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嗣举奠,盥,入,北面再拜稽首。 |
2 | [疏]「嗣举」至「稽首」。○注「嗣主」至「诸侯」。○释曰:自此尽「出复位」,论嗣子饮奠酌献之事。云「嗣,主人将为后」者,不言适而言将为后者,欲见无长适,立庶子及同宗为后皆是,故言将为后也。云「举犹饮也」者,非谓训举为饮,直是嗣子举而饮之耳。云「将传重累之」者,谓将使为嗣牵累崇敬,承重祭祀之事,是以使饮之而献也。云「大夫之嗣子不举奠,辟诸侯」者,案《文王世子》云:「其登、献、受爵,则以上嗣。」注云:「上嗣,君之适长子。以《特牲馈食礼》言之,受爵谓上嗣举奠也,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谓宗人遣举奠盥祝命之也。大夫之嗣无此礼,辟君也。」今案《少牢》无嗣子举奠之事,故此注云辟诸侯。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故有嗣子举奠之事也。奠者,即上文「祝酌奠,奠于南」是也。《郊特牲》云:「举角,诏妥尸。」郑注云:「始入举奠。若奠角,将祭之,祝则诏主人,拜安之,使之坐,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天子奠,诸侯奠角。」彼郑注,意亦引此《特牲》祝酌奠于南也。 |
3 | 尸执奠,进受,复位,祭酒,啐酒。尸举肝。举奠左执觯,再拜稽首,进受肝,复位,坐食肝,卒觯,拜。尸备答拜焉。 |
4 | [疏]「尸执」至「拜焉」。○注「食肝」至「为复」。○释曰:直言受肝,明有盐,是以下记云「嗣举奠,佐食设豆盐」是也。云「食肝,受尊者赐,不敢馀也」者,食之当尽,以其食若不尽,直云哜之而已。此经云「食肝」,明不敢馀也。 |
5 | 举奠洗酌入,尸拜受,举奠答拜。尸祭酒,啐酒,奠之。举奠出,复位。 |
6 | |
7 | [疏]「举奠」至「复位」。○注「啐之」至「西阶」。○释曰:云「啐之者,答其欲酢己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献宾,宾皆啐酒洗爵,即酢主人。 |
8 | 此嗣子献宾,宾啐之,亦欲酢己,故啐之,其实无酢也。云「嗣齿于子姓」者,姓之言生,子之所生谓孙行者,今嗣亦孙之流,故齿之也。云「凡非主人,升降自西阶」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是以虽嗣子,亦宜升降自西阶。适子孙不升降阶,故于此总言「凡」也。 |
9 | 兄弟弟子洗酌于东方之尊,阼阶前北面举觯于长兄弟,如主人酬宾仪。 |
10 | [疏]「兄弟」至「宾仪」。○注「弟子后生」。○释曰:自此尽「乃羞」,论弟子举觯将行旅酬之事。云「如主人酬宾仪」者,谓如上文主人酬宾就其阶,同北面并拜,乃饮,卒爵拜,洗酌,乃西面,宾北面拜位,故言「如」。此亦然,弟子洗觯,酌于东方之尊,阼阶前东面献长兄弟,长兄弟北面拜受,弟子奠于荐南,长兄弟坐取觯,还,西面拜,弟子北面答拜,长兄弟奠于荐北,揖复位。若《有司彻》云:「兄弟之后生者,举觯于其长」,长在左,弟子自饮讫,「升酌降,长拜受于其位,举爵者东面答拜」,郑注云:「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傧尸礼杀。」此不傧尸,则拜送皆北面可知也。弟子后生者,此即《有司彻》云「兄弟之后生者」是也。 |
11 | 宗人告祭┵。 |
12 | [疏]注「┵俎」至「可知」。○释曰:云「告祭┵」者,谓告众宾之等。知无长宾者,以其初得献时,即祭肺于阶上,此献时,乃设荐俎于其位,故此无长宾也。上又下长兄弟如宾仪,则亦献时祭可知,故云宗人所告,「告众宾、众兄弟、内宾也」。云「献时设荐俎于其位」者,得献时乃荐于堂下及房内之位。云「至此礼又杀,告之祭,使成礼也」者,案上文加爵、致爵不及佐食,无从,杀也。此告之祭使成礼,是再杀,故云又杀也。云「其祭皆离肺」者,已于记文解之也。云「不言祭豆可知」者,以众宾言荐俎从设,言荐即豆也,故云不言祭豆可知。 |
13 | 乃羞。 |
14 | [疏]「乃羞」。○注「羞庶」至「内羞」。○释曰:知羞非荐羞者,上文受献时皆设荐俎于其位,故知此羞乃是庶羞,非荐也。云「下尸,醢豆而已」者,上为尸「佐食羞庶羞四豆,设于左」,郑注:「四豆,尧、炙、、醢。」此祝以下荐羞降于尸,当去尧、炙,故云醢豆而已。云「此所羞者,自祝主人至于内宾」者,言自祝下及内宾,及众宾兄弟皆在可知。又下记云公有司「献次众宾」,私臣「献次兄弟」,则内宾亦及之,是以《少牢》下篇云:「乃羞庶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不傧尸,亦云乃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辩是也。 |
15 | 若然,《少牢》与《有司彻》傧尸与不傧尸,庶羞与房中羞,皆与尸佐食及祝,主人、主妇皆同时羞之者,彼上下大夫礼尊,故得与尸同时羞,此士礼卑,故不得与尸同也。云「内羞」者,以其尸尊,尚无内羞,况祝卑,故无内羞也。 |
16 | 宾坐取觯,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长兄弟在右。 |
