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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二十

《卷二十》[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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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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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文獻通考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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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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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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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八旗人丁,每三年編審一次,令各佐領稽查已成丁者,増入丁冊。其老弱幼丁不應入冊,有隠匿者,壯丁入官,伊主及該佐領領催各罰,責有差。凡置買人丁及新成幼丁,令編入本佐領。初定壯丁三百名為一佐領,後改定為二百。凡八旗新添壯丁,每旗編佐領三十,有逃亡缺少者,於諸王、貝勒、貝子等府壯丁內撥補,仍將該佐領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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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家下壯丁首先登城者,准其開戸,並將胞兄弟、嫡伯叔帶出,仍償原主身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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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凡旗下漢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願入旗者,地方官給文赴部,不許帶田地投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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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定漢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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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內府及諸王府官員,有勞績素著者,特選數員,令其開出府佐領各歸所屬佐領,其父子兄弟見有職任者,不准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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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定,凡官員子弟有職任者,不拘定限嵗數准其分戶。先是旗員子弟年十八以上載部冊後,方許分居,如未及嵗擅分居者議罰。至是,有此令。康熙二年定,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種滿洲房地子弟姪,看守故土墳塋,或子弟姪住種滿洲房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墳塋者,行地方官察其輸糧。在先紅冊有名者即斷為民,如投充後輸糧者,仍斷與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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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令滿洲、蒙古佐領內,餘丁多至百名以上,願分兩佐領者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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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八旗每佐領編壯丁一百三四十名,餘丁彚集另編佐領,或所餘丁僅百名以上者,該旗王、貝勒、貝子、公等併都統、副都統佐領,酌騐無誤,披甲當差出結送部,亦准編作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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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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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八旗滿洲䝉古,每旗均設佐領百員。雍正二年,禁開檔之人越佐領認戶八旗開檔,為義子之人,係年老無嗣,不能當差,又無産業,故令其披甲養贍伊身。若不思原主之恩越佐領,自稱正戸者,交部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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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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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上三旗定設漢軍四十佐領下五旗,定設漢軍三十佐領。是年屆編審之期,令八旗都統及直省駐防、都統、將軍等,交與各佐領、驍騎校領催,將新舊壯丁逐戶開明,并編審各官姓名,保結送部。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并應除人丁騐實,開除至烏喇打牲人丁,戶部派筆帖式,前往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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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申造編審丁冊之令。