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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

《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View] [Edit] [History]

1 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2 ○食貨四
3 △鹽課
4 元初,以酒醋、鹽、河泊、金、銀、鐵冶六色課於民,歲額銀萬錠。太宗二年,始定鹽法:一引重四百斤,價銀十兩。中統二年,減為七兩。至元十三年,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元貞二年,又增為六十五貫。至大二年至延佑三年,累增為一百五十貫。至大四年,戶部言鹽課價錢,中統至元年間,每引一十四兩,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兩,已後遞添至元貞二年,一引作中統鈔六十五兩。此時中統一兩可買鹽四斤上下。至大二年,尚書省奏准:每鹽一引改作至大銀鈔四兩。該至元二十兩折中統鈔一百兩,較原價鬥添三分之一。按中統兩貫同白銀一兩,一貫同交鈔一兩,中統二年減為七兩,白銀七兩也。戶部所云每引十四兩。交鈔十四兩也。大德四年,定每一引正課六十六兩,帶取鈔二兩五錢,綱船水腳一兩一錢,裝鹽席素錢七錢,倉場腳錢六錢,共納官中鈔六十七兩五錢。
5 凡諸色課程以鹽課所入為最巨,其條畫亦最為繁重。《至元新格》為鹽課設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諸官吏違法營私,逐一出榜,嚴行禁治,仍差廉幹人員體察,務私公使便利。諸場鹽袋皆判官監裝,須斤重平均無餘欠。諸灶戶中鹽到場,須隨時兩平收納,不得留難。合給工本,運官臨時給付。諸場積垛未樁鹽數,須使水潦不能侵犯。若防備不如法以致損敗者,並賠償。諸院務官大者不過三員,其攢攔人等斟酌存設,無使冗濫。諸轉運司並提點官吏,凡於管下取借財物者,以盜論。諸監司凡報告私鹽,須指定煎藏處所,不得妄入人家搜捉。諸捉獲私鹽,取問是實,依條追沒,立案申合屬上司。諸鹽法須見錢賣引,必價鈔入庫,鹽袋出場,方始結課。其運司官能使課程增羨者,奏聞升擢。
6 至元二十二年。中書省奏:「一引鹽根,官司售十五兩,而富豪有氣力者詭名買引,勒掯漁利。十八年,潭州一引鹽賣一百八十兩,江西賣一百七十兩,上都、大都一引鹽亦賣一百二十兩,聖思不能下逮窮民淡食,請設立常平鹽局。如鹽商掯重價,則官司賤賣以便窮民。」從之。
7 其頒行之條畫:
8 一,鹽局設大使、副使各一員,選信實有抵業者充之。
9 一,年銷鹽數,驗戶口多寡斟酌。
10 一,鹽袋不問,價例平和,聽從民便發賣,如鹽價增添無販者,官為發賣。
11 一,本處正官提點發賣毋致闕誤,亦不得克減斤兩虧損窮民。
12 一,合設鹽局,本路就便斟酌設立。
13 一,合用攢典、秤子人等,於酌中戶內差撥,勿多餘濫設。
14 一,各處運司至元二十二年,額定鹽數,先盡常平鹽袋。
15 一,各處運司額辦鹽數,督催各場趁時並造,毋致闕設支發。
16 二十九年,中書省頒恢辦課程條畫:
17 一,隨路應管公事官吏並軍民人等,毋得虛棒扇惑,攪擾沮壞見辦課程。
18 一,蒙古、漢軍、探馬赤、打捕鷹房、站赤諸色人等,一體買食官鹽,不得私煎販賣。
19 一,見錢賣引,依次支發鹽袋,監臨主守人等不得賒買。違者,其價與鹽俱沒官。詭名盜買者,仍徵倍贓。
20 一,納課買引赴場,查鹽不得攙資越次,恃賴氣力,勒索斤重。
21 一,煎鹽地面,如系官山場、草蕩,煎鹽草地,諸人不得侵占。
22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夾帶多餘斤重者。同私鹽法科斷。
23 一,巡禁鹽者,附場百里之外,從運司委人巡捉。其餘行鹽之處,委鹽官與管民正官巡捉。
24 一,行鹽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稱破壞鹽法者,所在官司截日罷去。違者,捉拿治罪。
25 一,當該官吏有克減工本,或以他物准折,虧損灶戶者,嚴行斷罪,仍勒賠償。
26 一,販鹽者不得插和灰土,違者嚴行斷罪。
27 一,販私鹽者科徒二年、決杖七十,財產一半沒官。決訖。帶鐐居役,日滿釋放。有人告捕得者,於沒官物內一半充賞。販鹽犯界者,減私鹽一等。
28 一,隨路官司有虧損公課者,問實,截日罷去本官,拖欠課程依數追徵。
29 一,附場百里之內,民戶食鹽,官為置局發賣,從運司憑驗關防,勿致私鹽生發。
30 一,賣過鹽引,限五日內赴所在官司繳,內一兩准兩浙運鹽綱船車馬,諸從不得拘奪,違者人行省斷罪。
31 延佑五年,申明鹽課條面。六年,又頒鹽法通例。大抵皆本至元條畫,而損益之。惟私鹽犯界鹽走透,管民、提點官及及巡尉、弓兵人等,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三犯杖百,仍除名。通用縱放者,與犯人同罪。立法太嚴,官吏獲罪日多,非經久之制云。至禁鹽司人買引,大德七年,始薯為令。
