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賦役 |
2 | 土田租賦 |
3 | 「禹貢」三壤、「周官」九賦,凡以民生攸系而國儲出焉。台屬閩之海東郡,昔患土滿、今患人滿,地不加闢、賦不加增,所入恆至不敷。軍需歲靡帑金十數萬,取之內郡。此台民生計無日不上廑宸慮也。夫納總、納秸,不責於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輕於磽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優渥,加意懷柔,履畝區方,爰照輕則,以定章程;更嚴經界,以御強暴。雜稅酌其平養廉獨處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歟!志賦役。 |
4 | 土田 |
5 | 租賦 |
6 | 土田 |
7 | 台地田園,十分曰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丘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甲折內地弓步,計一十一畝。 |
8 | 台灣府 |
9 | 舊額田園,實在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園一萬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 |
10 |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墾田園共三萬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零。連前通府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厘零;田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厘零,園三萬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厘零。 |
11 |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墾田園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厘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厘六毫零,園二千零九甲二分三厘七毫零。 |
12 |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上則二甲四分二厘零、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
13 |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 |
14 | 雍正五年,豁免水衝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田上則四十一甲六分九厘零、中則一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下則一百零九甲六分九厘零,園上則二十七甲零一厘零、中則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下則八十六甲五分五厘四毫零。 |
15 | 雍正八年,豁免水衝圯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田上則四分三厘、中則一甲六分一厘零、下則二十一甲五分三厘零,園上則一甲八分六厘零、中則二甲三厘零、下則二十七甲九分零。 |
16 | 乾隆二年,豁免水衝沙壓田園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厘零;田上則一十四甲五分三厘零、中則二十五甲二分六厘零、下則四百六十二甲零三厘零,園上則七甲六分、中則一十一甲八分、下則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 |
17 |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厘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厘零,園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 |
18 |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五萬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厘零;田一萬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厘零,園三萬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厘零。 |
19 | 又,澎湖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
20 |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考台灣府舊額田園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甲二分六厘零,遞年增墾至雍正六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一百六十五申七分二厘零。雍正七年起奉文化甲為畝,至乾隆二十六年止,續墾田園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三厘零。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又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二厘零。 |
21 | 台灣縣 |
22 | 舊額田園,實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零,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零。 |
23 |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園七十九甲五分四厘零。 |
24 |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厘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零,園一百零一甲零三厘零。 |
25 |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零;田三十七甲零三厘零,園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零。 |
26 |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零,園六十九甲九分九厘。 |
27 |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零,園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零。 |
28 |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零;田五申六分一厘零,園八十二甲二分一厘零。 |
29 |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五厘零,園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零。又各裏自實新墾田園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零;田一十甲五分,園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零。 |
30 |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厘,園二十五甲零五厘零。 |
31 |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田九甲九分二厘,園二十三甲七分九厘。 |
32 |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零;田八甲九分三厘,園九十五甲二分三厘零。 |
33 |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田三分,園一十甲八分四厘。 |
34 |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九甲九分六厘;田三分,園九甲七分六厘。 |
35 |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園一十三甲五分。 |
36 |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園五甲九分。 |
37 |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厘。 |
38 |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零。 |
39 |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厘。 |
40 |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
41 | 雍正三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
42 |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零,園五甲五分六厘零。 |
43 | 雍正七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零;田三甲八分,園六十甲四分八厘零。 |
44 | 雍正八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零,園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 |
45 |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零,園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零。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厘零。 |
46 |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園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厘零。 |
47 | 雍正十一年,新墾下則田二甲七分五厘零。 |
48 | 雍正十二年,續墾下則園七甲三分。 |
49 | 乾隆五年,升科下則田園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零,園三十一甲五分一厘零。 |
50 |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墾並撥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厘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厘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零。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厘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園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 |
51 | 雍正五年,豁免水衝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 |
52 |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 |
53 |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 |
54 | 乾隆二年,豁免圯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
55 |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
56 | 以上共豁免並撥歸,共上、中、下則田園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厘零,園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 |