凡編審丁冊,每戶書另戶某人某官,無官者,則曰閑散某上書。父兄官職名氏,傍書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戶下若干人,或在籍,或他往,皆備書之。其各省駐防旗員兵丁,及外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屬,令各該將軍、督撫造冊咨送。該旗。嗣後三年一次編審,俱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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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定八旗正身壯丁,年十五以上,該管官查,無假冒,方准入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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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定八旗壯丁或寓親友,或流落鄉屯,向未入丁冊者,限六月首報補入,若潛匿私往他所者,以逃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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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年,定旗人開戸例,凡八旗奴僕,原係滿洲蒙古直省,本無籍貫帶地、投充人等,雖有本籍年逺難考均准,其開戸不得放出為民。四年,又議:國初俘獲之人,年分已逺,及印契所買奴僕之中,有盛京帶來帶地投充之人,係旗人轉相售賣,均應開戸,不准為民。又八旗戸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出力,准令開戸者亦准其開戸。又議:「乾隆元年以前八旗家奴經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准其為民,若係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後始入民籍者,令歸旗作為原主戸,下開戸壯丁,至於贖身之戸,均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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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復定八旗造丁册之例。凡編審各佐領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餉之人,皆造入丁册,分別正身,開戸戸,下於各名下開寫三代履厯。其戸下人祖父或係契買或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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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帶來或係帶地投充,或係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分別注明,正戸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餘俱照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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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開戸養子別行記檔之例。八旗開戸養子,因出兵陣亡及軍功列一等,二等改為另戸者,別記檔案。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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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投充俘獲入旗之人,後經開戸及民人之子,旗人抱養為嗣,或因親入旗,或良民之子,隨母改嫁,入於他人戸下,或旗奴開戸及旗奴過繼,與另戶為嗣,已入另戸檔內後經首明者,亦別記檔案。令該旗造册三本,一存旗。一、咨戸部。一,咨呈宗人府存案,不得與宗室聨婚。如別記檔案之人,冒入另戸檔內者,交部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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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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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八旗漢軍:其初本係漢人,有從龍入關者,有定鼎後投誠者,有縁罪入旗與夫三藩戸下歸入者,內務府王公包衣撥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過繼之異姓,并隨母、因親等類,先後歸旗,情節不一,其中惟從龍人員子孫,皆係舊有功勲,無容另議更張,其餘各項人等,或有廬墓産業在本籍者,或有族黨姻屬在他省者,朕意欲稍為變通,以廣其謀生之路,如有願改歸原籍者,准其與該處民人一例編入保甲,有願外省居住者,准其前往居住。此內如有世職,仍許其承襲不願出旗者聴之,所有願改歸民籍及願移居外省者,限一年內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當,原為漢軍人等生齒日多,籌久逺安全計,出此特恩,後不為例,此朕格外施仁原情體恤之意,非逐伊等使之出旗,亦非為國家糧餉有所不給,可令八旗漢軍都統等詳悉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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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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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前降諭㫖,八旗漢軍人等,有願改歸民籍及移居外省者,准其具呈本管官查奏。原指未經出仕及㣲末之員而言。至於服官既久,世受國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自不應呈請改籍,朕亦不忍令其出旗。