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六刑考 |
3 | 詳讞 |
4 | 等謹按: |
5 | 國家欽恤祥刑,明辟慎罰,列聖相承,用中以治,凡獄訟奏牘,㒺不反覆,推勘再四,研求期協於中,以成信讞,猶慮內外執法者因仍舊。 |
6 | 習固執成心,或以刻意為逢迎,或以市恩而姑息偏畸,枉縱弗得其情也,於是乎! |
7 | 疊頒諄諭,深切著明,以教戒之。臣等恭讀列祖實錄,聖訓及我。 |
8 | 皇上御極以來,宣示辦理刑名詔㫖,不啻數千萬言,於大公至正之規,毋枉毋縱之理,提撕儆覺實合」。 |
9 | 先後聖而同符等,謹就事約舉,編輯大要,以垂圭臬,至若詳勘,騐清滯囚,復熱審慎,秋讞覈覆,奏平反寃」。 |
10 | 獄則又司刑者所宜率,由成憲而勿替者也。謹綜扢始末,並列於左方。 |
11 | 天命元年,定三覆審之例,置理政聴訟大臣五人、扎爾固齊十人,凡有聴㫁之事,先經扎爾固齊十人審問,然後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審問,然後言於諸貝勒。衆議既定,奏明三覆審之,恐尚有寃抑,令訟者跪。 |
12 | 上前更詳問之,故臣下不敢欺隠,民情皆得上聞。 |
13 | 禁止私行聴斷奉」。 |
14 | 諭:凡事一人獨㫁,必致生亂,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五日一聴㫁之,有私訴於諸臣之家者,必當執送,其私行,聴㫁者治罪」。 |
15 | 二年, |
16 | 勅諸貝勒詳審罪犯奉。 |
17 | 諭:「凡有罪之人,雖縳執當急,而誅戮,不宜遽加。生殺之際,不可不慎。必平心和氣詳審所犯始末,方能得情。 |
18 | 天聰五年。 |
19 | 「勅審事先取見証,口供奉諭、司刑諸臣,審理民事,於兩造未陳,當即拘見証,同衆面鞫,庶有實據。若不速問,見証兩造知覺,潛相囑托,支飾避罪,則審㫁安得公平?自今以後,不先取見証口供致,事有寃抑者,即按事之大小坐以罪。 |
20 | 六年, |
21 | 諭八固山額真悉心審㫁罪,犯崇徳。五年,分遣固山額真,往各處審理寃獄。順治二年,飭內外刑官察審滯獄,從御史趙開心請也。 |
22 | 又 |
23 | 勅刑官研審,監候罪犯,陜西巡按董昌允奏决囚日期,得㫖以後重辟,如奉監候再審之㫖,地方官毋得輕决,著各巡按御史,㑹同監司,從公研審,報部覆奏,候㫖處決,其事有寃,抑情可矜疑者,徑自奏聞。 |
24 | 復大理寺職掌舊例。時大理寺卿房可壯奏:「臣等職司刑名,舊例凡內外問擬,俱送寺覈擬。邇來懲前代稽延之弊,一切務為簡捷,即重如人命,亦祗憑緑牌靣奏,先行處決,後補招疏。似非良法,莫如以翻異照駁之職還歸臣等得。 |
25 | 㫖「大理寺職掌,照舊例行四年定重犯臨决稱寃之例,凡死罪在內法司定議,在外督撫審錄定議法司覆勘奏。 |
26 | 聞● |
27 | 㫖應決者,委員處决,若犯人反異原招,或家屬代訴稱寃,即再與推鞫,事果屈枉,即同原審官改正如囚犯。 |
