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法會送至十一洲 |
2 | 第章酣酣班驥虹先為宣未始得行治理之權凡軍旅所在地方皆從此例 |
3 | 第一章 |
4 | 軍例既行而軍未出境非由將帥出示曉詠或由兩國已立和約而限定轍兵日期則軍例不得停止第一章 |
5 | 軍例既行其地方律法遂備地方官職遂亂人民均歸將帥節制或令地方律法一切照常或擇而行之均煎飢既憑將帥淮行自應聽其酌量權宜隨時變通 |
6 | 第四章 |
7 | 口口已臣一軍例無他惟將帥所遵戰時之條親而已故行事例與擅用戟權肆行虐政者通異蓋其權既出於軍例則虐政即保越權而行行軍例固賴軍勢自不可遼越仁義廉恥之理蓋此為庶民日用常經且武夫持兵而遵之尤可嘉尚 |
8 | 第五章 |
9 | 軍旅占麤地完而一境安輒並無抵德可以寬其重例若民尚未煩服或慮其乘機反攻則軍例自不得不股至臨且尤一緊葛雖行之極朕亦無不取蓋一之存亡所一故也 |
10 | 第六章 |
11 | 將帥若別無一焦則地方律法仍當攝行以免紛一推彼一之職任非由將帥允濫或振臺會同辦理皆不可行 |
12 | 第七章 |
13 | 二旅占膽地亢其境內居民之身窮財虛無論保月敵國或他國懾蠶聲悉歸軍例三輪第八章 |
14 | 美國與歐洲各國領事官皆不得作公便論然其身家以及公文等伴非不得已母以軍例處之惟共財產與供職事宜皆不得邀免若違越軍例即照平民處治其木國不恤視為屈抑 |
15 | 第九章 |
16 | 通各國公使等駐翻軍旅杳踞之國者其與敵國所辦交涉事宜逐皆停止紅按常例將帥應姑認乙如便於己國無異 |
17 | 第一十章 |
18 | 按軍例驥國既占踞地亢則簪稽人民徵收稅課等權自當一之蓋欲措辦軍需保安寧旅而期於有成蓍非此則不可行也 |
19 | 第一十一三 |
20 | 凡一切殘忍之舉皆為我例所嚴禁與敵國戰後所胃之親或驗前因一所立之親若背乙亦為成例所麤禁至敬葉無度商議圖利公報私仇光為戟例所不霍軍士犯乙應從重州罰官井犯乙應加等治罪第一十一章 |
21 | 几犯上條所載禁例畔慨棚雌應由行軍法院照軍例審瓶懼遇罪當處死眷應請命於國屯方可施刑若道不及待則由將帥便宜行事可也第十一章 |
22 | 行軍法院審案分為一類凡本國律有明文捕無疑議覽一也太國律無明文而得以通行戰例處之乾一也或照本國律法或照通行戰例自由法院擇而從之其法院應如何建設方秉此懽由各國律法制定在美國軍營第類之罪案得由行軍法院承蹇其第一類之罪案則派員專審第十四章 |
23 | 軍士所行每籍不得已為詞其義指某事在所必行犬事方期有成然非循戟例仍不可行也第十五章 |
24 | 敵兵持械抵禦者殺傷之敵人之與敵國有益而與我國有損者生擒之各種財產分毀之道路折壞之河渠虞塞之敵營之事需爛載之於敵境苛歛糧草以充己風詐計唐書敵國此砧教若實出於不得己丑丑 |
25 | 皆可為之惟與敵所立之約斷不可背蓋軍士雖持械相國亦不外乎人道上則對天下則對九方為網塊 |
26 | |
27 | 楚於敵人以快己心而雪己恨敵人不抗拒而損傷之敵人既經孥覆復加刑罰倍用毒藥忒故燒腰敵境禾稼房屋等事皆為戰例所嚴禁而不可以不得己為諷總乙說卦雖屬可用而忠信不可廢且交載所以令其遠和若反令敵懷恨而背城借可乎 |
28 | 第十七章 |
29 | 南國不專恃兵力以決勝貢若能絕敵國之糧令其求和接軍仞亦月可行 |
30 | 第一十八章 |
31 | 故城被凰若敵將輻民出城以節省糧食我兵得以一回以速其降接雖甚風而裏急可行焉第一十九章 |
32 | 欲開蛾霸城例應先告守將以便老程婦季暨不軻戟者出城避害然不先行告知以期攻其不備亦不為違例 |
《第一十章》 |
1 | 交戰即兩國持兵角九則為公而不為私蓋忠論平時戟時民眾均為本國一體而同其休戚焉 |
《第一十章》 |
1 | 敵國人民亦為敵因隨其本國而禍福與其為 |
《第一十一章》 |
1 | 戟國例分兵民近代化道漸典故可乎 |
2 | 一第一十七章一兩國不專恃兵力以決勝負若能絕敵國之糧令其求和按軍例亦月可行 |
3 | 一第一十八章幽蔽城被國若敵將驪民出城以節省糧食我兵得以軸一河以通其降法雖甚厲而事急可行焉牡用一十九章 |