57 | 通縣合計,除豁免、撥歸外,實在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厘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厘零,園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六厘零。 |
58 | 乾隆十九年,新墾下則田一甲六分五厘零,下則園五分五厘零。 |
59 |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田一甲五分六厘零,下則園一十二甲一分七厘零。 |
60 |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兩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九分三厘零。 |
61 |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二百二十一甲七分一厘零;內田四千六百五十甲八分二厘零,園七千五百七十甲八分八厘零。 |
62 |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二百二十七甲四分一厘;田一百五十七甲五分三厘,園六十九甲八分八厘。 |
63 | 通聯合計,除升豁外,實在田園一萬一千九百九十四甲三分零;內田四千四百九十三甲二分九厘零,園七千五百零一甲零。 |
64 |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
65 | 鳳山縣 |
66 | 舊額田園,實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園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零。 |
67 |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園二百五十九甲零。 |
68 |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園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 |
69 |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園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 |
70 |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園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 |
71 |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園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 |
72 |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園九十六甲零四厘。 |
73 |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園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又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園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 |
74 |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園二十六甲零五厘。 |
75 |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園三十三甲八分。 |
76 |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園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 |
77 |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園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 |
78 |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園七十四甲三分零。 |
79 |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園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 |
80 |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園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 |
81 |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田二甲六分四厘,園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 |
82 | 康熙四十年,新墾下則園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
83 |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三分。 |
84 |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六甲五分。 |
85 |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墾下則園七十六甲四分。 |
86 |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旱園六甲八分零。 |
87 |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旱園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
88 |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田六甲八分四厘零,園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 |
89 |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田四甲零三厘零,園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 |
90 |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園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又新墾下則園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
91 | 雍正九年,台灣縣撥歸鳳邑新、舊墾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園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二分。 |
92 | 雍正十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三分。 |
93 |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園三十甲三分七厘;田一十三甲五分,園一十六甲八分七厘。 |
94 |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並收台邑田園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厘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園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厘零。連前通計,共田園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零。 |
95 |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舊額、新墾田園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 |
96 |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六十甲四分七厘零。 |
97 | 乾隆五年,新墾下則田五甲六分。 |
98 |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
99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厘零,園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厘零。 |
100 | 乾隆十四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厘零。 |
101 | 乾隆十五年,新墾下則田五十八甲六厘零。 |
102 | 乾隆十七年,新墾下則田一甲七毫。 |
103 |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五分三厘零。 |
104 |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田園三十三甲一分六厘零;內田三十甲六厘零,園三甲一分零。 |
105 | 乾隆二十三年,新墾下則田七畝二分零。 |
106 | 乾隆二十四年,新墾下則田園一百二十五頃零一畝九分零;內田四十五頃七十三畝一分零,園七十九頃二十八畝八分零。 |
107 | 以上乾隆十四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共一百零三甲八分八厘、又一萬二千五百零九畝一分。 |
108 |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九十九甲五厘零。 |
109 |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園九甲七分八厘零。 |
110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又一百二十九頃七十八畝一分零;內田共三千六百四十九甲一分七厘零、又四十五頃八十畝二分零,園共七千三百五甲二分九厘零、又七十九頃二十八畝八分零。 |
111 | 諸羅縣 |
112 | 舊額田園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厘零,園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零。 |
113 |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厘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園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零。 |
114 |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四分八厘,園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 |
115 |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零,園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零。 |
116 |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園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零。 |
117 |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園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 |
118 |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零;田三甲一分八厘,園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 |
119 |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零;田四甲八分,園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各裏新墾園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零。 |
