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兵制 |
2  | 「易」著師貞,「書」稱克詰;武備之道,當與文治並崇。國家偃武修文,德威遐播:墩台壁壘,鞏盤石於千年;貔虎熊羆,靖風煙於萬里。凡以固疆圉、輯民人,薄海內外有備無患矣。而以台灣為東南數省藩籬,規制尤宜嚴密:更班撥戍,賞賚頻加;水陸戎軍,屯雲集鷁。其所以講習於無事之時、防範於太平之日者,制稱盛焉。豈曰山海敉寧,遽謂兵不必備哉!志兵制。 |
3  | 康熙六十年,兵部奏准:『澎湖系台灣咽喉緊要適中之地,移台灣總兵駐澎湖,陸路改設副將』。金門總兵黃英奏言:『澎湖為台灣之門戶,今將台灣總兵移改澎湖,台灣設立副將,與水師彼此接應;遙度形勢盡善之謀,無大於此』。巡台御史黃叔璥折奏略云:『臣閱地勢輕重,澎湖雖稱三十六島居於台、廈之中,究皆一壞之土,錯落彈丸。除媽宮、八罩略有人煙,餘悉冷落荒嶼。原設副將,盡堪防守。茲台灣南北延袤二千餘里,村莊、番社、閭井,戶口不下百餘萬。叢山深林,最易藏奸,非總兵不足以資彈壓。況安平水師及南、北路副、參各員,與台灣副將職位不相上下,有事勢必各懷己見,非如總兵可行調度。今若將總兵設在澎湖與台灣懸隔,往來船隻俱候風時;台灣水、陸各營倘有緊急事機,不能朝發夕至。是澎湖固台灣之門戶,而台灣實澎湖之腹心,形勢重於澎湖,關系沿海各省要害。請將總兵仍設台灣,庶得居重馭輕之道,以造海宇無疆之福』。時水師提督姚堂亦疏陳請,得奉俞允,仍照舊制駐札。 |
4  | 雍正十一年,福建總督郝玉麟等會奏,為敬陳台灣善後事宜等事;經部議覆,奉旨『依議。欽此』欽遵。『查府治為全台心腹,原設兵丁,實在不敷。府治准添設城守一營,參將一員、守備二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名。內將六百七十名分防鎮標南、北兩路之舊社各汛,更三百三十名留防府庫、倉獄等項。其鎮標原撥南、北路之大灣等塘兵五十八名,亦改歸各路派撥;而鎮標三營之兵全數撤回府治,以資彈壓。至南路地方廣闊、民居稠密,原設各汛不足以資防範,將駐札山豬毛口之守備改為下淡水都司僉書,再添設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名,合原額設兵共一千五百名。內都司一員、把總一員、兵三百名駐札山豬毛口,堵截生番兼防阿里港等汛;千總一員帶兵一百五十名防守萬丹。劃定淡水溪為界,溪西屬千、把汛地,溪東歸都司管轄;而都司仍聽南路營參將管轄。以參將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配兵五百名仍駐鳳山縣治,守備一員、把總一員配兵二百五十名仍駐鳳彈,分防下埤頭等處。其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二百五十名分汛防守游巡,南路地方得以聲援聯絡。又北路地方番社眾多,稽察宜嚴,官兵分防不足以資防範,參將准其改為副將。再添設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合原額設共二千四百名,分為中、左、右三營。以都司為中軍,原設守備與添設守備分左、右二營。以左營守備一員、把總二員、兵四百五十名駐札諸羅縣治,千總一員帶兵一百名分防斗六門等汛,把總一員帶兵五十名分防竹腳寮及南北投等處。其笨港、鹽水港二汛改歸陸路,以千總一員帶兵一百五十名分防笨港,把總一員帶兵六十名分防鹽水港。將原防台協水師兵丁撤回,其海口炮台水汛仍歸台協管轄。副將帶領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兵五百四十名駐剳彰化縣治,以中營都司一員、把總一員帶兵二百五十名駐札貓霧捒,千總一員帶兵一百名分防蓬山等汛,仍不時在各汛游巡。右營守備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名與同知同駐竹塹,彈壓中港、後壟等處,令各千、把總帶兵分防其淡水營。以上俱歸上淡水營管轄,照舊撥兵防守。再,安平地方,潮水易長,土松難築炮台;仿照鹿耳門之式,設立炮架七座,以資捍衛。城內酌量起蓋倉廒,貯粟三萬石,交與該營收管;每年礱米給兵,以免赴府支領之勞。撥給護衛道員兵二十四名,知府撥兵二十名,台同知撥兵十五名,淡同知撥兵二十四名,台、鳳、諸、彰四縣各撥兵二十名,並令查緝匪盜、賭博。其撥給兵丁,各撥管隊一名管領,聽候操演差遣,三月一換。如各兵技勇精熟,該管武員一體拔用;倘有生事不法,即聽文員究處。至移駐羅漢門、笨港縣丞二員,各給民壯八名;巡檢四員,各給民壯四名;縣丞移駐萬丹,一體撥給。計留民壯四十名,其餘裁革。合計道、府、同知、知縣、縣丞、巡檢共革退民壯五百三十六名;除貓霧捒、竹塹兩處巡檢民壯共一百二十名撥給草地不計外,共節省工食銀二千九百二十七兩、共米二百一十六石。又,台灣一陸共兵一萬二千六百餘名,較之內地總兵所轄,官兵既多;而台地幅鎮統計水𢂱遼闊,澎湖又隔大洋,其總兵若非稍異內地,未足揚威海外。除一切營寨仍照舊例外,應將該總兵照山西、陝西沿邊之例,改為挂印總兵,將關防給用方印,以重聲威。此台灣營制更定之由也』。 |
