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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十三

《卷十三》[View] [Edit] [History]

·中書門下起請雜條附

1
開平五年二月敕:「食人之食者憂人之事,況丞相尊位,參決大政,而堂封未給,且無餐錢,朕甚媿之。宜令日食萬錢之半。」
2
乾化二年十月,加宰相俸至二百千,命豐德庫逐月以見錢給之。
3
後唐天成四年八月敕:「朝廷每有將相恩命,准往例,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並列銜于敕牒後,側書『使』字。今兩浙節度使錢鏐是元帥、尚父,與使相名殊,承前列銜,久未改正。湖南節度使馬殷先兼中書令之時,理宜齒于相位,今守太師、尚書令,是南省官資,不合列署敕尾。今後每署將相敕牒,宜落下錢鏐、馬殷官位,仍永為常式。」
4
長興四年九月敕:「馮贇有經邦之茂業,宜進位于公台。但緣平章事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諱,可改同平章事為同中書門下二品。」
5
清泰元年五月宰臣劉昫奏:「中書以近敕祠祭行事官致齋內,惟祀事得行,其餘悉斷。又宰臣行事致齋內,不押班,不赴內殿起居,不知印。臣緣判三司公事,其祀事、國忌、行香,伏乞特免。」從之。
6
二年三月宰臣張延朗奏:「臣判三司事,每日內殿祗候,其合綴前班押班,伏乞特免。」從之。
7
天福四年八月敕:「皇圖革故,庶政維新,宜設規程,以諧公共。其中書知印,祗委上位宰臣一員。」
8
五年二月,升中書門下平章事為正二品。其年三月敕:「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官,於兩省上事,宰臣押角之禮,宜廢之。」

起請雜録》

1
後唐同光二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凡有進狀乞官,及應諸州府奏請判官,薦舉前資,自詣中書求官等,所稱頭銜,多有逾越。中書既無舊案,除授何以為憑?起今後凡有諸色前資,若合命官者,除近曾任朝官,及有科第歷清資官為衆所知外,並須追到前任告敕,中書點檢,方可進擬。」從之。
2
長興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凡是在京及諸州府判官,得替一年後,則得求官,擢才特敕,勿以為例。」從之。
3
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上言:「前太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將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得替,已經二十月,即別任用。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太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並祗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西班將軍,罷任一年許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將軍,今祗以三任為限,三任大將軍,方入上將軍,並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將軍、街使、藩鎮、刺史,特敕並不拘此例。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已下任自辟請。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陳乞。諸道賓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縣令;若兼大夫、中丞、秘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初任升朝官。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秘書監、庶子,升朝便與少卿監。諸州防禦、團練、判官、推官,並許本州辟請,中書不更除授。應出選門官帶三院御史、供奉裏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陳乞。諸州別駕,不除令、録,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陳乞。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比未有官者送名。」從之。
4
三年五月敕:「近以內外臣僚,出入迭處,稍均勞逸,免滯轉遷。應兩使判官、畿赤令長,取郎中、員外郎、補闕、拾遺、三丞、五博、少列宮僚,選擇擢任;一則俾藩方侯伯,別耀賓階;次則致朝列人臣,備諳時政。令後或偶闕員,依此施行。」
5
天福二年正月敕:「令後應朝臣中,有藉才特除外任者,秩滿無遺闕,將來擬官之時,在外一任,同在朝一任。其陳乞外職,及不是特敕,不在此限。」

