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𠸄夷,因而易於轉圜,亦未可知。但此系將來辦法,何桂清慎勿宣露。 |
2 | 九月初九日 |
3 | 九月初九日,欽差大臣兩江總督何桂清奏: |
4 | 咪酋華若翰前經大學士臣桂良等給與照會,言明各口通商俟𠸄、𠲽條約議定再照新章辦理;當時並無異議。乃一回上海,即圖嘗試;雖明知為𠸄、𠲽所唆使,而必密查其命意之所在,方能相機辦理。飭據署蘇松太道吳煦、委員知府藍蔚雯設法訪詢,始知華若翰前在京城飲食起居諸未習慣,且人單勢孤,亟思回南,是以不敢有所干求,實亦深悔此行之不能從心所欲。迨回上海後,𠸄、𠲽各夷以『既不查照新定章程辦理,何必先行進京換約!似此辦事,直與送信之差官無異,大失公使體統,實屬無用!將來尚須靠彼大國主張』等語,互相訕誚。華若翰為𠸄、𠲽所激,故有請照新章完納船鈔及在潮州、台灣先行開市之請;而其注意則重在潮州、台灣之開市,以見其能。其照會內「俟𠸄、𠲽定議再照新章辦理,是使咪國國家靠賴他國」等語,蓋有所謂而云然也。該夷於接臣照覆後,又來一照會;以「和約第三條內載明互易後,即通商各省一體頒行」為詞、曉曉瀆辦;改期於九月十五至二十五日與臣會晤。臣業已照案照覆。至奉頒該國璽書,蘇松太道吳煦等於奉到後,即傳知該夷,詢以恭迎禮節;據覆:既由蘇松太道恭齎前來,彼亦由領事士覓威良定於八月十三日吉期恭接。屆期,吳煦等敬備儀仗,恭齎前赴夷館。該夷免冠擺隊,敬謹將事,頗能如禮;當取有士覓威良收據及華若翰照覆一件。 |
5 | 華若翰現已前赴日本,約計九月十五日可以返棹;𠸄、𠲽二酋,仍無動靜。前在天津等處繪圖探水夷船,詢據𠸄夷翻譯,稱系該國留北船隻,現於八月十七日駛回上海一隻,尚有二只探已駛回香港。𠲽夷前與鄰國構兵,現已議和;撤回夷兵三千名,在香港聽候信息。𠸄、𠲽二酋初回上海寄去該國之信約,計十月、十一月之交必有回信;惟如何辦理,須憑眾議,必得再有一、兩月方能定見等情前來。臣查咪酋華若翰之反複其詞,雖為𠸄、𠲽二夷所激;而狡譎無常,是其本性。現來照會,已存得步進步之心。其前往日本,僅因自知理虧,不能與我爭執;又畏𠸄、𠲽所訕誚,為暫額避地之計,固可從緩置議。設仍如期返棹,臣再察看情形,欽遵訓諭前往昆山一帶與該酋會晤,相機辦理。 |
6 | 民夷互斗案內凶犯,業已拏獲;其著名代夷擄拐人口之漢奸倪阿培,亦已就擒正法:上海民夷已相安無事。 |
7 | 所有與咪夷華若翰往來照會二件,又該酋接奉璽書照覆一件、領事士覓威良收據一件,照錄恭呈御覽。 |
8 | 朱批:『覽奏俱悉』。 |
9 |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四十三。 |
10 | 十月十五日 |
11 | 十月十五日,欽差大臣兩江總督何桂清奏: |
12 | 竊咪酋華若翰先請查照新章開市,曉諭商民;經臣節次專折馳奏在案。迨奉到咸豐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上諭,適華若翰已赴日本。臣約計該酋將次返棹,即先備文照會,告以『船鈔一事,尚可奏懇大皇帝加恩』。該酋於九月二十二日回至上海,接閱照會,即飭夷目士覓威良往見吳煦等,聲言『換約後所請三事:一、將咪國互換條約及先照新章征船隻噸鈔、開潮、台兩口等事,通行沿海各口遵照;一、照新章即日定期徵完船隻噸鈔;一、於兩個內准開潮州、台灣兩口。皆系約內應行之件,何以如是轉折』!吳煦以華酋在京,大皇帝准予先行換約,已屬恩施格外;該酋照覆桂中堂等情願一律辦理,並與通商大臣會同商酌。今之所商系照案辦事,有何轉折?該夷目則稱前雲暫緩施行者,系上海續定章程、非天津原立和約,飾詞狡辯;竟有全行翻異之勢。經吳煦等再三駁詰,始云:『天津條約,祗要允此三事;其餘不必提及』。自申至戌,辯論多時而退。吳煦等察看情形,其意已決;將送到華若翰照會一件稟呈前來。臣察閱來文,措詞既不明晰,語意亦不平正。內有『應開兩港,向來現在並將來必有船隻貿易、貴大臣亦風聞』之語;則明指潮州、台灣已私往貿易而言,其情尤為狡譎。 |
13 | 伏查臣於六月間,風聞潮州汕頭地方有𠸄夷蘇裡完假充司稅,勾結內地奸民在彼盤踞,冒收關稅;即經分咨廣東督撫、粵海關監督一體飭禁。茲准兼署廣東督臣勞崇光咨:『潮州汕頭因抽厘助餉,曾據委員餘恩鑅稟報:有番商沙黎云幫同緝私,頗為嚴密。今來咨之蘇裡完,與沙黎雲對音相近;是否傳言附會仰另有其人?已飭惠潮嘉道確查辦理』等因。又於七月內,准閩浙督臣慶端咨:『台灣地方,時有夷船貿易。飭據福州府知府照會𠸄、咪領事轉諭各商勿再赴台,據𠸄夷麥華陀覆稱:𠸄商不照和約交易,非關該領事之事等語;咨請照會該酋諭止』。即經臣照會𠽾嚕嘶:『俟定議換約後,再飭商船前往』;迄今杳無一覆。並據吳煦等訪得潮州、台灣兩處,各國私自買賣已越三年,稅餉全無。從前尚系隱瞞,近時上海船到,竟有明報潮州、台灣來者。臣竊維潮州、台灣兩口,本系咪酋所請;既經換約,遲早總可仰沐天恩,前往開市。惟該酋因貿易已久,欲掩其私開之跡,亟請先開;是尚知尊崇天朝,心存恭順。若不允所請,則該酋等早在潮、台兩處貿易之船,亦必不肯撤回;是該夷等轉得自行其便,久將漫無限制。若准其先開,𠸄、𠲽各商援道光年間「一律均沾」之舊例,亦必相率前往。惟未換之新約稅則,則斷不任其牽混,似大權仍自我操,不致有逾範圍。至咪夷新章船鈔,本與𠸄、𠲽兩夷微有區別;既據咪酋有「其餘不必提及」之言,如蒙允予先開兩口,則將換約後應先完船隻噸鈔並開潮、台兩口緣由明晰宣示,使知格外之恩出自大皇帝,各夷不至自行其便,於體制亦極尊崇。臣因此次來文並無「請見」之語,是以覆給一文,仍令訂期至昆山相見;恐其得步進步,必須與之要約明白。茲據該酋照會定於十月初九日前往,臣拜折後即日起程,往返不過數日;俟晤見該酋時,切實開導:『除三事之外,均不得另有覬覦,始能代奏請旨;而能否允行,恩出自大皇帝,須俟奉到諭旨遵辦』。臣回常後,再行詳細奏聞。 |
14 | 再𠸄、𠲽二酋仍無動靜。惟探聞粵東夷商亦已指告𠽾嚕嘶之辦理不善,各夷商揣度該國王必將另派人來議和;又慮中國另生異議,亦必准備兵船同來。其尋釁之處,有「不在天津而在盛京、山海關,計期總在明春」之說。 |
15 | 諭軍機大臣等: |
16 | 何桂清奏「咪酋瀆請潮州、台灣先行開市」一折,潮州、台灣兩處各國私自買賣已越三年,此次咪酋懇請先行開市,亦因貿易已久,欲掩其私開之跡,尚屬心存恭順;自未便執意阻止。俟何桂清與該夷會晤後,妥為籌議具奏到日,再將潮州、台灣開市並先完船隻噸鈔事宜,降旨明白宣示。此外如該夷別有要求,仍應據理駁斥,毋得率行允許。 |
17 | 至所稱𠸄、𠲽二國亦必相率前往,惟未換新約,稅則斷不任其牽混等語;究系照新章辦理,抑或仍照舊章?著該督於覆奏時,詳細聲明。 |
18 | 二十一日 |
19 | 二十一日,欽差大臣兩江總督何桂清奏: |
20 | 臣於十月初九日行抵昆山,該使臣亦帶同翻譯官秦鎮西等九員如期而至。臣即於是日在城隍廟公所,率同署蘇松太道吳煦、知府藍蔚雯等與之接晤。該使臣堅以前項三事為請,臣與之再三要約:『此外各條及上海善後章程稅則均照前議緩辦,即為代奏乞恩,仍俟奉到諭旨遵行。如潮、台兩口准先開市,中國亦應設關收稅;並令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妥議交易合宜之處,以期無礙大局』。該使臣一一首肯,惟求恩膏速沛,俾得永久相安;核與該使臣照會,尚屬相符。如蒙俞允先行開市並照新章完納船隻噸鈔,其餘新章稅則等項仍俟𠸄、𠲽兩國定議之後再議舉行,自應將咪國原定條約及辦理緣由咨行各口知照。該使臣面見後已無異詞,當不致有逾範圍。惟新章伊始,未敢擅便;可否加恩之處?伏候聖裁! |
21 | 何桂清又奏: |
22 | 再,臣於起程後,即在途次繕給咪酋華若翰照會,允其如期相見,並先與之要約,俾有案據可稽,亦免多費唇舌。迨抵昆山晤面,華若翰即稱『所請三事,如能立予施行,此外皆易商量。否則,毋庸再議』。臣當答以『祗能代奏請旨,不敢擅允照行』。華若翰又以『在京所覆桂中堂等照會,系七月十二日之事;既已換約,即應一律照約辦事』之語飾辯,臣告以『北塘換約之事,議定而後陳奏。既先有桂中堂等照會「一律辦理」之議,本應全行緩辦。惟念船隻噸鈔本與𠸄、𠲽小異,潮、台兩口亦系該國立議於先,是以仰體大皇帝懷柔遠人之意,訂期相見;並先備文、將此外條約及上海善後章程稅則必須俟𠸄、𠲽兩國定議再辦各節,詳細告知。約俟收到覆文,再行具奏。如奉旨允准,即系恩施格外;斷不可再有干求,亦不得自相矛盾』。與之辨語再四,華若翰始無異言;待以酒食而散。旋據送到覆文,尚無參差;請於十一月初一日以後,該國商船均按條約輸納船鈔並請俟十月初九日起扣至兩個月後在潮州、台灣開市。臣因船隻噸鈔已奉寄諭,似尚可允;遂覆以如期辦理,仍須匯同潮、台兩口奏明請旨遵行。 |