120 |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 |
121 |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一十一甲六分三厘。 |
122 |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園一十四甲一分五厘。 |
123 |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園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 |
124 |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
125 |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 |
126 |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厘,園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零。 |
127 |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零;田二分五厘,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 |
128 |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 |
129 |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七十六甲五分五厘。 |
130 |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
131 |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
132 |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一甲五分。 |
133 |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
134 |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
135 |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二甲九分。 |
136 | 庚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五十八甲五分。 |
137 |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
138 |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三分。 |
139 |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九十三甲一分九厘零。 |
140 |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園二十七甲八分。 |
141 |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五分。 |
142 |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
143 |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園八十六甲三分三厘。 |
144 |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下則園四甲五分五厘。 |
145 |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四分。 |
146 |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甲。 |
147 | 雍正二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田六十二甲零八厘零,園九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
148 |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
149 | 雍正六年,新墾下則園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又新墾下則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
150 | 雍正七年,新墾下則田七甲七分。又新墾下則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 |
151 | 雍正八年,新墾下則園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
152 | 雍正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二分。 |
153 |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園共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零。通縣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一萬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零,園共一萬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 |
154 | 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園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 |
155 |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實撥歸園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 |
156 | 雍正三年,撥歸台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
157 | 雍正九年,撥歸台邑管轄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園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厘零。 |
158 | 乾隆二年,豁除水衝崩陷田園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園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 |
159 | 以上撥歸並豁免田園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園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
160 | 乾隆六年,新墾下則園五甲五分九厘零。 |
161 |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
162 |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園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 |
163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園一萬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 |
164 | 乾隆十二年,新墾田園四十五甲一分五厘零;內田四甲八分五厘,園四十甲三分。 |
165 | 乾隆十五年,新墾園九甲二分。 |
166 | 乾隆十九年,新墾園三百零八甲八厘零。 |
167 | 乾隆二十年,新墾園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 |
168 |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年止,共新墾田園四百零四甲九分;內田四甲八分五厘,園四百甲零五厘。 |
169 |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內田一千六百四十二甲一分三厘,園一萬三千八百零一甲二分五厘零。 |
170 | 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衝陷田園九十一甲一分三厘;田三十二甲,園五十九甲一分三厘。 |
171 | 通縣合計,除升豁外,實在田園一萬五千三百五十二甲二分四厘零;內田一千六百一十甲一分二厘零,園一萬三千七百四十二甲一分二厘零。 |
172 | 彰化縣 |
173 | 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內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實二百三十甲五分四厘零。以上實撥歸舊額、新墾園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 |
174 |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共一萬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園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 |
175 |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園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
176 | 雍正九年,報墾田園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園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 |
177 | 雍正九年,報墾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
178 | 雍正十年報墾田三甲四分。 |
179 |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 |
180 |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 |
181 |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連前撥歸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
182 |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撥歸淡防廳管轄舊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園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 |
183 | 雍正九年,豁免水衝沙壓舊額、新墾田園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園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 |
184 | 乾隆五年,新升下則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
185 | 乾隆七年,新升下則園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
186 | 乾隆八年,新升下則園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
187 | 乾隆九年,新升下則園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又新升下則田園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則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則園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
188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園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 |
