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五十四 |
3 | 職官考》 |
4 | 御史臺。 |
5 | 宋御史臺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六人。遼南面御史臺,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又殿中司有殿中、殿中丞、尚舍局、尚乘局、尚輦局、尚食局、尚衣局,各有奉御。 |
6 | 金御史臺御史大夫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臺治之。御史中丞貳之。 |
7 | 又侍御史二人,掌奏事,判臺事。治書侍御史二人,掌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二人,每遇朝對立於龍墀之下,專劾朝者儀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進呈。監察御史十二人,掌糾察內外非違、刷磨諸司察帳、并監祭禮及出使之事。其屬:典事二人,架閣庫管勾一人,檢法四人,獄丞一人。 |
8 | 世宗大定二年,敕御史臺檢察六部文移,稽而不行,行而不當者皆舉劾。尋又詔御史臺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惡邪正,當審察之。八年,令監察御史分路刺舉善惡以聞,尚書省具監察御史才能者,疏名進呈以聽制。俟任滿,御史臺奏其能否,仍視其所察公事,具書於解由,以送尚書省。十九年,制糾彈之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一等科之,闗親者許廻避。二十一年,令監察職事,修舉者與遷擢,不稱者大則降罰,小則決責,仍不許去官。二十九年二月,章宗已即位,敕御史臺,自今監察令本臺辟舉任內不稱職者,亦從奏罷。御史臺奏:臺官不得與人相見,蓋為親王、宰執怙勢之家,恐有私徇,則無以訪知民間利病、官吏善惡」。詔:自今許與四品以下相見,三品以上如故。明昌四年,勅自今御史臺奏事修起居注,並令廻避承安二年勅,御史臺糾察謟佞趨走有實跡者。泰和元年,制:猛安謀克並𨽻按察司,監察御史止按部糾舉,有罪,則并坐監臨之官」。又御史臺奏:「在制按察司官比任,終遣官考核,然後尚書省命官覆察之。今監察御史添設員多,宜分路廵行,每路女直、漢人各一人同徃」。從之。二年,諭御史臺:諸訴事於臺當以實聞,不得輙稱察知。三年,詔監察等察事可二年一出。又詔遣監察御史分按諸路所遣者,女直人,即以漢人朝臣偕遣者,漢人即以女直朝臣偕七年敇尚書省。自今初授監察者,令進利害帖子,以待召見。宣宗貞祐元年九月,減定監察御史十二人。二年,定監察御史黜陟格。興定元年九月,更定監察御史失察法。三年,定御史上下半月勾檢省中制勅文字。四年,減監察御史四人。五年,更定監察御史違犯的决法,又敇監察所彈事,同列不得與聞,著為令。元光二年,罷行省所置監察御史兼彈之職。 |
9 | 又所屬登聞檢院有知登聞檢院、同知登聞檢院,掌奏御進告尚書省、御史臺理斷不當事,又有知法,海陵正隆二年,詔尚書省:凡事理不當者,許詣登聞檢院投狀院類奏覽訖,付御史臺理問。哀宗正大元年,詔登聞檢院毋鎖閉防䕶,聽有寃者陳訴。又登聞鼓院有知登聞鼓院同知登聞鼓院事,掌奏進告御史臺登聞檢院理斷不當事。宣宗承安二年,以諫官兼知法二人等謹按登聞鼓院雖非御史臺所屬,而所掌畧與登聞檢院同,故附載之。元明倣此。 |
10 | 又按百官志有審官院,知院一人,掌奏駁除授失當事、同知審院事一人,又掌書四人。雖暫設旋罷,亦併其職於臺官,特附録焉。元御史臺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有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各二人。 |
11 | 所屬,經厯一人,都事二人,照磨一人。承發、管勾兼獄丞一人。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人。 |
12 | 世祖至元五年,始立臺建官官七人,有大夫、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典事等,又檢法二人、獄丞一人。七年,改典事為都事。十九年,罷檢法獄丞。二十七年,始置經厯一人。成宗大徳二年,令御史臺稽察、樞宻院案牘,仁宗皇慶元年,增中丞為三人,二年減一人,英宗至治二年,增大夫一人,後定置官如上。順帝至正五年,以賀惟一為大夫,賜名太平。舊制,臺非國姓不授,故特賜䝉古名。 |
