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閏位部 惠民 |
2 | 《書》稱先王之德曰:保惠於庶民」。又曰:「子惠困窮」。又曰:「惠鮮鰥寡」。蓋恤艱周急,資無賑乏,歷代之令典也。漢道既衰,方國列峙,咸能撫養萌庶,救其窮絕,發倉廩之積,弛山澤之禁,給糧種以資其用,廢林苑以還其主,用能消弭災,保集流徙,使下無菜色而安於土著者,由茲道也。然而秦號富強,蜀稱天府,施惠濟眾,史無其傳。故今之詮次,始於江左,終於朱氏云。 |
3 | 吳大帝赤烏三年十一月,民飢,詔開倉廩以賑貧窮。十三年八月,丹陽、句容及故鄣、寧國諸山摧,鴻水溢,詔原逋債給貸種食。 |
4 | 宋高祖永初三年三月,秦、雍流戶悉南入梁州,送壕鍆蝰,餼S褐菰。嗣孜州刺史隨宜給賦。 |
5 | 文帝元嘉五年正月,京邑大火,遣使巡慰賑賜。 |
6 | 六月,以京師大水,遣使檢行賑贍。 |
7 | 十二年六月,丹陽、淮南、吳興、義興大水。京邑乘船以徐豫南兗三州,會稽宣城二郡米,習僂蝓,賜五郡遭水民。 |
8 | 十八年五月,沔水謇牧。月戊辰,遣使巡行賑贍。 |
9 | 十九年閏五月,京邑雨水,遣使巡行賑贍。 |
10 | 二十年,諸州郡水旱傷稼,民大饑,遣使開倉賑┰,給賜糧種。 |
11 | 二十一年正月,大赦。詔:「諸逋債在十九年以前,一切原除。去歲失收者,疇量申減尤弊之處,遣使隨宜賑恤。凡欲附農而糧種匱乏者,並加給貸」。 |
12 | 六月,連雨水。丁亥,詔曰:「霪雨彌月,水淹為患,百姓積儉,致茲乏匱。二縣官長及營署部司,各隨統檢實,給其柴米,必使周悉」。 |
13 | 二十五年正月,詔曰:「比冰雪經旬,薪粒踊貴,貧弊之室,多有窘罄。可檢行京邑二縣及營署,賜以柴米」。 |
14 | 二十九年正月,詔曰:「經寇六州,居業未立,仍值災澇,饑困薦臻,可速符諸鎮,優量救┰。今農事行興,務盡地利,若須田種,宜隨給之」。 |
15 | 六月,以京邑雨水,詔部司巡幸,賜樵米給船。 |
16 | 三十年正月,青、徐州饑。二月壬子,遣運部賑┰。 |
17 | 孝武孝建二年八月癸酉,以三吳民飢,詔所在賑貸。丙子,詔曰:「諸苑禁制綿遠,有妨肆業,可詳所開弛,假與貧民」。 |
18 | 大明元年正月,京邑雨水。辛未,遣使檢行,賜以樵米。五月,吳興、義興大水,民饑。乙卯,遣使開倉賑恤。 |
19 | 二年正月,詔曰:「去歲東土多經水災,春務已及,宜加優課。糧種所須,以時貸給」。 |
20 | 二月,詔曰:「政道未著,俗弊尚深,豪侈兼併,貧弱困窘,存闕衣裳,沒無斂嘮奚跎酥。其明敕守宰,勤加存恤,賻贈之科,速為條品」。 |
21 | 八月,襄陽大水,遣使巡行賑贍。 |
22 | 四年八月,雍州水。甲寅,遣使運部賑恤。 |
23 | 五年七月,詔曰:「雨水猥降,街衢泛溢,可遣使巡行,窮弊之家,賜以薪粟」。 |
24 | 七年八月,以歲不稔,詔尤弊之家開倉賑給。 |
25 | 九月,詔曰:「近炎精亢序,苗稼多傷。今三麥未晚,甘澤頻降,可下東境郡勤課墾殖,尤弊之家,量貸麥種」。 |
