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侯於逢澤陂。」陂,《汲郡墓竹書紀年》作「逢澤」。』朱謀□本同。戴震校本改為『《汲郡墓竹書紀年》作「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云:『案近刻脫「秦孝公會諸侯於」七字。』今本《紀年》有『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實為戴校所本,非有他本《水經注》為依據。《史記·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年『諸侯畢賀,會諸侯於澤,朝天子』。集解:『徐廣曰:《紀年》作逢澤。』據徐廣《史記音義》所引,《紀年》原文當與《史記》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有關,戴震有見於此,又以今本《紀年》為可憑信,因托諸永樂大典本以改《水經注》舊文,雖作偽,然亦有見地。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二據集解改為『徐廣《史記音義》曰:秦孝公會諸侯於澤,《汲郡墓竹書紀年》作逢澤』。近是。 |
2 | 《存真》據戴校本作『二十九年,秦孝公會諸侯於蓬澤。』云:『「蓬」亦作「逢」。』《輯校》亦列於惠成王二十九年,作『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系年皆據《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年應為惠成王二十八年。《訂補》云:『考徐廣《音義》「《紀年》作逢澤」,蓋以明《史記》「澤」之異文。不必《紀年》所記即此事,亦不必《紀年》記逢澤會與《史記》同年。』疑非是。 |
3 | [八二]按《紀年》云:二十八年,與齊田□戰於馬陵。《史記·魏世家》索隱 |
4 | 案《紀年》:威王十四年,田□伐梁,戰馬陵。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
5 | 王劭:《紀年》云:……二十七年十二月,齊田□敗梁於馬陵。《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索隱 |
6 | 《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
7 | 案:《史記·孟嘗君列傳》:『宣王二年,田忌與孫臏、田嬰俱伐魏,敗之馬陵,虜魏太子申,而殺魏將龐涓。』索隱:『《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 |
8 | 《紀年》所記馬陵之戰,一作在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一作『二十八年』。《存真》分列為二條:『二十七年十二月,齊田□伐我』;『二十八年,與齊田□戰於馬陵,我師敗逋』。《輯校》則合為一條,云:『案《魏世家》索隱引「二十八年,與田□戰於馬陵」。二十七年十二月,在周正為二十八年二月,是《魏世家》索隱已改算為周正也。』《紀年》用夏正,何獨於此二條改用周正,且記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四條,皆為司馬貞所引,何或改或不改?《輯校》之說實未允當。《訂補》云:『案此事《魏世家》、《孟嘗君列傳》索隱皆引作「惠王二十八年」,則《孫吳列傳》之「二十七年」,「七」為「八」字之訛。』然索隱所引尚有馬陵之戰在『威王十四年』一條,威王元年當梁惠成王十四年,威王十四年正當惠成王二十七年。以《訂補》推算威王元年在惠成王十五年,因謂惠成王二十八年『至此正得十四年』,此條亦成為其二十八年說之佐証。《訂補》推算有誤,說已見前,『七』不得為『八』字之訛。馬陵之戰為當時一大戰役,始於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決戰則在次年,《存真》分別錄為兩條,是。 |
9 | 《孟子·梁惠王上》:『及寡人之身,東敗於齊,長子死焉。』長子為太子申,所云即馬陵之戰。《戰國策·齊策一》:『田忌為齊將,系梁太子申,禽龐涓。』亦指是役。《史記》、《國策》皆謂此役擒殺魏將龐涓。一九七二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孫臏兵法》竹簡,其《擒龐涓》一篇謂:『孫子弗息而擊之桂陵,而擒龐涓。』是龐涓早在桂陵之戰中見擒,與此異。 |
10 | 《史記·六國年表》:『敗魏馬陵,田忌、田嬰、田□將。』《田敬仲完世家》:『使田忌、田嬰將。』集解『徐廣曰:嬰,一作□。』《戰國策·魏策二》:『魏惠王起境內眾,將太子申而攻齊,客謂公子理之傅曰:「……太子年少,不習於兵,田□宿將也,而孫子善用兵,戰必不勝,不勝必禽。」』是田□為齊之名將,聞於敵國,此役實以田□為主,《紀年》於三田之中特書田□當得其實。田□亦稱『□子』,《史記·楚世家》:『王所以戰勝於徐州者,田□子不用也。□子者有功於國,而百姓為之用。』《田敬仲完世家》:『:吾臣有□子者,使守高唐,則趙人不敢東漁於河。』《戰國策·齊策》同。 |
11 | [八三]《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二十八年,穰疵率師及鄭孔夜戰於梁赫,鄭師敗逋。《水經·渠水注》 |
12 | 案:永樂大典本作『穰疪』,朱謀□本作『穰苴』。戴震校本改作『穰疵』,云:『近刻訛作「苴」。』《韓非子·內儲說下》:『鄴令襄疵,陰善趙王左右。趙王謀襲鄴,襄疵常輒聞而先言之魏王。魏王備之,趙乃輒還。』又《呂氏春秋·無義》:『公孫鞅以其私屬與母歸魏,襄庛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無道知君。」故士自行不可不審也。』注:『襄庛,魏人也。』畢沅校本即據《竹書紀年》為說,謂『襄庛即穰庛』,是。《存真》作『穰疵』,據戴校本。《輯校》作『穰苴』,誤。 |
13 | [八四]按《紀年》云:二十九年五月,齊田□伐我東鄙;九月,秦衛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鄲伐我北鄙。王攻衛鞅,我師敗績。《史記·魏世家》索隱 |
14 | 《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二十九年,齊田錛及宋人伐我東鄙,圍平陽。《水經·泗水注》 |
15 | 《紀年》曰:梁惠王二十九年,秦衛鞅伐梁西鄙。《史記·商君列傳》索隱 |
16 | [八五]《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年,城濟陽。 《水經·濟水注》 |
17 | [八六]《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衛鞅於鄔,改名曰商。《水經·濁漳水注》 |
18 | 《竹書紀年》:衛鞅封於鄡。《後漢書·光武紀》注 |
19 | 《紀年》云:秦封商鞅在惠文王三十年。《史記·商君列傳》索隱 |
20 |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
21 |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四七云:『《商君列傳》謂:「鞅既破魏,封之於商十五邑。」「於」讀為烏,當即鄔也。舊名止鄔,今改曰商,故謂之商於。』《存真》云:『《漢書·地理志》鉅鹿郡有鄡縣,字亦作「○」,音苦堯反,故城在保定府束鹿縣東,六國時為趙地,非鞅所得封也。只以字形相亂,《水經注》、《後漢書》注于鄡縣並引《竹書》,偽《紀年》亦改作「鄡」,謬矣。』 |
22 | [八七]《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三月,為大溝於北郛,以行圃田之水。《水經·渠水注》 |
23 | 《竹書紀年》云:惠王為大溝於北郛,以行圃田之水。《輿地廣記》卷五東京祥符縣 |
24 | [八八]《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邳遷於薛,改名徐州。《水經·泗水注》 |
25 | 《紀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遷於薛,[改]名曰徐州。《史記·魯世家》索隱 |
26 | 《紀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遷於薛,改名徐州。《史記·孟嘗君列傳》正義 |
27 | 案:《訂補》云:『會注考証本《史記》作「壽」。張文虎《札記》云:「案據集解、索隱,似即田常弒簡公之壽州。」』《孟嘗君列傳》正義所引當奪『一』字。 |
28 | [八九]《紀年》云:與魏戰岸門。《史記·秦本紀》索隱 |
