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貢舉部 總序 |
2 | 三代貢舉之制,始于鄉大夫,其升于司徒曰秀士,升于太學曰俊士,升于司馬曰進士。然則鄉大夫暨于司馬,皆貢舉之官也,秦之制無聞焉。漢高祖始詔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勸勉賢者詣相國府署行。義年。文帝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元帝又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又詔列侯舉茂才。又舊儀,刺史二千石察舉茂才尤異。此則漢之諸侯王、丞相、御史、九卿、列侯、刺史、郡守,皆有舉士之制,而丞相之府,實司其事。武帝令太常籍博士弟子,有秀才異等,躒∫悅聞。又光祿勛銓第郎吏歲舉秀才廉吏,此則太常、光祿勳別有舉士之制也。至成帝初,置尚書常侍,曹主公卿,又置二千石曹,掌郡國二千石,則尚書主選舉之始也。後漢三公將軍、光祿勳、廷尉、司農中二千石、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廉吏郡國歲舉孝廉,三公上尚書,躒±推渚俳。又大學試明經弟子,此與西漢之制略同。其後改常侍曹為吏曹,亦曰選部。又公府、西曹主府吏,置用東曹,主二千石,長史選除。于時選舉之制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尚書屬吏部,而尚書令、僕總之。魏司空陳群以為天台選用,不悉人才,每郡擇有鑒照者,除為中正,目狀人才,澄汰九品。又置州都總其事。應璩所謂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又吳亦有大公平,若魏之州都,而蜀無聞焉。晉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大中正之職,掌訪問鄉邑,考績德行,以定上格。下格選平正無禮,力貶清議。晉令大小中正為內官,聽月二會議上東門外州及郡國亦舉孝廉、秀才。其在天台則吏部,州則別駕西曹,郡國則功曹主其事。宋、齊亦如之。而宋文帝不欲重權在下,故分置二吏部尚書,以散其權。梁無中正天監,中州置州望,郡置郡宗,鄉置鄉豪各一人,專典搜薦,無復膏梁寒素之隔。普通七年,又詔州郡歲舉人,敬帝復令諸州各置中正選舉,皆中正押上,然後量試。不然則否,陳亦如之。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銓擇可否,其秀才對策居中,上表敘之。崔浩為冀州大中正,薦冀、定、相、幽、並五州士數十人,各起家為郡守。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之。其邊州小郡,人物單眇者,則併附佗州。其在僻陋,則闕而不置。當時稱為簡當,頗曰得人。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有蕃落庸鄙,操銓鎦權,而選敘頹紊。正始初,乃罷諸郡中正,而吏部之職皆如往制。北齊選舉亦水公。後魏凡州縣皆置中正,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坐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事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孝昭帝孝建二年,詔內外執事官,每三年之內各舉一人,居白屋,巾褐未釋亦舉之。後周初,蘇綽為六條詔書。其四曰擢賢良,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慎。武帝平齊,詔山東縣舉明經煥硇帝,亦詔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依六官之制,建吏部中大夫,掌選舉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隋開皇七年制,諸州歲貢士。十八年,又詔京官五品已上、總管、刺史以主行修謹清平患枚科舉人,皆吏部主之。初,漢、魏之郡佐史皆刺史,二千石辟署。北齊多繇中用,故州郡辟士之權移於朝廷。後周復遵古制,及隋皆歸吏部,故朝廷貢舉之制盛矣。唐循隋制,諸郡貢士常貢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明法,有明書,有明雷,躍┦Τ縹墓莨子監、郡縣皆有學焉。