23 | 聞華若翰擬接到覆文,不日前往廣東。臣與吳煦、藍蔚雯逐細體察,既將善後章程稅則等項言明緩辦,止先開兩口並完噸鈔,於大局尚無窒礙。如蒙俯允所請,可期該酋知所感畏。除另行恭折陳奏外,是否有當?仰懇皇上即賜明降諭旨,以便咨行遵照。 |
24 | 再𠸄、𠲽如何情形,華若翰並未提及;其非代作說客可知。臣不便稍露議和之意,是以亦未向詢。至𠸄、𠲽受創之後,該國初次回信總在十月、十一月之交;俟有確耗,再行密奏。 |
25 | 朱批:『知道了』。 |
26 | 諭軍機大臣等: |
27 | 何桂清奏「咪國使臣請將條約宣示各口,先在潮州、台灣開市」一折,何桂清在昆山與咪唎𠼤使臣華若翰會晤,該使臣堅以宣示條約三事為請,此外各款及上海善後章程稅則均照前議緩辦;經該大臣與該使臣要約明白,該使臣惟求恩膏速沛,俾永久相安。情詞尚屬恭順,加恩著照所請。所有潮州、台灣兩口,准咪國先行開市並照新章完納船隻噸鈔,其餘新章稅則等項暫緩舉行;該大臣即行文各海口一體遵照辦理。其潮州、台灣兩口應行設關徵收商稅之處,並著會同該督、撫妥議章程具奏。 |
28 |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四十四。 |
29 | 十一月十一日 |
30 | 十一月十一日,欽差大臣兩江總督何桂清奏: |
31 | 查臣與華若翰面晤後,距該酋所請十一月初一日完納噸鈔之期僅有兩旬;閩、粵程途較遠,幸有海道可通,即據署蘇松太道吳煦等來詳:『鈔錄條約內完納噸鈔一節,先行分咨兩廣、閩浙督、撫臣暨粵閩海關監督札知寧紹台道,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屆期遵辦』。嗣蒙恩准潮州、台灣先行開市,又因華若翰所請「自十月初九日起扣至兩個月後開市,系屬十二月初十之期,」相距亦近。所有應行設關徵收商稅之處,若俟粵、閩兩省往返會商,恐致遲逾;是以臣於十月二十八日奉到諭旨,即日飛咨兩廣、閩浙督、撫臣查核情形,應否另行請簡潮、台二口監督抑或歸並粵、閩海關兼理?或令惠潮嘉道就近管轄潮州一口、台灣道就近管轄台灣一口?迅速定議會折具奏,請旨遵行。設未奉諭旨之先已屆開市,應否即委惠潮嘉道、台灣道或另委大員分別暫行管理?亦即就近酌定會奏飭遵。至咪夷新定條約共三十款,除所請三事外,其餘均應緩行;現在七口通商祗准照新章完納噸鈔,其餘稅則等項,仍應查照道光年門議定章程畫一辦理,不得稍有歧異:並咨浙江撫臣、粵閩海關監督札知寧紹台道將咪夷條約一體先行宣示,以昭大信。華若翰已於十月十八日前赴廣東,亦已照會該酋遵照,俾其知感知畏。至𠸄、𠲽二夷如援「一體均沾」之例請往潮、台二口並照咪夷完納噸鈔,臣自不便拒絕;惟有責令與咪夷一律照舊章完稅,斷不准其牽混新章。若該酋等並無照會前來,則仍置之不議,以免跡涉求和;雖影射或不能無,尚不至有逾限制。 |
32 | 所有十月二十五日以前上海夷情,業於二十八日專折馳奏。現據吳煦等稟:『𠸄酋𠽾嚕嘶自得本國之信,頗鳴得意;屢傳眾商會議。因之訛言四起,上海人心益增疑懼。一俟探有確耗,視其意之所向,設法抵制;將香港新聞紙稟呈前來。查核所稱加利吉打,即系印度所屬之港;現在兵船自彼絡繹而至,必有詭謀。惟有冀遲至上海一日,海運可以多出口一日;否則措手不及,諸務因之掣肘,真有不堪設想者。 |
33 | 朱批:『知道了』。 |
34 | --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四十五。 |
35 | 十二月二十三日 |
36 | 十二月二十三日閩浙總督慶端、福州將軍東純、福建巡撫瑞璸奏: |
37 | 查閩省台灣一郡孤懸海外,所轄五廳、四縣島嶼分歧;向來官商各船往來停泊,以台灣縣屬之鹿耳門、彰化縣屬之鹿仔港、淡水廳屬之八里岔等三處為出入正口。其八里岔口內之滬尾一澳,亦為商船寄碇之區;附近滬尾之艋舺地方,並為各商貿販之所。現在咪唎𠼤一國既經准在台灣開市通商、設關征稅,自應遵照原奏,俟該國領事到台之後再由地方官會同妥議交易,先行開市征稅。惟查該夷原請自十月初九日起扣至兩個月後赴台開市,現已將及屆期,雖經飛札移行該管鎮、道、府遵照妥議,分別辦理;第重洋遠隔、風信靡常,往來文報難以應期。若俟往返稟商,誠恐臨期貽誤。而該郡地皆濱海,處處可通;似應先行酌定馬頭,庶免漫無限制。該署福建藩司裕鐸前任台灣道時,曾以巡查親歷各口;據稱『鹿耳門一處,迫近郡城;鹿仔港口檣帆薈萃,港道淺窄:均非商夷船隻輻輳所宜。惟查有滬尾一澳地近大洋,貿易所集,堪令開市通商,並於附近要隘設立海關,照章徵收,以示懷柔』。但辦理創始,一應撫綏彈壓,自應遴委乾練大員,馳赴該郡會同台灣鎮、道、府再行逐一妥商。一俟該領事抵台,即可會議稟辦。查有福建候補道區天民,明乾有本、才識俱優,堪以委令前往,認真妥辦。所有通商事務,即責令該道專駐管理。並請嗣後每屆一年量予更換,以均勞逸;酌給薪水,以資辦公。如果該員辦理實在得宜,即行再留一年以資熟手;並錄敘勞績,籲懇恩施。其有華夷交涉事件,應令該員會同台灣鎮、道隨時辦理,以昭慎重。 |
38 | 至應徵稅課,查閩省福州、廈門等口原設海關,系由福州將軍衙門兼管,分派口員專司徵納;台灣雖無原設海關,第同一征同稅課,自應統由管理閩海關之福州將軍兼管。每年檄委該處通商道員兼理稅務,所收稅銀按季運解,由福州將軍另款存儲;照例一年期滿,造報題銷。毋庸另請簡放監督,以節經費。現在該夷開市伊邇,未經奏奉諭旨以前,即令該道區天民暫行兼管,並會同台灣鎮、道、府設立關口照章起征,以免遲誤。 |
39 | 朱批:『戶部速議具奏』。 |
40 | --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四十六。 |
41 | 咸豐十年三月初八日 |
42 | 咸豐十年三月初八日,諭軍機大臣等: |
43 | 昨據何桂清奏「夷酋意在脅制夷商,並接收𠸄、𠲽各酋照會公文呈覽」一折,業經諭令軍機處按照來文情節,分別咨覆該大臣轉覆該酋矣。照會言詞諸多狂悖,而尤於駐京、賠費二層,嘵嘵置辯;可見其意所專注,強詞奪理。該大臣以覆文給予閱看後,即當飭令薛煥督同吳煦等密諭華商籠絡夷商設法詳細開導,以期消患未萌。無論駐京一事從前已說通融,斷不能再准;即擇地居住之說,亦不可行。該國通商處所,皆有領事官住居;何又添出官員居住不通商處所!道光年間從無此事,亦不可行。至索償兵費一節,𠸄夷釁由自啟,本無賠償之理。且中國所費豈止數千百萬,應向該夷索令賠償;除抵還四百萬外,尚須找給中國。惟夷情惟利是視,未必聽從;萬不得已,亦須將兵費二百萬抵償。其賠貨之二百萬,作為華商分年代賠,務令交還廣東省城。𠲽夷之二百萬,亦准此辦理。至增添口岸一節,除長江內固不可行,此外𠸄國所求牛莊、登州、皆與天津逼近,亦難允准;只可照咪夷增潮州、台灣二口,此外不增。如必不得已,𠸄國可再添其所請之瓊州一處,𠲽國可再添其所請之淡水一處;連潮州、台灣已共添四口,不為少矣。以上各條,何桂清等先勿宣露,應俟該夷悔罪求和,以為轉圜地步。如該夷等於應行通融事宜悉聽該大臣等斟酌,各無異說、真心換約,方能援照咪夷成案,准由北塘行走。若欲大沽撤防,可告以中國設防雖換約之後,亦不能撤也。其游歷內地及長江設立馬頭二條,該大臣等務當竭力消弭;蓋一與換約,即當永遠遵行,毋貽後日無窮之患。總之,該夷此次照會雖不露求和之意,已屬外強中乾;其情大可想見。全在該大臣等迎機以導,妥為辦理,方不負朕委任也。如果該夷不聽開導,船隻竟行北駛;即著薛煥馳驛來京,不可耽延。 |
44 | --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四十九。 |
45 | 十二月初三日 |
46 | 十二月初三日,欽差大臣恭親王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奏: |
