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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六十

《卷六十》[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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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部 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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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體國經野,設官分職,制作法度,綱紀生民。三代以還,詳於典禮。兩漢而降,布在簡編。故有制爵祿以懋功庸,定車服以辨名數,設關梁之禁以譏乎姦,立符契之規以謹乎信,著休息之令以休息官司,定喪紀之宜以正雅俗,酌民情而為之節,緣世變而為之文。時被大中,建茲彞憲,上得其道,下知其方,尊國庇民,何莫繇此。於戲!傳云:「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又曰:「作法於涼,其弊猶貪」。然則王者之立制也,誠宜慎其名而慮其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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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祖五年五月,詔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七大夫,公大夫之爵七,故謂之七大夫。公乘,第八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亟,急也,爵或人君上所尊禮爵高有國邑者,則自君其人,故云或人君也。上謂天子,久立吏前,曾不為決有辨訟及陳情者,不早決斷,甚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亢者,當也,言高下相當無所屈。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於何取此輕爵之法?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行猶付與也。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多自滿足也,而有功者顧不得顧,反也。若人反顧然,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守,郡守也。尉,都尉也。長吏,謂縣之長令也。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邑稱猶副也,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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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二月,令公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劉氏冠。賈人毋得衣錦、繡綺、泯餅、狐洳、儔乘、騎、馬、賈人坐販賣者。綺,文繒也,即今之細綾也。畢父鷚病},褐何布及紋也。渲毛,若今褐及氍毹之類也。操,持也。兵,凡兵器也。乘,駕車也。騎,單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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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詔諸侯王得自除內史以下,漢獨為置丞相。文帝二年九月,初與郡守為銅虎符、竹使符謂各分其半,右留京師,左以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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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詔曰:「朕聞古者諸侯建國千餘,各守其地,以時入貢,民不勞苦,上下刃爛矣。形サ陸窳,瀉畽嗑、映ぐ、慘卦叮ㄋ食之地,去長安遠),吏卒給輸費苦,而列侯亦無由教訓其民。其令列侯之國為吏及詔所止者,遣太子為吏,謂為卿大夫者,詔所止,時以恩愛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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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三月,除關無用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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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中六年五月,詔曰:「夫吏者,民之師也。車馬衣服宜稱稱其官也。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長,大也。六百石,位大夫。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閭里,與民亡異。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手處,許慎、李登說:「︶,車之蔽也」。《左傳》云以藩載欒盈,即是有鄣蔽之車也。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閭巷。亡吏體者。二千石上其官屬三輔舉不如法令者謂主爵中尉及左、右內史。皆上丞相、御史請之。先是,吏多軍功,車服尚輕,故為設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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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征和二年,初置城門屯兵,更節加黃旄,以戾太子發節以戰,故加其上黃以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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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帝初元五年冬,從官給事宮司馬,中者得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司馬中者,宮內門也。籍者為二尺,竹牒計其年紀、名字、物色,縣之宮門,案省相應,乃得入也。從官親近天子嘗侍從者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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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帝綏和二年四月,即位。六月,詔除任子,令博士弟子。父母死,子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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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帝元始三年夏,安漢公奏車服制度、吏民養生、送終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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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光武初,伏波將軍馬援上書曰:「臣所假伏波將軍印書伏字犬外鄉城皋令印皋字為白下羊,丞印四下羊尉印白下人人下羊,即一縣長吏印文不同,恐天下不正者,多符印以為信也。