28 | 明稱寃抑不為伸理者,分別失入,故入論罪」。八年,舉行熱審之例。時有病死獄中者,上覽奏,諭曰:「天時向熱,連日風霾不雨,前代常有熱審之例,刑部可通察刑獄,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各察監犯之,無干牽連者,即日釋放。笞、杖、徒、流次第減免。其有情罪可矜疑者,請㫖定奪」。 |
29 | 等謹按熱審之例,因天時炎暑,恐罪囚淹斃,所以矜恤民命也。是年,止在京問刑衙門行之。自順治十年以後,則毎年於小滿後十日,內外直省一例通行,迨康熙四十三年。 |
30 | 聖祖仁皇帝停熱審之例,每逢暑月,温詔嵗下至五十三年,於避暑山莊軫念獄,囚在禁。 |
31 | 特頒諭㫖,多方寛恤,至減鎖釋枷,以待暑退。雍正元年。 |
32 | 世宗憲皇帝仍復熱審舊例,其監禁重犯,亦量加減免,至情罪可疑及牽連待質人等,暫與保釋我。 |
33 | 皇上矜恤罪囚屢。 |
34 | 勅清釐滯獄,猶復定熱審減杖之條,展熱審減等之限,蓋無非仰體好生之仁,以庶幾於刑措不用之治。斯則。 |
35 | 列聖,相𫝊之心法也。 |
36 | 十年,以天旱。 |
37 | 命內外各衙門清理獄案,奉諭:「雨澤愆期,多由刑獄寃滯,刑部即日㑹同都察院、大理寺,及凡有刑名衙門、督率司官,將死罪未經審結,有情可矜疑者,即日審明具奏定奪。徒罪人犯察,非重情准與減等,笞杖豁免,候審干連証犯,先行釋放。大小獄情未審結者,限一月通行,完結順天府五城直𨽻督撫所屬,一體遵行」。 |
38 | 等謹按我。 |
39 | 朝慎重刑獄,凡輕重各案,㒺弗詳審,定擬期於協中。兹復以天旱,將死罪以下各案逐加詳審,分別減免,乃格外曠典也。自後每值亢旱酷暑,輒 |
40 | 頒恩諭,或清理重囚,或減釋輕罪。 |
41 | 列聖相承,寛大之典,先後同揆等,恭繹諭㫖,有爰書既定,飭令詳審者,謹載詳讞,門有格外、優恤、特予減免者,並分載赦宥門,以備考稽焉。 |
42 | 又 |
43 | 勅內外問刑官詳審奉。 |
44 | 諭:「朕於政事最重,刑獄奏讞本章,必再三覆閲,毎有改正,但慮日有萬幾,或一時不及致詳,死者不可復生,誤者不可復改,此悔此怨,咎將誰歸?朕志存愛育於饑寒為盜之民,尚許自首,遐方未服之衆,廣示招徠,況於有職,朝臣無知黎庶,豈肻陷以刻深,致滋寃濫?以後問刑衙門議事大臣,問擬人罪,務朝詳審真情,引用本律,一切鈎索羅織,悉宜痛革,又不得借口故出,以致漏網,務平心守法,使人不寃,以幾刑措之治,內外問刑各衙門,一體遵行」。 |
45 | 復秋決朝審,例從尚書李化熙請也,定朝審事例,毎年於霜降後十日,三法司㑹同九卿科道官,將刑部現監重囚,逐一詳錄分矜疑、緩决情實三項具題。 |
46 | 命下之日,矜疑者照例減等,緩決者仍行監禁。其情實者,刑部三覆奏。 |
47 | 聞臨決之時,另本開列花名,候御筆勾除,方行處決」。 |
48 | 等謹按三覆奏之法。是年,以刑科給事中劉餘謨言於 |
49 | 朝審行之,至外省情實重犯秋審,後法司具題,即咨行各省無覆奏之例。迨雍正二年特奉。 |
50 | 諭㫖:凡外省重囚,經秋審情實應決者,亦照朝審之例。法司三覆,具奏誠慎重民命之意也我。 |
51 | 皇上欽恤庶獄,毎嵗刑部進呈秋審情實,招冊必將逐案事由,一一披覽,使獄情毫無遺漏,而各案適輕適重,又詳為稱量比擬有其跡雖涉疑似,而情尚一綫可原者,既於冊內折角存記,即情罪重,大法無可貸,不得已予勾之案,亦必反覆推勘,於犯事實欵,隨其節目次第折角,及勾到前一日與臨勾之時,必再三檢核,務俾情罪悉符,猶以各省奏牘繁多,迫於時日披覽,慮未周詳法司虗行故事。乾隆十四年。 |
