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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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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總括
2
六律樞要首名例,吏律職制公式異。戶律有七首戶役,田宅婚姻倉庫事。課程錢債美市廛,禮科祭禮並儀制。兵律官衛軍攻隨,關律廄牧郵驛斷。刑律名條首賊盜,人命聞毆並罵詈。訴詞受贓詐偽口,犯奸雜犯捕亡結。終之斷獄凡十一,工律營造河防意。律共四百六十條,學律之人須熟記。
3
附六字《西江月》
4
以犯文身合死,准言例見難誅。皆無首從非殊,各有彼此同獄,其者變於先意,及者事連後隨。即如聽訟判真虛,為有餘情依律。
5
編次納贖則例歌括
6
納贖不須看律式,得訣以一而知十。無力依律斷何如,苔杖力決難逃避。若犯五徒卻甚為,民令站勞其力。軍令哨受艱辛,建立事功文武職。又曰:有力照例去納米,一切軍民人等係。每苔十下五斗徵,每等徒加五石止。總徒四年四十石,准徒五年五十備。折谷每石加五斗,折銀每石五錢議。錢鈔與谷共入收,不行去處折銀給。十二兩四錢二分,付與被殺之家室。一、按過失殺人者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鈔以千為一貫,在外錢鈔不行去處,錢照鈔關事例,每錢七文折錢一分,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釐五毫,通共一十二兩四錢二分,並給付被殺之家。一、已上贖罪則例係原行者,輕重的當,經久可行。其後雖有節年准事例,如稍次有力則過於輕,如每徒一年折銀十兩,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則過於重。其戶部等衙門有因究荒而題者,有因助邊而題者,各輕重不等,要作適中之例,雖一時暫行而不可以久遠。故今重▉問刑條例,特為開示止照。原行則例,斷擬不許妄引。例庶幾較若晝一而無被此異同之患,輕重適平而為繼久可行之政矣。若夫納鈔贖罪之法,止於苔杖而不及流徒者,罪重而鈔輕故也。
7 納紙則例
8 稍有力兮納工價,每日追銀一分計,算來一月是三錢。若苔二十一月費,杖六十分四月工。徵銀二兩無他例,每等加罪半月工。銀數定在月數里,五徒每月亦三錢,憑斯莫去無差異。又曰:稍欠有力納工食,笞杖十下一錢抵。每徒一月一錢銀,此例難存今革矣。又曰:贖罪例抄重贖雲,命歸軍職正妻繼。例難的決有力人,監生生員與官吏。苔杖每各一十下,折銀一錢無別謂。此例卻與工食同,用之惟贖答杖戾。若犯徒流不准贖,鈔輕罪重之意義。又曰:收贖津鈔輕贖名,婦人老幼與慶疾。折杖餘罪工樂戶,誣告過失與出人。苔杖十下七釐半,初徒一錢五分起。首流三錢七分半,五錢二分半死罪。每等徒流加幾何,三分七釐五毫是。又曰:過失殺者贖幾何,四十二貫鈔依律。一、凡真犯死罪,強盜、竊盜、充軍、逃軍、逃囚、逃匠、口外為民逃曰抄紮人口,各有本等,俱免紙。一、凡原文武官員、監生、生員、吏典、知印、承差、僧道、欽天監天文生、太醫院醫生、里長、糧長、老人、職官正妻、總旗、應襲舍人俱納官紙,其餘軍民人等,有狀者,俱納告紙;無狀者,俱納民紙。無罪供明者納紙,省發者免紙。一、凡原告只一人,係交官紙,一名該銀二錢五分。上官交成三錢。一、凡被告或非一人係交民紙,每名該銀一錢二分半。上官交成一錢五分。一、凡訴狀之人亦同原告交官紙。
9 五刑定律
10 笞刑有五
11 笞刑有五:苔者謂人有口罪用小刑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為一等加減。笞一十贖米五斗,有力納工價銀三錢五分,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三錢。笞二十贖米一石,有力納工價銀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四錢五分。笞三十贖米一石五斗,有力納工價銀七錢五分,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六錢。笞四十贖米二石,有力納工價銀一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七錢五分。笞五十贖米二石五斗,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二錢五分,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九錢。
12 杖刑有五