29 |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五0云:『《秦本紀》:「孝公二十二年,封鞅為列侯,號商君。二十四年,與晉戰雁門。」索隱曰:「《紀年》云:與魏戰岸門。此雲雁門,恐聲誤也。」』補為『秦與魏戰岸門』。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証》卷四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作『與秦戰岸門』,改『魏』為『秦』,《存真》、《輯校》同。《史記·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三年『與晉戰岸門』,當惠成王三十二年,《考訂》、《存真》、《輯校》系年據此。案應為惠成王三十一年。 |
30 | [九0]《竹書紀年》曰:秦蘇胡率師伐鄭,韓襄敗秦蘇胡於酸水。《水經·濟水注》 |
31 |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三十二年,云:『此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現姑從《存真》列此。 |
32 | [九一]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
33 | 《汲塚竹書》:魏惠王亦有後元。《史記·孝文本紀》索隱 |
34 | 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改元後十七年卒。《史記·魏世家》集解 |
35 | 按《紀年》: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未卒也。《史記·魏世家》索隱 |
36 | 《紀年》說: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稱後元一,十七年卒。《史記·魏世家》索隱 |
37 | 案《紀年》:……此時梁惠王改元稱一年,未卒也。《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
38 | 《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改為後元也。《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
39 | 《汲塚紀年》: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通鑒外紀》卷二 |
40 | 案:《史記·魏世家》集解、索隱所引作『惠成王十七年卒』,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作『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魏世家》集解之語,出自荀勖,為《紀年》整理考釋之直接參與者,杜預亦曾親見竹書,二人之語當非臆說。司馬光《資治通鑒考異》卷一既引《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又引《魏世家》集解,主杜預說。《存真》、《輯校》亦從杜說,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又列後元一至十六年,注亦僅引《後序》。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當年改元稱一年,其卒則在十七年,云:『案杜與荀、和同時,得見《竹書》,不應言有同異,《後序》「十六年」,「六」字自是「七」字之訛,乃鈔錄鈐刻者有誤也。……今從和氏說校正。』雷氏改『六』為『七』以牽就集解引文,實從荀勖之說。二說之歧異,一為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一為當年改元。案《魏世家》集解云:『荀勖曰:和嶠云:「《紀年》起自黃帝,終於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案《太史公書》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並惠、襄為五十二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改元後十七年卒,《太史公書》為誤分惠成之世,以為二王之年數也。《世本》惠王生襄王,而無哀王,然則今王者魏襄王也。』此蓋節錄荀勖《紀年敘錄》之文。《春秋經傳集解後序》云:『哀王於《史記》襄王之子,惠王之孫也。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記》誤分惠成之世,以為後王年也。』荀、杜皆用《紀年》以校正《史記》,以《史記》之惠王三十六年為前元,襄王之十六年實為惠王之後元,並無歧異。所不同者,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一作十六年卒而已。案惠成王三十六年採惠施之策,率諸侯朝齊威王於徐州,互尊為王,即所謂『徐州相王』,見《史記·六國年表》,惠王改元之故實萌於此。其時慣例,如非特殊理由,皆逾年改元,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具有慶祝之意,決無當年改元之理。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為証。《史記·秦本紀》:『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為王,韓亦為王。……十四年,更為元年。』秦惠文王十三年稱王,十四年更元。案《周本紀》曰:『四十四年,秦惠王稱王。』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三云:『乃秦惠十三年也,秦惠在位二十七年,改十四年為元年,豈非以稱王之故歟。』荀、杜之異,疑因計算方法不同所致,如從惠成王三十六年稱王、決定改元時起算,其卒應為此後之十七年。以荀勖語較含糊,疑有訛舛,『改元後十七年卒』之『改元』二字,似涉前『改元稱一年』而衍,所謂『後十七年卒』,實自三十六年起計算,與《後序》所錄《紀年》原文十六年,惠成王卒,其間似無矛盾。現從《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
41 | [九二]按《紀年》:鄭昭侯武薨,次威侯立。《史記·韓世家》索隱 |
42 |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後元二年。 |
43 | [九三]王劭按《紀年》云:韓昭侯之世,兵寇屢交,……《史記·申不害列傳》索隱 |
44 | 案:《訂補》云:『按此乃王劭據《紀年》為說之詞,當非原文,因昭侯卒事,附於此。』 |
45 | [九四]薛瓚注《漢書》云……《汲塚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水經·渠水注》 |
46 | 瓚曰:……《汲郡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史記·趙世家》集解 |
47 | 《漢書音義》云:臣瓚案……《汲郡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左傳·定公九年》正義 |
48 |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後元三年,云:『諸書未引何年,洪氏補在顯王三十一年,陳氏云:「當是趙肅侯十八年事」,今從之。』洪氏指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陳氏指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集証》云:『余考《田完世家》泯王元年至四十年,並無伐趙之事,唯宣王十一年,與魏伐趙,趙決河水灌齊。《趙世家》肅侯十八年亦云:「齊、魏伐我,決河水灌之。」大約俱在顯王末年。』是陳氏亦未確指此役當在肅侯十八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系於惠成王後元四年,以推算不同,有一年之差。現姑從《存真》系此。 |
49 | [九五]:威侯七年,與邯鄲圍襄陵。五月,梁惠王會威侯於巫沙。十月,鄭宣王朝梁。《史記·韓世家》索隱 |
50 | 案:鄭威侯即鄭宣王,《紀年》亦稱為韓威王。《韓非子》《說林》、《外儲說右》、《難一》作韓宣王,《史記·韓世家》作宣惠王。《史記·秦本紀》:『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為王,韓亦為王。』惠文君十三年當鄭威侯八年,此條十月已稱鄭宣王,自不得在七年。或謂『七年』不系月,而後有『五月』、『 |
51 | 十月』等字,『五月』上當脫『八年』二字,疑是。《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後元九年。 |
