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續通志卷一百四十二 選舉略三 |
2 | 選舉畧 |
3 | 考績 |
4 | ○考績 |
5 | 唐 |
6 | 五代 |
7 | 宋 |
8 | 遼 |
9 | 金 |
10 | 明 |
11 | △唐 |
12 | 唐肅宗寶應元年吏部奏州縣三考一替 如替 |
13 | 人不到請校四考後停二年考功奏請立京外按察京察連御史台分察使外察連諸道觀察使各訪察官吏善惡其功過稍大事當奏者使司 |
14 | 案成便奏其功過雖小理堪懲勸者案成即報考功至校考曰參事跡以為殿最德宗貞元六年以司勛員外郎趙宗儒判考功行貶考之令因 |
15 | 奏諸司下兼憲官及檢校郎每年功課當具考等第申省七年考功奏淮諸司皆據功過論其考第自至德後至今三十年來一例申中上考今 |
16 | 請覆其能否以定升降從之又言准考課令三品以上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考課並奏請取裁親王及大都督亦同則職位崇重考績褒貶不 |
17 | 在有司皆合上奏今諸州剌史大都督府長史及上中下都督都護等有帶節度觀察使者爵位既崇名禮當異每歲考績亦請奏裁其非節度 |
18 | 觀察等州府長官有帶台省官者請不在此限憲宗元和二年中書門下奏請京常參官五品以上前資見任起憲宗元和二年量定考數於中 |
19 | 書置具員簿應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陵令王府司馬及東宮官除左右庶子王府官四品以下並請五考台官先定月數與轉三省 |
20 | 官並三考餘官並四考其外文武官並五考今後請尚書省四品以上其餘文武官三品以上緣品秩已崇不可限以此例並請臨時奏聽進止 |
21 | 其權知官須至兩考方與正授未與正授不得用權知官資改轉或系官要闕人及緣事須有移者即不在常格敘遷之限諸道及諸使副使行 |
22 | 軍司馬判官參謀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有敕充職掌帶檢校五品以上官及台省官三考與官轉四考與改轉三衛之考有三等第其上中下 |
23 | 而黜陟之凡十六衛及監門校尉直長亦分三等法與三衛同宣宗大中五年吏部奏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矜誇者則張皇其事謙 |
24 | 退者則緘默不言今後巡內剌史請並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島不得自錄課績申省又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 |
25 | 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乖令文實為繁弊今後如有此色並請准令降其考第然唐制考課之任屬之吏部專以考功郎中主之 |
26 | △五代 |
27 | 五代周世宗顯德五年考功奏奉新敕今後授官並以三周年為限閏月不在其內其內外六品以下赴選官員總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 |
28 | 考滿以後未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與成四考 |
29 | △宋 |
30 | 宋初特重其事不僅責之吏部特命清望官同任其事太宗端拱四年制磨勘京朝官之司曰審官院幕職州縣官曰考課院 |
31 | 考課之法皆專屬吏部考功惟宋制別有審官院以考京官考課院以考幕職皆厯代所未有也 詔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 |
32 | 知審官院事凡京朝官考校功過以定任使皆其職也又以判流內銓翰林學士蘇易簡虞部員外郎知制誥王旦等同知考課院凡常調選人 |
33 | 流內銓主之奏舉及厯任有私累者考課院主之真宗景德元年令諸路轉運使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三等公勤廉干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 |
34 | 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者為下其時又定磨勘京朝官之制設審官院以樞密院直學士等官充然至英宗治平中考績之制 |
35 | 無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轉而下之至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吏部採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 |
36 | 中等無所高下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監司酌上守臣必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獎勵之其監司以上則命御史中丞侍 |
37 | 御史考校又詔立考課縣令之法以政治為最而參用德義神宗元豐元年詔御史台六察案言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跡多寡為殿最中 |