嗣後文職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職自守備等官以上,不必改歸民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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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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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曰:朕觀漢軍人等,或祖父曾經外,任置有房産,或有親族在外依賴資生,及以手藝潛往各省居住者,頗自不少,按之功令,究屬違例,與其違例潛居,孰若聴從其便,亦可各自謀生。嗣後八旗漢軍人等願在外省居住者,在京報明該旗在外呈明督撫,不拘逺近,任其隨便散處,該督撫咨明該旗,每年彚奏一次,以便稽察,務令安靜營生,毋得強橫滋事。如此,則於功令不相妨礙,伊等亦得安居樂業,生計有資矣。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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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八旗別載册籍之人,原係開戶家奴冒入正戸後經,自行首明,及旗人抱養民人為子者,至開戶家奴,則均係旗下世僕,因効力年久其主,願令其出戶,凡遇差使,必先儘正戶正身選用之後,方准將伊等選補,欲自行謀生,則又以身隸旗籍,不得自由。今八旗戶口日繁,與其拘於成例,致生計日窘,不若聴從其便,俾得各自為謀,著加恩。將見今在京八旗在外駐防內別載册籍及養子、開戸人等,皆准其出旗為民,其情願入籍何處,各聴其便?所有本身田産,並許其帶往此次辦理之後,隔數年,候朕酌量降㫖,此內不食錢糧之人,即令出旗外,其現食錢糧之人,若一時遽令出旗,於伊等生計不無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處,交與該部會同八旗都統等詳悉定擬具奏」。嗣戸部八旗都統會議:「凡在京文武官員,其作何調補漢缺之處,交吏、兵二部定議,其外任緑營員弁及文職等官,應即令出旗為民,至現在捐納候缺人員,并閒散進士、舉人生員、繙譯進士、舉人、生員等,亦即准其為民。其如何考試録用之處,應交吏、禮、兵等部辦理。 又閒散人等,令各該旗詢明願入籍何處,由該旗徑咨該地方官入籍,仍造冊咨送戸部存查。至現食錢糧之人,除情願退糧為民者一體辦理外,其餘現在當差人等,俟缺出時裁汰。 又外省駐防官兵閒散內,令該將軍大臣等詢明願入何省民籍造册,咨送該旗,仍咨報戸部轉行地方官。 又開戸人等內有設法贖身,經部辦理,作為公中開檔者,若准一例為民,誠恐漫無區別,或給與內務府庄頭,名下作為壯丁,或應准其為民,八旗詳悉查明,㑹同戸部,分別請㫖。 又另記檔案人等缺出裁汰後,該佐領處並無應挑之人,請將佐領下額外當差食餉之人頂補至佐領、驍騎校官員,仍令在旗當差,如係另戸,仍以旗缺對品坐補。如係另記檔案,俟屆應陞之期,亦交該部辦理」。奏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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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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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宗室王公:包衣戸口,向有因其効力年久,咨請撥附旗下佐領者,現今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戸,俱經察明辦理,如仍舊准其撥附,則旗人衆多,伊等不能遽得錢糧生計,未免艱窘,彼此均無裨益。嗣後宗室王公包衣戸口撥附旗下佐領之處,著停止再宗室王公等包衣戸口滋生日繁該,王公養贍亦恐拮据,著該宗室王公等,會同各該旗都統等,將各包衣戸口,察明辦理一次,隔數年候酌量降㫖,庶此項人等均得一體謀生,該王公、都統等即行遵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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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定清釐旗檔之例:一,另戸旗人抱養民人之子及家人之子為嗣者,從重治罪。 一、民人之子,自幼隨母改嫁,與另戸旗人者,該旗詳記檔案,俟成丁後,令其為民。 一、另記檔案養子、開戸人等,業經出旗為民,如有復冒入旗籍者,從重治罪。 一旗下家人之子,隨母改嫁,與另戶者,民人之子隨母改嫁與旗下家人者,及家人抱養民人之子者,均以戶下造報。 一、八旗投充戶口,凡旗檔內有名者,造丁册,一分送部。一,分發該地方官備案,如有事故,頂充於比丁册內,聲明報部轉行,該地方註册備查。至伊等之弟兄叔姪不在旗檔者,責令地方官逐一清查編入里甲,以免混淆。又定跟役軍功出戶之例。凡官兵跟役臨敵時,有能超越前進殺賊敗賊者,本人及父母妻子俱准出佐領為另戶,仍給還本主身價。其跟役有陣,亡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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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准其子弟為民者,本主係官不給身價,係兵照例給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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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定漢軍為民之例。凡八旗漢軍現任外省自同知、守備以上,京員自主事以上,旗員自五品以上,俱不准改歸民籍。其父在旗而子願為民子,在旗而父願為民者,亦不准改籍。其餘願改歸民籍者,在京報明該旗咨部轉行各省在外,呈明督撫,咨報部旗,編入民籍,並准一體考試。凡出旗為民年已成丁者,該州縣給與印票,以便稽查。自京入省入籍者,該旗給照前往至入籍地方,换給印票。其願入順天府州縣者,該旗交送順天府。二十八年,定八旗逃人之例。凡八旗滿洲䝉古逃走在一月以內,自行投回及拏獲者,連家屬派往伊犁,賞給步甲錢糧當差。若仍不悛改,復行逃走,即於旗檔內將名籍消除。如逾一月以外投回將旗檔圏,銷照例發遣。其漢軍在一月以內投回者,免罪。挐獲者,分別次數照例治罪。如逃走至三次,及在一月以外,不論投回拏獲,照民人犯流罪例安揷,為民同妻削除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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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年,定軍功另戸之例,凡八旗另記檔案,養子開戸內有現食錢糧,未經出旗之人,或因在軍營著有勞績,或因技藝出衆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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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作為另戶者,其父母子弟及親弟兄,俱准作另戸,三十一年定迷失幼丁之例,凡八旗迷失,幼丁在十五嵗以下者,該管官取具本家及族長册結,咨部知照各旗及步軍統領衙門、都察院、順天府一體,查緝獲日,咨旗認領,不更治罪,如在十五嵗以上,照逃人例辦理。其十五嵗以前失迷,十五嵗以後始行投回者,如係素好遊蕩,不肖性成,亦照逃人例辦理。