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通志卷七十二 |
3 | 選舉畧 |
4 | 等謹按選舉之義,昉自虞、周、漢以前,舉士舉官,類出一途。自唐以試士屬禮部,以選官屬吏部,而科舉銓選乃判為兩事。歴代言考績者或六條,或四善,或置審官院、考課院,或立三任、二任之等,或定考滿考察之程,言學校者有博士、弟子員之數。有京都學州縣學之設,有外舍、內舍、上舍之升,有教授、學正、山長、學録、教諭之官,有國學、府州、縣學之規,此皆可以考證異同而得失因之互見者也。我 |
5 | 朝監往代,以立隆文,治武功,重熙累洽,簡任賢才,未有如此其衆也。賞罰黜陟,未有如此其公也。師儒講習,未有如此,其明也。欽惟我。 |
6 | 皇上纘 |
7 | 列聖之鴻規,文武並進。勸懲化,導法制相維。頒欽定四書文,為藝林標準。 |
8 | 親幸貢院。 |
9 | 賜以宸章,増建辟廱。 |
10 | 親臨講學,太和翔洽,逺近同風,斯誠伊古以來,莫與比隆者矣。宋鄭樵仿杜佑通典》撰《選舉畧,首歴代制,次考績,次雜議論,而增學校於其後。臣等纂輯通志,太學鉅典,已載禮畧,吉禮門中,兹不具述。若鄭志雜議論一卷,不過沿杜典體例,未足垂逺模而示法守伏讀。 |
11 | 欽定五朝讀通志,辨其原委於簡端,不復立為門類,兹謹遵奉刪除,其餘仍以鄭志為敘首。選舉制》二卷,次考績學校》一卷。 |
12 | 選舉制 |
13 | 等謹按:古之取士,周官以三物賓興,戴記有選士、俊士、進士之名,論定後官,無所謂考試也。至西漢始有設科射䇿,東漢試以經、學章奏,其為考試所由,昉乎魏、晉,専尚門第。隋、唐以後,雖官人不一其途,而進士為特重。夫鄉舉里選,意非不善而循名,則是核實已非選舉之為考試,固因時制宜之權衡也。我 |
14 | 朝稽古定制,文武科舉並重,所以待多士者,固至優極渥而剔弊釐姦之道,又備極詳明,總期得真才以為。 |
15 | 國家之用我。 |
16 | 皇上纘隆 |
17 | 列聖首重掄才文藝,以清真雅正為宗武科,以騎射𡢃習為要,於一切考試之中,期以致用之實,淵乎懿哉! |
18 | 葢棫樸干城之盛,駕三代而上之矣,謹依例條次著於篇。 |
19 | 天聰三年八月 |
20 | 敕諸貝勒府以下及滿、漢䝉古家所有生員,俱令考試,分別優劣。八年四月,考試漢人生員,又考試習滿、漢。 |
21 | 書中式者,為舉人,宴於禮部。 |
22 | 崇徳三年八月,授中式舉人及一等至三等生員品級。六年七月,考取中式滿、漢、蒙古舉人生員賞賚各有差。 |
23 | 順治元年, |
24 | 恩詔開科 |
25 | 。二年正月,定直省額中舉人一名,取應試諸生三十名,提學考試精通三場者,方準應試,凡在籍貢監生,願就本省鄉試者,許一體考試。又直省現任教職,準提學考送應試。二月,禮部請令直省選拔文行兼優者,大學二名,小學一名,送國子監肄業,仍以貢監名色應試。從之。又定鄉、㑹試三場,試題初場四書、三題、五經各四題,士子各占一經。二場論一道,判五道,表一道,三場經史時務䇿五道,鄉㑹試同。六月,定鄉㑹試期。。又定主考房官同堂閲卷去取,専在主考。又定鄉㑹試卷有文理優長限於額數者,取作副榜。九月,定磨勘。試卷,禮部㑹同科道磨勘,首嚴弊倖,次簡瑕疵。三年三月,宴諸進士於禮部並。 |
26 | 賞給銀兩八年三月,吏部疏請滿洲䝉古、漢軍各旗子弟有通文義者,提學考取,入順天府學開科。 |
27 | 鄉試各衙門無品筆帖式,亦同生員。應試十一年十二月奏準,滿洲、蒙古㑹試,止準舉人應試,其各部、寺、院衙門博士筆帖式等,不準㑹試十二年三月。 |