52 | 特命朝審照例三覆秋審,減去二覆,以從務實。復諭勾到後,將原本進呈覆閲,再行批發。蓋明慎用刑之意,合 |
53 | 先後聖而同揆矣。 |
54 | 定直𨽻秋審,遣刑部司官㑹同督撫審決之例。從刑部請也。十三年,改遣三法司堂官。十四年,仍照舊例,遣司官二員。至康熙五年,俱行停止。 |
55 | 定法司看語異同之例,凡三法司審擬死罪,議同者合具看語,不同者各具看語奏。 |
56 | 聞著為例。 |
57 | 十一年,罷遣䘏刑官,仍 |
58 | 勅各省詳勘,見審重囚以可矜可疑者,奏聞定奪」。 |
59 | 令各省按察司各道將已結未結大獄,嵗終造冊進呈,以便清釐。從給事中魏象樞請也。 |
60 | 又 |
61 | 諭凡重囚,經三法司定議後,議政王、貝勒、大臣再行詳議。十二年。 |
62 | 「勅問刑各官清理重囚,奉諭,朕覽法司章奏,議決重囚日五六人,或十餘人,念兹愚氓,兵戈災祲之後,復罹法網,深可憫惻!爾等刑名衙門,將現監未結重案,悉心清理,原情準法,務求平允,但不得故縱市恩。仍𫝊諭各省督撫,申戒所屬,不得羅織刻覈,負朕好生至意。 |
63 | 禁止㑹議,用文移奉。 |
64 | 諭三法司核擬死罪,必面同研審,不得但用文移往復定。凡遇䘏刑之年,未經差官審錄者,督撫不得竟自審决。 |
65 | 十三年, |
66 | 命王大臣將朝審應决人犯,再加詳審,奉諭:上年暫停秋決,今年朝審應決人犯甚衆,但其中情罪輕重不同,或仍有可矜可疑者,當行減等,著多羅安郡王岳樂,同索厄費揚古額、巴黒、蔣赫徳、科爾坤、車克圖海、胡兆龍,再加詳審,分別確議。 |
67 | 十五年,定熱審事例。刑部議:「准大理寺卿杜立徳疏言,熱審事宜,每嵗於小滿前具題,始通行各省,但路有逺近不同,如候部文到日,方行審理,必不能依限齊結,以後外省熱審應免具題,令各該撫按,於小滿後十日舉行,在京者,仍題請審理,著為例」。 |
68 | 定各省秋審事例。 |
69 | 上諭三法司:「向來監候重犯在京者,必經朝審,其中有應即行處決有矜疑,及仍監候者,俱奏明候㫖,定奪在外監候。各犯雖有御史審决,其中有可矜可疑及尚可緩決者,未經奏明,恐有寃抑。爾等將在外秋決重犯,比照在京事例酌議,畫一具奏」。尋議准各省秋决重犯,該巡按㑹同巡撫、布、按等官面加詳審,分別應决緩决並可矜可疑三項,於霜降前奏請。 |
70 | 定奪著為例。 |
71 | 十七年,定嚴冬盛暑,清理刑獄之例,從給事中金漢鼎請也。 |
72 | 康熙元年,定錄供不全引律不確之禁。給事中宋訓誥奏:「邇來讞案內情輕而反比重,律罪重而反從輕擬者,不可勝舉。請嚴飭刑部,嗣後凡兩造口供不全錄及引律不確者,治以不職之罪」。從之。四年,申定秋審事例。刑部議:霜降後冬至前續到案件,該督撫即陸續審明具題。內有可矜可疑者,刑部核議請。 |
73 | 㫖減釋其情實人犯具題在冬至以前者,照例行刑。如已過冬至,該督撫題明,仍行監候,俟明年秋審。 |
74 | 七年定。 |
75 | 朝審獄冊法司人各一冊查閲,從副都御史董篤行請也。 |
76 | 九年, |