13 杖刑有五:杖者謂人有罪用大刑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分每一十為一等加減。杖六十贖米六石,有力納工價銀叁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二錢。杖七十贖米七石,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贖米八石,有力納工價銀四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五錢。杖九十贖米九石,有力納工價銀四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贖米十石,有力納工價銀五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五兩八錢。
14 徒刑有五
15 徒刑有五:徒者謂人犯罪重,拘收在官監遣,力役運炭、搬磚、煎鹽、炒鐵,一專心苦之事,以贖其罪,待限滿放還。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徒一年杖六十贖米十五石,有力納工價銀七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杖七十贖米二十石,有力納工價銀十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五兩四錢。徒二年杖八十贖米二十五石,有力納工價銀十二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七兩三錢。徒二年半杖九十贖米三十石,有力納工價銀十五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九兩。徒三年杖一百贖米三十五石,有力納工價銀十七兩五錢,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十兩八錢。
16 雜  犯
17 徒四年贖米四十石,有力納工價銀二十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四兩四錢。徒五年贖米五十石,有力納工價銀二十五兩,減等稍有力納工價銀一十八兩。
18 流刑有三
19 流刑有三: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一等加減。凡例犯贓一百貫流一千里,每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流三千里,若再多則問囗囗死罪也。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20 死刑有二
21 絞:絞者身首俱全,雖入於極刑而法比斬者為稍輕也。斬:斬者身首異處,蓋入於極刑,法比絞為尤重。若弒逆大罪,凌遲處死。剮碎其屍尤重於斬,其刑之極,無以復加矣。
22 擬罪問答
23 問曰:一、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奸生一子,四子何以分家業?
24 答曰:子無嫡庶,惟有官職從嫡庶而襲。奸生者不得預,亦不許承祀也。若分家業,則以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各得一分,奸生者得半分。
25 問曰:一、得遺棄小兒,從姓撫養,長成後親父母年老無子,知告認歸,給與何人?
26 答曰:斷與所養父母。蓋遺棄者不顧子之生死,以絕其恩;今他人撫養長成,卻乃告認,則不與之。仍問冒認良人為子之罪。
27 問曰:一、盜軍器者以凡盜論何斷?盜應禁軍器與私有罪同,亦不言其刺字何斷?
28 答曰:前節盜軍器以凡盜論,謂監守盜者,問監守常人盜者,問常人領出私家被人盜者,口竊盜。故曰:凡盜其應禁軍器,罪雖照依私竊,亦當盡其本法,與上文均刺「盜官物」三字。
29 問曰:一、強盜得財殺傷人,或竊盜臨時拒捕殺傷人,或奸者俱准自首,斷否?
30 答曰:損傷於人不准首者,謂不准其殺;殺傷並強姦之罪,今既自首得免所因,強竊仍依凡殺傷人乃強姦論。
31 問曰:如白晝搶奪人財,計贓重於本罪加竊盜罪二等,何斷加之?
32 答曰:設以徒三年上加者非也。謂將原搶之贓以竊盜贓計該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再加二等即三千里。
33 問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外告官司而改嫁,夫回告奪,給付何人?
34 答曰:三年之外既不在律又不在服,問不應之罪,給付後夫,前夫不得與。
35 問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而擅自改嫁者,夫回告奪,斷給何人?
36 答曰:三年之內嫁者則在禁限之內,其與夫喪未滿而身自嫁者不殊,相應依律擬罪,斷給前夫,給還財禮。
37 問曰:一、律雲毆大功至死者絞,查得堂弟妹大功,堂孫小功。律又云毆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前大功、小功何等親?