52 | [九六]樂資據《紀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也。《史記·衛世家》索隱 |
53 |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後元十一年,云︰『洪氏據《衛世家》索隱補。』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四十四年,衛平侯卒,子孝襄侯立。』云:『此條本脫。《史記·衛世家》:「平侯八年,子嗣君立。」索隱云:「樂資據《紀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今據《年表》補。』《存真》本此,除加【】號並刪『四十四年』外,文與《校正》同。《輯校》作『衛孝襄侯』,附於『無年世可系者』。《史記·六國年表》顯王四十五年當『衛嗣君元年』,其立當在四十四年,洪氏即據此補。顯王四十四年當惠成王後元九年,列此。 |
54 | [九七]:十年,齊田肸及邯鄲、韓舉戰於平邑,邯鄲之師敗逋,獲韓舉,取平邑、新城。《水經·河水注》 |
55 | 《紀年》云:韓舉,趙將。……又《紀年》云:其敗當韓威王八年。《史記·韓世家》索隱 |
56 | 案:《水經注》此條所引《紀年》凡三事,第一事冠以『晉烈公』,似此三事皆屬烈公,誤。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十年』,戴震校本改作『九年』,云:『案近刻訛作十年。』《存真》云:『此事《水經注》引作晉烈公十年。索隱云:「《紀年》敗韓舉當韓威王八年」,計相去七十八歲,不應有兩田□,兩韓舉。考《趙世家》云:「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於桑丘。」肅侯元年當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后元十年,為肅侯之二十五年。蓋《趙世家》誤「五」為「三」,《水經注》誤惠成後元十年為晉烈公十年也。至《韓世家》以韓舉為韓將,則更舛矣。』《存真》、《輯校》皆列入惠成王後元十年,是。 |
57 | 《史記·韓世家》:『八年,魏敗我將韓舉。』索隱:『韓舉則是韓將不疑,而《紀年》云:韓舉,趙將。蓋舉先為趙將,後入韓。又《紀年》云:其敗當韓威王八年。是不同也。』《六國年表》韓宣惠王八年亦書『魏敗我韓舉』。是韓舉明為韓將。司馬貞所據《紀年》當即《水經注》所引,以有『邯鄲韓舉』之文,因云『韓舉趙將』。案《紀年》敘戰役或以師舉,或以將舉。陳夢家謂『邯鄲韓舉』,『邯鄲』即趙師,『韓舉』即韓將韓舉,不得解為『趙將韓舉』。《六國年表》本年於韓記『魏敗我韓舉』。於趙記『趙武靈王元年,魏敗我趙護』。邯鄲之師其將為趙護,與韓舉顯為兩人。此役實為齊、魏聯師攻趙,《戰國策·魏策二》:『犀首、田□欲得齊、魏之兵以伐趙,梁君與田侯不欲。……兵未出境,梁君、田侯恐其至而戰敗也,悉起兵從之,大敗趙氏。』據《紀年》,是役韓助趙,韓舉見獲。 |
58 | [九八]《紀年》當惠王之後元十一年,作『平阿』。《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
59 | 案:《史記·孟嘗君列傳》:『宣王七年,田嬰使於韓、魏,韓、魏服於齊。嬰與韓昭侯、魏惠王會齊宣王東阿南,盟而去。』索隱:『《紀年》當惠王之後元十一年,作「平阿」。』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云:『昭侯當為威侯,宣王當為威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証》卷四同。《存真》作『十一年,王會韓昭侯、齊宣王於平阿。』《輯校》作:『十一年,會韓威侯、齊威王於平阿。』 |
60 | [九九]又云:後元十三年,會齊威王於鄄。《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
61 | 案:《史記》諸本或作『鄄』,或作『甄』。《呂氏春秋·不屈》:『惠王布冠而拘於鄄。』高注:『鄄,邑名也。自拘於鄄,將服於齊也。』即此事。甄、鄄通用,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卷三九云:『甄,齊邑名,即《春秋》莊公十四年會於鄄者。本為衛邑,趙成侯嘗取之,此時屬齊。字有涓堅真震四聲。』《存真》作『鄄』,《輯校》作『甄』。 |
62 | [一00]:梁惠王後元十三年四月,齊威王封田嬰於薛。十月,齊城薛。……嬰初封彭城。《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
63 | 案:《輯校》列『嬰初封彭城』於惠成王後元十三年下,云:『此司馬貞據《紀年》為說,非本文。』《存真》系於十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系於十五年。現從《輯校》。 |
64 | [一0一]:十四年,薛子嬰來朝。《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
65 | [一0二]:十五年,齊威王薨。《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
66 | [一0三]《竹書紀年》曰:燕人伐趙,圍濁鹿。趙武靈王及代人救濁鹿,敗燕師於勺梁。《水經·滱水注》 |
67 |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後元十五年,云:『元文不引何年,今姑附此。』《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訂補》云:『今本《紀年》此事在周顯王十七年,當梁惠王十九年。按趙武靈王即位在梁惠王後十一年,此時為趙成侯二十三年,何得云「武靈王」?其誤灼然。雷學淇《義証》四十據《趙世家》「武靈王二十六年,攘地北至燕、代」語,系於今王十九年,亦乏明証,疑難強定。』現姑從《存真》列此 。 |
68 | [一0四]古書《紀年》篇,……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
69 | 案:《史記·魏世家》集解等所引《紀年》,已見前,此不具引。 |
70 | [一0五]《汲郡竹書紀年》曰: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及向。二月,城陽、向,更名陽為河雍,向為高平。《水經·濟水注》 |
71 | 徐廣曰:《汲塚紀年》云:魏哀王四年,改宜[晉]陽曰河雍,改向曰高平。《史記·秦本紀》集解 |
72 | 徐廣曰:《紀年》云:魏哀王四年,改陽曰河雍,向曰高平。《史記·趙世家》集解 |
73 | 《括地志》云:……《紀年》云:鄭侯使辰歸晉陽、向,更名高平。《史記·範睢列傳》正義 |
74 | 案:《史記·秦本紀》集解引作『魏哀王二十四年』,《輯校》云:『案《紀年》終於今王二十年,不得有二十四年,「二十」字衍。』日本高山寺舊藏天養鈔本《秦本紀》正作『四年』,據刪。《史記·趙世家》集解所引,宋景佑本、蜀大字集解本、紹興本、耿秉本、明游明本、清殿本皆作『魏襄王』,宋黃善夫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作『魏哀王』。《輯校》作『魏襄王』,蓋據殿本。案徐廣以今王為哀王,作『魏哀王』者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
75 | [一0六]《紀年》曰:今王四年,碧陽君之諸御產二龍。《開元占經》卷一一三 |
76 | 案:干寶:《搜神記》卷六:『周烈王六年,林碧陽君之御人產二龍。』當本《紀年》。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五0云:『「碧陽」二字費解,《山海經·東山經》云:「孟子之山,其上有水出焉,名曰碧陽。」郝懿行疑碧陽君即斯水之神。』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卷四0云:『碧陽,地名;君,僭號也。是時諸國封其臣皆稱君,此碧陽君不知是魏臣否?《山海經》有碧陽山,荒遠,疑非是。』 |
77 | [一0七]《紀年》又云:子之殺公子平。《史記·燕世家》索隱 |
78 |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五年。《存真》云:『《燕策》:「燕王噲既立三年,舉國屬子之。子之三年,燕國大亂,將軍市被、太子平謀攻子之。儲子謂齊宣王曰:因而僕之,破燕必矣。王因令章子將五都之兵,因北地之眾,以伐燕。燕王噲死,子之亡。二年,而燕人立太子平,是為昭王。」《齊策》:「韓、齊為與國,張儀以秦、魏伐韓,齊將救之。田臣思曰:不如聽之。子噲與子之國,百姓弗戴,諸侯不與,秦伐韓,楚、趙必救之,是天以燕賜我也。王曰:善。因起兵攻燕,三十日而舉燕國。」則伐燕之為齊宣,本自明白。自太史公作《史記》,於齊之世系奪去兩代,遂使齊宣不與燕噲相當,自不得不以伐燕屬之齊泯。生史遷後者,唯遷是從,於是《荀子》之文可以改,《孟子》之書不可讀。自宋以來,紛如聚訟,若《黃氏日鈔》、《資治通鑒》,或節外生枝,或斷鶴續鳧,豈知真古文《紀年》確乎伐燕者,是宣非泯也。此《紀年存真》之所以不可不輯也。請為讀《孟子》者正告曰:伐燕之役在周赧王元年,燕王噲七年,齊宣王六年。』 |