189 | 乾隆十五年,新升下則田五十甲。 |
190 | 乾隆二十年,新升下則園三十甲。 |
191 | 乾隆二十二年,新升下則田園一千三百六十甲一厘零;內田三百五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園一千零八甲五分四厘八毫零。 |
192 |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下則田園一百六十三甲二分三厘零;內田二十六甲六分四厘零,園一百三十六甲五分九厘零。又新升下則田園三十四甲二分七厘零;內田三十二甲,園二甲二分七厘。又新升下則田園二千三百零二甲七分九厘零;內田二千零七十九甲八厘,園二百二十三甲七分七毫零。又新升下則田園八十五甲九分八厘零;內田三十甲一分二厘、園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 |
193 |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共新墾田園四千二十六甲二分八厘零;內田二千五百六十九甲三分一厘零,園一千四百五十六甲九分七厘零。 |
194 |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九千六十四甲七分五厘零;內田四千二百零六甲五分九厘,園一萬四千八百五十七甲一分七厘。 |
195 |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衝沙陷下則田園七十九甲四分七厘零。 |
196 |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衝沙陷下則園一百九十一甲五厘零。 |
197 | 通縣合計,除升豁外,實在田園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四甲二分三厘零;內田四千□百□十□甲□分零,園一萬四千□百□十□甲□分零。 |
198 | 淡水廳 |
199 | 舊額下則園共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又撥歸田園四十九頃一十七畝零;內下則田一十七頃八十九畝五分九厘零,下則園三十一頃二十七畝四分一厘零。 |
200 | 雍正十三年,報墾下則田六頃五畝。 |
201 | 乾隆五年,新升下則園三頃六十九畝八分。又新升下則田三十一頃四十九畝三分。 |
202 | 乾隆九年,新升下則園一百零一頃二十一畝一分;內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三頃三十畝,今實九十七頃九十一畝一分。 |
203 |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田園一十五頃二十四畝六分;內田六頃二十七畝,園八頃十七畝六分。 |
204 | 乾隆十四年,報墾下則田園四頃零七畝三分零;內田三頃一十三畝七分零,園九十三畝五分零。又十四年報墾下則園二頃三十四畝三分零。 |
205 | 乾隆十六年,報墾下則田一十一頃二十二畝。 |
206 | 乾隆十八年,報墾下則園四頃零四畝二分零。 |
207 | 乾隆二十二年,新墾田園九十二頃零二畝一分零;內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三十一頃八十一畝九分,今實六十頃二十畝一分零。內田三頃九十三畝一分零,園五十六頃二十七畝零。又新升田園七十八頃九十三畝八分零;內除二十四年勘詳崩陷田園二十七頃一十九畝四分零,今實五十一頃七十四畝三分零。內田三十五頃一十八畝九分零,園一十六頃五十五畝三分零。 |
208 |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田園五十九頃九十二畝一分零。內田四十七頃三十六畝二分零,園二十頃五十五畝八分零。 |
209 | 乾隆二十六年,新升田園五頃六十六畝二分零;內田二頃三十三畝四分零,園三頃三十二畝八分零。 |
210 | 乾隆二十七年,新升田園一百二十六頃八十六畝六分零;內田一百零七頃八十一畝六分零,園一十九頃零五畝四厘零。 |
211 | 通淡水合計,實在田園共五百二十九頃五十五畝二分九厘零;內田共二百七十二頃七十畝一分四厘零,園共二百五十六頃八十五畝一分五厘零。又另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 |
212 | 澎湖廳 |
213 | 舊額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 |
214 | 雍正六年,報墾地種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
215 | 雍正七年,報墾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
216 | 乾隆二年,報墾地種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
217 | 乾隆四年,報墾地種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
218 | 乾隆九年,新升地種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 |
219 |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墾地種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 |
220 | 通澎湖合計,實在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
221 | 租賦 |
222 | 台、鳳、諸、彰四縣及淡水廳征粟,惟澎湖廳地種征銀。舊顫,通台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征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征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諭:『台灣七年以後升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升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巳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 |
223 | 上則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
224 | 中則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
225 | 下則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 |
226 | 上則園:照中田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
227 | 中則園:照下田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 |
228 | 下則園:照同安鹽米不征鹽折例,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不征秋米。 |
229 | 台灣府 |
230 | 舊額田園,實征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
231 |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墾田園,起科粟八萬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
232 | 乾隆五年升科田園,實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
233 | 乾隆六年新升園,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
234 | 乾隆七年新升園,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
235 | 乾隆八年新升園,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
236 | 乾隆九年新升田園,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
237 | 連前舊額,共征粟一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
238 |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
239 | 康熙六十一年,開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斗。 |
240 | 雍正五年,豁免水衝沙壓田園無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
241 |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
242 |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
243 |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
244 |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
245 |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征粟一十萬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
246 | 又澎湖地畝,實征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
247 | 又番社實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
248 |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乾隆二十六年冊載:台灣府田園,除升豁外,雍正七年前原額新收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共征粟一十二萬六千五百零八石五斗八升四合零。雍正七年後續墾化甲為畝,田園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三厘零,共征粟五萬四千六百六十一石四斗一升三合零。通府合計實在共征粟一十八萬一千一百六十九石九斗九升八合零。 |
249 | 台灣縣 |
250 | 舊額田園,實征粟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
251 |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
252 |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
253 |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
254 |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
255 |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
256 |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
257 |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報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
258 |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
259 |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
260 |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
261 |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
262 |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
263 |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
264 |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
265 |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
266 |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