47 | 竊為夷情之強悍,萌於嘉慶年間;迨江寧換約,鴟張彌甚。至本年,直入京城要挾狂悖,夷禍之烈極矣。論者引歷代夷患為前車之鑒,專意用剿。自古御夷之策,固未有外於此者。然臣等揆時度勢,各夷以𠸄國為強悍、俄國為叵測,而𠲽、咪從而陰附之。竊謂大沽未敗以前,其時可剿而亦可撫;大沽既敗而後,其時能撫而不能剿。至夷兵入城,戰守一無足恃;則剿亦害、撫亦害。就兩者輕重論之,不得不權宜辦理,以救目前之急。自換約以後,該夷退回天津、紛紛南駛,而所請尚執條約為據,是該夷並不利我土地、人民;猶可以信義籠絡、馴服其性,自圖振興,似與前代之事稍異。臣等綜計天下大局,是今日之御夷,譬如蜀之待吳;蜀與吳仇敵也,而諸葛亮秉政,仍遣使通好,約共討魏。彼其心豈一日而忘吞吳哉,誠以勢有順逆、事有緩急,不忍其忿忿之心而輕於一試;必其禍尚甚於此。今該夷雖非吳、蜀與國之比,而為仇敵則事勢相同。此次夷情猖獗,凡有血氣者無不同聲忿恨。臣等粗知義理,豈忘國家之大計。惟捻熾於北、發熾於南,餉竭兵疲,夷人乘我虛弱而為其所制;如不勝其忿而與之為仇,則有旦夕之變;若忘其為害而全不設備,則貽子孫之憂。古人有言:以和好為權宜、戰守為實事,洵不易之論也。臣等就今日之勢論之,發、捻交乘,心腹之害也;俄國壤地相接,有蠶食上國之志,肘腋之憂也;𠸄國志在通商、暴虐無人理,不為限制則無以自立,肢體之患也。故滅發、捻為先,治俄次之,治𠸄又次之;惟有隱消其鷙疾之氣,而未遽張以撻伐之威。倘天心悔禍,賊匪漸平,則以皇上聖明、臣等竭其顓蒙之力,必能有所補救。若就目前之計,按照條約不使稍有侵越,外敦信睦而隱示羈縻,數年間即系偶有要求,尚不遽為大害。謹悉心參度,統計全局;酌擬章程六條,恭呈御覽,懇請飭下行營王大臣公同商議。如蒙俞允,臣等即遵照辦理。其餘瑣屑事務並間有損益之處,隨時再行奏聞。 |
48 | 朱批:『惠親王、總理行營王大臣、御前大臣、軍機大臣妥速議奏。單並發』。 |
49 | 一、京師,請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專責成也。查各國事件,向由外省督、撫奏報,匯總於軍機處。近年各路軍報絡繹,外國事務頭緒紛繁;駐京之後,若不悉心經理、專一其事,必致辦理延緩,未能悉協機宜。請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王大臣領之。軍機大臣承書諭旨,非兼領其事,恐有岐誤;請一並兼管。並請另給公所,以便辦公,兼備與各國接見。其應設司員,擬於內閣、部院、軍機處各司員章京內,滿、漢各挑取八員,輪班入直;一切均仿照軍機處辦理,以專責成。俟軍務肅清、外國事務較簡,即行裁撤,仍歸軍機處辦理,以符舊制。 |
50 | 一、南北口岸請分設大臣,以期易顧也。查道光年間通商之初,祗有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設立欽差大臣一員。現在新定條約,北則奉天之牛莊、直隸之天津、山東之登州,南則廣東之粵海、潮州、瓊州、福建之福州、廈門、台灣、淡水並長江之鎮江、九江、漢口,地方遼闊,南北相去七、八千里;仍令其歸五口欽差大臣辦理,不獨呼應不靈,各國亦不願從。且天津一口距京甚近,各國在京通商若無大員駐京商辦,尤恐諸多窒礙;擬請於牛莊、天津、登州三口設立辦理通商大臣駐扎天津,專管三口事務。直隸為畿輔重鎮,督臣控制地方,不能專駐天津;而藩、臬兩司各有專職,亦未便兼理其事。擬仿照兩淮等處之例,將長蘆鹽政裁撤,歸直隸總督管理;其鹽政衙署養廉,即撥給通商大臣,不必另議添設以節經費。舊管關稅一並歸通商大臣兼管,分晰造報。並請頒給辦理三口通商大臣關防一顆,無庸加「欽差」字樣;仍准酌帶司員數員,以資襄辦。遇有要事,准其會同三省督、撫、府尹商同辦理,庶於呼應較靈。其舊有五口欽差大臣一員,以兩廣總督領之;咸豐九年,改隸兩江總督。查現在新增內江三口並廣東之潮州、瓊州、福建之台灣、淡水,口岸較多,事務更繁,誠恐該督曾國藩兼司其事,非特鞭長莫及,並慮未能諳悉夷情;應仍責令署理欽差大臣巡撫薛煥妥為辦理。至天津、上海兩處所辦一切事件,應仿照各省分別奏咨之例,由該大臣隨時知照總理處,以免歧異。至吉林、黑龍江,俄人從前越界侵占,歷任將軍隱匿不報,以致日久無從禁阻,應請飭令該將軍等於中外邊界據寶奏報,不准稍有粉飾;其中外交涉事件,一並按月咨照總理處察核。再,現在天津一口,將來辦理通商祗有進口貨物、並無出口大宗,如果日久貿易不旺,彼必廢然思返;擬仍臨時酌量情形,或將通商大臣裁撤,以省冗員。 |
51 | 一、新添各口關稅請分飭各省就近揀派公正廉明之地方官管理,以期裕課也。查洋稅一項向系盡征盡解,該關稅吏視為利藪,侵蝕偷漏百弊叢生,於關稅大有妨礙;現在洋稅既有二成扣價,尤宜及早清結,免生枝節。天津關稅,臣等現擬歸新設之辦理三口通商大臣管理。其牛莊一口,向歸山海關監督管理。該口稅貨以豆餅為大宗,八年所定稅則章程,議定不准外國裝載出口,如此則進口、出口貨物無多,外國船只日久無利可圖,未必踊躍樂趨;似不必另行設官辦理,仍歸山海關監督經管。查該監督所管關稅,其大宗在牛莊。而山海關所收稅項,須在封河以後;牛莊所收,乃在開河以後,封河以前。嗣後應飭令該監督於二月後即駐牛莊、封河後再回山海關,以便稽查彈壓。惟事關通商有中外交涉事件,該監督應聽辦理三口通商大臣統轄,以免歧誤;並將所仿照福州、上海各關章程分晰內地、外國稅餉專款報部,不得以中國船貨稅項牽混計算。至登州向系私設口岸,隱匿多年,現既新立口岸,自應派員專理;應由天津通商大臣會同山東巡撫妥商具奏。其粵海、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舊有管理稅務之將軍、監督、道員,無庸另議更張外,至新立之瓊州、潮州、台灣、淡水、長江通商之鎮江、九江、漢口等於何省附近均由本省督、撫會同上海欽差大臣奏明派員經理;除各省中外交涉事件應由本省地方官按照條約隨時辦理外,其各新舊口岸稅銀並進口、出口船只數目各情形,按月呈報管轄之通商大臣、欽差大臣稽察,並由該大臣按月咨報總理處及戶部以憑查核。至俄國新議營銷貨物之庫倫、喀什噶爾,張家口並舊有通商之恰克圖、塔爾巴哈台等處,並請飭下伊犁將軍、庫倫喀什噶爾塔爾巴哈台各大臣,張家口監督,除俄國條約內第一條所載烏蘇哩、綏芬河等處不納稅外,其餘各貿易處所如舊有稅課應令悉心經理,據實奏報;不得稍有侵蝕,以備撥用。惟洋稅舊定百兩另交傾鎔銀一兩二錢,八年間籌辦稅則議明裁撤傾鎔之費;現在和約既換,自應按照辦理。其議定按稅扣歸二成,立有會單,以扣項之盈絀、核稅課之多寡;是每年洋稅徵收若干,皆已澈底澄清。經手官吏即不能侵蝕肥己,不獨糊口無資,暗生弊竇;且恐奸猾吏胥無利可圖,挑釁生事,於大局尤有關系。若不明定章程予以辦公經費,殊恐弊生意外所有各口起解部餉、川資運腳以及稽查關稅書吏辛工、紙張一切費用,擬請飭令天津通商大臣、上海欽差大臣會同各該地方督、撫酌議章程,奏請遵行;庶可速清扣項,剔除稅弊。 |
52 | 一、各省辦理外國事件,請飭該將軍、督、撫互相知照,以免歧誤也。查辦理外國折報以及恭奉寄信諭旨,向以事涉外國,軍機處既不發鈔,各督、撫亦不互相關會,原以昭慎密而防洩漏。惟現既令各該省及通商大臣、欽差大臣隨時咨報京城總理處,而各省將軍、府尹、督、撫隨時應辦事件亦應彼此聲息相通,方不致稍有歧異,且有此省辦理妥協而彼省可以仿照者、有彼省辦理未宜而此省亦先豫防者。查咸豐九年二月間,前兩江總督何桂清奏:『向來凡事俱系密奏,並不互相關會、亦無卷據可考甚有同官一處而不知其詳者;以致歧途百出,枝節橫生,實為一大弊端。請飭互相知照,以歸畫一』各等語。臣等核其所奏,系屬實在情形。嗣後天津通商大臣、上海欽差大臣以及各省一切奏牘及欽奉上諭事件除咨報總理處外,均應飭令隨時互相咨會。遇有交卸,項目移交後任,庶原委可以稽考,而情形不至隔膜。惟事宜慎密,仍令各該省派親信可靠之人鈔錄知照,不涉胥吏之手;以期格外防範,而杜漏洩之弊。 |
53 | 一、認識外國文字、通解外國言語之人,請飭廣東、上海各派二人來京差委,以備詢問也。查與外國交涉事件,必先識其性情;今語言不通、文字難辨,一切隔膜,安望其能妥協。從前俄羅斯館文字,曾例定設立文館學習,具有深意。今日久視為具文,未能通曉;似宜量為鼓舞,以資觀感。聞廣東、上海商人,有專習𠸄、𠲽、咪三國文字語言之人;請飭各該省督、撫挑選誠實可靠者,每省各派二人,共派四人,攜帶各國書籍來京。並於八旗中挑選天資聰慧、年在十三、四以下者各四、五人,俾資學習。其派來之人,仿照俄囉斯館教習之例,厚其薪水;兩年後分別勤惰,其有成效者給以獎敘。俟八旗學習之人於文字,言語悉能通曉,即行停止。俄囉斯語言、文字,仍請飭令該館妥議章程,認真督課。所有學習各國文字之人,如能純熟,即奏請給以優獎,庶不致日久廢弛。 |
54 | 一、各海口內外商情並各國新聞紙,請飭按月咨報總理處,以憑核辦也。查新定各國報紙,以通商為大宗;是商情之安否,關系地方最為緊要。嗣後新舊各口中外商情是否和協?如為欽差大臣耳目所不及者,即飭令各該將軍、府尹、督、撫按月據實奏報,一面咨報欽差大臣及通商大臣,不得視為具文,稍涉虛假。至辦理外國事務,尤應備知其底細,方能動中窾要。近來年臨事偵探,往往得自傳聞,未能詳確,辦理難期妥協。各國新聞紙雖未必盡屬可信,因此推測,亦可得其大概。廣州、福州、寧波、上海舊有刊布,名目不同;其新開各口,亦當續有刊本。應請一並飭下欽差大臣及通商大臣並各該省將軍、府尹、督、撫,無論漢字及外國字,按月咨送總理處;庶於中外情形了如指掌,於補弊救偏之道益臻詳審。 |