如實係愚蒙幼穉,本無惡習者,奏明請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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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年,刑部議覆伊犁將軍阿桂奏:伊犁兵丁或自京犯逃發往,或由他處移往駐防,及既經逃逸復有初次二次之不同,且有拏獲投囘之互異。請通計次數情節,分別示懲,以昭炯戒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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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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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年,將軍增海等具奏盛京各佐領下所有馬甲多寡不等,請裁馬甲,添設步甲,其餘剩錢糧,併隨缺地畆入,於正項報銷,經軍機大臣㑹同,該部覆准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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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盛京額設馬甲並隨缺地畆,皆為養贍,該處滿洲而設。今年久,生齒日繁,若將伊等應得分例裁汰入官,於伊等生計殊屬無益。如現在京中八旗戶口繁盛,生計不無拮据,經朕特沛恩施,另賞鰥寡孤獨錢糧,以資生理。其派往西安、涼州、莊浪、寧夏兵丁,俱照所派之額,在京挑補,又添兵缺甚多,每年帑金不下數萬,並無吝惜。盛京滿洲皆朕臣僕,人丁日盛,自宜酌量添給,豈有轉將伊等現在應得分例裁汰之理。今各佐領下馬甲額設不均,固宜均行辦理。但此項裁汰錢糧地畆,亦宜斟酌養贍多人或添設步甲,或作為養育兵,俾衆人均沾實恵著,將此項裁汰之馬甲三百六十名,錢糧交增海等或添設步甲,或添設養育兵,惟期普被恩施,辦理具奏。其隨缺三千一百六十晌,如何使衆人均有裨益之處,並著増海等定議具奏。將此通諭中外,示朕優恤。滿洲至意,嗣經將軍增海等奏裁汰馬甲應添步甲三百八十八名,仍照原奏添設外餘剩銀二千六百一十六兩。請添設每月食五錢錢糧,養育兵四百三十六缺,分給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各佐領下。仍按鰥寡孤獨人等之多寡,酌量添設,以資養贍。又請將裁汰隨缺地畆租銀六百三十四兩零,每年賞給步甲三百九十六名,每名銀一兩六錢,置買皮襖穿用,共步甲一千一百八十八名,三年內可以均沾實恵。嗣後隔二年,各兵可得皮襖一件。又請將現議養育兵內匀出一百四十分錢糧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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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官學生以資學習,於造士實有裨益」。經部議,得㫖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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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年,戸部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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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將軍宗室𢎞晌等奏,請將各屬陸續,查出遺漏人丁遵,照乾隆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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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㫖作為另戶查現在查出遺漏正身戶口,與另記檔案遵限。自行呈首之人,不同日久遷延,難免,藉端滋弊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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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賞限一年,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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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戸部會同該將軍詳慎確查,務得實在根據」。疏入,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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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編審丁册,每戶書另戶某人某官無官者,則曰閒散。某或在籍,或他往,皆備書之。至八旗正身壯丁,年十五以上,該管官查無假冒,方准入冊。又八旗壯丁,或寓親友,或流落鄉屯,向未入丁冊者,准其首報補入。惟開戶養子,則有另記檔案之例,如冒入另戶檔內罪之,凡以慎稽察,而杜潛匿法至善也。今查出遺漏,正身與另記檔案之人不同,展限確查,庶不遷延而滋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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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年,定編審打牲壯丁之例,向例八旗壯丁三年編審一次,烏拉打牲人丁,戶部派出旗員筆帖式,前往編審,若有假冒隠匿等情,將該都統及領催等俱行治罪。至是吉林將軍福康安奏請編審打牲壯丁停派京員,今該將軍就近編審造冊,加具保結送部,如有隠冒,查實題。㕘疏入,得㫖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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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年,軍機大臣等議覆,盛京將軍福康安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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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旗人並旗下家奴攜帶眷口在吉林地方種地共四十戶一百八十二名,口內除正身旗人,仍拿解本處照例辦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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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兵部、工部、內務府之壯丁,並王公、宗室之家奴及旗下家奴,請入於吉林官莊耕種,納糧當差,并飭該管官嚴加約束,毋許滋事。