4 | 欲開炮蟲城例應先告守將以使老稱婦季暨不預戰者即城耀書然不先行皆無以期攻其不備亦不為違例 |
《第一十章》 |
1 | 交戰即兩國特兵角力則為公而不為私蓋無論左時戰時民眾均為本國一體而同其休戚焉 |
《第一十章》 |
1 | 敵國人民亦為敵國隨其本國而禍福與共焉 |
《第一十一章》 |
1 | 戰國例分兵民洲酬杯佩近代化遺漸興故民之不預戟者非出於不得已其身家財產名節等類皆得邀免損書 |
2 | 第一十一章 |
3 | 按古例敵民雖不預戟恒有旗滿奴僕強令遷徙以及殘殺等事此皆今例所嚴禁故散民之安分者非聲所不得已不可稍有擾累 |
4 | 第一十四章 |
5 | 蠻夷之邦仍行古例所有敵國之兵民老釋婦女無不撞為奴僕隅有保護則視為破格優待 |
《第一十五章》 |
1 | 厥美而洲諸國皆以保護敵民為例偶有擾及則為例外不得己之舉 |
《第一十六章》 |
1 | 軍旅占踞地亢得令其官吏立誓順服其不願立乾可以驅逐然官民雖未立誓若不離地自應順禍否則竟按軍法從事可也 |
《第一十七章》 |
1 | 按公法邦國相德有報復之例軍例亦然故敵國有似殘忍不法待我教我國可惡式報復在教化隆盛之國實不甘為乙然有時非此無以過其強暴馬第一十八章 |
2 | 照式報復之例其意在懲創敵之不饑不在昭雲己之仇恨非出於不得己之數實不可行肌或行凶亦不得肆行無度須先詳察敵之所為方可報復若不顧義理而事行報復誠恐兩國交戰終成為蠻夷乙相殺也 |
3 | 第一十九章 |
4 | 且 |
5 | 今邦國林立往來較前犬密自應以和平為常以交戰為變戟以令敵速和為要故兩國既已失和不如曹決勝賀人民之罹害尚淺 |
6 | 第三十章 |
7 | 邦國既成其犬人民既成共眾則兵事不可輕舉非軍國重大之故與不得已而自護以免屈抑教則不可行至於攻敵之法則戰例本於理義忠信而別無節制 |
8 | 第一十一章關泥酣酣書敵入 |
9 | 民等口 |
10 | 由早旅占踞地亢例將庫儲公項等物收在以請命於口本國至敵國之公地公房租項應由勝者徵收而房竟誰屬惟俟戰畢始定第一十一章 |
11 | 軍旅占踞地亢律法或收或廢以解民因皆屬權宜可行將來或永廢或復原惟俟戰畢始定第一十一章 |
12 | 軍旅占踞地方勒令居民充勇實保太子軍例若意才咀丑口在水守而以情告之則不為違例第一十四章 |
13 | 大抵教堂醫院暨各項善局學堂書院星臺博物院名畫館等處其財產均得免照一十章辦理然遇不得己之勢亦可暫用或徵取銀兩第一十五章 |
14 | 几人工精巧之物藏書之區魄酬訛酬繇以及惻星遠鐘員重機器均宜免於旨害雖遇圍城聶擊亦不可故意毀傷 |
15 | 第一十六章 |
16 | 土章所載之仲可以遷移鎖損者戰國得令共將帥牧回本國然究歸何國須俟立約而定按美國軍例皆不得故意毀傷出售充賞蓋不鍼民之私產也第三十七章 |
17 | 美國軍旅占踞地方所有居民之身家財產以及行教修善之舉皆當謹偽保護其婦女閏闢尤不可污犯違者嚴加懲治然仍得令居民捐輪軍需權振養瞻兵卒之責亦可暫借其數堂房屋船隻由畝等項匹口且咀 |
18 | 以資公用 |
19 | 第一十八章 |
20 | 民之私產非因犯法八官者不可擅據惟遇軍旅急謂可以暫用原主若末逃遣將帥應發給收執以便日後索虞 |
21 | 第一十九章 |
22 | 若淮地方官照舊供職則共倖精應由本處錢糧項下撥給惟現無責任者其捧精薪水皆行停出第四十章 |
23 | 兩戰國交涉事宜既無法律可以處置宜照諸國適例辨理 |
24 | 第四十章 |
25 | 軍務所在地亢肺暉俾將士皆得免於律法管輪雖保木國之境亦不縮地方律法所制第四十一章 |
26 | 以人為奴刀律例而不廚公法蓋役人如物實與理不貪羅馬律書會賦以天理論乙世人本皆平等是以奴僕逃八他國按歐洲各國法院所斷恒以自圭口口口川處之雖法院所在之國律例不禁菩奴亦未嘗交鬥第四十一章 |
27 | 敵國所蕃奴僕或被我兵孥覆或自逃來歸即作為自主論不復以奴僕視之其人既韻軍例得釋共權利即為公法所護無論彼固或舊主皆不得藉端素爨 |
28 | 第四十四章 |
29 | 軍旅經過地亢若虐侍居民毀壤房物麻僻榆竊指劫私行殺傷以及污辱婦女等事皆為律法所嚴禁應察其情節輕重量加懲治兵弁有犯此者該管官禁之不聽則立時殺之可也第四十五章 |