79 | [一0八]《汲塚紀年》曰:齊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史記·燕世家》集解 |
80 |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五年。 |
81 | 《史記·燕世家》:『王因令章子將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眾,以伐燕。士卒不戰,城門不閉,燕君噲死,齊大勝,燕子之亡。』集解:『徐廣曰:「《年表》云:君噲及太子、相子之皆死。」駰案:《汲塚紀年》曰:「齊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史記》所據者為《國策·燕策》,誤改『宣王』為『泯王』。《國策·齊策》亦記是役,見前條。《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據策文,又改『齊王』為『桓公』,以為『桓公五年』事。或謂『桓』、『宣』字相近,司馬遷既以伐燕之役為泯王事,乃以意移於桓公,當時所據本或有宣王五年之說,又移以為桓公之五年,疑是。 |
82 | 金文有《陳璋壺》,銘為:『隹主五年,奠□陳○再立事歲,孟冬戊辰,大臧□孔陳璋內伐匽亳邦之只。』所記為齊伐燕之役,陳璋入燕都,獲此戰利品。器為燕物,刻□乃齊人所加。陳夢家以『隹主五年』為宣王之五年,所記即是役。唐蘭先生則以為齊泯王五年事。疑莫能定。近河北平山發現中山國大墓,所出銅器,銘文亦記是役,如方壺銘中有『郾故君子徻,新君子之,不用禮義,不顧逆順,故邦亡身死』之語,蓋中山預於是役,『擇郾吉金,鑄為彞壺』,蓋以俘獲之物改鑄為器者。 |
83 | [一0九]徐廣曰:《紀年》云:立燕公子職。《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
84 | 徐廣曰:《紀年》亦云爾。《史記·趙世家》集解 |
85 | 且《紀年》之書,其說又同。《史記·趙世家》索隱 |
86 | 案:《史記·趙世家》:『十年,……齊破燕,燕相子之為君,君反為臣。十一年,王召公子職於韓,立以為燕王,使樂池送之。』集解:『徐廣曰:「《紀年》亦云爾。」』索隱:『《燕系家》無其事,蓋是疏也。今此云「使樂池送之」,必是憑舊史為說,且《紀年》之書,其說又同。』《存真》據此作『趙召燕公子職於韓,立以為燕王,使樂池送之』;《輯校》作『趙立燕公子職』。皆列於今王五年。 |
87 | 《國策·燕策一》:『子之三年,燕國大亂,百姓恫怨。將軍市被、太子平謀,將攻子之。……太子因數黨聚眾,將軍市被圍公宮,攻子之,不克。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將軍市被死已殉國。……二年,燕人立公子平,是為燕昭王。』楊寬先生以『將軍市被及』五字為衍文,是《史記·燕世家》集解、索隱引《六國年表》云:『君噲及太子、相子之皆死。』是《紀年》、《國策》、《六國年表》皆稱太子平已死,其後被立為昭王之公子平,自不得為太子平。《國策》簡札訛舛,《史記·燕世家》照錄策文,又有竄改,以致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實則市被本太子平之黨,攻子之不克,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及將軍市被,二人皆『死已殉國』。《燕策》稱所立者為『公子平』,稱『公子』而不稱『太子』,其誤當在『平』字,《燕世家》則改『公子』為『太子』,益滋混亂。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卷四0云:『《燕策》立太子平句,本是立公子職之誤,《燕世家》又承其訛也。』是。 |
88 | 近世出土燕國兵器,有『郾王職』□,器多出燕下都,亦曾出於山東之益都、臨朐,此『郾王職』即公子職,亦即燕昭王,兵器之出於山東,當為伐齊時所遺留。 |
89 | [一一0]《紀年》曰:……周隱王二年,齊地暴長,長丈餘,高一尺。《太平御覽》卷八八0咎徵部 |
90 | 案:干寶《搜神記》卷六:『周隱王二年四月,齊地暴長,長丈餘,高一尺五寸。』當本《紀年》。今本《紀年》以隱王為赧王,注云:『《史記》作赧王,名延,蓋赧、隱聲相近。』《搜神記》卷六所記,多錄自他書,按時間先後為次,見於《紀年》者凡五條,屬宣王、惠王、隱王、哀王、烈王。隱王次於惠王之後,哀王之前,當非赧王。東周諸王多異稱,《世本》、《史記》、《漢書·古今人表》、《帝王世紀》所記往往不同,此隱王當為惠、哀之間某王之異稱,今已不詳。以隱王為赧王,蓋始於今本《紀年》,所據當亦為《御覽》。《御覽》此條所引凡二事,第一事為『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長十丈有餘,高尺半』,第二事即此。輯今本《紀年》者系第一事於周顯王五年,《史記·六國年表》魏惠成王七年當周顯王五年,為輯者所據。至第二事,輯者之意以為《御覽》既列於惠成王七年之後,則隱王自當為顯王以次之周王。顯王之次為慎靚王,與隱王不似;慎靚王之次為赧王,赧、隱聲近,遂以隱王為赧王。輯者亦非有意作偽,觀注自明。案《御覽》引《紀年》一條兩事者,非有先後之別,如卷九六八所引兩事,第一事在晉昭公六年,第二事在周幽王十年,與此條同。昔之治《紀年》者習於今本之說,皆以隱王即赧王,疑非。《存真》、《輯校》列於今王六年。蓋據今本《紀年》以隱王即赧王,現從舊說,姑系於此。 |
91 | [一一一]徐廣曰:……《紀年》於此亦說楚景翠圍雍氏。韓宣王卒。秦助韓共敗楚屈丐。又云:齊、宋圍□棗。《史記·韓世家》集解 |
92 |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七年。韓宣王二十一年卒,當魏襄王六年,應系於此。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卷四0云:『《戰國策·楚策》曰:「齊、秦約攻楚,楚令景翠以八城賂齊。」《秦策》:「周君謂景翠曰:公爵為執圭,官為柱國。」蓋翠亦楚之顯者也。』《存真》云:『《六國表》:「韓宣惠王二十一年,秦助我攻楚,圍景痤。」痤,即翠也。』《史記·越世家》作景翠。《存真》又云:『案《楚世家》:「張儀誑楚,楚攻秦,與秦戰丹陽。秦大敗我軍,斬甲士八萬,虜我大將軍屈□。」《韓世家》:「與秦共攻楚,敗楚將屈□,斬首八萬於丹陽。」然則《紀年》當云韓助秦,今云秦助韓,傳鈔訛也。』屈□即屈丐。據《秦本記》,是役以秦為主,不記韓事,《存真》說是。 |
93 | 一九七三年,湖南長沙所出帛書《戰國縱橫家書·蘇秦謂陳軫章》:『齊、宋攻魏,楚回翁是,秦敗屈□,胃陳軫曰:……今者秦立於門,客有言曰:魏王胃韓倗、張義:煮棗將榆,齊兵有進,子來救[寡]人可也,不救寡人,寡人弗能枝也。……』此章亦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齊宋攻魏』,《世家》無『齊宋』二字,『煮棗將榆』作『煮棗將拔』,說陳軫者為蘇代而非蘇秦。所記是役與《紀年》合。 |
94 | [一一二]王劭案:《紀年》云:……宣王八 年,殺王後。《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
95 |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七年。《史記·田敬仲完世家》:『三十三年,殺其大夫牟辛。』索隱:『徐廣曰:「一作夫人。」案《年表》亦作夫人。王劭案:《紀年》云:「齊桓公十一年,殺其君母;宣王八年,殺王後。」然則「夫人」之字,或如《紀年》之說。』今本《六國年表》作『大夫』,已為後人所改。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五0云:『據《世家》,桓公稱公,威王稱王,則王後似謂宣王之母、威王之妃矣。』 |
96 | [一一三]《竹書紀年》曰:襄王七年,韓明率師伐襄丘。《水經·濟水注》 |
97 | [一一四]《竹書紀年》:魏襄王七年,秦王來見於 蒲膎關。四月,越王使公師隅來獻乘舟,始罔及舟三百 ,箭五百萬,犀角象齒焉。《水經·河水注》 |
98 |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卷四0云:『秦王即秦惠文王也。蒲版,舜舊都,其北有長版,為邑之險要,故曰蒲版。魏既獻河西之地於秦,因險設關以備秦寇,故曰蒲版關,此魏之界上關也。後其地入秦,改曰臨晉關。……《秦本紀》曰:「惠王後元十二年,王與梁王會臨晉。」《魏世家》亦云:「六年,與秦會臨晉。」蓋會在此年孟春,《史記》誤以為前年。』 |
99 | [一一五]《紀年》云:褚里疾圍蒲,不克,而秦惠王薨。《史記·樗里子列傳》索隱 |