32 大都鹽場:太宗八年,置於白陵港、三叉、大沽等處,每引給工本錢。至元二年,增寶抵二鹽場;灶戶工本,每引中統鈔三兩。八年,以民戶多食私鹽。虧國課,驗口給鹽。十九年,於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關鹽。二十八年,增灶戶工本。每引中統鈔八兩。
33 元統二年,監察御史言:「竊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鹽不可闕。大德中,因商販把握行市,民食貴鹽,乃置局設官賣之,中統一貫買鹽四斤八兩。後雖倍價,猶敷民用。及泰定間,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致有短少之弊。於是巨商趨利者營求。當道以局官侵盜為由,輒奏罷之,複從民販賣,自是鈔一貫僅買鹽一斤。無籍之徒私相犯界煎賣,官課為所侵礙,而民食貫鹽益甚,實不副朝廷恤民之意。宜仍舊設局,官為發賣,庶課不虧,而民受賜。」既而大都路與大興、宛平縣所申,又戶部尚書條奏,皆如御史之言。戶部議:「仍依舊制,於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處。每周日賣十引,設賣鹽官二員,每中統鈔一貫買鹽二斤四兩。凡買鹽過十貫者,禁之。不及貫者,從所買與之。如滿歲無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數者,減一界升用。若有侯盜者,依例追斷。其合賣鹽數,令河間運司分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兩平稱收,分給各局。」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34 至正三年,監察御史王思誠、侯思禮等言:「京師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鹽運司,設官賣鹽置局十有五處,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罷之。元統二年又複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則有僅盜滲溺之患,入局則有和雜灰土之奸。名曰一貫二斤四兩,實不得一斤之上。其潔淨不雜而斤兩足者,唯上司提謂數處耳。又常白鹽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四月起運官鹽二萬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七月起運,而運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臨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來無不被擾,各為和顧。實乃強奪。一歲之中,千里之內,凡富商巨賈、達官貴人之船一概遮截,得賄放行。所拘留者,皆貧弱無力之人,其船小而不固,滲溺僅盜,弊病多端。躍達京廒,又不依時交收,淹延歲月,困守無聊,鬻妻子、質舟楫者,往往有之。客船既狼顧不前。京師百物為之湧貴。竊計官鹽二萬引,每引腳價中統七貫,總為鈔三千錠。而十五局官典俸給以一歲計之,又五百七十六錠。其就支賃房之資;短腳之價,席草諸物,又在外焉。當時置局設官,但為民食貴鹽,殊不料官賣之弊,反不如商販之賤。豈忽徙耗國帑,而使商民受害。宜罷其鹽局,及來歲起運之時,揭榜播告鹽商,徙便入京興販。若常白鹽所用船五十艘,亦宜於江南造小料船處,如數造之。既成之後,付運司顧人運載。庶舟楫通,商賈集,則京師百物賊,而鹽亦不貴矣。」戶部議:「地設鹽局合准革罷,聽從客旅興販。其常白鹽,系內府必用之物,起運如故。」中書省如部擬行之。
35 河間鹽場:太宗二年置,撥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鹽一袋重四百斤。至元七年,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一萬定。十二年,增灶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十八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十八年,江南、江北、陝西、河間、山東請鹽場增灶戶。又增灶戶七百八十六。二十三年,增鹽課為二十九萬六百引。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二十七年,增灶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至大元年,增至四十五萬引。延佑元年,以虧課,停五萬引。
