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通志卷九十四 |
3 | 食貨畧 |
4 | 漕運 |
5 | 等謹按秦輸渤海之粟,漢運關中之糧,此漕運之名所由,昉自漢及元率皆水陸兼運,故有長運遞運之名。至明永樂間,開㑹通河以濟漕,始罷海運陸運而為儹運。其後又變支運為兌運,復為改兌,於是罷民運而專以軍運。 |
6 | 國朝因之,然明代軍民交兌司漕者,徃徃左軍,右民以致軍強民弱,需索無壓。始則瘠民以肥軍,而民不任漕,繼且瘠軍以自肥,而軍不勝運我。 |
7 | 朝則改為官収官兌,而於運丁尤加意體,恤其在家也,有贍運之屯田,以為世業。其在途也,有官給之行,月以備糗糧。贈貼銀米,費雖浮而不恤,隨帶土宜利,雖倍而無征此。 |
8 | 國朝之漕運所以民勤,秸秷而額鮮侵虧,軍樂委輸而期無違悞也!兹仍按年臚載,以永垂不刋,云至列聖相氶,百餘年來,偶遇偏災,或裁運,或免征,已列蠲賑,中兹無贅焉」。 |
9 | 順治二年,定漕運官司輓運設旗甲統領,設運總督押,則設漕道糧道。提衡廵察,則設總漕、廵漕。四年,定各省漕船額缺者給以重運銀,令運軍雇募民船裝運,七年裁廵漕御史。先是,漕糧軍民交兌,軍強民弱,毎多勒索。九年,定為官収官兌,其贈貼銀米,酌令徵収,以給運軍,民甚便之。十年,製鐵斛頒發倉場,又以白糧無漕船,令攢厰成造。十二年,定漕運限期。時運漕軍丁多有竄入民籍者。是年,定五年編審一次。十三年,定京城、通州各倉收米,限期㝷飭,各衛所舍餘、閒丁按年編審納銀,以為貼造漕船之費。十七年,令折徵灰石米解部給支。明年,禁折徵漕糧,毋得以兌漕為名,價外苛索。康熙元年。 |
10 | 諭漕船領運官軍,依限扺通回空不守成法者,罪之。其沿途文武官催儹不力者,並論罪。二年,令漕運總督刋發各省漕運全單,並定漕糧分數,以嚴考成。時浙江白糧用漕帶之法,需船百二十六號,三年増造六十四號,並入漕帮,僉運㝷定江蘇白糧,照浙江之例,抽選漕船裝運,五年更換。又定漕船抵通,限十日回空之例。十一年,定抵通期限,以省分逺近為差。違限者計月論罸督運,白糧違限者亦如之。十七年,增定重運回空,沿途限期,除江西、湖廣漕船行長江至儀徵者,因風挽運,難以立限外,惟鎮江渡江因風守候,令地方官報明免議,餘俱照新定例行。淮北漕糧,向例止収紅米。時河患初平,民田被淤,因而有改種白稻者,以河道總督靳輔疏准紅白兼収,著為令。二十三年,定漕船載運額數,每船載正耗米五百石,土宜六十石。又以漕運總督管理糧船,是其專責。 |
11 | 諭漕督於漕運過淮及回空之時,徃來親催,嵗以為例。二十六年,定各衛所漕船,毎年見運之數,成造十分。 |
12 | 之一,其各省嵗修,每船給修費銀七兩五錢,至運軍不親押運,以子弟代行,向例運軍及代運人均發邊衛充軍,至是,並嚴該管官處分。又定漕船受兌離次,各省廵撫題報期限不得過二月,逾限者論。三十三年,申嚴折徵漕糧耗米之禁。又定僉軍額例。先是漕船運軍每船十名至十一、二名不等。康熙二十五年,定額十名。至三十五年,更定每船僉軍一名,其餘水手九名,擇諳習撑駕者雇充。三十七年,江南建平縣漕糧改折秈米,從民便也。四十三年,浙江運白漕船,亦定為五年更換。四十九年,定掛欠漕糧漕司各官分賠之例,㝷定僉副軍一人隨運。凡重運到淮虧缺者,令本軍駕運北上,留副軍買米趕帮。如抵通欠糧,留本軍完欠,副軍回空,並令廵撫漕督給發漕船來徃限單,飭沿河州縣挨注入境出境時日。先是,州縣交兌漕米取米四升,分盛二袋印封解倉場騐収。至五十四年,令每船用米一石,著糧道騐封到淮漕督拆騐,加封抵通倉場侍郎,率糧㕔騐明起卸,其様米仍作正収。 |
13 | 雍正元年, |
14 | 詔免江西腳耗等銀五十一萬兩、米六十一萬石有竒,嗣後仍令按全書照數支給。二年,裁浙江船政同知,其修造漕船事宜,併歸糧道管理。又以漕船剥淺,多有擾害商船者。 |
15 | 諭督撫示禁漕督,失察者論。並嚴漕船包攬貨物及夾帶私鹽、私藏火器之禁,至經紀運米到大通橋車戸。 |
