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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十一

《卷十一》[View] [Edit] [History]

1 臺南連橫雅堂撰教育志連橫曰:嗟乎!自井田廢,而學校息,人才衰;朝廷之所以取士者,唯科舉爾。夫科舉非能得人才也,而人才不得不由科舉,故以管商之政治,仲舒之經學,相如子雲之文章,茍非一入主司之目,亦終其身而不遇。是科舉非能得人才也,又且抑遏之、摧殘之,蔀其耳目、錮其心思,使天下英雄盡入吾彀,而精捍者亦不敢與我抗,而吾乃可無憂。故學校之設,公也;科舉之制,私也。以私害公,霸者之術也。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畝,八口之家,可以無饑。設為庠序以教之。八歲入小學,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十五入大學,學先聖禮樂。其秀異者移鄉學於庠序;庠序之異者移國學於少學。諸侯歲貢少學之異者於天子,學於太學,命曰造士。行同能偶,則別之以射,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故古之取士也寬,其用之也嚴;後之取士也嚴,其用之也寬。人才何得而見之哉?
2 臺灣為海上荒島,靡有先王之制也。荷蘭得之,始教土番,教以為隸而已。領臺之三年,乃派牧師布教,以崇信基督。其時歸化土番,曰新港、曰目加溜灣、曰蕭壟、曰麻荳、曰大目降、曰大傑顛,各設教堂。每逢星期,眾皆休息,群集於此,禱福講經,以是從者日多。永曆二年,各社始設小學,每學三十人,課以荷語荷文及新舊約。牧師嘉齊宇士又以番語譯耶教問答及摩西十誡,以授番童。拔畢業者為教習。於是番人多習羅馬字,能作書。削鵝管,略尖斜,注墨於中,揮寫甚速,凡契券公文均用之。故不數年而前後學生計有六百人。然其所以教之者,敬天也,尊上也,忠愛宗國也。故終荷蘭之世,土番無反亂者,則教化之力也。
3 延平克臺,制度初建,休兵息民,學校之設,猶未遑也。永曆十九年八月,嗣王經以陳永華為勇衛。永華既治國,歲又大熟,請建聖廟,立學校。經曰:「荒服新創,地狹民寡,公且待之」。永華曰:「昔成湯以百里而王,文王以七十里而興。國家之治,豈必廣土眾民?唯在國君之用人求賢,以相佐理爾。今臺灣沃野千里,遠濱海外,人民數十萬,其俗素醇,若得賢才而理之,則十年生聚、十年教養,三十年之後,足與中原抗衡。又何慮其狹小哉?夫逸居無教,則近於禽獸。今幸民食稍足,寓兵待時,自當速行教化,以造人才,庶國有賢士,邦以永寧,而世運日昌矣」。從之。擇地寧南坊,面魁斗山,旁建明倫堂。二十年春正月,聖廟成,經率文武行釋菜之禮,環泮宮而觀者數千人,雍雍穆穆,皆有禮讓之風焉。命各社設學校,延中土通儒以教子弟。凡民八歲入小學,課以經史文章。天興、萬年二州,三年一試。州試有名者移府,府試有名者移院,各試策論,取進者入太學。月課一次,給廩膳。三年大試,拔其尤者補六科內都事。三月,以永華為學院,葉亨為國子助教,教之、育之,臺人自是始奮學。當是時,太僕寺卿沈光文居羅漢門,亦以漢文教授番黎。而避難搢紳,多屬鴻博之士,懷挾圖書,奔集幕府,橫經講學,誦法先王。洋洋乎,濟濟乎,盛於一時矣!