36 至正二年,河間運司申:「木司歲辦額餘鹽共三十八萬引,計課鈔一百一十四萬錠。以供國用,不為不重。近年以來,各處私鹽及犯界鹽販賣者眾,蓋因軍民官失於禁治,以致侵礙官課,鹽法澀滯,實由於此。乞降旨宣諭所司,欽依規辦。」中書省奏聞,剌戒飭之。
37 三年,河間運司申:「生財節用,固治國之常經;薄賦輕搖,實理民之大本。本司歲額鹽三十五萬引,近年又添除鹽三萬引。元簽灶戶五千七百七十四戶,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戶。每年額鹽,勒令現在疲乏之戶勉強包煎。今歲若依舊煎辦,人力不足。又兼行鹽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無買鹽之資。如蒙矜憫,自至正二年為始,權免餘鹽三萬引,俟豐稔之歲,煎辦如舊。」戶部以錢糧支用不敷,權擬住煎一萬引,中書省如部擬行之。
38 既而運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辦鹽額二十五萬引,自後累增至三十有五萬。元統元年,又增餘鹽三萬引。已經奏准住煎一萬引,外有二萬引,若依前勒令見戶包煎,實為難堪。如並將餘鹽二萬引住煎,誠為便益。」中書省議:權擬餘鹽二萬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辦如故。
39 山東鹽場:太宗二年置,灶戶二千一百七十,銀一兩得鹽四十斤。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四年,令民戶月買鹽三斤。灶戶逃者,以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至元二年。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六年,增引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自是,每歲增之。至十二年,為引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十八年增灶戶七百,增引為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工本增為中統鈔三貫。二十三年,增引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大德十年,又增至二十五萬。至大元年以後,歲辦正餘鹽為三十一一萬引。
40 元統二年,戶部呈:「據濟南路副達魯花赤完者、同知闍裏帖木兒言,比大都、河間運司,歲,改設巡鹽官一十二員,專一巡禁本部。詳山東運司,歲辦鈔七十五萬餘錠,行鹽之地,周圍三萬餘里,止是運判一員,豈能遍歷,恐私鹽來往。侵礙國課。」本部議:「河間運司定設奏差十二名,巡鹽官十六名,山東運司設奏差二十四名,今比例添設巡鹽官外,據元設奏差內減去十二名。」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41 三年,山東運司據臨朐、沂水等縣申:「本縣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鹽地方,後因改為行鹽。民間遂食貴鹽,公私不便。如蒙仍改食鹽,令居民驗戶口多寡,以輸課稅,則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鹽之弊。」本司移分司,及益都路並下滕、嶧等州,皆以食鹽為便。戶部議:「山東運司所言,於滕、蜂等處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於錢穀官內通行銓注局官,散賣食鹽,官民俱便。既經有司講究,宜從所議。「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42 河東鹽場:太宗二年置,銀一兩得鹽四十斤。五年,撥新降戶一千為鹽戶,命鹽使姚行簡等修鹽池損壞處。憲宗七年,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中統三年,以民戶煎小鹽,歲辦課銀二百五十錠。五年,又辦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輸納於行制國用使司。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丁撈鹽一石,給工價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二十九年,減大都鹽一萬引,入京兆鹽司。大德十一年,增為八萬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為二萬引,通為十萬二千引。延佑三年,以池為雨壞,減課鈔為八萬二千餘錠。於是晉寧、陝西改食常仁紅鹽,杯孟、河南改食滄鹽,仍輸課於陝西。旋以民不堪命,免其課。六年,增餘鹽五百引。是年,實撈鹽十八萬四千五百引。天歷二年,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43 四川鹽場:初撥灶戶五千九百餘。至元二年。命修理鹽井,禁解鹽不許過界,以鹽井壞廢,川民多食解鹽故也。二十二年,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增至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慶元年,減煎餘鹽五千引。天歷二年,增引為二萬八千九百一十,鈔八萬六千七百三十錠。