28 | 敕殿試讀卷大臣不必書各官姓名,以除師生陋習。十四年。 |
29 | 上諭鄉㑹試考官所取士及殿試讀卷,廷試閲卷,學道考試,優等督、撫按薦舉屬吏,俱不許襲師生之號。十五年,定㑹試四書題請。 |
30 | 旨頒發《五經、論表、判䇿、考試官出題。又敕殿試士子於太和殿前丹墀考試。十六年七月,敕頒《孝經衍義於學宫,命考官二場,以《孝經》命題。康熙二年,停止八股文體。 |
31 | 上諭:「滿洲䝉古、漢軍生員,俱準鄉試」。三年,更定科埸試題。 |
32 | ,四年三月,仍復三場。舊制,九年五月奏準,二甲、三甲進士俱以知縣用。十年,奏準:八旗滿洲監生識滿、漢字者,考試繙譯,止識滿字,考試繕寫,優者授為正八品,以部院筆帖式補用。其漢軍、監生識滿、漢字者,照滿洲監生例考試取用,止識漢字者,照漢監生考職例,以州同等官用。十一年。 |
33 | 敕順天鄉試及㑹試用滿、漢御史料理場務。十八年三月,召試博學鴻詞。 |
34 | 欽取五十人,以翰林官分別授職。先是,十七年,詔舉博學鴻儒,備顧問著作之選,令在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在外督、撫、布、按,各舉所知,嗣經內外諸臣保薦送部旋奉。 |
35 | 諭旨先令戶部月給俸廩及柴炭銀兩。至是,集諸人於體仁閣考試。 |
36 | 欽命試題賦一篇、詩一首,上親覽試卷,大學士、掌院學士𠫭閲,分為四等:曰上上」、曰「上」、曰「中」、曰「下」。以彭孫遹為第一,共取五十卷。 |
37 | 又於上卷中拆去一卷,上特取嚴繩孫卷補之,俱授為翰林院官,充明史館纂修。二十四年正月,奏準自乙丑科以後㑹試及順天。 |
38 | 鄉試四書題目俱乞 |
39 | 欽定其五經及二三埸題目,仍令考試官擬出三月,定㑹試三埸,畢主考等官,遴選試卷十本繕寫進。 |
40 | 呈恭候。 |
41 | 欽定以後,順天鄉試同。二十六年敕,八旗同漢人一體考試。二十八年,覆 |
42 | 準滿洲䝉古漢軍,應文闈鄉試之監生生員,均由兵部騐射馬歩箭能射者,準其入場。二十九年,題準奉天滿洲、蒙古、漢軍應鄉試之監生生員,由奉天將軍等騐射馬步箭能射者,方準移送入場。又以孝經論題甚少,將性理太極圗說、通書西銘》,正䝉一併命題三十六年。 |
43 | 敕宗室子弟與滿洲諸生一體應試。三十九年五月,定各省正、副、主考將侍郎、學士、京堂、翰林、科道部屬等。 |
44 | 官由進士舉人出身者,無論。己未典試,通行開列。六月 |
45 | 敕停止宗室子弟鄉㑹試十一月,遵旨議定。嗣後直𨽻鄉試,在京三品以上及大、小京堂、翰林、科、道、吏、禮二部司官,在外督、撫、提、鎮、藩、臬等官子。 |
46 | 弟俱編入官字號,取中四十一年九月禮部奏言:本年鄉試監生莊,令與俞長䇿試卷作《五經文字,與例不合得。 |
47 | 旨俱準作舉人,尋經議定。嗣後鄉試作《五經》文字者,應於額外取中三名。 |
48 | 五十年十月遵。 |
49 | 旨議定,㑹試揭曉寛,於三月十五日內鄉試揭曉,大省寛於九月十五日,內五十一年三月。 |
50 | 敕新中文武歸班進士,留京學習行走。四月,詔開。 |
51 | 萬夀恩科五月,敕:「考取進士,不必預定額數,臨時該部將各省到部舉人,及八旗滿洲䝉古、漢軍應考舉人名數奏請,按省酌定中額,考官,照各定數,取中。五十二年十月。 |
52 | 敇闈中出題,不得拘忌諱十一月。 |