55 | --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七十一。 |
56 | 初十日 |
57 | 初十日,諭內閣: |
58 | 惠親王等奏「會議恭親王奕訴等奏辦理通商善後章程」一折,據稱『恭親王奕訴等籌議各條,均系實在情形;請照原議辦理』等語。京師設立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著即派恭親王奕訴、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管理;並著禮部頒給「欽命總理各國通商事務」關防。應設司員,即於內閣、部、院、軍機處各司員章京內,滿、漢各挑取八員,即作為定額,毋庸再兼軍機處行走;輪班辦事。侍郎銜候補京堂崇厚,著作為辦理三口通商大臣,駐扎天津管理牛莊、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務,會同各該將軍、督、撫、府尹辦理;並頒給「辦理三口通商大臣」關防,毋庸加「欽差」字樣。其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及內江三口、潮州、瓊州、台灣、淡水各口通商事務,著署理欽差大臣江蘇巡撫薛煥辦理。新立口岸,除牛莊一口仍歸山海關監督經理外,其餘登州各口著各該督、撫會同崇厚、薛煥派員管理。所有各國照會及一切通商事宜隨時奏報並將原照會一並呈覽,一面咨行禮部轉咨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並著各該將軍、督、撫互相知照;遇有交卸,項目移交後任。其吉林、黑龍江中外邊界事件,並著該將軍等據實奏報,一面知照禮部轉咨總理衛門,不准稍有隱飾。 |
59 | --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七十二。 |
60 | 咸豐十一年四月十四日 |
61 | 咸豐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欽命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大學士桂良、戶部侍郎文祥、署倉場侍郎崇綸、武備院卿恆祺〕奏: |
62 | 竊臣等前准艾林波照會內稱:『日耳曼各國通商事務,皆歸該國辦理』。臣等奏明「俟崇綸等詳查,再行具奏」等因一折,准軍機大臣字寄,四月初七日奉上諭:『恭親王奕訴等奉「接據艾林波照會及崇綸等函商辦理情形」一折等因,欽此。茲據艾林波遞臣等照會二件,內一件稱「非加全權」字樣不能商辦等語。臣等即覆以『總理衙門,即系全權。崇綸系總理衙門大臣,本系全權大臣;崇厚系辦理通商大臣,現因辦理此事,特加「全權大臣」字樣,以符初議』;並免艾林波藉端留滯。又一件內稱求臣等派員陪送該國人往俄囉斯國。臣等恐此端一開,將來流弊滋多,不得不嚴行杜絕;故覆艾林波以『派員陪送一節,為各國條約所無;且中國亦無陪送外國人前往外國之例,斷難允准』等語;庶使艾林波略知中國體制,稍知斂戢,不致任意妄求。昨據崇綸等來函並鈔錄艾林波遞崇綸等照會內稱:『日耳曼地方欲來中國通商者,有二十餘國;並稱欲在台灣之雞籠、浙江之溫州通商,又欲照各國駐京等情。經崇綸覆以日耳曼各國通商,均歸布路斯統轄約束;只辦通商事務,不得干預別事。並諭以該國前來只為通商,京師非貿易之區,不能派員常駐。至台灣雞籠、浙江溫州兩處為𠸄、𠲽兩國條約所無,斷難再行增益等語。現在艾林波是否無說,尚未據崇綸等覆知。至該國所稱日耳曼二十餘國,據崇綸等函稱:『詢據𠹭吐嗜云:日耳曼地方又名德意志,其地有二十餘國;最大之國為布路斯,此外尚有拜晏等二十餘國。亦有附於𠸄、𠲽各國之內,時來中國貿易者。現在未必皆來通商,或布路斯恐中國謂其國小,故將日耳曼各國盡行臚列以示鄰封各屬尚有此等國以為誇耀之舉,亦未可知。此外尚有三國,雖非布路斯所屬,而皆在日耳曼之地,為該國同盟之邦。其一為模令布而額水林、其一為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其一為三漢謝城。而三漢謝城者似屬三部落,一為律百克、一為伯磊門、一為昂布爾;以其地小,故不曰國而曰城。計以上所列之國,共有二十八國;間有較小而稱邦者,皆欲附同布路斯通商,一切章程歸該國議定。是日耳曼之國雖多,而通商章程則統歸布路斯國辦理』。據𠹭吐嗜所言如此,其可信與否,尚未可知。惟此次崇綸等所擬條款,乃其大概;若與議定章程,必須嚴示限制,方不致各國得步進步。臣等當四國換約之初,即豫料將來必有此舉。現在既與四國換約,而布路斯等國踵其故智而來,若不與之議定通商章程,將來𠸄、𠲽各國於各海口遇有滋事、偷漏等弊,必藉端影射以逞其私;故不得不從權辦理。現已函致崇綸等:所議章程只有照各國減少,萬不能再有加增。至艾林波照會內大略所開欲在台灣之雞籠、浙江之溫州開港通商,均為各國條約內所無;已令崇綸等嚴行駁斥。即欲求駐京一節,亦經函致崇綸等嚴行禁止。並責令𠹭吐嗜代為攔阻。總之,此次設立通商章程,不過羈縻勿絕之意;臣等惟當悉心妥酌,以慰廑懷。 |
63 | 朱批:『知道了』。 |
64 | --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七十七。 |
65 | 五月三十日 |
66 | 五月三十日,〔欽命總理各國事恭親王〕、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奏: |
67 | 竊臣等因關稅開辦之初,總稅務司赫德來京應議各節,奏請飭下戶部諸臣悉心酌定,會同臣等辦理。旋准軍機大臣字寄,五月十二日奉上諭:『恭親王奕欣等奏「各口關稅」』等因,欽此;仰見聖慮周詳,莫名欽服。伏查稅務一項,不獨有關國帑,且有系於撫馭大局。臣等以事當創始,又為中外交涉最要之端;是以籲懇飭下戶部諸臣會同商辦。嗣奉諭旨,仍著臣等悉心酌擬具奏,並咨會辦理各口通商大臣各就地方情形妥為籌議。臣等當於赫德來謁時,先就稅務大概與之講求;嗣後呈遞章程七件、稟呈二件內稱各節,有臣等未經議及或議及而未盡符合者。其章程內最關緊要之件,則洋藥、內地貨物兩端。洋藥一項,臣文祥雖曾與議,而臣奕欣、臣桂良皆非原議之人;應請飭下原議諸臣查照赫德所遞洋藥各口情形一單及洋藥稟呈一件,另行妥議。其內地貨物一項,則出口應納稅項,已於條約稅則載有明文;惟出口而複進口,則條約稅則未經明晰,而牽混之語甚多,流弊尤難枚舉。如果籌計稍疏,恐奸商避重就輕,不惟虧關稅之額征,且暗奪商民之生計。臣等日與赫德反複詳論,擬將內地貨一項凡出口而複進口者,仍令其照內地遇一關、納一關之稅;赫德亦極以為是,但稱恐該國公使不肯如此辦理。臣等當又函約𠽾嚕嘶、喴哸嗎於二十二日前來會晤,將稅務各節面為詳議。惟內地貨一節,始頗據條約稅則各處牽混之語,執意堅拒;經臣等再三駁辯、赫德亦從旁慫恿,而𠽾使始請臣奕欣給與該國及𠲽國照會,以憑向洋商商辦。臣等當給與照會,聲明扣二成一項除出口之稅照約辦理外,若出口複進口之內地貨,仍應完稅。如完一正稅,准其扣歸二成;如完一半稅,應不扣歸二成。無論正稅、半稅納清後,仍一關納一關之稅。現在該兩國尚未照覆前來。臣等以此項貨稅為內地關稅大宗,最易啟影射偷漏之弊;是以不憚繁難,極力挽救。若能照所議辦理,既可杜內地商民勾串洋商情弊,且可杜外國人紛紛入內地通商,藉端啟釁:蓋不僅於稅務大有裨益也。惟𠽾嚕嘶始頗堅執;繼尚就我範圍,允為商辦。此中撮合之處,則赫德為力居多。赫德雖系外國人,察其性情尚屬馴順,語言亦多近理;且貪戀總務司薪俸甚巨,是以尚肯從中出力。至所遞各件,以多有可採取處。然臣等不敢遽以為憑,仍於另片聲明呈覽;並將所遞各件暨臣等給𠸄、𠲽照會飛咨之各口通商大臣先行體察情形,詳速核覆。 |
68 | 諭〔軍機大臣等〕: |
