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令下》 |
1  | 晉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詳定院奏:「准刑法統類大中二年正月三日敕:『·天下州縣官吏犯贓,皆遞相蒙蔽,不肯發明,縱有申聞,百無一二。自今後,管內縣令有犯贓事發,州府不舉者,連坐録事參軍,録事參軍有犯贓事發,刺史不舉者,連坐刺史。刺史有犯贓事發,觀察使不舉者,連坐廉使。』又准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請:『今後縣令有贓犯,録事參軍不舉;録事參軍有贓犯,刺史不舉;刺史有贓犯,觀察使不舉:其所司奏聽敕旨。』臣等參詳,設縣司本典知情,並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將放免數卻配蓋藏罪。其録事參軍不舉者,請減縣令所犯罪二等。」敕:「起今後,如有縣令犯贓,録事參軍知而不舉者,宜准敕文處分,不知者不在此限。」 |
2  | 八年三月十八日敕: |
3  | 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攜戶口,比初到任交領數目外,如出得百戶以上,量添得租稅者,縣令加一階,主簿減一選。出二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税者,縣令加二階,主簿減兩選。出三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税者,縣令加兩階,減兩選,別與轉官。主簿加兩階,減一選。出四百戶至五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税者,縣令加朝散大夫階,超轉官資,罷後許非時參選,仍録名送中書;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已出選門者,即別議奬酬。主簿加三階。其出剩不及一百戶者,據戶口及添租稅數,縣令加一階,參選日超一資注官。主簿加一階。如是一鄉收到三十或五十戶以上,一村收到三戶、五戶以上者,其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二年諸雜差使科配。如是一鄉收到一百戶以上,一村收到十戶以上,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三年諸雜差徭。如願且充節級,所由未得差替,如願歸農,便與免放。仍仰本縣准敕,分明給與憑據。 |
4  | 自災沴以來,戶口流散,如歸業者,切在撫安。其浮寄人戶,有桑土者,仍收為正戶。其歸業戶,天福五年以前逃移者,放一年秋夏租稅,並二年諸雜差遣。天福七年已前逃移者,放一年秋夏一半租稅,並放一年雜差遣。其創收戶如先有租稅,即依元額輸納;如先無租稅,即據所營地畝,且收半稅,並放二年差徭。如鄉村妄創戶,及坐家破逃亡者,許人糾告,勘責不虛,其本府與鄉村所由,各決脊杖八十,刺面配本處牢城執役。縣司本典知情並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將放免數卻配蓋藏創戶及坐家破逃戶、本鄉所由均分輸納。今後天下州縣,所收新添戶口租稅,限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申送戶部點檢。如違限,本處判官、録事參軍罰五十直,仍削一級,孔目官、句押官、本案人吏杖七十,降一資。 |
5  | 周廣順元年二月敕: |
6  | 今後應諸道州府録事參軍、判司、縣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報吏部。此後中書及銓司,以到任月日用闕,永為定制。其見在州縣官,限敕到仰便具先到月日,一齊分申及報吏部。其有諸色事故及丁憂,並請假十旬滿闕,亦仰旋具申奏,兼報吏部。其新授官,准令式給程限外,如不到任參上,致本處無憑申奏到任月日,便仰吏部同違程不上收闕使用。其諸色見闕,亦不得差官權攝,輒便隱留。如違敕條,罪在本判官、録事參軍、孔目官以下。 |
7  | 其年八月敕: |
8  | 起今後秋夏徵賦,省限滿後,十分係欠三分者,縣令、主簿罰一百直,勒停。録事參軍、本曹官罰七十直,殿兩選。孔目官罰七十直,降職次。本孔目官、句押官典決停,本判官罰七十直。若係欠三分以上,奏取進止。係欠三分以下者,等第科斷殿罰。其州縣徵科節級所由,委本州重行決責。其本判官、録事參軍、本曹官、孔目、句押官典,即取一州上比較,縣令、主簿即取本縣都徵上比較分數。應州縣令、録、佐官,在任徵科,依限了畢者,至參選日,四選以上者減一選,不及四選者即與轉官。 |
9  | 其年九月敕: |
10  | 應州縣官所招添到戶口課績,自今日以前罷任者,並准晉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施行。其漢乾祐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敕不行。起今後,罷任縣令、主簿招添到戶口,其一千戶以下縣,每增添滿二百戶者,減一選;三千戶以上縣,每三百戶減一選;其四千戶以下縣,每四百戶減一選;萬戶以下縣,每五百戶減一選。並所有增添戶口及租稅,並須分明於歷子解由內録都數。若是減及三選以上,更有增添及戶數者,縣令與改服色,已賜緋者與轉官。其主簿與加階轉官。 |
