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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城門》[View] [Edit] [History]

1 1禽滑厘問於子墨子曰:由聖人之言,鳳鳥之不出,諸侯叛殷周之國,甲兵方起於天下,大攻小,強執弱,吾欲守小國,為之柰何?
2 禽滑厘,墨子弟子。據墨子公輸篇,公輸般為楚造雲梯以攻宋,墨子使弟子禽滑厘等三百人為宋城守,楚卒不攻宋。
3 殷,王也,殷周猶云王周,正言之曰周王,舊解都不確。
4 2子墨子曰:何攻之守?
5 3禽滑厘對曰:今之世常所以攻者,臨、鉤、沖、梯、堙、水、穴、突、空洞、蟻傅、轒轀、軒車,敢問守此十二者柰何?
6 此節共列攻城法十二種,分釋如後:
7 臨一,以高臨下也,後有備高臨篇,言積土為高,以臨我城,可參看。通典一六0攻城戰具云:「於城外起土為山,乘城而上,古謂之土山,今謂之壘道;用生牛皮作小屋,並四面蒙之,屋中置運土人以防攻擊者。土山即孫子所謂距闉也。」孫云:「書費誓孔疏云,兵法、攻城,築土為山以窺望城內,謂之距堙,孫子謀攻篇作距闉,曹操注云,距闉者、踴土稍高而前以附其城也,尉繚子兵教下篇云,地狹而人眾者則築大堙以臨之,蓋堙與高臨略同,惟以堙池為異。」辨臨與堙之別,比漢以來注家較勝,臨之要點在築土為山,可參下文堙。宋王致遠開禧德安守城錄云:「如皮洞之類,一望數百,夾道如屏,以覆役者,矢石不能害。」皮洞即通典之生牛皮小屋。
8 鉤二,六韜軍用篇有飛鉤長八寸,鉤芒長四寸,系用以鉤著城壁,援引而上,其為用與梯同,故又稱「鉤梯」,但與梯大異。至於宋湯德安守禦錄所稱用長鉤鉤城上人,則只是普通的軍器。
9 沖三,沖首見於詩大雅皇矣篇,則其制法很古。詩云:「以爾鉤援,與爾臨沖,以伐崇墉。」毛傳:「鉤,鉤梯也,所以鉤引上城者。臨,臨車也。沖,沖車也。」正義:「臨者在上臨下之名,沖者從旁沖突之稱,故知二車不同,兵車有作臨車、沖車之法,墨子有備沖之篇,知臨、沖俱是車也」。又高誘淮南子注:「沖車,大鐵著其轅端,馬被甲,車被兵,所以沖於敵城也。」沖車亦見太平御覽七七0引越絕書,乍觀之,似沖之制與普通車制相近,但戰國策齊策說「百尺之沖」,如果形狀近於乘坐之車,何以謂之百尺?又本書寅篇6「機沖棧城廣與隊等」,假使是一般之車,在城上運用,很不利便。又寅篇7「守為行堞,堞高六尺而一等,施劍其面,以機發之,沖至則去之,不至則施之。」綜合上項考察,知古代之沖,其制實與一般之車異。逸周書小明武解:「其行沖梯,振以長旗。」如想換一較適當的名稱,當呼為「沖梯」。自毛傳以「沖、沖車也」含糊解之,後世相承不變,於是有詩經「用沖車來攻打高高的城墻」之誤會。求諸後世,則開禧德安守城錄:「虜以步騎入景陵門,布陣周密,有對樓、天橋,高與城齊,橋上以木為過道,約廣一丈,其長倍之。」又:「以對樓及望樓四,將取道沖城上。」古所謂沖,大約即對樓之類,故可「以伐崇墉」,惜墨子備沖篇今已佚,不得而質證之。後檢明茅元儀武備志刻有臨沖呂公車圖,凡分五層,無疑即其遺制。
10 梯四,即雲梯,後有備梯篇,可參看。通典一六0攻城戰具云:「以大木為床,下置六輪,上立雙牙,牙有栝梯,長丈二尺,有四桄,相去三尺,勢微曲,遞互相栝,飛於雲間,以窺城中。有上城梯,首冠雙轆轤,枕城而上,謂之飛雲梯。」參據太白陰經卷四,校正錯字。武備志有雲梯及飛梯圖。
11 堙五,塞也,填塞池壕才可以靠近城根。左傳襄公六年:「晏弱城東陽而遂圍萊,甲寅,堙之,環城傅於堞。」堙而後貼附城堞,便見堙字之真義。宋王致遠開禧德安守城錄所言虜悉力填壕,壕漸為平地。距城甚邇,即其遺法。舊說以堙為就城外起土山,則與前文的「臨」相復;因池壕填滿後亦可起土為山,乘城而上,故後人並作一事,如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子反乘堙而窺宋城」,又德安守城錄「土山已過石壕,距城不遠」,即其例也。
12 水六,後有備水篇,即後世決水淹敵之法。
13 穴七,後有備穴篇,並參下文穴八。
14 突八,後有備突篇,但未說及怎樣用突來進攻。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伐陳,宵突陳城,杜預注:「突,穿也。」三國志魏明帝紀注:「諸葛亮攻陳倉為地突,欲踴出於城裏,郝昭於內穿地橫截之。」孫疑「穴為穴地,突為穴城」。余按穴、突之外,尚有空洞,此三事互異之處,前人均未能明別。考備穴篇言穴攻,「穴土而入,縛柱施火,以壞吾城。」篇內又舉以穴應穴之法,穴即今之隧攻,已無疑義。備突篇有突門,「突攻」不過出人不意突沖城下之謂參辰篇1,並非穴城,其穴城則應相當於本篇之空洞。如是分釋,斯三事各別,可以破歷來注家之含混。後檢六韜突戰篇:「其三軍大至,薄我地下,……如此者謂之突兵。」突之義為猝攻,得此可成定論。
15 空洞九,參上文突八。
16 蟻傅十,傅即附字,猶今之密集隊沖城,後有備蛾傅篇。
17 轒轀十一,通典:「攻城戰具,作四輪車,上以繩為脊,生牛皮蒙之,下可藏十人,填隍推之,直抵城下,可以攻掘,金、火、木、石所不能敗,謂之轒轀車。」余按隍為繞城之壕,填隍即前文之「堙」,轒轀車具破壞力量,則古代之坦克也。武備志有轒轀車圖。
18 軒車十二,孫疑即樓車,左傳宣公十五年,「登諸樓車,使呼宋而告之。」余按軒、掀音同,掀,高聳也。通典一六0攻城戰具云:「以八輪車上樹高竿,竿上安轆轤,以繩挽板屋止竿首,以窺城中。板屋方四尺,高五尺,有十二孔,四面別布車,可進退,圜城而行,於營中遠視,亦謂之巢車,如鳥之巢,即今之板屋也。」又德安守城錄常言對樓臨城,且可以四周移動,皆古代軒車的遺法。武備志有望樓車及巢車圖。
19 4子墨子曰:我城池修,守器具,樵、粟足,上下相親,又得四鄰諸侯之救,此所以持也。
20 此節言守城之必備條件。具,備也。樵,薪也。持,猶持久之持,亦守也。
21 5凡守圍城之法:城厚以高。壕池深以廣。樓撕修。守備繕利。薪食足以支三月以上。人眾以選。吏民和。大臣有功勞於上者多。主信以義,萬民樂之無窮。不然,父母墳墓在焉。不然,山林草澤之饒足利。不然,地形之難攻而易守也。不然,則有深恐於適而有大功於上。不然,則賞明可信而罰嚴足畏也。此十四者具,則民亦不宜上矣,然後城可守。十四者無一,則雖善者不能守矣。