69 | 恭親王奕欣等奏「商辦稅務事宜,先將該總稅務司所遞清單,稟呈分別辦法,開單呈覽」一折,現當開辦關稅之初,必須嚴定章程,方期稅課日增,且以杜影射偷漏之弊。今據該總稅務司赫德呈遞清單七件,稟呈二件,經恭親王奕欣等逐層辯論分別辦法,其中不無可採之處。如長江一帶通商一款,據稱起貨、下貨,均在上海征納稅餉。其鎮江以上,漢口以下,准商人任便起貨、下貨;鎮江以上即作為上海內口,無庸設虛立之關等語。長江賊匪出沒無常,商販走私難於查拏;固宜於總處交納,以免偷漏,然任便起卸貨物,又恐漫無限制。又所稱徵收子口稅,須擇緊要處所設立關卡,系專指洋貨進口,土貨出口而言,非土貨出口複進口可比;自應設卡徵收。土貨出口,以過卡准照為憑;洋貨進口;以入卡准照為斷。總期該商進口,出口貨物完一正稅,即有一子稅;庶稅課可期充裕。此項子稅,即為條約中應行之事;且系內地稅,可以不扣二成。又洋藥各口征稅情形一款,內據稱通商本口作洋藥生理者,或令請領字號招牌,或令呈明請領印票執照。以上各款,著薛煥,崇厚妥籌辦理。又通商各口征稅費用每年通共銀五十七萬兩零一款,單內所開各項人數及應給銀數是否均屬允協?並著薛煥,崇厚妥義章程,會商核辦。至廣東私鹽與私貨同路進入,應設巡船禁止繞越,令粵海關監督並廣東鹽運司會同合辦,每缺各出十餘萬兩經費而國課可增五十餘萬一節,廣東鹽運司及粵海關均有例設巡船,但會同出款巡緝有無窒礙?著勞崇光,耆齡會同毓清妥速核議。又稱廣東設有洋藥抽厘總局,如有人先輸銀五十兩,即毋庸在關上完納正稅;又澳門漏稅之茶葉日見其多,每百筋稅銀二兩五錢,抽厘局只征五錢,即可任商繞越走私,無一肯到關納稅。設局抽厘,原以補正稅之不足;若如赫德所稱洋藥、茶葉一經抽厘,轉於關稅有礙,是否實有其事?並著勞崇光等據實查明。 |
70 | 赫德所稱各件及奕欣等給𠸄、𠲽照會已咨行各口通商大臣,即著薛煥等按照各款詳細覆奏。 |
71 | 給𠸄咭唎、𠲽囒哂照會 |
72 | 為照會事。查內地貨物已經出口又複進入通商各口,條約所載未有辦理明文;而向來內地商人販運皆系過一關、納一關之稅,方今通商各口必須妥議章程,以免商情有彼輕此重之殊,而稅項不致妨礙。將內地貨一項凡已經完過正、子各出口稅而複進通商各口者,悉令於所進之口按照通商稅則或納一正稅、或納一子口稅,。如納一正稅,應歸二成之項照數扣歸;如完一子口稅,則為數無幾,不扣二成。但既系內地貨複行進口,又有完納稅項目,以完一正稅照數扣歸二成為是。至此項內地貨於複進通商各口,照通商稅則完納或正稅、或半稅之後,無論何人再行轉售,均照過一關納稅之例,按內地稅於舊有各關照數納稅。此系中外商稅大局交涉最重之事,相應照會貴大臣統查情形詳細覆知後,本爵即行飛咨沿海各口通商大臣於現辦情形察驗有無不合,再行定議;庶於稅務、商情,兩有裨益。須至照會者。 |
73 | 赫德原稟 |
74 | 洋藥 |
75 | 廣東省城,設有洋藥抽厘總局;立於河南,有分局一處。此局抽厘,計銀每箱五十兩;即如有洋藥在關上完納正稅三十兩之後,即分局有役往該貨主令其多納五十兩。但該局另有章程一條:如有人先到該局輸納抽銀五十兩,即毋庸在關上完納正稅;並保其關上如將該貨查拏充公,即由該局賠補。此事自系私行,從何而知?因十年下半年有海關拏獲洋藥三、四箱充公,該貨主未至海關求還,倒抵厘局;而該局即照所保,發給賠補之銀二千餘兩。查粵海關征洋藥稅餉,本來有許多難處;又加以地方官如此辦理,不但於所應行之事不符,而另於國課並地方情形有礙。 |
76 | 子口稅 |
77 | 出內地之子口稅,無所甚難徵收。通商各港口在貨物流通之總路,應設關卡。土貨抵卡,即留在卡內;俟完清子口稅,即該卡一面應發過卡准照、一面放行。後有商人欲將該貨下船出口,即應將過卡准照呈交海關,海關令其完交出口正稅。倘有商人欲將貨下船而無過卡准照者,應由海關令其補還子口稅後,方准交納正稅,下船出口。至洋貨入內地征收子口稅,恐難行辦。因在本港口所用之貨未算入內地,是以無子口稅;該貨進口時只納進口正稅,俟有商人將該貨從港口運入內地或近或還,即在未過卡之先應完入內地子口稅。所以欲徵收子口稅,須擇一緊要處所設立關卡,土貨未曾完納子口稅,應留在卡內而不准過;洋貨未曾完納子口稅,應留在卡外而不准過。如有土貨到關而無過卡准照,是知其未完子口稅;洋貨到卡而無海關所發給入卡准照,該卡差役即可知該洋貨雖完清進口正稅而未完子口稅,自不准過卡。總而言之,初開辦之時,自有數端難處;俟辦過數月後,即可均有頭緒。 |
78 | 粵海關茶葉稅餉粵海關出口稅餉,以茶產為重。而廣東土茶,每年應納稅銀六萬餘兩。此茶系鶴山縣出產,咸豐六年以後均系漏稅而出澳門。十年六月間,已派令大輪巡船,該處巡查緝私,拏獲裝私茶船三隻,其茶價值約一萬五千兩,應賞該線人四千餘兩;過數日未曾販賣該茶,鶴山知縣即到省城報言本縣人將抽厘局委員拏去,並將縣署圍住,聲言如不將茶葉還回,即將該委員殺死並燒毀縣署等語。查問此事,始知廣東總厘局在鶴山縣設有抽茶厘之局,該抽法章程系每百筋銀五錢,即發給執照,准其出澳門。據勞制軍云:「現在百姓因失去茶葉,其情甚急;不如將茶葉發還,而將此事了結」等語。即問以如此辦理,則線人之賞銀從何而出?辯論數日,即由總厘局自將銀四千餘百兩交南海、鶴山二縣送呈粵海關,即將茶葉發還而留該走私船三只充公。見此情形,即想因地方官如此可行,欽命粵海關監督無庸立法緝私,保護國課。旋於七、八、九等月私到澳門,漏稅之茶葉日見其多,而海關稅銀較少六萬兩。再、茶葉每百筋在關上應納稅銀二兩五錢,由該抽厘局徵其五錢,則客人即有二兩之利,無一肯到關納稅,而且有官員保其走私。該厘局系因欲平地方起見而設,而其所行之法,令人違背律例,滋生事端;實在可笑。 |
79 | 鹽餉 |
80 | 廣東一年鹽餉,可徵一百餘萬兩。但近來因有奸商走私、官船保私,大約有一半漏稅。裝私鹽船隻,非但裝鹽,另運有應在海關納稅之物件。茲私鹽並私貨同路進入廣東內河,設有一法,可免二弊。該路有三大門、六小門,大者系虎門、磨刀門、坭子塔雙門,小者在大門之左右。大、小各門應設巡船,即足禁止繞越走私。惟經費從何而出,粵海監督並廣東鹽運司應會同合辦稽查;即一面與海關稅並鹽餉均有益處,一面與地方亦有所裨。如有人走私而不畏法,旋有人不畏法而造反;倘官員能行法而不准走私,即不但與官面好看,亦可短少作亂之機。茲部中應行文海關會同鹽運司辦理;則該二員和衷商確,設法既易周詳,而兩署人役一同巡查,聲氣相應,奸商即無所施其詭計。現在粵海關洋藥漏稅一年約有五十萬兩,另有別貨;而監督一員之權不足禁止私鹽之稅;一年不見約三十萬兩之數,而鹽運司一員之權亦不能遍為稽查。該二員會同辦理,每缺各出十餘萬經費,而國課一年可增五十餘萬。 |
81 | 外國船載運土貨往來之論 |
82 | 內地船載貨出口,即應完出口之稅;複載貨入口,應完入口之稅。沿途經過各關,則一關有一關之稅;雖如此多款,而所納稅銀比載洋船一次稅餉較少。即如在未通商以前,湖絲由內地至廣東應完三關之稅,計銀每百筋三兩餘;俟通商之時,湖絲載在洋船,每百筋應完稅銀十兩。較比於內地販運之稅,多至二倍。如有外國船只載運土貨出口,完納出口稅銀,則可前往不論何國。而中國均無別稅,如由廣東出口之貨運至上海入口,該貨已在廣東完納出口稅餉,而上海不征進口稅,亦與運往外國相同,於中國無損。如有洋船載土貨請領紅單出口後,則中國欲征稅餉,業經算清;若該船前往外國,則中國無從征第二次稅。該船若複進中國別口,中國既已於出口時算清稅銀,准該貨隨意運往何處,又何用複征第二次之稅!況且該出口稅比內地船進口、出口兩次稅較多,不征第二次稅而無所虧;何用重徵!如土貨複入內地,照內地稅則輸餉;則所征之稅,總數比較新定稅則所征之數或多、或少、或相等;如比新定稅則之數或少、或相等,即毋庸更改新章而於稅餉有益。如較多,則所輸稅銀亦須攤於各貨內售賣與中國,則是中國所產之物在外國購買較中國自行購買翻得便宜,斷無此理。再,照新定章程辦理,土貨在未完出口稅之先應納子口稅,即如湖絲在抵上海關卡之時應納稅銀每百筋五兩,方准過卡;俟有商人欲載出口,則應完納出口稅銀每百筋十兩,方准下船出口。如此完清十五兩之稅,該貨可以運往何處而中國不問,如到外國,中國自無第二次之稅;如到廣東,亦應免征進口稅。但該貨因在廣東銷售,於進口時輸納子口稅,似無所不公平。洋船載運土貨不往外國複入內地者,均應同例辦理。或有人言如此免稅,則中國各關稅務有虧;然統計大局,有盈無絀,即薄稅斂以裕國課之一道也。如言土貨照內地則例完納,比照新定則例較多,則在部內可查各省往年報內地稅多寡;且洋船販運內地貨,比中國船販運內地貨較少千百倍。所以通商之後,海邊各省所報部之內地稅,應與洋船所報出口稅較大。是否總而言之,欲定一妥善章程;必須籌劃全局,不可專計各小口之損益。譬如走路之人,只有目前路徑而不望還者,雖可免顛越,難保不遭惡虎、毒蛇之撲嚙。再,外國各船只所載之貨,不論洋貨、土貨,或新進口、或複進口、或新出口、或複出口,只有一例可行,須照互換之和約並新定稅則徵稅辦理。 |
83 | 長江一帶通商之論 |