17 | [疏]「宾坐」至「在右」。○注「荐南奠觯」。○释曰:自此尽「实觯于篚」,论行旅酬之闲作止爵之事。但此《特牲》之礼,堂下行旅酬无爵,并在室中者,不与旅酬之事。上大夫傧尸与旅酬,不与无爵之事,故别使二人举觯,于尸侑,尸侑得举为旅酬,遍及堂下,尸与旅酬者,以其傧尸在堂,礼杀故也。若下大夫不傧尸者,堂下无旅酬,直行无爵于堂下而已。尸则不与之,所以下大夫无旅酬,直有无爵者,以其礼尸于室中,辟国君,堂下不设尊,故无旅酬,直行无爵而已。以其堂上与神灵共尊,不得与尸行旅酬,故屈之。此《特牲》堂下得旅酬、无爵并行者,以其堂下与神灵别尊,故为加爵礼尸于室中,酌上尊,堂下旅酬行神惠,酌下尊,故上大夫及士之祭礼,旅酬行无爵,或行或不,皆参差不等也。宾酬长兄弟,长兄弟在右,下文长兄弟酬,众宾长自左受旅如初,是宾主相酬,主人常在东,其同在宾中,则受酬者在左。若《乡饮酒》宾酬主人,主人立于宾东,主人酬介,介立于主人之西。其众宾受介,「酬者自介右」,郑注云:「尊介,使不失故位。」众受酬者受自左,异其义也。宾主相酬,各守其位,不以尊卑变。同类之中,受者于左,尊右也。 |
18 | 宾奠觯拜,长兄弟答拜。宾立卒觯,酌于其尊,东面立。长兄弟拜受觯。宾北面答拜,揖,复位。 |
19 | [疏]注「其尊」至「北面」。○释曰:以其旅酬无爵以饮者,酌己尊,酬人之时,酌彼尊,是各自其酒,故无爵宾弟子及兄弟。弟子举觯,于其长各酌于其尊也。云「此受酬者拜亦北面」者,以经「长兄弟拜受觯」,不言面位,故郑云受酌者拜亦北面。言「亦」者,亦宾北面也。 |
20 | 长兄弟西阶前北面,众宾长自左受旅,如初。长兄弟卒觯,酌于其尊,西面立。受旅者拜受。长兄弟北面答拜,揖,复位。众宾及众兄弟交错以辩,皆如初仪。 |
21 | 为加爵者作止爵,如长兄弟之仪。 |
22 | [疏]「为加」至「之仪」。○注「于旅」至「并作」。○释曰:前众宾之长为加爵如初爵止,今还使为加爵者,作止爵也,故云「如长兄弟之仪」。云「于旅酬之闲,言作止爵,明礼杀,并作」者,此决上文宾三献爵止,郑注云:「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于室中,是以奠而待之。」故有室中主人、主妇致爵讫,乃三献作止爵,此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郑注云:「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于在庭。」而堂下庭中行旅酬未讫为加爵者,作止爵,故郑注云礼杀并作也。 |
23 | 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辩。卒受者实觯于篚。 |
24 | [疏]注「长兄」至「文省」。○释曰:云「长兄弟酬宾,亦坐取其奠觯」者,亦谓亦上宾坐取荐南奠觯。此长兄弟所举奠觯者,即上弟子举觯于其长是也。云「明其相报,礼终于此,其文省」者,以其宾举奠觯,于长兄弟行旅酬,尽皆遍,长兄弟举觯于宾,行旅酬亦皆遍,故云相报礼终。言明者,嫌其不终。所以嫌者,宾之酬不言卒受者,此不言交错以辩,嫌其不卒不辩。其实宾之酬亦卒受者,实觯于篚,此亦交错以辩,故郑云文省。 |
25 | 宾弟子及兄弟弟子洗,各酌于其尊,中庭北面西上,举觯于其长,奠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祭,卒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洗,各酌于其尊,复初位,长皆拜。举觯者皆奠觯于荐右。 |
26 | [疏]「宾弟」至「荐右」。○注「奠觯」至「荐右」。○释曰:自此尽「爵无」,论二觯并行无爵之事。云「奠觯,进奠之于荐右,非神惠也」者,案上「尊两壶于阼阶东,加勺南柄,西方亦如之」,郑注云:「为酬宾及兄弟行神惠。」至此云非神惠者,彼三献止爵,欲得神惠均于室中,众宾长为加爵止爵者,欲神惠均于在庭,故止爵,行旅酬虽以尸而奠爵待之,亦得为神惠,至此别为无爵,在下自相劝,故得为非神惠,故「奠于荐右」,同于生人饮酒,举者奠于荐右也。 |
27 | 长皆执以兴,举觯者皆复位,答拜。长皆奠觯于其所,皆揖其弟子,弟子皆复其位。 |
28 | [疏]「长皆」至「其位」。○注「复其」至「北面」。○释曰:云「复其位者,东西面位」者,上既言皆复位答拜,此复重云复位,则上文复位,复在庭初举北面位,此重言复位者,当复东西面位可知。云「凡堂下拜,亦皆北面」者,前主人酬宾,弟子举于其长行旅酬及无爵,兄弟弟子宾弟子举觯皆北面,则知凡堂下,虽不见面位者,皆北面拜可知。云凡宾以下,至于私人拜受送,皆北面,故云「凡」也。 |
29 | 爵皆无。 |
30 | 利洗散,献于尸,酢,及祝,如初仪。降,实散于篚。 |
31 | [疏]「利洗」至「于篚」。○注「利佐」至「杀也」。○释曰:自此尽「西序下」,论佐食献尸祭祀毕之事。云「利,佐食也。言利,以今进酒也」者,利与佐食乃有二名者,以上文设俎启会尔敦之时,以黍稷为食,故名佐食。今进以酒,酒所以供养,故名利,利即养也,故郑云以今进酒也。若然,《少牢》名「佐食,上利执羊俎,下利执豕俎」者,大夫礼文,故即两见其名。云「更言献者,以利待尸礼将终,宜一进酒,嫌于加酒亦当三也」者,此决兄弟长及众宾长为加爵于尸,不言献,今进酒更言献不言加爵,故郑君解其义意,以利事尸礼将终,宜一进酒,不似长兄弟助宗子祭祀为加爵,众宾之长助主人祭祀,设为加爵,嫌此佐食同彼二者为加爵,故变言献,是以郑云嫌亦当三也。「亦」者,亦上主人献主妇献宾长为三献也。长兄弟为加爵,众宾长为加爵,通洗散献尸亦三,都并尸饮,六士祭事尸礼毕也。云「不致爵,礼又杀也」者,上文云:「长兄弟洗觚为加爵,如初仪,不及佐食,洗致如初,无从。」注云:「不及佐食,无从,杀也。」此又不致,故云又杀也。 |
32 | 主人出,立于户外,西南。 |
33 | 祝东面告利成。 |
34 | [疏]「祝东面告利成」。○注「利犹」至「之嫌」。○释曰:《少牢》云: |