53 | 敕文生員舉人內,願就武場武生員、舉人內願就文場者,各聼互考。五十四年。 |
54 | 敕科場毋出熟習擬題。五十五年,議定二場論専用性理。六十一年十一月 |
55 | 世宗憲皇帝登極,命八旗詳察孝行素著者以聞。雍正元年正月奉。 |
56 | 恩旨開科二月,遵旨議準滿洲䝉古能繙譯者,三年之內,考取生員二次,舉人一次,進士一次,鄉試,於子午卯酉年二月舉行。 |
57 | 㑹試於辰戌丑,未年八月舉行。又 |
58 | 敕論題仍用孝經,又覆準候補天文生及補用天文生之監生、生員,俱令入皿字號鄉試。又覆準官卷內佳。 |
59 | 文不敷中額,以民卷佳者補之。十二月,議定學政科考生員増用經題文一篇。二年二月。 |
60 | 上諭:「此番係雍正元年特恩開科士子,有因迴避不曽應試者,即令派出大臣擬題奏請於內閣考試取中」。十月,敕:「今年殿試,天氣已寒,諸貢士著在太和殿內兩傍對䇿,再傳諭太監多置火爐,使殿內和煖諸貢士,得盡心作文寫卷。又 |
61 | 特恩賞給㑹試舉人銀兩。又 |
62 | 敕鄉㑹試三場畢,主考遴選佳卷合進,三場掲曉後刋刻試録登科録進呈,試録並載三場中式文,擇其尤者每題一篇。三年二月,定應考試差之翰林及進士出身官員人等,於太和殿試以四書、題文二篇。又定試差各官専用由進士出身之人,其由舉人出身者,概不與試。又 |
63 | 上諭內外:「簾官子弟志切觀光,仍著一體應試,另派大臣校閲遴選」。又 |
64 | 命㑹試及順天鄉試元魁三場試卷,繕録進呈。十月,敕選舉八旗漢軍孝友讀書人士十一月。 |
65 | 敕定考試繙譯舉人條例,不必分作三場,亦不必派漢大臣著選筆帖式謄録中式之卷,進呈定額。十二月 |
66 | 上諭:進士:「題名之典,始於唐時,本朝自順治丙戌科起,至康熙丙戌科止稽之㑹典,諸生釋菜後,禮部題請,工部給建碑銀一百兩,交國子監立石題名。康熙三年,輔政大臣裁省科目一途,實闗用人取士之要,題名之典,豈宜缺焉。著工部動用正項錢糧,令國子監將雍正癸卯、甲辰兩科題名碑,速行建立,康熙辛丑科亦宜補建,嗣後每科仍照舊例題請,以勵士子潛修上達之志」。四年,敕:「各省學政三年任滿,將生員中實在人品,端方有猷,有為有守之人,大省舉四五人,小省二人,送部引見,親加考試,酌量擢用」。十月。 |
67 | 敕各省取中副榜內,有兩次中副榜者,亦準作舉人一體㑹試,此係特典,後不為例。五年三月。 |
68 | 上諭八旗舉人,生員著於㑹試後查明人數考試。四月,敕州縣㑹同教官,於諸生內核其孝友端方有才能文者,各舉一人,八旗滿洲、蒙古毎佐領各舉一人。尋經吏部帶領各省薦舉人員引。 |
69 | 見以知縣用者三人,餘以國子監助教。學正、學録用十二月。 |
70 | 敕直省學臣科考時於府學生員,㧞取二名,州縣學各一名,令其來京廷試後入監肄業,嗣後六年選㧞一次。六年八月,敕浙省士子照舊鄉㑹考試,九月。 |
71 | 敕各省學政考取㧞貢,不拘一二等生員,俱準收考、酌量試以時務䇿論,須文行兼優,以昭國家廣攬人材之典。七年,議準有本係官卷而已經出繼者,不準編入官號。又 |
72 | 敕準各省㧞貢來京及從前有外省生員在館効力者,俱令送順天府鄉試。又 |
73 | 敕:八旗,凡由貢監生員考取小京官筆帖式者,俱準其與舉子等一同入場考試。九月,奏定漢軍義學肄業子弟願考繙譯者,俱準赴吏部考取筆帖式。十月 |
74 | 敕賜大臣之子鄉試未經中式,年二十以上文理通順者,蔣溥等準作舉人。其劉俊邦因病未應鄉試,亦準作舉人一體㑹試。八年十一月朝考,湖北應山縣㧞貢楊可鏡,文理荒疎,部議革去選㧞。 |