84 | 洋船載貨由長江行走者,不准沿途起下貨物,只准在鎮江、九江、漢口起貨下貨;自須在該三處設關收稅,若在鎮江起下,即在鎮江完稅;九江、漢口二處亦一律辦理。向來茶葉多由廣東出口而粵海關收稅,重貨即系茶葉;現因在漢口開港,所有出茶葉地面均離漢口甚近,將來茶葉不到粵海關,即由漢口置買裝載洋船出口。且洋貨入內地,大半均由上海進口完稅,即由中國人運至內地各處;惟因鎮江、九江、漢口開港將來洋船載洋貨不至上海,直至各港口賣銷。惟鎮江以上巡查緝私,防堵偷漏甚難,因鎮江至九江,九江至漢口各有數百餘里,兩岸均有村莊賣買;該商已過鎮江不至九江,已過九江不至漢口,在中途隨意可以起下貨物,無人稽查,無關收稅。倘有船在沿途起貨、下貨,中國因照例拏辦;但在鎮江以上無人稽查,奸商即能隨意走私。如有人稽查及巡船緝私,因中國風蓬船只趕不上有意走私火船,恐難禁止緝拏。當中國安靜時,長江一帶防堵走私已屬不易;況現在各處賊匪滋擾,更不能設船查拏。不但新設三關徒靡經費,無稅可收;而粵海出口稅,上海進口稅,亦日見其小。再,若指明在該三處只准通商外國官員即應與該三處有權力之人酌定章程,以保護本國之人;現在該三處就近有權力之人即系賊匪,若外國與伊等酌定章程,是亦以官員相待,則伊等更覺氣高膽大,而蔓延之勢更難了結。若照暫定章程在上海征納稅餉,旋在鎮江以上,漢口以下准商任便起貨下貨;鎮江以上即作為上海內口,無庸設虛立之關。如此辦理,一面於稅務不致偷漏減少,一面可免待賊如官之關系。以上兩般辦法,若照新設三關徵收稅餉,則經費虛糜而奸商易於偷漏,實於中國稅餉大有礙;若照新定章程辦理,實於中國有益而無損。倘有洋船載運貨物前往長江,該船先須在上海請領入長江准照,該貨也須照則例完納正稅並子口稅,方准開船入江,倘有船在鎮江以上裝載土貨販運回上海,於過鎮江時由該處關口派差押送至上海;抵上海,該貨即應照則例完清正稅,方准上岸。如該商複將此貨載運出口,則應完納子口稅,方准下船出口。倘有商人將至上海之貨複運入內地,亦應在未過關卡之先完納子口稅,方准過卡。如此辦理,於國課大有益處而商情無損。總而言之,所不能行之章程雖然與條約相符,可毋庸議定;而且此次開長江做買賣,不過暫定章程,將來如實在有礙處,自可隨時商酌更改。再,令其在三口完稅,即系叫該商在中路圖計起貨走私;令共先在上海完稅,即該商因稅餉已完,無用在中路想法起下貨物。在中路起下貨物,非出自中路有大買賣之故,出在該商欲漏此三口稅餉之故。若在該三口設關,征稅,商人以利為心,一定想法不到關而起貨;若該三處無關征稅,該商人因此三處原系有大買賣之區,必願將貨物運至該三處售賣而不願在沿途有小買賣處起卸。所欲禁止之事,即系在沿途起貨下貨。若照暫定章程在上海完納稅餉而不提鎮江以上各口,則不必禁止而自無沿途起卸之弊。若改暫定章程指明令其在該三口通商,雖欲禁止沿途起卸,而實生沿途起卸之弊。 |
85 | 洋藥一款各口情形 |
86 | 洋藥抵中國者,每年約有七萬箱。此物並非至通商各口,全系先至香港。每月有大輪船五、六只載運進口,則分開運往各處。每月由香港有火輪船四、五只載洋藥至上海,一抵上海,即在關前起貨。此船之外,未有別樣船只裝運洋藥至上海。所以在上海征納洋藥稅,並無所難。其洋藥至寧波者有兩項:一系以火輪船由香港直運進口,應在寧波納稅;一系由上海完納後以小風蓬船載運,複出口至寧波,直呈免單。如此在寧波徵納洋藥稅,亦無所難。至福州府之洋藥,每月有火輪船三、四只由香港載運進口;另有外國並內地風蓬船載運洋藥,而其所抵之時並船只數目,船內箱包多寡,均無定准。火輪船載運之洋藥,易於征稅;其餘各船運載之洋藥,恐甚難令其納稅。若徵火輪船之稅而不征別船之稅,則火輪船所運之洋藥因價值較重,難於銷售;而漏稅之洋藥易於流通。以後火輪船所運之洋藥日少,而洋藥稅餉更難徵收;必須設法酌定章程,令各船一律納稅。至廈門,潮州兩處洋藥,有以火輪船載運者,有以風蓬船載運者,情形與福州相同。但因些二處較福州離香港更近,內地船只往來尤便,而漏稅較難防堵。由香港進內地南方洋藥情形,與以上各口大不相同。香港系無稅之口,四面有海,離岸不遠;而粵東水路多歧,因此各船不論大小,均可到港。論洋藥物小價貴,特為漏稅之貨。惟香港運入兩廣之洋藥,均非外國船只裝截,都系各鄉村渡船,漁船或私鹽船隻;另有官設巡船保私,而不難指其名。此等船只若有海關巡船前往查拏,則開炮開槍,不遵查驗。似此,粵海徵收洋藥稅餉甚難。雖然,非不能辦理之事。洋藥之稅,不可太重;過重,即令人隨意保私漏稅。至洋藥稅有兩項徵法:一系進口時征一次重稅,即每箱六十兩;完稅之後,准往各處而不另征別稅。若欲行此法,與外國欽差商辦。一系進口時按則例征稅,俟洋藥入內地後由中國自行設法辦理。北方各口雖與南方港口情形不同,徵收洋藥稅餉自可劃一辦理。茲將章程數條,開列於後: |
87 | 一、在通商港口如有華商欲做洋藥生理者,須先赴關呈明,擬在何處開張洋藥店鋪,請領字號招牌,並頒給准充執照,方許開張,庶足以便稽查而禁散漫。給准照者,應以一年為限;請領准照之人,應分三等:一系經紀、一系窯口、一系煙館。做洋藥生理請領執照者,即按等次,分晰某項應納銀若干。通商港口請領執照者,無庸拘定限額,以符定約。 |
88 | 一、通商港口之外做洋藥生理者,亦應同例呈明,請領執照;但非通商港口,應限以額數。 |
89 | 一、倘有自行開張洋藥生理並不赴關請領執照者,一經查出,從重懲辦。 |
90 | 一、洋藥不論裝載何船,應於進口時完納正稅三十兩,方准上岸。 |
91 | 一、上岸之後,外國商人或華商經紀販賣與窯口或煙館,應由買主完納子口半稅,即每箱十五兩。 |
92 | 一、洋藥完清正稅並子口稅共銀四十五兩之後,即可在本府所屬各州縣售賣,而不重征稅餉。一出本府交界運往別處,則憑地方官隨時設法辦理。 |
93 | 一、內地船隻或在內河販運,或前往香港買洋藥者,均應先行赴關報明,請領准照。如有海關巡船或在外海,或在內河拏獲無准照載洋藥內地船隻,即將該船貨充公,並嚴行究辦。再,至上海做洋藥生理者,應由戶部行文地方官,令其出示不准包攬霸市,言明有准照者或經紀,或窯口,或煙館均可隨意,或在棧房,或在噸船不論與外國何人置買洋藥。 |
94 | 一、洋藥由上海進長江,抵上海之時,應完正稅三十兩;俟有人欲運入長江,即行徵子口稅十五兩,方准下船行。 |
95 | 以上各款,順港口情形一律辦理,洋藥稅餉自可興旺。再,洋藥一經運入長江賣與華商後,應徵華商稅項,由各地方官隨意辦理,不必照上海及海口章程。 |
96 | 各商各口每年應收洋藥銀兩開後: |
97 | 一、天津、牛莊、登州:進出口稅餉並船鈔約二十萬兩,運貨入出內地子口稅約七萬兩;洋藥稅約八萬兩:共三十五萬。 |
98 | 一、上海、長江一帶:進出口稅餉並船鈔約三百萬兩,運貨入出內地子口稅約一百五十萬兩;洋藥稅約一百五十萬兩:共六百萬兩。 |
99 | 一、福州:進出口稅餉並船鈔約八十萬兩,運貨入出內地子口稅二十萬兩;洋藥稅約二十萬兩:共一百二十萬兩。 |
100 | 一、廈門:進出口稅並船鈔約三十萬兩,運貨入出內地子口稅,俟開辦再算;洋藥稅約十萬兩:共四十萬兩。 |
101 | 一、廣州:進出口稅並船鈔約一百五十萬兩,運貨入出內地子口稅約五十萬兩;洋藥稅應徵五十萬兩:共二百五十萬兩。 |
102 | 一、潮州:進出口稅並船鈔約十二萬兩,運貨入出內地子口稅約三萬兩;洋藥稅約八萬兩:共二十三萬兩。 |
103 | 一、台灣、瓊州、寧波:以上三口無從可算,通共一千零六十八萬兩。 |
104 | 以現在光景核計,若中外同心,認真辦事,每口每年約有此數。將來各貨如由上海出進口較多,則廣州出進口貨物未免較少;統計各口,仍約系此數。倘以後各匪滋擾較甚,則貨物難於銷售,稅餉自不及此數;如各省均已平靜,則稅餉自必有增。至洋藥一款,現在每年到香港者約有七萬箱以上;各口所算洋藥稅系六萬箱算,計每箱四十五兩。至外國船在長江裝載土貨運往上海者,抵上海該貨應照進出稅則完清稅餉;俟複出口之時,則應照善後章程完納一半。至不發免稅單,更改髮存票;各口就能征各口之稅也。如此辦法,似與各口有益,但恐將來或有弊端。若由上海運貨至寧波者,先在上海完納稅餉後發給存票,該商將貨運往寧波售賣納稅,將存票在上海作為下次進口免征之據,固屬無弊。倘該商在上海領取存票後並不赴寧波,竟於無關口處售賣,則寧波既不能徵收稅銀;而該商執有存票,下次載貨進口,又得免征,豈不與稅餉有虧?上海進口洋貨帶有別港口免單者甚少,別港口進口貨無上海免稅單者甚少,此出於洋船自本國直赴上海,不直至別口之故。上海既已有稅銀而商人複出口,可無用至別處通商港在沿路未有關之處起貨;即不如留銀而不發存票,以免不到別口之弊,而省本口發還現銀之虧。而且若於大局有益,可以不必分各小口有稅、未有稅之情形。 |
105 | 通商各口征稅費用開後 |