22 此又言守圍城之十四條原則,今於每一原則下斷為一句,以便閱讀。墨子弟子分為數家,往往各記錄其師之口說,故尚賢、尚同、兼愛、非攻等均有三篇,文章大同小異,本節意義與前節多少相復,即屬此類,我所以把它移附其後,使讀者便於比觀畢本此節在63節後。池亦壕也,故通俗言「城池」。
23 樓撕即64之磿●,古字才旁與木旁通用,故撕即●,後仿此。
24 俞以大臣有功勞至萬民樂之無窮為一事,非是。大臣一句即管子九變之「有厚功於上」,「主信以義,萬民樂之無窮」,即管子「上之教訓習俗慈愛之於民也厚,無所往而得之」,故民守戰至死而不怨其上。適即敵人之敵,墨子文常用「適」為「敵」,下仿此。
25 宜,舊解都不確,余按「宜」「疑」今音相同,古音亦甚相近,下不疑上即上下相得,故能守。
26 6且守者雖善而君不用之,則猶若不可以守也。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乎守者;不能而君用之,則猶若不可以守也。然則守者必善而君尊用之,然後可以守也。
27 此節申論守城之人材。「而君不用之」五字,據盧文弨補。「若君用之守者」兩句,猶言「君上用以守城的人,必須其才能夠守城的」,吳注:「在事實上善守者君未必用,君用之守者又未必能,此城之所以多不可守也,俞改『乎』為『守』,似可不必。」按俞讀作「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守,守者不能而君用之」。國學基本叢書本點句有錯誤,茲改正。這樣一來,就可能令人解為「君上用以守城的人必定能守」,於文義上有缺陷。吳讀如「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乎」?以為疑問語氣,亦不甚聯屬。「又必能乎守者」即須要能夠守城的人,故跟著說「不能而君用之」。尊用猶專用。
28 7故凡守城之法,備城門為縣門沈機,長二丈,廣八尺,為之兩相如;門扇數令相接三寸,施土扇上,無過二寸。塹中深丈五,廣比扇,塹長以力為度,塹之末為之縣,可容一人所。
29 此節說縣門及塹法。縣即懸字,左傳莊公廿八年「縣門不發」,又襄公十年「逼陽人啟門,諸侯之士門焉,縣門發,聊人紇抉之以出門者」,孔疏說:「縣門者編版廣長如門,施關機以縣門上,有寇則發機而下之。」即武備志所刻插板圖。
30 沈字疑不誤,沈、下也,可以縣門放下,故曰沈。機,猶今言機器。兩相如,孫謂左右兩扇同度。
31 數,畢云「同促」,相接三寸者使無縫隙。施土者用土塗之以避敵人火毀,通典「城門扇及樓堠,以泥塗厚備火」,是也;土太厚則易落,故云無過二寸。
32 塹,坑也,當是縣門放下時使其下截落入坑內,故闊度須與門扇相同。
33 力,舊疑「方」或「仂」字之訛,均非是,按力即人力,計自己所有人力而作之。
34 為之縣,即司縣門人的所在,故曰可容一人所。運注釋「縣」為「繩」,不確。
35 8客至,諸門戶皆令鑿而慕孔之,各為二慕,一鑿而系繩,長四尺。
36 此節說門戶鑿模之法。太白陰經「為敵所逼,先自鑿門為數十孔,出強弩射之」,即此。客,敵人也,如言主客異勢,即以客為敵。
37 下慕字舊本作幕,今依上慕字改。孫謂幕當作●,非是,按慕、摹、模同音,摹、模同義,模,形也,謂鑿門為孔形,每門各有二孔,一孔系以繩,繩長四尺。
38 9救熏火:為煙矢射火城門上,鑿扇上為杙,塗之,持水麻斗、革盆救之。門扇薄植皆鑿半寸一寸,一涿弋,弋長二寸,見一寸,相去七寸,厚塗之以備火。城門上所鑿以救門火者,各一垂水,容三石以上,小大相雜。
39 此言抵抗敵人用火箭射燒城門之法。
40 熏火舊作火車,寅篇6作輝火,孫疑熏火之誤。余按集韻,輝一音熏,則兩字可通用,熏,灼也。
41 煙矢當是附著火種之箭,亦稱火箭,按通典一六0攻城戰具云:「以小瓢盛油冠矢端,射城樓櫓板木上,瓢敗油散,因燒矢簇,納簳中射油散處,火立然,復以油瓢續之,則樓櫓盡焚,謂之火箭。」敵人用火箭射我城門者,欲將城門燒去也。
42 杙原作棧,畢引說文「棧,棚也」作注,然而在門扇上作棚,於事實難通,孫疑是杙的訛文,只因通典也有「門棧以泥厚塗之」的說法,遂未改定。按杙與弋同,改「杙」則下文的「涿弋」不至突如其來,餘以為孫說可從。塗謂用泥塗之。麻斗者麻布所制之斗,革盆、革制之盆,用以載水,現在西北還有羊皮水缸。薄同欂,欂植皆柱也。鑿即前文之鑿孔,門扇及柱皆鑿孔,孔深半寸或一寸,以安椓弋涿同椓;椓弋系尖圓狀之木近代宮門、廟門之「門丁」,當即椓弋遺制,使敵矢易於滑下也。見一寸者指突出部分之長度,按見、見於外也,畢疑「見」為「閑」,非是,因弋長二寸,孔深半寸或一寸,故突出之部分長一寸,運本改「見」為「寬」,大誤。相去七寸,指各弋相距之度。
43 所鑿當「所置」之訛。垂亦作甀,儲水器,餘疑或「缶」之訛,見下87。運本改「者」為「有」,解為「有名一垂水」,不可通。
44 10門植關必環錮,以錮金若鐵鍱之。門關再重,鍱之以鐵,必堅。梳關,關二尺,梳關一莞,封以守印,時令人行貌封及視關入桓淺深。門者皆無得挾斧、斤、鑿、鋸、椎。
45 此敘關鎖城門之法,已上四節皆就城門言。
46 植者持門之直木,關者持門之橫木,環錮按即頑固,亦即穩固,猶下文云必堅也。錮金餘以為借作「固金」,不應依孫改作銅。鍱、包也,植關之木,須用五金包之。
47 再重當是上下兩重,梳,按即今鎖字吾縣同音,二尺指鎖的長度,莞借作管。守即太守,城之長官。貌字我初稿依畢改作「視」,繼思之不然;此處如作「視」,下文便不須重出「視」字。貌訓形象,荀子注「今謂畫物為貌」,此處系用作動詞,即看封條的外貌有無改變,以防私開,運訓「潛視」,已得其意。
48 桓謂門扇內面兩旁之直木,所以制橫關者,橫關入桓深則固,淺則不固。運謂桓當為植,亦通,周禮鄭注「雙植謂之桓」。
49 門者謂守門人,禁其攜帶利器,防有變也。
50 11城上二步一渠,渠立程,長丈三尺,冠長十尺,闢長六尺。二步一荅,荅廣九尺,表十二尺。