26 | 十月,南巡豫州。詔曰:「雖秋澤頻降,奈夏旱嬰弊,可即開倉,並加賑賜」。 |
27 | 八年二月,詔曰:「去歲東境偏旱,田畝失收,使命來者,多至乏絕。或下窮流冗,頓伏街巷,朕甚憫之,米付建康、秣陵二縣,隨宜贍恤。若濟拯不時以至捐棄者,嚴加糾劾」。 |
28 | 前廢帝大明八年閏五月,即位。八月,以京師雨水,遣御史與官長隨宜賑恤。 |
29 | 明帝泰始二年六月,京師雨水,遣殿中將軍檢行賜恤。 |
30 | 三年閏正月,京師大雨雪,遣使巡行,賑賜各有差。後廢帝以泰豫元年四月即位。六月,京師雨水,詔賑┰二縣貧民。 |
31 | 元徽元年六月,壽陽大水,遣殿中將軍賑┰慰勞。 |
32 | 三年三月,以京師大水,遣尚書郎官長檢行賑賜。 |
33 | 四年正月,躬耕籍田,貸貧民種糧。 |
34 | 南齊太祖建元二年二月,遣大使巡慰淮、肥、徐、豫邊民尤貧遘難者,刺史二千石量加賑┰。 |
35 | 武帝以建元四年即位,三月庚辰,詔曰:「比來未稔,貧窮不少,京師二岸,多有其弊,遣中書舍人優量賑┰」。五月癸未,詔曰:「頃水雨頻降,潮流薦滿,二岸居民,多所淹浸。遣中書舍人與兩縣官長優量賑┰」。 |
36 | 永明五年正月,詔曰:「朕昧爽丕顯,思康民瘼,雖年縣降嵌,饑饉代有。今履端肇運,陽和告始,宜協時休,覃茲黎庶。諸孤老貧病,並賜糧餼,遣使親賑,每存均普」。 |
37 | 六月,詔曰:「比霖雨過度,水潦水存溢,京師居民多罹其弊,遣中書舍人、二縣官長等隨宜賑賜」。 |
38 | 八年八月,詔曰:「京師霖雨既過,居民謇那倉惺檣崛碩,縣官長賑┰」。 |
39 | 十月丁丑,詔吳興水潦過度,開所在倉賑賜。 |
40 | 十年十一月,詔曰:「頃來霖雨,樵糧稍貴,京邑居民,多罹其弊。遣中書舍人、二縣官長賑賜」。 |
41 | 十一年六月壬午,詔:「霖雨既過,遣中書舍人、二縣官長賑賜京邑居民」。 |
42 | 七月丁巳,詔曰:「頃風水為災,二岸居民多罹其患。加以貧病六疾,孤老稚弱,彌足矜念,遣中書舍沾┰」。 |
43 | 明帝建武元年十一月,詔省新林苑。先是,民地悉以還主,原責本直。 |
44 | 束昏侯永元三年六月,京邑雨水。遣中書舍人、二縣官長賑賜有差。 |
45 | 梁高祖天監七年九月丁亥,詔曰:「芻牧必往,姬文垂則,雉兔有刑,姜宣致貶,藪澤山林,毓材是出,斤斧之用,比屋所資。而頃世相承,並加封國,豈所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凡公家諸屯戍,世見封氣者,可悉開常禁」。 |
46 | 十六年正月南郊,詔曰:「朕當賬賈,握道未明,昧旦劬勞,亟移星紀。今太御氣勾芒首節,升中就陽渚純蘇刮臒刑煨薟甲壤澤尤貧之家,勿收今年之調。其無田業者,所在量宜賦給。若民有產子,即依格優蠲。孤老鰥寡不能自存,咸加賑┰」。 |
47 | 普通元年正月乙亥,改元,大赦。詔曰鰥寡孤獨,並加賑┰」。 |