77 | 命刑部詳勘盜案。 |
78 | 上以盜案內論死者多,恐有誣引株連,故有是㫖。 |
79 | 又以天旱。 |
80 | 諭問刑衙門,一切訟獄,務期平允,得情速審速結,勿得株累無辜,久淹羈禁。 |
81 | 十年, |
82 | 勅刑部清理獄囚。 |
83 | 十一年, |
84 | 命大學士㑹同法司詳審重囚,奉諭:「刑獄重地,天時炎暑,急宜清理。雖熱審見有定例,但已結大案中,或有無知而罹法網,小過而蹈重辟者,株連無辜,久淹羈禁,朕心深為惻然。兹特遣大學士㑹同法司詳加審鞫,凡有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務使情法允協,有枉必伸,副朕欽恤至意」。嗣十七年,復以天時炎暑舉行是例二十五年亦如之併。 |
85 | 勅各直省將已結案內現在監禁者,逐一詳審,情可矜疑,開明具奏」。 |
86 | 十二年,定朝審啓奏事例,上諭刑部:「嗣後朝審㑹議緩決、可矜可疑諸案,仍如常啓奏外,其情實重犯,別用黃冊,彚列罪狀及司名並犯人旗分佐領年貌、姓名,開列於前,其情罪仍分晰開載於後」。 |
87 | 定秋審冊籍限期到部之例。上諭刑部:「向來朝審之例,先期進呈招冊,然後九卿、科道㑹審覆奏,完結乃各省秋審奏,本內止有節略觀覽,未能明晰。又有續到者,不及入覆,奏案內以致留,俟來年殊為不合。以後各省秋審,應照在京朝審例,預期造冊進呈,著九卿科道覆核,奏請定奪。其進呈、招冊及奉㫖結案行咨,俱應限定日期,爾部一併詳議定例」。尋議各省秋審冊籍,限七月十五以前到部,如逾限將該督撫議處,其定擬奉。 |
88 | 㫖後行咨各省,亦應分道路逺近定限,倘沿途遲誤,該管督、撫即行題叅」。從之。 |
89 | 十四年,以天旱。 |
90 | 命內大臣㑹同三法司詳審重囚。先是,七年五月、八年六月,並以雨澤愆期。 |
91 | 命內大臣㑹同刑部詳審重囚。至是,并命㑹三法司詳審。嗣十六年、十九年、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二十八年,悉如是年之例。 |
92 | 十六年,復各省秋審繕冊送京覆覈之例。先是直省重案如在京。 |
93 | 朝審例俱預期繕冊齎送京師,命九卿科道㑹同,覆覈情實、緩決矜疑三等。嗣以三逆之變,部議暫罷。至是復舊例,從御史魏雙鳳請也。 |
94 | 定盜案已滿三年歸秋審完結之例。刑部議覆,江寧巡撫慕天顔疏言:「嗣後刑部及各省盜案內有監候質審人犯已滿三年,因逸犯未獲無從審結者,於秋審時一併審錄,具題完結,應如所請」。從之。十七年,定秋審事件,止照原題定擬,勿得將案內牽連及被害之人重提質審。 |
95 | 十八年,詳審自首同行為盜而非手刃人者罪。御史黃斐奏:「羣盜中有同行為盜而非手刃人者,應許自首減罪」。部議應照律論罪奉。 |
96 | 諭同行為盜,雖未及手刃人,若聴其自首減罪,恐有兇徒,懷仇報怨,投入羣盜,令其黨殺人而後自首,或親自手刄,卸罪逸賊,俱未可知,應從依律論罪之議」。 |
97 | 又以天旱 |
98 | 命內大臣㑹同三法司詳審重囚,遣司官分往直省,㑹同撫臬審錄。并 |
99 | 諭差往各官員,凡事務推勘確審,從公審㫁,勿徇一時私見,顚倒是非。 |
100 | 二十年, |
