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太子降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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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晉孔安國問徐邈云:「皇太子為新安公主當何服?」邈答云:「禮,父母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諸侯之嗣子及大夫之嫡,皆降絕旁親,唯父母之所服,子乃敢服。王侯絕周,不為姊妹服;太子體君之尊,亦同無服;皇子厭其君,又不敢服。」 |
3 | 宋庾蔚之謂:「今唯太子從君所服,皇子、公子則無厭降。」 |
《皇太子為太后不終三年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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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晉武帝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於峻陽陵,依舊制,既葬,帝及群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為:「今制所施,蓋漢文權制,興於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事,自宜終服。」詔更詳議。尚書杜元凱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禮官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崇,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縗服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尚書魏舒等奏,以為:「靖、逵等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體也。皇太子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也。喪服妻為夫,妾為君,皆三年。揆孝景即吉於未央,薄后、竇后必不得齊斬於別宮,此可知也。況於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今將吏雖蒙二十五月之寧,至於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踰國典,而況於皇太子耶?謂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縗麻,諒闇終制。 |
3 | 杜既定皇太子諒闇議,摯虞答杜書曰:「僕以為除服誠合事宜,附古則意有未安。五服之制,成於周室。周室以前,仰迄上古,雖有在喪之哀,未有行喪之制。故堯稱遏密,殷曰諒闇,各舉其事而言,非未葬降除之名也。禮有定制,孝景之即吉,方進之從時,皆未足為準。蓋聖人之於禮,譏其失而通其變。今皇太子未就東宮,猶在殿省之內,故不得伸其哀情,以宜奪制。何必附之於古,欽以舊義哉!」 |
4 | 於時外內卒聞杜議,或者謂其違禮以合時,杜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採典籍為證,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將來。暢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 |
5 |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喪三年。禮,心喪有禫無禫無成文,代或兩行。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有司奏:「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頓除即吉,故其閒服以綅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變除,禮畢餘情一周,不應復有再禫。宣下以為永制。」詔可。 |
《皇太子為所生母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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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晉孝武帝太元中,太子所生陳淑媛薨,尚書疑所服。徐邈以為:「宜依公子為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為:「當依庶子為後,服所生母緦,皇子服乃練冠耳。按緦麻章中有『庶子為後,為其母』,傳曰『與尊者為體』。今皇太子繼體宸極,正位儲宮,猶可同稱庶乎?當與尊者為體。」徐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禮無其文者,蓋不異於庶子,故總以公子為言,推義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服,則正庶均於降奪,雖登位儲宮,而上厭所天,義不異也。至於既孤,則餘尊之厭輕矣。故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為後者服其母緦。此存亡異禮,何可一其制耶?」殷又曰:「伯父與尊者為體,諸無子者立宗人為子,便當降其本親。尋為後之言,將關於存亡也。」徐又按:「喪服傳三月不舉祭,因而服緦,明已主烝嘗,非復嫡子之時也。」 |
3 | 姜輯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喪服云『君為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則尊與父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於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之號。愚謂太妃之尊,但當自降於渤海,不得配食於安平之廟耳。至於渤海三王,自宜盡為母之制,不復厭於安平,以從公子降等之禮。」按薛公謀議:「皇子以封為王,列土守蕃,不得戚於天子者,父卒為母三年。」 |