267 |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
268 |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
269 |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下則園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
270 |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應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
271 |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
272 |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
273 |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
274 |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
275 |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應於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
276 | 雍正十二年報墾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
277 | 雍正十三年報墾田園,應於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
278 |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墾並收鳳、諸二縣田園,起科共征粟一萬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連前通計,共征粟五萬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
279 | 雍正五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
280 |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
281 |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該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
282 |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
283 |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
284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升六合零。 |
285 | 乾隆十九年報墾田園,應於十九年起科粟三石八斗五升四合。 |
286 | 幹降二十年報墾田園,應於二十年起科粟二十三石六斗三升一合。 |
287 |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兩年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五合。連前通計,共征粟五萬二千四百二十四石七斗五升一合。 |
288 | 乾隆十八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一千四百零六石零六合零。 |
289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五萬一千零一十八石七斗四升五合零。 |
290 |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厘。雍正五年,撥歸澎通判管轄。 |
291 | 鳳山縣 |
292 | 舊額田園,實征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
293 |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
294 |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
295 |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
296 |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
297 |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
298 |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
299 |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
300 | 康熙三十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報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
301 |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
302 |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
303 |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
304 |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
305 |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
306 |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
307 |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
308 |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
309 |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
310 |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
311 |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
312 |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百三斗六升。 |
313 | 雍正元年新墾旱園,應於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
314 | 雍正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
315 |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
316 |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
317 |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報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
318 | 雍正九年台灣縣撥歸新舊田園,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
319 | 雍正十年升科園,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墾園,於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
320 |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
321 | 乾隆五年升科田,應徵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
322 | 乾隆九年升科園,應徵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
323 |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報升及收台邑撥交田園,起科征粟共一萬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連前通計,共征粟四萬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
324 | 雍正九年,撥歸台灣縣新舊墾田園減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
325 |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減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
326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
327 | 乾隆十四年報墾下則園,應於十四年起科粟一石九斗三升九合七勺零。 |
328 | 乾隆十五年報墾下則田,應於十五年起科粟一百零二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零。 |
329 | 乾隆十七年報墾下則園,應於十七年起科粟一石七斗二升八合零。 |
330 | 乾隆二十年報墾下則園,應於二十一年起科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零。 |
331 | 乾隆二十年報墾下則田園,應於二十一年起科粟五十八石一斗八升四合零。 |
332 | 乾隆二十三年報墾下則田,應於二十三年起科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零。 |
333 | 乾隆二十四年報墾下則田園,應於二十四年起科粟一千九百六十八石四斗三合四勺零。 |
334 | 以上乾隆十四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二千一百八十一石九斗八升九合四勺零。連前通計,共征粟四萬六千六十一石一斗七升二合四勺零。 |
335 |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零。 |
336 |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征粟二百三十八石一斗七升六合一勺零。 |
337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零。 |
338 | 諸羅縣 |
339 | 舊額田額,共征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
340 |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
341 |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
342 |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
343 |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
344 |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
345 |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
346 |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
347 | 康熙三十二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
348 |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
349 |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
350 |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
351 |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
352 |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
353 |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