75 | 上諭:「楊可鏡乃明臣楊漣之元孫,昔順治四年,楊漣之子楊之易為江南松江府同知,遭提督吳勝兆之叛,捐軀殉難,凜然忠節,此即楊可鏡之曽祖也。楊漣父子兩世忠義,其後嗣子孫若稍能自立,品行無虧,雖文藝不工,亦當格外造就楊可鏡準作選㧞,赴國子監肄業,仍著禮部帶領引見」。十二年,議:「準凡實係旗下家奴開戶者,但許別途出身,其本身及子孫禁止一體考試。十三年覆準論題,仍參用性理。是年八月。 |
76 | 皇上登極恩詔開科,乾隆元年正月議:準㑹試與順天鄉試內簾主考同考官,除同姓無服者,與郎舅中表等戚不必迴避外,其有服之同姓,與翁婿甥舅,皆令迴避。如將應迴避之人不行開出者,革職。。又奉: |
77 | 旨內外簾官子弟應行迴避者,著另行考試。三月,敕於㑹試遺卷內,加恩増中。大學士鄂爾泰等遵旨於㑹試未經取中之薦,卷內續取三十卷年老舉人試卷內,選出五卷一,併進呈。 |
78 | 敕交禮部照取,擬名次出榜。又禮部議準繙譯科鄉㑹試題主考,於性理精義及小學內選擇數項,進呈欽定。其考試生員,并於性理小學內出一題考試。其䝉古繙譯鄉㑹試及考試生員,亦於清文性理小學內出題,主考㑹同房官,毎一題後括其大義總論數語,令士子一同繙譯。五月,議準順天鄉試分南皿北皿中皿字號取中。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人數不及十五人,仍附南皿,無庸另編中皿字號十月考試博學鴻詞,欽取十五人,分別選授翰林院官。先是雍正十一年上諭:「朕惟博學鴻詞之科,所以待淹通之士,俾之膺著作之選,備顧問之任。在京著滿、漢三品以上,各舉所知,彚送內閣。在外督撫,㑹同該學政悉心體訪,遴選考騐保題,送部,轉交內閣。朕將臨軒親試,優加録用。至是內外諸臣保薦,陸續到部,如康熙十八年例考試,經大學士等擬取十五人引。 |
79 | 見一等五名授翰林院編修。二等十名內由科甲出身者,授翰林院檢討,以諸生入選者授翰林院庻吉士。二年四月,詔:「地方有才品優長、山林隠逸之士,著該督撫核實具奏,酌予録用。三年四月,議準繙譯鄉㑹試。 |
80 | 欽定繙譯一題外,再於清文四書內欽命一題,令士子作清文一篇。四年三月,敕:「入埸士子,除照例賞給氅衣、薑湯、茶餅外,著按名給與木炭,許其攜帶手爐,以溫筆硯。又 |
81 | 敕士子入場,給與粥飯,提調官、監場御史、副都統等留心查㸔,又申殿試貢士呈送頌聨之禁,其䇿問試題,恭請。 |
82 | 欽命所對之䇿,但取敷陳切當,不得沿用,四六頌聨,亦不必泥於成格」字數六年七月。 |
83 | 敕順天鄉試同考官南省人迴避南皿卷北省人迴避北皿卷邉省人迴避中皿卷滿洲漢軍迴避滿字合字卷七年二月。 |
84 | 敕選㧞貢生十二年舉行一次。四月議準,文武鄉㑹互試,永行停止。九年八月。 |
85 | 敕停迴避生一體考試之例。十年正月,停止皮衣、去面、氊衣、去裏之例三月。 |
86 | 敕定殿試之期,于四月二十六日、五月初一日傳臚。十三年二月。 |
87 | 上幸闕里。 |
88 | 諭廣入學名數,並令學臣考取十三氏子孫文行兼優者,貢入成均。其引駕官孔繼汾以內閣中書用,十六年二月。 |
89 | 上南巡江、浙。 |
90 | 召試獻賦人員、進士、舉人授為內閣中書,遇缺即補諸生準作舉人,在內閣中書上學習行走。閏五月,大學士九卿等遵。 |
91 | 旨保舉經學人員疏上,奉上諭:「保舉經學之陳祖范、吳鼎、梁錫璵、顧棟髙既據大學士、九卿,公同覆核,衆論僉同。其平日研窮經義,必見之著述,將親覽之,以覘實學在京者,交送內閣進呈。其人著該部帶領引見在籍者,行文該督撫就近取之。朕觀其著述,另䧏諭旨,或願赴部引見,或年老不能來京者,聼尋」。 |