門下省》

1
後唐天成元年九月二十五日,門下中書兩省狀:「准舊例,檢校官合納光省禮錢。伏見尚書省檢校官禮錢,近降敕命,除翊衛勛庸、藩垣將佐外,其餘不帶平章事節度使,及防禦、團練、刺史、諸道副使、郎中已下,並三司職掌監院官、縣令、録事參軍、判官等,凡關此例,並可徵收者。伏緣省司舊例,別無錢物,祗徵禮錢,以充公廨破使。蓋值離亂,致失規繩,即日縱有檢校官,未奉敕命許令依舊徵理,其檢校左右散騎常侍,乞依尚書省。除翊衛勛庸、藩垣將佐外,並許徵收。所冀朝廷故事,免失於根原;省閤舊儀,長存於規制。謹具本朝元徵舊例錢數,乞奏聞者。中書約本省舊徵禮錢及蠲减錢數如左:防禦、團練、刺史、諸道郎官、三司職掌、檢校左右散騎常侍,舊例各納錢一十五千,今减外各納錢五千。兩府及次府少尹、左右司馬、別駕、長史,舊例各納錢一十千,今减外各納錢四千。諸道將校,舊例納錢五千,今减外各納錢三千。都押衙至大將軍,各納錢五千,今減外各納錢二千五百。進奏官各納錢二千。其餘都頭、指揮使已下,並與免放。」右奉敕:「宜令門下中書兩省准此,逐月具數申中書門下。」
2
長興元年十一月給事中崔衍奏:「當省給納諸州銅魚勘問,本行令史將狀稱:『內庫每州銅魚一隻,長留在內,一隻在本州庫,逐季申報平安。左魚五隻,皆鐫次第字號。每新除刺史,到郡後遣人到省,請合左魚,當司覆奏。內庫次第出給左魚一隻,到州集官吏取州庫右魚契合,卻差人送左魚納省。如別除刺史,班司又請次第左魚,周而復始。』臣以州司差人往來,須有煩費,今後所除刺史,在京受命或經過都城者,可令自牒當省請左魚,本州契合後,差人納省。」從之。
3
顯德六年三月敕:「諸道牧守,每遇除移,特降制書,何假符契?其請納銅魚,宜廢之。」
4
天福七年五月詔:「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才能,方來贄獻,宜加明試,俾盡臧謀。今後應進策,中書奏覆,敕下,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如元進策內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合格選目:其試策上者,委銓司超一資注擬;其試策中者,委銓司依資注擬。如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內不曾施行,所試策下,元進策內曾有施行者,其本官並仰量與恩賜發遣。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內並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投進。餘准前後敕處分。」

中書省》

1
後唐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奏:「伏准故事,應諸道節度使凡帶平章事,宜於中書都堂上事,禮絶百寮,等威無異,刊石紀壁以列姓名,事係殊恩,慶垂後裔。舊例,赴鎮後合納禮錢一千貫,充中書及兩省公使。伏自近來,全隳往例。今皇綱再整,墜典咸修,合舉成規,冀將集事。臣等商量,今請諸道藩鎮帶平章事處,各納禮錢五百千,中書建立石亭子一所,鐫紀宰臣使相爵位姓名,授上年月,其所餘錢,請充中書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內鋪陳什物。」敕:「從之。」
2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在京則中書差直省一員引接,及赴鎮擬合追還。緣使相在京,百官請謁,須差直省引接,兼街衢出入,或恐朝列誤沖。及到本道,自有客司通引官引接。其從榮、從厚雖為皇子,職本侯王;王建立、孔循曾掌樞衡,見居藩鎮。況諸道使相,無直省者甚多,其到青州、許州先將去直省,並宜追還中書。」
3
清泰二年二月,中書奏:「近日除官,制書未下,已多漏洩,此後除改,候畫下,所司以正敕寫官告進納,如畫黃未下,請不催素。」敕:「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行軍副使等,事關急切,除授官告,若待畫下給賜,即恐滯留。敕樞密院,凡經由處,不得漏洩,其尋常除命,依中書所奏。」

門下侍郎

1
天福五年二月,敕以門下侍郎為清望正三品。
2
七年二月敕:「門下侍郎班位,宜在左、右散騎常侍之下。其俸給考限,依左、右散騎常侍例。」

中書侍郎

1
天福五年二月,敕以中書侍郎為清望正三品。

中書舍人

1
後唐清泰二年十一月敕:「中書舍人所撰誥詞,當以其人敭歷功效,分明訓奬,以代王言。」
2
天福五年九月,詔曰:「六典云:『中書舍人掌侍奉進奏,參議表章。凡詔旨制敕、璽書策命,皆按故事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而行之。其禁有四:一曰漏洩,二曰稽緩,三曰違失,四曰忘誤。所以重王命也。』古昔已來,典實斯在,爰從近代,別創新名。今運屬興王,事宜師古,俾仍舊貫,以耀前規。其翰林學士院公事,宜並歸中書舍人。」
3
開運元年六月詔:「依舊置翰林學士院,其中書舍人公事,准舊日施行。」