每歲仲冬,國子郡縣課試其成者,長吏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行鄉飲酒,歌鹿鳴之詩,徵耆艾,敘少長而觀焉,就餞而與計偕,其不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至尚書省始繇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課試可者為第。武德舊制,以考功郎中監試貢舉。貞觀已後,則考功員外郎專掌之。武后載初元年,策問貢舉人于雒城殿前試貢舉人自此而始。長安二年,又教人習武藝,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行鄉飲酒之禮,送于兵部。明皇開元二十四年,制令禮部侍郎專掌貢舉。初,因考功員外李昂詆訶進士李權文章,大為權所凌訐。朝議以郎官地輕,故移於禮部。又詔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具所試送中書門下詳覆。是年,始置禮部貢舉印。其後禮部侍郎闕人,亦以佗官主之,謂之權知貢舉,其知貢舉者皆朝廷美選。二十九年,京師又置宗玄館,諸州置道學生有差,道學生謂之道舉,課試與明經同。先是,掌貢舉官親族皆於禮部差郎官考試,有及第者,尚書覆定及第者,仍別奏謂之奏,移送吏部,令考功員外試練侍郎覆定及第者仍別奏,謂之別頭舉人。代宗永泰元年,始置兩都貢舉、禮部侍郎官號皆以兩都為名,每歲兩地別所及第。至大歷十一年,停東都貢舉。德宗貞元十六年,又罷別頭舉人。文宗太和元年,又權於東都置貢舉。又有制詔舉人,皆В其目而搜知之。志烈秋霜,詞殫文律,抱器懷能,茂才異等,才膺管樂,道侔伊、召,賢良方正,軍謀宏遠,明於體用,達於吏理之類,始於顯慶,盛於開元、貞元,皆試於殿廷。乘輿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策高者特授美官,其次與出身。又有吏部科目,曰宏詞、拔萃、平判官,皆吏部主之。又有《三禮、三傳、三史、五經、九經、開元禮》等科。有官階出身者,吏部主之,白身者,禮部主之。其吏部科目、禮部貢舉,皆各有考官。大抵銓選屬吏部,貢舉屬禮部,崇文館生屬門下省,國子學生屬國子監,州府鄉貢屬長官,職司在功曹、司功,五代因之。夫以賢為寶,得士者昌,聖賢之談,邦國之制也。貢舉之設,王政攸先,方冊所傳,舊章不墜。或有公直以馳譽,精識以知名,不犬旬乎朋家,咸求乎藝實,故能若水鑒之昂饈之平,增臺閣之輝,副文儒之望。亦有昧於遠體,拘乎小節。或鄭雅而靡辨,或涇、渭而共流。以公器而犬旬私恩,採虛聲而損至學,俾白駒以興刺,使嘉魚而絕詠。斯為蠹政,良足憤惋。今乃紀善惡之跡,著得失之效,用為勸沮,以示方來。凡貢,舉部七門。 |
3 | ○貢舉部 條制第一夫鄉舉里選,辨論官材,蓋成周之制也,所以洽器種詠成,思皇之美,藹藹而多吉士焉。及諸侯力政異俗,斂才之道,闃而無聞,漢室龍興,首議聘士。其後增設科目,詳延英彥。至乃限郡國以所舉之數,威守相以蔽賢之罰,馳單車以博訪,詔有位以薦能。計偕續食,既優其待遇。署職補吏,復著於品式。課試之典,亦增損之。有殊年族之制,固因革之斯異。稽於前志,咸用論次,以為貢籍故事云。 |
4 | 《周官》:大司徒職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藝,《詩》、《書》、禮、樂,謂之四術。四術既修,九年大成。凡士之有善鄉,先論士之秀者,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而不征者,曰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論進士之賢者,及鄉老、郡吏。以賢能之書,皆獻於王,登於天府,幾於祖廟,內史書其貳而行焉。在其職也,則鄉老、鄉大夫舉賢能而賓其禮。司徒教三物而興諸學,司馬辨官材以定其論。太宰詔廢置而持其柄,內史贊予奪而貳於中,司士掌其版而知其數,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蓋擇材取士如此之詳也。 |
5 | 漢高帝十一年二月,下詔曰:「賢士大夫既與我定有天下,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以布告天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其有稱意明德者,必身勸為之駕,遣詣相國府,署行義年。有而弗言覺,免年老癃病勿遣。 |
6 | 惠帝四年正月,詔舉人孝悌力田者復其身。 |
7 | 武帝建元元年十月,詔天下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其理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亂國政,皆罷之。 |