92 | 賞給陳祖范、顧棟、髙國子監司業職銜,授吳鼎國子監司業,梁錫璵額外司業。是年,恭逢聖母皇太后六旬萬夀。 |
93 | 敕壬申年舉行。 |
94 | 萬夀恩科,三月鄉試,八月㑹試。十九年三月,停止繙譯。 |
95 | 頒天運政治,及八年戊戌嵗,運厯數于天下,百官常服立明堂下,乗輿自內出出,負扆,坐于明堂,《大晟樂作,百官朝於堂下,大臣陞階進呈,所頒布時,令左右丞二員跪請付外施行,宰相承制可之,左右丞乃下授頒政官,頒政官受而讀之,訖,出閤門奏禮畢,皇帝降御座,百官乃退,自是以為常。髙宗紹興元年,合祭天地于明堂,奉太祖、太宗配,禮畢,不受賀,文武百官拜表稱賀如儀。四年九月,有事於明堂,合祭天地,以太祖、太宗配,兼祀百神先時,有司請議郊祀、明堂、祫享之宜,禮部侍郎陳與義議曰:「謹按皇祐詔書,國朝自祖宗以來,三嵗一郊。今祀明堂,正當三嵗親郊之期,而禮官所定配坐不及祖宗,宜並配以稱朕恭事祖宗之意,葢太祖則周之后稷當配祭于郊者也。太宗則周之文王,當配祭于明堂者也。郊當祭太祖,而以當郊之嵗,舉明堂之禮,則不可以遺太祖而不祭。稽之神理,本之人情,則皇祐詔書之本意可以為萬世入場。二十五年五月。 |
96 | 敕傳臚前一日讀卷官公同擬,取前列十卷進呈,並預傳該貢士引見,候定甲第名次又遵。 |
97 | 旨議定。 |
98 | 廷試士子,參覈文字俱佳者,儘登上選,文不甚工,而援据典確,曉暢時務者,亦應列為上卷。若對䇿全無根據,即書法可觀,亦不得充選進呈。其讀卷官及監察之王大臣、科道收掌等官于 |
99 | 文華殿兩廊。 |
100 | 傳心殿之前後一同住宿,向例讀卷官十四人,減用八員。以兩日閲卷,第三日進呈二十六年四月。 |
101 | 敕殿試讀卷,無庸,増派監試。三十年正月敕:「八旗大臣子弟,果能於國語騎射外兼習文藝者,仍準一體入闈,毋庸奏明請旨。七月。 |
102 | 敕中式士子黙寫闈中,首藝七八,行由覆勘大臣校勘。十一月遵。 |
103 | 旨議定磨勘條例,文體不正者,㦯係顯違格式,㦯係引用怪僻,㦯係書理全訛,自屬易見。其疵蒙謬戾四項多有影響近似者,應令磨勘官虛𠂻辦理,并將卷尾填寫添註塗改之例停止。又敕嗣後覆勘,大臣議敘之例不必行。三十四年六月敕,學政舉報優生,㑹同督撫考核,四十年二月,派出騐看八旗,㑹試舉人騎射之。王大臣等奏言,應考舉人內報,近視者七十三人,已揀令二十人照常騎射,其餘實屬不能之五十三人,俱未令其騎射奉上諭馬歩騎射係旗人根本,所有不能騎射之五十三人,俱著停其考試。又覆準經頭名目,永行除革。四十一年。 |
104 | 詔復繙譯科場四十二年。 |
105 | 敕鄉㑹同考試官,不必拘泥五經分房,其每經中數,仍照原額」。六月。 |
106 | 敕鄉㑹試第一場,主考官酌定書文三篇內,承題起講起處,應用虛字刋印一紙,隨題分給舉子通場遵用,違者貼出。四十三年,敕鄉㑹試場及學臣取士,毎文一篇,俱以七百字為率,違者不録四十四年。 |
107 | 敕嚴文體不正之禁。又 |
108 | 敕熱河士子鄉試加恩,另編字號,毎科取中舉人一名。二月,監試繙譯之。王大臣等奏言:「應考人員內歩箭尚可者僅四十七人,人數不足應否,準其考試奉。 |
109 | 諭旨仍行考試。并 |
110 | 敕嗣後各都統務必嚴行教訓」。又議:「準直𨽻等省鹵字號卷,令與商籍同籍之考官迴避閲卷,該督撫預期查明,應試者原籍何省,臨場行知內簾,並申報禮部,於磨勘時查核四十六年。 |