100 | 又按《紀年》,則謂之褚里疾也。《史記·樗里子列傳》索隱 |
101 |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八年。 |
102 | 《史記·樗里子列傳》:『昭王元年,樗里子將伐蒲。』索隱:『按《紀年》云:褚里疾圍蒲,不克,而秦惠王薨,事與此合。』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九云:『或謂惠王是武王之誤,則事又在武四年,非昭元年矣。』《訂補》云:『考秦惠王後為武王,武王後為昭王。若此信是惠王,則與《史記》不同,索隱不當云:「事與此合。」故此「惠王」疑是「武王」之誤。如此,據《六國表》紀年推算,事當系在今王十二年,與秦圍皮氏役亦相合。』蒲為衛邑,《史記·六國年表》周赧王四年所記有魏『圍衛』,又秦惠王死,是此年秦、魏均圍攻衛國。《戰國策·衛策》:『秦攻衛之蒲,胡衍謂樗里疾曰:「公之伐蒲,以為秦乎?以為魏乎?為魏則善,為秦則不賴矣。衛所以為衛者,以有蒲也。今蒲入於秦,衛必折而入於魏……。」』策文所記正謂衛處於秦、魏圍攻之下,秦圍攻蒲急,衛必降魏。魏得衛則強,即所謂『為魏則善,為秦則不賴』,樗里疾因解蒲圍去。據《紀年》、《國策》、《六國年表》,秦、魏圍衛,秦解蒲圍,以及秦惠王死,均在同年,是《紀年》之文不誤,而誤在『事與此合』之『合』字,疑『合』為『異』字之誤。胡衍之說樗里疾,《樗里子傳》亦系於秦昭王元年,蓋誤圍蒲與圍皮氏在同一年。秦圍皮氏,《紀年》在秦昭王元年,與《史記》合,詳後。 |
103 |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卷四0云:『褚里疾,秦孝公子,惠公弟。褚里地名,疾名也。《史記》作「樗里」、「煷里」。疾居褚里,故曰「褚里疾」。後為庶長,曰「庶長疾」;受封於嚴,曰「嚴君疾」。』 |
104 | [一一六]《紀年》云:八年,翟章伐衛。《史記·魏世家》索隱 |
105 | 案:《戰國策·趙策四》:『翟章從梁來,甚善趙王。趙王三延之以相,翟章辭不受。』是翟章本魏將,後入趙。 |
106 | [一一七]《竹書紀年》:魏襄王九年,洛入成周,山水大出。《水經·洛水注》 |
107 | [一一八]《紀年》云:梁安僖王九年五月卒。《史記·張儀列傳》索隱 |
108 | 案:汲古閣單索隱本作『安僖王』,宋黃善夫本、清殿本作『哀王』,宋耿秉本、明游明本作『令王』。索隱引《紀年》當作『安僖王』,所據為束皙本。後人以束皙所云《紀年》終於魏安僖王之說不可信從,因改為『哀王』或『今王』。『令王』為『今王』之訛,今本《穆天子傳》荀勖序錄亦誤『今王』為『令王』,『今』之為『令』形近而誤。現從《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九年。 |
109 | 《存真》、《輯校》皆引《史記·韓世家》索隱,為『集解』之誤。集解引徐廣曰:『《周本紀》赧王八年之後云:楚圍雍氏。此當韓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紀年》於此亦說楚入雍氏,楚人敗,然爾時張儀已死十年矣。』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四以『張儀已死十年』為《紀年》文,《存真》、《輯校》同。然細繹集解所引,《紀年》文當止於『楚人敗』,此後為徐廣之語。《史記·六國年表》:魏哀王十年,張儀死,《秦本紀》及本傳同。魏哀王十年迄十九年,正當十年,徐廣所據當為《史記》。古人記年,非如今人之實算,如據《紀年》則當為十一年。《校正》、《存真》、《輯校》疑誤。 |
110 | [一一九]《竹書紀年》:十年,楚庶章率師來會我,次於襄丘。《水經·濟水注》 |
111 |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本作『十年』,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為『九年』。戴校云:『案近刻訛作十年。』《存真》、《輯校》列於九年,所據為戴校本。 |
112 | [一二0]《竹書紀年》曰:魏襄王十年十月,大霖雨,疾風,河水溢酸棗郛。《水經·濟水注》 |
113 | [一二一]《竹書紀年》:魏襄王十二年,秦公孫爰率師伐我,圍皮氏,翟章率師救皮氏圍。疾西風。《水經·汾水注》 |
114 | 案:《存真》云:『疾蓋人名,西風地名。』其意蓋以『疾』即樗里疾。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五0以『公孫爰』為樗里疾。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証》亦云:『《紀年》或稱之褚里疾,或稱之為公孫爰,爰假作緩疾之緩,與疾名字相應。』果如此說,則本條『救皮氏圍』之『圍』字當屬下讀,作『圍疾西風』。《訂補》云:『按此文「公孫爰帥師」,明非樗里疾為將,則「疾」不當指樗里子也。且上文無褚里疾名,此言疾,於文例亦不合。西風地名,亦未見他証。疑此文當讀「翟章救皮氏圍。句。疾西風。句。」疾西風是記天異,與上「大霖雨,疾風」文相類,可証。本與救皮氏事不相涉,魏史記異在同年遂並書於下,《水經注》引或誤及之。』《訂補》之說較長,從其標點。 |
115 | 魏襄王十二年當秦昭王元年。一九七五年,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秦墓所出秦簡《大事記》系『攻皮氏』於昭王二年。意此役或延續二年,次年魏『城皮氏』,即此,非如《史記·六國年表》魏哀王十三年所記『秦擊皮氏,未拔而解』,僅在一年之內。 |
116 | [一二二]:十三年,城皮氏。《水經·汾水注》 |
117 | [一二三]《紀年》云:秦內亂,殺其太后及公子雍、公子壯。《史記·穰侯列傳》索隱 |
118 | 案:《史記·秦本紀》:『庶長壯與大臣諸公子為逆,皆誅,及惠文後皆不得良死。』《存真》、《輯校》據此列於今王十四年,應為十三年。 |
119 | [一二四]《竹書紀年》曰:楚吾得帥師及秦伐鄭,圍綸氏。《水經·伊水注》 |
120 | 《竹書紀年》云:楚及秦伐鄭綸氏。《後漢書·黃瓊傳》注 |
121 | 《竹書紀年》云:楚及秦伐鄭,圍綸氏。《太平寰宇記》卷四西京潁陽縣 |
122 | 案:《存真》、《輯校》、《訂補》所引《路史·后紀》卷一三注及《國名紀》丁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今王十五年,云:『元文未引何年,雷氏本移此。』雷氏本指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今姑從《存真》系此。《訂補》云:『《黃瓊傳》作「楚及秦伐鄭」。』案《黃瓊傳》:『瓊至綸氏,稱疾不進。』李賢注因引《竹書紀年》『楚及秦伐鄭綸氏』以釋『綸氏』二字。如以此屬下讀為『綸氏今洛州故嵩陽縣城也』,則注引《紀年》失指,亦與他書所引《紀年》不合,疑筆誤。《伊水注》,《訂補》誤為《潁水注》,《存真》、《輯校》不誤。 |
123 |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卷四0亦列於今王十五年,與『翟章救鄭』合為一條,云:『《戰國策·周策》曰:「楚師在山南,吾得將為楚王屬怨於周。」《趙策》曰:「秦有楚而伐韓,有韓而伐楚,此天下之所明見也。」又曰:「秦攻楚,休而複之,已五年矣,攘地千里,今謂楚王苟來,舉玉趾而見寡人,必與楚為兄弟之國,必為楚攻韓、梁,反楚故地。」又曰:「秦、楚為一,東面而攻韓。」《楚世家》曰:「懷王二十年,合齊而善韓。二十四年,倍齊而合秦。秦昭王初立,乃厚賂於楚,楚往迎婦。二十五年,懷王入與秦昭王盟約於黃棘,秦複與楚上庸。」據策記諸說與《紀年》皆符,蓋此時秦楚複合,故同往伐韓也。』吾得楚將,《存真》云:『案《渚宮舊事》:「張何謂吾得曰:何能令公貴於三柱國,請為公說王曰:吾得出於晉國,好廉而善劍,不如使其掌客。遂言於懷王,王從之。」是吾得為懷王時人也。』 |
124 | [一二五]《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鄭,次於南屈。 《水經·河水注》 |
125 | 臣瓚曰:《汲郡古文》:翟章救鄭,次於南屈。 《漢書·地理志》注 |
126 | 《汲塚古文》:翟章救鄭,次於南屈。《太平寰宇記》卷四八慈州 |
127 |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今王十五年,云:『元文未引何年,今從雷氏本。』指雷學淇《考定竹書紀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今姑從《存真》系此。 |
128 | [一二六]《紀年》作晉陽、封谷。《史記·魏世家》索隱 |
129 | 案:《史記·魏世家》:『十六年,秦拔我蒲阪、陽晉、封陵。』索隱:『《紀年》作晉陽、封谷。』《存真》作:『十六年,秦拔我蒲阪、晉陽、封谷。』《輯校》同,唯於『晉陽』前所錄《魏世家》文加[]號。 |