48 | 陳高祖永定三年閏四月庚寅,詔曰:「開廩贍絕,育民之大惠。巡方┰患,前王之令典。朕當斯季俗推,君德未孚,民瘼猶甚。重茲多壘,彌疚納隍,良繇四聰,弗達千里。勿應施之仁,何其有爽?殘弊之軌,致此未康。吳州、晉州,去歲蝗旱,郢田雖祝,鄭渠終涸。室靡盈積之望,家有填壑之嗟,百姓不足,兆民何賴?近已遣中書舍人江德藻銜命東陽,與令長二千石問民疾苦,仍以入臺倉見米分恤,雖德非既飽,庶微慰阻饑。 |
49 | 東魏孝靜天平元年十月,遷都於鄴,出粟一百三十萬,以賑貧人。是時六坊之眾從武帝而西者,不能萬餘,人皆北從,並給常廩,春秋二時賜帛,以供衣服之費。 |
50 | 北齊神武為東魏大將軍。天平三年四月乙酉,并、肆、汾、建、晉、東雍、南汾、秦、陝九州霜旱,人饑,流散,請所在開倉賑給。 |
51 | 廢帝乾明元年四月,詔河南定、冀、趙、瀛、南膠、光、青九州,往因蟲水,頗傷時稼,遣分途贍衄。 |
52 | 武成帝河清二年四月,并、汾、景、東雍、南汾五州蟲旱傷稼,遣使賑┰。 |
53 | 梁太祖開平四年十二月己巳,詔曰:「滑、宋、輝、亳等州,水澇敗傷,人戶愁嘆,朕為民父母,良用痛心。其令本州各等級賑貸,所在長吏監臨周給,務令存濟」。壬辰,賑貸東都畿內,如宋、滑制。 |
54 | ○閏位部 仁愛 |
55 | 傳曰:「上思利,民忠也」。《書》曰:「民罔常懷,懷于有仁」。是知仁之為德,本乎惻隱恤患,推恩濟眾,誠在上者之所急也。故有軫其札瘥之殃,救其凶荒之夭,窮是念道貽浪寡,誄詰儈V,憲釋兵騶之役,優蠲孕育,疏迪幽皆,愛人之深旨,為邦之要道也。至於禁燎原之暴,罷竭澤之取,閉屠肆以順時訓,逸鷙禽以育生物,斯又惠達於飛潛,仁被於品物者矣。蓋心替怛之愛,好生之德,聖人之所先載,籍之攸述,可不務乎! |
56 | 宋文帝元嘉四年五月,京師疾疫,遣使存問,給衣藥。死者若無家屬,賜以棺器。 |
57 | 十年正月,大赦。詔孤老、六疾不能存者,人賜銜艴。 |
58 | 二十四年六月,京邑疫癘。丙戌,使郡縣及營署部司,普加履行,給以醫藥。 |
59 | 二十六年三月,行幸丹徒,詔遣使巡行百姓,問所疾苦,孤老、鰥寡、六疾不能自存者,人賜銜艴。 |
60 | 孝武大明四年,詔曰:「都邑節氣未調,疾癘猶眾,言念民瘼,情有矜傷。可遣使存問,並給醫藥。其死亡者,隨宜賑┰」。 |
61 | 後廢帝元徽二年五月,討平桂陽王休範,詔建康、秣陵二縣埋藏所殺賊尸。 |
62 | 南齊太祖初為齊公,平袁燦等屯新亭中興堂教曰:「河南稱慈諒,繇掩綣愫。毫魅適蕩,駢胄嘟袤製,茲營崇溝,浚塹古墟。曩時有湮移,深松蔑草,或至刊至儺動,懷巡隍增愴,宜並為收葬,并設薄祀」。 |
63 | 建元元年六月乙亥,詔曰:「宋末頻年戎寇兼災疾鬯鴰蚩鶯〔皇棧匍茨掩,宜速宣下埋藏營恤。若標題猶存,姓字可識,可即運載,致還本鄉」。有司奏遣外監典事四人,周行離門外三十五里為限,其餘班下州郡。無棺器標題者,所屬以台錢供市。 |
64 | 武帝永明二年八月甲子,詔曰:「窆枯掩骼,義重前誥,衄老哀癃,匚令典朕。永思民瘼,弗忘鑒寐。聲惠未敷,物多乖所。京師二縣,或有久墳毀廢,可隨宜掩埋。遺骸未櫬,並加斂瘞。病疾窮困不自存者,詳為條格,並加沾賚」。 |
65 | 四年閏正月辛丑,籍田。詔孤老窮貧,賜鮮石。 |
66 | 五年正月辛卯,賜孤寡老疾各有差。 |