8 | 元光元年十一月,舉賢良董仲舒對策:「請令諸侯、列卿、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人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且以觀大臣之能。所貢賢者有賞,不肖者有罰。夫如是,諸侯吏二千石皆盡心於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無以日月為功,實試賢能為上,量材而授官,錄德而定位,則廉恥殊路,賢不肖異處矣」。帝因是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
9 | 五年,詔徵吏民有明當代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冫食令,與計偕。 |
10 | 元朔元年十一月,詔曰:「公卿大夫所使總方略,一統類,廣教化,美風俗也。夫本仁祖義,褒德錄賢,勸善刑暴,五帝、三王所繇昌也。朕夙興夜寐,嘉與宇內之士臻於斯路,故旅耆老。復孝敬,選豪俊,講文學,稽參政事,祈進民心,深詔執事,興廉舉孝,庶幾成風,紹休聖緒。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並行,厥有我師。今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君子壅於上聞也。二千石官長,紀綱人倫,將何以佐朕燭幽隱,勸元元,厲蒸庶,崇鄉黨之訓哉?且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有司奏議曰:「古者諸侯貢士,一夢街好德,再夢街賢賢,三夢街有功,乃加九錫。不貢士,一則黜爵,再則黜地,三則黜,爵地畢矣。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民者斥,在上位而不能進賢者退,此所以勸善黜惡也。今詔書昭先帝聖緒,令二千石舉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風易俗也。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奏可。 |
11 | 五年六月,公孫弘以儒術為丞相,天下之學士靡然向風。時太常孔臧等議曰「請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復其身。太常擇民年十八以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郡國縣道邑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里,出入不悖所聞,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謹察可者,與訃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一歲皆課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異等躒。∫悅聞其不事,學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藝,罷之而請,諸能稱焉。 |
12 | 孝昭始元初,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節行郡國,舉賢良。 |
13 | 後漢光武十二年,詔三公舉茂才各一人,監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 |
14 | 章帝建初元年,詔曰:「夫鄉舉里選,必累功勞。今刺史、守相,不明真偽,茂才孝廉,歲以百數,既非能者,而當授之政事,甚無謂也。每尋前代舉人貢士,或起畎畝,不繫閥閱,敷奏以言,則文章可採,明試以功,則理有異跡,文質彬彬,朕甚嘉之。始復用前漢丞相故事,以四科闢士。凡所舉士,先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其德行尤異不宜試職者,疏於佗狀,舉非其人,兼不舉者罪。 |
15 | 和帝時,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二十萬,并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帝以為不均,下公卿會議。司徒丁鴻、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偕品,蠻夷雜錯,不得為數。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帝從之。又制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一人。 |