38 | 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哲宗元佑中文彥博奏唐六典載以德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今之選格特多以舉主有軍 |
39 | 功為上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何可盡據請委吏依仿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門下核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詔令近臣議議者請 |
40 | 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又改立縣令課為四善五最高宗紹興二年詔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其守令課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 |
41 | 三甲置籍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十四年司封郎中李澗言今知縣再任六考乃升通判而丞與諸司屬 |
42 | 官初無吏責反以四考關升故人皆有所擇而不願就又因民事得罪之人雖微罪亦終身廢棄故人皆有所懼而不敢就請自今應理親民者 |
43 | 並通及六考關升而應緣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取旨孝宗乾道三年廷臣上言宋初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其後為審官院為考 |
44 | 課院皆命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熙寍中始罷之州縣之吏苟簡自恣不複知有殿最今陛下恪勤庶政綜核名實望遵故事應 |
45 | 監司郡守朝辭日別給御前厯子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穀若為理訟獄興某利除某害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書之執事複嚴加考核其 |
46 | 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蒞無狀者罰自無赦薄海內外風俗丕變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為善帝乃詔經筵官參照祖宗考課之法 |
47 | 講而行之廣西提刑張維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訟理為臧以政不平訟不理為否臧否之中複有優劣臧之品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否 |
48 | 之品有二否之最否之次天子嘉其法頒之諸道視以為式令監司帥臣各以其能否之實聞於朝其有貪墨庸懦庇而不發致台諫論列者各 |
49 | 有罰後又詔臧否分為三等治效顯者為臧貪刻庸繆為否無功無過為平令詳加考察明著事實其不公者令御史彈奏寍宗慶元三年右正 |
50 | 言應武言一郡之官總之太守諸郡之官總之監司而又以諸道之監司總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監司監司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 |
51 | 職而進退之今郡國按刺之權寖輕多徇私情而廢公法臣嘗考承平舊制於御史台則立考課職司一司以刺舉多者為中無所刺舉為下蓋 |
52 | 監司受察則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職則僚屬莫敢自肆願陛下遵而行之申嚴其令各以能否之實聞於上以詔升黜其貪墨昏懦致台諫奏 |
53 | 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詔行之嘉定九年詔邊縣擇才不拘常制其餘並遵三年之制 |
54 | △遼 |
55 | 遼初無考課之法至聖宗統和九年詔諸道舉行能察貪酷 |
56 | 績之政多掌於外官長吏 十二年詔州縣長吏有才能無過考減一資太平六年詔南北諸部廉察州縣及伊色哩密拉之官不治者罷之詔 |
57 | 大小職官有貪殘害民者立罷之終身不錄其不廉直雖處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勵者在卑位亦當薦拔至內族受賂事發與常人所犯同科 |
58 | 興宗重熙十一年詔外路官勤瘁正直者至考滿始代不治事者即易之 |
59 | △金 |
60 | 金制凡內外官之政績所厯之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滿皆備陳於解由吏部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頭 |
