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雜録》 |
1  | 後唐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奏:「准諸獄律,立春已後,秋分已前,不得奏决死刑,違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案牘,若准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慮刑獄遲留者。」詔曰:「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並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係軍機,須行嚴令,或謀為逆惡,或藴蓄奸邪,或行刼殺人,難於留滯,並不在此限。」其年閏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魏逅奏:「此後伏請指揮天下州府,應所禁囚徒,不計州縣廂邊大小刑獄,委觀察使、刺史慎選清強判官一員,於本廳每月二十六日兩衙引問,明置獄狀,細述事端,大則盡理推尋,小則立限决遣。其外縣鎮禁人,三日外具事節申本州府,仍勘問指揮。」奉敕:「宜依。」 |
2  | 天成元年十一月六日敕:「應天下刑獄公事,訪聞近日多有寃滯,自今後每捉到正賊,但見贓驗,便行正斷,不在更追關連祗証及宿食去處。」 |
3  | 二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少卿王爵奏:「伏准貞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極刑雖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决前三奏,决日兩奏。准犯惡逆者一覆奏。著於格令。』又准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應决大辟罪,在京者宜令行决之司三覆奏,决前兩奏,决日一奏。』謹按斷獄,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來,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誅夷,伏乞敕下所司,應在京有犯極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聽進止。有凶逆犯軍令者,亦許臨時一覆奏。應諸州府乞別降敕命指揮。」奉敕:「宜依。」 |
4  | 三年七月十七日敕節文:「今後指揮諸道州府,凡有推鞫囚獄,案成後逐處委觀察、防禦、團練、軍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録問,如有異同,即移司別勘。若見本情,其前推勘官吏量罪科責。如無異同,即于案後別連一狀,云所録問囚人無疑,案同轉上本處觀察團練使、刺史。有案牘未經録問,不得便令詳斷。如防禦、團練、刺史州有合申節使公案,亦仰本處録問過,即得申送。」其年八月十五日,少府少監申著瑀奏:「伏乞指揮諸道州府,此後或顯犯憲章者,候文案畢,任依格法斷懲。如未明事理,不得行責情杖。」從之。其年閏八月敕:「古者賞以春夏,刑以秋冬,將賞為之加膳,將刑為之不舉樂。今朕切于禁暴,樂在勸能。其或秋後有功,不可待氷冸而行賞;春時有罪,不可俟霜降而加刑。漸向太平,方行古道。況賞不在僭,則立功者轉多;刑不濫施,則犯法者漸少。其在京或遇行極法日,宜不舉樂,朕減常膳。諸州使遇行極法日,亦禁聲樂。」 |
5  | 長興二年四月二日敕:「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仍委隨處長吏,專切經心。或有病囚,當時差人診候,療理後據所犯輕重决斷。如敢故違,致本囚負屈身死,本官吏並加嚴斷。兼每年自夏初至八月未以來,每五日一次,差人洗刷枷杻。」其年閏五月敕:「應律令、格式、六典,准舊制,令百司各於其間錄出本局公事,具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兼粉壁書在公廳。若未有廨署者,其文書委官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録一本披尋。或因顧問之時,須知次第,仍令御史臺告諭。限兩月內抄錄及粉壁書寫須畢,其間或有未可便行及曾釐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書。」 |