16 | 永元十四年,司空徐防上疏曰:「臣以為博士及甲乙試策,宜從其家章句,開五十難以試之,解釋多者為上第,引文明者為高說。若不依先師,義有相伐,皆正以為非。《五經》各取上第六人,論語》不宜射策,雖所失或久,差可矯革。詔書下,公卿皆從防言。安帝永初二年九月,詔:「居鄉里有廉清孝順之稱,才任理人者,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 |
17 | 順帝永建六年七月,以太學新成,試明經下第者補弟子,增甲乙科員各十人,除郡國耆儒九十人補舍人。 |
18 | 九月,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史能箋奏,乃得應選。其有茂才異行,若顏淵、子奇,不拘年齒。時尚書左雄上言:「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則宰民宣協風教,若有面牆,則無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異行,若顏淵、子奇,自可不拘年齒」。帝從之,於是班下郡國尚書令黃瓊又以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義猶有所遺,乃奏增孝弟及能從政者為四科,事竟施行。 |
19 | 桓帝建和元年,詔:「諸學生年十六以上,比郡國明經試,次第上名。高第十五人,上第十六人為郎中,中第十七名為太子舍人,下第十七人為王家郎」。 |
20 | 永壽二年,詔復課試諸生,補郎、舍人。其後復制:「學生滿二歲試通二經者,補文學掌故。其不能通二經者,須後試復隨輩試試,通一經者亦得為文學掌故考滿二歲,試能通三經者,擢其高第,為太子舍人。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者亦得為太子舍人。己為太子舍人。滿二歲能通四經者,擢其高第為郎中。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者亦得為郎中。滿二歲,試能通五經者,擢其高第補吏,隨才而用。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高,亦得補吏」。 |
21 |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初令郡國口滿十萬者,歲察孝廉一人,其有秀異,無拘戶口。 |
22 | 三年正月,詔曰:「今之計考,古之貢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後取士,是呂尚、周晉不顯於前世也。其令郡國所選,勿拘老幼,儒通經術,吏達文法,到皆試用,有司糾正不以實者」。 |
23 | 明帝太和四年二月,詔曰:「世之質文,隨教而變。兵亂以來,經學廢絕,後生進趣,不繇典謨。豈訓導未洽,將進用者不以德顯乎?其郎吏學通一經,才任牧民,博士課試,擢其高第者,亟一用。其浮華不務道本者,皆罷退之」。 |
24 | 晉元帝初制,揚州歲舉二人,諸州各一人。先是,以兵亂務存,慰悅遠方。孝秀到,不策試,普皆除署。至是,帝申明舊制,皆令試經,有不中舉者,制刺史、太守免官。大興三年,秀孝多不敢行,其有到者,並⒓駁塾,除署孝廉,而秀才如前制。尚書郎孔坦奏議曰:「臣聞經邦建國,教學為先,移風崇化,莫尚斯矣。古者且耕且學,三年而通一經。以平康之世,猶假漸漬,積以日月。自喪亂以來,十有餘年,干戈載揚,俎豆禮戢,家廢講誦,國闕庠序,率爾責試,竊以為疑。然宣下以來,涉歷三載,累遇慶會,遂未一試。揚州諸郡,接近京都,懼累其君父,多不敢行。其遠州邊郡,掩誣朝廷,冀於不試,冒昧來赴,既到審試,遂不敢會。臣愚以不會與不行,其為闕也同。若當遍加除署,是為肅法奉憲者失分,僥人倖投射者得官,頹風傷教,懼於是始。夫王言如絲,其出如綸,臨事改制,示短天下,人聽有惑,臣竊惜之。愚以王命無二,憲制宜信。去年察舉,一皆試策。如不能試,言不拘到,遣歸不署。又秀才雖以試策,亦記問經義,苟所未學,實難ウ通,不足復曲碎乖例,違舊造異。謂因其不會,徐更革制。可申明前下,崇修學校,普延五年,以展講習,鈞法齊訓,示人軌則。夫信之與法,為政之綱,施之家室,猶弗可二,況經國之典,而可玩黷乎?」帝納焉。聽孝廉申至七年,秀才如故。 |
25 | 宋制:丹陽、吳郡、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會試,天子或親臨之。及公卿所舉,皆屬于吏部,序才銓用。凡舉得失,各有賞罰。失者其人,宜加禁錮,年月多少,隨辜議制。 |
26 | 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 |
27 | 孝武即位,仕者不復拘老幼。 |