111 | 敕嗣後舉行考試,繙譯舉人進士,臨時候旨遵行。四十七年七月,奏準鄉㑹試二場排律詩,移置頭場制藝後。其頭場性理論移置二場,經文後四十八年十二月覆準。 |
112 | 殿試䇿冒,無論八九,行十數行,皆為合式,必於發端處即切䇿題本義立論,不許寛泛無著,至數行後,例用欽惟字様,向來準用頌語,亦湏闗照本題,其有泛寫套語者,不得濫置前茅,違者聼察,㸔標試大臣指叅議處,併申明定例,不拘字數,短者以一千字為率,毋泥從前陋例。又士子內有由中書及謄録等中式者,試日不得在內閣。 |
113 | 誥敕房、國史館等處住宿,違者治罪。五十年,議準嗣後鄉㑹試論題,仍將孝經》與性、理二書兼出。 |
114 | 順治元年十月,定武㑹試於辰戌丑未年,舉行鄉試,於子午卯酉年舉行。凡京衛武學官生一體準赴鄉試。十二月,定武進士出身,授官一甲,一名授𠫭將,二名授遊擊,三名授都司,二甲授守備,三甲署守備。二年六月,定各直省武闈鄉試,于十月舉行。三年九月,定㑹試事宜,又定武進士衣頂之制。十二年九月,上諭:「國家選舉人材,共襄治理,文武允宜並重,今科中式武舉,應照文進士例,一體殿試,朕親行閲視,先視馬歩箭,後視䇿文,永作為例,屆期舉人各於。 |
115 | 天安門就試畢,以卷送。 |
116 | 午門外東直房讀卷官公閲進呈,候御批一甲三名畢,各赴內院公同填榜。十月,上親試武進士選取,於國柱等以初行殿試宜加優異,第一名授副將品級,二名授㕘將品級三名授遊擊。 |
117 | 品級四名至二十三名,授以應得品級,俱令在京學習騎射,先行照品級給俸祿頂帶,俟滿一年題請實授。十六年九月,敕於明年令天下武舉再行㑹試。十月,部議:武殿試讀卷,傳臚俱照文場例」。十七年正月,敕停止武科技勇。二月,兵部再舉行㑹試,命內大臣及大學士監射,永著為例。三月,敕鄉㑹考試馬箭,用滿洲例,射帽歩箭,亦照滿洲射,尋常小把。十八年十月奏請。 |
118 | 殿試,天下武舉得」。 |
119 | 旨武闈已考過歩箭,及䇿論及經內試選定著停止殿試。康熙二十三年,議定鄉㑹試𥪡,立大把射馬歩箭。 |
120 | 外再試開弓、舞刀、掇石,驗其技勇,三埸考試䇿論,二十八年三月。 |
121 | 敕武鄉試考試馬箭,以中四箭為合式,歩箭以中一箭為合式。三十二年,奉 |
122 | 旨歩箭大把,以八十歩為則太逺善射之人,多致遺棄,嗣後著改為五十歩,以中二箭為合式」。三十三年九月,敕武闈應重外場十月。 |
123 | 上閲視武舉騎射、技勇,並諭不合式舉人,許其効力。再試。三十六年十月,上御瀛臺紫光閣閲武,舉騎射。 |
124 | 上諭:「今科落卷內,安知無騎射俱佳而被遺者乎?如其回籍則已,若有留此者,令兵部察明復試」。四十八年五月遵。 |
125 | 旨議定直省綠旗營兵有通文藝,願就武鄉試於充伍地方,該營將弁,申送巡撫一體,鄉試不中者仍令歸。 |
126 | 伍又各營千把總及年滿千總門衛所千總,有願應㑹試者,該督撫提鎮給咨赴部,一體㑹試,不中者,仍歸原職。凡鄉㑹試中式各員,願歸職伍者,聼六月遵」。 |
127 | 旨議定八旗漢軍內務府無品筆帖式等有願考武生者,該旗移送順天府,考取移送鄉試。四十九年九月, |