35 |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南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曰:利成。」此户外告利成,彼阶上告利成,以尊者稍远于尸。若天子诸侯礼毕,于堂下告利成。故《诗。楚茨》云:「礼仪既备,锺鼓既戒,孝孙徂位,工祝致告。」郑注云: |
36 | 「锺鼓既戒,戒诸在庙中者,以祭礼毕,孝孙往位堂下西面位也。祝于是致孝孙之意,告尸以利成。」是尊者告利成,远于尸也。云「不言礼毕,于尸闲之嫌」 |
37 | 者,闲,闲暇无事。若然,礼毕则于尸闲暇无事,有发遣尸之嫌,故直言「利成」 |
38 | 而已也。 |
39 | 尸谡,祝前,主人降。 |
40 | [疏]「尸谡」至「人降」。○注「谡起」至「备矣」。○释曰:引《少牢》者,证大夫礼主人立位与士不同,又证前尸出庙之事。云「前尸之仪,《士虞礼》备矣」者,彼有室中出尸降阶出庙前尸之事,故云备矣。 |
41 | 祝反,及主人入,复位。命佐食彻尸俎,俎出于庙门。 |
42 | [疏]注「俎所」至「归之」。○释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彻》下大夫不宾尸之礼,彼云:「佐食彻尸俎,佐食乃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此士礼,不傧尸与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证也。 |
43 | 彻庶羞,设于西序下。 |
44 | [疏]「彻庶」至「序下」。○注「为将」至「于房」。○释曰:知非神馔而云「为尸」者,以其尸三饭后始荐庶羞,故彻之乃也。凡「」者,尸鬼神之馀,祭者尸之馀,义取鬼神之惠遍庙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引《尚书传》已下者,是彼《康诰》传文。大宗已侍于宾,奠者或有作,或有作暮者,皆误,以奠为正也。引之者,证彻庶羞不入于房,而设于西序下,以拟燕故也。 |
45 | 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诗云「鼓锺送尸」,下云「备言燕私」,郑注云: |
46 | 「祭祀毕,归宾客之俎。同姓则留与之燕,所以尊宾客,亲骨肉也。」其上大夫当日傧尸安有燕,故《有司彻》上大夫云「主人退」,注:「云反于寝也。」是无燕私。若下大夫不傧尸,与此士礼同,亦当有燕也。云「与」者,以经直言「设于序下」,不言燕,疑之。引《书传》为证有燕,故言与以疑之也。云「然则自尸祝」以下,知义如此者,以兄弟受献于堂上,主妇内宾受献于房中,尸出之后,堂房无事,故知燕时男子在堂,妇人在房可也。 |
47 | 筵对席,佐食分簋、。 |
48 | 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祭统》曰:「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终者如始。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鬼神之馀,惠术也,可以观政矣。」 |
49 | [疏]「筵对」至「簋」。○注「为将」至「政矣」。○释曰:自此尽「户外西面」,论嗣子共长兄弟对之事。云「敦,有虞氏之器」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云「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者,大夫异姓既用异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则同姓之士当同周制用簋,故经言分簋。是以《文王世子》郑注亦云:「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亦同姓与异姓别也。引《祭统》者,证是鬼神之惠遍庙中,若国君之惠遍境内,是可以观政之事也。 |
50 | 宗人遣举奠及长兄弟盥,立于西阶下,东面北上。祝命尝食,者、举奠许诺,升,入,东面。长兄弟对之,皆坐。佐食授举,各一肤。 |
51 | [疏]注「命告」至「作」。○释曰:此决下篇《少牢》二佐食及二宾长,明惠大及异姓,不止族亲而已。 |
52 | 主人西面再拜,祝曰:「有以也。」两奠举于俎,许诺,皆答拜。 |
53 | [疏]注「以读」至「席南」。○释曰:云「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者,此辞在《诗。邶风。旄丘》篇,必有以从之者,以此经云「有以也」 |
54 | 者,以先祖有功德,子孙当嗣之,而庙食先祖有德亦合享此祭,故读从之也。是以彼注亦云:「我君何以久留于二佐,必以卫有功德故也。」云「其坐其馀,亦当以之也」者,亦谓亦似其先祖,已上皆为以,为似者,误也。云「《少牢馈食礼》不戒者,非亲昵也」者,谓二佐食与二宾长是非亲昵也。引旧说者,以经直言主人西面拜,不见其处,故引旧说以明下席南面。 |
55 | 若是者三。 |
56 | 皆取举、祭食、祭举乃食,祭,食举。 |
57 | [疏]注「食乃祭礼杀」。○释曰:前正祭之时,尸祭尝之,告旨讫,佐食尔黍于席上,尸始食。今食乃祭,故决之,云「礼杀」故也。 |
58 | 卒食,主人降洗爵,宰赞一爵。主人升,酌,上,上拜受爵,主人答拜。下亦如之。 |