5  | 台灣鎮標中、左、右三營:挂印總兵官一員,駐札台灣府城內。 |
6  | 中營:中軍游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九百一十名,駐防台灣府中路口。 |
7  | 左營:游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九百三十名,駐防台灣府北路口。 |
8  | 右營:游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九百三十名,駐防台灣府南路口。 |
9  | 台灣城守營左、右二軍:參將一員,駐防台灣府城。 |
10  | 左軍: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步戰守兵五百名。 |
11  | 一、駐防台灣府治把總一員、兵一百四十名。 |
12  | 一、駐防崗山汛兼轄山頭、山腰、山尾、狗𠣓昆、南安店等塘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一百八十名。 |
13  | 一、分防羅漢門汛兼轄猴洞口汛千總一員、兵八十名。 |
14  | 一、撥防康蓬林汛、大湖、半路竹等塘兵五十名。 |
15  | 一、撥防鹽水埔汛、港崗、角帶圍、瀨口、塗墼埕等塘兵五十名。 |
16  | 右軍: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步戰守兵五百名。 |
17  | 一、駐防台灣府治千總一員、兵一百九十名。 |
18  | 一、駐防下加冬汛兼轄哆囉嘓汛、烏山頭、八槳溪、急水溪、鐵線橋等塘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一百三十三名。 |
19  | 一、撥防佳里興汛、茅港尾、水堀頭、茇仔林等塘兵二十七名。 |
20  | 一、分防加溜灣汛兼轄溪邊、木柵、柴頭港、水仔尾等塘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
21  | 一、撥防大穆降汛蔦松、小橋等塘兵五十名。 |
22  | 一、撥防舊社汛大灣、嵌下等塘兵五十名。 |
23  | 南路營:參將一員、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三員、把總六員、步戰守兵原額、新添共一千五百名。 |
24  | 一、駐防鳳山縣汛參將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兵五百名。 |
25  | 一、駐札鳳彈分防下埤頭等汛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二百五十名。 |
26  | 一、分防下淡水駐札山豬毛口堵截生番兼防阿里港等汛都司一員、把總一員、兵三百名。 |
27  | 一、分防新園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五十名。 |
28  | 一、防守萬丹等汛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
29  | 一、分汛防守游巡南路地方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二百五十名。 |
30  | 北路營:副將一員。中軍:都司一員、守備二員、千總六員、把總十二員、步戰守兵原額、新添共二千四百名。 |
31  | 一、駐札彰化縣治副將一員、都司一員、把總三員、兵五百四十名。 |
32  | 一、駐札貓霧捒汛千總一員、兵一百六十五名。 |
33  | 一、分防南、北投汛千總一員、兵八十五名。 |
34  | 一、分防蓬山等汛兼游巡牛罵、沙轆、大肚等處把總一員、兵一百名。 |
35  | 一、駐札諸羅縣治左營守備一員、把總二員、兵四百七十名。 |
36  | 一、分防斗六門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名。 |
37  | 一、分防石榴班汛把總一員、兵三十名。 |
38  | 一、分防笨港汛千總一員、兵一百五十名。 |
39  | 一、分防鹽水港把總一員、兵六十名。 |
40  | 一、駐札竹塹右營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名。 |
41  | 一、分防中港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
42  | 一、分防後壟千總一員、兵一百名。 |
43  | 一、分防南崁、淡水等汛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