61 | 又會厯任銓頭而書於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名為類而書各人平日所厯之資考功過又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小黃綾書更代之 |
62 | 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之要領縣令則省除部除者通書而疏之章宗泰和四年定考課法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凡縣令以下三最以 |
63 | 上有四善或三善者為上升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為中減兩資厯三最以上有一善為下減一資厯節度判官防禦判官軍判以下一最而 |
64 | 有四善或三善為上減一資厯一最而有二善為中一最而有一善為下又以明昌四年所定軍民俱稱為廉能者是為廉能官之制參於其間 |
65 | 而定其甄擢其餘舉縣令之法以六事考之六事俱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兼四事者為中等減二資厯其次為下等減一資厯否則為不稱職罷 |
66 | 而降之平常者依本格太宗天眷三年溫敦思忠檢問諸吏得廉吏杜遵晦以下百二十四人各進一階貪吏張斷以下二十一人皆罷之世宗 |
67 | 大定三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進官一階升一等其次酌量注授污濫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詔廉問明安穆 |
68 | 昆廉能者第一等遷兩官其次遷一官污濫者第一等決杖一百罷去擇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複職佛寍決則罷去 |
69 | 永不補差十年詔今天下州縣之職多闕員朕欲不限資厯用人何以徧知其能欲遣使廉問則擾民行闢舉之法則生弊不若選人暗察明廉 |
70 | 如其相同然後升黜升黜之後奏所廉善惡官詔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細微誡勵而釋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實同則升擢三品以上 |
71 | 以聞朕自處之又詔外路官與內除者察其公勤則升用之但苟簡於事不須任滿便以本品出之章宗泰和元年御史台奏在制按察使官比 |
72 | 任終遣官考覆然後尚書省命官覆核之今監察御史添設員多宜分路巡行每路女真漢人各一人同往從之又定制自第一等闕外第二等 |
73 | 闕滿合注縣令者升上令少一任與中令少二任與下令少三任以上者與錄事軍防判仍減一資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滿合 |
74 | 注縣令者升中令少一任與下令少二任以上者與錄事防判亦減一資注令少四任以上者並注丞簿已入縣令者秩滿日與上令仍依各等 |
75 | 資考內通減兩任呈省已任六品七品者減一資注授經保充縣令名問相同依資考不待滿升除見隨朝者考滿升注既升除後將來覆察公 |
76 | 正廉明者不降四年諭按察使近制以鎮靜而知大體者為稱職苛細而暗於大體者為不稱職由是各路按察使以因循為事莫思刺舉郡縣 |
77 | 以貪黷相尚莫能畏戢自今若糾察得實能使一路鎮靜者為稱職其或煩紊使民不得申訴者為曠職五年更定考試隨朝檢知法條格宣宗 |
78 | 貞佑三年詔司縣官能募民進糧五千石以上減一資考萬石以上遷一官減二資考二萬石以上遷一官升一等注見闕興定元年以縣官或 |
79 | 非材監察御史一遇不能備知遂令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乃別選官巡訪以行黜陟之政又詔行闢舉縣令之法以六事考之六事俱備為 |
80 | 上等四事為中等其次為下等哀宗正大元年設司農司自卿以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 元制官員考數省部定擬或厯三任或厯 |
81 | 二任各有等差世祖中統三年詔置簿立式取會各官姓名籍貫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六年制凡隨朝職官一考升一等兩考通升二等十九年 |
82 | 定內外官以三年為考滿任滿者遷敘未滿者不許超遷又詔諸職官解由到部考其功過以憑黜陟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於邢部照過將各 |
83 | 人所立行止簿就檢照定擬二十二年詔各道提刑按察司能遵奉條畫蒞事有成者任滿升職贓污不稱任者罷黜除名後又改提刑案察司 |
84 | 為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留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穀一切委之仍令省台官遣官考其功效集賢學士兼 |
85 | 秘書少監程巨夫言國朝建御史台雖有考課之目未得其要莫可致詰乞照前朝體例應諸道府州司縣下至曹掾等各給山身印紙厯子一 |