如再有犯逃者,獲日不論次數刺字,發駐防兵丁為奴等。因奉㫖,盛京、吉林均係國家根本之地,境壤毗連,盛京旗人潛往吉林種地,謀生本無關礙,並非旗逃可比。從前𢎞晌奏請解回治罪之處,所辦原屬過當,伊等皆滿洲世僕,盛京、吉林有何區別?其正身旗人六戶,即著入於吉林當差,毋庸解囘盛京辦理。餘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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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大臣議覆黒龍江將軍富玉等奏:黒龍江各城地方厯年,由部發遣人犯隨來子女內,有聨親生子,又旗人內挑取兵丁得力者放出,另行居住,至今各城滋生共四百三十九戶,詳訊伊等有情愿回籍者四十二戶,勒催起程,有不曉原籍,及另住旗人家奴等。此二項人若歸一處不能管理,難保其不滋事端,請於此二項三百九十七戶五百三十六名內減半,揀選壯丁,在於齊齊哈爾、黒龍、江城、墨爾根各官莊,每年照例交糧各官莊,設立領催一二名,餘人入於各城舊官莊冊內,以便挑補壯丁缺」。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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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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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向來各省駐防滿洲已安居百有餘年,京城並無伊等近族,而京城滿洲生齒日繁,若准其進京,無以為生,反為無益。是以概不准其來京。自開闢新疆,分派官兵前往駐劄,以來在京滿洲陸續駐防各省者甚多,此內亦有派往駐防時因子弟在京當差仍留在京者,為伊等在駐防處年老退休,並無依倚之人,即不免失所朕心,深為不忍。嗣後各省新派駐防人員,內如有年老休退,實無依倚之人。京中尚有子嗣意欲就養者,著該將軍等查明,令其回京就養,但一概由官辦理回京則不願在彼之人不無借端,皆欲回京,反非朕愛惜旗人之意。其老年退休,欲回京就養者,著令自備資斧來京,不必由官辦理。著為令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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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聰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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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家僕:訐告伊主二事以上重罪,有實據而輕罪虛者,不以誣告,論准出戸,如開列欵,內一欵有實據者,亦不以誣告論,若各欵俱實,原告准出戸各欵俱虛,及虛實相半者,原告俱不准出戶,訐告二事以上輕罪,有實據而重罪涉虛,或止告一事而以輕為重者,除實欵應坐外。其誣告之欵,反坐原告,不准出戶,互見刑考。
60
崇徳元年,令家僕告主審實者,原告撥與他人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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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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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行大清律》,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及自收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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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者,若冒認良人為奴婢,及冒認他人奴婢者,皆有罪。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及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俱有罪,仍離異改正。凡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告,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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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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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凡原在盛京編審另分戶人,有告稱係伊奴僕者,勿聴係戶籍。內人有告稱非伊家奴僕者,亦勿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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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令:陣獲人口,准其贖回,凡有贖人者,令嫡親家屬領歸。其已經轉賣者,身價兩家,各取其半。先是,順治五年,議俘獲人口有將,其父子夫婦分賣者,仍令給還完聚,賣主鞭責。至是有此令。至康熙三十年,又定出征所獲之人,有親戚情愿來旗完聚者,不得作為奴婢,願回本籍者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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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年,定八旗買賣人口,兩家赴市納税,記冊,令領催保結,若係漢人,令五城司坊官騐有,該管官印票准賣,永著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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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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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差遣官員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奴及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畧賣良民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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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旗下買民為僕者,令本管官用印,違者所買之人,釋放為民。