44  | 淡水營:都司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步戰守兵共五百名、戰船六隻。 |
45  | 一、駐防淡水港都司一員、千總一員、兵二百九十名、戰船四隻。 |
46  | 一、分防炮台汛兼轄港北、小雞籠等塘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
47  | 一、分防大雞籠城兼轄大雞籠港、金包里塘把總一員、兵一百六十名、戰船二隻。 |
48  | 台灣水師協鎮標中、左、右三營:副將一員,駐札安平鎮汛。 |
49  | 中營:游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八百五十名、戰船一十九只、炮架八座、煙墩七座。 |
50  | 一、隨防安平鎮兵四十名。 |
51  | 一、分防內海安平鎮汛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兵八十五名、戰船七只。 |
52  | 一、輪防內海鹿耳門汛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一百五十名、戰船三隻、炮架八座。 |
53  | 一、分防內海鹽水港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二十名。 |
54  | 一、分防外海蚊港汛兼轄外海北門嶼、馬沙溝、青鯤身等汛千總一員、兵九十五名、戰船二隻、炮台四座、煙燉六座。 |
55  | 一、分防外海大港汛兼轄外海鯤身頭、蟯港等汛把總一員、兵六十名、戰船一只、炮台三座、煙墩五座。 |
56  |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兵九十名、戰船二隻。 |
57  | 一、分巡鹿耳門外中路洋面游擊一員、兵一百六十名、戰船四隻。 |
58  | 一、貼防北路營半線汛兵五十名。 |
59  | 左營:游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三員、步戰守兵八百名、戰船一十八隻、炮架八座、炮台七座、煙墩十一座。 |
60  | 一、駐防安平鎮汛游擊一員、千總一員、兵一百名、戰船六隻。 |
61  | 一、隨防安平鎮城兵七十名。 |
62  | 一、分防內海安平鎮汛兼轄內海水城海口千總一員、兵一百三十名、戰船七只。 |
63  | 一、分防內海笨港汛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二百三十名、戰船三隻、炮台一座、煙墩一座。 |
64  | 一、撥防內海猴樹港汛並海豐港炮台兵十名、炮台一座、煙墩一座。 |
65  | 一、分防內海三林港汛兼轄三林港炮台把總一員、兵五十名、戰船一只、炮台一座、煙墩一座。 |
66  | 一、分防內海鹿仔港汛兼轄鹿仔港炮台把總一員、兵九十名、戰船二隻、炮台一座、煙墩一座。 |
67  |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游擊一員、兵四十名、戰船一只。 |
68  | 一、撥巡本汛洋面兵一百八十名、戰船四隻。 |
69  | 右營:游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三員、步戰守兵八百五十名、戰船一十九只、炮架七座、炮台五座、煙墩二十一座。 |
70  | 一、駐防安平鎮汛游擊一員、千總一員、兵一百名、戰船六隻。 |
71  | 一、隨防安平鎮城把總一員、兵七十名。 |
72  | 一、輪防內海鹿耳門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五十名、戰船三隻、炮架七座。 |
73  | 一、分防外海打狗汛兼轄岐後、萬丹、西溪、東港、淡水港、茄藤港、放䌇、大昆麓等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三十名、戰船二隻、炮台五座、煙墩十一座。 |
74  | 一、分防打狗、岐後、西溪、東港、淡水港汛洋面千總一員、兵一百二十名、戰船三隻。 |
75  | 一、撥隨本標左營游擊出洋總巡兵五十名、戰船一只。 |
76  | 一、分巡本汛洋面守備一員、兵一百八十名、戰船四隻。 |
77  | 一、貼防北路營半線汛兵五十名。 |
78  | 澎湖水師協鎮標左、右二營:副將一員,駐札澎湖。 |
79  | 左營:游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一千名、戰船一十八隻、炮台六座、煙墩六座: |
80  | 一、駐防內海媽宮汛游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二百二十七名、戰船七只。 |
81  | 一、輪防媽宮澳、新城內海港口把總一員、兵二十八名。 |