128 | 太原總兵馬見伯疏言:「武經七書註解互異,請選定一部,頒行經部議駁,請嗣後考試武生武童論二篇,一題出論語、孟子,一題出孫子、吳子及司馬法舊例鄉㑹試論一篇、䇿二篇,今改出論題二䇿題一」。從之。五十一年十二月,覆準,如有本省現任官員子弟,臨期頂食兵糧冒濫入場中式者,察出將保送出結文武官議處。五十二年十一月,上御暢春園內西厰閲視武舉騎射技勇,諭大學士等:近見直𨽻各省考取武進士額數,或一省偏多,一省偏少,皆因不知弓馬武藝,止慿文章取中,以致騎射嫺熟、諳悉韜畧之人,多有遺漏,嗣後考取武進士,不必拘定額數,俟天下㑹試齊集京師,令該部將各省到部武舉,照例考試弓馬,將合式武舉等實數,查明預行奏明。朕計省之大小人之多寡,照考取文進士例,按省酌定,取中額數,則學習武藝,弓馬優長者,不致遺漏矣。十二月,覆準各省武鄉試係巡撫,専責嗣後到京㑹試之武舉內,從前中式武舉不議外,自康熙五十三年鄉試為始,如新中式武舉內弓馬不堪人材不及弓刀不能者,將監試取中巡撫等官,比照文科場例處分。五十六年十一月,覆準嗣後武鄉試照㑹試例,於初七日為始,考試外場十三日入闈,十四日編號㸃名,十五日考試䇿論。 |
129 | 雍正元年十二月,奉: |
130 | 旨今科武進士係元年所取狀元授一等侍衞,榜眼、探花授二等侍衛,二甲十三名授三等侍衛,令帶孔雀翎。三甲記名三十六人,俱授藍翎,餘照例揀選補用」。二年五月,議覆,嗣後直省武鄉試將弓馬技勇、漢仗好者,另編好字號,移送內簾,先於好字號選取,如不足額數,將餘卷選取足額得。 |
131 | 旨依議考試武舉議編字號在京武鄉試,朕派信任大臣考試,嗣後各省武鄉試,或以好字號取中,或以文章好取中之處,於觧部武鄉試録內註明,以便㑹試查對。五年三月,定武進士一甲照元年例,補授侍衛。二甲,選十名,授三等侍衛,三甲選十名,授藍翎侍衛。其餘三甲進士。 |
132 | 欽㸃大臣㑹同兵部揀選一等二等,以營守備。註冊三等以衛守備註冊十二月奉。 |
133 | 上諭:「今科廣為加恩,未選侍衛之滿洲䝉古進士授為藍翎,漢軍進士以驍騎校,用漢進士分發各省給千總俸。督、撫、提、鎮試㸔壯勇勤謹者,以守備題補」。七年閏七月,定滿洲武進士、武舉授官例。九月,奏準八旗副驍騎校、前鋒、䕶軍、驍騎人等,有願應武鄉試者,準其鄉試。又 |
134 | 敕各省督、撫考試武舉時,著就近省城之提督總兵一員,同考外場。九年三月。 |
135 | 敕各省督撫於所屬地方召募揀選人材壯健技勇可觀者百餘人,咨送兵部奏明,候揀派官員訓練教習,以備軍旅之用。武生、童生及鄉勇、民壯等俱可入選。十年三月。 |
136 | 敕該部通行各省將技勇可用之武舉,令其充補經制馬糧。其不願留營及騎射生疎才力不及者,令其回籍,自行學習,不得留營虛作額糧之數。四月,兵部覆準外省武鄉試,均由巡撫㑹同提、鎮校閲外場,其總督、同城省分外場,則督撫兼往監臨,內場仍由巡撫主試七月。 |
137 | 敕:武進士科分不及,不得題補守備。十一月,議準:「八旗武舉,願在旗當䕶軍前鋒者,聼十一年十月覆準㑹。 |
138 | 試武舉令,親齎文批投部,兼取同省同考五人互結,方準入場。十一月。 |
139 | 上諭武場鄉㑹兩試,原期選俊儲材,所以人材壯健、技勇兼優者,外場考試,另編好字號,並分別雙單,令入內場再考試文藝,比較取中,以杜冒濫倖進諸弊。本年武㑹試有頂替進場作弊者,當經查出交部治罪。又有人材技勇皆屬平常,而考試大臣濫列好字號入場取中者,現在查叅黜革議處,俾各知儆戒。至於各省學臣考試間有弓馬平庸文理粗通之人,混入內場,越號換卷,傳遞代筆,賄嘱代倩。揆厥所由,總由府州縣考試時,每以廣收博取市寛大之名,遂令技藝不堪漢仗猥瑣之輩,混入內場種種作弊。嗣後有似此濫行録送者,著該學政題𠫭議處。其學政校閲外場,若將平常懦弱之人濫列好字號,入場取中,亦著督撫查叅。十二年四月敕,停止滿洲考試武場之例乾隆元年八月,奏準武闈大省人數多者,展限於初五日開弓,十三日入闈。