67 | 六年八月,詔「吳興水潦,被水之鄉,賑賜痼疾篤癃口二斛,老口一斛,小口五斛。 |
68 | 十年正月,詔賜孤老六疾,人銜艴。 |
69 | 鬱林王即位,詔曰:「近北掠餘口,悉充軍實,刑故無小,罔或攸赦。撫孤興仁,事深睿範,宜從蕩宥,許以自新。可一同放遣,還複民籍。已賞賜者,亦皆為贖」。 |
70 | 明帝建武二年正月辛未,詔京師二縣有毀發墳壟,隨宜修理。 |
71 | 東昏侯永元九年七月丁亥,京師大水,死者眾,詔賜死者棺器并賑┰。 |
72 | 梁高祖初,為大司馬,承制下令,以朱雀之捷,逆徒送死者,特許家人殯葬。若無親屬,或有貧苦,二縣長尉,即為埋掩。建康城內,不達天命,自取淪滅,亦同此科。天監元年四月丙寅即位。詔曰:「宋氏以來,並恣水┏,耷愎之富,遂盈數千,推算五都,愁窮四海。並嬰罹冤橫,拘逼不一,撫命管良,家不被蠲。織室繡房,幽厄猶見役,弊國傷和,莫斯為甚。凡後宮、樂府西廨暴室,諸如此例,一皆放遣。若衰老不能自存,官給廩食。 |
73 | 十一年正月壬辰,詔曰:「夫刑法悼耄,罪不收孥,禮著明文,史彰前事,蓋所以申其哀矜,故罰有弗及。近代相因,厥網彌峻,髫年華渫,坐入愆,雖懲惡勸善,宜窮其制,而老幼流離,良亦可愍。自今逋言彌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將送」。 |
74 | 四月戊午,詔曰:「去載朐山,大殲蠊砝,嘁宋京觀,用旌武功。但伐罪弔民,皇王盛軌,掩骼埋縟,收哂瞇目。上慮嘀菹な共人搿? |
75 | 十二年二月丙寅,詔曰:「掩骼、埋繅、逯刂,芫哞有加,事美漢策。朕向隅載懷,每勤造次,收藏之命亟下,哀矜而認劐諫。鈄穹釵辭ⅹ,鶉宦酚繽往,而有言愍沉枯,彌勞傷惻。可明示遠近,各巡境界。若委骼不葬,或衣莫改,即就收斂,量給棺具。庶夜哭之魂斯慰,г霜之骨有歸。 |
76 | 十六年正月,南郊,詔民有產子,依格優蠲。孤老鰥寡不能自存,咸加賑恤。 |
77 | 十七年八月,詔以兵騶奴婢男年登六十六,女年登六十,免為平民。 |
78 | 普通二年正月南郊,詔曰:「春司御氣,曳恭報祀,陶匏克誠,蒼璧禮備,恩隨乾覆,布茲亭育。凡民有稚不能自存者,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於京師置孤獨園,孤獨有歸華洳、弧H糝漳昝,厚加料理,尤貧之家,勿收租賦。 |
79 | 四年正月,詔應諸窮病咸加賑┰。 |
80 | 大同七年十一月,詔停在所役使女子丁。 |
81 | 十年四月乙卯,詔鰥寡孤獨尤貧者,贍┰各有差。 |
82 | 陳文帝天嘉元年正月,大赦。詔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賜先宋艴。 |
83 | 三年三月,詔:「侯景以來遭亂,移在建安、晉安、義安郡,並許還本土。其被略為奴婢者,釋為良民」。 |
84 | 宣帝大建五年四月癸亥,詔北伐眾軍所殺齊兵,並令埋掩。 |
85 | 東魏孝靜天平二年三月,以旱故,詔京邑及諸州郡縣收瘞骸骨。 |
86 | 二年五月,賜鰥寡孤獨貧窮衣物各有差。 |