11  | 顯德五年十月詔:「淮南諸縣令仍舊兼知鎮事。」從江南之舊制也。 |
《簿尉》 |
1  | 後唐長興四年五月敕:「諸道馬步判官,不得差攝官。如闕人,須于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選性行平允者補授。」 |
《中外加減官》 |
1  | 梁開平元年四月敕:「開封府録事參軍及六曹掾屬,宜各置一員,兩畿赤縣置令、簿、尉各一員。」 |
2  | 二年十月,省諸道府州六曹掾屬,存戶曹參軍一員,通判六曹。 |
3  |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諸寺、監各請只置大卿、監,少卿、監,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兩員。其餘官屬並請權停。唯太常寺事關大禮,大理寺事關刑法,除太常博士外,許更置丞一員。其王府及東宮官屬、司天五官正、奉御之類,凡不急司存,並請未議除授。其諸司郎中、員外郎,應有雙曹處,且置一員。左右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闕、拾遺,各置一半。三院御史,仍委御史中丞條理申奏。即日停罷朝官,仍各録名銜,具罷任月日,留在中書,候見任滿二十五月,並據資品卻與除官。」從之。 |
4  | 二年三月敕:「其先減省員官,除已別授官外,左散騎常侍李文矩等三十人,宜卻後舊官;太子詹事石戩等五人,宜以本官致仕;將作少監岑保嗣等一十四人,候續敕處分。」 |
5  | 其年四月,三銓奏:「准本朝故事,州府官員,府有司録參軍外,置工曹、倉曹、戶曹、法曹、兵曹、士曹六員;州有録事參軍外,亦置六曹。縣置令、丞、主簿各一員,尉三員,分判公事。自後除兩京外,都督府及諸州各置戶曹一員,餘四員並省。縣置令、主簿各一員,丞、尉並省。除合格選人外,有郊天行事,人數倍多。況州縣事簡,掾曹請依舊只置兩員。縣局務繁,請添佐官一員。其間有尉無簿者,請添置主簿一員。其赤縣、次赤縣、畿縣、次畿縣,並准此。除四京外,其判司只置司戶、司法兩員。」從之。 |
6  | 四年三月敕:「三川、涇、鳳、秦、隴等州縣官置,數目絶多。其上佐官,自少尹以下,依本朝舊制,各具在任員闕申奏。其州准近敕置録事、參軍、司戶參軍各一員。縣置縣令、主簿各一員外,録事官並停。其除替選任,一准三銓常式。」 |
7  | 周顯德五年十二月敕:「兩京五府少尹、司録、參軍先各置兩員,今後只置一員;六曹判司內,只置戶曹、法曹各一員;其餘曹官及諸州觀察支使、兩蕃判官,並宜省廢。」 |
《量戶口定州府等第》 |
1  | 周廣順三年十一月敕:「天下縣邑,素有等差,年代既深,增損不一。其中有戶口雖衆,地望則卑,地望雖高,戶口至少,每至調集,不便銓衡。宜立成規,庶協公共。應天下州府及縣,除赤縣、畿縣、次赤、次畿外,其餘三千戶以上為望縣,二千戶以上為緊縣,一千戶以上為上縣,五百戶以上為中縣,不滿五百戶為中下縣。選人資敘合入下縣者,許入中下縣。宜令所司據今年天下縣戶口數,定望、緊、上、中下次第聞奏。」吏部格式:「據戶部今年諸州府所管縣戶數目,合定為望縣者六十四,緊縣七十,上縣一百二十四,中縣六十五,下縣九十七。欲依所定,移報銓曹。」從之。 |
《州縣望》 |
1  | 京兆府醴泉縣,雲陽縣,富平縣,三原縣。 |
2  | 河南府新安縣。 |
3  | 應州金城縣,雁門縣,混源縣,寰清縣。 |
4  | 曹州濟隂縣。 |
5  | 涇州平涼縣,慶州同川縣,安州吉陽縣。 |
6  | 鄭州管城縣,新鄭縣。 |
7  | 後唐天成三年十二月敕:「真定府屬縣,准河中、鳳翔例,升為次畿,真定縣升為次赤。」 |
8  | 晉天福二年正月敕:「應京畿及諸州縣舊有唐朝諸帝陵,幷真源等縣,並不為次赤,卻以畿甸、緊、望為定。其逐縣令,不得以陵臺結銜,考滿日,仍依出選門官例處分。隔任後,卻據資品准格例施行。」 |
9  | 開運二年六月,吏部奏:「其四輔州:鄭、汝州仍舊為輔州;同、華州准敕既廢雍京,不合為輔州,欲定為望州;滑州、曹州比類近京,欲升為輔州。」從之。 |
《州縣分道改置》 |
1  | 後唐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據十道圖,舊制以王者所都之地為上,本朝都長安,遂以關內道為上。今宗廟宮闕,皆在洛陽,請以河南道為上,關內道為第二,河東道第三,河北道第四,劍南道第五,江南道第六,淮南道第七,山南道第八,隴右道第九,嶺南道第十。」從之。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河南道》 |
1  | 滑州酸棗縣,長垣縣。 |
2  | 鄭州中牟縣,陽武縣。 |
3  | 宋州襄邑縣。 |
4  | 曹州戴邑縣。 |
5  | 許州扶溝縣,鄢陵縣。 |
6  | 陳州太康縣。 |
7  | 單州楚丘縣,碭山縣。 |