59 | [疏]注「少牢」至「爵」。○释曰:引《少牢》者,欲见此礼主人亦受于户内,以授次。引「旧说」,以此经云「下」,主人面位无文,当北面也。 |
60 | 主人拜,祝曰:「有与也。」如初仪。 |
61 | [疏]注「主人」至「化之」。○释曰:云「读如诸侯以礼相与之与」者,案《礼运》云「诸侯以礼相与」者,诸侯会同聘问一德,以尊天子。言此者,戒嗣子与长兄弟及众兄弟相教化,相与以尊先祖之德也。 |
62 | 两执爵拜,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两皆降,实爵于篚。上洗爵,升酌,酢主人,主人拜受爵。 |
63 | 上即位坐,答拜。 |
64 | [疏]注「既授」至「就坐」。○释曰:以其主人位在户内,下席南西面,故知上「授爵于户内,乃就坐」。 |
65 | 主人坐祭,卒爵,拜。上答拜,受爵,降,实于篚。主人出,立于户外,西面。 |
66 | 祝命彻阼俎、豆、笾,设于东序下。 |
67 | [疏]「祝命」至「序下」。○注「命命」至「燕也」。○释曰:自此尽「毕出」,论彻荐俎,改设馔于西北隅为阳厌之事。云「祝命彻阼俎」者,是佐食彻之。当彻阼俎之时,堂下宾兄弟俎毕,出故下文云「佐食彻阼俎,堂下俎毕出」 |
68 | 是也者。然祝命彻阼俎时,堂下俎毕出,又退在下者,欲见先彻室内俎,乃彻堂下,是以祝命佐食彻阼俎及豆笾。又祝自执俎以出,又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即佐食,改馔西北隅。是以作经并说室内行事,乃到本云上佐食彻阼俎时,堂下俎毕出也。云「命,命佐食」者,此命命使彻阼俎,下文云「佐食彻俎」,故知祝命者,命佐食也。云「宗妇不彻豆笾,彻礼略,各有为而已」者,以豆笾宗妇赞设之,佐食设俎,理应佐食还自彻俎,宗妇彻豆笾,以彻礼略,各自有为而已,故宗妇豆笾,今佐食并彻之,故云彻礼略也。「各有为而已」者,谓宗妇彻祝俎豆笾,佐食彻阼俎豆笾,是各自有为,何必依前所设之时也。 |
69 | 祝执其俎以出,东面于户西。 |
70 | [疏]注「俟告」至「以出」。○释曰:案《有司彻》下大夫不傧尸,改馔于西北隅讫,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执其俎以出,立于西阶上,东面。司宫阖牖户,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彼不傧尸之礼,亦与此《特牲》礼同,故引为证也。 |
71 | 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彻主妇荐、俎。 |
72 | [疏]「宗妇」至「荐俎」。○注「宗妇」至「于房」。○释曰:宗妇不彻主人豆笾,而彻祝豆笾入房者,为主妇将用之为燕。祝两豆笾而主妇用之者,祝接神尸之类,主妇燕姑姊妹及宗女宜行神惠,故主人以荐羞并及祝庶羞,燕宗人于堂。主妇以祝笾豆用之,燕内宾于房,是其事也。云「宗妇既并彻,彻其卑者」,以宗妇不彻主人笾豆,而彻祝与主妇,是彻其卑者,故得并彻。引《士虞礼》者,以经自有入房之文,注更引《士虞礼》者,有嫌也。嫌者以主妇荐俎先在房,嫌经入房又为彻。 |
73 | 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用筵,纳一尊。佐食阖牖户,降。 |
74 | 则尸未入之前为阴厌矣。《曾子问》曰:「殇不备祭,何谓阴厌阳厌也?」 |
75 | [疏]注「隐」至「厌也」。○释曰:云「不知神之所在,或诸远人乎」,《礼记。郊特牲》之文。彼论正祭与绎祭之事,此为阳厌,引之者,欲见孝子求神非一处,故先为阴厌,后为阳厌之事也。引《少牢》者,见彼大夫礼阳厌,南面,此士礼东面,虽面位不同,当室之白则同。案《曾子问》庶殇为阳厌之事,故彼云:「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 |
76 | 郑注云:「当室之白,谓西北隅得户之明者也。」凡言「厌」者,谓无尸直厌饫神,故郑云「则尸未入之前为阴厌矣」,谓祭于奥中,不得户明,故名阴厌。对尸谡之后,改馔于西北隅为阳厌,以向户明,故为阳厌也。引《曾子问》云「殇不备祭,何谓阴厌阳厌也」,彼上文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谓宗子有阴厌,无阳厌,凡殇有阳厌,无阴厌。曾子言谓殇死阴厌、阳厌并有,故问孔子。孔子引宗子一有阴厌,凡殇一有阳厌。引之证成人阴厌、阳厌并有之义也。 |
77 | 祝告利成,降,出。主人降,即位。宗人告事毕。 |
78 |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 |
79 | [疏]注「拜送」至「答拜」。○释曰:云「凡去者不答拜」者,云「凡」,总解诸文主人拜送,宾皆不答拜。郑注《乡饮酒》云「礼有终」是也。若宾更答拜,是更崇新敬礼,故不答也。 |
80 | 佐食彻阼俎,堂下俎毕出。 |
81 | [疏]注「记俎」至「宾者」。○释曰:云唯宾俎有司彻归尸侑之俎,不傧尸归尸俎,皆不见归宾俎,郑所以知归宾俎者,正见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明宾不自彻俎,主人使归之。若助君祭,必自彻其俎。郑注《曲礼》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是以《孔子世家》云:鲁郊不致燔俎于大夫,孔子不税冕而行。士大夫家尊宾,则使归之,自馀亦自彻而去也。 |