101 | 命申飭內外問刑衙門。 |
102 | 上諭三法司:「帝王以徳化民,以刑弼教,必聴㫁明允,擬議持平,乃能使民無寃,抑可幾刑措之風。近覽法司章奏,議決重犯甚多,愚民無知,身蹈法網,或由教化未孚,或為饑寒所迫,以致習俗日偷,愍不畏法,每念及此,深為憫惻。在外督、撫、臬司及問刑各官,審理重案,有律例未諳定擬失當草率完結者,有膠執已見改竄供招深文羅織者,有偏私索詐、受囑徇情,顚倒是非者,有一於此,民枉何由得申,以後著嚴。加申飭內外問刑各衙門務,期原情準法,協於至當,不得故縱市恩,亦不得苛刻失入加意祥刑,副朕欽恤民命之意」。 |
103 | 二十一年 |
104 | 命刑部清理獄囚并。 |
105 | 諭問刑各官,凡應速結事情,即為歸結。二十五年,亦照此例行。 |
106 | 二十二年,釐剔刑部,草率因循諸弊,諭刑部問刑衙門,期於審鞫精詳,讞决平允,而後民情悅服,寃抑畢伸。近見爾部審理大小事件,毎多草率因循,瞻徇舛錯,如聴訟之時,兩造是非,自應分別定案,因意有偏私,往往不問曲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狀,含糊完結,以致奸頑倖免,良善含寃,至於審員膠執,已見聴㫁不公,或更改口詞,圖遂私意,或恐嚇犯証,不令直供,或妄肆株連,稽延月日,或怠玩疏忽,茍且告竣,此等弊端,難以枚舉。嗣後堂司各官,俱著洗心滌慮,一切刑名事務,令情法允協,無枉無縱以副委任之意。 |
107 | 二十三年, |
108 | 命大學士、尚書等審理刑部重犯二十四年。 |
109 | 勅法司詳審,秋決人犯。 |
110 | 二十五年 |
111 | 命內外法司詳審重囚,果可矜疑,照例減等,定不理刑名,日期審理尋常事件之例,諭刑部:「刑獄民命攸闗聴㫁,雖貴精詳,而案牘務無留滯,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聴審人犯,久候拖累,覆核事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項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審理啓奏,務期獄無稽緩,案得早清,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 |
112 | 二十七年,定御史詳閲供招之例。左都御史徐元文奏:「法司審勘各案,及各省揭帖送到都察院時,應即令御史詳閲供招,有無疑竇,或行或駁,現三日內說堂。其現審重案,刑部定稿之前,即應移送口,供到各道御史,預期察覈」。下部議行。 |
113 | 三十年,定毎年熱審限期,凡熱審減等事件,如遇七月立秋,以立秋前一日為限,其六月立秋之年,以六月底為限。 |
114 | 三十六年,辨誣坐盜律者寃,時髙陽縣民張三等坐盜論罪。 |
115 | 上以情有可疑,遣司官覆審,據奏張三等實非真盜,釋之,並議原審官。 |
116 | 三十七年,遣官教導䝉古,審理盜案,上以蒙古王等各私其所屬,凡諸問罪,盡不得其當,特遣內地官員,教導審理,彼處盜案,即與該旗王等㑹同聴㫁並。 |
117 | 諭加意鞫訊,不得妄殺無辜。三十九年。 |