82  | 一、撥防內海媽宮澳、新城、東港並港口兵七十八名、戰船一只、炮台一座。 |
83  | 一、分防外海八罩汛兼轄外海八罩、挽門、水垵、將軍澳等汛並將軍澳炮台把總一員、兵二百八十四名、戰船二隻、炮台三座、煙墩三座。 |
84  | 一、分防外海蒔里汛兼轄雙頭跨、風櫃尾、文良港、𪓟黽港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三十五名、戰船二隻、炮台二座、煙墩三座。 |
85  |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兵一百一名、戰船二隻。 |
86  | 一、分巡八罩洋面守備一員、兵一百四十七名、戰船四隻。 |
87  | 右營:游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一千名、戰船一十八隻、炮台四座、煙墩六座: |
88  | 一、駐防內海媽宮汛游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三百三十三名、戰船九只。 |
89  | 一、撥防媽祖澳、新城並內海新城、西港兵五十六名。 |
90  | 一、分防內海媽祖澳港口把總一員、兵五十名、戰船一只。 |
91  | 一、分巡外海西嶼頭、內外塹兼轄竹篙灣、緝馬灣、小門等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七十三名、戰船一只、炮台三座、煙墩五座。 |
92  | 一、分巡外海大北山、瓦峒港、赤崁澳、通梁港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名、戰船一只、煙墩一座。 |
93  |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兵九十名、戰船二隻。 |
94  | 一、分巡西嶼頭洋面守備一員、兵一百九十八名、戰船四隻。 |
95  | 武職大小共一百一十二員、戰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戰船九十八隻。 |
96  | 船政 |
97  | 船政 |
98  | 修造哨船工料: |
99  | 大吉木、中吉木、浮溪木、高洋本、龍骨、大桅、頭桅、大櫓、小櫓、松板、棕、苓竹、檺榜、連轉木、松筒。以上各項,產自省城;委員採辦,雇船運廈轉運赴台。風信靡常,難以計日。 |
100  | 鐵釘、茅鐵、桐油、山城板、網紗、櫆藤、尾樓燈、旗布、顏料、鑼鼓、大小風篷、無底升、桅餅、漿。以上各項,產自漳州;端人採買,自漳運廈轉運赴台。零星搭船,亦視風信。 |
101  | 梁頭、梁座、桅座、含檀、鹿耳、斗蓋、上金、下金、頭尾禁水、頭尾八字極、杠罩、彎極、直極、繚牛、尾穿梁、大轉水、車耳下株、屈手極、通梁、托浪板、門枋、樟枋、厚力板、軟箸、馬面、椗、舵。以上各項,雖產台屬,地近生番,深山溪澗,挽運維艱,出水路遙,工力繁費。絞排配船,轉運赴郡,經時累月,亦難克期。 |
102  | 黃麻、水藤、鐵炭、灰粉:每年新出之時或天晴農隙,預為購覓多買積貯以備用焉。 |
103  | 「台海使槎錄」云:台、澎各標營船,初俱分派通省內地廳員修造。康熙三十四年,改歸內地州、縣;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駕駛者,內地之員辦運工料赴台興修。迨按糧議派,台屬三縣亦分修數只。此非偏庇台屬,以內地各廠員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煩運載,可以克期報竣。後定在近道、府監修。統計閩省船隻勻派通省道、府,乃將台、澎九十八船內派台灣道、府各十八隻,餘俱派入內地。既而仍歸內地修造,惟未至朽爛而不堪駕駛者留台修補。至康熙四十四、五年間,仍俱改歸台屬,而派府船數倍於道;然令其與福府分修,議於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金。續交鹽糧廳代修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迨後專責知府,並將道船亦歸於府。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題請設立總廠,通達江湖百貨,聚集鳩工辦料,均屬省便。每年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再派副將或參將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均歸實用。部價不敷銀兩,歷來州、縣協貼,仍應照舊。嗣經九卿議行,複經督院滿保會題,台、澎戰船九十八只於台灣設廠,委令台道、台協監督修造。於是各船盡歸台廠,而道、協之責任獨重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