或益賦,或與軍田,二者孰便?參政髙汝礪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捨田之言,及與人又復悔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撥地時,腴地盡入富家,瘠者乃付貧戸,無益於軍而民有損,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食,復以係官荒田牧地,量數與之,令其自耕,則民不失業,官不厲民矣」。從之。至是,汝礪又言河北軍戸徙居河南者幾萬口,人日給粟一升,嵗費三百六十萬石,半以給直,猶支三百萬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嵗租纔一百五十六萬,乞於經費之外,倍徴以給之。帝命右司諫馮開等五人分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畆。十一月,又以括荒田及牧馬地給軍事,命汝礪總之,汝礪還奏:「今頃畆之數較之舊籍甚少,復多瘠惡不可耕,又僻逺之處,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與人,又當取租於數百里之外,況今農田且不能盡闢,豈有餘力以耕,叢薄交固,草根糾結之荒地哉?詢諸軍戶,皆曰得半糧猶足自養,得田不能耕,復罷其廩,將何所賴?臣知初籍地之時,未嘗按閲其實,所以不如其數,不得其處也,若復考計州縣,必各妄承風㫖,追呼究訐以應命,不足其數,則妄指民田以充之,所在又騷然矣。今民之賦役,三倍平時,飛輓轉輸,日不暇給,而復為此舉,何以堪之?且軍戶蹔遷,行有還期,何為以此病民病民?而軍獲利猶不可為,況無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詔罷給田,但半給糧,半給實直焉。四年,命河南民能開牧地及官荒地者,半為永業,半給軍戶。 |
40 | 時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既籍其數,帝命省院議所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者四十四萬八千餘口,計當口占六畆有竒,繼來者不與焉,相去數百里者,豈能以六畆之故而逺來哉?兼月支口糧,不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當計口給之,其餘僻逺不願者,宜準近制,係官荒地許軍民耕闢例,令軍民得占蒔之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乆荒難耕軍戶復乏農器,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從得食,非蓄鋭待敵之計,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若得遲以嵗月,俟頗成倫次,亦漸可以省官廩。今奪於有力者,即以授其無力者,恐無以耕。乞令司縣官勸率民戶,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司縣官能率民戸以助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宰臣復曰:「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以擾民,況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比年以來,農功甫畢,倂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有暇耕他人之田,惟如前奏為便」。