51 此言城上置渠荅之法。尉繚子「無渠荅而守」,則渠與荅是守城之具。漢書注引蘇林「渠荅,鐵蒺藜也」,但觀本文所記,渠和荅尺度各異,蘇林的解釋顯然不適合。程者直立之杠,冠即渠頂,闢即臂字,觀此,知渠制有臂,但他書都無記載,其法必早已失傳,今依本書所示,尚可推知大概,可參看後文37、80兩節。
52 古以六尺為一步,二步等於一丈二尺,言城上每隔一丈二尺便豎一渠,以後類推。
53 荅為何物,舊解不詳,余按粵俗呼竹編之遮障物為「笪」tat,與「荅」音甚近,據字書,笪一曰答即荅,一云覆舟簟,無疑是遮障矢石之物。「表」按當作「長」參下午篇10,作袤亦通。
54 12二步置連挺,長斧、長椎各一物;槍二十枚,周置二步中。
55 此節敘守城雜器,亦就城上言之,以下各節同。
56 連挺即連梃,通典云:「連梃如打禾連枷狀,打女墻外上城敵人。」今俗打禾桿分兩節,可以旋轉,取其用力省而打擊重,且可於爬城敵人相距七八尺時用之。
57 古人以木之兩端尖者為槍,周置猶云分置,就一丈二尺內地方分置之,不堆放一處以便取用。
58 13二步一木弩,必射五十步以上。及多為矢,即毋竹箭,以楛、趙●榆可。益求齊鐵矢,播以射沖及櫳樅。
59 此節記木弩之法。太白陰經:「木弩以黃楊、桑、柘木為之,可長一丈二尺,中徑七寸,兩梢三寸,以絞車張之,巨矢一發,聲如雷吼,以敗隧卒。」五十步等於古尺三十丈。
60 毋、無通用,古以竹箭為佳,即使無竹供給,亦可取他種木料代用,肅慎楛矢,上古甚有名,●即柘,按廣雅釋木「柘榆,梗榆也」,試與下文「齊鐵」比觀,趙指趙產之柘榆。運誤以「可」字屬下讀,今俗語還有用「可」煞尾的。
61 齊鐵指齊地所產鐵,史記貨殖傳言魯人曹邴氏以冶鐵富;則戰國時代齊、魯為出鐵地方。矢舊本作夫,今據孫改,吳以為臆,無非欲打擊朱念祖墨子時代無鐵兵之說,然前10言鍱鐵必堅,則冶鑄工業已達相當之進步,安見不可作鐵矢?況「矢」與「射」相應,「夫」與「射」不相應,舊本墨子固有「矢」「夫」互訛之例見王校,吳亦嘗據以改正。且戰國有鐵兵已為不容否認之事實,墨書大半由墨氏弟子輩所寫,何故不能有鐵兵也。
62 播,分布也。即沖梯。櫳樅者用以窺伺之建築物非攻具,見下25。分布鐵矢於城上各處,豫備射擊沖梯等物。
63 14二步積石,石重中鈞以上者五百枚。毋石以亢,疾犁、壁皆可善方。
64 此節言積石之法,積,儲積也,下同。
65 中,半也。三十斤為鈞,中鈞約十五斤。
66 亢,抗敵也。吳雲,毋石即無石,壁即甓磚。善方,繕防也。無石可用,則疾犁大約兼指木制疾犁及自然的荊棘及磚亦可充防備之具,參下103疾犁投。
67 15二步積苣,大一圍,長丈,二十枚。
68 此節言積炬即苣之法,備急猝夜戰之用。
69 16五步一罌,盛水。有奚蠡,奚蠡大容一斗。
70 此言儲水之法。奚蠡即瓠瓢,汲水供飲之具。
71 17五步積狗尸五百枚;狗尸長三尺,喪以茅,兌其端,堅約弋。
72 此節言積狗尸之法。
73 狗尸、下文95節作狗犀,孫以為行馬、柞鄂之類,景羲又疑即開禧德安守城錄之狗腳木。余按行馬是遮攔之具,柞鄂是捕獸之物,在城上並非時常適用,亦似不得以枚計,且三丈之內,哪能積放五百之多?不特無補於抗敵,且有礙自己作戰,其說必誤無疑。狗腳木武備志有圖,作掛物之用,更非其類。今考狗尸實繩類,備束縛之用,以茅紐成。本書之「長」字,屢訛為「喪」,「以」又「似」之誤,長似茅者言狗尸之長三尺,約同於茅之長度。兌即「銳」字。弋猶繳、繞也,堅約弋即紐纏緊固,勿使松懈。
74 中外學者多說戰國諸子受印度影響,據我的看法,墨子書裏確夾雜些西北方言,古典常寄聲不寄形,從「狗尸」的字面求解,雖是研究方法之一,但「尸」一作「犀」,「尸」「尸」相通,而「尸」復可寫作「死」見序言,故應用此種方法於墨子是比較危險的。序言曾說過,名稱討論擬另成專篇,所以此處不再申述,下仿此。
75 18十步積搏,大二圍以上,長八尺者二十枚。
76 此言積柴搏之法。搏、柴束也,今粵呼柴把。下文28積稈亦言「大二圍以上者五十枚」。
77 19二十五步一灶,灶有鐵鐕容石以上者一,戒以為湯。及持沙,毋下千石。
78 此言積灶及沙。鐕即鬵字,揚雄方言云:「甑、自關而東或謂之鬵。」容石或作「容二石」。戒,備也,湯即熱水。
79 持猶「峙」,儲備也,毋下千石猶言不可少過千石。
80 20三十步置坐候樓,樓出於堞四尺,廣三尺,廣四尺,板周三面密傅之,夏蓋其上。
81 此節言建坐候樓之法,備晝夜瞻視敵情。
82 堞,城上女墻。出於堞四尺,孫解為飄出城外四尺,通典:「建堠樓,以版跳出為櫓,與四外烽咸晝夜瞻視。」
83 廣三尺就上層言之,「廣四尺」當云「下廣四尺」,樓形向上漸狹,大約利於御風。樓後面可不遮掩,故只三面有板,傅即塗泥,所以防火,夏蓋其上,所以避日。
84 21五十步一藉車,藉車必為鐵篡。
85 此言藉車之法。畢疑即巢車,孫以為未確,可參看下文40、82及101。篡或作纂,畢疑●。
86 22五十步一井屏,周垣之,高八尺。
87 此言築廁之法:按釋名:「井、清也。」又說文:「圊、廁清也。」此井非汲井,乃後來之「圊」,發音只送氣或不送氣小異。屏或作庰,廁也,「井屏」合言亦為廁。因其污穢發臭,故築八尺高之垣以圍繞之。
88 23五十步一方,方尚必為關鑰守之。
89 此言築房之法,方即房,備守城者入息之所,故加以鎖鑰。方尚猶云「房上」。
90 24五十步積薪,毋下三百石,善蒙塗,毋令外火能傷也。
91 此言積薪之法,當是專供燒火,與前18積搏之用法不同。薪數不可少於三百石,系指重量言,古以百二十斤為一石。善蒙塗者用泥來塗蓋,通典:「柴草之類貯積,泥厚塗之,防火箭飛火。」
92 25百步一櫳樅,起地高五丈;三層,下廣前面八尺,後十三尺,其上稱議衰殺之。
93 此言築櫳樅之法,櫳樅見前13。高度自地面起計,故曰「起地」,其體下廣上銳,前狹後闊,自下至上,酌度其合宜議,宜也。而逐漸減小,衰殺、減小也。
94 26百步一木樓,樓廣前面九尺,高七尺,樓●居?,出城十二尺。
95 此言建木樓之法。樓●居?句有誤,餘疑其與太白陰經四所載「笓籬戰格」有關;宋許洞虎鈐經說:「篦籬戰格於女墻上跳出椽,去墻三尺,橫著檢椽安轄,以荊、柳編之,長二丈,闊五尺,縣椽端以遮矢石。」通典文略同,但作「內著橫括,椽端安轄」。合參數書,餘疑「●居?」是「椽著轄」之壞字,惟「出城十二尺」似太長,可能由「三」字誤析為「十二」兩字。
96 27百步一井,井十甕,以木為系連。水器容四斗到六斗者百。