二年九月,奏準,嗣後考試外,場馬、歩箭各缺一箭者,不準合式,如馬箭缺一箭歩箭合式者,及歩箭缺一箭、馬箭合式者,俱準再試技勇,如弓刀石三項俱能勝頭號者,準與合式,缺一者,即不準合式。其中果有勇力過人,技藝傑出者,仍準挑選好字號。三年十二月,覆準武闈三場㸃名冊,按圍分造武㑹,試有五名互結之例,武生鄉試亦倣此例行。四年八月,覆準武鄉㑹試,令提調、監試各官,將外場較射冊,帶入內場,於舉子出場。交卷時,弓刀石覆騐一二項,如與原填技勇全不相符者,嚴查治罪。五年。 |
140 | 敕兵丁、中式武進士願回營効力者,仍留本身馬糧,準一體酌量委署。六年六月,覆準武鄉㑹試取中之卷,於填榜時查對原冊,如有合式卷悞印雙單好字號者,概不取。中㦯有原係雙單好字號悞印合式者,仍準取中。七年四月,奏準停止文武互試之例。九年二月,覆準武生捐監,仍準入文闈應試,不得更入武闈。十一月,議準武闈鄉試舉子,年屆六十者,不準入場。十三年,奏準捐納職官之武生,需次未選願與武鄉試者,準其入闈。二十一年十一月,覆準武鄉㑹試外場合式者印面之印,改印於左右小臂。二十四年十一月,覆準武闈考試,凡弓刀、石三項技勇,必有一二様頭、二號者,準以合式入內場。其皆係三號者,不準合式。凡挑雙單好字號者,列內場甬道東號舍合式字號,列內場、甬道西號舍。所試文藝,減試四書論一篇,止試武經論一篇,䇿一道。二十五年三月,覆準武場考試馬箭,止射二回,共射六箭,再射地毬。一,回總以中三箭為合式,缺一者不準試歩箭。其五十歩歩把改為三十歩,各射六箭,以中二箭為合式,缺一者不準試弓刀石。凡歩把以髙五尺、寛二尺五寸為程,馬弓以三力為率,歩弓以五力為率,不及三力、五力者,不準合式,令考試諸生,於投文時報明,弓力註册,臨時抽騐,如弓力不符、原報或不及三力五力者,亦不準合式。若三力五力外,有能加重者,聽二十六年十月覆準武舉中式,後無故三科不赴㑹試,恃有䕶符在家生事者,該學政查明咨革。二十七年十月,覆準武鄉㑹試,裁汰合式字號。三十一年九月,覆準武鄉㑹試外圍,監試大臣閲定雙好單好字號,畢,將原冊封送內場外簾,其卷面箭弓刀石數目,弓力觔重,俱由監試御史親筆填註,并親用雙單字印。凡內場軌事人員,俱俟發榜後放出。三十六年二月,覆準武員子弟,概不準就現任本省應試。三月,議準武鄉㑹試閲卷房,考官用紫筆,主考官用赭黃筆。四月,覆準,直𨽻馬兵不準逕赴鄉試,有情願考試者,由營結送與武童一體考取武生,再準鄉試。三十七年十月。 |
141 | 敕武進士毋庸另派大臣揀選,即於紫光閣較閲時分,別營衛録用三十八年十月。 |
142 | 敕:「嗣後武生有願入伍食糧者,準其兼充,毋庸將武生註銷」。又奏:「準馬兵考取武生者,準仍留原糧,鄉試年一體送考」。四十年八月,覆準武㑹試前期一日,兵部堂官率同提調按人數多寡,分為四册,何省派入何圍,臨場掣籖,又中式武舉。 |
143 | 殿試前奏。 |
144 | 派大臣按㑹試原冊所填弓刀石觔重號數,令該武舉逐一演試,有前後參差者,照文㑹試磨勘例處分,並將原挑之監射大臣議處。四十四年十一月,覆準在營食糧武生㧞補外,委後仍準一體鄉試,由本營該管官結報送考。四十五年九月。 |
145 | 敕:「向來武場硬弓,以十二力為頭號,近來士子毎多填註十七八力,及至較試,類多勉強。嗣後硬弓,以滿足入彀為度,有能過頭號弓十二力以上者,亦不得過十五力,著為令」。 |
146 | 皇朝通志卷七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