30 | 按今例軍士擊覆敵物作為公頭而不為私滅至抽取數分以為酬勞之費則屬地方律法而非通例也第四十六章 |
31 | 軍士出征敵國不得藉勢營私雖貿易之正者亦不可為武弁犯之應查其情節輕重或即行褫職或別加懲罰兵卒犯之則按其輕重議罰第四十七章 |
32 | 凡地方律法所禁之罪惡如凶殺殘傷放火滄劫污辱婦女等事美國兵卒在敵境為之不但在所必懲且按彼處律法其應得罪名如較本國為重而罪不至苑者即當照行 |
33 | 第四十八章關酬細附臥岫酬酬脾黯洲美國兵弁逃降敵國或被擒鳳或經交還皆應治以死罪至敵國兵弁投降美國者復經敵國擊覆處死或別加刑罰既末違軍例即補須購補報復第四十九章 |
34 | 敵國將士兵勇民團等或被觀或敗降辟論多寡皆作伴虜論 |
35 | 第五十章 |
36 | 士商人等隨軍而破擒皆作伴虜輪敵國君主興共姻蠅聊媒執政大臣公使醫凡興軍務有涉者若無段照而被擒亦作俘虜論 |
37 | 第五十章 |
38 | 軍旅將八某境遇民眾奉官抵禦則必視之為敵馴雌被擒者以浮虜待之可也又第五十一章 |
39 | 遇民眾韋起抵禦其執械被擒者若將帥按盜賊處治是為越權惟地方業經占踞而民眾反攻乾係違戰例不得賴以邀免 |
40 | 第五卜三章 |
41 | 敵國教士醫士以及醫院執事人等若被孥蓬均不得作伴虜論將帥若不國故拘留可以釋放如欲拘留或伊等請與擒兵同留則當以俘虜待之而豈用之以資互易可也 |
42 | 第五十四章 |
43 | 昔時兩國交戟之際偶有約會之舉或戟畢議和交質以保所約必踐惟近代交質罕見第五十五章 |
44 | 凡為質之人必作俘虜論按其位之尊卑而得之第五十六章 |
45 | 不得因伴屬敵國遂加懲罰亦不得陵辱損害以為報復至於監禁減食殺傷以及一切殘忍之舉皆不川口口任枉盧住巳江得行 |
46 | 第五十七章 |
47 | 几人立誓奉官為兵領有軍器者即可視為戰士而以敵處之甚至殺傷之均不為違例惟以敵兵之黑自出身之重卑而不願以戟士得之者是為奪其權利頭第五十八章 |
48 | 按公法既不分黑白遇敵國擒美國之土兵或售賣乙或以奴僕待乙我國應向其理諭若不聽從即當嚴為報復至報復之法按我國之例既不得擒人為奴祗可以死罪處之 |
49 | 第五十九章 |
50 | 敵人被捨若嘗有獲罪軍民之處而未經懲治者雖為俘風亦照罪犯訊競無罪巷亦得按報復之例而侍之 |
51 | 第六十章 |
52 | 將帥挾仇令軍士遇敵輒殺而不淮生擒者即為違例既不應生擒敵兵又不容己之敗兵就擒尤為涉於殘忍然遇軍勢危急賣難撓帶者殺而不擒則可蓋出於自護之不得己耳 |
53 | 第六十章 |
54 | 彼國軍士被傷仆地不復能執兵者雖此國業已定擬決鳩生擒亦不可殺乙 |
55 | 第六十一章 |
56 | 此國定擬決無生擒敵兵或指定某項士卒而不願予以生擒之利者則遇己之車旅敗績亦不得降敵以邀寬免 |
57 | 第六十一章 |
58 | 敵兵假用我軍號衣者若無顯而易見之記號以示區別戰敗不得邀以寬免 |
59 | 第六十四章 |
60 | 敵國車船裝載號衣者若被我兵奪蓬而將帥頒給我兵服用必加顯而易見之記號俾免溫而難分第六卜五章 |
61 | 假用敵國旗號以圖戰時謬誤即作背信論紳之者不得藉軍例保護 |
62 | 口 |
63 | 已沮樞一 |
64 | 第六十六章 |
65 | 我軍誤牧敵國降兵一日內得有確據知其所隸之蟲向於我國敗兵不願受降則殺之可也第六十七章 |
66 | 按公法自主之國莫不操有戰權故彼國雖無故啟釁音義攻我仍不得於例外苛待乙第六十八章 |
67 | 昔者邦國每以滅絕敵國斛事岑則意不在減敵惟藉兵力以成其所求是以無故屠戮或殺人以洩積忿者皆為違例 |
68 | 第六十九章 |
69 | 守邊戍卒不可零星殺之若意在一帶驅逐以令其藥地逃進則殺之可也滿則第七十章 |
70 | 几用毒藥置於井泉糧草之中或則以毒器攻敵者皆為近代戰例所嚴禁若此國用之則彼國可以置之例外決忠寬容 |
71 | 口 |
72 | 數人無力抵禦若擅行殺傷或令人殺傷之乾訓有一確據則處以苑罪敵人犯此經孥覆亦必處以死罪 |
73 | 第七卜一章 |