詔再議之,乃議民有能開牧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戸。奏可。省臣又奏:「自古用兵,且耕且戰,是以兵食交足。今諸帥分兵不啻百萬,一充軍伍,咸仰於官,至於婦子居家,安坐待哺,蓋不知屯田為經乆之計也。願下明詔,令諸帥府各以其軍耕耨,亦以逸待勞之策」。詔從之。 |
41 | 興定二年二月,命諸軍徧授屯田。 |
42 | 諭樞宻院曰:「中京商、虢諸州軍人願耕屯田,比已括地授之,聞徐宿軍,獨不願受,意謂予田必絶其廩給也。朕肯爾𫆀,其以朕意曉之」。 |
43 | 三年七月,籍邳、海等州義軍及脅從歸國而充軍者,人給地三十畆,有力者五十畆,仍蠲差税,日支糧二升。先是,二年九月,邳州行省侯摯言:「東平以東,屢經殘毀,邳海之間,貧民失業者甚衆,日食野菜,無所依倚,恐因而嘯聚以益敵,乞募選為兵,自十月給糧,使充戍役,至二月罷之,人授地三十畆,貸之種粒而驗所收穫,量數取之,逮秋復𨽻兵伍,且戰且耕,公私俱利,亦望被俘之民,易於招集也。至是詔施行之。至四年十月,移刺不言軍戶自徙于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衆,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十畆,仍不移屯它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可以漸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宻院以謂俟事緩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衆,所種麥不及五萬頃,殆減徃年大半,嵗入不能足,若撥授之為永業,俟有獲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從之。至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舒穆嚕鄂羅言:「京南東西三路屯軍老㓜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宜括逋戶舊耕田,南京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內官田民耕者九萬九千頃,有竒今饑民流離者大半,東西南路計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既復之後,生計未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給軍戶人三十畆,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蓄積漸饒,官糧可罷」。令省臣議之,仍不行。 |
44 | 等:謹按:金自南遷後,國計窘廹,無嵗不議,括田,考其時民庻流離,概無樂土,外困於南北之爭戰,內困于旦暮之轉輸,所頼永業尚存,暫可延活,而官又奪之,名曰牧地荒地,其實多民地耳!既而授之諸軍,人非習耕之人地,乂非易耕之地,或與之而不受,或受之而不耕,授田之詔,雖屢見於紀中,俱托之空言,未見實用,卒之口糧廩給,仍不可省農具牛種反有所増,謀國者至此,亦可謂拙甚矣!而當時若宣撫副使田琢奏,方且逺引趙充國、諸葛亮、黃霸、虞詡諸故事,欲公私交利,貧富相資以成家給,人足國富兵,強之上治,噫!亦何其迂逺而不切於時勢也! |