97 此言開井之法,惟城上不得有井,應就城下言之。
98 蘇云:「系連所以引甕而汲。」孫疑擊●即桔槔之誤。
99 甕所以貯水,水器則指由甕取水之器,兩「斗」字似當依日本寶歷本作「升」。
100 28百步一積雜?,大二圍以上者五十枚。
101 此言積稈?即稈之法。上文18柴搏是木柴,24薪是雜草料,此專指禾稈,三者有別。
102 29百步為櫓,櫓廣四尺,高八尺。
103 此言置櫓之法。櫓、大楯也,亦遮障物。
104 30為沖術。
105 沖術即下72「沖隧」。此處文字當有奪漏,孫云:「此下所為,皆以當沖隧。」非是。幽●、立樓等皆與沖隧無關,讀者自知之。
106 31百步為幽●,廣三尺高四尺者十。
107 此言開暗溝之法。通溝以防水謂之●,幽●即暗溝,謂六十丈之內當開暗溝十條。
108 32二百步一立樓,城中廣二丈五尺,長二丈,出樞五尺。
109 本節言建立樓之法。
110 「出樞」、孫疑當作「出拒」,拒與距同,足也參丑篇2節,謂立樓之橫距出堞外者五尺。由二丈五尺減去二丈,即餘五尺,「廣」與「長」義實無異,末二句可能是注文。
111 33城上廣三步到四步,乃可以為使鬥。
112 此言城上所需寬度,謂必如此乃可以供使用及便於守卒之活動。
113 34俾倪廣三尺,高二尺五寸。
114 此言睥睨同俾倪,城上小墻也。釋名「言於其孔中睥睨非常」,是疑有孔可窺見外面者為睥睨,無孔者為女墻,即通典一五二所謂「覷賊孔」。
115 35陛高二尺五寸,廣、長各三尺,遠廣各六尺。
116 此言陛的尺度,陛者升高之階級,參看下41。
117 末句「遠廣」或作「遠唐」,亦難曉。運以為遠即長,餘頗疑末句是另一墨家之說,故有「各三尺」、「各六尺」之異。
118 36城上四隅童異,四尉舍焉。
119 此言四尉所居地,尉為協助守城之長官。
120 「童異」之大意,猶云要害地方屬於西北方言,因一隅可以兼顧兩面之故。孫疑為重婁,但高只五尺則不合。
121 已上各節,由二步一渠起,而五步、十步、二十五步、三十步、五十步、百步以至二百步,除27外,大致皆論城上之布置。
122 37城上七尺一渠,長丈五尺,貍三尺,去堞五寸;夫長丈二尺,臂長六尺。半植一鑿內,後長五寸。夫兩鑿,渠夫前端下堞四寸而適。貍渠、鑿坎,覆以瓦,冬日以馬夫塞,皆待命,若以瓦為坎。
123 渠已見前11節,此又復出,如非後人注文,則為墨學的別家所記,故詳略不同說見篇首凡例,以後仿此,所異者如前文二步一渠,此七尺一渠,前文渠長十三尺,此為十五尺,是也。
124 貍,今俗作埋,即入土三尺。去堞五寸謂在離堞五寸的地方立渠。
125 俞云:「去同趺字。」余謂實「膚」字之假借,膚、夫同音,暴露於外者為「膚」,由丈五尺減去埋土三尺,則露出部分為丈二尺。丈三尺依11減去入土三尺,則現出十尺,是本節之「夫」,即前文11之「冠」。
126 半植一鑿內即枘者,謂於臂長正中處開一孔。「後長五寸」孫疑「徑五寸」之訛。夫兩鑿者,於渠柱露出之部分鑿兩孔也。渠夫一句似謂渠柱之頂端比堞較低四寸為適合,是否待考。
127 管子地員篇注「馬夫」,草名,孫疑馬矢之訛,亦通。
128 皆待命謂候命令而後執行。「若以」即「或以」,言如此作法亦得。
129 復次,古人常「渠荅」連言,此兩者必互有關系,今合本節及前11推之,餘以為渠制先立一柱即前文之程,鑿兩孔,臂是橫木,於當中鑿一孔,懸之柱上,作十字形,然後外面張荅。渠夫長十二尺,荅亦長十二尺,可見其相配之跡。渠荅既用來阻擋矢石,則立柱必易受拋擲之力而搖動,故埋柱處須用瓦填充,冬日土燥,再以物填塞之,如此解釋,則本書所記渠荅,皆無不可通之處。蘇林乃以為蒺藜,正是謬以千里。再換言之,渠像船上之桅,荅就是帆。通典一五二:「布幔,復布為之,以弱竿橫掛於女墻外,去墻七八尺,折拋石之勢,則矢石不復及墻。」參太白陰經校正殆即荅之遺制通典守具無荅之名稱。周書三一韋孝寬傳:「城外又造攻車,……孝寬乃縫布為縵,隨其所向,則張設之,布既懸於空中,其車竟不能壞。」則又推廣其用途者。
130 38城上五十步一表,長丈,棄水者操表搖之。
131 此言置棄水表之法。傾水易污人,口號恐難及遠,故搖表以示之。
132 39五十步一廁,與下同圂。之廁者不得操。
133 此言置廁,略復前22節。
134 圂者積穢物之處,城上本自有廁,所言穢物同貯城下,當系就清除時言之。
135 之,往也。廁者或禁操持某種器具例如10門者皆無得挾斧、斤、鑿、鋸、椎,「不得操」下也許有缺文,吳以為「不得操表而搖之」,非也。或說「操」與「噪」「嘈」只一音之轉,不得噪亦可通。
136 40城上三十步一藉車,當隊者不用。
137 藉車再見,前21作五十步。
138 隊即隧字,指攻隧。不用下,孫謂脫「此數」二字,參看下82節。
139 41城上五十步一道陛,高二尺五寸,長十步。
140 陛見35,但未言五十步;又前言廣長各三尺,此言長十步,亦相差太大。
141 42城上五十步一樓●勇,樓●勇必重。
142 樓●勇之●,或從木作●,在古文固可通用,但●、●均字典所無,前人都未作解,余按應讀如「孔」或「哭」,樓●勇即樓也。梁思成論層樓說:「漢畫像石和出土的漢明器已使我們知道中國多層樓屋源始之古遠。」文物參考資料二卷五期一三頁按墨子已說重樓,則多層樓的建築總可上推至戰國以前。
143 43土樓百步一,外門發樓,左右渠之。為樓加藉幕,棧上出之以救外。
144 按26節百步一木樓,此土樓疑亦木樓之訛。
145 發樓,孫疑亦指縣門,引下107縣梁又稱發梁為證,渠、塹也。余按107節亦言發梁之下,旁有溝壘。藉幕即遮幕,粵語借、遮同音,參下81。棧即下49之行棧及107之棧,橋道也,但全句語意不明,或「出之」作突出城外解。
146 44城上皆毋得有室,若他可依匿者盡除去之。
147 此節結言城上凡有可隱匿之處,皆須拆除,以防奸宄。
148 45城下州道內百步一積薪,毋下三千石以上,善塗之。
149 此言城下百步積薪,與前24城上五十步積薪相對照。州道即周道,餘見前。
150 46城上十人一什長,屬一吏士。
151 此又回說到城上守者之組織。「屬」或即「其屬」之省,言所屬有一吏士也。
152 此下舊本有「一帛或作亭尉」三字,當系下節文之復出。