74 | 俘虜之衣服時辰表金銀珍寶等物除號衣不計冰在我營皆視為木人私物若強奪之為軍例所嚴禁況係無恥之舉乎如隨帶珍寶甚多則將帥取貴軍需而仍留少註俾原重不殺之用原主亦不得以私物索還 |
《第七十一章》 |
1 | 將弁被擒例地呈繳所佩刀劍敵國將帥或因夙慕其英勇或因其舊以仁義行我士卒則可賜還令之收存惟尚未釋放之先不得佩帶 |
《第七十四章》 |
1 | 敵人破擒因公而不因私則為國之伴而不為捨者之伴故將帥兵卒皆不得向俘虜私索贖金蓋釋放之權係屬國家行之而遵循定章也 |
《第七卜五章一》 |
1 | 巳才口才口咀才敵人被擒或拘留或囚禁以防脫逃皆可惟不得凌辱損害至拘禁之寬嚴將帥得隨時酌度而定之第七卜六章 |
2 | 敵兵被俘除勢所不能外址以合宜飲食供給並當以仁義待之若酌共材力別其樽卑而令工作以刺我國亦無不可 |
3 | 第七十七章 |
4 | 伴虜脫逃呵以追面殺之雜衡蟲蠶手覆不得處之以死或別加刑罰蓋按軍例俘虜脫逃不得作犯罪論祗可嚴加管束以免陳防然合眾設謀脫逃或設謀反攻我國者事洩應嚴加懲治雖以死罪處之亦可第七十八章 |
5 | 伴虜脫逃仍投本國軍營與戰若復經孥覆不得月有懲罰惟倍加嚴防而巴其憑信得以寬待者若逃而復覆則不在此例 |
6 | 第七十九章 |
7 | 敵人被傷面滿我兵孥獲當給予醫藥以資調治第八十章 |
8 | 口口口口几匝郡 |
9 | 兵弁被擒若洩本國軍情實係自辱之甚按近代軍例不得向俘虜刑訊軍情即共自供不實亦不得加蒿 |
10 | 彗 |
11 | 第八卜章衍雁伍暉敵國散隊兵勇不隨大營事以騷擾邊界為事而穿有號衣著一經擊獲仍當得以俘兵不可以盜賊待之 |
12 | 第八十一章 |
13 | 人民之合驟興戰或騷擾邊界劫掠財物或為別項中小法之事既不隨當亦未奉有號令為兵媚民反覆璽蠻罰菲藪兵可比若經孥覆即不得邀俘虜寬待工扁舊巨盜賊處之可也 |
14 | 第八十三章 |
15 | 一一兵冒用敵國號衣或穿民服八我營界內意圖探聽消息春一經擊覆即應作為奸細而殺之一第八十四章几散行兵勇或近地敵國人民若暗八我營界內以圖凶殺人命劫掠公文財物毀壤河渠道路割斷電線等事若經整獲皆不得邀俘虜宜得之例第八十五章 |
16 | 軍旅占踞地方洲論會否設官以行治理若居民羣起反次即以叛逆處之雖奉彼國命令紳之亦不得邀俘虜寬待之例即徒有其謀而未及行事亦可以叛逆處之 |
17 | 第八十六章酬僻輪例 |
18 | 兩國軍務所在地方必斷絕往來所有貿易通商信函通問入客遊曆等事概當禁絕例既通行自不必先行宣示然將帥給子護照淮其往來或淮通商或淮信函通間亦無不疏其有違犯而不遵例春嚴行懲治可也 |
19 | 第八十七章 |
20 | 敵國公便若前來我國共經過軍務所在地方可酌度情形給予護照若不給予亦不得視為開罪於彼國共護照率由執政者頒發非下僚所得擅給第八十八章 |
21 | 暗中探聽消息或施詐計以得消息皆作奸細論驛論消息己得未得己達未達若經孥覆皆可以死罪處之 |
22 | 第八十九章 |
23 | 我國入民無論有無職任若陪通消息於敵者即不間共如何得知必以死罪處之第九十章 |
24 | 軍務所在地方境內即行軍例若未奉官而通信於敵或與敵往來者按通例皆作奸細諭第九十章 |
25 | 凡奸細罪從重擬雖祗以軍情小節通知於敵亦作奸紅論而以死罪處之 |
26 | 第九十一章 |
27 | 軍旅占踞地亢其居民若以我營消息達之彼國乾即作奸紀論而以死罪處之 |
28 | 第九十三章 |
29 | 行軍必需響道若居民無甘心來充教可以勒令為之 |
30 | |
31 | |
32 | |
33 | |
34 | |
35 | 引 |
36 | 也 |
37 | 第九十章 |
38 | 凡奸細罪從重擬雖祗以軍情小節通知於敵亦作奸紀論而以死罪處之 |
39 | 第九十一章 |
40 | 軍旅占踞地末其居民若以我營消息連之彼國乾即作奸紀論而以死罪處之 |
41 | 第九十州章 |
42 | 行軍必需嚮導若居民禍甘心來充者可以勒令為之 |
43 | 冒月第九十四章 |
44 | 滿敞充當嚮導若出於遇勒而非甘心為之者自當免於木國罪罰 |
45 | 第九十五章 |