所宜齊同薦曉古文字者」。事下大司空,正郡國印章。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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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武中,杜詩為南陽太守。初禁網尚簡,但以璽書發兵,未有虎符之信。詩上疏曰:「臣聞兵者,國之凶器,聖人所慎。舊制發兵,皆以虎符,其餘徵調,竹使而已。符第合會,取為大信,所以明著國命,斂持威重也。間者發兵,但用璽書,或以教令,如有姦人詐偽,無由知覺。愚以為軍旅尚興,賊虜未殄,徵兵郡國,宜有重慎,可立虎符,以絕姦端。昔魏之公子威傾鄰國,猶假兵符以解趙圍,若無如臒賈仇,則其功不顯。事有煩而不可省,費而不得已,蓋謂此也」。書奏,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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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帝元年六月己酉,初令伏閉盡日《漢官舊儀》曰:「伏日萬鬼行,故盡日閉不干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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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帝元初三年,初聽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喪文帝遺詔以日易月,於後大臣遂以為常,至此,復遵古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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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光元年,復斷大臣二千石以上服三年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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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帝永興二年二月,初聽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服。永壽二年春正月,初聽中官得行三年服中官常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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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帝以公卿黼黻袞衣之飾,擬於至尊,多所減損。始制天子服刺繡文,公卿服織成文。及帝受命,遵而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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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武帝泰始三年,初令二千石得終三年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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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四年,制依漢故事,給九卿朝車駕四及安車各一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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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始制大臣聽終喪三年先是,鄭默拜大鴻臚,遭母喪舊制,既葬還職,默遂自陳懇至,久而見許,遂改法定令,聽大臣終喪,自默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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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魏明帝永興三年,詔侍臣常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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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延興二年五月,詔軍警給璽印傅符,次給馬印。太和十年四月,始制五等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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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九月,詔廝養之戶,不得與士民婚。有文武之才積勞應進者,同庶族例,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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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十二月,革衣服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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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九月丁亥,詔曰:「諸有舊墓,銘記見存,昭然為人所知者,三公及位從公者,去墓三十步。尚書令、僕、九列十五步,黃門五校十步,各不聽墾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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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二月壬寅,詔自非金革,聽終三年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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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景明四年閏九月,禁大司馬門不得車馬出入。孝明孝昌元年十一月辛亥,詔曰:「大孝榮親,著之昔典。故安平耄耋,諸子滿朝臣欽若等曰:「晉安平王孚年九十三有九子」。自今諸有父母年八十以上者,聽居官祿。養溫冫青朝夕。孝莊建義元年五月,詔:「以舊敘軍勳不過征虜,自今以後,依前式以上,餘階積而為品。其從輿駕北來之徒,不在此例。悉不聽破品受階,破階請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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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周武帝保定四年三月,初令百官執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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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二年六月,詔諸軍符旗,皆畫以猛虎鷙鳥之象。三年正月,初服短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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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四月,初令上書者並為表,於皇太子以下稱啟。