28 | 明帝泰始三年,都令史駱宰議策《秀孝格》,五問並得為上,四三為中,二為下,一不合與第。尚書郎謝超宗議,以為:「片辭折獄,寸言挫眾,魯史褒貶,孔論興言,皆無俟繁而後秉裁。夫表事之淵,析理之會,豈必委牘,方切治道?非患對不盡問,患以常文弗奇。必使一通峻正,寧劣五通而常。與其俱奇,一亦宜採」。詔從宰議。南齊習宋代限年之制,然而鄉舉里選,不鋝、諾縷淥進,取以官婚胄籍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其時士人皆厚結姻援,奔馳造請,浸以成俗。 |
29 | 和帝時,梁高祖為相,上表曰:「聞中間立格,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過立試吏。求之愚懷,抑有未達。何者?設官分職,惟才是務。若限歲登朝,必增年就官,故貌實幼童,籍已踰立,滓穢名教,於斯為甚」。詔依表施行。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有五,方得入仕。 |
30 | 天監四年正月,詔曰:「今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不得解褐。若有才同甘顏,勿限年次」。 |
31 | 五年正月,詔曰:「在昔周、漢,取士方國。頃代鄱鎘呢坪北蝗斯碌鼐用隔聽覽,士操淪胥,因茲靡勸。豈其嶽瀆縱靈,偏有厚薄,實繇知與不知,用與不用耳。朕以菲德,君此兆民,而兼明廣肚於當戶,飛耳長目,不及四方,永言愧懷,無忘旦夕。凡諸郡國舊族邦內,無在朝位,選官搜括,使郡有一人。 |
32 | 七年二月,詔於州郡縣置州望、郡宗、鄉豪各一人,專掌搜薦。 |
33 | 八年五月,詔曰:「學以從政,殷勸往哲,祿在其中,抑亦前事。朕思闡治綱,每敦儒術,輔閭闢館,造次以之。故負褒成風,甲科間出,方當置諸周行,飾以青紫。其有能通一經,始末無倦者,策貫之後,選可量加敘錄。雖復牛監羊肆,寒品後門,並隨才試吏,勿有遺隔」。 |
34 |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經學生策試得第、諸州迎主簿、西曹左奏及常為挽郎,得未壯而仕。諸郡惟正王為丹陽尹,經迎得出身者亦然,庶姓尹則否。有高才異行、殊勳別降恩旨敘用者,不在常例。後魏孝文延興二年六月,詔:「頃者州郡選貢多不以實,碩人所以窮處幽仄,鄙夫所以超分妄進,豈所謂旌賢樹德者也!近年貢舉,尤為猥濫。自今年貢舉所遣,皆須盡州郡之高才,極鄉閭之俊選」。 |
35 | 太和十五年八月,詔諸州舉秀、孝先盡才學。 |
36 | 宣武詔:庶族子弟年未十五,不聽入仕。 |
37 | 封軌為考功郎中,奏請遣四門博士明經學者,簡試諸州學生。詔從之。 |
38 | 孝明熙平元年,初聽秀才對策,第居中,上敘之。 |
39 | 莊帝初,詔求德行文藝、政事強直者,縣令、郡守、刺史皆敘其志業,且以表聞。待三人以上。縣令、太守、刺史賞一階,舉非其人者黜一階。 |
40 | 北齊選舉,多沿後魏之制。其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考貢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
41 | 後周文帝霸府時,蘇綽為六條詔書,其四曰擢賢良。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頗加精慎。 |
42 | 武帝建德六年七月,詔山東諸州舉有才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赴行在所,共論政理得失。九月,詔東土諸州儒生,明一經已上,並舉送那郡,以禮發遣。 |
43 | 宣帝宣政元年八月,詔制九條宣下郡、州。其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三人,下州、下郡歲一人。 |
44 | 隋文帝開皇七年正月,制諸州歲貢三人。 |
45 | 十六年六月,制工商不得進仕。 |
46 | 十八年八月,詔京官五品以上及總管、刺史,並以志行修謹、清平患枚科舉人。 |
47 | 唐貢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歲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無常數。其常貢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明法,有書有算。自京師郡縣,皆有學焉。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長吏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行鄉飲酒,禮歌《鹿鳴》之詩,徵耆艾,敘少長而觀焉。既餞而與計偕。其不在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舊令,諸郡雖一二三人之限,而實無常數。到尚書省,給繇戶部集閱,而關于考功課試可者為第。初,秀才科第最高,試方略策五條,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繇是廢絕。自是士族所趨,鄉惟明經、進士二科而已,其初止試策。 |