4 清人得臺之後,康熙二十二年,知府蔣毓英始設社學二所於東安坊,以教童蒙,亦曰義塾。其後各縣增設。二十三年,新建臺、鳳兩縣儒學。翌年,巡道周昌、知府蔣毓英就文廟故址,擴而大之,旁置府學。由省派駐教授一員,以理學務。而縣學置教諭,隸於學政。其後各增訓導一員。然學宮虛設,義塾空名,四民之子,凡年七、八歲皆入書房,蒙師坐而教之。先讀三字經或千字文,既畢,乃授以四子書,嚴其背誦,且讀朱註,為將來考試之資。其不能者,威以夏楚。又畢,授詩、書、易三經及左傳,未竣而教以制藝,課以試帖,命題而監之作。肄業十年,可以應試。其聰穎者則旁讀古文,橫覽史乘,以求淹博。父詔其子,兄勉其弟,莫不以考試為一生大業。克苦勵志,爭先而恐後焉。舊制:三年兩試,一為科考,一為歲考。康熙二十五年,福建總督王新命,巡撫張仲舉奏準,臺灣歲進文武童各二十名,科進文童二十名,廩膳生二十名,增廣生如之。歲貢以廩生食餼為先後,年貢一人。將試之時,童生赴縣投考,書其姓名、年貌、三代籍貫,廩生保之。皂隸、廝養、倡優、賤戶之子不得試;有其人者,諸生逐之,廩保同坐。臨試之日,知縣入考棚,考棚亦曰校士院,點名給卷,扃門而試。兩文一詩,日暝乃出。考官校其上下,數日發榜,而覆試之。遞次而減,以至終覆,乃移之府。各縣俱集,制亦如之。臺灣隸於福建,以分巡道兼理提督學政。雍正五年,改歸漢御史。乾隆十七年,仍歸道。將試之前一日,學政朝服謁聖,至明倫堂,席地坐,中置一案,廩膳生立而讀經,諸生侍。禮畢,入院。先考古學,試以詩賦、策論、經解。新舊生畢至,其不考者聽之。次考舊生;廩、增生員畢至。上舍之外,列一等者,以次食餼。其不考者不得鄉試。試列四等,發學戒飭。三試不至者,褫其衣頂。次考童生;扃門而試,禁挾書,搜而焚之。數日發榜,拔其尤者十數名而覆試之,照額取進。再錄聖諭,而發紅榜,分發府縣各學,是為生員。學政率之謁聖,禮畢而退。臺灣府學歲貢一人,各縣學二歲貢一人,其後漸增,是曰歲貢,以廩生食餼之先後為序。廩生者,在學讀書,歲給廩餼,故謂之上舍生。凡遇覃恩,則以是年當貢者為恩貢,以其次一人為歲貢。順治初,詔選府、縣學生之尤者赴廷試,十二年一行,是曰拔貢。雍正初,定為六年一行,府學二人,縣學一人,無其人則缺。乾隆八年,遂定十二年一行,著為例。鄉試之時,諸生赴試;其文優而限於額者,取為副榜。臺灣定額皆正榜,雋者不備,或以副榜足之,謂之副貢。鄉試之後,學政就通省所舉優行生,考取數名,謂之優貢。五者皆為選士。又有納捐者為例貢。雍正二年,詔命各省,凡例貢非廩生者不得以教職用,其現用者皆罷之,所以重師道也。其後廢之,捐納盛行,皋比堂皇,且多不通之士矣。故例:三年大比,諸生畢至,天子命使者至其鄉,秋八月,三試於省闈,雋者登解榜,有司表其門,具聘幣,致之京師,曰舉人。明年春三月,天子命大臣扃禮闈而三試之,及第者詔集殿廷,天子親策問焉,遂甲乙其榜,曰進士。臺灣自康熙二十五年設學。二十六年,陸路提督張雲翼奏言:「臺士鄉試請照甘肅、寧夏之例,閩省鄉闈,另編字號,額取一、二名。俟應試者眾,乃撤去」。詔準編字額中一名。三十六年,總督郭世隆以臺士僉請撤去,一體勻中,入奏報可。自後每多輟科,渡海危難,試者益少。雍正七年,巡臺御史夏之芳奏準,照舊編號額中一名。十三年,巡道張嗣昌請加解額,巡撫盧焯具奏,詔許加中一名。乾隆元年恩科,福建加中三十名,臺灣亦加一名,遂以為例。嘉慶十一年海寇之亂,臺人多募義禦侮。其明年,糧儲道趙三元巡臺,言於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請加解額,並令臺士選舉優貢。十五年,詔可,遂定三名。