《諸王傳重為所生母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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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晉穆帝永和中,尚書令顧和表云:「為人後者,降其所生,奪天屬之性,明至公之義。降殺節文,著於周典。按濟南王統昔為庶母居廬持重,違冒禮度,肆其私情,宜以禮奪服。」奏可。 |
3 | 至孝武太元中,太常車胤上事:「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自頃公侯卿士,庶子為後,為其庶母,同之於嫡。禮記云:『為父後,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胤又上事云:「經年未被告報。若以所陳或繆,則經有明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又升平年中,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縗三年,詔聽依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興寧中,故梁王贰所生母喪,亦求三年,詔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並無居廬三年之文。謹以重上,請臺參詳。」尚書奏:「依樂安王大功為正。」詔可。 |
4 | 宋庾蔚之謂:「『庶子為後,為所生服緦』,此禮之正文。近遂為三年,失之甚也。按晉樂安王所生母喪,議者謂應小功,孝武詔令大功,乃合餘尊之義。但餘尊之厭,不言為後者也。即今猶皆三年。」 |
《諸王出後降本父母及所生母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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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晉瑯琊王為前太宰武陵王服,郎中令王奧問徐邈曰:「昆弟俱仕,一人為大夫,一人為士,便降。太宰是為庶人,諸侯而全持庶人之服乎?元皇帝入承大宗,孝王出嗣宗國,殿下出後孝王,於元帝故得為子不?」邈答曰:「議者多謂瑯琊孝王應從出為人後,例降一等。今瑯琊當為武陵王服大功。按禮,受重必以尊服服之,而降本親,此誠然矣。今所疑者,元皇帝本瑯琊嗣王,既光啟中興,命孝王委重傳祀,實受之於元皇,非別有承繼者。不旁繼而內自奪,是無所天也。今孝王猶以子道嗣位本國,豈與出為人後者同哉!按漢宣帝雖上繼昭帝,而史皇孫猶稱皇考,父子之道全,即一代成事。」又曰:「始疑武陵出嗣,既以廢放,不成為人後,則當還服本親。若以武陵先王祀不宜絕,自應更命承繼。」 |
3 | 侍中孔汪問徐邈曰:「漢宣帝謂史皇孫為皇考,此是稱謂耳,未足以明服之輕重也。假令宣帝登祚後,有本父母喪,自當不得行重服。又君服父祖廢疾不立者,故斬而不降。賀循云:『雖不立,位在嫡正,父之所繼,己之所承,故為三年。』恐此與出後相喻。」邈答曰:「祖考之名,非可謬立。且於時立非一帝,德皇、恭皇皆不得稱考,明史皇孫稱考,當實有義。君超繼上代,猶為父祖之重,無別所承,故本親不降也。元皇、孝王所承既異,則大制宜降,故論者據此為斷。子之離父,父之捨子,其所承繼不同,何得復全其本?故吾無易眾議。」 |
4 | 穆帝昇平中,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乞齊縗三年;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太常江夷上博士孔恢議:「禮云:『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緦。』又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九月。』鄭云:『君卒,子為母大功。大夫卒,子為母三年。』經文則一,而鄭有二疑。太宰若從三年之制為重,則應從九月,無應從緦麻之理。且太宰以天子之庶出繼諸侯,本無應厭降之道。太宰今承諸侯別祀,又不同庶姓相後,有承繼大宗之義,應從降一等之制。從九月亦降一等,應服五月。出後者之子,亦皆還降其本親、祖父母、伯叔一等。又禮無蕃王出後本親與庶姓有異之制。」尚書謝奉:「按禮,為人後者三年,必以尊服服之。庶子為後,為其母服緦。傳曰:『何以緦?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禮唯大宗無繼支屬之制。太宰出後武陵,受命元皇,則纂承宗廟,策名有在,禮制既明,豈容二哉!夫禮有仰引而違情者,故有君服而廢私喪。屈伸明義,非唯一條,所謂以義斷恩。況貴賤之禮既正,豈得不率禮而矯心。當依庶子為後之例,服緦而已。」倉部郎許穆議:「母以子貴。王命追崇夫人,視公爵,秩比諸侯。凡諸侯之禮,服斷旁親,以國內臣妾並卑故也。姑姊妹女子子嫁於諸侯,則各以其服服之,尊同故也。卑則服闕,尊則禮行。太宰封王,繼於蕃國,出離其本,仰無所厭。夫人諸侯,班爵不殊,緣天然之恩,伸王子之厭,薄出禮之降,制服周可也。」吏部郎崧重議云:「考之禮文,太宰應服齊縗周。今以春秋條例以廣其喻。母以子貴,庶子為君,母為夫人,薨卒赴告,皆以成禮,不行妾母之制,夫人成風是也。此則身為父後,服應緦麻,猶以子貴,得遂私情,經有明文,三傳不貶,況於太宰,貴同古例,不為父後者耶!且禮有節文,因革不一。自漢以來,皇子皆為始封君,始封君則私得伸。設令太宰不出後,必受始封,服無厭降。出後降一等,復何嫌而不周乎?」祠部郎曹處道云:「禮,庶子為父後,為其母緦,與尊為體,不敢伸恩於私親。為人後,以所後為父,亦是尊者為體;其所生母,俱是私親。為父後及為人後,義不異。」詔常侍割喻太宰,從緦麻服制。累表至切。又遣敦喻。太宰不敢執遂私懷,以闕王憲,乃制大功之服。 |
5 | 咸和中,瑯琊王昱母鄭氏薨,王服重朝。以出繼,宜降。國相諸葛頤坐不正諫,被彈。王表曰:「亡母生臨臣宮,沒留臣第。臣雖出後,而上無所厭,則私情得伸。昔敬后崩時,孝王先出後,亦還服重,此則明比,臣所憲章也。」二年,徙封會稽,追贈建平國夫人鄭氏為會稽太妃。 |
6 | 宋庾蔚之謂:「晉簡文愛其膝下之慕,不尋為後移天之重。」 |
