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文獻通考》卷八十二《職官考》 |
3 | 理藩院 |
4 | 理藩院掌蒙古及番部封授、朝覲、貢獻、黜陟、徵發之政,控馭撫綏,以固邦翰焉。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額外侍郎一人。 |
5 | 其屬有六清吏司,曰典屬,曰王㑹,曰旗籍,曰柔逺,曰理刑,曰徠逺。 |
6 | 等謹按:順治十八年七月,先設立四司録勲賓客,柔逺理刑,後於乾隆二十二年増定五司,二十六年,增設徠逺司。 |
7 | 典屬清吏司郎中,滿洲、䝉古各一人,員外郎滿洲五人,蒙古四人主事,滿洲、䝉古各一人。掌游牧。察哈爾除授官校喀爾喀及西徼䝉古厄魯特諸部落封爵、㑹盟喇嘛畨僧承襲之事。 |
8 | 王㑹,清吏司郎中,滿洲、䝉古各一人。員外郎,滿洲三人,䝉古二人、主事、滿洲、蒙古各一人,掌科爾沁等部落朝貢祿賜之事。 |
9 | 旗籍清吏司郎中,滿洲二人,䝉古一人。員外郎,滿洲三人、䝉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掌䝉古科爾沁等部落封爵㑹盟,及歸化城索倫除授官校之事。柔逺清吏司:郎中,滿洲一人,員外郎滿洲二人、䝉古三人主事、滿洲䝉古各一人,掌喀爾喀等部落及喇嘛、畨僧、朝貢祿賜之事。 |
10 | 理刑清吏司郎中,滿洲、蒙古各一人。員外郎、滿洲䝉古各三人。主事,滿洲一人。掌蒙古及畨部刑罰之事。 |
11 | 徠逺清吏司。郎中䝉古一人、員外郎、滿洲䝉古各二人。主事滿洲、蒙古各一人,掌哈宻、吐魯畨及囘部爵祿貢賦,並移駐回民耕牧之事。 |
12 | 等謹按舊設四司,每司有漢主事一人,俱於康熈三十八年裁滿洲䝉古司官增減不一,俱不分滿洲,䝉古補授。 |
13 | 堂主事,滿洲二人,䝉古三人,漢軍一人。譯書、漢文堂主事,滿洲、漢軍各一人,校正漢文官二人。 |
14 | 司務,滿洲、蒙古各一人,筆帖式,滿洲三十六人,䝉古五十五人,漢軍六人,分𨽻各司視事之煩簡以為額。 |
15 | 銀庫司官二人,職掌出納司庫,滿洲一人。筆帖式,滿洲二人。庫使,滿洲二人。 |
16 | 䝉古繙譯房,員外郎,主事各一人,唐古忒學,司業、助教各一人。筆帖式四人稽察內館、外館監督二人 |
17 | 游牧處員外郎䝉古十六人。 |
18 | 張家口、喜峯口、獨石口、殺虎口、古北口、管理驛站官各一人。 |
19 | 等謹按初制,有承政叅政、理事官、副理事官、主事,凡五等。後改為尚書侍郎及郎中、員外郎、主事與六部同。順治十六年,以禮部尚書銜掌理藩院事,以禮部侍郎銜協理理藩院事。十八年,仍改為尚書侍郎。又初有院判、知事、副使各一人。康熈三十八年裁。 |
20 | 都察院 |
21 | 都察院專掌風憲,以整綱飭紀為職,凡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闗於。 |
22 | 國計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大獄重囚,偕刑部、大理寺讞平之。左都御史,滿洲、漢人各一人,左副都御史,滿洲、漢人各二人,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 |
23 | 等謹按初設有僉都御史。乾隆十三年,裁監察御史,掌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在內刷卷巡視京營監文武鄉㑹試,稽察部院諸司。在外巡、鹽、巡漕、巡倉等及提督、學政,各以其事專糾察朝㑹糾儀、祭祀、監禮有大事集。 |
24 | 闕廷預議焉。分道十有五:曰京畿,曰河南,曰江南,曰浙江,曰山西,曰山東,曰陝西,曰湖廣,曰江西,曰福建,曰四川,曰廣東,曰廣西,曰雲南,曰貴州。 |
25 | 京畿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二人,分理院事及直𨽻。 |
26 | 盛京刑名,稽察內閣,順天府、大興、宛平事務。 |
27 | 河南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二人分理河南刑名照刷諸司。卷宗稽察吏部、詹事府、步軍統領五城事務。 |
28 | 江南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四人。分理江南刑名,稽察戶部、寶泉局、宣課司、左右翼監督,在京十有二倉。總理、漕運、磨勘三庫奏銷。 |
29 | 浙江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二人分理浙江刑名稽察、禮部都察院事務。 |
30 | 山西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二人。分理山西刑名,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書科、總督倉場、坐糧㕔、大通橋、監督、通州二倉事務。 |