13 | 《元史張雄飛傳》曰:「雄飛言于世祖曰:古有御史臺,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間疾苦皆得言。百官奸邪不職者,即聽糾劾。如此則紀綱舉天下治矣」。帝善之。 |
14 | 亷希憲傳曰:「阿哈瑪特言,庻務責成各路錢榖,付之轉運,必繩治之,事何由辦?希憲曰:立臺察古制,內則彈劾奸邪,外則察視非常,訪求民瘼。禆益國政,事無大於此者,若欲罷之,必使上下專恣,貪暴公行,然後可耶?」阿哈瑪特語塞。 |
15 | 《董文用傳》曰:「至元十六年,阿里布復請行臺呈行省,比內臺呈都省例,詔集朝臣議之,文用曰:「御史臺譬如臥虎,雖未噬人,人猶畏其為虎,一旦摧抑之,則風采薾然,無復望矣。伊寔特穆爾亦言其不可,事遂寢。 |
16 | 崔彧傳曰:「至元十九年,彧言:臺臣今惟御史有言,臣以為臺官皆當建白,又選用臺察,若由中書必有偏徇,合從本臺選擇。御史初用漢人十六人,今用䝉古十六人相參廵厯」。從之。 |
17 | 又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人,至元五年始置,凡大朝㑹,百官班序,其失儀失列,則糾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糾舉之。大臣入內奏事,則隨以入。凡不可與聞之人,則糾避之。又察院監察御史三十二人,司耳目之寄,任刺舉之事。至元五年,始置御史十一人,悉以漢人為之。八年,增置六人。十九年,增置一十六人,始參用,䝉古人為之。二十二年,參用南儒二人。至正三年,詔作新風憲,在內之官有不法者,監察御史劾之。在外之官有不法者,行臺御史劾之,歲以八月終,出廵四月中還司。《輟耕録》曰:監察御史署銜無御史臺三字,以為天子耳目之官,非御史大夫以下可制也,行臺則不然。 |
18 | 登聞鼓院,如為人殺其父母兄弟夫婦,寃無所訴,聽其來擊其或以細事唐突者,論如法。等。謹按元史百官志,至正十七年七月,置四方獻言,詳定使司掌考其所陳之言,擇其善者以聞于上而舉行之。詳定使、副使掌書記各二人,中書官提調之,雖非御史臺所屬,而所掌近于諫官,故亦如金之審官院附載焉。 |
19 | 明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又十三道監察御史,共一百十人。所屬經厯司、經厯都事各一人,司務㕔司務二人,照磨所,照磨、檢校各一人,司獄司司獄一人。 |
20 |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寃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搆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葺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黜陟。大獄重囚,㑹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敇內地拊循外地,各専其敇行事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差在內兩京刷卷監、臨鄉㑹試,及武舉、廵視光祿、京營、倉塲、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廵按清軍提督學校廵鹽、茶馬廵漕廵闗,儧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廵按則代天子廵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録罪囚,弔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辨之。諸祭祀壇塲,省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廵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剪除豪蠧,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㑹糾儀,祭祀監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皆得糾察。