86 | 卷書本人姓名出身於其前俾各處長吏聯銜結狀明書其厯任月日在任功過於後秩滿有司詳視而差其殿最東平布衣趙天麟上太平金 |
87 | 鏡策略曰今國家選法腹外三年為一考腹裹二年半為一考自非負罪之員皆有進而無退臣以為方今選法宜以賢能為先不宜以日月為 |
88 | 上且人材有大有小例以初仕者職小則淹滯英才例以久宦者職遷則施為安得皆稱竊恐郡縣之官以苟且存心有更張之事皆苟且因循 |
89 | 郡縣之民迎新送故百弊皆生或謂州縣之官久則擅權生事錢穀之官久則私弊難制臣謂此言非也若循三德八才而用之則皆才德應官 |
90 | 之人伏望陛下量其短長察其可否內外官員三年第一考為初考上等加官階二級中加一級下則仍舊階皆複守其本職六年再考如初考 |
91 | 而複守本職九年終考如再考然後黜陟其職也凡考法令廉訪司官重其保結考其行實而牒司路以達於上司銓定階次籍記倚閣凡三考 |
92 | 黜陟其事業循常者依累次官階而除之以次第所宜其才德超異者雖階次甚卑而待之以不次之位如是則居官守祿者既思階次之超升 |
93 | 而盡其公道又懼憲職之知覺而去其私心矣時言雖不用議者嘉其切於時政成宗大德八年中書省臣言自內降旨除官者未為近侍宿衛 |
94 | 踐履年深者依以除敘嘗宿衛未官者視散官秩始厯一考准為初階無資濫進降官二級官高者量降各位下再任者從所隸用三任之上聽 |
95 | 入常調蒙古諸色人不在此限從之武宗至大二年令州縣正官以九年為任三年給親民長吏考功印厯令監治官歲終驗其行跡書而上之 |
96 | 廉訪司御史台尚書禮部以為黜陟仁宗皇慶元年御史中丞郝天挺言比者省台寺院之臣有旬日之間屢遷數易奔走往來之不暇何暇宣 |
97 | 風布化參理機務哉乞自今惟大臣可急闕選授其餘內外大小官屬必候任滿考績方許選調庶免朝除夕改啟幸長奸之弊從之二年令監 |
98 | 察御史檢察監學官考其殿最又敕守令勸課農桑勤者升遷怠者黜降著為令文宗天厯二年中書省臣言舊制朝官以三十月為一考比年 |
99 | 或數月改遷於典制不類且治績無從考驗請如舊制為宜敕除風憲官外其餘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順帝至元四年詔考核郡縣官功過 |
100 | 令佛吉嚕為考功郎中喬林為員外郎魏宗為主事考核郡縣官功過以憑黜陟 |
101 | △明 |
102 | 明制稍異於厯代考滿考察二者相輔而行考滿論一身所厯之俸考察通天下計之考滿之法三年給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 |
103 | 考依職掌事例考核升降諸部寺所屬初止署職必考滿始實授外官必遞考以待核雜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郡縣之煩簡或不相當則互 |
104 | 換其官謂之調繁調簡太祖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課朝覲官殿最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有過而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有過而不稱職 |
105 | 者為下不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此朝覲考核之始也十四年其法稍定凡在京六部五品以下聽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怠其 |
106 | 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與御史為耳目風紀之司及太醫院欽天監王府官不在常選者任滿黜陟取自上裁直隸有司首領官及屬官從本 |
107 | 司正官考核任滿從監察御史核考各布政使首領官俱從按察使考核其茶馬鹽馬鹽運鹽課提舉司軍職首領官俱從布政使考核仍送按 |
108 | 察使核考其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內外雜職九年任滿給由赴吏部考核依例黜陟果有殊勛異等 |
109 | 超邁等倫者取自上裁又以事之繁簡與厯官之殿最相參互核為等第之升降十六年裁酌京官考核之制俱由其長開具送部核考十八年 |
110 | 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縣朝覲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稱職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稱職者十之一貪污闒茸者亦共得十之一帝令稱 |
111 | 職者升平常者複職不稱職者降貪污者付法司罪之闒茸者免為庶人後又定制初考稱職次考未經考核今考稱職者俱依稱職例升用二 |
112 | 十六年又定在京官初仕者令試職一年考核堪用者與實授不堪用者降黜量才錄用成祖永樂元年令府州縣官到任半年之上者巡按御 |
113 | 史按察使察其能否廉貪之跡具奏宣宗宣德五年令國子監官九年考滿學行端愨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武宗正德中議准加俸憲宗 |
114 | 成化中吏科給事中王瑞等言三載黜陟朝廷所以勵庶官之典也今天下諸司除土官外無慮九千餘處諸司官除陰陽醫僧道外無慮千萬 |