354 |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
355 |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
356 |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
357 |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
358 |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
359 |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
360 |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
361 |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
362 |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
363 |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
364 |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
365 |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
366 |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
367 |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
368 |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
369 |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
370 |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
371 |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
372 |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
373 |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
374 | 雍正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
375 | 雍正五年報墾園,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
376 | 雍正六年報墾園,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報墾園,於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
377 | 雍正七年起科田,征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園,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
378 | 雍正八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
379 | 雍正九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
380 | 乾隆六年升科園,應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
381 | 乾隆九年升科園,應徵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
382 |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起科粟三萬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連前舊額,通共粟五萬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
383 |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園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
384 |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舊額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墾園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撥歸台邑額粟一十六石八斗。 |
385 | 雍正九年,撥歸台邑額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
386 |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園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
387 |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
388 | 以上撥歸並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
389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
390 |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田園,起科粟三石七斗六升八合一勺零。又下則田起科粟五石二斗七升五合四勺。 |
391 |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園,應於乾隆十五年起科粟六十八石六斗六升四合四勺零;內除撥補陳林源缺額榖五石六斗四升外,實征升科粟六十四石二升四合四勺零。 |
392 | 乾隆十五年報墾下則園,應於乾隆二十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九升二合八勺零。 |
393 | 乾隆十九年報墾園,應起科粟五百二十八石八斗六升七合四勺零。 |
394 | 乾隆二十年報墾園,應起科粟七十二石九斗四合四勺零。 |
395 |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七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六百八十九石六斗三升二合五勺零。連前通計,共征粟四萬八千四百零八石九斗八升八合五勺零。 |
396 |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征粟三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
397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八千零九十六石三斗七升八合五勺零。 |
398 | 彰化縣 |
399 | 舊額園,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園,征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以上撥歸新、舊墾園,實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
400 |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一萬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
401 |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
402 |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
403 | 雍正九年新墾田,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
404 | 雍正十年新墾田,於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
405 | 雍正十一年新墾田,於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
406 |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於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
407 | 乾隆五年升科園,征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征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
408 | 乾隆六年升科園,征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
409 | 乾隆八年升科園,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
410 | 乾隆九年升科園,征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報墾下則田園,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
411 |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萬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連前截歸新墾田園通計,共征粟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
412 |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新舊墾田園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
413 | 乾隆二年,豁免水衝沙壓新舊墾田園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
414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二萬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 |
415 | 乾隆十五年升科下則田,征粟八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零。 |
416 | 乾隆二十年升科下則園,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 |
417 |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下則田,征粟六百一十八石零五升二合零。又升科下則園,征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二斗八升四合零。 |
418 |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二百八十一石三斗二升四合零。又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六十石一斗七升二合零。又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四千零四十石零三升五合零。又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一百四十八石八斗五升六合零。 |
419 |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七千一十九石一斗四升四合零。連前通計,共征粟二萬九千九百零一石五斗八升一合零。 |
420 |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衝沙壓田園共減征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零。 |
421 |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衝沙壓下則園共減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
422 |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三石二斗四升九合零。又水沙連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
423 | 淡水廳 |