六年九月,初令民庶以上,唯聽衣、綢、綿、絲、布、絹、綾、紗、絹、綃、葛、布等九種,餘悉停斷。朝祭之服,不拘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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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政元年三月,初服常冠,以皂紗為之,加簪而不施纓,遵其制,若今之折角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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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高祖開皇三年五月,改傳國璽曰「受命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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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四月乙亥,敕「總管、刺史父母及子年十五以上,不得將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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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四月,頒木魚符於總管、刺史,雌一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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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十月,頒木魚符於官五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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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五月,制京官五品以上佩銅魚符。七月,制九品已上官以理去職者,聽並執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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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六月辛丑,詔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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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頒銅虎符於驃騎、車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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煬帝大業五年二月庚子,制魏、周官不得為蔭。六月壬戌,制父母聽隨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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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詔:「從駕步遠者,文武官等皆戎衣,貴賤異等,雜用五色。五品以上,通著紫袍,六品以上兼用緋綠,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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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祖初為唐王,頒銀兔符於諸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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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元年九月,改銀兔符為銅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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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二月,詔文官遭父母喪,聽去職。先是,帝從容謂侍臣曰:「隋末以來,多有叛逆從坐之罪,所及便多。人有子姓,皆令外繼簿籍。雖別居處猶同至有無其人妄為承嗣,非直誣罔鬼神,且亦棄同即異,非朕興化之意也。有如此輩,即令正之」。尚書左丞崔善為進曰:「欲求忠臣,必於孝子。比為時多金革,頗遵墨局,義丁憂之士,例從起服。無識之輩,衣冠以變,無復戚容,飲會之時,燕啖自若,如不糾劾,恐傷風俗」。高祖曰:「既奪其情,安可責其卒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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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四月,詔遭父母喪者,聽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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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貞觀元年十一月己未,制子弟年十九以下,聽隨父兄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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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八月丙午,詔曰:「車服以庸,昔王令典,貴賤有節,禮經彞訓。自末代澆浮,采章訛雜,卿士無高卑之序,兆庶行僭侈之儀。遂使金玉珠璣靡隔於工賈,錦繡綺閬巒於皂隸。習俗為常,流蕩亡反,因循已久,莫能懲革。朕繼踵百王,欽承寶運,思弘典制,垂範後昆。永鑒前失,義存鷥鈉。涔諉嶂貧紉,馴噶釵鬧,領堆俺7飾,未為差等。今已詳定,具如別式,宜即頒下,咸使聞知」。於是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以下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婦人從其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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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四月,帝初服翼善冠,賜貴臣,進德冠。因謂侍臣曰:「襆頭起周武帝,蓋取於軍容耳。今海內無虞,當息武事,此冠頗採古法,無類襆頭,乃宜常服,可與埋尥ㄓ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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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二月丁巳,詔曰:「佐命功臣,義深舟戢。或定謀帷幄,或身摧行陣,同濟艱危,克承鴻業。追念在昔,何日忘之,使逝者無知,咸歸寂寞。若營魂有識,還如疇曩,居止相望,不亦善乎?漢氏使將相陪陵,又給以東園祕器,篤終之義,恩意深厚,古人之志,豈異我哉!自今已後,功臣密戚外,德業尤著,如有薨亡,宜賜塋地一所,及其秘器,使其窀穸之時,喪事無闕。