45 | 元太祖十六年,舒穆嚕拜達勒屯田於霸州,拜達勒為霸州等路元帥,鎮守固安水寨。令軍士屯田,且耕且戰,披荊棘,立廬舍,數年之間,城市悉完,為燕京外蔽。 |
46 | 憲宗二年,立經畧司於汴,屯田、唐、鄧等州,時有宋兵,世祖言之於帝,立經畧司,以孟克、史天澤等為使,授之兵牛,敵至則禦,敵去則耕,仍置屯田萬戶於鄧完城以備之。至世祖中統四年,張晉亨戍宿州,首言:「汴堤南北沃壤閒曠,宜屯田以資軍食」。乃分兵列營,以時種藝,選千夫長督勸之,期年,皆獲其利。三年正月,汪特格修治利州,且屯田。 |
47 | 七月,屯田鳯翔。 |
48 | 亦從世祖奏也。至世祖中統二年十月,詔鳯翔府種田戶𨽻平陽兵籍,毋令出征,務耕屯以給軍餉。世祖中,統三年三月,始立左右等衛屯田,調樞宻院二千人,於東安州南永清縣東荒土及本衛元占牧地,立屯開耕,為左衛屯田,又調本衛軍二千人,於永清、益津等處開耕,為右衛屯田。又至元元年正月,以益都武衛軍屯田燕京,官給牛種。至十八年,發迤南軍於涿州、霸州、保定、定興等處,分設廣備萬益等六屯,是為武衛屯田。又至元四年,於武清、香河等縣置中衛屯田,十一年遷於河西務等處。 |
49 | 又至元十五年九月,以各省軍入備侍衛者,於霸州、保定、涿州荒地,立前衛屯田。又後衛屯田,亦是時置後,以永清等處田畆低下,遷昌平縣之太平莊。又至元二十四年,發欽察衛軍分置左右手屯田千戶所,及欽察屯田千戶所於清州諸處,為左、右欽察衛屯田。 |
50 | 又至元十八年九月,大都立䝉古站屯田編戶歲輸包銀者,及真定等路闌遺戶,並令屯田,其在真定者,與免皮貨。至二十年四月,樞宻院言:「䝉古侍衛軍於新城等處屯田,沙礫不可耕,乞改撥良田」。二十三年二月,樞宻院奏:「前遣䝉古軍萬人屯田,所獲除歲費之外,可糶鈔三千錠,乞分廩諸翼軍士之貧乏者。並從之。至二十六年二月,罷䝉古侍衛軍從人之屯田者,別以鄂端巴實伯里回還漢軍,及大名、衛輝兩翼新附軍,與前後二衛迆東還戍士卒,合併屯田於大都路、霸州及河間等處,是為左翼屯田萬戶府,又右翼屯田萬戶府置立歲月,與左翼同。至成宗大德元年十一月,發真定軍人於武清縣崔黃口増置屯田,又至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命各萬戶府,摘大同、隆興、太原、平陽等處軍於音扎噶竒勤地及紅城周迴立屯開耕,仍命西京宣慰司領其事,後改立大同等處屯儲萬戶府以領之。成宗以後,改置不一。至英宗至治元年,始改為忠翊侍衛屯田。 |
51 | 等謹按以上,皆樞宻院所轄,又有左衛率府、宗仁衛、宣忠、扈衛屯田,亦𨽻樞宻院,見武宗、英宗、文宗朝,至元二年五月,詔西川、山東、南京等路戍邊軍屯田。五年九月,立河南屯田。 |
52 | 先是,二年正月,以河南北荒田分給䝉古軍耕種,詔孟州之東,黃河之北、南至徐州等處,凡荒閒地土,令都元帥阿珠、阿婁罕等領士卒,幷摘各萬戶漢軍,立屯耕種。至六年,以攻襄樊軍餉不足,發南京、河南歸徳諸路編民,於唐、鄧、申裕等處立屯,為南陽府民屯。八年正月,中書省言:「河南等處屯田人戶,皆內地中產之民,逺徙失業,宜還之本籍。其南京、南陽、歸徳等民賦,自今悉折輸米糧,貯于便近地,以給襄陽軍食,前所屯田,冝令州郡募民耕佃」。從之。九年七月,河南省臣言:「往歲徙民實邊屯耕,以貧苦悉散還家。今唐、鄧、蔡、息、徐、邳之民,愛其田廬,仍守故屯,願以絲銀準折輸粮,而內地州縣轉粟餉軍者,反厭苦之,冝令沿邊州郡仍舊輸糧,內地州郡,驗戶折鈔,就沿邊和糴」。制可。至成宗大徳元年十二月,又徙襄陽屯田,哈喇婁軍於南陽戶,受田百五十畆,給牛種田具。仁宗皇慶元年三月,遣户部尚書瑪勒經理河南屯田。又至元十八年十月,以各翼漢軍及各路新附軍分置十屯,於徳安等處立屯田萬户府。三十一年,改總管府。 |