153 47百步一亭,垣高丈四尺,厚四尺,為閨門兩扇,令各可以自閉。亭一尉,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
154 此節敘置亭及亭尉。前36言四尉居城上四隅,此言六十丈置一亭尉,可比看。
155 閨門即亭垣之門。
156 48二舍共一井爨,灰、康、秕、秠、馬矢皆謹收藏之。
157 此節記雜事。
158 孫云,舍即什長及尉所居。
159 康今作糠,秕者秕子,秠者穀皮,與馬矢數物,皆乘風於城上揚散之,以瞇敵目,故謹其收藏。
160 49城上之備:渠譫、藉車、行棧、行樓、到、頡皋、連梃、長斧、長椎、長茲、距、飛沖、縣□、批屈樓。
161 此節復總述城上應設備之具。
162 渠譫即渠荅、藉車、連梃、長斧、長椎五事,見前文11、12及21。
163 行棧見下酉篇2及33,余按前43節有「棧上出之以救外」,疑即一物。
164 行樓,孫疑即前26之木樓,其說未可信,木樓是固定的。
165 「到」字訛,孫疑「斫」,按下62有「斗」,斗和到音甚相近。
166 頡皋即桔槔,一端懸石,用以起重省力之具。
167 孫云「茲即茲基,鋤也」;又謂距疑即巳篇21之鐵鉤巨。
168 飛沖,孫謂即沖車,不確。餘疑是抗沖之械,或即德安守城錄之撞竿,武備志又有撞車圖。
169 「縣」下各本多無缺文,孫疑即74及99之縣梁。批屈,疑系「翅膀」之義,連樓字為句,即有翼的樓,參看下節。
170 50五步一堞,下為爵穴,三尺而一。
171 我初稿依孫、吳的讀法,以「樓五十步一」為一節,又「堞下為爵穴,三尺而一」另為一節,後來復檢蘇說,他云:「案堞,女墻也,當為五步一堞,『十』字衍,下言五步一爵穴,可證。」細思之,實比孫說為優;因本篇文例常先言若干步,再舉出應置備什麼物事,如讀為「樓五十步一」,則與常例不相符,而且堞在什麼地位設置,也感到落空,故改從蘇說,並衍「十」字。「三尺」,餘以為「三丈」之誤,三丈即五步,蓋注文或別家之文也。參看下97。
172 51為薪,皋二圍,長四尺半,必有潔。
173 前24已言五十步積薪,此又再詳其度。二圍者大二圍也前文18積搏、28積稈皆大二圍以上,「皋」,孫疑即前之頡皋,但與薪無關,又不可通,餘以「辜」之訛,辜較二圍猶謂大概為二圍。潔即舉重力之單位,詳下文106。
174 52瓦石重二斤以上,上城上。
175 前14二步積石,石每枚重十五斤以上,此處又放寬尺度,改為重二斤以上。第二「上」字是動詞,言盡上之於城上也。
176 53沙五十步一積,灶置鐵鐕焉,與沙同處。
177 沙及灶鐕均見前19,彼處言廿五步,此言五十步,蓋墨子弟子所聞各有不同。
178 54木大二圍,長丈二尺以上,善耿其本,名曰長從,五十步三十。
179 此言積木之法。
180 耿、綆同音,謂用索聯好木本,勿使走散。
181 從按即樅字,長木也,亦有沖撞之義,每五十步放三十枚。
182 55木橋長三丈,毋下五十。
183 此言木橋之設置。
184 56復使卒急為壘壁,以瓦蓋復之。
185 此言壘壁。復即覆,謂以瓦遮蓋之,但餘疑第一個「復」字是衍文。
186 57用瓦木罌盛水,且用之,容十斗以上者五十步而十,五斗者十步而二。
187 前16已言五步一罌盛水,此節再補充其說。
188 「且用之」,謂隨時可取用,非儲而不用。
189 前16言汲水之奚蠡容一斗,故盛水之罌須五斗至十斗。五步一罌即十步二罌,亦即五十步十罌,申言之,每五步內有大、小罌各一具,前9節所謂小大相雜也。
190 58臿、築,七尺一,築有銻。
191 此節與前37「七尺一渠」相照應。臿、鍬也,所以插地起土,築是舂土之杵,渠須掘坎埋之,故置臿、築備用。
192 有銻,舊解不明,余按銻即蒂字,築土之杵,手持處須較細,故名曰蒂。
193 59居屬,五步一。壘五。
194 居屬,即斪斸或句欘,鋤之類。
195 壘亦作蘲,盛土之籠,與鋤相依為用者,故每五步內置五枚。
196 60長斧,柄長八尺。
197 前12節二步置一長斧。
198 61十步一長鐮,柄長八尺。
199 鐮以刈草或割繩等用。吳以「十步一」屬上長斧,茲依孫讀。
200 62十步一斗。
201 斗即斫,吳以「十步一」屬上長鐮,則「斗」變為一字句,茲依孫讀。
202 63長椎,柄長六尺,頭長尺,兌其兩端,三步一。
203 前12節二步置一長椎,此作三步異。
204 兌即銳字,舊訛斧,據孫改。椎即錐,頭端是尖的,故云「銳其端」,「兩」字疑衍文與下71之「兩末」不同
205 自49城上之備起至此節止,多是補充前文未盡之說。
206 64城四面四隅皆為高磿●,使重室子居其上候適,視其●狀與其進退、左右所移處;失候斬。
207 此節敘城樓望敵之法,可與前36節參看。
208 四面謂正四方,再加上四角,即城之八面。
209 磿●即5節樓撕,王云,磿音櫪,樓之異名。重室子謂貴家子弟,候、斥候,望也,使居高樓執行望敵任務,參酉篇5。●,古態字,態狀即狀態。梁思成論敦煌壁畫中所見院的部署,「一般的庭院四角建樓的布置,至少在形式上還保存著古代防禦性的遺風。」文物參考資料二卷五期一一頁按這裡的高磿●就是古代四隅設防樓的例子。
210 失候斬者,斥候失職,不報告敵之動態,貽誤甚大,故處以斬刑。
211 65適人為穴而來,我亟使穴師選士,迎而穴之,為之具內弩以應之。
212 此節言抵禦敵人穴攻之方法,蘇以為本是備穴篇文而錯入於此者。
213 亟,急也。穴師者精於開穴之工師,審知敵人在某處穴攻,即就其處開穴迎拒之,乃以穴御穴之法。內弩,短弩也,備穴中射敵之用。
214 66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備者,盡上之,不從令者斬。
215 此節言征繳民間材料,備守城之用。盡上之者猶言盡數上繳於公家。
216 67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計之,五十步四十人。城下樓卒率一步一人,二十步二十人。城小大以此率之,乃足以守圉。
217 此言分配守卒之方法。五十步四十人一節,孫謂就城下分配言。丁女指成年之女子通典亦稱壯女,與丈夫對舉。古文上作「二」,下作「●」,兩字甚易混,餘謂「城下」乃「城上」之訛,今粵語稱城上為「城樓」,可證。率、大約也,一步一人,則五十步應五十人,前文言「五十步四十人」,故曰大約。圉同御。