5 初,臺灣粵籍小試,附於各縣。乾隆五年,巡臺御史楊二酉以粵人流寓已久,戶冊可稽,現堪應試者計有七百餘名,奏準另編新號,四邑通校共取八名,附入府學。俟取進漸多,再將廩增並出貢之處,奏請定議,而鄉試仍附閩省,一體勻中。道光八年,總督孫爾準奏準於閩省內另編字號,別取粵生一名。蓋以粵人來臺,至是已多,釋耒讀書者亦不少也。
6 故例:府縣泮額應視錢糧為差。而臺灣自乾、嘉以來,開墾日進,人民富庶,文風丕振,士之講經習史者,足與直省相埒。故至建省之時,全臺泮額驟增,而解額亦定為七名矣。乾隆四年,巡臺御史諾穆布、單德謨等奏請臺士會試,照鄉試例,另編字號,取中一名。部議以臺士與試,果至十人,乃奏請取中一名,著為例。其後遂有掇危科而入詞林者矣。
7 武科之制,始於唐代;其制與文士等。清代沿明之例,設為甲、乙兩科。其初試武童者,必先通四子書,以文事與武備相為表裏也。其後僅錄武經。每逢歲試,試以刀石馬步之箭,拔其尤者而進之。鄉、會亦同。
8 初,乾隆二十九年,巡臺御史李宜青歸京覆命之後,奏言:「臺灣四縣應試,多福、興、泉、漳四府之人,稍通文墨,不得志於本籍,則指同姓在臺居住者,認為弟姪,公然赴考。教官不及問,廩保互結不暇詳,至竊取一衿,褰裳而歸。是按名為臺之士,實則臺無其人。臣於上年抵臺,行文觀風,四縣生員祗八十餘卷。詢之官吏,據稱俱在內地。夫庠序之設,凡以宏獎風教,使居其土者知所方向。今臺灣南北二路,廣袤一千數百餘里,計其莊戶不下數萬,而博士弟子員寥寥不少概見,則皆內地竄名之所致也。查臺地考試,從前具有明禁:非生長臺地者,不得隸於臺學。聖朝作養邊陲之至意,人所共見。又定例入籍二十年,亦無原籍可歸者,方準予寄籍考試。今四府人士,其本籍不患無可以應試之處,而遠涉重洋,或兩地重考,或頂名混冒,藐功令而竊榮名,莫此為甚。請將內地冒籍臺屬各文、武生員,照冒籍北闈中式之例,悉改歸本籍。仍請敕下該督撫,飭行兼管提督學政之臺灣道,嗣後府、縣試及該道考試,應作何設法稽查,識認精細,其廩保等不敢通同徇隱及受賄等弊。斯則海邦皆鄒魯,而作人之化,無遠弗屆矣」。旨下禮部議覆,禮部奏可。是為禁止冒籍之令。及蔡牽之役,臺人士義勇奉公,郊商亦捐餉助軍。事後奏增泮額,並定郊籍三名,附於府學,以為郊商子弟考試之途。
9 先是順治九年,頒發學規,詔命各學,刊立臥碑於明倫堂,以為教育根本。其所以勉勵之者,則為忠臣、為清官;而所以監督之者,則不許上書陳述利弊,不許結社武斷鄉曲,不許刊文以要名譽,違者褫革,有司同罪,可謂嚴矣。夫國家養士,所以培元氣也。東漢太學三萬人,危言深論,不隱豪強,公卿避其貶議,天下視為指歸。宋諸生伏闕撾鼓,請起李綱,三代遺風,唯此相近。今乃並國家大事而不許言,則諸生讀書奚用哉?斁亂民彞,摧殘民氣,其旨酷矣!夫清人以弓馬得天下,入關之後,仍沿明制,以科舉可籠絡人才也,故又範之以程式,約之以楷書。士子束髮入學,窮年矻矻,唯此是圖。其幸而得志者,則可以紆青紫、佩印綬、博富貴,為宗族交游光寵。其不幸而失志者,則侘傺終身,老死牖下,而無一顧問焉。烏乎!人才之進退,乃以此為權衡,政何由而治,學何由而興哉?康熙九年,頒發聖諭十六條,命各地方官以朔望之日,集紳衿於明倫堂宣講,以俾軍民周悉。雍正元年,又刊欽定聖諭廣訓,頒發各鄉,命生童誦讀。朔望之日,亦集地方公所,逐條宣講。乾隆元年,復頒書院規訓。其所以造士者,可謂切矣。然而學校不興,浮華相尚,文字之獄,捕戮無遺。其所以鈐制士類,玩弄賢才,焚書阬儒,猶未若斯之甚也。臺灣為海上新服,躬耕之士,多屬遺民,麥秀禾油,眷懷故國,故多不樂仕進。