所司依此營備,稱朕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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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癸丑,詔曰:「乾坤合德,爰著易簡之功。君臣一體,克成中和之治。遠取諸物,若舟楫之濟巨川。近取諸身,猶股肱之載元首。同心葉契,存歿以之。故諸侯列葬,周文始其禮。大臣陪陵,魏武重申其制。去病佐漢,還奉茂陵之塋。夷吾相齊,終托牛山之墓。茲蓋往聖,垂範前賢,遺則錄曩昔之宿心,篤始終之大義者也。皇運之初,時逢交喪,掃除多難,光啟鴻業。謀臣武將,競進轅門之前。明德異才,爭趨魏闕之下。或楚滓潦脊,Σ蔚薰夠,螄然在旦,績著弼諧。及密戚懿親,舊齒宿德,委質先朝,特蒙殊遇者。自今已後,身薨之日,所司宜即以墓地並給東園秘器,事從優厚,庶敦追遠之義,以申罔極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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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癸夕,⼙令百僚朔望埋摶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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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永徽二年四月,開府儀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職事四品、五品,並給隨身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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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二月,帝以天下無虞,百姓務簡,每至旬暇,百寮許不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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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八月己未,詔五品以上薨卒者,隨身魚不必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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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慶元年四月,制:「文武官人五品以上老及病、不因罪解者,並聽同致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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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朔二年六月乙丑,初令僧尼、道士、女冠等致敬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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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三年五月,始令京四品、五品職事,佩銀魚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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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元年八月戊戌,詔一品已下文官,並帶手巾、來刀,子磨石,其武官欲帶手巾來者亦聽。文武官三品已上服紫,金玉帶。四品服深緋,金帶。五品服淺緋,金帶。六品服深綠,七品服淺綠,並銀帶。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淺青,並檬帶。庶人服黃銅鐵帶。先是,九品以上入朝,參及視事,聽兼服黃。雒陽尉柳延夜行,為部人所毆。帝聞之,以章服錯亂,下詔申明之。自此朝參行列,一切不許著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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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詔公私齋會及參集之處道士,女冠在東,僧尼在西,不須更為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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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閏三月,詔曰:「制敕施行,既為永式,比用白紙,多有蟲蠹。自今以後,尚書省頒下諸司,諸州及下縣,宜並用黃紙。其承制敕之司,量為卷軸,以備披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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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宗神龍二年八月,制京官五品已上,依舊式佩銀魚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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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戊辰,詔停京官六品已下著緋埋蘗、罡饕辣酒、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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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龍元年十月,敕宮殿門、皇城門、京城門、禁苑門左右內外,各給交魚符一合,巡魚符一合,左廂給開門魚一合,右廂給閉門魚一合。左符付監門掌交番巡察,每夜並非時開閉則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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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景愣年四月,制九品已上,一品已下文武,依上元故事,帶手巾來,武官咸帶七事,跽鍵醑綺,⒆閆溲帶。一品已下,五品已上並用金,六品、七品並用銀,八品、九品共用檬魚袋,著紫者金袋,著緋者銀袋。玄宗先天二年三月癸巳,詔制、敕、表狀、書奏、箋牒年月等數,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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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二年閏二月癸亥,令道士、女冠、僧、尼致拜父母。三月癸夕,⼙詔曰:「章服所施,貴賤攸別,苟容僭越,未為獎勸。承前諸軍人,多有借緋及魚袋者,軍中卑品,此色甚多,無功賞借,深非道理。宜敕諸軍鎮,但是從京借魚袋及無灼然功者,軍中權借者,並委州軍長官敕到,並即收取,待立功日,據功合得。即將已上者,委軍將先借後奏。其靈武、和戎、大武、幽州鎮軍、赤水、河源、瀚海、安西、定遠等軍既臨賊衝事籍,懸賞量軍大小各封賞金魚袋五十枚,並委軍將臨時行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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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戊戌,詔曰:「雕文刻鏤,衣紈履絲,習俗相誇,殊塗競爽。傷風敗俗,為弊良久。珠玉錦繡,既令禁斷。准式:三品已上飾以玉,四品已上飾以金,五品以上飾以銀者,宜於腰帶及御鐙、酒杯杓,依式自外悉鑄為鋌。