《為皇太子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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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齊武帝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奏:「按喪服經『為君之父、長子,同齊縗周。』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周制,群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九月功縗,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至尊。臣等參議,謂宜重其縗裳,減其月數,並同服齊縗三月。至於太孫,三年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縗周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禰先儲,二公國臣,並不得服。」詔依所議。又奏:「按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禮久廢,請因循前準,不復追行。」詔曰:「既久廢,便停。」又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周,周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周,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並通。竊謂二事,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代周喪降在大功者,婚禮廢樂,以伸私戚,以從前典。」詔「依議」。又奏:「按禮,祥除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日乃設祭。尋比代服臨然後改服,與禮為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七刻皇太孫方易服。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臨祭。凡應公除者,皆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詔可。 |
《為太子妃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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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有司奏:「依禮,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御哭臨應著縗時,從服者著縗,非其日如常儀。太子既有妃周服,召見之日,還著公服。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宮臣見至尊,皆著朱衣。」 |
3 | 大明五年,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並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詳三御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按禮『齊縗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右丞徐爰議,謂:「皇太子妃雖未山塋,臨軒拜官,舊不為礙。樟棺在殯,應懸而不作。祔後三御樂宜作矣,使學官據禮上。」興之又議:「按禮,大功至則避琴瑟,誠無自奏之理。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故漢文既葬,悉皆復吉,唯懸而不樂。今準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徹樂以終服。夫金石賓饗之禮,簫管警塗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陽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於朝。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既已制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標明禮婦矣。」爰議:「皇太子周服內,不合作樂及鼓吹。」 |
4 | 後魏宣武帝延昌三年,司空清河王懌叔母北海王祥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貞卒,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太學博士封祖冑議:「禮云:『鼓無當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於吉,便是一人之身,悲樂並用,求之禮情,於理未盡。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宜從寧戚之義,廢而勿作。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玉之飾者,所以明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吹之用,無容全去。禮有懸而不樂,宜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準禮即情,愚謂為允。」詔曰「可」。 |
《為太子太孫殤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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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晉惠帝無嫡子,以庶子為太子,亡,謂應降。永寧中,沖太孫亡,議者謂應為殤。中書侍郎高齊議:「太孫自是無服之殤,不應制服,此禮之明義,宜從以日易月之制。」博士蔡克議以為:「臣子不殤君父者,此謂臣子尊其君父,不敢殤之耳,非為有臣子便為成人不服殤也。按漢平帝年十四而崩,群臣奏臣不殤君,宜加元服。後漢許慎、鄭玄論立廟,亦唯謂臣子不上殤耳。又長子自以正體於上,不以命誓也。又命庶孫四歲則誓之,古嫡子何獨十九不誓?喪服『君為嫡子長殤大功』,鄭玄曰『天子亦如之』。所言臣不殤君者,自謂如太孫等之臣不殤耳。太子唯尊於東宮,東宮臣不殤之耳。今太孫未冠婚,四歲,而齊縗成人之禮於太廟,愚謂不可。愍懷若在,太孫當依庶殤不祭。」 |
