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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十九

《卷十九》[View] [Edit] [History]

·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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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七年九月敕:「留守之任,委寄非輕,凡降絲綸,宜同將相。今後除留守,宜降麻制。」留守降麻自安彥威始也。

開封府》

1
開平元年四月二十三日敕:「升汴州為東京,置開封府,以開封、浚儀兩縣為赤縣,其餘屬縣為畿縣。」是月敕:「東京諸城門,宜賜名額:宋門為觀化門,尉氏門為高明門,鄭門為開明門,梁門為乾象門,酸棗門為興和門,封丘門為含曜門,曹門為建陽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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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同光元年十二月,復降開封府為宣武軍節度。至天成四年五月敕:「汴州宮殿並去鴟吻,賜本道節度使為治所,其衙署諸門園亭名額並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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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三年十月敕:「汴州宜升為東京,置開封府,以開封、浚儀兩縣復為赤縣,其餘屬縣為畿縣。應舊制開封府時管屬縣分,並可仍舊。」其月敕:「東京諸城門,宜署名額:南面尉氏門為薰風門;西面鄭門為金義門,梁門為乾明門;北面酸棗門為玄化門,封丘門為宣陽門;東面曹門為迎春門,宋門為仁和門。其牌額宜令翰林院書勒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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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德五年五月,賜東京城門名額:南面三門曰朱明門、景風門、畏景門,西南二門曰迎秋門、肅政門,北面三門曰玄德門、長景門、愛景門,東面二門曰夤賓門、延春門。又以大內舊匾賓天門為通苑門。

河南府》

1
後唐同光三年三月,詳定院奏:「近升魏州為東京,臣檢故事,須先定兩府。未審依舊以京兆及河南為兩府,太原、興唐為次府;為復以興王之地別定府名?」敕:「故事,雍州為西京,洛京為東都,太原府在兩府之次。近以中興大業,以魏州為東京興唐府,權名東都為洛京。今後依舊以洛京為東都,魏州改為鄴都興唐府,興北都太原府並為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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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本朝都長安,以京兆府為上,今都洛陽,請以河南府為上。」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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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三年十月,敕改東都為西京。

京兆府》

1
開平元年四月,改京兆府為大安府,長安縣為大安縣,萬年縣為大年縣,仍置佑國軍節度使額。始命韓建為佑國軍節度使。二年五月,改佑國軍為永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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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同光元年十二月,廢永平軍額,復為西京京兆府,大安縣為長安縣,大年縣為萬年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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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七年十月敕:「改西京為晉昌軍,留守為節度觀察使,仍依舊為京兆府,在七府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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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祐元年三月,改晉昌軍為永興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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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順元年六月,降京兆府同五府,長安、萬年縣為次赤縣。

大名府》

1
後唐同光元年四月,升魏州為東京,都督府曰興唐府,元城縣為興唐縣,貴鄉縣為廣晉縣。至三年三月改為鄴都,興唐為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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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四年五月敕:「先升魏州為鄴都,有留守、王城使及宮殿諸門園亭名額,並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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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二年九月,改興唐府為廣晉府,興唐縣為廣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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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十一月敕:「魏州廣晋府復升為鄴都,置留守,廣晉、元城兩縣為赤縣,其餘屬縣為畿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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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四月敕:「鄴都諸門宜賜名額:羅城南塼門為廣運門,觀音門為金明門,橙糟門為清景門,冠氏門為永芳門,朝城門為景風門。大城南門為昭明門,觀音門為廣義門,北河門為靖安門,魏縣門為膺福門,冠氏門為迎春門,朝城門為興仁門,上斗門為延清門,下斗門為通遠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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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運二年四月敕:「鄴都依舊為天雄軍。節度管內觀察處置等使,鄴都留守廣晉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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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祐元年三月,改廣晉府為大名府,廣晉縣為大名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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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順元年六月,以大名府元城縣為赤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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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德元年正月,廢鄴都留守,依舊為天雄軍大名府,在京兆府之下,其屬縣地望、官吏品秩,並同京兆府。

諸府》

1
後唐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案十道圖,以關內道為上,遂以鳳翔為首,河中、成都、江陵、興元為次。中興初,升魏州為興唐府,鎮州為真定府,皆是創業興王之地。請升此二府於五府之上,合為七府。仍以興唐為首,真定、鳳翔、成都、江陵、興元為次。」從之。