38 答曰:大功年幼,止有堂弟妹。小功堂姪、姪孫之外,有再從弟之妻,夫之弟妹,姪之婦至死者,絞。承毆傷者,減等而言。故大功亦言在內,再從弟、弟之妻、夫之弟妹、姪之婦應合小功至死不減之律。及同堂弟妹與堂姪及姪孫提出另議,因其服雖輕,而親尤重。毆死減等,以其無必殺之意。是故必殺則不減。
39 問曰:一、如人只受枉法贓銀一兩伍錢,其人添告作得一十兩,何斷?
40 答曰:不可以誣輕為重論之。律內明云:誣告雖多,律該罪止不反坐。今本犯所招之贓已該滿貫,則無罪可反坐矣。只問不應為是。
41 問曰:一、如應捕人及無乾人不因公務擅殺死囚者,何斷?
42 答曰:應死擅殺,必須為公方可引也。今既不因公務為私而殺,雖應死罪囚,合照常人謀殺論。
43 問曰:一、如將妻作妾,父母告發,其女婿容隱,亦免罪否?
44 答曰:將妻作妾,已有義絕之狀,依律擬之,不在容引之限也。
45 問曰:一、如罵辱妻之父母,律例無文,當作何斷?
46 答曰:律既無文,可引罵緦麻尊屬論。
47 問曰:一、如妻罵其夫,律內無文,當作何斷?
48 答曰:當問不應從重,亦須夫告理乃坐。
49 問曰:一、如人家女子與人通姦有孕,後父母知之告官,招出姦夫,何斷?
50 答曰:律內明言: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其奸婦有孕,罪坐本婦。則姦夫無罪亦可知矣。今既招出,止問不應,不可以奸論。
51 問曰:一、如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者,以何罪斷之?
52 答曰:在牀者屍,在棺者柩,屍柩者謂連屍。盜出未曾開棺者,即坐此罪。
53 問曰:一、如發條前節殘毀他人死屍,杖一百流三千里;後節殘他界內死人,止杖六十徒一年,何以別斷?
54 答曰:一、前節死屍乃是人殘毀者,故坐此重罪也。後節死人乃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以致被人或鼠丈殘毀,坐不申報之罪,非殘毀之人也。設有毀者,依前律斷。
55 問曰:一、如四人共謀殺人,內一人造意者,一人係加功者,一人係不加功者,至期一人不去,斷何罪?
56 答曰:謀殺八條末云「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此意直自謀殺並傷而不死,及謀而已行,未曾入三款貫通之言,各減不加功罪,一等科斷。
57 問曰:一、如妻妾因罵翁姑及夫之祖父母,而夫毆罵自盡身死何斷?
58 答曰:妻妾因罵夫之父母而夫毆致自盡,烏得無罪!設有犯者,傷輕問不應,傷重以夫毆妻條論。
59 問曰:一、如出入人罪與故出入人罪,贖鈔相同否?
60 答曰:夫出入人罪者,係失於詳察,真情不出,故相應依律收贖。若故人人之罪係明知有罪而出無罪而入,不在贖鈔之限。在外則納米,在京則運炭贖罪。
61 問曰:一、如恩養義男奸家主母,如乞養子斷否?
62 答曰:毆家長則照依乞養論,奸則問以傭工可也,謂律無子奸母條。
63 問曰:一、如指揮千百戶與軍土毆傷者何斷?
64 答曰:律例云「若與軍民飲酒、賭博毆傷者,自取其辱」。不當議之。
65 問曰:一、如尊使卑幼雕造假印,斷以何人為首?
66 答曰:此與謀殺人造意不同也,謂其當官復造,故以雕者為首,主使入係知情行用,亦不可以從論。
67 問曰:一、如受錢枉法,止該杖八十,過錢之人該斷何罪?
68 答曰:過錢人無祿則減受錢人罪一等,杖六十,遷徒比流減半。准徒二年是謂受錢者輕,過錢者重何也?惡其引送之奸也。餘可類推。
69 問曰:一、如部民謀殺六品以上官長,官吏謀殺五品以上佐貳並六品以下官長,何斷?
70 答曰:律例無文相應,各從凡論。
71 問曰:一、如偽造寶鈔條,既稱財產並人官,下文又稱仍給犯人財產,何以斷給?