兩主各鞭責有差。至十八年,又定用印,衙門呈送戶部轉行,該地方官曉諭里甲,有不報部者,分別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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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有將定例所買之人揑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用印官及兩主俱加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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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申,買人用印例,凡在順治十年以前,買人未用印信中証明白及本人自稱賣身是實者,俱斷與買主。自順治十年以後,買人雖有中保未用印者,斷出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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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定滿、漢違例買賣人罪,滿洲䝉古人口不許賣與漢軍民,人亦不許私贈,違者將人口併價入官,仍治買賣之罪。其喀爾喀、厄魯特人亦照此例,滿洲䝉古家人,其主准令贖身在本佐領及本旗下者聴,若違禁放出為漢軍民人者,照買賣例治罪。至雍正三年,又定滿洲䝉古家下開檔另戶人等有懶惰,不能度日串通原主賣身賣後。又稱滿洲肆行囮詐買主者,將伊原主一併治罪,仍給後買之主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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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定旗下印劵所買之人及舊僕內有年老疾病其主准贖者,呈明本旗令贖為民,若將年壯舊人借名贖出者,照買賣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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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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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駐防滿洲、漢軍將軍以下官員兵丁在本省買人,如有不行,查原籍勒令地方官用印者,著督撫指名題㕘」。三十九年,禁鹽竈戶賣身,旗下犯者,枷三月,杖一百,回籍著役,仍追還原主身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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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年,准四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俱斷與買主,四十三年以後,若給原價,仍准贖出為民。雍正元年,定白契買人例,自康熙四十三年起,至六十一年,止白契所買之人俱不准贖身。雍正元年以後,若給原價,俱准贖為民,其妻亦准贖出。若賣身後,買主配有妻室者,不准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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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申家僕告主之禁,凡家僕告主除謀反謀叛、隠匿奸細,許其首告外,其首告他事者,所告之事不准行,仍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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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定旗下奴僕借名買贖罪例。旗下奴僕,或借別旗名色買贖,或自行贖身本旗及州縣册籍俱無姓名者,察出即令歸旗。其有隨家主出,差在外私有積蓄欺壓本主贖身者,雖在民籍,亦令歸旗。若果係數輩出力之人,伊主聴。其贖身本旗戶部及州縣有檔冊可據者,仍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借端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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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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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厯來滿洲風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肅,最嚴主僕之分,家主所以約束奴僕者,雖或嚴切,亦無不相安為固然。及見漢人凌蕩之俗,彼此相形而不肖,奴僕遂生觖望,雖約束之道無加於疇昔,而向之相安者,遂覺為難堪矣,乃至一二滿洲大臣,潛染漢人之俗,亦寛縱其下,漸就陵替,此於風俗人心大有關係,不可不加整飭。夫主僕之分一定,則終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賴其養生,固宜有不忍負背之心,而且世世子孫,永逺服役,亦當有不敢縱肆之念。今漢人之奴僕,乃有傲慢頑梗,不遵約束,加以訶責,則輕去其主,種種敝俗,朕所洞悉,嗣後漢人奴僕,如有頑傲,不遵約束,或背主逃匿,或私行訕謗,被伊主覺察者,應作何懲?治與滿洲,待奴僕之法,作何畫一之處著定擬具奏嗣議定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婢女招配已生子者,世世子孫,永逺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明地方官存案。嗣後漢人買僕及婢女招配併投靠之人,俱立契呈明地方官鈐葢印信,其奴僕誹謗家長,并雇工人罵家長等欵,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有背主迯匿者,照滿洲家人迯走,例雇工人。