諸御史糾劾,務明著實跡,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詆,訐拾細𤨏,出按復命都御史覆其稱職,不稱職以聞。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十三道,各協管兩京,直𨽻衙門,而都察院衙門分屬河南道,獨專諸內外考察。初,太祖吳元年置御史臺,設左右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察院監察御史經歴都事,照磨管勾。洪武四年,御史臺進擬憲綱,凡四十條,帝親加刪定,頒給羣臣。九年,汰侍御史及治書、殿中侍御史。十年七月,詔遣監察御史廵按州縣。十三年,専設左右中丞、左、右侍御史,尋罷御史臺。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設監察都御史八人,分監察御史為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陜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十六年,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經歴一人,知事一人。惠帝建文元年,改設都御史一人,革僉都御史。二年,改為御史府,設御史大夫,改十二道為左、右兩院,止設御史二十八人。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九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阯三道。仁宗洪熈元年,稱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廵按,以八月出廵。宣宗宣徳十年,罷交阯道,始定為十三道。英宗正統中,去「行在」字。世宗嘉靖中,以清屯増副都御史三人,尋罷。穆宗隆慶中,以提督京營,増右都御史三人,尋亦罷。 |
21 | 《明史職官志》曰:「洪武十五年,每道鑄印二,文曰繩愆糾繆,一畀御史,乆次者掌之,一藏內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納之。二十三年,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慮有詐偽。乃更鑄監察御史印曰「某道監察御史印」。其廵按印曰「廵按某處監察御史印」。 |
22 | 明典彚》曰:永樂時,命吏部簡南京御史之才者,得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詢其出身循理等二十四人,由進士監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古者用人,雖不專於一途,然御史乃朝廷耳目之寄,須用有學問識逹治體者,安可用吏此選司之弊」。遂黜秉等為序班,命御史勿再用吏。 |
23 | 等謹按《職官志》有登聞鼓樓。洪武元年,以監察御史一人監登聞鼓後,令六科以錦衣衛輪直,已見給事中門。 |
24 | 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各一人,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四川、雲南、貴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廣、廣東、廣西四道,各御史三人。 |
25 | 所屬司務經歴、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獄二人。 |
26 | 凡刷卷廵倉、廵江、廵城、屯田、印馬、廵視糧儲、監收糧斛、㸃閘軍士、管理京營比騐軍器,皆敘而差之,清軍則偕兵部兵科覆。後湖黃冊,則偕戶部戸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僉都御史為之,領上下江防之事,行御史臺。 |