72 答曰:謂如五七人共偽造寶鈔,數內一人被人告發,通獲到官,將其餘之人財產並入官,其被告之人財產給付告人充賞,故云仍給犯人財產也。
73 問曰:一、如夫逃亡三年之外,身自嫁人無媒聘者何斷?
74 答曰:苟合成婚,論以刁奸之罪,離異歸宗。
75 問曰:一、如犯曾經官離異之妻,私復通姦者何罪?
76 答曰:即犯義絕,當官斷雖歸宗,私復通姦者,以凡人刁奸論。
77 問曰:一、如弟妹毆殺兄之妻,以尊長論否?妻殺夫之弟,以卑幼論否?
78 答曰:相毆各有加減,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79 問曰:一、如妻妾與人通姦,除親夫之外,其餘親屬在奸所殺死姦夫、奸婦者何斷?
80 答曰:但同居及有服之親俱許捉奸論,律文原不開載親夫二子。
81 問曰:一、如官吏人等科人財入己者,以枉法論,滿貫得引例,斷否?
82 答曰:科之贓與比接受者不同,止科其罪,不應擬問充軍。
83 問曰:一、如囚婦保管在外,與保管人通姦者何斷?
84 答曰:囚婦乃係在禁者方是,今在外雖是管押,止依常論。若獄卒奸囚歸者,當與官吏同罪。
85 問曰:一、如律云「在外六品以下文官聽監察御史,分巡官徑自提問」,後又言「知府州縣官犯者所轄上司,不許擅自提究」,何也?
86 答曰:所轄上司謂縣屬州、州屬府、府屬布按司是也。故不得擅自提問,惟欽差風憲衙門皆得徑行,不在此例。
87 問曰:一、如官府出入人罪何斷?
88 答曰:出入未經決配者,照誣告折杖遞減科之。如已決配,照剩罪加減,不必折杖。
89 問曰:一、如受財故縱至死者,全科設有雜犯死者,受財故縱者,作何斷?
90 答曰:受財故縱至死全科,不分真雜,俱得擬絞。若係雜犯,照依准徒。
91 問曰:一、如婦人犯罪該杖一百,徒三年,減得杖九十徒二年半,以後發落的決若干?
92 答曰:雖減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之時,亦云某氏杖一百,餘罪收贖,不可以九十言之,此蓋名例加減杖徒之法也。
93 問曰:一、如監臨二官新到未事,一官受禮物,一官受銀兩,各當作何斷?
94 答曰:禮物者飲饌之物,銀兩者財帛之屬,雖曰受之則一,而致罪不同。禮物則坐監臨接受送之條,銀兩則坐非因事而受財坐贓之罪。
95 問曰:一、如軍職所定妻末娶,妻家悔嫁他人已成婚者當何斷?
96 答曰:律內雖云「其女斷給前夫」,但軍職必有誥封,難容再醮之婦,不須援引斷給之文,止擬倍從後夫斷罪發落。
97 問曰:一、如人先犯徒罪逃躲人家,知情藏匿,後又過出犯該死罪,事發到官,藏匿之人減犯人一等,未知乾何犯之罪減斷?
98 答曰:其人藏匿之時,止知是徒,不知至死也。今之收露止該減初犯徒罪一等,不該於死罪上減也。凡各條同罪及減犯人罪者亦仿此。
99 問曰:一、如律云「白晝搶奪」,不言黑夜,設有犯者作何斷?
100 答曰:搶奪惡其白晝,故不計贓科罪,若是黑夜,即以竊盜論,難責以「白晝」二字。
101 問曰:一、如妻妾被人引誘出外,不曾改嫁,與改嫁他人者何斷?
102 答曰:被誘出外不曾改嫁,則當用被誘之人減一等律。
103 問曰:一、如雜犯死者告作真犯死罪,絞罪告作斬罪,斬罪告作凌遲,俱作何斷?