44 元統三年,四川鹽茶轉運使司請於所辦餘鹽一萬引內,量減帶辦兩浙五千引之數。又分司運官亦言:「四川鹽井,俱在萬山之間,比之腹裏、兩淮,優苦不同,又行帶辦餘鹽,民不堪命。」中書省奏聞。敕帶辦餘鹽五千引,權行倚閣。
45 遼陽鹽場:太宗九年,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錢七錢半,帶納匠人米五升。乃馬真皇后稱制四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是年,命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羊一千頭者,令依例納鈔。延佑二年,命食鹽民戶課鈔。每兩率加五錢。
46 兩淮鹽場:至元十三年,命提舉馬里範張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十四年,改每引四百斤。十六年,歲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為八十萬引。二十六年,減十五萬引。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淮鹽,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元貞二年,以河南虧兩淮鹽十萬引,鈔五千錠,遣札刺亦台鞠間,罪之。諭鹽運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八年,停煎五萬餘引。天歷二年,額辦正餘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二十五錠,工本自四兩遞增至十兩。
47 至元六年,兩淮運司准行戶部尚書運使王正奉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創立,當時鹽課未有定額,但從實恢辦,自後累增至六十五萬七十五引。客人買引,自行赴場支鹽,場官逼勒灶戶,加其斛面,以通鹽商,壞亂鹽法。大德四年,中書省奏准,改法立倉,設綱使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至大間,煎添正額餘鹽三十萬引,通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運至楊州東關,俱於城河內停泊,聽候通放,不下四十萬餘引,積疊數多,不能以時發放。至順四年,前運使韓大中等又言:『歲賣額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買引,關給勘合,赴倉支鹽,顧船腳力,每引遠倉該鈔十二三貫,近倉不下七八貫,運至揚州東關,俟以次通放。其船梢人等,恃鹽主不能照管,視同己物,恣為侵盜。及事敗到官,非不嚴加懲治,其能禁止。其所盜之鹽,以鈔計之,不過折其舊船以償,安能如數征之。是以星河客商,虧陷資本,外江興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價以買不潔之鹽,公私俱困。』竊照揚州城外,沿河兩岸多有官民空閒之地。如聽鹽商自行買地。起造倉房,支運鹽袋,臨期用船,載往真州發賣,既防侵盜之患,尤為悠久之利,其於鹽法非小補也。」既申中書戶部及河南行省照勘。文移往複,紛紜不決。久之,戶部乃定議,令於客商帶納挑河錢內,撥鈔一萬錠,起造倉房,仍咨河南行省,委官偕運司相視,果無違礙,而後行之。
48 兩浙鹽場:至元十四年置,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九兩。十八年。增引為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十九年,每引增鈔四貫。二十一年,置常局以平鹽價。二十三年,增引為四十五萬。二十六年,減十萬引。三十年,置局賣鹽魚於濱海漁所。三十一年,並四十所為三十四場。大德五年,增引為四十五萬。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五萬引。延佑六年,歲引五十萬引。七年,定鹽課十分為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准鹽課四十錠。其工本鈔,浙西正鹽每引增至二十兩,餘鹽至二十五兩;浙東正鹽增至二十五兩,餘鹽三十兩。