婦人衣服各隨其夫,子其已有錦繡衣服,聽染為皂成段者,官為市取。天下更不得採取珠玉、刻鏤器玩、造作錦繡珠繩、織成帖糸舀二色綾綺羅、作龍鳳禽獸等異文字,及堅水費錦文者,決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兩京及諸州舊有官織錦坊悉停」。是月,又詔京官所帶跨巾來,每朝參日著外官牙日著,餘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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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九月戊申,詔曰:「君臣之間,不當有隱,敷納之事,必在無私。比年百司及諸使奏陳,皆侍仗下,頗乖公道,須有革正。自今已後,非灼然秘密、不合彰露者,並令封狀奏。如文書浩大,事理交雜者,仍進先狀。其史官自依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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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七月庚申,詔曰:「有司及奏事,皆合對狀。公言:比日已來,多仗下獨奏,宜申明舊式,誥語令知。如緣曹吏司細務,及有祕密不合對仗奏者,聽仗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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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詔曰:「朱紫貴服,所以分別班品,自非有德有功,不可輕為賞借。自今已後,諸軍節度大使灼然有知功勞,須權行給賞、任量、借色及魚袋,仍具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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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詔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落者退還俗,不得以坐禪對策。儀試,諸寺、三階院通入大院,不得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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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八月戊辰,詔曰:「僧尼數多,踰濫不少,先經磨勘,欲令真偽區分,仍慮猶有非違都遣,括撿聞奏,憑此造籍,以為準繩。如聞所繇條例非愜,致姦妄轉更滋生,因即舉推,罪者使眾,宜依開元十六年舊籍為之,更不須造寫。自今已後,綱維大德,侍養權隸,不得輒于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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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七月,詔曰:「道教釋教,其來一體,都忘彼我,不自貴高。近者道士女冠稱臣子之禮,僧尼企踵勤誠。請之。儀以為佛初滅度,付囑國王,猥當負荷,願在宣布,蓋欲崇其教而先於朕者也。自今已後,僧尼一依道士女冠例,無拜其父母。宜增修戒行,無違僧律,興行至道,俾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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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諸道採訪使、華州刺史李尚騭等奏請各置印,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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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六月,吏部尚書李謐迸唬悍見告身印與曹印文同,形同參離,難以區分。望請准司勳、兵部印文中加「告身」兩字,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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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二月壬戌,許寒食通清明四日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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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五月丙子,詔曰:「緋紫之服,班命所崇,以賞有功,不可踰濫。如聞諸軍賞借,人數甚多,曾無甄別,是何道理?自今已後,除灼然有戰功,餘不得輒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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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丁亥,御史大夫李彌奏曰:「臣伏以朝服准式,皆合備具,比來有稱慘故,式致乖疏。臣望自今已後,每當正止,及緣大禮,應朝官并六品清官並服朱衣,餘六品以下,望許通著埋匏吠日。請依舊文武官、朝集使並服埋奕纈脅,夜首際講,緩現朱衣埋拚,咂淙仗不入朝,自餘應合著不著者,請奪一月俸,以懲不恪。其蕃官望不在此限,如情愿著者,請聽。餘望依今式」。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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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寶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詔曰:「文宣垂訓,事必正名,而黃鉞古來,以金為飾。金者應五行之數,有肅殺之威,去金稱黃,理或未當。其黃鉞宜改為金鉞,副威武之義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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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載九月,詔曰:「頃敘功勞,累增勳級。上柱國外,許及周親,是謂賞延載榮宗族,回充賜物,匪厚朝恩。其准格上柱國,外有餘勳,回授周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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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載六月,敕三伏內令宰相辰時還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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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敕:「應緣玉璽及符璽,既改為寶,其璽書宜改為寶書」。秦有符璽令,歷代遵之,唐長壽中,改為神璽,傅國及六璽並為寶,神龍初復為璽,開元初又改為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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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載六月,詔曰:「立身揚名,所以廣孝,流根自葉,亦在推恩。既切因親之心,須開議事之制。其內外文官五品已上官,父祖無資蔭者,其所用蔭,宜同子孫用蔭之例,五服之紀,宜所致及。三年之屬,以報免懷。齊斬之殊,雖存出母之致。