27 | 等。謹按遼、金二代,不設行御史臺,惟元乃有之,若明之總督廵撫,即行御史臺之職。考之紀志,總督之名,自正統四年王驥征麓川始,後以軍興因地增設廵撫之名,始於洪武中遣皇太子廵撫陜西,永樂十九年,遣官廵行天下,蓋大災,重事則遣行視,謂之廵撫,迄事而止,無定員也。宣徳時,以闗中、江南等處地大,而要命官更代廵撫,自是徧置其後,遂命専以都察院堂上官為之,具詳於左元江南諸道行御史臺監,浙江、江西、湖廣三省,統江東、江西、浙東、浙西、湖南、湖壮、廣東、廣西、福建、海南十道大夫一人,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各二人,又察院監察御史二十八人。 |
28 | 所屬經:歴一人,都事二人。照磨、架閣庫管勾、承發、管勾兼獄丞各一人。 |
29 | 至元十四年,始置江南行御史臺於揚州,尋徙杭州,又徙江州。二十三年,遷於建康,以監臨東南諸省,統制各道憲司,而總諸內臺。大德元年,定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設官如前。 |
30 | 察院。至元十四年,初置監察御史十人,二十三年増䝉古御史十四人,又增漢人御史四人,後定置如前。《百官志》曰:順帝至正十六年,移行臺於紹興。二十五年閏十月,御史大夫鄂勒哲特穆爾奏:「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衙門,嘗奉㫖於紹興路開設,近因道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北、江西、福建等處,凡有文書,北至南臺,風信不便,徑申內臺,未悉事情虛實,宜於福建置分臺,給降印信,俾各道文書由分臺以逹內臺,於事為便」。從之。 |
31 | 陜西諸道行御史臺,統漢中、隴北、四川、雲南四道官數,與江南行臺同,惟監察御史止二十人。至元二十七年,始置雲南諸路行御史臺,官止四人。大徳元年,移雲南行臺於京兆,為陜西行臺。延祐元年罷。二年復立,設官如前。 |
32 | 明在外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廵撫,有總督兼廵撫、提督、兼廵撫及經畧、總理、賛理、廵視、撫治等員。 |
33 | 初名廵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廵按御史不相統屬,文移窒礙,定為都御史、廵撫兼軍務者如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廵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其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總督。 |
34 | 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廵撫鳯陽等處兼管河道一人,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人,總督宣大、山西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人,總督陜西三邊軍務一人。 |
35 | 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廵撫廣東一人,總督四川、陜西、河南、湖廣等處軍務一人,總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軍務一人。 |
36 | 總督陜西、山西、河南、湖廣、四川五省軍務一人,總督鳯陽地方,兼制河南、湖廣軍務一人,總督保定地方軍務一人,總督,河南、湖廣軍務兼廵撫河南一人總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廣軍務一人總理。 |
37 | 總理南直,𨽻河南、山東、湖廣、四川軍務一人。 |
38 | 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一人總理糧儲,提督軍務兼廵撫應天等府一人 |
39 | 廵撫。 |
40 | 廵撫浙江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人廵撫福建地方兼提督軍務一人。 |
41 | 廵撫順天等府地方,兼整薊州等處邊備一人,廵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闗兼管河道一人, |