31 | 山東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三人。分理山東刑名,稽察刑部、太醫院,總理河道,催五城命盜、案牘、緝捕之事。 |
32 | 陝西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二人。分理陝西刑名,稽察工部、寶源局、覈勘在京工程事務。 |
33 | 湖廣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二人。分理湖廣刑名、稽察、通政司、國子監事務。 |
34 | 江西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二人。分理江西刑名,稽察光祿寺事務。 |
35 | 福建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二人。分理福建刑名稽察太常寺事務。 |
36 | 四川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理四川刑名、稽察鑾儀衞事務。 |
37 | 廣東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理廣東刑名稽察大理寺事務。 |
38 | 廣西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理廣西刑名、稽察太僕寺事務。 |
39 | 雲南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理雲南刑名稽察理藩院欽天監事務。 |
40 | 貴州道。監察御史,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理貴州刑名、稽察鴻臚寺事務。 |
41 | 等謹按:初滿洲䝉古御史,自為定數不分道。今遵乾隆十四年所定滿、漢御史分道之數,考其沿革如右。 |
42 | 其屬:經厯,滿洲、漢人各一人,都事,滿洲、漢人各一人,筆帖式,滿洲三十五人,䝉古二人,漢軍五人。 |
43 | 稽察旗務,每旗遣滿洲御史二人調旗派遣,嵗一更代。 |
44 | 稽察宗室於宗室之給事中,或御史派二人。嵗一更代。 |
45 | 巡視京師通州十有四倉,或御史,或給事中,各倉一人,嵗一更代,以滿洲、漢人叅半用,巡視鹽課御史,長蘆、河東、兩淮各一人,均給勅書,歳一更代或奉。 |
46 | 特簡用內務府司員巡視漕運、淮安、濟寧、天津、通州或御史或給事中各一人,嵗以次奏請,各給闗防滿洲、漢人叅半,用濟寧巡漕兼理疏濬運河之事。 |
47 | 巡視 |
48 | 盛京吉林黒龍江滿洲御史,或給事中各一人。巡視歸化城、察哈爾游牧各一人。 |
49 | 巡視臺灣或御史,或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漢御史兼提督臺灣學政。 |
50 | 巡視五城,分中、東、南、西北或御史或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三年差滿,巡視地方,釐剔姦弊,以資彈壓。凡出差者,則題請署事。所屬兵馬司,正指揮漢人各一人,掌巡捕盜賊,疏理街道及囚徒火禁之事。副指揮、漢人各一人,吏目、漢人各一人,凡京城內外咸畫境分領之。 |
51 | 等,謹按崇德元年設都察院承政、左、右叅政及理事官,順治元年改從今名。又有啟心郎,滿洲一人,漢軍二人,順治十五年,裁䝉古章京二人,康熈元年裁。蒙古御史二人,康熈五十七年裁。漢軍御史八人,康熈三十九年裁三人,尋俱裁。內務府御史四人。雍正四年改𨽻山東道。貴州道滿御史兼管巡按御史,毎省各一人。順治元年設。十七年,裁巡視上、下兩江御史二人。順治二年設。六年,裁巡視屯田御史一人。順治二年設。四年,裁督理陵西、甘肅、洮寧等處茶馬御史一人。順治二年設,康熈七年裁。三十四年復設。四十二年復裁巡視山東湖河工務御史一人。雍正元年設,三年裁。雍正三年,分遣滿、漢御史及部員,巡察各省,專司稽察盜賊,巡查驛站,烟燉不干,預地方事後亦裁。 |
52 | 又謹按:巡視五城,初設滿洲、漢軍、漢人御史,毎城各一人,六月更換一次,雍正元年,始定毎城,或派給事中或御史、滿洲、漢人各一人。 |
53 | 六科 |
54 | 吏科、戸科、禮科、兵科、刑科、工科,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 |
55 | 制勅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如有失封,還執奏內外章疏,分類抄集,叅署付部,駁正其違悞焉。 |
56 | 等謹按六科,於雍正元年始𨽻都察院,職掌如舊制,凡出差則題請署事。 |