49 至元五年,兩浙運司申:
50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創立,當時未有定額。至十五年始立額。辦鹽十五萬九千引。自後累增至四十五萬引,元統元年又增餘鹽三萬引,每歲總計四十有八萬。每引初定官價中統鈔五貫,自後增為九貫、十貫,以至六十貫、一百貫,今則為三錠矣。每年辦正課中統鈔一百四十四萬錠,較之初年,引增十倍,價增三十倍。課額愈重,煎辦愈難,兼以行鹽地界所拘戶口有限。前時聽客商就場支給,設立檢校所,稱檢出場鹽袋。又因支查停積,延佑七年,比兩淮之例,改法立倉,綱官押船到場,運鹽赴倉收貯,客旅就倉支鹽。始則為便,經今二十餘年,綱場倉官任非其人,惟務掊克。況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鹽停灶,散漫海隅。行鹽之地,里河則與兩淮鄰接,海洋則與遼東相通。番舶往來,私鹽出沒,雖有刑禁,難盡防禦。鹽法墮壞,亭民消廢,其弊有五:
51 本司所轄場司三十四處,各場元簽灶戶一萬七千有餘,後因水旱疫厲,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餘。即今未蒙簽補,所據拋下額鹽,唯勒見戶包煎而已。若不早為簽補,優加存恤,將來必致損見戶而虧大課。此弊之一也。
52 各綱運鹽船戶,經行歲久,奸弊日滋。幾遲到場裝鹽之時,私屬鹽場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兩,裝為硬袋。出場之後,沿塗盜賣,以灰土,補其所虧。及到所赴之倉,而倉官司秤人又各受賄,既不加辨,秤盤又不如法。在倉日久,又複消折。袋法不均,誠非細故。不若仍舊令客商就場支給,既免綱運佳給水腳之費,又鹽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53 本司歲辦額鹽四十八萬引,行鹽之地,兩浙、江東凡一千九百六十萬餘口,每日食鹽四錢一分八厘,總計為四十四萬九千餘引。雖賣盡其數,猶剩鹽三萬一千餘引。每年督動有司,驗戶口請買。又值荒歉連年,流亡者眾,兼以瀕江並海,私鹽公行,軍民官失於防禦,各倉停積累歲未賣之鹽,凡九十餘萬引,無從支散。此弊之三也。
54 又每季拘收退引,幾遇客人運鹽到所賣之地,先須住報水程及所止店肆,繳納退引。豈期各處提調之官,不能用心檢舉,縱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錢,不滿所欲,則多端留難。客人或因發賣遲滯,轉往他所,引不拘納,致令奸民藏臣在家,影射私鹽。且賣過官鹽之後,即將引目投之鄉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納官,執以興販私鹽。此弊之四也。
55 比年以來,各倉官攢,肆其貪欲,出納之間,兩收其利。凡遇綱船到倉,必受船戶之賄,縱其雜和灰土,收納入倉。或船戶運至好鹽,無錢致賄,則故生事留難,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盜賣。其倉官與監運人等為弊多端,是以各倉積鹽九十餘萬引,新舊相並,充淡廊屋,不能支發,走鹵消折,利害非輕。雖系客人買過之物。課鈔入官,實恐年複一年,為患益甚。此弊之五也。
56 五者之中,各倉停積為急務。驗一歲合賣之數,止該四十四萬餘引,盡賣二年,尚不能盡,又複煎運到倉,積累轉多。如蒙特賜奏聞,選委德望重臣,與拘該官府,從長講究,定為良規,庶幾課不虧而民受賜。
57 六年,中書省奏選官整治江浙鹽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納麟及首領官趙郎中等提調,既而納麟又以他故辭。
58 至正二年,中書右丞相脫脫、平章鐵木兒塔識等奏:「兩浙食鹽,害民為甚,江浙行省官、運司官屢以為言。擬合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近鹽地十里之內,令民認買,革罷見設鹽倉綱運,聽從客商赴運司買引,就場支鹽,許於行鹽地方發賣,革去派散之弊。及設檢校批驗所四處,進任幹廉之人,直隸運司,如遇客商載鹽經過,依例秤盤,均平袋法,批驗引目,運司官常行體究。又自至元十三年歲辦鹽課,額少價輕,今增至四十五萬,額多價重,轉運不行。今戶部定擬,自至正二年為始,將兩浙額鹽量減一十萬引,俟鹽法流通,複還元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敕從之。
59 福建鹽場:至元十三年,始收課為引六千五十五。二十年,增引為五萬四千二百。二十四年。歲辦鹽六萬引。二十九年,增引為七萬,大德十年,增至十萬。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萬。至順元年,實辦課三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三錠。其工本,煎鹽每引遞增至二十貫,曬鹽每引至十七貫四錢。福建鹽司轄十場,煎鹽六,曬鹽四。鹽之色與淨砂無異,名曰砂鹽。販徒插和砂土,不能辨別。大德五年,鹽司出榜禁之。