53 | 又至元二十一年二月,江淮行省言:「安豐之芍陂池,可溉田萬餘頃,乞置三萬人立屯」。中書省議:發軍士二千人,姑試行之」。後屯戶至一萬四千八百有竒,是為芍陂屯田萬戶府。 |
54 | 又至元二十三年,以江淮新附漢軍立洪澤南北三屯,設萬戶府以統之,三十一年,罷三屯萬戶,止立洪澤屯田萬戶府,其屯地在淮安路之白水塘、黃家疃等處,至仁宗延祐元年六月,發軍,増墾河南芍陂等處屯田。順帝至元元年三月,命屯儲御軍于河南芍陂、洪澤、徳安三處屯種。 |
55 | 等謹按以上,皆河南行省所轄。七年,創立高麗屯田。 |
56 | 時東征日本,欲積糧餉為進取計,遂以高麗户及發中衛等軍,立屯田於王京、東寧府、鳯州等十一處等。謹按高麗屯田無所轄,因東征暫置而已,殊方荒徼,亦資其地利以充軍儲,故元史地理志謂高麗守東藩,執臣禮惟謹,為古所未見也。 |
57 | 十年十月,以西川編民、東川義士軍屯田,餉潼川、青居戍兵。 |
58 | 四川屯田凡二十九處,至十一年,僉潼川府編民及義士軍立屯,是為潼川府民屯。 |
59 | 又十一年,僉長寧軍等處編民,立敘州宣撫司民屯,又僉䕫路等處編民,置䕫路總管府及重慶路兩處民屯。 |
60 | 又十二年,僉順慶等處編民置順慶路及成都路兩處民屯。 |
61 | 又十三年,從利路元帥言,廣元實東西兩川要衝,以襃州無主人口置廣元路民屯。 |
62 | 又十九年,僉紹慶路等處編民置紹慶、嘉定兩路民屯。 |
63 | 又二十一年,摘䝉古漢軍及嘉定新附軍,於崇慶州、青城等處置嘉定萬戶府軍屯。 |
64 | 又二十一年,從四川行省議,除沿邊重地,分軍鎮守餘軍於成都諸處,擇膏腴地,立屯開種,凡創立十四屯:一曰䕫路萬户府軍屯,一曰成都等路萬戶府軍屯置於崇慶州義興鄉楠木園,一曰河東陜西等路萬戶府軍屯,置於灌州之青城陶埧及崇慶州之大册頭等處,一曰廣安等處萬户府軍屯置於崇慶州之七寳埧,一曰保寧萬户府軍,屯置於崇慶州晉源縣之金馬一,曰敘州萬戶府軍屯置於灌州之青城,一曰五路萬戶府軍屯置於崇慶州之大柵鎮、孝感鄉及灌州青城縣之懷仁鄉。一曰興元金州等處萬戶府軍屯置於崇慶州晉源縣孝感鄉一,曰隨路八都萬戶府軍屯,置於灌州青城溫江縣,一曰舊附等軍萬戶府軍屯置於灌州青城縣崇慶州等處,一曰礮手萬戶府,軍屯,置於灌州青城縣龍池鄉,一曰順慶軍屯,置於晉源縣義興鄉江源縣將軍橋。一曰平陽軍屯,置於灌州青城崇慶州大栅頭。一曰遂寧州軍屯。 |
65 | 又二十六年,發軍於沿江下流漢初等處,置順慶等處萬戶府軍屯。 |
66 | 又二十六年,保寧府言:「本管軍人一户,或二丁三丁父兄子弟應役,實為重倂,若又遷於成都屯種,去家隔逺,逃匿必多。乞令本府在營士卒及䕫路守鎮軍人,止於保寧沿江屯種」。從之。置保寧萬戶府軍屯。又二十七年,撥廣安舊附漢軍於新明等處置廣安等處萬戶府軍屯。 |
67 | 等謹按以上,皆四川行省所轄。又有敘州等處,重慶五路兩軍,屯見成宗、仁宗朝。 |
68 | 十一年正月,立陜西屯田。 |
69 | 以安西王所管編民立於櫟陽,涇陽,終南、渭南。十九年,又以拘收軍站齊哩克昆戶,立於安西、平涼。二十九年,又立鳯翔鎮原、彭原民屯㝷,改為軍屯。三十年,復更為民屯,同𨽻陜西屯田總管府。 |
70 | 又陜西等處萬戶府屯田,十九年二月,以盩厔南係官荒地發歸附軍,立孝子林、張馬村軍屯。二十年,以南山廵哨軍户立於盩厔之杏園莊、寧州之大昌原。二十一年,發文安、新附軍立屯於亞柏鎮,復以燕京戍守新附軍,立屯於德順州之威戎。 |