48 | 貞觀八年,詔加進士試讀經史一部。 |
49 | 九年五月二十日,敕:「自今已後,明經兼習周禮,若儀禮者,於本色內量減一選」。 |
50 | 高宗上元二年正月,敕明經加試《老子》策二條,進士加試帖三條。 |
51 | 儀鳳三年五月,敕:「自今已後,道經孝經,並為上經。貢舉人並須兼通。其餘經及《論語》,任依常式」。 |
52 | 調露二年四月,劉思立除考功員外郎,先時,進士但試策而已,思立以其膚淺,奏請帖經及試雜文,自後因以為常。 |
53 | 永隆二年八月,詔曰:「學者立身之本,文者經國之資,豈可假以虛名,必須徵其實效。如聞明經射策,不讀正經,抄撮義條,纔有數卷。進士不尋史傳,惟誦舊策,共相模擬,本無實才。所司考試之日,曾不簡練,因循舊例,以分數為限。至於不辨章句,未涉文者,以人數未充,皆聽及第。其中亦有明經學業該深者,惟許通六進士文理華贍者,竟無甲科。銓綜藝能,遂無優劣。試官又加顏面,或容假手,更相囑請,莫憚糾繩。繇是僥人倖路開,文儒漸廢,興廉舉孝,因此失人,簡賢任能,無方可致。自今已後,考功試人,明經試帖取十帖得六已上者,進士試雜文,兩首識文律者,然後並令試策。仍嚴加捉搦,必材藝灼然,合罡叩謖,嚇⒓匆懶,釔涿鞣ú⑹樗愎,本偃艘嗔孔即死,即為常式。 |
54 | 永淳二年三月,初令應詔舉人並試策三道,即為永例。 |
55 | 則天載初元年二月十四日,試貢舉人于洛城殿前,數日畢。 |
56 | 長壽二年二月,令貢舉人習則天所撰《臣軌》停,通《老子》《道德經》。 |
57 | 十月,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已來,天下諸州所貢物,至元日皆陳在御前,惟貢人獨於朝堂拜列。但孝廉秀異,國之英才,既隨方物以充歲貢,宜同珍幣,列見王庭,豈得金帛羽毛、鐸隊癖葜下賢良文學,棄彼金門之外?恐所謂貴財而賤義,重物而輕人,甚不副陛下好道之心、尊賢之意。伏請貢舉人至元日引見,列在方物之前,以播充庭之禮」。從之。 |
58 | 長安二年正月,初令天下諸州有練習武藝者,每年准明經進士例舉送。 |
59 | 中宗神龍二年二月,制:「貢舉人停習《臣軌》,依舊習《老子》」。 |
60 | 玄宗開元六年二月,制曰:「我國家敦古,質斷浮艷,禮樂詩書,是弘文德,綺羅珠翠,深革弊風,必使情見於詞,不用言浮於行。比來選人試判,舉人對策,剖析案牘,敷陳奏議,多不切事宜,廣張華飾,何大雅之不足而小能之是?自今已後,不得更然。 |
61 | 七年三月,制曰:「《孝經》者,德教所先。自頃已來,獨宗鄭氏。孔氏遺旨,今則無聞。又子夏《易傳》,近無習者,輔嗣注者,亦甚甄明。諸家所傳,互有得失,獨據一說,能無短長。其令儒官詳定所長,令明經者習讀。若將理等亦可兼行。其習易者,兼帖子夏《易傳》共為一部,亦詳其可否奏聞」。 |
62 | 五月,太子左庶子劉子玄奏:「《孝經》註請廢鄭依《孔》《老子注》,請停河上公行。王輔嗣《易傳》,非子夏所造。《禮部奏議》:「請准令式、《孝經》、《鄭註與孔《傳》依舊俱行。子夏《易傳》,無益後學,不可將帖正經」。敕曰:朕以全經道喪,大義久乖,淳感之性浸微,流遁之原未息,是用旁求廢簡,遠及缺文。欲使發揮異說,同歸善道,永惟一致之用,以開百行之端。間者諸儒所傳,頗乖通義。敦孔學者,冀鄭門之息滅。尚今文者,指古傳為誣偽。豈朝廷並列書府,以廣儒術之心乎?況孔、鄭大宗,固多殊趣,諸生會議,曾無所申,而推求小疵,其細已甚,聚訟之訛,人無則焉,其何、鄭二家,可令仍舊行,用王、孔所註,傳習者希,宜存繼絕之典,頗加獎飾。子夏傅逸篇既廣,前令帖易者停。 |
63 | 八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仙涎、勻禮「三傅及《毛詩》、尚書周易》等,並聖賢微旨,生徒教業,必事資經遠,則斯道不墜。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咸以《禮記》文少人皆諳讀《周禮》。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公羊狹豪,代宗習。今兩監及州縣,以獨學無友,四經殆絕,既事資訓誘,不可因循。其學生望請各量配作業并貢人預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狹、翰⑶胩十通五,許其入策,以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從之。 |