顧復之慕,何申有子之思。其出嫁母,宜終服三載」。又詔曰:「重門夜開,以達陽氣。群司朝宴,樂在時和屬此上元當修齋砥瀟,渡突岊乇、富氏,比來因循,稍將非便。自今已後,每至正月,改取十七十八十九日夜,開坊市門,仍永為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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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載正月,太常卿韋韜奏,御案褥、床帷等望去紫用赤黃。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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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載正月,詔曰:「禮之王制,垂範作程,亦既觀德,訓人孝敬。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孝享奉先,禮文有辨,令三品已上,乃許立廟,永言廣敬,載感于懷。其京官正員、四品清望官及五品清官,並許立私廟」。是載,改傳國寶為承天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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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宗寶應二年三月戊子,有司奏:「中書門下五品官准式賜物,並同四品及敘三品,即不г恩,並御史中丞自今已後,望許敘名」。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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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德二年二月戊午,詔曰:「三年之喪,謂之達禮,自非金革,不可從權。其文官自今已後,並許終制,一切不得輒有奏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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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歷七年秋七月壬辰,敕:「中元前一日後一日,宜准舊例,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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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詔:「自今已後,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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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宗貞元三年十月,復降魚書,停刺史務之令准令、刺史停代,皆降魚符合之然後受命。自至德以來,多不施行。又郎將恬權代刺史悉稟其教,令魚符廢。及是,漳州刺史坐事,將鞫之,有司復請降魚書停務,從之。求其書式不獲,乃創魚書曰:「敕漳州緣刺史張有犯,令遣監察御史[19]弁往彼停務,問推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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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正月乙夕,⼙詔曰:「常參官比來請假東都拜掃,多廢曠職事,任遣子弟,以申情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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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正月乙夕,⼙詔曰:「四序嘉辰,歷代增置,漢崇上已,晉紀重陽。或說禳除。雖因舊俗,與眾共樂,誠洽當時。朕以春方發生,候及仲月,勾萌畢達,天地和同,俾其昭蘇,宜助暢茂。自今宜以二月一日為中和節,以代正月晦日,備三令節之數,內外官司休假一日」。於是宰臣李泌奏中和節,請令文武百僚以是日進農書。司農、獻魍討種,王公戚里上春服,士庶以刀尺相問遺,村社作中和酒,祭勾芒以祈年洗。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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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三月丙午,加寒食假寧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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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初造藍田、渭橋等鎮遏使印,凡二十三紐。九月,初收諸道進奏院官印三十紐,悉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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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三月,初賜節度觀察使新制,時服尚方,織作呈閱所宜。帝曰:「頃來賜衣,文採不常,非制也。朕今思之」。節度使以鶻銜綬帶,取武毅以靖封,內觀察使以鴈銜儀委取其行列有序,牧人有威儀也。儀委,瑞草也。瑞應圖云:王者愛人,則瑞草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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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令常參官入閣,不得奔走。周親已下喪,朝會禁慘服。俄又命服衣綾袍、金玉帶。初,金吾將軍沈房有弟喪,衣慘服入閣,帝問宰相董晉等,對曰:「准式,許周已下,服縵不合衣淺色」。帝曰:「南班何得有之?」曰:「因循而然」。又問冠冕之制曰:「古之服冠冕者,動有斡裰響,所以飾步也。夫至敬之地,步武有常,不趨而奔,致僵君前,虧敬慎也。在朝武士袍以綾,五品已上帶服金玉,取其文採畫飾以奉上也。是以禹惡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君親一致。昔尚書郎含香,老萊子採服,皆此義也。服純縵,非制也」。帝乃詔各從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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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五月,初令授臺省官者,各具舉主於授官詔先是,郎官缺,左、右丞舉之,御史缺,大夫、中丞舉之,詔書不具所舉。及趙憬、陸贄為相,建議郎官不宜專于左、右丞,宜令尚書及左、右丞、侍郎各舉其可。詔書著具所舉官名,御史亦如之,異日考殿最,以觀舉主能否。從之。未幾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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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十二月,門下省奏:「郵驛條式應給紙券,除門下外,諸使諸州不得給往還券,至所詣州府納之,別給券俾還。其常參官在外除授及分付假寧往來,並給券」。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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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二月,詔曰:「君臣之際,義莫重焉,每聞薨殂,深用惻悼,宜厚哀榮之禮,以申終始之恩。文武朝臣有薨卒者,自今已後,其月俸料宜全給,仍更准本官一月俸料以為贈。若諸司三品以上官及尚書省四品官,仍令有司舉舊令聞奏行。弔祭之禮,務從優備,用稱朕懷」。初,左庶子雷威以是月朔卒,有司以故事計其月俸,以日數給之。帝聞之,故有是命。以廣恩澤無幾,有致仕官卒者,有司以官雖致仕而朝朔望,請悉同正官卒者給賻。從之。