87 | 四年六月,詔尚書掩骸埋紜。 |
88 | 北齊文宣帝天保七年五月,以肉為斷慈,遂不復食。八年四月,詔諸取蝦蟹、蚣蛤之類,悉令停斷,唯聽捕魚。又詔公私鷹鷂,俱亦禁絕。 |
89 | 九年三月己丑,詔限仲冬一月燎野,不得他時行火,損昆蟲草木。 |
90 | 廢帝乾明元年,詔:諸良口配沒宮內及賜人者,並免放」。 |
91 | 孝昭帝皇建元年八月乙酉,詔宮奴婢年六十以上,免為庶人。 |
92 | 武成帝清河元年正月,詔並斷屠殺,以順春令。 |
93 | 後主天統四年十二月甲申,詔掖廷、晉陽、中山宮人等及鄴下、并州、大清宮官口二處,其年六十以上及有病患者,仰所司簡放。 |
94 | 五年二月乙丑,詔應宮刑者並免為官口。又詔禁網捕鷹鷂及畜養籠放之物。 |
95 | 武平七年正月壬辰,詔:「去秋已來,水潦人饑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諸富戶,濟其性命」。 |
96 | 梁太祖開平元年九月辛丑,西京大內,放出兩宮內人及前朝宮人,任其所謾。 |
97 | 十一月壬寅,帝以征討未罷,調補為先,遂命盡赦逃亡背役髡黥之人,各許歸鄉里。 |
98 | 二年七月癸巳,敕禁屠宰兩月。 |
99 | 八月辛亥,敕應有暴露骸骨,各委差人埋瘞。 |
100 | 乾化二年五月丁亥,詔曰:「生育之人,爰當暑月,乳哺之愛,方及薰風。儻肆意於巴榔,褳貧黛蹲匝,俾無殄暴,以助發生。宜令兩京及諸州府,夏季內禁斷屠宰及採捕,天民之窮,諒由賦分。國章所載,亦務興仁。所在鰥寡孤獨廢疾不濟者,委長吏量加賑┰。史載葬枯,用彰軫惻,禮稱掩骼,將致和平。應兵戈之地,有暴露骸骨,委所在長吏差人專功收瘞。國癘之文,尚標七祀。良藥之郊,亦載三醫。用憐無告之人,宜徵有嘉之術。凡有疫之處,委長吏檢尋醫方,於要路曉示。如有家無骨肉,兼困窮不濟者,即仰長吏差醫給藥救療之」。 |
101 | ○閏位部 恤征役 |
102 | 周公《東山》之詩,所以閔征役之勞也。故曰:「說以使民,民忘其勞」。其是之謂矣。始於孫氏,逮於朱梁,屬正閏之迭興,實金革之靡息,人嗟于役之苦,戶掩其空之詠。繇是下寬大之詔,敦休息之義,惠澤洽於存沒,仁風動於邇遐,斯所以得為國之體,叶養民之道也。吳大帝黃武五年春,令曰:「軍興日久,民離農畔,父子夫婦不能相┰,孤甚愍之。今北虜縮竄,方外無事,其下州郡,有以寬息」。 |
103 | 景帝永安元年,詔曰:「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愍之。有五人三人為役,聽其父兄所欲,鬲為鬲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 |
104 | 宋高祖初,為晉太尉,凡南北征伐戰亡者,並列上賻贈,尸喪未及,遣主帥迎接,到還本土。 |
105 | 永初元年七月,詔從征關雒,隕身戰場,幽沒不反者,贍賜其家。 |
106 | 文帝元嘉四年二月,行幸丹徒,詔登城三戰及大將家,隨宜周┰。 |
107 | 二十六年三月,幸丹徒。詔登城三戰及大將戰亡墮沒之家老病單弱者,並加贍┰。 |