60 至元六年,福建運司申:「本司歲辦課鹽十有三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場,至元四年閏八月終,積下附餘增辦等鹽十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看詳。既有積8接嘌問,據至元五年額鹽,擬合照依天歷元年住煎正額五萬引,不給工本,將上項餘鹽五萬,准作正額,省官本鈔二萬錠,免致亭民重困。本年止辦額鹽八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計鹽十有三萬九引有奇,通行發賣,辦納正課。除留餘鹽五萬餘引,預支下年軍民食鹽,實為官民便益。」中書省從所擬行之。
61 至正元年,詔:「福建、山東B羰逞危病民為甚。行省、監察御史廉訪司,拘該有司官,宜公同講究。」二年,江浙行省左丞與行台監察御史、福建廉訪司及運使常山李鵬舉、漳州等八路正官議得食鹽不便,其目有三:一曰餘鹽三萬引,難同正額,擬合除免。二曰鹽額太重,比依廣海例,止收價二錠。三曰住罷食鹽,並令客商通行。中書省送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為始,將餘鹽三萬引權令減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其減証額鹽價,與廣海提舉司事例不同,別難更議。右丞相脫脫、平章帖木兒達失等,以所擬奏行之。
62 廣東鹽場:至元十三年,依宋舊例辦課。十六年,辦鹽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歲辦引一萬八百二十五。二十三年,增引為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大德四年,增正餘鹽引至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十年,又增至三萬。十一年,增至三萬五千五百。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延佑五年,定歲煎五萬五百引。五年,增為五萬五百五十二。
63 至元二年,監察御史韓承務言:「廣東追所管鹽課提舉司,自至元十六年為始,止辦鹽額六百二十一引,自後累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延佑間又增餘鹽,通正額計五萬五百五十二引。灶戶窘於工程,官民迫於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泰定間蒙減免餘鹽一萬五千引。元統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權將已減餘鹽,依舊煎辦,今已二載,未蒙住罷。竊意議者,必謂廣東控制海道,連接諸番,船商輳集,民物富庶,易以辦納,是蓋未能深知彼中事宜。本道所轄七路八州,平土絕少,其民力耕火種,巢顛穴岸,崎嶇辛苦,貧窮之家,經歲淡食,額外辦鹽。賣將誰售?所謂富庶者,不過城郭商賈與舶船交易者數家而已。灶戶鹽丁,十逃三四,官史畏罪,止將見存人戶勒令帶煎。又有大可慮者,本道密邇蠻獠。民俗頑惡,誠恐有司責辦太嚴,斂怨生車。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中書省送戶部定擬,自元統三年為始,廣東提舉司所辦餘鹽,量減五千引,中書省以所擬奏行之。
64 廣海鹽場:至元十三年置,辦鹽二萬四千引。大德十年,大德二年,增鹽價一引為六十貫,工本十貫。獨廣西如故。增引為三萬一千。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延佑二年,正餘鹽通為五萬一百六十五引。
65 至元五年,湖廣行省言:「廣海鹽課提舉司額鹽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引,餘鹽一萬五千引。近因黎賊為害,民不聊生,正額積虧四萬餘引,臥收在庫。若複添辦餘鹽,困苦未蘇,恐致不安。事關利吉,如蒙除免,庶期元額可辦,不致遺患邊民。」戶部議:「上項餘鹽,若全恢辦,緣非元額,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轄灶民,累經掠劫,死亡逃竄,民物凋敝,擬於一萬五千引內,量減五千引,以紓民力。」中書省以所擬奏行之。
URN: ctp:ws78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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