71 | 又桂齊延安總管府屯十九年,以拘收放良布埒齊及漏籍戶立屯於延安路特黙齊草地等。謹按:以上皆陜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元史李徳輝傳曰:至元時,徳輝為皇子安西王相,至則視瀕涇營牧故地可得數千頃,起廬舍,疏溝儈,假牛種田具,與貧民二千家,屯田其中,歲得粟麥芻藁萬計。 |
72 | 是年,立甘肅等處屯田。 |
73 | 先是,八年正月,僉發隨州、鄂州降人住中興,至是編為屯戶,置寧夏營田司屯田。二十三年十月,徙甘州新附軍千人屯田中興,千人屯田伊里哈。又十一年,從安撫司請,以招收放良人民,置寧夏路放良官屯田。 |
74 | 又十六年正月,立河西屯田,給耕具,遣官領之。十八年正月,命肅州、沙州、𤓰州置管軍萬户府,屯田於甘州黒山子、滿峪、泉水渠、鴨子趐等處。二十四年七月,河西𤓰沙等處立色辰屯田。十二月,發河西、甘肅等處富民千人,往色辰地,與漢軍新附軍雜居耕植,至成宗大徳。七年六月,御史臺言:「𤓰、沙二州自昔為邊鎮重地,今大軍屯駐甘州,使官民反居邊外,非宜,乞以䝉古軍萬人分鎮險隘,立屯田以供軍實」。從之。又至元十八年,以太原新附軍之在甘州者充屯田軍。二十二年七月,遷甘州新附軍,往屯亦集,乃鑿合,即渠開種。二十五年四月,又命甘肅行省發新附軍三百人,屯田亦集乃。 |
75 | 又十九年三月,發迤南新附軍往屯寧夏等處。二十一年,又遣塔塔爾千戶所管軍徃屯,是為寕夏等處新附軍萬戶府屯田。 |
76 | 等謹按以上,皆甘肅等處行中書省所轄。元史多爾濟傳曰:多爾濟,西夏寧州人,年十五。通古註論語、孟子、尚書,世祖以西夏子弟多俊逸,欲試用之,召見於香閣,奏對稱㫖,帝問欲何仕,對曰:「西夏營田,實占正軍,儻有調用,則又妨耕作,土瘠野曠,十未墾一。南軍屯聚以來,子弟蕃息稍衆,若以其成丁者,別編入籍,以實屯力,則地利多而兵有餘矣。請為其總管,以盡措畫」。帝可之,乃授中興路新民總管,至官,録其子弟之壯者,墾田,塞黃河九口,開其三流,凡三載,賦額増倍。 |
77 | 七月,徙生劵軍屯田和琳。 |
78 | 至二十年,令西京宣慰司送牛一千,赴和琳屯田。二十一年六月,從噶達蘓請,移阿拉克岱、和琳屯田軍,與其所部相合,屯田五條河,三十年,命戍和琳漢軍四百,留百人,餘令耕屯杭愛。成宗元貞元年,摘六衛漢軍千名赴青海屯田。大徳元年正月,摘和琳漢軍置屯於五條河。三年,以五條河軍悉倂入青海。仁宗延祐三年,罷青海屯田,復立屯於五條河。六年,分揀䝉古軍五千人,復屯田青海。七年,命依世祖舊制,青海、五條河俱設屯田。英宗時,立萬戶府,是為嶺北行省屯田。 |
79 | 又至元十七年十二月,從阿爾婁官人言,於瑪納齊等處舊置驛所設立屯田,至二十八年,發虎賁親軍二千人入屯,二十九年,増一千,凡立三十四屯於上都,是為虎賁親軍都指揮使司屯田。 |
80 | 等謹按,以上皆腹裏所轄。又有大同等處屯儲總管府,屯田亦屬腹裏,見成宗朝。 |
81 | 十二年五月,命三衛新附生劵軍赴巴達克山屯田。是年,始立雲南屯田。 |
82 | 于大理、金齒等處所轄州縣,拘刷漏籍人戶,置立屯田。十四年,益以本府編民。十八年,續僉永昌府民増入。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於爨僰軍內僉立大理軍屯,是為大理金齒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軍民屯。 |
83 | 又十二年,僉鶴慶路編民立民屯。二十七年,僉爨僰軍立軍屯,是為鶴慶路軍民屯田。 |
84 | 又十二年,以漏籍人戶立中慶民屯。二十七年,以爨僰軍立軍屯,是為中慶路軍民屯田。 |
85 | 又十二年,以漏籍人戶立曲靖路及澂江仁徳府民屯。二十六年,以爨僰軍立軍屯,是為曲靖等處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軍民屯田。 |