106 | 一、廣州:稅務司一員,每年薪俸銀六千兩。幫辦寫字二名,每年銀二千四百兩;四名,每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共一萬二千兩。仟子手三名,每名每年一千五百兩;八名,每名每年一千零八十兩;三十名,每名每年八百四十兩:共三萬八千三百四十兩。通事一名,每年銀一千四百四十兩;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三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共五千一百六十兩。書辦六名,每名每年銀六百兩;四名,每名每年銀三百六十兩:共五千零四十兩。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零八十兩。水手三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二千一百六十兩。紙筆雜用,每月銀五百兩:一年共六千兩。大輪船一只、巡船三隻,每月銀三千兩:一年共三萬六千兩。共十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兩,即每月九千三百十五兩。 |
107 | 一、潮州府:副稅務司一員,每年薪俸銀三千六百兩。幫辦寫字一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仟子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七名,每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共銀七千零八十兩。通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一名,每年銀六百兩:共一千八百兩。書辦四名,每名每年銀六百兩:共二千四百兩。差役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七百二十兩。水手十六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一百五十二兩。紙筆雜用,每月銀二百兩:一年共二千四百兩。共二萬零九百五十二兩,即每月一千七百四十六兩。 |
108 | 一、廈門:副稅務司一員,每年薪俸銀三千六百兩。幫辦寫字二名,每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共三千六百兩。仟子手二名,每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十名,每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共一萬零八千兩。通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一名,每年銀九百六十兩;一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共三千兩。書辦六名,每名每年銀四百八十兩:共二千八百兩。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零八十兩。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四百四十兩。紙筆雜用,每月銀五百兩:一年共六千兩。共二萬九千九百二十兩,即每月二千四百九十三兩錢三分三厘。 |
109 | 一、福州府:稅務司一員,一年薪俸銀六千兩。幫辦寫字一名;每年銀二千四百兩;三名,每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共七千六百兩。仟子手二名,每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四名,每名每年銀九百六十兩;十名,每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共銀一萬四千六百四十兩。通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一名,每年銀一千零八十兩;一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一名,每年銀七百二十兩:共三千八百四十兩。書辦八名,每名每年銀四百八十兩:共三千八百四十兩。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零八十兩。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四百四十兩。紙筆雜用,每月銀四百兩:一年共四千八百兩。共四萬三千二百四十兩,即每月三千六百零三兩三錢三分三厘。 |
110 | 一、寧波府:副稅務司一員,一年薪俸銀三千六百兩。幫辦寫字一名,每年銀二千四百兩;一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共四千二百兩。仟子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二名,每名每年銀九百六十兩;六名,每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共八千一百六十兩。通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一名,每年銀六百兩:共一千八百兩。書辦四名,每名每年銀四百八十兩:共一千九百二十兩。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零八十兩。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四百四十兩。紙筆雜用,每月銀二百兩:一年共二千四百兩。共二萬四千六百兩,即每月二千零五十兩。 |
111 | 一、上海:稅務司一員,一年薪俸銀六千兩。副稅務司一員,一年薪俸銀四千八百兩。幫辦寫字一名,每年銀三千兩;二名,每名每年銀二千四百兩;五名,每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共一萬六千八百兩。仟子手一名,每年銀三千兩;二名,每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十名,每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共一萬三千八百兩。通事六名,一年共銀六千兩。書辦十名,一年共銀六千兩。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銀一千零八十兩。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四百四十兩。紙筆雜用,每月銀一千兩:共一萬二千兩。共六萬七千六百一十兩,即每月五千六百六十兩。 |
112 | 一、鎮江:副稅務司一員,一年薪俸銀三千六百兩。幫辦寫字一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仟子手十餘名,每年銀一萬二千兩。通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一名,每年銀六百兩:共一千八百兩。書辦一名,每年銀三百六十兩;一名,每年銀二百四十兩:共六百兩。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零八十兩。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四百四十兩。紙筆雜用,每月銀二百五十兩:一年共三千兩。共二萬五千三百二十兩,即每月二千一百一十兩。 |