130 | [一二七]《竹書紀年》云:魏襄王十七年,邯鄲命吏大夫奴遷於九原,又命將軍、大夫、適子、戍吏皆貉服。《水經·河水注》 |
131 | [一二八]徐廣曰:《紀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史記·蘇秦列傳》集解 |
132 | 按《紀年》作胥。《史記·蘇秦列傳》索隱 |
133 | 案:《史記·蘇秦列傳》:『決宿胥之口。』集解:『徐廣曰:《紀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索隱:『按《紀年》作「胥」。』《史記》作『宿胥』,《紀年》作『集胥』,其異不在『胥』字。疑索隱所引『胥』,本作『集胥』。《存真》列於今王十七年,云:『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趙紹祖《校補竹書紀年》卷二隱王元年『燕子之殺公子平』條云:『按《戰國策·燕策》蘇代說燕王決宿胥之口下,鮑彪引徐廣注曰:「《紀年》魏救中山,塞集胥口。」不知何年,附識於此。』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亦據鮑彪所引,附於周顯王三十一年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則系於梁惠成王十二年。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現姑從《存真》列此。 |
134 | 《史記》諸本皆作『魏救山』,無作『中山』者,且中山在河北,而宿胥在河南,相去遼遠,無由塞集胥之口以救中山。鮑彪所據亦為徐廣注,非有他本,『中』字當系臆補。吳師道知此非是,其引徐廣注又改『救』為『敖』,刪『魏』字,作『敖山塞集胥口』,亦不詞。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五0云:『今當從作敖山為是,第上文必有一二闕字,今不可考。』亦非是。此條當有訛脫。 |
135 | [一二九]《竹書紀年》:魏襄王十九年,薛侯來,會王於釜丘。《水經·濟水注》 |
136 | [一三0]徐廣曰:……《紀年》於此亦說楚入雍氏,楚人敗。《史記·韓世家》集解 |
137 | 案:《史記·韓世家》:『於是楚解雍氏圍。』集解:『徐廣曰:……《周本紀》赧王八年之後云:楚圍雍氏。此當在韓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紀年》於此亦說楚入雍氏,楚人敗。』又《甘茂列傳》:『楚懷王怨前秦敗楚於丹陽,而韓不救,乃以兵圍韓雍氏。韓使公仲侈告急於秦,秦昭王新立,太后楚人,不肯救。』索隱:『按秦惠王二十六年,楚圍雍氏,至昭王七年,又圍雍氏,韓求救於秦,是再圍也。劉氏云:此是前圍雍氏,當赧王之三年。《戰國策》及《紀年》與此並不同。』索隱引《戰國策》、《紀年》及本傳以証劉伯莊《史記音義》之非。所稱《紀年》當即集解引文,事在魏襄王十九年,即所謂『又圍雍氏』。《甘茂列傳》:『乃下師於肴,以救韓,楚兵去。』與《紀年》合。《存真》、《輯校》皆列於今王十九年。 |
138 | [一三一]其《紀年篇》……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哀王二十三年乃卒,故特不稱謚,謂之今王。《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
139 | 按《汲塚紀年》終於哀王二十年。《史記·魏世家》索隱 |
140 | [附一 ] 無年世可系者 |
141 | [一]《竹書紀年》帝王之沒皆曰『陟』《 韓昌黎集·黃陵廟碑》 |
142 | 案:《存真》、《輯校》列於五帝部分『昌意降居若水』條後。《輯校》云:『此昌黎隱括本書之語,非原文。』《訂補》云:『案此條似不應列於此。』『沒』,《存真》、《輯校》皆作『崩』。今本《紀年》注作『崩』,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一云:『韓昌黎《黃陵廟碑》引注文首句「崩」作「沒」。』《存真》、《輯校》或據今本改。《訂補》所引《路史·發揮》卷五,見本書附錄。 |
143 | [二]獲君曰『止』,誅臣曰『刺』,殺其大夫曰『殺』。 《史通·惑經》 |
144 | 案:《訂補》云:『案此乃劉知幾隱括本書之語,非原文。』補於『無年世可系者』。 |
145 | [三]執我行人。《史通·惑經》 |
146 | 案:《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系者』。《春秋·昭公二十三年》:『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據此列於晉頃公七年,作『執魯行人叔孫婼』。原《史通》之意,以為《紀年》書法多與《春秋》同,不必實指某事。此『執我行人』之『我』應為晉而非魯,雷氏之說非是。 |
147 | [四]王恢,一,魏思成王時。《紀年》。《古今同姓名錄》卷上 |
148 | 案:《訂補》云:『案「思」乃「惠」之誤。』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附錄已收,《訂補》補於『無年世可系者』。《古今同姓名錄》二卷,梁元帝蕭繹撰。此為元人葉森所增補,然所綴入者皆為標注,不相淆雜,原書尚可考見。見《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子部類書類。 |
149 | [五]王莽,一,魏惠王時人。《紀年》。《古今同姓名錄》卷上 |
150 |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附錄已收,與上條合為一條,云:『二人姓系未詳,事亦失考,《古今同姓名錄》引,云梁惠成王時人也。』《訂補》補於『無年世可系者』。 |
151 | 以上五條皆為唐代以前著述所引《紀年》,應可信從,唯或為隱括之詞,或屬簡略過甚,即強為編次,亦無年可系,因附於此。 |
152 | [附二]《存真》、《輯校》、《訂補》等所引《紀年》存疑 |
153 | [一]劉子[玄]又引《竹書》云:舜篡堯位,立丹朱城,俄又奪之。《蘇氏演義》卷上 |
154 | 案:《演義》云:『今濮州有偃朱城,一云丹朱城,學者又云:舜偃塞丹朱之所,遂謂之偃朱城,誤也。……劉子[玄]又引《竹書》云:舜篡堯位,立丹朱城,俄又奪之,皆非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五0以所引《竹書》為《瑣語》文。《存真》、《輯校》未收,《訂補》以為《紀年》,補於五帝部分。案所謂『劉子元』云云,出《史通·疑古》。《疑古》云:『據《山海經》,謂放勛之子為帝丹朱,而列君於帝者,得非舜雖廢堯,仍立堯子,俄又奪其帝者乎?』此乃劉知幾據《山海經》推論之語,蘇氏誤記,以為系所引《竹書》,誤。此條似不當補。 |
155 | [二]《汲塚竹書》乃云:堯禪位後,為舜王之。舜禪位後,為禹王之。《蘇氏演義》卷上 |
156 | 案:《演義》云:『堯禪位於舜,舜複禪位於禹,史稱其盛德。《汲塚竹書》乃云:堯禪位後,為舜王之,而相州湯陰縣遂有堯城。舜禪位後,為禹王之,任昉云:朝歌有獄基,為禹置虞舜之宮。劉子元引《竹書》以為摭實,非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五0、《存真》卷上『后稷放帝朱於丹水』條案語,皆以為《瑣語》文。《輯校》未收,《訂補》以為《紀年》,補於五帝部分。案《演義》之文甚明,所謂《汲塚竹書》蓋引自劉知幾《史通·疑古》,加以隱括。《疑古》云:『案《汲塚瑣語》云:舜放堯於平陽,而書云某地有城,以「囚堯」為號,識者憑斯異說,頗以禪授為疑。然則觀此二書,已足為証者矣。』即所謂『劉子元引《竹書》以為摭實』。《藝海珠塵》本謂《演義》之『王之』有脫誤。案『王』疑為『放』字之誤,即《疑古》所云之『舜放堯於平陽』。《疑古》又以《虞書·舜典》:『五十載,陟方乃死。』是舜為禹所放,不得其死,亦即《演義》所云:『舜禪位後,為禹王之。』劉知幾此條未引《竹書》,不得云『引《竹書》以為摭實』,蓋出蘇氏誤記。此條似不當補。 |
157 | [三]後桀之亂,畎夷入居豳、岐之間。《後漢書·西羌傳》 |
158 | 案:《存真》據此於後桀下列『畎夷入居豳、岐之間』。《輯校》加【】號,示非《紀年》原文,並云:『案《西羌傳》三代事多本《汲塚紀年》,而語有增損。』李賢注未云此出《紀年》,蓋《輯校》揣擬之辭。今本《紀年》於桀三年系『畎夷入於岐以叛』。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証》卷一即據《西羌傳》此文為証,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証》卷上同。《存真》、《輯校》所據似即今本。 |
159 | [四]《紀年》曰:十一年。《通志》卷三《三王紀》 |