《為諸王殤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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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晉新蔡王年四歲而亡,東海王移訪太常。博士張亮議:「聖人因親以教愛,親不同而殤有降殺,蓋由知識未同成人故也。七歲以下,謂之無服之殤。記曰:『臣不殤君,子不殤父。』東海與新蔡,別國旁親,尊卑敵均,宜則同殤制而無服也。」國子祭酒杜夷議:「諸侯體國,備物典事,不異成人,宜從成人之制。」 |
3 | 宋庾蔚之謂:「嗣子之體,不以成人為義,故經有諸侯嫡子之殤服。臣子不殤君父,宮臣得服斬耳。自餘親自依其本服。記云:『能執干戈以死社稷,則以成人服之。』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為大夫者,皆不為殤。至若諸侯繼體象賢,君臨一國,事過大夫遠矣,而可反殤之乎?」 |
4 | 孝武帝孝建元年,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殤,追贈諡東平沖王。服制未有準,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陸澄議:「按禮有成人道,則不為殤。今既追祚土宇,遠崇封秩,珪韍備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殤名去矣。夫嘉偶在室,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義;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殤禮?」有司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澄重議:「竊謂贈之為義,所以追加名器,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歿而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凶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今璽策咸秩,是成人之禮;群后臨哀,非下殤之制。若喪用成人,親以殤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左丞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不合準據。按禮云:『子不殤父,臣不殤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詔可。 |
5 | 大明五年,有司奏:「故永陽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年始四歲,旁親服制有疑。」太常丞庾蔚之等議,並云「宜同成人之服。東平沖王服殤,實由追贈,異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馬興之議:「應同東平殤服。」左丞荀萬秋等參議:「南面君國,繼體承家,雖則佩觿,未闕成德,君父名正,臣子不容服殤,故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推此,則知旁親故依殤制。東平沖王已經前議。若升仕朝列,則為大成,故鄱陽哀王追贈太常,親戚不降。愚謂下殤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無服之殤,以登官為斷。今永陽國臣,自應全服,至於旁親,宜從殤禮。」詔可。 |
6 | 梁天監十四年,舍人朱鹞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為殤。封陽侯年雖中殤,已有拜封,不應殤服。」帝可之。於是諸王服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
《王侯世子殤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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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晉有問者曰:某國中尉虞某訪太常王冀云:「臺贈國王第二郎,年在殤,為世子,臣當有服不?」冀云:「禮無從君服殤之文。夫臣從君而服,以其體尊承緒,非繼成人與殤也。苟為代嫡,君為之服,則臣以何而不從服乎?若以禮無文者,亦可不服,長子之下殤也。」 |
3 | 宋庾蔚之謂:「臣以義服,故所從極於三年。經舉重服必從,則輕不從可知也。若從服世子之殤,亦可從服嫡婦,豈其然乎?唯小君非從,故與君同。」 |
《繼殤後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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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晉劉系之問荀訥:「禮喪服小記『為殤後者,服以其服』。按鄭玄云:『言為後者,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按禮取後,或可緦麻之親,或五服之內。若如鄭旨,各從本親,則為殤後者,可有無服之理。殤雖無為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稱之為父。稱之為父而無服之處喪,即情尋義,無服之理有疑。」訥答曰:「今相承繼,在殤者既歿之後,主人近親,皆以殤服服之,疏族為後,更當斬縗三年,輕重殊駮,非稱情立文也。且後大宗,當為祭主,於先人輕降之服,不可久廢祭祀。若應重服者,記當曰服斬,文約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服重也。當以為後之故,本施成人,而不從殤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