諫議大夫

1
天福五年二月,以左右諫議大夫為清望正四品。
2
顯德五年六月敕:「諫議大夫宜依舊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給事中之下。」按唐典,諫議大夫四員,正五品上,皆隸門下省,班在給事中之下。至會昌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升為正四品下,仍分為左右,以備兩省四品之闕,故其班亦升在給事中之上。近朝自諫議大夫給事中者,官雖序遷,位則降等,至是以其遷不倫,故改正焉。

起居郎起居舍人

1
後唐天成四年十二月,尚書比部員外郎崔梲奏:「請自今後每遇起居,令左、右史隨宰臣上殿,各齎紙筆,分侍冕旒,或階下發一德音,宰臣陳一時政,事無大小,皆令編緑,季終即送史館。」左、右史,古官也。唐朝改為起居。舊制,每視朝,即左、右史兩員,以短卷牋紙,執筆趨立于聽政殿之螭首下,或聞君之言動,每舉必書之。洎莊宗中與,月朔入閣,左、右史夾香案對立,但不持紙筆。自後雖命其官,故事皆廢。
2
長興二年八月敕:「准故事,應朝廷凡行制敕,並宜令起居院抄録,關送史館。」
3
廣順二年十一月詔:「逐月給紙五百幅,付起居院。」

符寶郎》

1
天福三年六月,中書門下奏:「准敕製皇帝受命寶。今按唐貞觀十六年太宗文皇帝刻之玄璽,白玉為螭首,其文曰『皇帝景命,有德者昌』。」敕:「宜以『受天明命,惟德允昌』為文,刻之。」
2
廣順三年二月,內司製國寶兩坐。詔太常具制度以聞。有司奏:「按唐六典,符寶郎掌天子八寶,其一曰神寶,其二曰受命寶。其神寶方六寸,高四寸六分,厚一寸七分,蟠龍紐文,與傳國寶同。傳國寶,秦始皇帝以藍田玉刻之,李斯篆文,方四寸,面文曰『受命于天,既夀永昌』,紐蟠五龍。二寶歷代相傳,以為神器。又別有六寶:一曰皇帝行璽,二曰皇帝之璽,三曰皇帝信璽,四曰天子行璽,五曰天子之璽,六曰天子信璽。此六寶因文為名,並白玉螭、虎紐。歷代相傳,亡則補之。北朝鑄之以金,至則天朝,以『璽』字涉嫌,改之為寶。貞觀十六年,別製玄璽一坐,其文曰『皇天景命,有德者昌』,白玉螭,虎紐。同光中,製寶一坐,文曰『皇帝受命之寶』。晉天福四年,製寶一坐,文曰『皇帝神寶』。其同光、天福二寶,內司製造,不見紐象并尺寸制度。」敕:「今製寶兩坐,宜用白玉,方六寸,螭虎紐。」詔馮道書寶文,其一以「皇帝承天受命之寶」為文,其一以「皇帝神寶」為文。按傳國寶,自秦始皇後,歷代傳受,至唐末帝自燔之際,以寶隨身焚焉。晉高祖受命,特製寶一坐。開運末,北戎犯闕,少帝遣其子延煦送于戎王。戎王訝其非真,少帝上表具述其事。及戎王北歸,齎以入蕃。漢朝二帝,未暇別製,至是始創為之。

城門郎》

1
開平元年五月,改城門郎為門局郎。至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却改為城門郎。

金鑾殿學士》

1
開平三年正月,改思政殿為金鑾殿,至乾化元年五,置大學士一員,始命崇政院使敬翔為之。前朝因金鑾坡以為門名,與翰林院相接,故為學士者,稱「金巒」以美之。今以「金鑾」為名,非典也。大學士與三館大學士同。