424 | 舊額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共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又撥歸田園四十九頃十七畝零,合征粟七百七十四石一斗三升五合零。 |
425 |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於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
426 | 乾隆五年升科園,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
427 | 乾隆九年升科園,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三合零,內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減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今實征粟一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五升五合零。 |
428 | 乾隆十二年升科,征粟二百四十石三斗零八合零。 |
429 | 乾隆十四年升科,征粟六十四石七斗五升八合零。又升科園,征粟三十六石五斗七升一合零。 |
430 | 乾隆十六年升科,征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零。 |
431 | 乾隆十八年報墾,於二十七年升科征粟六十三石八升二合零。 |
432 |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田園,征粟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零;內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減征粟四百九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零,今實征粟九百四十石九斗七升五合零。又新科充公田園,征粟一千二百五十一石六斗七升七合零;內除二十四年勘詳崩陷田園減征粟四百三十石七斗九升八合零,今實征粟八百二十石八斗七升九合零。 |
433 |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征粟九百五十三石一斗二升八合零。 |
434 | 乾隆二十六年升科,征粟八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 |
435 | 乾隆二十七年升科,征粟二千零二十石八斗五升八合零。 |
436 | 以上合計廳屬實在田園,供粟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撥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另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
437 | 澎湖廳 |
438 | 舊額地種,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厘零。 |
439 | 雍正六年新報墾地種,徵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厘零。 |
440 | 雍正七年新墾地種,徵銀四兩七錢六分七厘。 |
441 | 乾隆二年新墾地種,徵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厘零。 |
442 |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徵銀六兩零四分八厘。 |
443 |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徵銀五十五兩二錢一分零。 |
444 | 通澎湖合計舊額、新墾,共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
445 | 附考 |
446 | 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灣兼有園;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榖;中土有改折,而台灣止納本色。蓋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榖;中土有改折,而台灣止納本色。蓋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別上、中、下則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耔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亦猶中土之人受田耕種而納租於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而按畝輸稅也。及鄭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輸租之法,一如其舊;即「偽冊」所謂官佃田園也。鄭氏宗黨及文武偽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於官,名曰「私田」;即「偽冊」所謂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則。所用官斗,較中土倉斛每斗僅八升。且土性浮松,三年後則力薄收少,人多棄其舊業,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其餘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及歸命後,官私田園悉為民業,酌減舊額按則勻征。既以偽產歸之於民而複減其額,以便輸將,誠聖朝寬大之恩也。 |
447 | 內地之田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台郡之田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內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內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一甲為地十一畝三分零,不過徵至一兩三錢零。今上則徵八石八斗,即榖最賤每石三錢,巳至二兩六錢四分零;況又有貴於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借漏卮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貫矣。 |
448 |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開墾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零,計畝征銀,仍代納以粟。上田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米六合九抄五撮,合計每甲輸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計每甲輸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統計歲征正供額粟一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每粟一石征耗粟一斗,折納銀五分。其正供額粟,支給全台十五營兵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萬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糶額粟並兵眷金、廈兵米一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例運督標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計台郡徵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將運糶四府粟價髮台分給四縣糴補足額。其耗粟所折之銀與人丁、餉稅、官莊各耗羨暨並封戥頭,皆解充各衙門養廉及津貼船工公費。以上六項銀粟,惟綜核現在之數,並統計兩廳四縣之額。至或多或寡,各屬之因地制宜有定規焉。 |
449 | 撥運督標兵米:台灣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鳳山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諸羅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運督標兵米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給腳費銀一錢二分八厘,今核減一分二厘。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額。 |
450 | 撥運金、廈兵米:台灣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額。鳳山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諸羅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八千一百八十五石五斗六升。彰化縣年運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運金廈兵米粟□萬□千□百□十□石□斗□升。每石給海船腳費銀八分。其鳳、諸、彰三邑南北各港運粟至郡城,每石給小船戶腳費三分;於大船腳費八分內扣給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於存縣採買盈餘內給一分六厘六毫零。 |
451 | 撥運內地各營兵米:台灣縣年運閩安、雲霄等營粟二千九百八十石一斗五升六合。鳳山縣年運烽火、南澳等營粟□千□百□十□石□斗□升。諸羅縣年運閩安、銅山等營粟四千七百九十三石九斗六升。彰化縣年運烽火、漳鎮等營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運各營兵米粟□萬□千□百□十□石斗□升。支給腳費與金、廈兵米同。 |
452 | 撥運班兵眷米:台灣縣年運粟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四千二百八十一石。鳳山縣年運粟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一千四百四十五石六斗。諸羅縣年運粟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石一斗三升八合。彰化縣年運粟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五千九百二十八石八斗八升。以上共運班兵眷米粟二萬三千七十八石六斗一升八合。腳費與運金、廈兵米同。 |
453 | 撥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糶米:台灣應原運粟二萬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後改運一萬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今停。鳳山縣原運粟三萬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後改運一萬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今停。諸羅縣原運粟四萬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後改運二萬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今停。彰化縣原運粟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後改運一萬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今停。以上四縣原運四府平糶粟一十二萬二百八十七石零,嗣於乾隆六年奏准改運七萬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發價銀四錢,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銀五分。乾隆二十年,俱停。 |
454 | 又澎湖廳原支給兵米九百石,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改米易榖,年撥運粟一千八百石。每石給海船腳費銀□分零六毫五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