6  | 四年六月,大理正張仁瑑奏:「伏見諸道州府刑殺罪人,雖有骨肉,尋時不容收瘞,皆給喪葬行人,載於城內,或殘害尸髪,多致邀求。准官獄令:『諸大辟罪,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告犯狀日末後行刑。注云:『决之經宿,所司即為埋瘞,若有親故,亦任收葬。』又條:『諸囚死無親戚者,官給棺,於官地埋瘞,置磚銘於壙內,立碑於冢上,書其姓名。』請依令指揮。」從之。其年七月,前潞州屯留縣主簿李光鼎獻時務:「凡諸道推勘刑獄,請令於本判官廳前當面責勘。據通判疑狀,判官與本司官典同封練,候勘鞫了日,都將印縫分付本典結案。」從之。 |
7  | 應順元年三月十三日敕:「令後應三京及諸道州府,凡有敕獄,並須據罪斷遣。除准初勘鞫及合奏覆外,其餘不得便將擬案聞奏。」 |
8  | 晉天福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繫囚染病者,並令逐處醫工看候,於公廨錢內量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所有罪犯合處杖責者,仍候痊復日科决。」 |
9  | 四年九月,相州奏:「管內所獲賊人,從來籍沒財產,云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敕:「今後凡有賊人,准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資。天下諸州准此。」 |
10  | 五年三月十日敕:「剺耳稱寃人,准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若有犯者,決杖流配,訴雖有理,不在申明。今後所陳,與為勘斷,剺耳之罪,准律別科。」 |
11  | 六年五月十五日,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無品官者、有散試官者,應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軍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內外離任鎮將等,並請准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准律,杖罪已下依决罰例,徒罪已上仍依當贖法。」 |
12  | 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宜令四京及諸道州府,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立夏、雨雪未晴,已上日並不得行極法。如有已斷下文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後施行。」 |
13  | 開運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詳定院奏:「今後在京及諸道州府,如有准敕决笞杖者,差一員公幹清彊官監視。」從之。 |
14  | 周廣順元年正月五日赦節文:「今後應諸色犯罪,除反逆罪外,並不得沒籍家貲,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 |
15  | 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起今後應天下諸道州府斷遣死罪者,候斷遣訖録元案聞奏,仍分明録推司官典及詳斷檢法官姓名。其檢用法條朱書,不得漏落。」 |
16  | 顯德元年十月敕:「應諸司賊盜,宜委本府州節度防禦團練等使、刺史專切斷除。其部內凡有賊盜及逃走軍健、諸色亡命之人,並須覺察,設計差人收拏,不計遠近,以獲為限。應有婚姻鬭競,賊盜公事,仰逐處長吏躬親鞫問,仍令本判官不住提舉,疾速區分,庶光敕命。凡有大辟罪斷訖,其公案申奏,今後仰抄録要當事節,兼于前面朱書罪人入禁至斷了日數聞奏。」 |
17  | 二年四月五日敕:「應諸道見禁罪人,無家人供備喫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獄子節級減消罪人口食。仍令不住供給水漿,掃灑獄內,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病疾者,晝時差人看承醫療。」 |
18  | 五年七月七日敕:「州縣自官已下,因公事行責情杖,量情狀輕重用,不得過臀十五杖。因責情杖致死者,具事由聞奏。」又敕:「諸盜經斷後仍便行盜,前後三犯,並曾經官司推問伏罪,不問赦前後、贓多少,並取决殺。」 |
《歷》 |
1  | 逐朝歷名 |
2  | 黃帝起用辛卯歷 |
3  | 顓頊用乙卯歷 |
4  | 虞用戊午歷 |