42 | 廵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人,廵撫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門等闗軍務一人,廵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人。 |
43 | 廵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人 |
44 | 廵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人,廵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人。 |
45 | 廵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人,廵撫寜夏地方,贊理軍務一人,廵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一人、廵撫陜西地方、贊理軍務一人,廵撫四川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人,廵撫湖南等處地方兼贊理軍務一人。 |
46 | 廵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人,廵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人廵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人廵撫廣西地方一人,廵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人廵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人,廵撫天津地方,贊理軍務一人。 |
47 | 廵撫登、萊地方贊理軍務一人廵撫安廬地方贊理軍務一人。 |
48 | 廵撫偏沅地方贊理軍務一人、廵撫密雲地方贊理軍務一人、廵撫淮揚地方贊理軍務一人,廵撫承天贊理軍務一人撫治。 |
49 | 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人。 |
50 | 贊理。 |
51 | 贊理松潘地方軍務一人《春明夢餘録曰:天下設廵撫都御史洪武未有也,太祖不欲以重臣令典錢糧兵馬,永樂十九年,勅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十三人,各同給事中一人廵行天下,是謂廵撫宣徳間,令廵撫官每歲八月一赴京議事,葢不欲疎逖以懸機重,景泰四年,始差都御史,其意尚在執持風紀,有故則入叅廟議,而握纛之柄則有司存,自是則曰整飭,曰提督、曰總制、曰鎮守,又復典兵部尚書、侍郎之職,兼都御史,百僚羣將俯首,聽一人之謀,似於兼制少疎,故復以廵按權叅殺之,然表裏異同,痛癢不相關而司鋒鏑者,每掣肘不能自盡,近年失事,並罪撫臣,誠得肯綮矣。天順間,石亨、曹欽請罷廵撫,正徳間,劉瑾取囘廵撫,彼固借私以逞,要亦不為無說,然使其置布腹心,則其為毒又不可勝言矣。學士院等,謹按馬端臨考所載學士院官制不一,今以宋史考之,南渡後有顯文閣學士,以遼、金、元、明四史考之,則各有翰林院,即端臨所謂學士院之翰林,至若史官及集賢𢎞文馬考,分𨽻中書門下省。今考遼、金各有國史院,元以翰林院兼之,則端臨所稱史官金,有集賢、𢎞文二院,元有集賢院,明有𢎞文館,以其無所𨽻屬,故與國史並附輯於翰林之後,此則隨類變通者也。其殿閣諸學士,仍從舊例。 |
52 | 宋度宗咸淳元年六月,名理宗御製之,閣曰「顯文。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等官。 |
53 | 遼大林牙院。掌文翰之事官。有北面都林牙承旨,北面林牙、左林牙、右林牙。 |
54 | 等謹按《遼史》《百官志》,林牙修文告,是時尚未有漢制也。 |
55 | 南面翰林院,掌天子文翰之事。官有翰林都林牙、南面林牙、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翰林祭酒、知制誥等。謹按《百官志》有翰林畫院,見聖宗開泰七年翰林畫院待詔陳升、翰林醫官見天祚帝保大二年,提舉翰林醫官李奭云。 |