16 | 運米進倉,舊例每米五十袋抽掣一袋,一袋少餘袋,例算於各役腳價內扣賠。是年,更定掣欠之例,每石秔米作價銀七錢,稄米六錢,仍准於腳價內扣抵,惟欠數多者,照盗賣漕糧例治罪。五年,定催漕船按汎成造,每船給銀三十七兩六錢三分三釐,毎嵗給小修銀二兩。十年期滿,照例別造。六年,特㫖,諭文學生員准免僉運。又 |
17 | 諭浙江徵収漕米,但擇乾圓潔浄,不必較論米色,准令紅白兼収秈粳並納,著為令。七年。 |
18 | 上諭:「漕船過淮抵通,所費陋規甚多,各差御史二人前徃稽查,不許該管官吏及經紀車戸人等額外需索,以累運軍」。先是,漕船經過皂河、濟寧、臨清三處,由河道總督題報。時山東、河南増設總河,故以濟寧、臨清歸河東總河題報九年。 |
19 | 詔豁免江南、江淮、興武二衛鑽夫底料銀十萬八千一百餘兩,又以山東、河南多産黒豆,令於額徵粟米內改徵黒豆十二萬石運供。 |
20 | 京師十三年,令漕運總督飭督運領運官,嚴禁漕船水手,擾害居民之弊。 |
21 | 乾隆二年 |
22 | 特遣御史四人分駐淮安、通州、濟寧、天津等處,令各按所分之境,廵察漕運諸弊,又以江南、浙江嵗徵白糧,恐致累民。是年 |
23 | 諭裁減白糧十二萬石,改徵漕米,又將粟米改徵黒豆,河南二萬石,山東四萬石三年。 |
24 | 恩賞運弁、銀人各四,兩軍半之。又改湖北通山、當陽二縣漕米収徵,折色例徵銀一兩二錢五分。是年,始鑄鐵尺,用積方之法,覈算倉糧,分頒戶部、倉場及直省各倉,並定各倉貯米,每厫以萬石為率,其竒零之數,别貯一厫四年。 |
25 | 諭漕運、河道總督,凡重運漕船所經,遇淺起剝,即飭所在有司官具民船剥運,其剥船雇直,憑有司官酌給扣尅勒索者罪之。七年,復定山東漕船不必由漕運總督給發限單,受兌之後,即呈報河道總督及廵漕御史稽察催行。又以浙江運白不願更換,仍依舊例,撥定運船,永逺承運,免江西南昌、江南、興武、浙江、紹興各帮,貸逋銀四千六百四十兩。八年,以江淮、興武二衛運軍有竄入黃快船避僉者,俱令歸入民賦,每五年將現運及備僉餘軍勾考一次,又定河南粟米,改徵黒豆二萬九千三百五十六石六升有竒。先是順治初,以漕船至天津起,剥分運至通設紅剥船六百隻,每船給田四十頃,養贍免其徵科,至康熙三十九年,裁革紅剥船,按原給田所収租稅額,分派各省,於漕糧項內分給運軍,雇船剥淺。乾隆二年,定每船給紅剝銀二兩。至十一年,北河増設垡船六十,號衩夫百八十名,淺夫三百名,隨時疏濬,以免丁累,其置造垡船器具、夫工等費,於紅剥銀內動支餘銀,仍照數分給運軍,以備剥淺之用。十六年,又増改河南粟米,徵収黒豆二萬石,又改江南運白漕船五年更換之例,為三年。十七年,定稽察各倉官,除都統御史,在城理訟之期,均更畨到倉稽察,並増定京、通各倉,差御史一人稽察,年終更代,其各倉収漕滿厫,倉場侍郎封固,御史加封各厫,鎖匙交倉場衙門収貯。二十七年,更定京、通各倉滿、漢監督,期滿更代之例,仍以三年為凖,二十九年。 |
26 | 諭司漕各員,不得濫収潮潤米色。是年,漕運總督楊錫紱請懲軍籍、紳官、富戶,規避僉丁、詭揑脫漏之積習,以禆漕務,從之。三十三年,以兵部尚書託庸等議停五年盤騐之法,以省糜費。先是,直省倉庾建於各州縣城內其収兌,稽察州縣自監之。四十一年,定州縣不通水道者,建倉於鄰邑水次,以便起運。四十七年,定載運河、管泉各員廵勘章程,凡每年春夏之交,令其親徃泉源處所請夫疏導,並飭各本管府州縣實力廵查,分別勸懲。是年,奉諭㫖:「向來南糧餘米,俱准在通變賣,以資日用。現在各省糧艘,陸續抵通旗丁於兌足正供之外,其所有多餘米石,情愿出售者,仍著加恩准,其就近於通州糶賣,於市價民食,均有禆益。四十八年。 |
27 | 上諭:「本年運河應挑各工,比常較多,自應分頭儹辦,以期明春一律早竣」。 |
28 | 皇朝通志卷九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