86 | 又十二年,以漏籍人戶立臨安民屯二處。二十七年,續立爨僰軍屯,是為臨安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軍民屯田。 |
87 | 又十五年,於威楚提舉鹽使司拘刷漏籍人户,立威楚提舉屯田,又拘刷本路漏籍,立民屯。二十七年,以爨僰軍立軍屯為威楚路軍民屯田。 |
88 | 又十六年,以各路編民立建昌、㑹川路、德昌路三處民屯。二十年,以爨僰軍立徳昌軍屯。二十三年,以爨僰軍立建昌軍屯。至二十七年,以爨僰土軍立會通民屯,總為羅羅斯宣慰司,兼管軍萬户府軍民屯田。又二十七年,以雲南戍軍糧餉不足,於河曲、祿勸二州,僉爨僰軍立屯,是為武定路總管府軍屯。又二十七年,以爨僰軍立烏撒路軍屯及東川路民屯,是為烏撒宣慰司軍民屯田。 |
89 | 又三十年,梁王遣使詣雲南行省,言以漢軍置立屯田,次年,屯於烏䝉,後遷新興州,是為梁千户翼軍屯等。謹按:以上皆雲南行省所轄,又有烏䝉等處軍屯,見仁宗朝。 |
90 | 十六年三月,給千戶瑪納部下巴圖軍及土渾川軍屯田牛具。 |
91 | 五月,詔漣、海等州募民屯田,置總管府及提舉司領之。時募民開耕漣、海州荒地,官給禾種,自備牛具,所得子粒官得十之四,民得十之六,仍免屯戶徭役。十八年六月,命中書省㑹計漣、海屯田官給之資與歲入之數,便則行之,否則罷去。十月,募民屯田淮西。二十五年正月,以平江鹽兵屯田於淮東、西,又江淮行省言:「兩淮土曠民寡,兼倂之家皆不輸税,又管內七十餘城,止屯田兩所,宜増置淮東、西兩道勸農營田司督使耕之」。制可。二十七年,以所轄提舉司一十九處倂為十二,其後再倂為八,俱𨽻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 |
92 | 又十六年,以大都屬邑編民于寳坻縣立寳坻屯田。又二十二年,于豐潤縣立豐潤,署屯田。又二十三年,於兖州立尚珍署屯田。 |
93 | 等謹按以上,皆宣徽院所轄。十八年,以福建調軍糧儲費用,依腹裏例置汀、漳屯田,發年老鎭守士卒,又募南安等縣居民,立屯耕作。至成宗元貞三年,又摘戍軍於南,詔黎畬各立屯田。大徳元年二月,以新附軍屯田漳州。二年正月,置汀州屯田。 |
94 | 等謹按以上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二十年八月,敕大名、真定、北京、衛輝四路屯駐新附軍於東京屯田。 |
95 | 至二十一年五月,發新附軍於根敦扎卜置立屯田。二十六年,又分京師應役新附軍屯田哈斯罕關東荒地。三十年,又併伊嚕特穆爾塔斯、哈雅兩萬戶新附軍入金、復州,立屯耕作,是為金復州萬戶府屯田。二十三年,又以大寧、遼陽、平濼諸路拘刷漏籍,改良布哷齊人戶及僧道之還俗者,立屯於瑞州之西瀕海荒地開耕,設打捕屯田總管府。成宗大徳四年罷之,止立大寧路海陽等處打捕屯田所。又二十九年十月,以蠻軍女直戶於咸平府立浦峪路屯田萬戶府。三十年,於楚勒罕拉林等處立屯。成宗大徳二年,撥蠻軍戶屬肇州䝉古萬戶府,止存女直戶,依舊立屯。 |
96 | 等謹按,以上皆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轄。又有肇州䝉古屯田萬戶府見成宗朝。 |
97 | 二十一年十一月,以江、淮間自襄陽至於東海多荒田,命司農司立屯田法,募人開耕,免其六年租税,幷一切雜役。 |
98 | 二十二年正月,遷廣濟,署屯田於清、滄,以崔黃口空城屯田,歲澇不收,故遷之。後以尚珍署舊領屯夫,及遷濟南、河間、平灤、真定、保定各路屯夫併入。 |
99 | 又二十四年八月,以北京採取材木百姓,立永平屯田總管府於灤州。 |