218 68客馮面而蛾傅之,主人則先之知,主人利,客病。
219 此分析蟻附攻法之利害。面即城的四面,敵人馮城而蜂擁進攻蛾即蟻字,守者如先知其謀,則守者利而攻者不利。「之知」是古代文法,不必乙為「知之」。
220 69客攻以遂,十萬之眾,攻無過四隊者;上術廣五百步,中術三百步,下術百五十步,諸不足百五十步者主人利而客病。廣五百步之隊,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應之,此守術之數也。使老小不事者,守於城上不當術者。
221 此分析隊攻之利害,遂猶今言隊伍展開線,穆天子傳屢言七萃之士,萃、遂只方音小異,又遂、隊、術三字同音。敵眾雖十萬,大約不過分四隊進攻,其說頗類乎近世不宜多線戰爭之軍略。攻道之面狹,則利於守者。五百步須用四千人拒戰,蓋比城下之守前67言五十步四十人,增加十倍。無事之老弱,則使守城上不當攻道之處。
222 70城持出必為明填,令吏民皆知之。從一人百人以上,持出不操填章,從人非其故人及其填章也,千人之將以上止之,勿令得行;行及吏卒從之,皆斬,具以聞於上,此守城之重禁也,大奸之所生也,不可不審也。
223 此節嚴出城之禁。明填或填章即今護照及放行單之類,猶云填明事由。從人非其故人一句,李云「謂從者易人並易章也」。申言之,故人即「原人」,按荀子注「故猶本也」,亦即「本人」,李說可從。孫訓「故人」為「故所屬吏卒」,非也,所屬吏卒非先得許可也是不能隨便帶出城的。簡的來說,無照者和人照不符者均由千夫長拘留,不服令者先斬後報。「百人以上」四字餘疑是注文,即極其量之數,運本改為「百人以下」。
224 71大鋋前長尺,蚤長五寸,兩鋋交之,置如平,不如平不利,兌其兩末。
225 此言軍械鋋之制置。鋋為小矛,蚤即爪字。兩鋋交之以下,舊注都解釋不明,或謂兩鋋之「鋋」可能系「蚤」之誤,即是兩蚤安置要平勻,使用起來,才不致失去重心;兌其兩末的「其」指蚤而言,所以便利向左右鉤刺。錄之以備參考。兩末與「兩端」不同。
226 72穴隊若沖隊,必審如攻隊之廣狹,令邪穿其穴,令其廣必夷客隊。
227 此言以隧道御隧道之法;隊即隧道,與69節之遂不同,若,及也,或也。
228 「如」,猶相當或因應,言我所挖之隧,須求其與敵隧之廣度相應,但不作對沖而作斜出,使可以夷平敵隧。
229 73疏束樹木,令足以為柴搏,毌前面;樹長丈七尺一,以為外面。以柴搏從橫施之,外面以強塗,毋令土漏,令其廣厚能任三丈五尺之城以上,以柴、木、土稍杜之,以急為故。
230 前面之長短,豫蚤接之,令能任塗,足以為堞,善塗其外,令毋可燒拔也。
231 此言城外堆積柴搏之法。
232 前面似指前頭,柴束長短不齊,故當齊其一端,以便塗土;毌即「貫」之古字,連貫也。積柴搏之先,須擇高丈七尺之樹一條施於外面,然後就其內堆積柴搏。堆迭之法,縱橫相雜,外面塗上粘韌之土,毋使其落下,柴搏之廣厚,足為城高三丈五尺之屏蔽而止。又再用柴、木、土等佐之按杜是「佐」字之誤,畢以杜為木名,非是,以急堅也為好故,巧也。前面之長短,亦豫先豫蚤即「豫早」。整齊之,使可塗土,足充城堞之用,勿令敵人得以燒毀或拔去。孫解「故」為「事」,又說柴搏之上築堞,均不確。
233 74大城丈五為閨門,廣四尺。為郭門,郭門在外,為衡,以兩木當門,鑿其木,維敷上堞。為塹縣梁,●穿斷城,以板橋邪穿外,以板次之,倚殺如城勢。城內有傅堞,因以內堞為外,
234 鑿其間,深丈五尺,窒以樵,可燒之以待適。令耳,屬城為再重樓,下鑿城外堞,內深丈五,廣丈二。樓若令耳,皆令有力者主敵,善射者主發,佐皆厲矢。治裾。諸延堞高六尺,部廣四尺,皆為兵弩簡格。
235 此節大概言城門、板橋及城堞等作法,語多難解,以下摘述其大意。
236 丈五為閨門,謂閨門之高丈五尺,閨門見前47。
237 維敷意猶維系,謂就關制郭門之兩木,鑿孔、系繩而上連於堞也。
238 塹縣與懸同梁即後世之釣橋。取板橋令從城穴向外邪伸出●即令,板橋長未達地,則再以板接之次者再接之謂;板橋之斜度或坡度倚殺,視城之形勢為之,「如」即前72審如之「如」,因應也。茲約示塹懸梁之概狀如下:圖形,尚無資料。
239 以內堞為外堞,似是作退守之準備或敵人攻入時之抵御,故雲燒樵待敵;窒,充塞也。
240 令耳,運注為「?溝備水」,與下文要嚴守令耳之情狀不符。餘疑「令耳」應一逗,即「屬城為再重樓」的名稱,試看下文「樓若令耳」,也可為證。
241 厲矢見戌篇28。厲,利也。佐指輔佐之人,與「主」字相應,孫擬改為「佐以厲矢」,不合,可與下節「佐一人」比觀。
242 治、置音近,餘疑治裾即寅篇10之置裾裾字斷句,餘與運本暗合,但它以為「城」則誤,「諸」字當連延堞為句下101有諸藉車可證
243 畢云,簡同闌,孫謂籣以盛弩,格即歧閣;余按通典一五二:「城外四面壕內去城十步,更立小隔城,厚六尺,高五尺。」似與本文延堞有關,闌、格之義同為「阻」,「皆為兵弩簡格」句如解作皆置兵弩以闌格之,於文亦通。「部廣」即各堞的寬度,孫解「部」為守堞者之分域,未確。
244 75轉射機,機長六尺,貍一尺,兩材合而為之轀,轀長二尺;中鑿夫之為通臂,臂長至桓,二十步一,令善射之者,佐一人,皆勿離。
245 此言轉射機之法;隋書禮儀志有旋機弩,或即此。機有反動力,故須埋入土一尺。
246 轀與前3節之轒轀異,在此處得有兩解:轀、穩同音,穩定即須具鎮壓之力。轀為鈐限之義,使其不至搖擺,故合兩材為之,搖擺則發矢之瞄準不靈也。兩義似兼包之。
247 「夫」者露出之部分見前37節,中鑿夫之猶鑿夫之中即於夫之半長處鑿孔,插入通臂,臂長伸至垣桓字訛,所以減小其反動力。「善射之者」按應作「善射者主之」,方與「佐一人」語氣相應,後見李引運本亦有「主」字。
248 76城上百步一樓,樓四植,植皆為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廣、長各丈六尺,皆為寧。
249 前26百步一木樓,但高、廣不同;又43百步一土樓,高、廣未詳;此則重樓也,似與42之樓●勇相當。