都督府》

1
貞明六年閏六月敕:「宋州為大都督府。」其年八月敕:「升福州為大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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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奏:「天下舊有八大都督府,按十道圖,以靈州為首,陜、幽、揚、潞、鎮、徐等州為次。其魏鎮已升為七府兼具員內。越、杭、福、潭等州,亦相次升為都督府。望以十大都督府為額,仍據升降次第,以陝為首,餘依舊制。」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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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順三年正月四日敕:「頃者淮海陸梁,舉干戈而入寇;湖湘覆沒,致黎庶之倒懸。惟彼武陵,素稱雄鎮,連營比屋,皆懷勇烈之心;戮力協謀,盡復江山之境。宜降褒崇之命,以升忠義之邦,俾列大藩,永率南夏。其朗州宜升為大都督府,在潭、桂之上。」

刺史》

1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刺史、縣令,有政績尤異,為衆所知;或招復戶口,能增加賦税者;或辨雪寃獄,能全人命者;或去害物之積弊,立利世之新規,有益時政,為衆所推者,即仰本處逐件分明聞奏,當議奨擢。或在任貪猥,誅戮生靈,公事不治,為政怠墮,亦加懲罰。其州縣官任滿三考,即具關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銓注,其本道不得差攝官替正授者。」從之。
2
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敕:「尚書吏部侍郎裴皥所請刺史三考,方可替移,免有行送之勞,若非歲月積深,無以彰明臧否。自此到任後政績有聞,即當就加渥澤,如或為理乖謬,不計月限。便議替除。」
3
三年五月敕:「刺史以二十五月為限,仍以到任日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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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月左散騎常侍蕭希甫奏請條流:「縣令,凡死罪以下得專之。刺史部內有犯,死罪一人得專之。觀察使部內有犯,死罪五人以下得專之。」敕:「刺史既為屬部,安可自專,案牘既成,須申廉使,餘依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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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順元年三月二十日敕:「刺史、縣令、丞尉得替,自今後如是見任官,將已分錢物資送得替人,即勿論。其或率斂吏民,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加一等。如以威刑率斂,以枉法論,其去任受財人,減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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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順二年八月敕:「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詳事狀,聞奏朝廷,當議奬擢。百姓、僧道不得舉請,一切止絶。」

