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尸谡,祝前,乡尸。 |
2 | [疏]「尸谡祝前乡尸」。○注「前道」至「之节」。○释曰: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
3 |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 |
4 | [疏]「还出」至「乡尸」。○注「过主」至「之敬」。○释曰:「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
5 |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 |
6 | [疏]「降阶」至「出户」。○注「及至」至「在此」。○释曰:言还至门明其闲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闲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 |
7 | 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
8 |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后宗人诏降。 |
9 | [疏]「尸出」至「诏降」。○释曰:「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后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
10 | 尸服卒者之上服。 |
11 |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注「上服」至「衣耳」。○释曰: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云主服对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经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兴,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时所著之祭服,故尸还服之。云「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于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 |
12 | 「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于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妇著糸丽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
13 |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 |
14 | [疏]「男男」至「贱者」。○注「异姓」至「适也」。○释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适也」者,男尸先使适孙,无适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适孙妻,无适孙妻使适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适也者,据经不使贱,有适孙妻则先用适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适,是容无适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后,自示覃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于庙,同几,精气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示覃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示覃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
15 |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 |
16 | [疏]「无尸」至「如初」。○注「无尸」至「升降」。○释曰: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适」,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适,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适,是无孙列可使者也。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是无尸也。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于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
17 | 既飨,祭于苴,[疏]「既飨祭于苴」。○释曰: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之,安之。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
18 | 祝祝卒。 |
19 | [疏]「祝祝卒」。○注「记异者之节」。○释曰: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于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后之事。 |
20 | 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后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
21 | 不绥祭,无泰羹、水音、、从献。 |
22 | [疏]「不绥」至「从献」。○注「不绥」至「为堕」。○释曰: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又泰羹水音自门入,设于南,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后,主人献之后,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后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 |
23 | 云「不绥,言献,记终始也」者,以见经无尸,具陈四事,凡祭礼以献为终,举终以见始,亦得为义。今不但言献,记其终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于绥祭,终于从献,故郑即云「事尸之礼始于绥祭,终于从献」者,故具言之。云「绥当为堕」者,《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字为正,取减为义。 |
24 | 主人哭,出复位。 |
25 | [疏]「主人哭出复位」。○注「于祝祝卒」。○释曰: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户外东面位也。 |
26 |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 |
27 | [疏]「祝阖」至「门西」。○注「门西北面位也」。○释曰:郑此及下注皆云「复位者,门西北面位」者,据上文「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也。 |
28 | 男女拾踊三。 |
29 | [疏]「男女拾踊三」。○注「拾更也三更踊」。○释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
30 | 如食闲。 |
31 | [疏]「如食闲」。○注「隐之」至「顷也」。○释曰:隐之者,谓阖牖户也,九饭之顷,时节也。 |
32 | 祝升,止哭,声三,启户。 |
33 | [疏]「祝升」至「启户」。○注「声者」至「为开」。○释曰:云「声者,噫歆也」者,若《曲礼》云:「将上堂,声必扬。」故云将启户,警觉神也。 |
34 | 主人入, |
35 | [疏]「主人入」。○注「亲之」。○释曰:云「亲之」者,启牖乡是亲之事。 |
36 | 主人无事而入者,是主人亲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
37 | 祝从,启牖乡,如初。 |
38 | [疏]注「牖先」至「在左」。○释曰:云「牖先阖后启,扇在内也」者,见上文「阖牖户」,阖时牖先言,此经上云主人入,祝从,乃言启牖,是户先开,乃启牖,故须解之扇在内也。云「乡牖一名也」者,案《诗》云「塞乡堇户」,注云:「乡,北出牖也。」与此注不同者,语异义同。北牖名乡,乡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云「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入在左」者,郑以经「如初」之文在「牖乡」之下,恐人以为启牖乡如初,上既无启牖乡之事,明据主人与祝位如初也。 |