端明殿學士

1
後唐天成元年五月敕:「翰林學士尚書戶部侍郎知制誥馮道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趙鳳,俱以本官充端明殿學士。」非舊制也。上初登位,每四方書奏,多令樞密使安重誨讀之,不暁文義。于是孔循獻議,因唐室侍讀之號,即創端明殿學士之名,命馮道等為之。
2
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學士,宜令班在翰林學士上,今後如有轉改,祗于翰林學士內選任。」初置端明殿學士,名目如三館之制,職在官下。及趙鳳轉侍郎,遣人諷任圜,移職在官上,至今為例。

翰林院》

1
開平三年十二月,以前進士鄭致雍為翰林學士,非常例也。
2
後唐同光元年四月,置護鑾書制學士,以尚書倉部員外郎趙鳳為之。時莊宗初建號,故特立此名,非故事也。
3
二年七月,以侍省內給事楊彥珞充學士院使。其年八月,賜翰林學士承旨戶部尚書盧質論思匡佐功臣,非常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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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敕:「掌綸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顯秩而授,蓋重厥職,靡繫其官。雖事任皆同,而行綴或異,誠由往日,未有定制。議官位則上下不常,論職次則後先未當,宜行顯命,以正近班。今後翰林學士入院,並以先後為定准。承旨一員,出自朕意,不計官資先後,在學士之上,仍編入翰林志。」其年十二月二日,學士院記事:「樞密院近送到權知高麗國諸軍事王建表,今賜詔書者。其高麗國未曾有人使到闕,院中並無彼國詔書式様,未審呼卿呼汝,兼使何色紙書寫及封裹事例,伏請特賜參酌詳定報院者。中書帖太常禮院林析申堂。據狀申,謹按本朝太宗皇帝親平其國後,不立後嗣,是以祗書新羅國,請約賜新羅國王書詔體様修寫。奉敕:『賜高麗國書詔,宜依賜新羅、渤海兩蕃書詔體様修寫。』」
5
長興元年二月翰林學士劉昫奏:「臣伏見本院舊例,學士入院,除中書舍人即不試,餘官皆先試麻制、答蕃、批答各一道,詩、賦各一道,號曰五題。所試並于當日內了,便具呈納。從前雖有召試之名,而無考校之實,每遇召試新學士日,或有援者,皆預出五題,潛令宿構,無援者即日起草,罕能成功。去留皆係于梯媒,得失盡歸于偏黨。今後凡本院召試新學士,欲請權停試詩、賦,祗試麻制答,共三道,仍請內賜題目,兼定字數,付本院召試。」從之。
6
天福二年四月,中書奏:「准翰林志,凡赦書、德音、立后、建儲、行大誅討、拜免三公宰相、命將制書,並使白麻書,不使印。雙日起草,候開門鑰入而後進呈。至雙日,百寮立班于宣政殿,樞密使引案,自東上閤門出,若拜免宰相,即便付通事舍人,餘付中書門下,並通事舍人宣示。若機務急速,亦使雙日,甚速者,雖休假亦追班宣示。」敕:「據翰林志,言立后不言立妃,言儲君不言親王、公主,兼三師位在三公之上,文並不載。今後立妃及拜免三師三公宰相、命將,封親王公主,並降制命,餘從今式。」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闈,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別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梲。」
7
五年九月敕:「廢翰林學士院,其公事並歸中書舍人。」
8
開運元年六月敕:「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舊分為兩制,各置六員。偶自近年,權停內署,況司詔命,必在深嚴,將使從宜,卻仍舊貫。宜復置翰林學士院。」至三年正月,賜翰林學士院詔書金印一面。
9
顯德三年八月,宣翰林學士院:「今後凡與諸侯王詔書,除本名外,其文詞內有與其名同者,宜改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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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十一月詔曰:「翰林學士職係禁庭,地居親近,與班行而既異,在朝請以宜殊。起今後當直、下直學士,並宜令逐日起居,其當直學士仍赴晩朝。」舊例,翰林學士與常參官五日一度起居。世宗欲朝夕賜見,訪以時事,故有是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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