56 | 金翰林學士院、翰林學士承旨掌制撰詞、命。凡應奉文字,銜內帶知制誥。翰林學士、翰林侍讀學士、翰林侍講學士、翰林直學士、翰林待制,分掌詞命文字,分判院事,銜內亦帶知制誥。翰林修撰、掌與待制同。又有應奉翰林文字。海陵天徳二年,命翰林學士院自侍讀學士至應奉文字,通設漢人十人,女直、契丹各七人。元翰林兼國史院承旨六人,學士二人。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直學士各二人。 |
57 | 屬官待制五人,修撰三人,應奉翰林文字五人,編修官十人,檢閲四人,典籍二人,經歴、都事各一人。世祖中統初,以王鶚為翰林學士,未立官署。至元六年,置承旨三人,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直學士,各二人。十四年,增承旨一人。十六年,增侍讀學士一人。十七年,增承旨二人。二十年,省併集賢院為翰林國史集賢院。二十一年,增學士二人。二十二年,復分立集賢院二十三年,増侍講學士一人。二十六年,置官吏五人掌管教習,亦思替非文字。二十七年,增承旨一人。大徳九年,改典簿為司直,置都事一人。至大元年,置承旨九人。皇慶元年,改司直為經歴。延祐元年,別置囘囘國子監學,以掌亦思替非官屬歸之。五年,置承旨八人。後定置官如前。 |
58 | 䝉古翰林院掌譯寫一切文字,及頒降璽書,并用䝉古新字,仍各以其國字副之。承旨七人。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直學士各二人,待制四人,修撰二人,應奉五人,經歴、都事各一人,承發架閣庫管勾一人。其屬二:䝉古國子監,䝉古、國子學。至元八年,始立新字學士於國史院。十二年,別立翰林院,置承旨、直學士各一人,待制二人,修撰一人,應奉四人。十八年,增承旨一人、學士三人。二十九年,增承旨、侍讀學士各一人。三十年,增管勾一人。大徳九年,増司直、都事各一人。皇慶元年,設官二十有八。延祐二年,改司直為經歴後,定置官如前:眀翰林院。翰林學士一人,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各二人,史官修撰、編修、檢討,庻吉士,五經博士九人,典籍二人、侍書二人、待詔六人。孔目一人。 |
59 | 學士,掌制誥、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議制度,詳正文書,備天子顧問。凡經筵日講,纂修實録、玉牒、史志諸書,編纂六曹章奏,皆奉勅,而統承之誥勅,以學士一人兼領。大政事,大典禮,集諸臣㑹議,則與諸司叅决其可否。車駕幸太學聽講,凡郊祝、慶成諸宴,則學士侍坐於四品京卿上。侍讀、侍講掌講讀經史、修撰、編修、檢討,謂之史官,掌修國史。凡天文、地理、宗潢、禮樂、兵刑諸大政及誥勅、書檄,批荅王言,皆籍而記之,以備實録。國家有纂修著作之書,則分掌考輯撰述之事。經筵充展卷官,鄉試充考試官,㑹試充同考官,殿試充收卷官。凡記注起居,編纂六曹章奏、謄黃、冊封等咸充之。庶吉士、讀書,翰林院以學士一人教習之。五經博士初置五人,各掌專經講議,繼以優給聖賢先儒後裔世襲,不治院事。侍書掌以六書供事待詔,掌應對。孔目掌文移。呉元年,初置翰林院,設學士、侍講學士、直學士、修撰、編修典簿。洪武二年,增設承旨、待制、應奉、典籍等官。十三年,増設檢閲。十四年,革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檢閲典簿,設孔目,五經博士、侍書、待詔、檢討,令編修、檢討、典籍同。左春坊左司直,即正字、贊讀考駁諸司奏啟。平允則署其銜曰翰林院兼平駁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書之。十八年,更定員數,以侍讀先侍講。建文時,仍設承旨,改侍讀、侍講兩學士為文學博士,設文翰、文史二館文翰以居侍讀、侍講、侍書、五經博士、典籍待詔,文史以居修撰、編修、檢討。改孔目為典簿,及中書舍人為侍書,以𨽻翰林。又設文淵閣待詔及拾遺、補闕等官。成祖初復舊。其年九月,特簡講、讀、編、檢等官叅預機務,謂之內閣。然解縉、胡廣等既直文淵閣,猶相繼署院事。至洪熈以後,楊士竒等加至師保,體絶百僚,始不復署。正統七年,翰林院落成,學士錢習禮不設楊士奇、楊榮公座,曰此非三公府也。二楊以聞,乃命工部具椅案,禮部定位次,以內閣固翰林職也。其在六部,自成化時,周洪謨以後,禮部尚書、侍郎必由翰林、吏部兩侍,即必有一由於翰林。其由翰林者,尚書則兼學士,侍郎則兼侍讀、侍講學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視其品級,必帶本院銜。廖道南殿閣詞林記曰:國朝兩制悉歸本院,非鴻臚歴顯秩者不得掌,而以中書主謄寫。呉元年十二月開讀詔赦前期,本院官承制、草詔及文武官除授合用誥命勅命,皆即日撰寫。故學士陶安宋濂軰皆曰知制誥於時封拜無虛日,安等常撰擬誥命千餘首以待,而猶不足,乃使諸儒士在館者,分局代為之。其後定一考封贈之制,初除授所領誥敇皆革去,於是其務稍省矣。永樂初,內閣七人掌內外兩制,楊榮、金幼孜諸人自署職銜,亦曰知制誥,用洪武時故事也。仁宗始命內閣專典內制,而擇學士一人專管文官誥敕。正統以後罷之,文官誥敕皆屬內閣,如永樂時。𢎞治七年復設,以學士年深,或尚書、侍郎兼者為之,亦得以知制誥自署,兩制遂稍分矣。 |