縣令上録事參軍附

1
開平四年四月敕:「天下諸州鎮使,官秩無高卑,在縣令之下。」
2
乾化二年三月,詔曰:「夫隆興邦國,必本於人民;惠養疲羸,尤資於令長。苟選求之踰濫,固撫理之乖違。如聞吏部擬官,中書除授,或緣親舊所請,或為勢要所干,姑徇私情,靡求才實。念兹蠧弊,宜舉條章。今後應中書用人,及吏部注擬,並宜省藩身之才業,驗為政之臧否,必有可觀,方可任用。如或尚行請說,猶假貨財,其所司人吏,必當推窮,重加懲斷。」
3
後唐天成元年八月敕:「中書先條奏州縣令、録,正衙謝後,合趨內殿謝辭者。如令、録是除授,宜令給事中引對;如是指授者,准舊例,委三銓尚書侍郎各自引對,仍須前一日閤門進狀。」
4
二年九月十九日敕:「近聞藩鎮幕職內,或有帶録事參軍,兼鄴都管內諸州録事參軍,從前並兼防禦判官。設官分職,激濁揚清,若網在綱,各司其局。督郵從事,兼處尤難,沒階則賓主之道虧,下榻則軍州之禮失。須從改革,式振紀綱,宜令今後諸州府録事參軍,不得兼職。如或才堪佐幕,節度使須具聞奏,不得兼録事參軍。鄴都管內刺史州,不合有防禦判官之職,今後改為軍事判官。如刺史帶防禦、團練使額,即得奏署防禦、團練判官,仍不得兼録事參軍。如此則珠履玳簪,全歸客禮,提綱振領,不紊公途。仍付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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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中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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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天下縣令,逐年夏秋兩税,徵科公事。伏以縣令之職,徵賦為先。若違限逋懸,自有罰責。如及期了畢,不謂功勞。況今無彊名之科徭,絶虛係之税額,百姓據見苗輸納,官中有指限程期,蓋緣每及徵科,事歸煩擾,未容輸納,已切催驅。州郡則推勘吏人,縣邑則禁繫人戶,雖云提舉,責在徵求,動涉旬時,固須妨事,縱及期限,倍困黎民。自今後請祇委主簿、縣令句當,不得更置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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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州之中,止限畢日委録事參軍磨勘,取最後逋欠縣分,具令佐名銜,申三司使舉奏,明行責罰。其所欠稅額,如是本道長吏及判官衙門節級並形勢莊田,不伏縣司徵督者,縣令即須自經本州論列。如依前不納,便可直申三司,責罰之時,以定輕重。其縣令到官之初,須准近敕,交割戶口帳籍。至受替之時,比較多少,如或增多,即量加酬奬,若致逋竄,則別示科刑。所冀賞罰不涉於過差,公務率歸於修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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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判官、都孔目官、糧料使等,職固不在親人,公事止於提舉,每至徵科之日,皆須一例奬勸。或有徵督逋懸,令佐獨當之。伏請今後凡是徵科畢日,比較功過,只歸令佐。如是一郡之內,諸縣皆及期程,公事修舉,其録事參軍亦請量加甄奬;如管內諸縣,並有闕遺,其録事參軍亦請量加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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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其年八月二十五日十月十五日敕:「條流公事數內一件。縣令化洽一同,位居百里,在專勤課,撫育疲羸,苟或因循,是孤委任。宜令隨處州府長吏,逐縣每年考課,如增添得戶税最多者,具名申奏,與加章服酬奬。如稍酷虐,輒恣誅求,減落税額者,並具奏聞,當行朝典。其縣令仍勒州司批給解由歷子之時,具初到任所交得戶口,至得替增減數額,分時批鑿。將來除官及參選,委中書、門下並銓曹磨勘,宜令三京及諸道州府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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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五月五日,戶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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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京、鄴都諸州府,逐年所徵夏秋稅租,兼鹽麴折徵諸般錢穀,先定格流如後。
12
一、若限滿後,十分中係欠三分以上者,本判官罰五十直,録事參軍罰七十直,本曹官罰五十直。縣令罰一百直,勒停。簿尉罰七十直,移攝閒官。州縣押司、録事、本典及鄉里正、孔目、書手等各徒二年,仍配重役。本孔目、句押官典杖七十,都孔目官、句押官杖六十,並退職,衙前收管。
13
一、若限滿後,十分中係欠二分者,本判官罰三十直,録事參軍罰五十直,本曹官罰四十直。縣令罰七十直,移攝閒官,簿尉罰五十直。州縣押司、録事、本典及鄉里正、孔目、書手等杖八十,本孔目官、句押官典杖六十,都孔目官、句押官笞五十。
14
一、限滿後十分中只欠一分以下者,本判官罰二十直,録事參軍罰三十直,本曹官罰二十直。縣令罰五十直,簿尉罰四十直,州縣押司、録事、本典及鄉里正、孔目、書手等杖七十。本孔目、句押官典笞五十,都孔目、句押官各罰五十直。以上所立條件,若是本判官、録事參軍、本曹官、孔目、句押官典等,即取一州都徵額上比較,其縣令、簿尉及典押以下,即將本縣欠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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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徵夏秋兩稅,依省限了絶者,本判官典申奏改轉官資,録事參軍、縣令申奏與量留一年,或界分已滿去即轉兼官。如一任之內,税賦不牽,即奏加章服。若是攝官,亦委本處長吏,更令攝任一年,如更立勞能,具狀申省,以憑申奏,必降真命;本曹判司簿尉,即申奏請減兩選。或一任之內,税租總了絶,或是攝官,委逐處申省點勘聞奏,別行奬酬。州府都孔目官、句押官,本孔目、句押官典等,以軍職轉選。其都孔目官、句押官,如已至押衙職名,或舊有官資,亦議申奏奬酬。州司並逐縣徵科典押,每處與賞錢三十貫,均匀分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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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興元年七月敕:「訪聞諸道州府縣官,自徇虛名,不惜人戶,皆於省限前行帖催驅,須令人戶貴買充納。此後徵科事辦,亦不酬勞,本處不得申奏。如違限稽慢,即准條流責罰。如添得廨宇,招得流民,無害于公私者,當以名聞,特行恩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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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諸道奏:「薦州縣官前銜內,有賜紫金魚袋者。奉長興元年九月十七日敕:『州縣官若循常例,十六考方得叙緋。倘或已佩金章,固難却為令録,必若藉其才器,則可别任職資,須協通規,免踰定制。』宜令今後諸道州府,不得以著紫宜身奏薦為州縣官者。」奉敕:「文資官階銜內已有金紫,尚不許却為州縣官,其武職銀青階銜,亦宜條理。宜令諸道州府,自此詳文資賜紫例,不得更以帶武職銀青階銜奏薦為州縣官員,仍付所司。」
URN: ctp:ws75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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