115 | 餘員吏部於各官之賢否在布按二司則據撫按揭帖在諸司則參布按等官揭帖上之詢訪雖出於公心下之奏報多任其私意或假公以市 |
116 | 恩或乘機以償怨毀譽失真賢否失實其它弊端不一而足乞諭吏部榜示各官凡揭帖所報失實者連坐或有當黜而留者許本處撫按論奏 |
117 | 有當黜而妄訴者亦罪之詔朕以黜陟之典付吏部吏部以賢否之實寄長吏使其所報失實則黜陟不公賢否無別何以示勸懲於人是宜嚴 |
118 | 連坐之罰其當黜而留與當黜而妄訴者俱如所言穆宗隆慶中掌吏部事高拱言外官考才力不及者不徒曰調用而必曰酌量調用原無定 |
119 | 議然部院所考與撫院論劾概以不及則銓補之日無所適從當得遷就其間自今方面有司有才不宜於地者當移其地不易其官署曰調簡 |
120 | 僻有官不稱其才者雖易其官當仍其品署曰調閒散亦有操守可嘉性氣稍偏而或尚有他長可錄年勞當敘者署曰降級或才力不宜有司 |
121 | 文學猶堪造士者署曰改教四者皆麗不及之條者也至於先已調簡再考不及者此終難於策勵議以罷斥可矣奏可至考察之法洪武二十 |
122 | 六年始定其制凡京官六年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別致仕降調閒住為民者有差具冊奏請謂之京察自弘治時定外官三年 |
123 | 一朝覲察典隨之謂之外察州縣以月計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歲計之上之布政司至三年撫按通核其屬事狀麗以八法而處分之謂之大 |
124 | 計計處者不複敘用定為永制初洪武四年命工部尚書朱守仁廉察山東萊州諸郡官吏六年命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舉有司官有 |
125 | 無過犯奏報黜陟此考察之始也景帝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當黜退者七百三十餘人帝慮其未當仍集諸大臣更考存留者三之一孝 |
126 | 宗弘治六年考察當罷者一千四百員又雜職一千一百三十五員時帝諭方面知府必指實跡毋虛文泛言以致枉人府州以下任未二年者 |
127 | 亦通核具奏尚書王恕等執奏以為今之府州縣官貪鄙殃民者雖年淺不可不黜帝終謂人才難得降諭諄諄多所原宥當黜而留者九十餘 |
128 | 員給事御史又交章請黜遺漏及宜退而留者複命吏部指實跡恕疏各官考語及本部訪察者以聞帝終以考語為未實諭令複核恕以言不 |
129 | 用遂力求去十四年南京吏部尚書林瀚言在外司府以下官俱三年一次考察兩京及在外武職官五六年一考察唯兩京五品以下官十年 |
130 | 始一考察法甚闊畧旨下吏部乃定京官六年一考察之例京察則大臣自陳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遺行者給事御史糾劾謂之拾遺拾遺所攻 |
131 | 擊無獲免者弘正嘉隆間士大夫廉恥自重以挂察典為終身之玷至萬厯時閣臣有所徇庇間留一二以撓察典而群臣之爭益甚黨局之成 |
132 | 互相報複弊有不可勝言者矣武職考課之法唐宣宗大中五年敕問諸道軍將及官健兒等近日所在將帥多務因循自今以後委諸道觀察 |
133 | 都防禦團練經畧等使每年各以本藝閱試其間或有伎藝超異者量加優賞仍作等第節級與進改職名其支部有兵處亦委本道簡點訓練 |
134 | 准照處分 |
135 | 五代晉高祖天福二年敕習戰講武厯代通規選士練兵由來舊制宜以每年農隙時簡練仍准令式處分 宋太宗太平興國九年帝閱 |
136 | 諸軍參考優絀仁宗慶厯二年定制諸軍以射優劣為賞罰又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藝優士卒神宗熙寍六年詔自今巡教 |
137 | 使臣校殿最雖以十分為率其事藝第一等及九分以上或射親及四分雖殿除其罰第二等事藝及八分或射親不及三分雖最削其賞 遼 |
138 | 太祖天顯二年閱北克南克兵籍聖宗統和十四年命劉遂教南京神武軍士劍法賜袍帶錦幣 金世宗大定二十六年帝謂宰臣曰西南西 |
139 | 北兩路地隘明安人民不能嫻習騎射其委明安穆昆官以時教練其弛慢過期者並決罰之章宗明昌六年詔諸路明安穆昆農隙講武本路 |
140 | 提刑司察其勤惰者賞罰之 元仁宗延佑元年監察御史上言乞命樞密院設法教練士卒詔曰可 |
141 | 參考冊府元龜及各代會要諸書間載一二蓋唐宋遼金元未嘗有定制也又考唐書百官志兵部員外郎掌武職資厯考課宋史職官志載樞 |
142 | 密院掌禁兵閱試賞罰之事金史百官志載吏部亦掌武選考課元史百官志於吏部云掌天下官吏考課之法於兵部不云考課於樞密院則 |
143 | 云掌天下兵甲簡閱差遣舉功轉官之務則元武職考課亦隸於樞密院也 明制武之軍政猶文之考察憲宗成化二年令五年一行以見任 |
144 | 掌印帶俸差操及初襲官一體考核十三年令兩京通考以為常五府大臣及錦衣衛堂上官自陳候旨直省總兵官如之在內五府所屬並直 |
145 | 省衛所官悉由巡視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衛所官由巡撫造冊繳部副參以下千戶以上由布都按三司察注送撫咨部考舉題奏錦衣衛 |
146 | 管戎務者倍加嚴考南北鎮撫次之各衛所及地方守禦並各都司隸巡撫者例同唯管漕運者不與考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