60 | 又曰:「本院官特清貴舊不輕。改擢學士官,雖五品,序秩於尚書之上。洪武三年,以太常寺卿魏觀為侍讀學士。六年,以兵部尚書樂韶鳯為侍講學士,吏部尚書詹事為學士承旨。八年,以廣西按察司僉事答祿與權為修撰。十三年,以山西右布政使趙新為修撰。十六年,以僉都御史茹太素為檢討。三十四年,以僉都御史凌漢為左贊善。蓋本院革承旨後為五品,衙門庶僚以學行著聞。而改擢者,品秩大都,由尊及卑,蓋崇儒右文之體當如是也。永樂初,進《高廟實録》,猶先學士王景而後及禮部尚書李至剛,其尊重可知。曽以狀元及第,官侍從將。二十年,始得侍講學士。帝顧左右曰:「曽也與學士矣」。意猶謂其早也。是時,燕邸左長史金忠不得厠名翰林,惟拜工部。宣宗雖擢張瑛入翰林,以嘗為詹事府舊僚,采故也。景帝興自郕邸,其左長史儀銘亦官止禮部左侍郎,未有遽擢為學士者。其後一日拜六學士,時人以為名器之濫,竊謂慎重名器當自本院始。 |
61 | 史官,自洪武十四年置修撰三人,編修、檢討各四人,其後由一甲進士除授及庶吉士留館授職,往往溢額無定貟。嘉靖八年,復定講、讀、修撰各三人,編修、檢討各六人,皆從吏部推補如諸司例。然未幾,即以侍從人少,詔采方正有學術者以充其選。因改御史胡經、員外郎陳束、主事唐順之等七人俱為編修,以後仍循舊例,由庶吉士除授,卒無定額。崇禎七年,又考選推官、知縣為編修、檢討,蓋亦創舉非常制也。《殿閣詞林》記曰:自呉元年置院以來,官不必備,惟侍從儒學之臣最重,必如所謂明仁義禮樂,通古今治亂,文章議論可以决疑定䇿,論道經邦者始可處之,故洪武、永樂、宣徳間,雖待詔孔目,不輕授人,凡居是職者,咸知自重,若遽鰓鰓焉,有出位之圖,殊非建官之意也。嘗考周官內史掌王八柄之法以詔王治,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邱濬曰:八柄詔於冡宰,內史復掌以詔王。蓋史官公論之所出,爵祿、廢置、生殺、予奪之柄,有所不公,直以筆之。呉澄謂內史為翰林之職,蓋以其策命諸侯、孤卿大夫,猶學士之草制詔也。然謂之史,乃掌文書贊治之名。今制併史館於翰林,其亦此意與?《春明夢餘録》曰:明改學士院為翰林院,凡代言之官經筵之職、秘書之屬,著作起居之任,併屬於翰林。至升轉之例,初編修九年升侍講、檢討,九年升修撰,既升修撰矣,與狀元徑授修撰者,又皆九年方升中允。成化二年,童縁以修撰升諭德,後遂為例。至𢎞治中,改正必二十六,七年方升五品學士故當時詞臣廻翔禁林,曉暢典故,及至宣、麻,卓有可觀。 |
62 | 庶吉士,自洪武初有六科庶吉士。十八年,以進士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近侍衙門者,俱稱庶吉士。永樂二年,始定為翰林院庶吉士,選進士文學優等及善書者為之,三年試之。其留者,二甲授編修,三甲授檢討。不得留者,則為給事中御史,或出為州縣。宣徳五年,始命學士教習。萬厯以後,掌教習者,專以《吏》、《禮》二部。侍郎二人。 |
63 | 《殿閣詞林記》曰:洪武初,以諸進士未更事,欲優待之,俾觀政於諸司,候諳練,然後任之。其在本院承敇監等近侍衙門者,采書經庶常吉士之義,俱改稱庶吉士,其在六部及諸司者,則仍稱進士。永樂初,擇本院庶吉士二十五人暨首甲三人,俾進學,內閣,周忱自陳,願與其列,遂増忱為二十九人,命學士解縉領其事。宣徳中三科進士選入翰林為庶吉士者二十八人,猶有選入六科近侍諸衙門庶吉士十二人,其出舊科者一蕭鎡也。惟鎡授編修是科以後,始定庶吉士止入翰林,然四年、七年、十年進士皆不選。自宣徳以前,留官翰林者鮮,兼授部屬中書等官。正統間,始有授科道者,成化後不授中書正徳,辛未丁丑,止授科道而無部屬,辛巳,仍復兼授焉。蓋國初最重庶吉士之選,雖二甲第一人,及㑹元,或選而不預,或預而不留,其嚴如此。 |
64 | 南京翰林院。學士一人,不常置,以翰林坊局官署職。孔目一人。 |
65 | 國史院。 |
66 | 遼南面國史院有監修國史、史館學士、修撰、修國史等官。 |