250 植,柱也,樓四角各一柱。舄同●,柱下石也參巳篇13。唯為再重樓,故上下層各有高度。寧,畢云即亭字,不確。考書經之「寧王」,自漢以後二千年,均如此讀,到近世大量金文發見,始由吳大澄等證實為「文王」之訛因古代「文」、「寧」兩字寫法相近。,「文」、「門」古音甚相近,以墨子一書借音字之多,且同一字而寫法屢異,我敢信「皆為寧」實「皆為文」之誤,讀法則應曰「皆為門」,穴之有戶,見巳篇8,樓似不應有亭。運以為「窗」,亦無據。
251 77三十步一突,長九尺,廣十尺,高八尺,鑿廣三尺、長二尺為寧。
252 此節之突,如何致用,舊注都未提及,詳觀各篇,只辰篇1有突門,但突門自城垣開出,城之厚薄,各地不同,斷不能預定其長度。考寅篇12及辰篇2之「突門」,今本均訛作「穴門」,是「突」「穴」兩字常可以互訛;又巳篇5稱「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廣十尺」,同篇25「為穴高八尺」,均極與本節之「三十步一突……廣十尺高八尺」相類「二」與「三」傳鈔易誤,故知本節之「突」實「穴」訛。
253 畢云,寧亦即亭字;余按前47言百步一亭,則三十步不應有亭,畢說未確,參上一節,當同是「文」字。
254 78城上為攢火,夫長以城高下為度,置火其末。
255 此言攢火之法。北史王思政傳,東魏高岳築土山以臨城,思政作火●,因迅風便投之土山,燒其攻具,此攢火即火●,用以燒敵,故其持柄之長,須視城之高下。本書所謂「夫」,率指露出部分或柄言之。
256 79城上九尺一弩、一戟、一椎、一斧、一艾,皆積累石、蒺藜。
257 此節說城上雜守具。前文13二步一木弩,12二步長斧、長椎各一,又60十步一長斧,63三步一長椎,此復言九尺一弩、一椎、一斧,皆弟子各記所聞之異。
258 艾即刈,國語韋昭注,艾、鎌也,前61言十步一長鎌。
259 累石即礧石,又作礌石,自城上推石而下也。
260 80渠長丈六尺,夫長丈二尺,臂長六尺,其埋者三尺;樹渠毋傅堞五寸。
261 連前11及37,渠凡三見,此條與37之「七尺一渠,長丈五尺,貍三尺,去堞五寸,夫長丈二尺,臂長六尺」,幾完全相同,「其埋者三尺」一句,應鉤在「臂長六尺」句之上,因所埋者是柱,非臂也。夫長丈二尺,加埋者三尺,實得丈五尺,今作「丈六尺」,乃傳鈔之誤。傅堞即附堞,言豎渠之處,須離堞五寸。
262 81藉莫長八尺,廣七尺,其木也廣五尺,中藉莫為之橋,索其端;適攻,令一人下上之,勿離。
263 莫同幕,藉幕見前43,但未詳其制。遮幕應張以木架,按禮記曲禮篇「男女不同椸架」,椸、杝同音,故誤分為「木也」兩字。「中藉幕」者於遮幕當中之處。古人稱牽扯上下之具曰「橋」,故曰「索其端」。
264 遇敵來攻,令一人任牽幕之職,使或上或下以阻擋矢石,其用與今世之索網相近。
265 82城上二十步一藉車,當隊者不用此數。
266 連前21及40,凡三見,所異者前作五十步或三十步。
267 83城上三十步一礱灶。
268 前文灶已兩見,19言廿五步,53言五十步。礱灶,行灶也。
269 84持水者必以布麻斗、革盆,十步一。為斗、柄長八尺,斗大容二斗以上到三斗。
270 此記取水之具。麻斗、革盆見前9節,用麻布作斗,加以油漆,便可取水。
271 「為斗」兩字,舊本誤錯於下文,茲依吳說移正。
272 85敝裕、新布,長六尺,中拙柄,長丈,十步一,必以大繩為箭。
273 此節當有錯誤,舊解均不明。餘以為「裕」當依孫改「綌」,敝綌猶云爛麻布。拙與綴吾縣同音,古音亦甚相近,綴柄即安上一柄;前節斗柄長八尺,此云「長丈」,所差無多,「十步一」復相同,可知系指麻斗制法;大意實謂麻斗應用破布或新布為之,長計六尺,中安柄,柄長一丈,每十步一枚。箭、運注,幎口使堅韌也,按箭可通作「晉」或「搢」,插也,殆縫綴之義。
274 86城上十步一鈂。
275 鈂未知實何物,或云臿屬,或云鐵簽。
276 87水容三石以上,小大相雜,盆、蠡各二具。
277 此記水即缶之法,與前9節言垂或缶之訛「容三石以上,小大相雜」同。革盆、奚蠡皆汲水器,亦見前9、16及84。
278 88為卒乾飯,人二斗,以備陰雨,而使積燥處。令使守為城內堞外行餐。
279 此言預儲乾糧之法。
280 「使守」疑吏卒之誤,行餐即送餐。
281 89置器備殺沙礫、鐵,皆為壞斗。
282 此節言散沙礫之器。沙礫等所以迷敵目,但用器殺即撒布,然後程功多,壞斗者粗燒之?鬥也。
283 90令陶者為薄,大容一斗以上至二斗,即取用,三秘合束堅。
284 此說小缶之制備,前87言水缶容三石以上,是大缶。
285 「三秘」孫疑累施之訛,猶云迭置也。餘疑「即」為「待」之訛。「堅」下舊本尚有「為斗」兩字,茲依吳說移於84節,但「堅」字則不能上移。既候取用,須迭置之以免阻礙地方,且須用繩索連束堅固,方不至傾壞。「三秘」是古語,不必依孫改。
286 91城上隔棧,高丈二,剡其一末。
287 孫疑棧當作「杙」,引下文104弋長七寸、剡其末為證,但長度相差太遠,或許丈二是「尺二」之訛。剡,削尖也。
288 92為閨門,閨門兩扇,令可以各自閉也。
289 閨門是城門,亦是亭門,見前74及47。
290 93救闉池者以火與爭,鼓橐,馮垣外內,以柴為燔。
291 此言熏火以阻止敵人闉同堙,堙為前文3節十二種攻法之一。塞城池之法。
292 淮南子本經訓:「鼓橐吹埵,以消銅鐵。」高誘注:「橐、冶爐,排橐也。」又文選注:「橐,冶鑄者用以吹火使炎熾。」則橐即風箱參巳篇3。火煙熏敵眼,其為用同乎現代之催淚彈,但煙隨風向而行,故鼓風箱使向敵方吹去以資補救。馮垣見後申、酉兩篇,即女垣之別名,言於女垣之外內,燒柴而鼓其煙也。
293 94靈丁,三丈一,犬牙施之。
294 孫疑靈丁為椓弋,於又謂是鈴鐺;余按:犬牙,交錯也,椓弋是門丁見9,無所謂三丈交錯,鈴鐺亦無需乎交錯,其實乃瓴甋之音轉,廣韻,瓴甋似罌有耳,即前16所謂五步一罌也。運疑靈丁為樓窗,更屬臆測。
295 95十步一人,居柴、納弩;柴半、為狗犀者環之。
296 此言管理柴搏之法。
297 居,積也。「弩」應改作「帑」,公家貯物之所。半即中間,與前37節「半植一鑿枘」同。狗犀即狗尸,見前17。全節猶言每十步派一人管理貯柴之事,收納於帑庫,柴搏當中處用茅繩環束之,正與前18「十步積搏」合,舊說皆誤。
298 96墻七步而一。