57 | 吏科掌印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稽銓衡,註銷吏部。順天府文卷。戸科,掌印、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稽財賦,註銷戶部文卷。 |
58 | 禮科,掌印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稽典禮註銷禮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文卷。兵科掌印,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稽軍政,註銷兵部鑾儀衞、太僕寺文卷。 |
59 | 刑科掌印,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稽刑名,註銷刑部文卷。 |
60 | 工科掌印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給事中,滿洲、漢人各一人。分稽工程,註銷工部文卷。 |
61 | 筆帖式八十人,分𨽻各科,視其事之繁簡為額等。謹按初設六科,增減不一。順治十八年,設滿、漢都給事中各一人,滿、漢左、右給事中各一人,漢給事中二人,其都給事中由左給事中轉,左給事中由右給事中轉。康熈四年,滿、漢各留給事中一人,餘悉裁。五年,増定滿、漢掌印給事中各一人,通政使司。 |
62 | 通政使司掌受內外章疏、臣民宻封申訢之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並受而進之於朝,覈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凡大政大獄,咸得偕部、院預議焉。通政使,滿洲、漢人各一人,副使滿洲、漢人各一人㕘議,滿洲、漢人各一人。 |
63 | 等謹按,順治元年初設,有滿、漢左通政各一人,漢右通政二人,乾隆十年裁。右通政一人。十三年復裁右通政一人,以左通政改為副使。初設滿左㕘議二人,漢左、右㕘議各二人,康熈三十八年裁。漢右㕘議一人,五十二年裁。漢右㕘議一人。乾隆十年,定滿、漢㕘議各一人,去左、右銜。 |
64 | 其屬經厯滿洲、漢人各一人。掌出納文移。知事,滿洲、漢人各一人。筆帖式,滿洲六人,漢軍二人,掌繙譯。 |
65 | 登聞鼓㕔,筆帖式,滿洲一人,漢軍一人等。謹按:舊例,派給事中或御史一人更替。管理康熈六十一年,歸併通政使司兼管。 |
66 | 又謹按設署以專掌書牘、表疏章奏,其制實昉於宋之通進使,與進奏院,而明通政使承其制,則法更詳,官更備焉。洪武初,置察言司,既改置通政使司,建文中,改司為寺,改使為卿,至永樂仍復舊制,推明代立法之初意,原未嘗不善,審命令,達幽隠,凡執奏者毋忌避,駁正者毋阿隨,敷陳者毋匿蔽,引見者毋留難,上諭所司諄諄訓飭,故曽秉正、劉仁之徒,猶能循謹守法,然其規太宻,其權太重,內外章疏,四方陳情,或告不法等事,總先由司啟視,然後奏聞,甚至事闗機,宻重大,亦必用本司印記,乃入奏,若徑自封奏,則叅駁隨之大政大獄,㑹推文武大臣,使司必皆叅預,若是乎?規條之宻,事權之重,通政一司,且中外庶政之扼其要矣。嘉靖後,通政日不得人,甚至趙文華與嚴嵩相結,嵩恐劾疏至無私人為之計,遂專任文華,俾得上下其手,於是擅操章奏之權,五軍六部莫之敢發,而政府大壞,未嘗非綜要太重之故,而司厥事者得乘間行私也我。 |
67 | 國朝規制盡善深鑒,有明一代稗政,而獨定萬年無弊之法,凡內外臣工封事,許其自達。其陳事之疏,在京徑送內閣,在外郵遞至司移送內閣,則皆進呈。 |
68 | 御覽無執奏之專,無封駁之重,無中蔽之隠,無叅預之私,於庶事為大公,於羣情為直達,所謂維政猶水,長得通流者歟?此通政司一官名,雖沿而實則異,謹考順治以來逮。 |
69 | 聖上所定,規制如右云: |
70 | 大理寺。 |
71 | 大理寺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與刑部、都察院為三法司。凡會勘之案,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叅核,既確送大理寺平允,㑹稿具題,議同者合其㸔,語異則另為一議具奏。凡有應議大政大獄,與六部、都察院通政使稱九卿㑹議焉。卿滿洲、漢人各一人,少卿滿洲、漢人各一人。。其屬,左右寺丞,滿洲、漢軍、漢人左右各一人,左右評事、漢人二人,堂評事滿洲一人。分掌在京及各省刑名,與刑部司官同。御史稱小三法司㑹讞之司務,滿洲、漢人各一人。筆帖式,滿洲四人,漢軍二人。 |
72 | 等謹按順治十一年,直省有恤刑一差,五年一次,差官同巡按御史,審録罪囚。御史執法,防其失出,恤刑原情,防其失入刑部,差郎中、員外郎十三人,本寺差寺正、寺副二人,取諳練刑名科,深任乆者充選」。尋俱省。 |
73 | 皇朝文獻通考》卷八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