82 | 记。特牲馈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缁带,缁韠。 |
83 | [疏]记「特牲」至「缁韠」。○注「于祭」至「玄端」。○释曰:此退玄冠在朝服下者,欲令近缁色。士冠在朝服上,从而正也。云「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者,见上经云筮日主人冠玄端,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筮尸云「如求日之仪」,至于视濯又不见异服,故知皆玄端。至祭日夙兴,云「主人服如初」,初即玄端。明其馀不如初,是朝服可知,是以此注云皆者谓宾及兄弟也。云「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者,案《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下《少牢》云「主人朝服」 |
84 | 是也。「缁韠者,下大夫之臣」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韠。」 |
85 | 韠与裳同色,此朝服缁韠,大夫之臣朝服素韠,此缁韠,故云下大夫之臣。云「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引上经者,直言「皆朝服」,恐主人亦在其中,故引证主人服玄端,与兄弟异也。 |
86 | 唯尸、祝、佐食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皆爵韠。 |
87 | 《周礼》士之齐服,有玄端、素端。然则玄裳,上士也,黄裳中士,杂裳下士。 |
88 | [疏]注「与主」至「下士」。○释曰:《周礼》士之齐服有玄端、素端,《司服》文。引之者,欲见士之齐服有一玄端,而裳则异,故郑云「然则玄裳」 |
89 | 以下,见玄端一而裳有三也。彼注云「素端」者,亦谓札荒有所祷请服之,于此经无所当而连引之耳。若然,士冠亦有玄端三等裳,而引《司服》者,以此特牲祭祀时,彼据齐时四命已上齐祭异冠,大夫齐祭同冠,故就此祭祀引齐时冠服为证也。 |
90 | 设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水在洗东。篚在洗西,南顺,实二爵、二觚、四觯、一角、一散。 |
91 | [疏]注「顺从」至「五升」。○释曰:云「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者,以一爵献尸,尸奠之未举,又一爵,主妇当致者,案经主妇致爵于主人,妇人不见就堂下洗,当于内洗,则主妇致爵于主人时,不取堂下爵,而云主妇当致者,谓主妇当受致之时,用此爵也。云「四觯,一酌奠,其三长兄弟酬宾,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于其长,礼杀,事相接」者,酌奠于南,是嗣子虽饮,还复神之奠觯也。馀有三在,主人洗一觯酬宾,奠于荐北,宾举奠于荐南,此未举也。下篚有二觯在,又长兄弟洗觯为加爵,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此亦未举也。下篚仍有一觯在,尸羞之后,宾始举奠觯,行旅酬辨,卒受者以虚觯奠于下篚,还有二觯,至为加爵者作止爵,长兄弟亦坐举其奠觯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辨,卒受者未实觯于篚时,宾弟子兄弟弟子洗觯,各酌举觯于其长,即用其篚二觯,卒受者未奠之,故三觯并用也,故注云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于其长也。云「《礼器》曰,贵者献以爵」者,谓宾长献尸,主人致爵于主妇是也。「贱者献以散」,上利洗散是也。「尊者举觯」,谓若酌奠之及长兄弟酬宾之等是也。「卑者举角」,谓主人献用角。郑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则大夫尊,用爵;士卑,用角是也。引「旧说」者,爵觚已下,升数无正文,《韩诗》虽有升数,亦非正经,故引旧说为证也。 |
92 | 壶、于禁,馔于东序,南顺,覆两壶焉,盖在南。明日卒奠,幂用,即位而彻之,加勺。 |
93 | [疏]注「覆壶」至「戒也」。○释曰:未奠不设幂,卒奠乃设之,故曰「卒奠,幂用」。云「禁言于者,祭尚厌饫,得与大夫同器,不为神戒也」者,器本无名,人与作号,于之与禁,因物立名,是以大夫尊,以厌饫为名,士卑,以禁戒为称,复以有足无足立名,故《礼记》注云:「无足有似于于。」或因名云耳。但经已有于字,注云世人因名者,误,当无世人字也。士曰禁由有足,以《士虞礼》云:「尊于室中,两С醴酒,无禁。」禁由足生名。《礼记》云大夫用于,士用禁。及《乡饮酒》、《乡射》皆非祭礼,是以虽大夫去足,犹存禁名,至祭则去足名为于禁,不为神戒也。 |
94 | 笾、巾以也,纁里。枣,栗择。 |
95 | [疏]注「笾有」至「玄被」。○释曰:言多皮核者,栗多皮,枣多核。 |
96 | Ρ,用苦,若薇,皆有滑,夏葵、冬。 |
97 | [疏]注「苦苦」至「非也」。○释曰:云「乾之,冬滑于葵」者,以其冬乾用之,不用葵而用,明知冬则滑于葵也。引《诗》证之,《诗》言「堇荼」,即经「苦」之类也。云「今文苦为苄,苄乃地黄,非也」者,《尔雅。释草》云:「苄,地黄。」非者,以其与薇、葵等菜为不类,故知非也。 |
98 | 棘心匕,刻。 |
