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大清律例 |
3 | 卷十 |
《戸律》 |
《戸律·婚姻》 |
《戸律·婚姻·男女婚姻》 |
1 |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眀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 |
2 | 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曽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不用此律○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以原定已成婚者離異○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並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為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十 |
3 | 條例 |
4 |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
5 |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
6 | 一招壻須憑媒妁眀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壻養老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
7 | 一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 |
《戸律·婚姻·典雇妻女》 |
1 | 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 |
2 | 條例 |
3 |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并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衆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近邉充軍屬有司者發邉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 |
《戸律·婚姻·妻妾失序》 |
1 |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 |
《戸律·婚姻·逐壻嫁女》 |
1 | 凡逐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
《戸律·婚姻·居喪嫁娶》 |
1 | 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奪並離異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聴從守志追還財禮巳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 |
2 | 條例 |
3 | 一孀婦自願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母家統衆强搶者杖八十其孀婦自願守志而母家夫家搶奪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照强娶律加三等未成婚婦女聴回守志已成婚而婦女不願合者聴如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照威逼例充發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照本律從重論 |
《戸律·婚姻·父母囚禁嫁娶》 |
1 |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減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
《戸律·婚姻·同姓為婚》 |
1 |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 |
《戸律·婚姻·尊卑為婚》 |
1 |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親屬相姦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壻及子孫婦之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若娶已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 |
2 | 條例 |
3 | 一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于有律應離異之人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聴各該原問衙門臨時勘酌擬奏 |
4 | 一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茍合成婚者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科斷 |
5 | 一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臨時勘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聴從民便 |
《戸律·婚姻·娶親屬妻妾》 |
1 | 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姦論其曽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兄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妾各減二等○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並離異 |
《戸律·婚姻·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
1 |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財禮入官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
《戸律·婚姻·娶逃走婦女》 |
1 | 凡娶犯罪逃走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㑹赦免罪者不離 |
《戸律·婚姻·強占良家妻女》 |
1 | 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婦女給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
2 | 條例 |
3 | 一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勲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候 |
4 | 一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者照巳被姦占律減一等定擬若巳被姦汚而婦女自盡者照強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斬監候未被姦汚而自盡者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監候 |
5 | 一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誘隨行止於幫同扛擡照未成婚減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汚為從者審係助勢濟惡減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逼誘随行止於幫同扛擡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
6 | 一凡聚衆夥謀搶賣路行婦女仍照定例分别首從問擬外其有並非夥衆及搶奪非路行婦女若踈逺親屬圖財强賣者均照例擬絞奏請倘期功卑幼謀占資財貪圖聘禮將伯叔母姑等尊屬用强搶賣者擬斬監候 |
《戸律·婚姻·娶樂人為妻妾》 |
1 | 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註册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敘用 |
《戸律·婚姻·僧道娶妻》 |
1 |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
《戸律·婚姻·良賤為婚姻》 |
1 |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
《戸律·婚姻·出妻》 |
1 | 凡妻無應出及義絶之收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若犯義絶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逃而改嫁者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俱不坐○若由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 |
2 | 條例 |
3 | 一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絶犯姦者不在此限 |
4 | 一期約已至五年無過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聴經官告給執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
《戸律·婚姻·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
1 | 凡嫁娶違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已若男年二十嵗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㑹赦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財禮若娶者知情則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
2 | 條例 |
3 | 一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民的决紳衿依律納贖令其擇配 |
4 | 一福建臺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叅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徃來番社違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
5 | 一湖南省所屬未薙髪之苖人與民人結親俱照民俗以禮婚配須憑媒妁寫立婚書仍報眀地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姦拐販賣嫁妻逐壻等事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賈客民未經入籍苖疆踪跡無定者概不許與苖民結親如有私相連結滋事者按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議處至溪峝深居苖猺有願與民人結親者亦聴其自便悉照前例辦理 |
6 | 大清律例卷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