限內迯匿者,照滿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其隸身門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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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年,定自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作為印契者,不准贖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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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令奉天買賣人口該管官騐明文契鈐,葢印信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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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定駐防官員買本省民為奴例,凡直省駐防各官,不許買本省之民為奴,違者降二級調用。若縱令家人買者處分亦如之,該管官失察,降一級留任。其駐防兵丁,量許買人不得過二人,違者計口論罪令賣身人親至地方官處,取具親供用印存案。若未經取,有親供文契,雖有情願字様實為勒買者,買主枷一月,鞭一百。若本官囑兵丁買者,照本官買人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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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定八旗戶下家人贖身例,凡八旗戶下家人,不論逺年舊僕及近嵗契買奴僕,如實係本主,念其數輩出力,情願放出為民,或本主不能養贍,願令贖身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轉行,地方官收入民籍,不准求謀仕宦至伊等子孫,各照該籍民人辦理,倘有借他人名色認買,私自出旗,或將子孫改姓潛入民籍者,照例治罪,斷歸本主。有鑽營勢力欺壓幼孤,贖身為民者,倍追身價給主將人口賞給。各省駐防將軍、副、都統為奴,如係本身得銀放出,潛入民籍者,止科其不行呈報之罪,仍准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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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令吉林寧古塔伯都訥拉林、阿勒楚喀等處旗下家奴之女,不許給與民人,違者治罪。二十八年,定入官人口之例,凡入官人口,年在十嵗以上至六十嵗者,每口作價銀十兩。六十嵗以上作銀五兩,九嵗以下每一嵗作銀一兩,未週,嵗免其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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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年九月,定發遣家奴妻室一體同發諭:「向來旗下家奴有酗酒行凶者,一經本主報明,該旗即行送部發遣。其妻室有年老殘癈及不願隨帶者,俱不同發定例,未為周宻。如近日秦璜即有將發遣家奴之妻留占為妾之事,不可不另定章程,以防流弊。葢家奴犯法,其妻亦屬有罪之人,自當一體發遣。但此等犯罪,旗奴自不值官為資送,或其中果有實在不能隨帶者,或令親屬依棲,或聴本婦另嫁,自不便仍留服役,以杜嫌疑。嗣後該旗遇有發遣家奴之案,俱照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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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年,刑部議步軍統領衙門咨趙大扎傷雇主文,元身死,擬斬立決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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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此案:三法司議趙大依雇工人毆家長至死律,擬以斬決,固屬照例問擬,朕詳閲案情,該犯之母徐氏,雖經立契典,與文元家得過身價,而典限滿後,契已給還,嗣因母子仍在文元家得工錢服役,又經辭出在外居住,究與現在雇工者有間,且起釁之由,係文元因趙大積有餘資,屢次尋閙,既搬取其皮箱,又復扭住毆打致趙大情急扎傷,尚非該犯逞兇干犯趙大著,從寛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至八旗家奴及雇工人等,經本主放出,及辭出之後,或積有餘資,感念舊恩,助其家長,亦屬情理所有而為家長者,受之,似覺有愧,若因主僕舊時名分,冀其資助,多方需索,尤屬無恥若此。案趙大母子,雖仍在文元家服役業,已辭出另居,即典置房屋,亦係其能節省經營所致,與舊時雇主何涉?乃文元屢次尋釁,並因其母子外出踢門,搬取箱籠,行同無賴,更不足齒矣,但恐旗人內如此者,難保其必無,著將此㫖曉諭八旗人等,各自顧惜,顔面,無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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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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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向來滿、漢官員人等家奴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實在出力者,原有准其放出之例。此項人等既經伊主放出作為旗民正身,亦未便絶其上進之階,但須明立章程,於録用之中,仍令有所限制。嗣後此等旗民家奴合例後經該主家放出者,滿洲則令該家主於本旗報明咨部存案,漢人則令該家主於本籍地方官報明,咨部存案。經部覆准後,准其與平民一體,應考出仕,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以示限制」。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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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文獻通考卷二十
URN: ctp:ws67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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