160 | 案:《三王紀》:『太丁在位三年,崩。』注:『《紀年》曰:十一年。』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証》卷二云:『《通志》三又引《紀年》曰:「太丁十一年」,異。』《訂補》據此補為『十一年陟』。案:《通鑒外紀》卷二:『太丁崩。』注云:『在位三年。《紀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與《帝王本紀》不同。』劉氏之意蓋以《帝王世紀》作太丁在位三年,而《紀年》尚記其十一年伐翳徒戎事,與之異。鄭樵誤讀《外紀》之文,遂以《紀年》作太丁十一年死,此似不應補。 |
161 | [五]《竹書紀年》曰:紂六祀,周文王初禴於畢。 《通鑒前編》卷五 |
162 | 案:《存真》、《輯校》皆入輯。《輯校》云:『《唐書·歷志》:「紂六祀,周文王初禴於畢。」雖不著所出,當本《紀年》。』《通鑒前編》作者金履祥已不及見《紀年》原本。今本《紀年》於帝辛六年系『西伯初禴於畢』。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証》卷上亦舉《歷志》。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証》卷二則引《易·未濟》『西鄰之禴祭』為証。參見商紀『畢西於豐三十里』條。 |
163 | [六]臣瓚曰:周自穆王以下都於西鄭。《漢書·地理志》注 |
164 | 案:《存真》、《輯校》皆據此注于穆王元年列『穆王以下都於西鄭』。《輯校》云:『「臣瓚曰」云云,不言出何書。然其下所云「鄭桓公滅鄶居鄭」事,皆出《紀年》,則此亦宜然。』今本《紀年》附於注中,洪頤烜《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0、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証》卷三俱引瓚注為証,洪頤烜云:『瓚同校《汲塚古文》,正據此條為說。』此似為《紀年》之文,以乏確據,附此。 |
165 | [七]《史記》曰:周孝王七年,厲王生,冬大雹,牛馬死,江漢俱動。《太平御覽》卷八七八咎徵部 |
166 | 案:《存真》、《輯校》入輯。《輯校》云:『案《史記》無此事,殆《紀年》文也。』《存真》、《輯校》『大』下有『雨』字,『動』作『凍』。《輯校》又刪『厲王生』三字,《訂補》云:『朱氏蓋誤從今本《紀年》,王氏刪去,是也。』案影宋本、鮑刻本《御覽》皆有此三字,《訂補》之說非是。《存真》又注云『《通鑒外紀》』。《外紀》卷三云:『孝王七年,大雹,牛馬死,江漢俱凍。』不明著何書,以為《紀年》,亦非是。案《御覽》引《史記》而不見於《太史公書》者頗多,《存真》、《輯校》凡採錄九條。其標准為與古本《紀年》近似,或見於今本者。然《御覽》卷八七六連續引此《史記》者三條,一在晉莊伯八年,一在晉幽公十二年,一在秦二世時,三條皆記『無雲而雷』,顯為一書。《紀年》戰國時魏史,安能記秦二世時事,此《史記》自不得為《紀年》。陳夢家云:『此《史記》似作於《紀年》出土以後,間錄《紀年》的記事於其天時異象之中。故不能因此《史記》曾應用《紀年》材料,即視作《紀年》。』此亦非是。考《漢書·五行志》所錄劉向《洪範五行傳》,即曾引此《史記》,上引秦二世一條亦見該書,自不能謂此《史記》『作於《紀年》出土以後』。此《史記》自《史記》,《紀年》自《紀年》,其間固毫無淵源可尋。其書蓋作於西漢早期,雜記災異,正其時流行之天人感應說的反映。詳詩銘所作《<漢書·五行志>所引<史記>考》。 |
167 | [八]厲王無道,淮夷入寇,王命虢仲征之,不克。 《後漢書·東夷傳》 |
168 | 案:《輯校》據此列於周厲王下,云:『案此條章懷太子注不云出《紀年》,然範史四裔傳三代事皆用《史記》及《紀年》修之。此條不見《史記》,當出《紀年》也。』今本《紀年》厲王三年有『淮夷侵洛,王命虢公長父伐之,不克』。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証》卷下亦據此為說。《存真》未收,《訂補》云:『終屬揣測之詞,不能確定其必為《紀年》文。』是。 |
169 | [九]又曰: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篡位立,故有大旱。其年,周厲王奔彘而死,立宣王。《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咎徵部 |
170 | 案:《存真》、《輯校》入輯。《輯校》云:『《史記》無此文,當出《紀年》。』《存真》、《輯校》『故有大旱』作『秋又大旱』,蓋據鮑刻,此從影宋本。《存真》、《輯校》刪『奔彘而』三字,《存真》又刪『伯和篡位立』五字。《訂補》云:『疑《御覽》與《路史》注所引之《史記》或為《世紀》,聲近致誤,恐非《紀年》。』案《帝王世紀》記此事作『共伯和幹王位』,與此異,《訂補》之說非是。 |
171 | [一0]《汲塚紀年書》曰:懿王元年,天再啟。殤帝升平二年,天一夕再啟於鄭,又有天裂,見其流水人馬。《開元占經》卷三 |
172 | 案:『懿王元年』條已見周紀。『殤帝升平二年』條,《存真》、《輯校》未收,《訂補》補於晉殤叔二年,云:『《開元占經》三引《汲塚紀年》,作「殤帝升平二年」。按《紀年》書至魏哀王止,不當有殤帝及升平年號。《占經》此文在「懿王元年,天再啟」下,同為一條,詳上下文詞相似,亦非他書羼入之語。但升平是晉穆帝年號,殤帝僅有後漢一君,年號為延平,延平只一年,兩不相涉,此必有誤。疑「殤帝升平」原為「殤叔」二字。草書叔字與升字相似,「叔」遂誤為「升」。後人見「殤升」二字不文,因下「二年」語,以為脫去帝號與年號字,乃於殤下妄增帝字,升下增平字為年號,不知與《紀年》相悖也。今辨於此,並補輯之。』所辨似嫌迂曲。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四亦引及此條,『殤帝』作『穆帝』,『再啟於鄭』作『再旦於鄭』,不知是否有別本《占經》為據,抑屬逕改,云『近本及《太平御覽》二、《事類賦》注一引紀俱作「天再旦於鄭」』,下即引《占經》云云,以為『據此是天再旦於鄭乃晉穆帝時事,非懿王時事也』。則《考訂》以此非《紀年》文甚明。案據《御覽》、《事類賦》注所引,《占經》原文似為『懿王元年,天再旦於鄭。穆帝升平二年,天一夕再啟,又有天裂,見其流水人馬』。《考訂》所引『穆帝』如無版本依據,『穆』、『殤』形近,亦易致訛。 |
173 | [一一]臣瓚曰:……四年而滅虢。《漢書·地理志》注 |
174 | 案:《存真》、《輯校》未收。《訂補》據此補為『十四年,鄭滅虢』,云:『《漢書·地理志》臣瓚注:「鄭桓公寄帑與賄於虢、會之間。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本書文侯二年伐鄶條下,王氏引之以為與《水經·洧水注》語略同,亦本《紀年》。……案《洧水注》伐鄶在晉文侯二年,與臣瓚說異。滅虢後於滅鄶二年,依上例推之,則為文侯四年,然瓚注明言幽王既敗之後,似不應移前。或伐鄶在文侯二年,而未滅之,滅鄶在幽王敗後二年歟?今姑次此事於幽王敗後四年。今本《紀年》作「平王四年,鄭人滅虢」。年次相同。』案滅鄶事當在晉文侯十二年,《洧水注》所引脫一『十』字,見晉紀。《訂補》系此條於文侯十四年,是。此似出《紀年》,以乏確據,附此。 |
175 | [一二]又曰:晉莊伯元年,不雨雪。 《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咎徵部 |
176 | 案:《存真》、《輯校》入輯。 《輯校》云:『案《史記》無此語,又不以莊伯紀元,當出《紀年》也。』非是。 |
177 | [一三]又曰:……二年,翟人俄伐翼,至於晉郊。《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咎徵部 |
178 | 案:《存真》、《輯校》入輯。 《存真》刪『俄』字。 |
179 | [一四]《史記》曰:晉莊伯八年,無雲而雷。十月,莊伯以曲沃叛。《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咎徵部 |
180 | 案:《存真》、《輯校》作『十月』,蓋據鮑刻本,影宋本作『十年』。此仍從鮑刻,參見晉紀『莊伯以曲沃叛』條。《訂補》云:『案《御覽》引《史記》同條下,又有「幽公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於高寢」,與《史記·晉世家》索隱所引《紀年》文合,而與《晉世家》:「十八年,幽公淫婦人,夜竊出邑中,盜殺幽公」不同。以此推之,則均為《紀年》之訛,似屬可信。』疑非是。 |
181 | [一五]《史記》曰:晉惠公二年,雨金,至六年,秦穆公涉河伐晉。《太平御覽》卷八七七咎徵部 |
182 | 案:《存真》、《輯校》析為二條,分列惠公二年及六年,刪『至』字。此《史記》所述皆屬天人感應之迷信,故《御覽》入咎徵部,前者為咎,後者為征,似不容割截為二條。 |
183 | [一六]按《紀年》:成侯名載。《史記·燕世家》索隱 |
184 | 案:此條已見晉紀,為說明問題,重引。《輯校》於晉敬公十二年下列有『燕成公十六年卒,燕文公立』。注:『《史記·晉世家》索隱。』《訂補》云:『案《晉世家》索隱無此文。《燕世家》云:「成公十六年卒,泯公立。」索隱:「《紀年》:成侯名載。」未言及在位年數。此當是以《紀年》與《史記》相同而推定之。……《晉世家》當是《燕世家》之誤。《史記》泯公,《紀年》作文公,亦見索隱。』《存真》無此條。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有『十二年,燕成侯載卒,次文公立』。當為《輯校》所據。以諸書所引《紀年》無明文,存疑。 |