67 | 等謹按帝紀,太宗㑹同四年,詔有司編始祖奇善汗事跡,聖宗統和八年,北府宰相室昉進所撰實録二十卷,帝詔凡已奏事,附日厯細事不書。興宗重熈中,命耶律古裕、蕭罕、嘉努等編遼國上世事跡及諸帝實録,道宗太康初進上之。清寜五年,耶律孟簡疏言本朝之興,幾二百年,宜有國史以垂後世,乃編耶律赫嚕、烏哲休格三人行事以進,遂命置局編修,皆遼史之可考者。至於道宗初罷史官,預聞朝議,俾問宰相而後書之,則大失記言記動之意矣。 |
68 | 金國史院有監修國史,掌修國史事。修國史、掌修國史判院事。同修國史二人,編修官八人。檢閲官,又修《遼史》刋修官一人,編修官三人。 |
69 | 國史院先嘗以諫官兼其職,明昌元年,詔諫官不得兼,恐以其奏章私溢已美故也。 |
70 | 元國史院以翰林兼之。中統三年,敕王鶚集廷臣商𣙜史事。至元元年,敇選儒士、編修國史,起館舍、給俸以贍之。十年,以翰林院纂修國史,敕采録累朝事實,以備編集。皇慶元年,帝謂省臣曰:「人言御史臺任重,朕謂國史院其任尤重。蓋御史臺是一時公論,國史院是萬世公論」。於是升翰林,兼國史院為從一品。文宗至順二年,帝欲取國史閲之,編修官呂思誠曰:「國史記當代人君善惡,自古無天子取觀之理」。遂止。 |
71 | 明以翰林院修撰、編修、檢討為史官。集賢院。 |
72 | 金集賢院設知集賢院、同知集賢院司議官、諮議官等。宣宗貞祐五年,置司議、諮議二官,俱不限員。元集賢院,掌提調學校,徴求隠逸,召集賢良,凡國子監、元門、道教、隂陽、祭祀、占卜、祭遁之事,悉𨽻焉。大學士五人,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直學士各二人,又經歴一人,都事二人,待制、修撰兼管承發架閣庫各一人。國初,集賢與翰林國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分置兩院,置大學士三人、學士一人、直學士二人、典簿一人。二十四年,増置學士一人、侍讀學士一人、待制一人,尋又置院使一人、大學士二人、學士三人。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各一人、直學士二人,司直、待制各一人。二十五年,増都事、修撰各一人。元貞元年,增院使一人。大徳十一年,置院使六人,經歴二人。至大四年,省院使六人。皇慶二年,省漢人經歴一人。後定,置官如前。 |
73 | 所屬國子監有祭酒等官,國子學有博士等官,興文署署令一人,以翰林修撰兼之。署丞一人,以翰林應奉兼之。至治二年,罷置典簿一人,掌提調諸生飲膳,與凡文牘簿書之事。 |
74 | 𢎞文院。 |
75 | 金𢎞文院。有知院、同知𢎞文院事。又有校理,掌校譯經史。 |
76 | 明,𢎞文館學士。洪武三年置,以胡鉉為學士。又命劉基、危素、羅復仁、王本中、眭稼皆兼𢎞文館學士。未幾罷。宣徳間,復建𢎞文閣於思善門右,以翰林學士楊溥掌閣印,尋併入文淵閣。 |
77 | 殿閣諸學士 |
78 | 遼南面宣政殿學士觀書殿學士昭文館直學士崇文館大學士,乾文閣學士。 |
79 | 等謹按以上皆《百官志》。考李澣見《穆宗紀》,餘皆載列傳中。若職掌與員數,則志不詳。其昭文、崇文兩館學士雖非殿閣銜,以與𢎞文院同,故併載於此。 |
80 | 金益政院,哀宗正大三年,置於內廷,以學問該博議論宏逺者數人兼之,日以二人上直備顧問,講尚書、通鑑、貞觀政要,名則經筵實內相也,未幾,罷等。謹按益政院雖無學士之官,實為學士之職,與𢎞文院同,故併載於此。 |
81 | 元奎章閣學士院。大學士四人。侍書、學士、承制學士、供奉學士,各二人。 |
82 | 首領官:叅書、典籖各二人,照磨一人。屬官授經郎二人。 |
83 | 文宗天厯二年,立於興聖殿西,命儒臣進經史之書,考帝王之治大學士二人,尋升為學士院大學士至叅書,多以他官兼領其職。至順元年,増定如前。順帝至元六年十一月,罷奎章閣學士院。至正元年九月,立宣文閣,不置學士,惟授經郎及監書博士,以宣文閣繫銜云。 |
84 | 所屬羣玉內司,天歴二年始置,掌奎章、圗書、寳玩及凡常御之物。監司司尉、亞尉各一人,僉司、司丞各二人,典簿一人。 |
85 | 等,謹按《元典》章,又有昭文館大學士,《百官志》不載,附見於此。 |
86 | 明左、右春坊亦有大學士。 |
87 | 洪武二十五年,始以叅議董倫為之。景帝以後,不常設。 |
88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五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