104 答曰:今之雜犯即古之真犯,後因法重情輕遂改為徒即死刑也,絞告斬、斬告凌遲皆死也,三者俱無剩罪可及坐矣。設有犯者,只問不應從重,若徒流以下告作絞、斬、凌遲未決者,均稱誣告人死罪也。已決者反坐以死,謂絞坐絞,斬坐斬,而凌遲坐凌遲是也。
105 問曰:一、如同居卑幼將引他人行強盜,該照常人斷否?
106 答曰:親屬相盜律內止言各居者若行強盜,尊長犯卑幼亦依上減等,卑幼犯尊長以常人論。其同居者以家人自盜斷。
107 問曰:一、如夤夜無故入人家者,其主捉獲,拷打致死,當作何斷?
108 答曰:在家捆打者雖不登時,罪止拘執也。出外須係登時,即罪人不拒捕而殺。
109 問曰:一、如僧道在寺院修齋設醮,祈禳火災,不於私家何斷?
110 答曰:意恐褻瀆神明,所禁者私家也,若於寺院則無罪可知也。
111 金科一誠賦
112 金科慎一誠金者刑也、曹也;科者條也、斷也,謂刑曹之官折獄當慎,不可孟浪。盡一心之誠以應萬事之變,斯無冤抑矣!玉律貴原情:
113 玉者國之信寶,律者國之定憲。人君以律為寶,故曰玉律。參之歷代,得其中道以為刑名,本欲刑期無刑也。但人心不古,險詐百端,當官者貴在原情,庶可無冤也!夫奸妻有罪:中一子曰:以婚不以禮曰奸,謂居父母之喪,夫妻交媾是忘親也。芳致有娠可驗,合坐杖六十、徒一年之罪。子殺父無刑:以子孫殺父母、祖父母,凌遲處死,出於五刑之外,故曰無刑。辨擬雲翁若黑夜奸子婦,子莫得知;及塗抹面目遇晚行盜,子不見聞而誤殺之,並合無罪是也。不殺得殺罪:凡主謀令殺人者,身雖未操刃挺,當以首論,坐償其命是也。流罪入徒縈:如先犯徒三年已役,又犯杖八百流三千里,合杖一百,拘役四年。若犯徒一年,亦總徒四年。出杖從徒斷:謂如杖一百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加徒減杖之類是也。入徒復杖徵:謂如被告笞五十,誣輕為重告人杖一百、徒三年者,反坐所剩未論,決五徒及折杖二百。反坐原告,杖一百五十,止杖一百餘五十,聽收贖鈔三貫,此為復杖徵也。紙甲殊皮甲:謂如盜軍器計贓,以凡盜論者,紙甲價低,皮甲價高,計贓定罪,自有輕重,故曰殊也。銀瓶類瓦瓶:謂如盜大祀祭器皆斬,瓶有銀瓦之分,而其問罪則一,初不計銀重於瓦,故曰類也。傷賤從良斷:謂如奴婢毆良人,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斬,至死者斬。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至死及故殺者絞,故知有良賤之分矣。芳相侵財物則不用此律,謂賊盜相侵,劫財物傷賤者,合從良人一體問罪,故曰傷賤從良斷也。屠牛以豕名:謂如盜大祀未進神御之犧牲,合杖一百徒三年。又曰若有盜祀豕者罪與盜殺牛者同,罪皆坐滿徒而無減等也。達茲究奧理,決獄定詳明:茲,此也,指上十章。而言人能達此究奧之理,則決獄之際,必能舉類以推其餘,原情定罪,豈有不詳明者哉?