299 此節當有奪文。
300 97城上為爵穴,下堞三尺,廣其外,五步一;爵穴大容苣,高者六尺,下者三尺,疏數自適為之。
301 前50已見爵穴,此復出而說明較詳。
302 下堞三尺,言比堞低三尺。穴外廣而內狹者,使城上易於見敵,敵人在下,不易見上。大容炬苣即炬,見前。者,備晚上由穴伸炬外出以照敵人見下節,與今之探照燈用意相同。高者六尺,下者三尺,又似由城上起計,使守城者便於外望也周尺較短,約當舊尺七寸弱。既言五步一穴,又言疏密適應環境而為之,可知兵法貴乎變通。
303 98人擅苣,長五節;寇在城下,聞鼓音、燔苣,復鼓,內苣爵穴中,照外。
304 此節舊在100節之後,按所言系敵人抵城下時燃炬之法,與上「城上為爵穴」條相照應,兩條應銜接,故移正之。
305 節,孫疑「尺即」兩字之誤,吳又解「五節」為「五束」;余按炬火常用竹制,節者竹節,則「長五節」自可通。寇既達城下,即擊鼓報警,擅持也炬者立將炬燃著,再聞鼓則將炬內納也入爵穴,以燭照城外,使敵人不能趁黑夜施其詭計。
306 99穿外塹,去格七尺;為縣梁。城●陜不可塹者勿塹。
307 此節說外塹,塹見前7及74。
308 格,孫以為備蛾傅篇之杜格,旗幟篇之牲格,又疑是虎落之落;餘疑是寅篇11節之鬲。縣梁亦見前74。
309 ●陜即窄狹,城外地面太狹者不必塹,是針對「穿外塹」而言;舊本「穿」誤「塞」。
310 100城上三十步一礱灶。
311 此句全復前83,「礱」舊作「聾」,茲依前改歸一律。又此下舊有「人擅苣」廿四字,今移入98。
312 101諸藉車皆鐵什。藉車之柱,長丈七尺,其貍者四尺;夫長三丈以上至三丈五尺,馬頰長二尺八寸,試藉車之力而為之困,夫四分之三在上。藉車,夫長三丈,四之三在上,馬頰在三分中。馬頰長二尺八寸,夫長二十〔?丈〕四尺,以下不用。治困以大車輪。藉車,桓長丈二尺半。諸藉車皆鐵什。復車者在之。
313 此節詳記藉車之制,前文雖三見藉車21、40及82,惟未言其如何制作,本節文句屢屢重出,細審之,前半是正文,後末是注,故特加括弧別之,使閱者分明。
314 什、鍱字通用,鐵什即前文10節之鐵鍱,謂用鐵包外。藉車有柱埋也,則不過借「車」為名,與普通車迥異,孫以鐵什為鐵纂,其義可能相通,於以為車飾雜具則誤。
315 柱、桓同解,正文說柱,注文說桓,不過別文見義。孫謂藉車有四直木,兩條埋者為柱,兩條不埋者為桓,殊近臆測。
316 依文,柱與夫有別,柱長丈七尺,夫長三丈至三丈五尺,不能短於二丈四尺,所同者兩皆埋地四分之一,由此思之,「柱」似作支「夫」之用。
317 柱長丈七尺,埋四尺,則見者丈三尺,視四分之三稍強。注言桓長丈二尺半,又視四分之三稍弱。古人蓋約略言之,孫疑或為枘以入夫,亦未明時代情形。
318 馬頰,孫謂是橫材旁出,依下文則藉車系用以投擲損害敵人之物,似借「夫」之彈力,將損害品擲向城下者。
319 困,孫疑是木橛,按困、閫同音,注文明說以大車輪為之,或兼作鈐限藉車之用歟。
320 夫露出土面者約二丈二尺五寸,而馬頰在三分之中,則當去土面一丈一尺二寸半處安之。
321 「以下不用」應四字句,言不及二丈四尺者不中用。
322 注文末句「復車者在之」,或當為「復車者正之」,「復」同「覆」,車覆則將其扶正。
323 102寇闉池來,為作水甬,深四尺,堅?貍之,十尺一,覆以瓦而待令。以木大圍長二尺四分而中鑿之,置炭火其中而合?之,而以藉車投之。
324 前93言救闉池者以火與爭,此節又再敘火拒之一法。
325 水甬頗似木桶之訛,?,封也,封固木桶而埋之以待令。
326 四分疑四寸之訛,材圍二尺四,則徑約八寸,挖空其中,置炭封固,投之以燒敵,已寓近世燃燒彈、手榴彈之意味。前後二段可能是墨徒兩家之說。
327 103為疾犁投,長二尺五寸,大二圍以上。
328 此記蒺藜投之制,參寅篇9。
329 104涿弋,弋長七寸,弋間六寸,剡其末。
330 涿弋是門丁,見前9,彼云弋長二寸,相去七寸,與此異。剡,削尖也。
331 105狗走廣七寸,長尺八寸,蚤長四寸,犬牙施之。
332 此言狗走之制。畢以為穴,固然甚誤,孫以為即17之狗尸,亦絕不確,尸、走發音不同,且狗尸是繩類,狗走則廣七寸,兩者殊難牽合。以餘揣之,似屬鉤曲之器,故有蚤同爪長,惜不能考定其如何致用耳。
333 106子墨子曰:守城之法,必數城中之木,十人之所舉為十挈,五人之所舉為五挈,凡輕重以挈為人數。為薪樵挈,壯者有挈,弱者有挈,皆稱其任。凡挈輕重所為,使人各得其任。
334 此詳薪樵分挈之法。孫云,挈與契字同,謂刻契之齒,以記數也,其說未合。余按前文51為薪必有挈,挈者等於每個人力所能舉之重量,故木重一挈需一人舉之,重十挈需十人舉之,木材有挈若干,即需用若干人才能移動,平時既有豫算,斯無臨事周章之弊。惟是壯年與弱小,負重之力量不同,大抵材木搬運,必壯者任之,薪樵則弱者亦須擔任,故挈量分為兩等或數等,總使負重之數,與各個人能力相當,所謂稱其任也。
335 凡挈輕重兩句,孫疑是「皆稱其任」之舊注,茲故用括弧別之。
336 此下原有「城中無食」八字,今節採孫說移至戌篇10節之末。
337 107去城門五步大塹之,高地丈五尺,下地至泉,三尺而止,施棧其中,上為發梁而機巧之,比傅薪土,使可道行,旁有溝壘,毋可逾越,而出佻且北,適人遂入,引機發梁,適人可禽。適人恐懼,而有疑心,因而離。
338 此節再記外塹參前7及99並及發梁誘敵之法。
339 前99言外塹去格七尺,此云去城門五步即三丈。高地須鑿深而後有水,故塹須深丈五,即前7節所謂「塹中深丈五」也,低地不須丈五,故至泉三尺而止。
340 編板曰棧,小橋亦曰棧,施棧橫塹,棧面傅以薪土,狀若通道,棧之上預懸機械性之發梁,然後佻同挑戰詐敗即通俗之「且戰且北」,誘敵入來,發縣梁以阻之。太白陰經:「轉關橋一梁;為橋梁,端著橫栝,拔去栝,橋轉關,人馬不得渡,皆傾水,秦用此橋以殺燕丹。」通典稱為轉關板橋。「因而離」者,言敵恐中機,不敢追入而離去也。末三句,運本作為小注。
URN: ctp:ws76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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