10 康熙二十三年,知府衛臺揆始建崇文書院。十九年,分巡道梁文亦建海東書院;各縣後先繼起,以為諸生肄業之地。內設齋舍,延師主席,設監院以督之。每月官師各試一次,取生童各二十名,每名給膏火銀七錢。課外各四十名,每名三錢七分。而山長束脩四百圓,加考小課一百二十圓。監院月薪十兩。扃試之日,別給飯膳五十圓,均由學租支之。乾隆五年,分巡道劉良璧手定海東書院學規五條:一曰明大義,二曰端學則,三曰務實學,四曰正文體,五曰慎交游。二十七年,分巡道覺羅四明又勘定之:一曰端士習,二曰重師友,三曰立課程,四曰敦實行,五曰看書理,六曰正文體,七曰崇詩學,八曰習舉業。道光間,徐宗幹任巡道,力整學規,拔其尤者入院肄業。每夜必至,以與諸生問難。訓之以保身立志之方,勉之以讀書作文之法。一時諸生競起,互相觀摩,及門之士,多成材焉。臺郡為首善之區,文風丕振,東西南北各設文社,而以奎樓為中樞;故奎樓亦謂之書院。每有學事,群集討議,以進有司,唯不敢為過激之論,而賞奇析疑,亦以時會文焉。故例:有司下車,必行觀風之試,試以詩賦策論,或詢地方利弊,猶有博採蕘之意。古者士傳言,庶人謗,商旅於市,工執藝事以諫。正月孟春,輶人以木鐸循於路,採其風詩,以陳天子。故王者不出朝廷,而知天下治亂。然而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於朝廷,而不出於學校。是故天子榮之,則群趨以為是;天子辱之,則群摘以為非。習毒所中,利祿薰心,而道義鑠矣。
11 光緒十一年,劉銘傳任巡撫,析疆置吏,增設學額。嗣經禮部議準,乃飭各學查明,其由南北兩府學撥歸臺灣府學廩膳附增生員一百五十名、武生八十六名,又由彰化縣學撥歸臺灣縣學者五十二名、武生十一名,撥歸苗慄者十一名、武生十一名,嘉、彰兩學撥歸雲林者四十九名、武生二十二名。原設廩生增額,應照名次由新籍各生幫補。自十八年起,改歸新籍支膳。是時巡撫兼理提督學政,核定考費,歲科兩屆一萬二千圓,南北兩府均半,歲試三千三百圓,科試二千七百圓。而新設之臺灣府,定自辛卯科試分棚開考,即照南北章程,歲科兩試共六千圓,科試二千七百圓,均於鹽課餘款支用。南北兩府考費,則歲試各八百五十圓,科試七百圓,亦由鹽餘支用。
12 初,臺士鄉試,例由海東書院給發盤費,以助肄業諸生。建省以後,官船往來,改發船票。而會試者從前新科舉人在院肄業者給以百圓,雖不在院而連捷者亦同,否則僅給四十圓。應赴書院監督報名,而後分發。若臺北府,則由該府自行提給。臺灣府亦就近報名,送道核給。其所以獎勵科舉者至矣。
13 當是時,百事俱興,農工路礦次第舉辦,而多借才異國。銘傳乃為樹人之計,十二年先設電報學堂於大稻埕,以習其藝。十六年又設西學堂於城內,聘西人為教習,擇全臺聰慧之子弟而教之,課以英、法之文,地理、歷史、測繪、算術、理化之學。又以中國教習四名,分課漢文及各課程。學生皆給官費,每年約用一萬餘兩。成效大著。臺灣教育為之一新。
14 夫撫墾之事,為治臺之大政。前者番社雖設社學,又拔其秀者為佾生,以寵錫之。顧此為羈縻之策,而非長治之計也。是年春三月,並設番學堂,先選大崁嵌、屈尺、馬武督之番童二十名而教之,聘羅步韓、吳化龍、簡受禧為教習,課以漢文、算書,旁及官話、臺語,起居禮儀,悉倣漢制。每三日,導之出游,以與漢人晉接。消其頑獷之氣,生其觀感之心。而銘傳又時蒞學堂,以驗諸生功課,極力獎勵,人才之盛,勃勃蓬蓬。再及數年,可以致用。然自邵友濂一至,十七年而撤西學堂,十八年而番學堂亦廢矣。烏乎傷哉!