46 | 居民甘心紳敵充富嚮導者即作奸細論而以死罪處之 |
47 | 第九十六章 |
48 | 我民甘心引敵八境者皆作鍼犬逆而按律嚴懲可也 |
49 | 第九十七章 |
50 | 充嚮導者若故意引入迷途應以死罪處之第九十八章 |
51 | 几未奉官而暗中通敵苞按軍例皆作好細論軍旅征伐敵國其地國人民或矯居或游應者亦不外乎此例若狐特淄雖通儔他國或與居民通儒皆不可擅行違者輕則驅逐出境重則嚴如懲罰第九十九章 |
52 | 几為軍營齎送公文而途次被執者若服以號衣當了 |
53 | 以俘虜待乙若非士卒亦無軍服則揆情不以此待之可也 |
54 | 第百章 |
55 | 凡暗人敵國軍旅界內寄信以圖利本國眷若經整覆不得邀俘虜寬待之例自宜揆情而易行處治第百章 |
56 | 兵弁以詐計害敵既不違背軍例亦不為恥然共涉於奸暗乾既難隄坑且關係重丸若經整遇可以死罪處之 |
57 | 第百一章 |
58 | 几犯奸賣叛逆等罪者則按軍例不分男女律處治 |
59 | 第百一章 |
60 | 几犯奸賣叛逆等罪均不得邀互易俘虜之例欲行乙必須國主特淄或地方遼選將帥權宜而行方輒第百四章 |
61 | 凡敵人犯奸細等羅其計已成而還歸本國軍旅巷若經學理福可以心懷直測嚴行拘禁不得以原罪口 |
62 | 懲之 |
63 | 第一百五章軸加船來等 |
64 | 仞 |
65 | 互易伴虔必須持平如病傷者易病傷有等級者易有等級且男有章程為彼此所必連如限定若干時日方得八隊交戰等事 |
66 | 第百六章 |
67 | 如以一大員易若下兵弁須彼此寫立約據奉國主允淮或將帥權宜而行之可也第一百七章 |
68 | 兵弁被擒應將等級據實供認不得以大統爪希圖易於互易亦不得以小為大糞邀優焦選者或敵國堅留不易或既易而本國男加懲罰皆可第百八章 |
69 | 此國伴虜較多彼國無以互易或以金贖之或以糧餉衣服等項軍需贖乙然非執政者允鹿則不得行焉 |
70 | 姊端百九章 |
71 | 鸞淨口口媼咀己互易伴虜係屬可行而無必行之勢若無灑行軍約詈明則此國不得以必行曲追索彼國亦不必應允几軍約此國荀不遵之則彼國可以廢弛第百十章 |
72 | 欲互易浮處其人須已經整獲禍砌酬剛關雕雕且須先將人數品級開明查核辨理第百十一章 |
73 | 彼國執白旗而來此國並無必接之責即或接八營壘亦不可不慎猛防範此等往來以少滿責第百十一二 |
74 | 兩軍業己交戰而敵國常場執白旗前來接之雖屬可行然既接之意留之以待戰畢宋為背儔兩軍戰時不必因忽見白旗遂行停息第百十一章 |
75 | 戟中遺使執白旗前來使被殺傷不得以違例而有所斥責 |
76 | 第百卞四章 |
77 | 使者謂曰旗前來探聽消息查有確據即可以奸細 |
78 | 處之惟執白旗以通往來其例綦軍而不可廢故假之以飾詭孔雖堪痛恨然慎勿草蠶恐致貽闕第百十五章 |
79 | 城池被聶按常例應豎黃旗標明醫院所在俾免炮擊兩軍交戰之時其隨軍醫幕亦賴此例保護第百十六章 |
80 | 如敵國不豎黃旗求免艮將亦每請其標明醫院醫幕之所在以免謨傷共建旗設標之處理宜寬免非不得己而擊之恥莫甚焉 |
81 | 第百十七章 |
82 | 若假此等旗塊以作別用則為背儒殊堪痛恨敵國從此無論有無旗號處所一作處之可也第百十八章 |
83 | 將帥圍城有時誥守城官弁將博物館皇臺書庫暨存儲名晝等伴處所標記以免毀傷第一百一十九章醜雌例 |
84 | 俘虜除互易外更有憑信釋放之例且口丑莊且口莊丑且勺屢怕侶把至怛第一百一十章 |
85 | 所謂憑信釋放眷保將其人不可為之事一一指睨彼若輪誠允許照行我即儔而釋之第一百一十一章 |
86 | 俘虜憑儔釋欣雖德人人自行立純然非私立也第一百一十二章 |
87 | 憑信釋放係先將章程訂明其人既允恪遵或釋回故上或仍留敵境而稍聽自由第一百一十一章 |
88 | 外之舉 |
89 | 第一百一十四章 |
90 | 憑儔釋放者若書信也經學覆必以死罪處之故應由兩國登朋存記以免屈抑 |
91 | 第一百一十五章 |
92 | 其刑記魃將浮虜之姓名品級壽細登錄兩國各執一分為據 |
93 | 第一百一十六章 |
94 | 勺 |