99 | 牲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皆西面。食喜爨在西壁。 |
100 | 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 |
101 | [疏]注「食喜炊」至「在南」。○释曰:云「西壁,堂之西墙下」者,案上经云:「主妇视食喜,爨于西堂下。」逼西壁为之,故以旧说辨之也。「旧说」 |
102 | 者,案《尔雅。释宫》曰:「檐谓之。」孙氏云:谓室。周人谓之,齐人谓之檐,谓承檐行材。《士丧礼》铭「置于宇西阶上」,郑注云「宇,」是也。 |
103 | 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 |
104 | [疏]注「午割」至「进之」。○释曰:云「载,心立,舌缩俎」者,《少牢》云:「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斤,横之。」此言缩俎者,彼言横,据俎上云为横,此言缩,据乡人为缩,是以《少牢》云「皆进下」是也。云「亦勿没」者,亦《少牢》文,谓四面皆乡中央割之,不绝中央少许,谓之勿没也。 |
105 | 宾与长兄弟之荐自东房,其馀在东堂。 |
106 | [疏]注「东堂」至「近南」。○释曰:「其馀」,谓众宾兄弟之荐也。 |
107 | 沃尸盥者一人。奉者东面,执者西面淳沃,执巾者在北。宗人东面取巾,振之三,南面授尸,卒,执巾者受。尸入,主人及宾皆避位,出亦如之。 |
108 | 嗣举奠,佐食设豆、盐。佐食,当事则户外南面,无事则中庭北面。凡祝呼,佐食许诺。宗人,献与旅齿于众宾。佐食,于旅齿于兄弟。 |
109 | 尊两壶于房中西墉下,南上。 |
110 | [疏]注「为妇」至「西方」。○释曰:先尊东方者,亦惠由之也。西方虽是宾,以其男子,故在前设尊。此处为房内妇人设尊,故知亚次西方。又经云「尊两壶于阼阶东」,又云「西方亦如之」,明其相亚次。此房内妇人之尊,上文不见者,异之于妇人。 |
111 | 内宾立于其北,东面西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 |
112 | [疏]注「二者」至「而北」。○释曰:言「所谓」者,上经云「主人洗,献内兄弟于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是也。云「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者,以其在父行,则谓之为母,今言宗妇,则其夫属于所祭死者之子孙之妻皆称妇也。云「或南上,或北上」,云内宾、姑姊妹、宾客之类南上,自取《曲礼》云:「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宗妇虽东乡,取统于主妇,故北上,主妇南面故也。 |
113 | 云「北堂,中房而北」者,谓房中半已北为北堂也。 |
114 | 主妇及内宾、宗妇亦旅,西面。 |
115 | [疏]注「西面」至「东南」。○释曰:云「西面者,异于献也」者,以受献时南面也。云「男子献于堂上,旅于堂下」者,见上经。云「妇人献于南面,旅于西面」者,见于《有司彻》。云「其节与其仪依男子也」者,谓依上经旅酬及无爵,早晚行事之节,皆依男子也。云「主妇酬内宾之长,酌奠于荐左内,宾之长坐取奠于右」者,此约上经主人洗觯,酌于西方之尊,西阶前酬宾时,主人奠觯于荐北,宾坐取觯,奠觯于荐南是也。云「宗妇之娣妇,举觯于其姒妇,亦如之」者,此亦约上经兄弟弟子洗酌于东方之尊,阼阶前北面举觯于长兄弟,如主人酬宾仪是也。云「内宾之长坐取奠觯酬宗妇之姒,交错以辩」者,此亦上经正行旅酬节,宾坐取觯,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云交错以辩,皆如初仪是也。云「宗妇之姒亦取奠觯,酬内宾之长,交错以辩」者,此亦约旅酬节,云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辩,卒受者实觯于篚是也。云「内宾之少者,宗妇之娣妇,各举觯于其长」者,此亦约上经正行无爵时,云宾弟子及兄弟弟子各酌于其尊,举觯于其长,下云「爵皆无」是也。云「其拜及饮者,皆西面,主妇之东南」者,此经云「亦旅,西面」,故知其拜受及拜受饮皆西面。又亦旅酬之法,饮皆西面,知在主妇之东南者,以其不背主妇,又得邪角相向也。 |
116 | 宗妇赞荐者,执以坐于户外,授主妇。 |
117 | 尸卒食,而祭食喜爨、雍爨。 |
118 | 宗妇祭食喜爨,享者祭雍爨,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礼器》曰:「燔燎于爨。 |
119 | 夫爨者,老妇之祭,盛于盆,尊于瓶。」 |
120 | [疏]注「雍孰」至「于瓶」。○释曰:云「亨」者,则《周礼》亨人之官,其职主实镬水爨亨之事,以供外内饔,故使之祭饔爨也。云「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者,亦约《礼器》云「盆瓶」知之。引《礼器》者,案彼云:孔子曰: |
121 | 「臧文仲焉知礼,燔柴于奥。」郑注云:「奥当为爨,字之误也,或作灶。礼尸,卒食而祭,食喜爨,雍爨也,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又云「夫爨者,老妇之祭也,盛于盆,尊于瓶」,注云:「老妇,先炊者也。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引之者,证祭爨之事也。 |
