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王之政,关市不徵,而《周礼》太宰所职,有关市之赋权,亦仁政所不废也。泉自台湾既入版图,海舶远通,而晋江南关外始设关税。盖国家柔远惠商,非若有明之时,中官四出,奸民夤缘,始以病民,继并病国也。夫货物之聚,经费爰资,而崇本抑末,谋猷亦寓。要在司其事者,无额外之科,无中饱之患,使惠泽得以旁流,而胥役亦无难于稽察也。志榷政。 |
2 | 国朝康熙二十二年,自台湾入版图后,靖海将军施琅请设海关。是年始设命户部司官一员,榷徵闽海关税,一年一更。至雍正七年,议归巡抚兼管泉州海关,越后巡抚转委道府权徵,今复归镇闽将军辖理。关设在南门外等处,凡商船越省贸易出入者,官司徵税。 |
3 | 南门外税口一所 |
4 | 法石税口一所 |
5 | 蚶江税口一所 |
6 | 马头山口一所 |
7 | 安海税口一所 |
8 | 臭泥哨一所 |
9 | 陈埭哨一所 |
10 | 通省税额徵银六万六千五百四十九两零,又铜筋水脚银七千两,共银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零。现在此处各口徵税,只就船只出入多少徵收报解,原无定额。 |
11 | 又杂税各款 |
12 | 一车桥盐税一千五百九十两,原归场徵,就盐每担徵银一分,按月解府汇总,除正额外羡馀银两按月造报解司。 |
13 | 一浔美场盐税一百六十两,附入车桥盐税并徵。 |
14 | 一浔、𬇞二场丘船引税银三百四十七两零一分八厘四毫零。 |
15 | 一船网渔税银五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四厘。 |
16 | 一府额县徵船引税银一百九十一两二钱一分六厘。 |
17 | 一牛税银三两。 |
18 | 各处货船到关,即令该商将货物舱口据实开单,投管关衙门过朱,立即查验,算明税课,令商亲填单簿,将红单给商,每日两次放关,随放随即验单截角,再于单尾用戳记将到关、放关日期填明,以便稽查。其有任胥吏勒索阻滞者,查出治罪。 |
19 | 厦门商运船只,不许越赴泉州府属之蚶江口渡儎。泉州府属之蚶江口商、鱼船只,往江、浙及福州省城、福宁、福安等处贸易,责令蚶江通判查察挂验放行,如有违例偷渡台湾、人照不符及夹带禁物等项,查拿究治。 |
20 | 福宁、兴化、泉州、漳州等府所属沿海小港,及台湾府属各处小港,均责成沿海各属及守口员弁实查禁。如有拿获无照船只私渡者,船户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倘有夹带违禁货物出口者,各照本律分别治罪。有照商船因风漂泊收岸者,守口员弁验明牌照放行。 |
21 | 淡水内渡商民,免其给照,饬令取具行铺认保,开明姓名、年貌、籍贯,由船户持交管口员弁,验戳放行。 |
22 | 渡台商民不由行保人等查明出结,报明该管同知衙门给照挂验。私自偷渡者。照私渡关津律治罪。行保人等知情故纵者,一体坐罪。 |
23 | 闽广贩货进天津口,按原定章程减半纳税。如货物一百斤,只按五十斤收税。每银一百两,按七六折扣收银两,由本地赴奉天贩运米石进口之海船,每粮一百石。江、浙、乍浦、上海贩货进口之河船,每货物一百斤。均按七六折扣收税银。 |
24 | 客商漏税,照律治罪,货物一半入官。若所漏之税为数无多,分别议罚,免其究治。闽海关如所漏之税止数钱至一两者,倍罚其税。一两以上至三两者,三倍其税。三两至五两者,五倍其税。五两以上者,照律办理。 |
25 | 海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歇不报,及虽报而不尽不实者,分别治罪,货物入官。 |
26 | 凡铁筋、铁货、废铁,令海关监督严禁出洋,其有变卖与商、渔船只潜出外洋者,照筋数多寡,分别治罪。 |
27 | 各处船只出口,准带煮食铁锅,其有额外多带铁锅出洋者,照废铁出洋例治罪。沿海樵采带船只,每船止准带铁锅一口,每人止准带斧斤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过十人,令地方官于照内注明,出入查验,若有夹带出口及进口缺少者,均严行究治。 |
28 | 直省徵收落地税银在府州县城内者,照例徵收,其在乡村者全行禁革。以上查则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