114 娼妓從良照
115 吁天超拔事。蹇生不辰,賣落煙花。趁錢則龜媽受用,構禍則蟻命承當。思至伊門已經一十二載,扣償伊債奚啻八百餘金。不遂從良終無結果,懇天賜照主張,庶免生為萬人妻,死作無夫鬼。為此街恩上告。
116 批曰:妓者沉酣脂粉,籠絡勾欄,或一夕易一夫而含羞,解金扣帶,笑吹銀燈,良有由也。今某志欲從良,棄秦樓之風月,罷巫山之雲雨,撤章台之楊柳,終身抑事一夫,此夢之覺而醉之醒者,合與執照,任其所從。
117 寡婦改嫁照
118 乞恩超寡事。阿苦上無公姑,下無子女,不幸夫故。家貧,鰥叔傭外,無銀買棺。借銀五兩殮用,債主坐逼。阿無來路,守制無衣無食,不守恐人刁蹬。乞察鰥寡同居不便,賜照准適超生。
119 批曰:婦人從一而終,禮也。某氏夫死家貧,上無公姑可侍,下無子女可從,亦從律以常道難矣!況嫂叔同居,叔鰥嫂寡,嫂果曹令女乎,叔果魯男子乎?合與執照,聽其二天。
120 杜絕後打照
121 預杜後患事。某等打傷族命,蒙恩公判。痛念彼強我弱,彼眾我寡,衝要之處,終不能飛渡;往來之人,勢有難於伙行。幽僻之處,豈必皆有干證。與其遭禍而煩官,孰若先時而杜禍。乞批執照,永絕禍胎。
122 批曰:雖非師德,孰能唾面白乾;德不夷齊,豈得不念舊惡?朱才毆傷陳積,被告受刑。倘區又報復積也,寡不敵眾矣。茲欲杜禍與執照,庶智壽不斃族人於途,邴受納齊懿於竹。
123 告給引照身
124 給引便照事。伏睹設關將以御暴,文引不給譏察。難憑身帶貳本,前往某地生理。旅途往返,不無關津盤詰,告乞文引,以便照驗。庶使奸細不致混淆,商路程限免為留難。上告。
125 批曰:秦關燕壁,路阻且長。倘非囗▉生,未有不苦於盤詰者。今某貿易江湖,非區區守故園而老者,合給與執照,庶身有照驗,關無留難矣。
126 保縣官
127 叩天從民事。某寬民仁恕,政令肅清。蒞任甫及三月,萬民翹首更生。詎意流賊入境,毒害生靈,公私宇舍,悉為灰燼。致蒙提究,官難逃法。但緣本縣地方城無槽樓,遇難實難固守;民怯金鼓,見敵誰敢爭先!一人卻死,何敢破賊?事窮勢促,坐受天殃。今聞按法當去,士民如失父母。伏乞俯從民欲,曲賜保全之恩。據法原情,普撫瘡痍之眾。舉邑沾恩,老幼銘感。連名上保。
128 批曰:某知縣既守臨漳,一方保障,胡乃縱賊入境,荼毒生靈,焚毀官舍。既無嘉山之戰,又乏睢陽之守,是有玷於官箴者。第以蒞任三月,遽聯民心,今聞按法當去,隱然有借寇之風,非善於撫字者不能如是也。合從民欲,聊為曲全。
129 妻保夫
130 釜魚乞命事。仁爺巡省一方,奸回喪膽。阿夫不良,因自作孽冒犯天台,雖雲眾口鑠金,敢謂縲紲非罪!憲度自如海涵,良人豈終馮婦。乞轉堯天回舜日,泣禹囚解湯綱,置此子於度外,容周處以自新。如再妻兒同罪。上告。
131 批曰:昔班超上書而兄冤白,緹縈贖罪而父刑釋。今某氏為夫犯罪以死哀保,是與班超妹、淳於女事相仿拂也。仰府體情釋放,許令自新。
132 母脫子軍
133 乞恩宥事。阿男遭訪,枉擬軍罪。痛阿早孀,僅止一脈。男今遠配,與死為鄰。阿獨荒居,終作溝殍。一罪而累兩母子,死各東西,情極可憐。阿命固不足恤,夫脈競絕無傳。乞頒國典,特垂好生,超豁母子蟻命,感恩刻骨。上告。
134 批曰:弊書金盛,嚇詐人命,贓銀五十兩,擬以軍罪,夫復何辭!第伊母孀居,年躋七十,更無兄弟可賴,若遠配是不能終母養,又且絕宗祀也。故依囗侯律盛之罪若不可赦,論司馬法盛之罪亦所當。原仰本府查審發落。
URN: ctp:ws67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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