122 | 宾从尸,俎出庙门,乃反位。 |
123 | [疏]注「宾从」至「去之」。○释曰:「云士之助祭,终其事也」者,谓送尸为终其事。既送尸,为终其事,则更无傧尸之礼。若上大夫有傧尸者,尸出,宾不送,以其事终于傧尸故也。 |
124 | 尸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 |
125 | [疏]注「尸俎」至「神俎」。○释曰:云「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者,谓《少牢》正体之数十一,若牢并骨并数则十七。郑云「此所谓放而不致」者,致,至也,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诸侯自山龙以下,皆有放象。」 |
126 | 诸侯山龙以下,至日月星辰,卿大夫又不山龙,此士并骨二数,乃得十一,除此唯九而已,亦是放而不至也。云「凡俎实之数奇」者,有九,有七,有五,是奇数。以其鼎俎奇,故实数亦奇而相称也。云「脊无中,胁无前,贬于尊者,不贬正脊,不夺正也」者,以《少牢》大夫礼三脊胁具有,此但有二体,贬于大夫。 |
127 | 大夫即尊者也等,贬牲体不贬正脊者,不夺其正。长胁亦不贬者,义与正脊同。 |
128 | 云「正脊二骨,长胁二骨者,将举于尸,尸食未饱,不欲空神俎」者,此脊与胁二骨,本为馔厌饫所设也。又次尸既举脊胁,而犹有脊胁在,既不空神俎,义得两施。 |
129 | 肤三, |
130 | 离肺一, |
131 | [疏]「离肺一」。○注「离犹」至「举肺」。○释曰:云「亦不提心」者,言「亦」,谓亦《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注云「提犹绝也,手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许者」是也。 |
132 | 寸刂肺三, |
133 | 鱼十有五, |
134 | 《少牢馈食礼》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此所谓经而等也。 |
135 | [疏]注「鱼水」至「等也」。○释曰:云「鱼,水物,以头枚数」者,对三牲与腊以体数也。云「取数于月十有五日而盈」者,案《礼运》云月「三五而盈,三五而阙」,文出于彼也。云「此所谓经而等」者,亦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为父母三年」是也。引之者,谓鱼数亦尊卑同也。 |
136 | 腊如牲骨。 |
137 | [疏]注「不但」至「骨者」。○释曰: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体,体有九,有十一,则不兼二骨者。若言牲骨,则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
138 | 祝俎:脾廷,脊二骨,胁二骨, |
139 | [疏]「祝俎」至「二骨」。○注「凡接」至「三体」。○释曰:云「祝俎」,直云「胁二骨」,谓代胁也。知者,以尸俎无廷脊,祝则有之,尸俎无代胁,祝俎有代胁可知。云「凡接于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宾长、长兄弟、宗人之等是也。接神者,谓祝与佐食,佐食尸未入为神,设俎却会,祝酌奠于南,故曰接神也。接尸者,宾为三献,长兄弟为加爵,尸盥,宗人授巾,皆是与尸相接也。 |
140 | 知皆三体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胁」也,「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故知皆三体也。众宾之长亦有加爵,接于尸亦应三体,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众宾长亦在焉可知。故下文直云「众宾及众兄弟皆ゾ┵」,注云「不备三者,贱」也。则众宾长为加爵,不在贱限,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无加,故下注云「三体,卑者从正」是也。云《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无加者,直三体。引之,以证此《特牲》约三体之外加其并骨也。若然,俎实奇数,二牲各三体,共六体,不奇者,通腊髀为七,则亦奇数也。以其腊既两髀属于尻,不殊,故为一体也。 |
141 | 肤一,离肺一。阼俎:臂,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 |
142 | [疏]「肤一」至「短胁」。○注「主人」至「体臂」。○释曰:云「臂,左体臂」者,以其尸用右,不云折,明全升主人。又云臂,明左臂可知。胁骨多,不嫌得与尸同用右体,犹脊然也。 |
143 | 肤一,离肺一。主妇俎:觳折, |
144 | [疏]注「觳后」至「作谷」。○释曰:云「觳,后足」者,案《既夕》记云: |
145 | 「明衣裳,长及觳。」郑注云:「觳,足跗也。」是觳后足也。云「分后右足,以为佐食俎」者,经不云后右足,郑知者,以《少牢》主妇用左,此士妻辟之,不用左,用后右足,不用后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后右足。故知用后右足,故郑云「辟大夫妻」也。 |
146 | 其馀如阼俎。 |