15 臺灣儒學表臺南府儒學:在臺南府治,康熙二十四年建。以下俱附見典禮志各文廟內。
16 安平縣儒學:在安平縣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17 嘉義縣儒學:在嘉義縣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18 鳳山縣儒學:在鳳山舊治,康熙三十五年建。
19 恆春縣儒學:未建。
20 臺灣府儒學:在臺灣府治,光緒十五年建。
21 臺灣縣儒學:未建。
22 彰化縣儒學:在彰化縣治,雍正四年建。
23 雲林縣儒學:未建。
24 苗慄縣儒學:未建。
25 臺北府儒學:在臺北府治,光緒六年建。
26 淡水縣儒學:未建。
27 新竹縣儒學:在新竹縣治,嘉慶二十二年建。
28 宜蘭縣儒學:在宜蘭縣治,光緒二年建。
29 臺灣書院表海東書院:在臺南府治府學之西。康熙五十九年,巡道梁文請建,後為校士院。乾隆四年,巡臺御史單德謨奏請別建校士院。翌年,巡臺御史楊二酉奏請照福建省直轄之例,以府學教授為師,考取諸生而教之,給以膏火。於是拔貢生施世榜首捐穀千石,以為修繕之資,又捐水田百甲以充經費。遂延教授薛仲黃為師。六年,巡道劉良璧手訂書院學規,二酉立碑記之,今在院中。十五年,知府方邦基、知縣魯鼎梅改建縣署於赤崁樓之右,移書院於舊署。十七年,詔以巡道兼提督學政,歲科校士,遂在道署,而校士院乃曠。廿七年,巡道覺羅四明又就舊院修理為用,立碑記之。三十年,知府蔣允焄護道事,擇地於府學西崎之下,別建今院,廣三十丈,袤八十丈,東向,講堂齋舍悉備。其後疊修。
30 崇文書院:原在臺南府治東安坊,為府義學。康熙四十三年,知府衛臺揆建。乾隆十年,巡道攝府事莊年重修。十五年,臺灣縣知縣魯鼎梅移海東書院於舊縣署,而以舊海東書院為崇文書院。二十四年,知府覺羅四明乃就府署之東,新築講堂齋舍,立碑記之,現在院中。
31 南湖書院:在臺南府治法華寺旁。乾隆二十九年,臺灣府知府蔣允焄建,以為諸生肄業之地。今廢。允焄碑所撰文,載於臺灣縣志。
32 正音書院:在臺灣縣署之左。雍正七年,奉文設立。鳳山、諸羅兩縣,亦設。今俱廢。
33 引心書院:原在縣治檨仔林街。嘉慶十五年,邑紳黃拔萃就白蓮教齋堂抄用,稱為引心文社,獨任膏火。十八年,知縣黎溶與拔萃議改為臺灣縣書院,各捐款置產。嗣移於柱仔行街。知縣姚瑩又捐款生息。光緒十二年,改為蓬壺書院。
34 蓬壺書院:在縣治赤崁樓之右。光緒十二年,臺灣縣知縣沈受謙建。
35 奎樓書院:在臺南府治道署之旁。雍正四年建,為諸生集議之所。
36 鳳儀書院:在鳳山縣署之東,嘉慶十九年,知縣吳性誠建。
37 屏東書院:在鳳山阿猴街。嘉慶二十年,鳳山知縣吳性誠、下淡水縣丞劉蔭棠建。
38 玉峰書院:在嘉義縣治西門內,為舊時縣學之址。乾隆二十四年,諸羅知縣李倓改建。
39 宏文書院:在臺灣府治,光緒十五年建。
40 白沙書院:在彰化文廟之左。乾隆十年,淡水同知攝彰化縣曾曰瑛建。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重修。五十一年之役被燬,知縣宋學顥乃改建於文祠之西。嘉慶二十一年,署知縣吳性誠重修,規模較大。先是嘉慶十六年,知縣楊桂森議以南門外舊倉改建主靜書院,延師主講,以為貧士肄業之地,勸捐千餘圓,置田生息,後不果建,遂以此租撥歸白沙書院。