113 | 一、天津:稅務司一員,一年薪俸銀六千兩。幫辦寫字一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仟子手一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三名,每名每年銀九百六十兩;三名,每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共七千二百兩。通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一名,每年銀六百兩:共一千八百兩。書辦八名,一年共銀二千八百八十兩。差役十五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零八十兩。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四百四十兩。紙筆雜用,每月銀二百五十兩:共三千兩。共二萬二千五百兩,即每月二千一百兩。 |
114 | 一、登州府:副稅務司一員,一年薪俸銀三千六百兩。幫辦寫字一名,每年銀一千八百兩。仟子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五名,每名每年銀八百四十兩:共五千四百兩。通事一名,每年銀一千二百兩;一名,每年每銀六百兩:共一千八百兩。書辦四名,每名每年銀四百八十兩:共一千九百二十兩。差役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七百二十兩。水手二十名,每名每年銀七十二兩:共一千四百四十兩。紙筆雜用,每月銀一百五十兩,一年共一千八百兩。共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兩,即每月一千五百四十兩。 |
115 | 一、牛莊、台灣、瓊州:共每年約銀七萬二千兩。 |
116 | 一、火輪船三隻、巡船幾隻,租銀每年十萬兩。 |
117 | 一、房屋,租銀每年一萬兩。 |
118 | 一、總理各口費用:總稅司一員,每年薪俸銀一萬二千兩。委員,每年銀九千兩。幫辦寫字一名,每年銀二千四百兩。中國寫字先生三名,每年共銀一千八百兩。差役十名,每年共銀七百二十兩:共二萬五千九百二十兩。通共銀五十七萬五千三百三十二兩,即每月四萬七千九百四十四兩三錢三分三厘。 |
119 | --以上見咸豐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七十九。 |
120 | 籌辦夷務始未選輯卷三 |
121 | 咸豐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122 | 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七日 |
123 | 七月二十五日 |
124 | 九月初一日 |
125 | 同治二年三月初八日 |
126 | 八月二十五日 |
127 | 同治三年正月十七日 |
128 | 二十五日 |
129 | 六月十五日 |
130 | 同治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
131 | 同治六年三月初八日 |
132 | 九月十五日 |
133 | 十一月二十五日 |
134 | 同治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
135 | 十月二十八日 |
136 | 十二月初七日 |
137 | 二十一日 |
138 | 二十三日 |
139 |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
140 | 四月十九日 |
141 | 七月初一日 |
142 | 初二日 |
143 | 九月初三日 |
144 | 十九日 |
145 | 同治九年二月初五日 |
146 | 十九日 |
147 | 二十日 |
148 | 五月二十日 |
149 | 八月初五日 |
150 | 二十三日 |
151 | 咸豐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152 | 咸豐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 |
153 | 查上年英、法條約所載新添通商口岸,在南則有台灣、淡水、潮州、瓊州、江寧及長江三口,在北則有天津、牛莊、登州;內除江寧一口條約內載明俟匪徒剿滅後方准通商外,其餘議定通商各口皆准一律克日通商。乃一載以來,天津、牛莊、登州已據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咨報開關,其南省新添各口惟潮州已據兩廣督臣奏報征稅。至漢口、九江雖已通商,而進出稅鈔均系上海徵收;實在上海關共代收九江稅若干,代收漢口稅若干以及鎮江一口有無徵收稅鈔?曾否派員稽查洋商往來船隻?未據薛煥奏報。其餘如台灣、淡水、瓊州現在曾否開埠?未據各該督、撫、將軍分別奏咨;而薛煥身為欽差大臣,有統轄江、浙、粵、閩、內江各口之責,亦總未隨時奏報。現在台灣、淡水、瓊州有無洋船在彼起卸貨物,殊難懸揣;相應請旨飭下江蘇巡撫薛煥查照臣等所指各節迅速查明,據實覆奏。 |
154 | 御批:『依議』。 |
155 | --見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三。 |
156 | 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七日 |
157 | 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七日,閩浙總督慶端奏: |
158 | 再,奴才接准署理江蘇巡撫薛煥來咨,以閩省台灣、淡水二口現在派委何員管理通商收稅事宜?移令查明會奏。查咸豐九年十一月間,欽奉諭旨:『咪國使臣准在台灣先行開市』等因;當經議請在於台灣府屬淡水廳轄之八里岔酌定通商馬頭、開市收稅,並委福建候補道區天民赴台駐辦,會折奏准在案。至今咪國領事官尚未到台,准到部咨:英、法兩國在京新換條約,台灣地方並准開市通商;複經轉行遵照。旋據台灣鎮、道、府會同區天民稟報:英國領事官郇和已於咸豐十一年六月到台,亦擬在於淡水廳轄之八里岔地方開市;其開市通商日期,尚未接據具報。所有咪國在台通商,系奏委福建候補道區天民專司經理;迨英、法兩國新換條約准予在於台灣通商,亦系區天民就近兼理:據福建省會總局司、道具詳前來。除在台開市日期俟詳報到日再行奏咨,謹會同江蘇巡撫臣薛煥、福建巡撫巨徐宗乾合詞附片具奏。 |
159 | 御批:『戶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知道』。 |
160 | --見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七。 |
161 | 七月二十五日 |
162 | 七月二十五日,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 |
163 | 同治元年六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兩江總督曾國藩奏「遵旨籌議覆陳」一折,奉上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會同戶部妥議具奏』,欽此。 |
164 | 臣等伏查南洋五口舊設欽差大臣一員,以兩廣總督領之;嗣改隸於兩江總督。前於咸豐十年十二月臣等通籌全局,奏令署理欽差大臣江蘇巡撫妥為辦理;並經奏明『所派一切事件,由該大臣隨時知照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免歧異。除粵海、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舊有管理稅務之將軍、監督、道員無庸另議更張外,其新定之瓊州、潮州、台灣、淡水、長江通商之鎮江、九江、漢口等處,均由本省督、撫會同上海欽差大臣奏明派員經理。所有新舊口岸稅銀、船只數目情形按月呈報該大臣稽察,由該大臣按月咨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及戶部查核』等因;奉旨允准在案。茲據曾國藩奏稱:『長江深入腹地,路遠事繁;宜改為長江通商大臣』等語。臣等查通商事務,以長江為最要。沿海舊設五口久經辦有定章、瓊州等處僻處一隅,亦當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