147 | 佐食俎:觳折,脊,胁, |
148 | [疏]「佐食」至「脊胁」。○注「三体卑者从正」。○释曰:直云「脊胁」,不定体名,欲见得便用之。《少牢》佐食,「俎设于两阶之闲,其俎折一肤」,郑注云:「折者,择取牢正体,馀骨折分用之,有┵而无荐,亦远下尸。」是无定体也。 |
149 | 肤一,离肺一。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 |
150 | 宾俎全体,尊宾。不用尊体,为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
151 | [疏]注「骼左」至「略之」。○释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尸用右骼,故知宾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云「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决上文主妇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
152 | 众宾及众兄弟、内宾、宗妇,若有公有司、私臣,皆ゾ┵, |
153 | 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君者也。私臣,自己所辟除者。 |
154 | [疏]注「又略」至「除者」。○释曰:云「又略」者,上文长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体,已是略。此又不言折而言「ゾ┵」,是又略也。言此所折骨,值有馀体,即破之可也。云「祭礼,接神者贵」者,谓长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哜肺,以接神及尸贵,故三体,不止接神,尸,神象。所接尸者,亦贵可知。自众宾已下,折体而已,不接尸,神贱无献故也。宗人虽不献,执巾以授尸,亦名接尸也。引《祭统》者,见贵贱皆有骨,示均之义。云「己所辟除」 |
155 | 者,则府史之等不命于君者也。 |
156 | 肤一,离肺一。 |
157 | 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升受,降饮。 |
158 | [疏]注「献在」至「与旅」。○释曰:公有司献在众宾后,私臣献在兄弟后,故云「献在后者贱也」。云「祭祀有上事者贵之」者,谓众宾兄弟次宾之卑,得献众宾,择取公有司可执事者,谓前举鼎匕载羞从献众宾,择取公有司酬爵之属。 |
159 | 如此者,门外在有司群执事中,入门列在东面,为众宾,馀者在门西位也。兄弟虽无上事,亦皆在西面位,族亲故也。私臣献在兄弟后者,职贱,公有司在众宾后,不执事贱于执事者,故曰有上事者贵之。宗人献与旅齿于众宾,则公有司为之佐食,于旅齿于兄弟,则私臣之中择为宾使为佐食也。是以前文「佐食北面,立于中庭」,注云「佐食,宾佐尸食者」是也。案前宾得献,「荐脯醢,设折俎」,注云:「公有司设之。」及献兄弟荐┵,注云:「私人为之。」与二者皆使执事,云非执事者,以受献者不得自设俎,暂使二者设之,非本执事之人。然则公有司私臣荐俎,皆使徒隶为之与?云「皆与旅」者,上宗人献旅,云齿于众宾,佐食旅,齿于兄弟。是但言献次,不言旅,以宗人佐食,约之与旅者,亦此二人也。 |
160 | 若天子诸侯祭祀,其位无文,此公有司在门西,北面东上,私臣在门东,北面西上。天子诸侯祭祀,可依此位矣。同姓无爵者,在阼阶前西面北上,卿西阶前东面北上。大夫在门东北面,士门西北面,旅食在其后。《少牢》下篇云众宾位在门东,北面。既献,在西阶西南,众宾继上宾而南。天子诸侯之宾,其位或依此与?案《祭统》云:「凡赐爵,召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此不见昭穆位者,主人众兄弟非昭穆乎?故彼注昭穆,犹《特牲》、《少牢馈食之礼》主人之众兄弟也。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君赐之爵,谓若酬之是也。若其有爵者,则以爵序之,何故然也?案《文王世子》其在外朝则以官,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是不以姓。其献之亦以官,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皆以齿,明尊卑之等」是也。 |
161 | 其酬,盖因此位而昭穆得献,盖依《少牢》下篇:「主人洗升,酌献兄弟阼阶上。」 |
162 | 注云:「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大夫之宾,尊于兄弟。」又曰:「辨受爵,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设于其位。」注云:「先著其位于上,乃后云荐┵设于其位,明位初在是也。」此中皆无爵者,以此二者差之,知无爵者从昭穆,有爵者则以官矣。乡释执事者,贵即众宾无事者公有司、私臣,注《祭统》云「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似众宾不执事,言「下及」,殊卑者,指谓公有司、私臣,是亦得名为执事。言众宾据尊言,谓之不执事者,或众宾中容有不执事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