100 | 又營田提舉司不詳其建置之始,以軍民布埓齊等户立于大都、漷州之武清縣。 |
101 | 等謹按以上皆大農司所轄。二十五年,立衡州等處屯田。 |
102 | 調徳安屯田軍士分置衡州之清化,永州之烏符、武岡之白倉,立屯田。二十七年,募衡陽縣無產民増入,是為湖南道宣慰司、衡州等處屯田。 |
103 | 又三十年,召募民戶,倂發新附士卒于海南,海北置立屯田,至成宗元貞元年,以其地多瘴癘,縱屯軍二千人還各翼,留二千人與民屯種,大徳三年,悉令還役,止令民户屯種,是為海北海南道宣慰司都元帥府民屯。 |
104 | 等謹按:以上皆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又所轄廣西兩江道宣慰司都元帥獞兵屯田,見仁宗朝。又按兵志所載世祖時各省屯田,惟湖廣置立最後。考本紀至元十二年五月,遣高達安撫湖南,詔諭曰:「昔我國家出征,所獲城邑,即委而去之,未嘗置兵戍守,以此連年征伐不息。夫爭國家者,取其土地人民而已,今欲保守新附城壁,使百姓安業力農,䝉古人未之知也,湖南州郡皆汝舊部曲,未歸附者,何以招懷生民,何以安業聴汝為之?是初平湖廣時,即為戍守農田之計矣。 |
105 | 二十七年正月,給塔齊爾回回屯田三千戶牛、種。三月,立江南營田提舉司。 |
106 | 至三十年正月,河南江北行省言:掦州䝉古台所立屯田四萬餘頃,官種外,宜聽民耕墾」。從之。復命舊𨽻納顔實納塔拉女直戸四百,屯田揚州。成宗元貞二年七月,肇州萬户府立屯田,給以農具、種食。 |
107 | 以納顔布拉、噶齊及打魚、碩逹、勒逹、女直等戶,於肇州旁近地開耕。 |
108 | 是年,改立敘州軍屯。 |
109 | 遷遂寧屯軍於敘州宣化縣喁口上下荒地開種大徳。二年正月,屯田贛州。 |
110 | 以贛州路所轄信豐、會昌、龍南安逺等處為賊所出没,發寨兵及宋舊役弓手,與抄數漏籍,立屯耕守,以鎮遏之。 |
111 | 等謹按,是為贛州路南安寨兵、萬户府屯田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 |
112 | 是年,立廣西兩江道獞兵屯田。 |
113 | 募牧蘭等處及融、慶溪洞猺、獞民,丁於上浪、忠州諸處開屯耕種。十年,續置藤州屯田。 |
114 | 等謹按廣西開屯元史兵志云:始于大徳,其實世祖已肇行之。至元時,邕管徼外蠻數為寇。二十九年,廣西兩江道宣慰副使烏克遜澤循行並徼,得阸塞處,募民伉徤者四千六百餘戶,置十屯,列營堡以守之,陂水墾田,築八堨以節瀦洩,得稻田若干畆,歲收粟若干石為軍儲,邊民賴之。次年,有㫖發湖湘富民萬家屯田廣西,以圖交阯,湖廣行省平章哈喇哈斯奏:往年逺征無功,瘡痍未復,今又徙民瘴鄉,必將怨叛」。遂報罷,民皆感悅。及廣西元帥府請募南丹五千戶屯田,事上行省,哈喇哈斯曰:「此土著之民,誠為便之,內足以實空地,外足以制交阯之寇,可不煩士卒而饋餉有餘」。即命度地立為五屯,給牛種農具,詳見哈喇哈斯傳。至是,則又以土寇逃之交趾遺有水田,從部民言募民屯種。至十年,則又以平大任洞賊,以其所遺田土續置屯田,取本路之地授之本地之民,仍祖哈喇哈斯之遺意也。 |
115 | 四年二月,於西京黃華嶺立屯田、大同、黃華嶺等處田土頗廣,命立屯開耕,所屬山隂、雁門、馬邑、鄭陽、洪濟、金城、寧武凡七屯。六年十月,置大同黄華嶺屯田,罷軍儲所立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十年四月,樞宻院言:「太和嶺屯田,舊置屯儲總管府,專督其程,人給地五十畆,歲輸糧三十石,或他役不及耕作者,悉如數徴,人致重困,乞令軍官統治,以宣慰使總其事,視軍民所收多寡以為賞罰」。從之。十一年,放罷漢軍還紅城屯所,止存民夫在屯,仁宗時,改萬戶府為總管府。 |