95 | 屯咀憑信請釋惟有職者得道為之然非有阻隔不能通閤載必先謂其上司允臘方可舉行第百二十七章 |
96 | 末弁士卒欲請憑信釋放必謂其本國有職之官轉患否則不為公事其人同國作為軍營私逃論可以死罪處之惟被敵拘留日久而無官以代達者得邀格外寬免 |
97 | 第百一十八章 |
98 | 憑信釋放之例在戟場不得行之雖戟後亦不得將一旅之兵率行一放而不照例具綿彼一若捨兵葛聽徒皆以憑信而釋放乙則我國不遵而祖如無有可也關關姒讎伽別 |
99 | 第百一十九章 |
100 | 將帥遇守城力竭定款而退若以情月不得已可討明共兵弁耒經互易必不從軍直侯立和而後己第百一十章 |
101 | 憑信釋放聲大抵皆許未經互易必不從軍意謂必不攻敵背儒者得以死罪處之非謂不得服役於本 |
102 | 國如募勇教輟達造炮臺寨里雌圍彈壓本國土匪攻擊他國以及在本國辦理一切文職事宜或出使外國皆廚可行而不媚背信也第百一十章 |
103 | 官弁得以憑儔釋放設本國拒而不納自應旋回敵營仍為伴虜若敵國亦不收納則共遵約之責已卸遂得自由 |
104 | 第百一十一章 |
105 | 憑儔釋放之例此國願行之與否或行之應遵何等章程即官以號令曉喻各軍並當知照敵國以免錯興 |
106 | 賣 |
107 | 第百一十一章 |
108 | 敵國不得釋放伴虜而勒令憑信允遵共俘虜謂之敵國亦不必盡行允潤擇而釋之可也謂之與否雖在俘虜而允准與否則由敵國王之第詳百一卜四章 |
109 | 軍旅占踞地充將帥可勒令官紳出具保結以防不測若不觀其結則可將官紳孥獲或拘留乙或囚禁 |
110 | |
111 | 之 |
112 | 銅一百一十五章酣岫忤註降等 |
113 | |
114 | 戰者欲緩戰應立停兵特約係由兩國秉大權者斛 |
115 | |
116 | |
117 | 議立停兵特約而無明訂章程則軍務所在地方一律鳳兵若別訂章程須詳細記載謹慎遵循若此國故犯明懷彼國可將其全約廢池第一百一十七章 |
118 | 停兵特約有通行者酬有限制乾雌共時之久暫亦有明旨未討之則其未定者此國鳩論何時欲復行開戟可以知照彼國而為之第百三十八章 |
119 | 停兵特約或意在講和或意在寬期備戰皆不必逆點惟既已立約無論何意在所必遵第一百三十九章 |
120 | 兩國遵約之責自所定之日滿始將帥遵約之意自啼川口川接到本國明諭為始 |
121 | 第一百四卜章 |
122 | 軍務所在地充將帥得以議立停兵特約惟須兩國執政允淮方可施行 |
123 | 第百四十章 |
124 | 議立停兵特約則軍務所在地方居民往來等事或律禁止或允淮而明訂章程皆可若耒言及則遇戟自應律辦理 |
125 | 第一百四十一章 |
126 | |
127 | |
128 | |
129 | 電 |
130 | 械糧草織火等伴若無明言亦不可傷損第一百四十五章 |
131 | 停兵特約此國若顯為背犯則彼國遵約之責自佩第一百四十六章 |
132 | 停兵特約既立士卒偶犯而破獲眷仍以俘虜論而惟長官是問並請彼國贈補呵也第百四十七章 |
133 | 兩國遣使議和怛有先立停兵特約若議和面末立停兵特約者雖公便會議兩國交戰如故第一百四十八章按通例不可指定敵國兵弁平民人譚令我軍逢之即殺因紳軍例所嚴禁設此國出示令人行凶貝彼國勢必倍加報復故截化隆盛之國以出示獎勵行固等事為可恥莫甚蓋蠻夷之風也第一百四十九章酣逆之 |
134 | 仞 |
135 | 凡民眾結黨執兵抵禦無論意在改易君國政務或意在更接臣宰皆作叛逆綸 |
136 | 十八第一百五十章 |
137 | 民眾結黨執兵為國權相爭而各以為是者則謂之分爭 |
138 | 第一百五十一章 |
139 | 數省叛而自立者則詣之內真第百五十一章 |
140 | 遇本國心懷仁義按交戰通例以待逆黨不得作為詔之為國局外之國亦不得援引木國此舉遂認逆黨為自主之國 |
141 | 第百五十一章 |
142 | 几與逆黨互易俘虜議立軍約逋文稱以職銜接待執白旗之人占踞逆地宣示以軍例治理酬振勒捐暨別項按照兩國交戰之舉皆不得作為謂之為國蓋謂之術數而非謂之為國也究竟其斛國與否須俟勝買已決方能定之 |
143 | 第一百五十四章 |