8  | 汝州葉縣,襄城縣,臨汝縣。 |
9  | 密州輔唐縣。 |
10  | 濟州。 |
11  | 濱州。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關內道》 |
1  | 京兆府奉先縣,武功縣,好畤縣,渭南縣,同官縣,美原縣。 |
2  | 華州洛南縣。 |
3  | 隴州汧陽縣,汧源縣,吳山縣。 |
4  | 涇州平涼縣,臨涇縣。 |
5  | 鄜州鄜城縣,咸寧縣。 |
6  | 威州。 |
7  | 衍州。 |
8  | 武州。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河東道》 |
1  | 絳州。 |
2  | 慈州、隰州。 |
3  | 儀州。 |
4  | 解州。 |
5  | 河中府稷山縣。 |
6  | 慈州仵城縣,呂香縣。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河北道》 |
1  | 鎮州。 |
2  | 幽州北平縣。 |
3  | 滄州長蘆縣,乾符縣,無棣縣,弓高縣。 |
4  | 博州武水縣。 |
5  | 深州博野縣。 |
6  | 澤州。 |
7  | 德州。 |
8  | 泰州。 |
9  | 雄州,霸州。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劍南道》 |
1  | 蜀州唐興縣。 |
2  | 彭州唐昌縣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江南道》 |
1  | 杭州臨安縣。 |
2  | 福州閩清縣。 |
3  | 蘇州吳江縣。 |
4  | 明州望海縣。 |
5  | 處州松陽縣。 |
6  | 秀州。 |
7  | 全州。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淮南道》 |
1  | 壽州。盛唐縣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山南道》 |
1  | 復州。 |
2  | 果州。 |
3  | 唐州慈丘縣。 |
4  | 鄧州臨湍縣,菊潭縣,向城縣。 |
5  | 商州乾元縣。 |
6  | 襄州樂鄉縣。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隴右道》 |
1  | 秦州天水縣,隴城縣。 |
2  | 成州同谷縣,栗亭縣。 |
《州縣分道改置·縣令下·嶺南道》 |
1  | 潘州茂明縣。 |
2  | 桂州純化縣。 |
3  | 邕州。 |
4  | 溥州。 |
《選事上》 |
1  | 後唐同光二年八月,中書門下奏:「吏部三銓下省南曹廢置、甲庫格式、流外銓等司公事,並繫長定格、循資格、十道圖等格式。前件格文,本朝創立,檢制姦濫,倫敘官資,頗謂精詳,久同遵守。自亂離之後,巧偽滋多,兼同光元年八月,車駕在東京,權荊南曹工部員外郎盧重本司起請一卷,益以興復之始,務切懷來,凡有條流,多失根本。以至冬集赴選人,並南郊行事官,及陪位宗子,共一千三百餘人,銓曹檢勘之時,互有援引,去留之際,不絶爭論。若又依違,必長訛濫。望差權判尚書省銓左丞崔沂、吏部侍郎崔貽孫、給事中鄭韜光李光序、吏部員外郎盧損等,同詳定舊長定格、循資格、十道圖,務令簡要,可久施行。」從之。 |
2  | 天成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銓司奏:「據南曹駁放選人,累經銓及,經中書門下論訴,准堂判具新舊過格年限,分析申上者。伏以選人或有出身,或因除授,各拘常例,方赴調集,多因遠地兵戈,兼以私門事故,遂致過格,固非願為。新條標在七年,舊格容于十載。臣等參詳,其選人過格年限,伏請且依舊格,不問隱憂停集本數,過格十年外,不在赴選之限。」從之。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條流:「應諸道選人等,選人中有過格年深,無門參選者。准天成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德音,並委吏部南曹磨勘。如實曾阻兵戈者,許令注擬。如或詐稱不在此限者,凡是選人,專思合格,不肯固踰選限,自滯身名,縱阻兵戈,須在州縣有應過格人等,仰吏部南曹子細磨勘。曾阻兵戈州府去處,或曾假攝,即有隨處文牒,一一指實,即便送銓司,亦須參詳先授告身攝牒,及審年貌,方可注擬參銓。注擬自有常規,從前或有宰臣占著好州縣官員闕,不令銓曹注授。今年應是元闕,並送銓曹,候移省之時,若有好闕尚在,必議勘尋。其請托及受囑人等,當行黜責。選人之內,族類甚多,歷任之中,資考備在。應南曹判成人等,仰三銓各據逐人出身,入仕文書,一一比驗年貌,灼然不謬,方與注官。據長定格,選人中有隱憂者,殿五選。伏以人倫之貴,孝道為先,既有負于尊親,定不公于州縣,有傷風教,須峻條章。今後諸色官員內,有隱憂冒榮者,勘責不虚,終身不齒。所有入仕已來告敕,并付所司焚毁。」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