185 | [一七]又曰: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於高寢。《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咎徵部 |
186 | 案:《存真》、《輯校》析為二條,刪『至』字,後條引《史記·晉世家》索隱。 |
187 | [一八]《史記》曰:晉烈公二十三年,國大風,晝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咎徵部 |
188 | 案:《輯校》作『二十二年』,不知何據,影宋本、鮑刻本皆作『二十三年』,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証》卷四所引《御覽》亦作『二十三年』。《訂補》未指出,並改《補証》所引為『二十二年』。《存真》列於十二年,云:『《太平御覽》八百七十九引《史記》以為晉烈公二十二年,誤衍一「二」字耳。』亦不詳所據。 |
189 | [一九]《史記》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於齊。《太平御覽》卷八七七咎徵部 |
190 | 案:《輯校》云:『《太平御覽》八百四十二引「惠成王八年雨黍」七字。又八百七十七引全文,作「《史記》」。』 |
191 | [二0]按《紀年》云:……十八年,趙又敗魏桂陵。《史記·魏世家》索隱 |
192 | 案:《存真》、《輯校》系於魏惠成王十八年。《存真》作『邯鄲之師敗我師於桂陵』,蓋據今本。《輯校》作『趙敗魏桂陵』。《史記·魏世家》索隱云:『按《紀年》:二十八年,與齊田□戰於馬陵。又上二年,魏敗韓馬陵;十八年,趙又敗魏桂陵。桂陵與馬陵異處。』《存真》、《輯校》據此,列此條於十八年,又以『又上二年』為二十八年之上二年,即二十六年,列『敗韓馬陵』。其實所謂『又上二年』之『上』指《史記·魏世家》,非指《紀年》,司馬貞引之以釋『桂陵與馬陵異處』。《魏世家》云:『二年,魏敗韓於馬陵。』索隱之『又上二年,魏敗韓馬陵』,即指此,文字亦同。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四六云:『夫所謂「又上二年」者,蓋指惠成王之二年而言,非謂在戰馬陵上二年也,輯《紀年》者似誤會此語。』是,然仍以此為《紀年》文則非。《魏世家》又云:『十八年,拔邯鄲,趙請救於齊,齊使田忌、孫臏救趙,敗魏桂陵。』索隱所謂『十八年,趙敗魏桂陵』,亦即指此。其間似有脫文,因敗魏桂陵者是齊非趙,『趙敗魏桂陵』與《魏世家》末五字同,『趙』為前句最後一字,不能屬下。此二條非《紀年》文,附列於此。 |
193 | [二一]按《紀年》云……又上二年,魏敗韓馬陵。《史記·魏世家》索隱 |
194 | 案:《輯校》系於魏惠成王二十六年,作『敗韓馬陵』。《存真》在十八年,作『敗韓於馬陵』,『十八年』顯系涉後條『十八年』筆誤。參上條。 |
195 | [二二]陰司馬敗燕公子翌於武垣。《元豐九域志》 |
196 | 案:《訂補》云:『此條今所見聚珍版叢書本、馮集梧校刻本《九域志》皆無之,故王氏不錄。但孫之騄、洪頤烜、郝懿行、陳逢衡、雷學淇、朱右曾等皆引之,當有所據。考《四庫提要》史部地理類存目有《新定九域志》十卷,云:「與宋王存等所撰《元豐九域志》文並相同,惟府、州、軍、監、縣下多出古跡一門。」疑即此書。其書罕見,姑存錄待証。』 |
197 | [二三]梁四公子,……一人姓□名傑,天齊人,……昭明太子曰:……傑出《竹書紀年》。《文昌雜錄》卷六 |
198 |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証》附錄見收,《訂補》據以補入『無年世可系者』。所謂『梁四公子』見《太平廣記》卷八『梁四公』條所引《梁四公記》。《直齋書錄解題》卷七傳記類著錄有『《梁四公記》一卷』,云:『唐張說撰。按《館閣書目》稱梁載言纂。《唐志》作盧詵,注云一作梁載言。《邯鄲書目》云:「載言得之臨淄田通」,又云:「別本題張說,或為盧詵。」今按此書卷末所云田通事跡,信然,而首題張說,不可曉也。其所記多誕妄,而四公名姓尤怪異無稽,不足深辨。載言,上元二年進士也。』《文苑英華》卷七三七顧況《戴氏廣異記序》亦作張說撰。《廣記》、《御覽》所引《梁四公記》皆無此語。此所謂『梁』為南朝之蕭梁,非戰國之『梁』,《梁四公記》亦唐代傳奇文,不足為據,以《訂補》入輯,姑附此。 |
199 | [二四]《竹書》有宋景公□。《廣川書跋》卷三 |
200 | 案:《訂補》補於『無年世可系者』。宋黃伯思《東觀餘論》卷上《周宋公鼎說》引《汲塚師春書》云:『宋之世次曰景公□者,昭公子。』《書跋》作者董逌與黃伯思俱北宋末人,是此《竹書》乃北宋時所傳之《師春書》。 |
201 | [二五]案《紀年》:梁惠王乃是齊泯王為東帝,秦昭王為西帝時。……《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
202 | 案:《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明年,複會甄,魏惠王卒。』索隱即引《紀年》云云。據此,索隱此文『梁惠王』下當脫一『卒』字。《紀年》迄於今王二十年,據《史記·六國年表》,齊、秦為東西帝,尚在其後十一年,時惠王已死三十七年。案束皙以今王為安厘王,王隱《晉書》以下皆引之,然不得其詳,疑此為束皙隨疑分釋之語,今附於此。《存真》、《輯校》、《訂補》未收。 |
203 | [二六]王劭按:《本紀》、《年表》及此傳,三處記秦伐國並不同,又與《紀年》不合,……《史記·樗里子列傳》索隱 |
204 | 案:《史記·樗里子列傳》:『 秦惠王八年,爵樗里子右更,使將而伐曲沃,盡出其人 取其城,地入秦。』索隱:『按《年表》云:「十一年,拔魏曲沃,歸其人。」又《秦本紀》:「惠文王後元 八年,五國共圍,秦使庶長疾與戰修魚,斬首八萬。十 一年,樗里疾攻魏焦,降之。」則焦與曲沃同在十一年 拔明矣,而傳云八年拔之,不同。王劭按:《本紀》、《年表》及此傳,三處記秦伐國並不同,又與《紀年》 不合,今亦殆不可考。』《紀年》所記當與秦取曲沃及 焦有關,《路史·國名紀》戊注引《紀年》:『魏襄王 六年,秦取我焦。』《史記·六國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圍焦降之』,當魏襄王六年,與《路史》所引合, 詳本書附錄三。王劭所云今已不詳,姑附於此。《存真 》、《輯校》、《訂補》未收。 |
205 | [附三] 《路史》所引《紀年》輯証 |
206 | [一]《汲紀年》:帝王之沒皆曰陟。《 發揮》卷五 |
207 | 案:韓愈《黃陵廟碑》云:『舜陟方乃死。……餘謂《竹書紀年》帝王之沒皆曰陟。陟,升也。』此引《紀年》乃韓氏隱括之語。《路史》所引見《辨帝舜塚》條,又引《黃陵廟碑》文,所本即此。 |
208 | [二]《汲書》亦云:黃帝死七年,其臣左徹乃立顓頊。《後紀》卷六 |
209 | 《汲書》云:左徹乃立顓帝。《後紀》卷五注 |
210 |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証》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黃帝登仙,其臣左徹者,削木象黃帝,帥諸侯以朝。七年不還,左徹乃立顓頊,左徹亦仙去也。」……夫顓頊之於黃帝,世代懸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顓頊乎?』『疑羅氏誤引《博物志》以為《汲書》也。』 |
211 | [三]《竹紀年》云:堯元年丙子。《後紀》卷一0注 |
212 | 案:《隋書·律歷志》引《竹書紀年》曰:『堯元年景子。』 |
213 | [四]《竹書紀年》以為堯之末年,德衰,為舜所囚。《發揮》卷五注 |
214 | 案:羅氏云:『鄄城東北五里有堯城。』其下即引《竹書紀年》云云,又云:『《寰宇記》以載言所錄,不欲去。』蓋轉引自《太平寰宇記》。參見《五帝紀》。 |
215 | [五]《竹書》謂舜既囚堯,偃塞丹朱於此,使不得見。《發揮》五注 |
216 | 案:羅氏云:『濮陽有偃朱城。』其下即引《竹書》云云,亦轉引自《太平寰宇記》,參上條。 |
217 | [六]《竹書》云:放帝丹朱於丹水。《後紀》卷一0注 |
218 | 案:《山海經·海內南經》郭注引《竹書》曰:『后稷放帝朱於丹水。』 |
219 | [七]《竹書》、《郡國志》等皆言帝葬蒼梧。《發揮》卷五 |
220 | 案:《史通·疑古》云:『《虞書·堯典》又云:「五十載陟方乃死。」注云:「死蒼梧之野,因葬焉。」』《路史》所云見《辨帝舜塚》條,又云『人風婐劃,地氣高瘴』,即《疑古》語,疑本《史通》而誤。 |
221 | [八]癸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