5  | 夏用丙寅歷 |
6  | 商用甲寅歷 |
7  | 周用丁巳歷 |
8  | 魯用庚子歷 |
9  | 秦用乙卯歷 |
10  | 漢用太初歷四分歷 三統歷 |
11  | 魏用黃初歷 景初歷 |
12  | 晉用元始曆合元歷 |
13  | 宋用大明歷 元嘉歷 |
14  | 齊用天保歷 同章歷正象歷 |
15  | 後魏用興和歷正光歷正統歷 |
16  | 梁用大同歷 乾象歷永昌歷 |
17  | 後周用天和歷丙寅歷明玄曆 |
18  | 隋用甲子歷 開皇歷皇極歷大業歷 |
19  | 唐用戊寅歷 麟德歷神龍歷 大衍歷元和觀象歷長慶宣明歷寶應歷正元歷景福崇玄歷 |
20  | 晉天福四年八月,司天監馬重績奏曰:「臣聞為國者,正一氣之元,宣萬邦之命,爰兹歷象,以立章程。長慶宣明,雖氣朔不渝,而星躔罕驗;景福崇玄,縱五麗甚正,而年差一日。今以宣明氣朔,崇玄星緯,二歷相参,方得符合。況自古諸歷,皆以天正十一月為歲首,循太古甲子為上元,積歲彌多,差闊之甚。臣改法定元,創為新歷一部,二十一卷,七章上下經二卷、算草八卷、立成十二卷,取天寶十四年乙未立為上元,以雨水正月中氣為氣首,其所撰新歷,謹詣閣門上進。」遂命司天少監趙仁錡、張文皓,秋官正徐皓,天文参謀趙延義、杜崇龜等,以新歷與宣明、崇玄考覈得失。敕:「賜號調元歷,仍命翰林學士承旨和凝撰序。」 |
21  | 周顯德三年八月,端明殿學士、左散騎常侍、權知開封府事王朴奏曰: |
22  | 臣聞聖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變者也。人情之動則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動則當以數知之。數之為用也,聖人以之觀天道焉。歲月日時由斯而成,隂陽寒暑由斯而節,四方之政由斯而行。夫為國家者,履端立極必體其元,布政考績必因其歲,禮動樂舉必正其朔,三農百工必授其時,五刑九伐必順其氣,庶務有為必從其日月,六籍宗之為大典,百王執之為要道。是以聖人受命,必治歷數,故得五紀有常度,庶徵有常應,正朔行之於天下也。 |
23  | 自唐而下,凡歷數朝,亂日失天,垂將百載,天之歷數,汨陳而已。今陛下順攷古道,寅畏上天,咨詢庶官,振舉墜典。以臣薄游曲藝,嘗涉舊史,遂降述作之命,俾究迎推之要,雖非能者,敢不奉詔。是以包萬象以立法,齊七政以立元,測圭箭以候氣,審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遲疾以推星,考黃道之斜正,辨天勢之升降,而交蝕詳焉。 |
24  |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陰陽各有數,合則化成矣。陽之策三十六,隂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兩陽三陰,同得七十二,同則陰陽之數合。七十二者,化成之數也,化成則謂之五行之數。五之得朞之數,過則謂之氣盈,不及謂之朔虛。至於應變分明,無所不通,所謂包萬象矣。故以七十二為經法,經者常也,常用之法也。百者數之節也,隨法進退,不失舊位,故謂之通法。 |
25  | 以通法進經法,得七千二百,謂之統法。自元入經,先用此法,統歷之諸法也。以通法進統法,得七十二萬,氣朔之下,收分必盡,謂之全率。以通法進全率,得七千二百萬,謂之大率,而元紀生焉。元者,歲日月時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正之宿,當盈縮先後之中,所謂七政齊矣。 |
26  | 古之植圭於陽城者,以其近洛故也,蓋尚慊,其中乃在洛之東偏。開元十二年,遣使天下候影,南距林邑國,北距橫野軍,中得浚儀之嶽臺,應南北弦,居地之中。皇家建國,定都于梁,令樹圭置箭,測嶽臺晷漏,以為中數。晷漏正則日之所至、氣之所應得之矣。 |
27  | 日月皆有盈縮,日盈月縮,則後中而朔,月盈日縮,則先中而朔。自古朓朒之法,率皆平行之數,入歷既有前次,而又衰稍不倫。皇極舊術,則迂迴而難用,降及諸歷,則疎遠而多失。今以月離朓朒,隨歷較定,日躔朓朒,臨用加減,所得者入離定日也。一日之中,分為九限,逐限損益,衰稍有倫,朓朒之法,可謂審矣。 |
28  | 赤道者,天之紘帶也,其勢圓而平,紀宿度之常數焉。黃道者,日軌也,其半在赤道內,半在赤道外,去極遠二十四度,當與赤道近則其勢斜,當與赤道遠則其勢直,當斜則日行宜遲,當直則日行宜速,故二分前後加其度,二至前後减其度。 |
29  | 九道者,月軌也,其半在黃道內,半在黃道外,去極遠六度。出黃道謂之正交,入黃道謂之中交。若正交在秋分之宿,中交在春分之宿,則比黃道益斜。若正交在春分之宿,中交在秋分之宿,則比黃道反直。若正交、中交在二至之宿,則其勢差斜,故較去二至二分遠近,以考斜正,乃得加減之數。自古雖有九道之說,蓋亦知而未詳,空有祖述之文,全無推步之用。今以黃道一周分為八節,一節之中分為九道,盡七十二道而復,使日月二軌無所隱其斜正之勢焉。九道之法,可謂明矣。 |