108 | 孝武帝以元嘉三十年五月即位,八月,詔武皇帝舊役軍身嘗在齋內,人身猶存者,並賜解戶。又以新亭戰亡者,復同京城。 |
109 | 大明三年八月,詔曰:「近北討文武,於軍亡沒,或殞身矢石,或厲疾死亡,並盡勤王事而斂弒氨】剎⒏賻給,務令豐厚。 |
110 | 明帝太始三年二月,為戰亡將士舉哀。 |
111 | 後廢帝即位初,詔緣戍兵老疾者悉聽還。 |
112 | 元徽二年五月,討平桂陽王休範,詔建康、秣陵二縣收諸軍死者。 |
113 | 南齊太祖建元四年,詔曰:「比歲申威西北,義勇爭先,殞氣寇場,命盡王事。戰亡蠲復,雖有常典,主者遵用。每傷簡簿,建元以來戰亡,賞蠲租市二十年,雜役十年。其不得收屍,王軍保押,亦同此例」。 |
114 | 武帝時,王奐為鎮北將軍、雍州刺史,帝以行北諸戍士卒多襤縷,送埋奕千具,令奐分賦之。 |
115 | 明帝建武元年十一月,詔:「細作中署材官軍府,凡諸工可借開番假,遞令休息」。 |
116 | 三年,詔:「去歲索虜寇邊,緣邊諸州郡將士有臨陣及疾病死亡者,並送還本土」。 |
117 | 東昏侯即位初,詔雍州將士與虜戰死者,復除其差。永元元年,太尉陳顯達救幽州,敗績於馬圈,詔為戰亡將舉哀。 |
118 | 梁高祖初,為大司馬,承制下令,以義師臨陣致命,及病疾死亡者,並加葬斂,收┰遺孤。 |
119 | 陳文帝天嘉四年,詔贈討周迪將士死王事者。 |
120 | 五年十二月,曲赦建安、晉安二郡。討陳寶應將士死王事者,並給棺咚,突貢鞠綺。⒏雌浼掖痍,未瘳者給其醫藥。 |
121 | 少帝光太二年正月庚子,詔討華皎軍人死王事者,並給棺咚,突貢鞠縟。願,雌浼搖。 |
122 | 宣帝太建二年二月丙午,詔曰:「自討周迪、華皎以來,兵交之所有死亡者,並令收斂,并給棺咚。突貢鞠鞜,痍未瘳者,各給醫藥」。 |
123 | 七年六月丙戌,為北討將士死王事者,克日舉哀。 |
124 | 十年四月庚戌,詔曰:「懋賞之言,明於訓誥。挾糸廣之美,著在撫巡。近歲薄伐,廓清,淮泗,摧鋒致果力。櫛風沐雨,寒暑亟離。念功在茲,無忘終食。宜班榮貴,用讎厥力。糸圭在軍者,可並賜爵三級,並加賚┰付選,即便量處」。 |
125 | 北齊文宣帝天保二年九月壬申,詔免諸伎作屯收雜色役隸之徒為白戶。 |
126 | 孝昭帝即位,詔軍人戰亡死王事者,以時申聞,當加榮贈」。 |
127 | 梁太祖開平元年十二月辛亥,詔曰:「潞寇未平,王師在野,攻戰之勢,難緩於寇圍。飛趺庵勤,實勞於人力。永言輟耒,深用軫懷。宜令長吏丁寧布告,期以兵罷之日,給復賦租」。於是戶人聞之,皆忘其倦。 |
128 | 二年三月,幸澤州,下詔以去年六月後昭義行營陣歿,都將吏卒死於王事,追念忠赤,乃錄其名氏各下本軍,令給養妻孥,三年內官給糧賜。 |
129 | 三年七月乙丑,敕行宮將士陣歿者,咸令所在給哞津置。歸鄉里戰卒聞之悉感涕。 |
130 | 八月辛亥,制諸郡如有陣歿將士,仰逐都安存家屬,如有弟兄兒姪,便給與衣糧充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