144 | 雖以戟例處逆黨若逆首破擒而無特立寬免之條仍以叛逆處之鄙細桐洲酬 |
145 | |
146 | 第一百五十五章 |
147 | 兩國交輸兵民判然各異若與地方逆黨交驗則居民既有忠好之則而奸民又有差等之分如有道心而無逆行未持器械而仍資助逆黨等情第一百五十六章 |
148 | 逆黨所在地充其居民之忠於國競自應悉心保護以免殃及故推振勒捐等事必由將帥酌量分別行之其從逆巷應較敵國平民待之尤嚴關岫若本國允准則令之立誓煩從或解人為質皆即其不允者或驅逐或囚禁或懲罰至其能否信之則在將帥與其木國裁蠶 |
149 | 第一百五十七章 |
150 | 我國軍故按例調遣乾道地方居民執械慨阻即視為爭戰而以數逆處之可也 |
151 | 副教習隕匡莒牒同校 |
152 | 巳甘實北司 |
153 | 章程即當以號令曉喻各軍並宮知縣敵國以免錯點 |
154 | 賣 |
155 | 第百一十一章 |
156 | 敵國不得釋放俘虜而勒令憑儔允遵其俘虜謂之敵國亦不必盡行允准擇而釋之可也謂之與否雖在浮虜而允淮與否則由敵國主之第寸百一十四章 |
157 | 軍旅占踞地充將帥可勒令官紳出具保結以防不測若不願其精則可將官紳孥獲或拘留乙或囚禁 |
158 | |
159 | 咳 |
160 | 第百一十五章乾降等 |
161 | |
162 | 戰者欲緩戰虹立停兵特約係由兩國秉大權者緘 |
163 | 第一百三十六章 |
164 | 議立停兵特約而皿明訂章程則軍務所在地亢律停兵若別司章程須詳細記載謹慎道循若此國故犯明懷彼國可將其全約廢弛第一百一十七章 |
165 | 停兵特約有通行者酬繹那所有限制乾雌其時之久暫亦有明旨未討之則其未定舂此國鳩論何時欲復行開戰可以知照彼國而為乙第百兒十八章 |
166 | 停兵特約或意在講和或意在寬期備戰皆不必逆親惟既已立約無論何意在所必遵第百三十九章 |
167 | 兩國遵約之實自所定之日為始將帥遵約之責自可 |
168 | 接到本國明諭為始 |
169 | 第百四卜章 |
170 | 軍務所在地方將帥得以議立停兵特約惟須兩國執政允淮方可施行 |
171 | 第百四十章 |
172 | 議立停兵特約則軍務所在地方居民往來等事或律禁止或允淮而明訂章程皆可若未言及則遇戰自應一律辦理 |
173 | 第一百四十一章 |
174 | 兩國雖已停兵不可作紳暫行和好蓋不過緩戟而仍為敵也 |
175 | 第百四十一章 |
176 | 遇攻城守城立有停兵特約者不但攻城者不得乘機聶擊即掘濠築畢亦必停止論者均忒異議惟守城者得以乘間修袖城垣興否公法家既論有各殊則條約務須言明方免錯誤 |
177 | 第百四十四章 |
178 | 守城者寫立降書晝押後不得乘間毀壤城垣即軍遭 |
179 | 械糧草炮火等仲若無明言亦不可傷損第百四十五章 |
180 | 停兵特經此國若顯為背犯則彼國遵約之實自佩第百四十六章 |
181 | 停兵特約既立士卒偶犯而破獲著仍以俘虜論而惟長官是間並請彼國贈補可也第百四十七章 |
182 | 兩國遣使請和恒有先立停兵特約若議和而未立停兵特約蓋雖公使會義兩國交戰如故第一百四十八章黼按通例不可指定敵國兵弁平民人等令我軍逢之即殺因紳軍例所嚴禁設此國出虎令人行亂則彼國勢必倍加報復故教化隆盛之國以出求獎勵行凶等事為可恥莫甚蓋蠻夷之風也第一百四十九章酣細逆之 |
183 | 例 |
184 | 几民眾結黨執兵抵禦濫論意在改易君國政務或意在更撫臣宰皆作叛逆論 |
185 | 口口韋 |
186 | 仁 |
187 | 第一百五卜章 |
188 | 民眾結黨軌兵為國權相爭而各以為是者則謂之分爭 |
189 | 第百五十章 |
190 | 藪省叛而自立者則謂之內變第百五十一章 |
191 | 遇本國心懷仁義按交戰運例以侍逆黨不得作為詔之為國局外之國亦不得援引本國此舉遂詔逆黨為自主之國 |
192 | 第百五十一章 |
193 | 几與逆第互易俘虜議立軍約通文稱以職銜接待執白旗之人占踞逆地宣示以軍例治理機振勒掘暨別項按照兩國交戰之舉皆不得作為謂之為國蓋認之為敵而非謂之為國也究竟其篇國與否須俟勝負已決方能定之 |