41 文開書院:在彰化縣轄鹿港之新興街。道光四年,鹿港海防同知鄧傳安倡建,中祀朱子,旁以沈光文、徐孚遠、盧若騰、王忠孝、沈佺期、辜朝薦、郭貞一、藍鼎元配,皆臺之寓賢也。光文字文開,故以其表德名書院。傳安自撰之記,載於彰化縣志。
42 龍門書院:在雲林縣治,乾隆十八年建。
43 藍田書院:在雲林縣轄南投街。道光十一年,南投縣丞朱懋延請南北投、水沙連兩堡士庶議建書院,乃以生員曾作雲、管俊升等董其事,十三年成。內祀朱子為講堂,旁為齋舍,費款四千一百餘圓。眾又捐款置田,延聘山長,以為膏火諸費。貢生曾作霖立碑記之,現在院中。同治三年五月,紳士吳聯輝重建,兵備道丁曰健題曰「奏凱崇文」,以戴潮春之役方平也。光緒十年,聯輝之子朝陽又修之。
44 英才書院:在苗慄縣治,光緒十三年建。
45 登瀛書院:在臺北府治,光緒六年,臺北府知府陳星聚建。
46 明道書院:在臺北府治,光緒十九年,臺灣布政使司沈應奎建。
47 學海書院:在臺北府治艋舺下崁莊,原名文甲書院。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婁雲議建,未行;二十三年,同知曹謹續成之。二十七年,總督劉韻珂巡臺至艋舺,易以今名。同知曹士桂自為山長,諸生肄業者數十人,文風丕振。同治三年十月,重修。
48 明志書院:在新竹縣治西門內。先是乾隆二十八年,永定貢生胡焯猷以其興直堡新莊山腳之舊宅,自設義學,顏曰「明志」,並捐學租以為經費。淡水同知胡邦翰嘉之,稟請大吏,改為書院。翌年,總督楊廷璋立碑記之。三十年,同知李俊原以書院距治太遠,課士不便,議移南門內。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乃以校士經費存款,以事改建。四十六年,同知成履泰又以南門地勢低窪,移於西門之內。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彞修之。
49 仰山書院:在宜蘭縣治文昌宮之左。初,楊廷理入蘭籌辦時,以宋楊龜山為閩學之宗,而蘭之海中亦有龜山嶼,故名仰山,志景行也。嘉慶十五年始建一椽。至二十四年,噶瑪蘭通判高大鏞乃延師開課,而屋漸圮。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改築於後殿左廂,亦祗一廳一室。未幾復圮。十年閏四月,署通判薩廉乃就舊址新築三楹,為課士之地。自道光初年,以清丈餘款充為租息,歲入約千圓,以供諸費。
50 崇基書院:在基隆廳治,光緒十九年建。
51 文石書院:在澎湖廳轄文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偉循貢生許應元等之請,捐款新建。中為講堂,祀宋代周、程、朱、張五子,旁為齋舍各十間,以澎產文石,故以名之。其後疊修。道光七年,通判蔣鏞與副將孫得發、游擊江鶴等捐俸倡修,自為主講,以束修充工資。九年春,改建魁星樓於巽方,以取文明之象,並請籌款生息。光緒元年,董事蔡玉成邀集士商重議修建,計捐二千餘兩。二年冬落成。規制宏敞。然以經費支絀,玉成又親赴道署稟請籌撥,巡道劉璈許之,而賓興膏火之費始裕。
URN: ctp:ws81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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