64 |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國子祭酒楊髯嘟裰,舉明經者,主司不詳其述作之意,每至帖試,必取年頭年月,孤經絕句。自今已後,考試者盡帖平文,以存大典。又曰:「今之明經,習《左氏》者十無一二,恐左氏之學廢。又《周禮》、《儀禮》、《公羊》狹、閡、嗲肓、考佑,漚彼煜輪、潑骶習左氏及通《周禮》等四經者,出身免任散官。 |
65 | 十七年三月,國子祭酒楊魃涎、栽唬悍聞承前之例,每年應舉常有千數,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臣恐三千學徒虛費官廩,兩監博士濫靡天祿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每歲向二千餘人,方於明經、進士多十餘倍,自然服勤道業之士不及胥吏以之效官,豈識先王之禮義?陛下設學校,務以勸進之有司為限約,務以黜退之,臣之微誠,實所未曉。今監司課試,十已退其八九,至及第十又不收一二。若長以此為限,恐儒風漸墜,小道將興。若以出身人多,應須諸色都減,豈在獨抑明經、進士也?」帝然之。 |
66 | 二十一年,御注《老子》成,詔天下每歲貢士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焉。 |
67 | 二十二年三月,制曰:「博學多才、道術、醫藥、舉人等,先令所司表薦,兼自聞達敕限以滿,須加考試。博學多才舉人,限今年四月內集道術、醫藥舉人,限閏三月內集。其博學科試明三經、兩史已上,帖試稍通者,多才科試。經國商略大策三道,并試雜文三道,取其詞氣高者道術、醫藥,舉取藝業優長試練有效者,宜令所繇依節限處分」。 |
68 | 二十三年十月,制曰:「文學政事,必在考言。孝悌力田,必須審行。頃從一概,何謂四科?其孝悌、力田舉人,宜各自疏。比來事跡為鄉閭所委者,朕當案覆,別有處分」。 |
69 | 二十四年三月,制曰:「每歲舉人求士之本,專典其事,寧不重歟?頃年以來,惟考功郎所職,位輕務重,名實不倫,欲盡委長官,又銓選猥積。且六官之列,體骨是同,況宗伯掌禮,宜主賓薦。自今已後,每歲諸色舉人及齋郎等簡試,並於禮部集。既眾務煩雜,仍委侍郎專知」。 |
70 | 二十五年正月,制曰:「致理興化,必在得賢,強識博聞,可以從政。且今之明經進士,則古之孝廉秀才,近日以來,殊乖本意。進士以聲韻為學,多昧古今。明經以帖誦為功,罕窮旨趣,安得為敦本復古,經明行修,以此登科,非選士取賢之道也。其明經,自今已後,每經宜帖十取通五已上,免舊試一帖,仍案問大義十條,取通六已上,免試經策十條,令答時務策三首,取粗有文性者與及第。其進士宜停小經,准明經例,帖大經十帖取通四已上,然後准例試雜文及策考,通與及第。其明經中有明五經以上,試無不通者。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試策十條。得六已上者,委所司奏聽進止。其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具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下詳覆。其所問明經大義日,仍須對同舉人考試,庶能否共知取舍無窆。磧洩φ嘰錕剎幻閿耄ù粟」。因侍郎姚奕奏也。) |
71 | 二十六年正月丁丑,制曰:「古者鄉有序,黨有塾,將以弘長儒教,誘進學徒,化人成俗,率繇於是。斯道久廢,朕用憫焉。宜令天下州縣,每一鄉之內里,別各置學,仍擇師資,令其教授。其諸州鄉貢明經進士,每年引見訖,更令國子監謁先師,所司設食,學官等為之開講,質問疑義。且公侯之緒,皆稟義方學,《禮》聞《詩》,不應失墜,容其徼人倖,是長慢游。如聞比來弘文、崇文學生,緣是貴胄子孫,多有不專經業便與及第,深謂不然。自今已後,宜一依令式試」。 |
72 | 壬辰,詔曰:「孝悌、力田,風化之本,苟有其實,未必求名。比年將同舉人,考試詞策,便與及第,以常為科,是開僥人倖之門,殊乖敦勸之意。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其兼著狀跡殊尤者,委所繇長官時以名薦。朕當別有處分,更不須隨考使例申送」。 |
73 | 二十九年正月,於京師置崇玄館,諸州置道學、生徒有差,謂之道舉。舉、送、課、試與明經同。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惟開一行,裁紙為帖。凡帖三子,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為通。《冊府元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