194 | 第一百五十四章 |
195 | 雖以戰例處逆黨若逆首被擒而無特立寬免之條仍以叛逆處之誦蠅軸帥酬令 |
196 | 把 |
197 | 第一百五十五章 |
198 | 兩國交國兵民判然各異若與地方逆黨交驗則居民既有應好之則而奸民又有差等之分如有逆心而無逆行未持器械而仍資助逆棠等情第一百五十六章 |
199 | 逆黨所在地充其居民之忠於國者自應悉心保譙以免殃及故檻淚勒捐等事必由將帥酌童分別行之其從逆眷應較敵國平民待之尤嚴暉關岫非若本國允淮則令之立誓順從或解人為質皆可其不允者或驅逐或囚禁或懲罰至其能否信之則在將帥與其本國王駕 |
200 | 第百五十七章 |
201 | 我國軍旅按例調適者迴地方居民執械爛阻即視為爭戰而以叛逆處之可也 |
202 | 副敦習隕匡丘惜同枝 |
203 | 巳貢玉一司 |
204 | 第百一十七章 |
205 | 停兵特約有通行者有限制乾翩睡共時之久暫亦有明訂未訂之別其未定替此國辟論何時欲復行開戟可以知照彼國而為之第百三十八章 |
206 | 停兵特約或意在講和或意在寬期備戰皆不必逆料惟既己立約無論何意在所必遵第百三十九章 |
207 | 兩國遵約之責自所定之日紳始將帥遵約之貢自可 |
208 | 接到本國明諭紳始 |
209 | 第百四卜章 |
210 | 軍務所在地方將帥得以議立停兵特約惟須兩國執政允淮方可施行 |
211 | 第百四十章 |
212 | 議立停兵特約則軍務所在地方居民往來等事或一律禁止或允淮而明訂章程皆蠅若未書及則遇戰自應律辨理谷第一百四卜一章 |
213 | |
214 | |
215 | |
216 | 城者寫立降書晝押後不得乘間毀壤城垣即軍可 |
217 | 械糧草酸火等忤若血明言亦不可傷損第一百四十五章 |
218 | 停兵特約此國若顯為背犯則彼國遵約之責自佩第一百四十六章 |
219 | 停兵特約既立士卒偶犯而破獲乾仍以俘虜論而惟長官是間並請彼國黯袖可也第百四十七章 |
220 | 兩國遣便議和恒有先立停兵特約若議和而末立停兵特約者雖公使會議兩國交戰如故第一百四十八章禍按通例不可指定敵國兵弁平民人等令我軍逢之即殺因為軍例所嚴禁設此國出示令人行亂則彼國勢必倍加報復故截化隆盛之國以出示獎勵行山等事為可恥莫甚蓋蠻夷之風也第一百四十九章酣七訓逆之 |
221 | 例 |
222 | 凡民眾結稟執兵抵禦洲論意在改易君國政務或意在更換臣宰皆作叛逆論 |
223 | 且口汪莆 |
224 | 第百五十章 |
225 | 民眾結焦執兵為國權相爭而各以為是者則謂之分爭 |
226 | 第百五十章 |
227 | 敷省叛而自立者則謂之內變第百五十一章 |
228 | 遇本國心懷仁義按交戰通例以待送無不得作為謚之為國局外之國亦不得援弓木國此舉遂詔逆黨為自主之國 |
229 | 第百五十一章 |
230 | 几與逆黨互易俘虜議立軍約邇文稱以職銜接待執白旗之人占踞逆地宣示以軍例治理鱗派勒捐暨別項按照兩國交戰之舉皆不得作為認之為國蓋認之為敵而非謂之為國也究竟其為國與否須俟勝買已決方能定之 |
231 | 第百五十四章 |
232 | 雖以戰例處逆黨若逆首被擒而無特立寬免之條仍以叛逆處之軸蠅洲帥加暉令 |
233 | 第百五十五章 |
234 | 兩國交戰兵民判然各異若與地方逆黨交戰則居民既有忠好之則而奸民又有差等之分如有逆心而無逆行未持器械而仍資助逆黨等情第一百五十六章 |
235 | 逆黨所在地亢其居民之忠於國者自應悉心保護以免殃及故擁恢勒措等事必由將帥酌量分別行之其從逆答應鞍敵國平民待之尤嚴幄關雌非若本國允准則令之立誓順從或解人紳質皆即其不至者或驅逐或囚禁或懲罰至其能否信之則在將而與其本國裁執 |
236 | 一第一百五十七章蠅仇國軍旅按例記適苞遇地方居民軌械欄阻即視綦爭戰而以叛逆處之可也 |
237 | 副敦習雌匡丘付同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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