100
三月,初置司封司勳、考功甲庫印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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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二月,置度支水運供軍印。
102
四月,敕書賜南詔,異牟尋及子閣勸,清平官鄭回、尹仇寬等各一書書。左始列中書二官,宣奉行,復舊制也。
103
五月,初鑄河東監軍之印。監軍有印,自此始也。
104
十三年七月,宗正卿嗣吳王獻奏,簡王府諮議參軍嗣寧王子漵葬請鹵簿。宰臣等議,以子漵官卑不合給,特詔令給。因下詔:「自令已後,嗣王薨日,宜令所司供鹵簿,永為常式」。
105
憲宗元和元年三月戊辰,詔常參官寒食拜墓在京兆府界內者,聽進止。
106
八月甲申,御史臺奏:「新授常參官在城未上及在外未到,假故等准令式,職事官假故滿百日,即合停解。其未上官等並無正文武,或滿百日,無憑舉奏請。自今已後,如有在城授官,疾病未上者,在外授官敕到後,計水陸程外滿百日者,並停解」。從之。
107
三年二月,詔朝官寒食拜掃及出城任假內外來,不須奏聽進止。
108
四年三月,秈轉運使李巽奏職兼兩使,請各為一印,許之。
109
五年四月庚寅,御史中丞王播奏:「准故事,御史到館驛,已處上廳,中使後至,即就別廳。如中使先至,御史亦就別廳。近日多不遵守,中使或不諳往例,貴欲逾越。御史若不守故事,俱失憲章,喧競道途,深乖事體。伏請各令遵奉故事,冀其守分。制可。其諸司三品官及中書門下、尚書省官,或出銜制命,或入赴闕庭。諸道節度、觀察使赴本道及朝覲,并前節度、觀察使敕追赴朝廷者,亦准此。先是,監察御史元稹自東臺赴闕,至敷水驛,宿上廳,中官仇士良後至,爭廳門閉,斫入詰詈,稹、稹襪而走廳後,士良隨以鞭擊稹傷面,遂兼以他事坐貶官,臺司因請定制焉。
110
六年十二月甲申,詔立戟官中大夫、守京兆尹、上柱國、臨淄縣開國男、賜紫金魚袋元義方,朝議大夫、守尚書戶部侍郎、判度支獲軍、賜紫金魚袋盧坦立戟。雖令式所著,似有闕文,而臺閣相承,久為定制。盧坦、元義方如有所見,即令上聞,造次而行,殊乖審慎。宜各罰一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納。左司郎中陸則,勾簡之任,發付不精。禮部員外郎崔備、工部員外郎元痰齲,或以禮許人,或守官假器,比於申請,其過尤深,各罰一季俸料。緣兵興以來,勳賞超越,其所立戟,須有明文。宜令所司准舊制,侍官階勳至三品,然後申請,仍編於《格令》,永為常式。近例立戟者,率有銀青階,而義方獨據。令上柱國官三品者十二戟,無以階敘戟之文牒,省司不能詣准式,立戟之後,轉為四品官者,自非貶授,兼判勳階,其戟不奪。既而盧坦以前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兼獲軍,又請戟立已列於門。議者以坦居四品官,狀原無據,臺司將劾而未舉。吏部尚書鄭餘慶諳練舊章,至自東都,揚言于朝,以為大不可。台司因移牒詰禮部狀稱:「今文內只言勳官並不言階,而自貞元以來,立戟一十八家,並無銀青色下階者,遂以上聞,故皆坐罰而申之。續放免陸則、崔備元、桃輝、淪毫霞咨、覿、仿、坦等所罰錢,宜令部省收貯充省中,修補已後別敕量罰,並送都省貯,每至歲終奏數,其餘贓罰,依前御史臺收管」。
111
七年十一月丁丑,詔自今遇輟朝日,中書門下宜同假日,不須入。
112
八年八月壬寅,吏部奏請差定文武官告紙軸之物色,五品已上用大花異文綾紙、紫羅衣票、檀木軸,六品以下朝官並內裝寫,許與大花綾衣票。餘小花綾紙通用紫綾衣票、檀木軸。命婦邑號,許用色箋花、素紙小花諸色錦衣票、紅牙軸,其紅地獨窠金錦、線花箋、紅花牙撥鏤鈿軸等,除恩賜,請並禁斷。從之。
113
九年十月戊辰,以尚書左丞呂元膺為工部尚書,充東都留守。舊例,命留守必賜旗甲,與方鎮略同,及元膺受任,竟無所賜。朝論以東有寇虞時,用元膺尢,不當削,以沮威望。諫官上疏援華、汝、壽三州例賜戍械,居守之重,固宜寵賜。帝曰:「此數處並不當與」。其後遂皆停。
114
十三年八月乙亥,詔:「應同司官有大功已上親者,但非連判及勾檢之官並官長,則不在迴避改換之限。況國朝故事,不少敕令,明文具存,其官署同職異司,雖父子兄弟亦無所嫌。起今已後,宜准天寶二年七月六日敕處分」時刑部員外郎楊嗣復以父於陵戶部侍郎,遂以近例避嫌,請出省宰臣等舉令式奏請,故有是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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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四月,橫海軍節度使烏重胤奏:「臣以河朔能抗拒朝命者,其大略可見所管,刺史失其權與職分,反使鎮將領事。若刺史各得職分,又有鎮兵,則節度使雖有安祿山、史思明之奸惡,豈能手處一州為反哉?所以河朔六十年能不奉朝命者,只以奪刺史權與縣令職守,而自作威福。臣所管德、棣、景三州,已舉公牒,各還刺史職事,應在州兵并令刺史收管」。從之。
116
丙寅,詔:「諸道節度、都團練、防禦、經略等使所管支郡,除本州軍使外,別置鎮遏、守捉兵馬者,並令屬刺史。如刺史帶本州團練、防禦、鎮遏等使,其兵馬名額便隸此使,如無別使,即屬軍事。其有邊於溪洞接連蠻蕃之處,特建城鎮,不關州郡者,則不在此限」。自艱難以來,天下右武節將權尤重,遂於所管諸郡別置鎮兵,以大將主之,干擾郡政,或為姦盜,其弊日久。至是,宰臣因烏重胤之請,始奏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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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元年正月,即位。三月,詔:「淄青統押海蕃,每年皆有朝賀,比差部領,人數較多。今寇盜既夷,典章須守,宜以後差此官正試相兼,不得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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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賜河中節度使韓弘印一面。先是,皇甫金專為相,頗排故相李絳,罷河中節度使為防禦使,而命絳為之。至弘復授旌節,而以印賜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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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平盧節度使奏:「准敕押加新羅、渤海兩蕃請印一面」。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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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慶二年八月,敕:「秋夏之間,嘗多水潦,如緣暮夜遭雨,道路不通,車駕宜使放,其日朝參,委御史臺勾當,仍每具聞奏。如雨不至甚,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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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五月,秘書省監李隨奏請造當司圖書印一面。從之。
122
四年二月甲辰,敕:「文武百僚寒食出城,及於京畿內拜掃,宜令自今月二十六日已後任去,餘准長慶二年二月十四日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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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宗寶歷元年正月,特建武昌軍額,命宰相牛僧孺為節度使。丙辰,牛僧孺請奏使印,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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