118 | 上以州縣官審獄多有寃抑,特諭州縣取原供時,雖不得情,亦必飾詞,以詳上司。上司覆審,然後到部。即有寃,抑部內何由周知。凡為州縣者,遇刑獄之事,初次不能審出實情,及上司批駁後,審出不妨改正。若明知已誤,又復隠諱,則必致有寃抑矣。定部駁審案,另委員覆審,將原審不明之官議處例。 |
119 | 四十七年,戶部侍郎穆丹奉差浙江察審大嵐山賊案。 |
120 | 上恐賊犯妄扳平人富戶,因而貪官奸役,借以肆行嚇詐,特親書諭㫖,令察審時,毋得恐嚇良民,以致失所。並諭:「除賊犯正身外,株連人等用刑,尤宜謹慎。南人愚弱,一遇嚴刑,即行招認,不復得脫矣。 |
121 | 五十年,改正部審之案,刑部察審山西民陳四等聚衆搶擄一案奉。 |
122 | 㫖:此案部議甚謬,陳四等供稱康熙四十四四十五兩年,因本省歉收不能度日,於康熙四十六年自山西帶婦女及親戚一百三十餘口,逃荒至陜西,康熙四十八年至河南,由河南流移湖廣貴州。此等言語,顯係欺誑。自朕巡陜西等省以來,毎年俱係大有陳四等,何曾遭遇饑饉,若果係流移饑民,自應徒步荷擔,沿途乞食,為何乘騾馬,手執刀鎗器械,繞行各省。且如許人衆飄流數載,每日口糧若干,喂馬草料若干,俱從何處得來,謂之流民,可乎?部議將陳四等妻子各發回原籍安置伊等離家多年發回,無産業度日更撥何處地畝與之耕種,於此等處並不詳審濫援。今年四月釋放監禁罪人之例,朦混議奏,可乎?尋定陳四處斬立決為從陳。六等三十六名及婦女三十六口,分別發往。伯都訥、寧古㙮墨爾根、黒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各該省督撫並經過之府州縣各官降革有差。 |
123 | 五十三年, |
124 | 勅刑部秋審奏章,毋得繁複。奉諭閲刑部秋審奏章繁複者甚多,皆由府州縣司道各官審錄,供招盡行,全載所致。該府司道果讞,有別情自應敘入,若無互異之處,但註明該府司道與各州縣等官歴審皆同一語,止將州縣初招並督撫大吏審擬之處,敘明足矣。此非為朕便於省覽,案牘繁多,則事務必致遲延矣。 |
125 | 定秋審緩決之案,照舊聲明情。由奉諭刑部等衙門所奏:各省緩決犯案,並不將緩決,情由聲明,只書某人打死某人應行緩決一語。嗣後應照例聲明情由。其情實可矜等案,亦著照例。 |
126 | 五十五年,定㑹審八旗命案之例,諭刑部:「嗣後八旗命案,著該旗大臣㑹同爾部詳審,定擬具奏。 |
127 | 五十七年,定部駁審案督撫徇庇不行,改正處分。左都御史蔡升元奏:「督、撫審擬案件,有宜駁正者,如所引律例不符,或前後情詞互異,經部駁回,令其詳審。該督撫恐承審各官有失入失出之罪,而伊等復自涉朦混之愆,遂終始徇庇,不即改正。嗣後部駁再審事件,該督撫務虛心細按,律例將舛錯處,即行改正。其承審官免其議處,若始終不行改正,令該部提取全案,覆覈改正,將承審各官及該督撫,並交部議處」。部議應如所請。從之。 |
128 | 五十九年 |
129 | 命詳覈朝審情實人犯,奉諭:「朝審情實人犯,內有遇赦免者,有不應赦免者,若不詳察分別,則明年或遇赦詔,將伊等於赦詔前混行正法,殊屬可矜,著九卿、科道㑹議,除照常不赦罪犯外,其餘逐一詳覈,分別具奏。 |
130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