116 | 武宗至大元年六月,置左衛率府屯田,命置於大都路漷州、武清縣及保定路新城縣。至英宗至治元年,以武衛與左衛率府屯地,隔絶,不便耕作,以兩衛田互異之,分置三翼屯田千戶所。十一月,覈天下屯田。 |
117 | 中書省言:「天下屯田百二十餘所,由所用非人,以至廢弛。除四川、甘肅、應昌府、雲南為地絶逺,其餘當選習農務者,往與行省宣慰司親履其地,可興者興,可廢者廢,各具籍以聞」。從之。 |
118 | 二年二月,令各衛屯田官三年一易。 |
119 | 四月,摘漢軍五千,給田十萬頃,於直沽海口屯種,又益以康里軍二千,立鎭守海口屯儲親軍都指揮使司。仁宗延祐元年十二月,敕經界諸衛屯田。三年,立烏䝉軍屯。 |
120 | 雲南行省言:「烏䝉乃雲南咽喉之地,別無屯戍軍馬,其地廣濶,土脈膏腴者,皆有古昔屯田之蹟,乞發畏吾兒及新附漢軍屯田鎮遏」。從之。 |
121 | 七年,發軍於重慶路三堆、中嶆、趙市等處屯耕。英宗至治二年八月,立宗仁衛屯田。 |
122 | 發五衛漢軍於大寧等處創立屯田,分置兩翼屯田千戶所。 |
123 | 文宗至順元年十二月,立宣忠扈衛屯田,命收聚訖一萬,俄羅斯給地一百頃,立宣忠扈衛親軍萬戶府屯田,依宗仁衛例。 |
124 | 順帝元統二年十月,立湖、廣黎兵屯田一十三所,每所兵千人,屯戶五百,皆土人為之。官給田土、牛種、農具,免其差徭。 |
125 | 至正十六年十二月,命大司農司屯種雄、覇二州,以給京師,號京糧。 |
126 | 十七年四月,監察御史五十九請選軍官兼路府州縣之職,以勸農事。從之。 |
127 | 五十九言:「武備莫重于兵,而養兵莫先于食。今朝廷撥降鈔錠,措置農具,命總兵官于河南克復州郡,且耕且戰,甚合寓兵于農之意。為今之計,權命總兵官從宜于軍官內選委能撫字軍民者,兼路府州縣之職務,要農事有成,軍民得所,則擾民之害以除,而匱乏之憂亦釋矣」。帝嘉納焉。 |
128 | 十八年二月,於萊州立三百六十屯田,每屯相去三十里,造大車百輛,挽運糧儲。官民田十止收二分,冬則陸運,夏則水運。 |
129 | 元各處屯田數: |
130 | 樞宻院所轄,大農司所轄。宣徽院所轄。腹裏所轄。 |
131 | 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轄,河南行省所轄,陜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甘肅等處行中書省所轄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高麗國。 |
132 | 四川行省所轄,雲南行省所轄。 |
133 |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 |
134 | 《元史兵志》曰:元初用兵征討,遇堅城大敵,必屯田以守之。海內既一于是,內而各衛,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資軍餉。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大抵芍陂、洪澤、甘肅、𤓰沙,因昔人之制,其地利蓋不減于舊和。琳陜西、四川等地,則因地之宜而肇為之,亦未嘗遺其利。至于雲南八番、海南、海北,雖非屯田之所,而以為蠻夷腹心之地,則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由是天下無不可屯之兵,無不可耕之地矣。 |
135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