30  | 星之行也,近日而疾,遠日而遲,去日極遠,勢盡而留。自古諸歷,分段失實,隆降無准,今日行分尚多,次日便留。自留而退,唯用平行,仍以入段行度為入歷之數,皆非本理,遂至乖戾。今較定逐日行分,積逐日行分以為變段,於是自疾而漸遲,勢盡而留。自留而行,亦積微而後多。別立諸段變歷,以推變差,俾諸段變差際會相合,星之遲疾可得而知之矣。 |
31  | 自古相傳,皆謂去交十五度以下,則日月有蝕,殊不知日月之相掩,與闇虛之所射,其理有異焉。今以日月徑度之大小,校去交之遠近,以黃道之斜正,天勢之升降,度仰視旁視之分數,則交虧得其實矣。 |
32  | 乃以一篇步日,一篇步月,一篇步星,以卦候沒滅為之下篇,都四篇,合為歷經一卷,歷十一卷,草三卷,顯德三年七政細行歷一卷。 |
33  | 臣檢討先代圖籍,今古歷書,皆無蝕神首尾之文,蓋天竺胡僧之妖說也。近自司天卜祝小術,不能舉其大體,遂為等接之法。蓋從假用以求徑捷,于是乎交有逆行之數。後學者不能詳知,便言歷有九曜,以為注歷之常式,今並削而去之。 |
34  | 昔在唐堯,欽若昊天,陛下親降聖謨,考歷象日月星辰,唐堯之道也。其歷謹以顯德欽天為名。天道元遠,非微臣之所盡知,但竭兩端以奉明詔,疎略乖謬,甘俟罪戾。 |
35  | 世宗覽之,親為製序,仍付司天監行用,以來年正旦為始,自前諸歷皆廢。 |
《渾天儀》 |
1  | 後唐清泰三年十一月,遣司天少監趙仁錡往汴州取渾天儀。 |
《漏刻》 |
1  | 晉天福三年二月,司天臺奏:「臣等准漏刻經云:『漏刻之制,起自軒轅,所以上揆天時,下著人事。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黃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十分四刻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上古已來,皆依此法。自唐室將季,黃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准。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稱巳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若不改更,終成錯誤。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卻從初起。即上同往古,下驗將來。奉敕:『宜依,令本司集寮屬討定奏聞者。』臣等據諸家歷數,及太霄論、刻漏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時以打一刻起于時初,八刻終于時正。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假令以午時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後時卻從初起,時辰自正,晷漏無差。」從之。 |
《地震》 |
1  |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十一月,鎮州地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夜,魏府、徐、泗地大震。 |
2  | 明宗天成二年七月,鄭州地大震,殺二人。長興二年六月,太原地震,自二十五日未時,至二十七日申時,二十餘度。 |
《日蝕》 |
1  | 梁太祖一。 |
2  | 少帝一。 |
3  | 後唐莊宗一。 |
4  | 明宗五。 |
5  | 晉高祖四 |
6  | 少帝四。 |
7  | 漢隱帝三。 |
8  | 周太祖一。 |
《月蝕》 |
1  | 梁太祖一。 |
2  | 後唐莊宗二。 |
3  | 明宗三。 |
4  | 晉高祖二。 |
5  | 少帝二。 |
6  | 漢高祖一。 |
7  | 周世宗二。 |
《彗孛》 |
1  | 梁乾化二年四月甲戌夜,彗見于靈臺之西。 |
2  | 後唐天成三年十月庚午夕,西南有孛,長丈餘,東南指,在牛宿五度,三夕不見。 |
3  | 清泰三年九月己丑,彗出虛、危,長尺餘,形細微,經天壘、哭星。 |
4  | 晉天福六年九月壬午,有彗星,長丈餘。 |
5  | 八年十月庚戌夜,有彗星見于東方,西指,尾長一丈,在角九度。 |
6  | 周顯德三年正月壬戌夜,有星孛于参宿,其芒指于東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