39 | 主人哭,出复位。 |
40 | [疏]「主人哭出复位」。○注「堂上位也」。○释曰:案下文云「宗人诏降如初」,注云:「诏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复位」者,复堂上东面位也。 |
41 | 卒彻,祝、佐食降,复位。 |
42 | [疏]注「祝复」至「亵也」。○释曰:郑知祝与佐食位如此者,见上经云: |
43 |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佐食即宾也,故知佐食言复位,复西方可知。知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者,上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可知。云「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者,上经有尸者有阴厌、有阳厌,无阖牖户之事。今无尸者,阴厌时阖牖户,今更设馔于西北隅,复更阖牖户为亵渎,故不为也。 |
44 | 宗人诏降如初。 |
45 | [疏]「宗人诏降如初」。○注「初赞」至「降之」。○释曰:此降谓礼毕降堂也。上经云「赞阖牖户,主人降,宾出」,注云:「宗人诏主人降。」彼谓降堂,故郑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经诏降也。 |
46 | 始虞用柔日。 |
47 | [疏]「始虞用柔日」。○注「葬之」至「其静」。○释曰:自此下尽「哀荐成事」,论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辞及用日不同之事。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
48 | 曰:「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 |
49 | 不宁,悲思不安。 |
50 | 敢用牲刚鬣、 |
51 | [疏]注「敢昧」至「刚鬣」。○释曰:「敢,昧冒之辞」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辞。云「豕曰刚鬣」者,《下曲礼》文。 |
52 | 香合、 |
53 | 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 |
54 | [疏]「香合」。○注「黍也」至「荐上」。○释曰:案《下曲礼》云「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云「大夫士于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者,《曲礼》所云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为香合,下特号稷为普淖,故知记误也。云「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者,依设荐法,先设菹醢,次设俎,后设黍稷。今黍在嘉荐之上,此亦记者之误,故郑非之也。若然,俎在后,今牲在黍上者,祭以牲为主,故先言,非设时在前也。 |
55 | 嘉荐、普淖、 |
56 | [疏]「嘉荐普淖」。○注「嘉荐」至「号云」。○释曰:言「故以为号云」 |
57 | 者,郑以意解之,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
58 | 明齐溲酒, |
59 | [疏]「明齐溲酒」。○注「明齐」至「为叟」。○释曰:云「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者,郑以溲水边为之,与缩字义异,谓以新水渍麴乃溲酿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水兑齐贵新也」者,彼注云:「水兑犹清也。五齐浊,之使清,谓之水兑齐及取明水,皆贵新也。」据彼注,明水则《周礼》司ピ氏所取月中之水,与此明齐新水别。郑引之者,彼此虽异,引之直取新义是同,故引为证,非谓为一物也。云「或曰当为明视,谓兔腊也」者,士祭有兔腊,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说。云「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齐当为明视,作兔腊解者,应在上与牲为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为稷解者,上已云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见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无腊号,以小物略之。 |
60 | 哀荐事, |
61 | [疏]「哀荐事」。○注「始虞」至「古事」。○释曰:云「虞谓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者,案《公羊传》文二年云:「大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于大庙,故此郑亦以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后,乃有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故下文云「适尔皇祖某甫」,是始虞预言之意也。 |
62 | 适尔皇祖某甫。飨!」 |
63 | 再虞,皆如初,日「哀荐虞事」。 |
64 | [疏]注「丁日」至「言耳」。○释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后虞用刚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云「祝辞异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为一言,若《论语》云「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是也。今此一言,则一字为一言,谓数一虞云,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
65 |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 |
66 | 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者,三月而后卒哭。」然则虞卒哭之闲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曰: |
67 | 「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于祖父。」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今文他为它。 |
68 | [疏]「三虞」至「成事」。○注「当」至「为它」。○释曰:郑云「当于祖庙,为神安于此」者,却解初虞、再虞称、称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刚日,将于祖,取其动义故也。云「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为再虞,后改用刚日,故次取庚日为三虞也。卒哭亦用刚日,故庚日后降辛日,取壬日为卒哭。云「祝辞异者,亦一言耳」者,改虞为成,是一言也。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谓有故及家贫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于国北。引《丧服小记》者,彼郑注云:「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须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后卒哭者,谓卒去无时之哭,郑云卒哭待哀杀,故至三月,待寻常葬后,乃为卒哭祭。云「然则虞卒哭之闲有祭事者,亦用刚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刚日,他祭在后,故亦用刚日也。云「其祭无名,谓之他」者,谓虞卒哭,祥皆有名,此则无名,故谓之他。云「文不在卒哭上」 |
69 | 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证卒哭辞称成事之义,但卒哭为吉祭者,丧中自相对,若据二十八月后吉祭而言,示覃祭已前,总为丧祭也。若然,此经云三虞与卒哭,「哀荐成事」明文,而郑注《檀弓》云:「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言「盖」疑之者,以郑君以前,有人解云三虞与卒哭同为一事解之者,郑故疑卒哭之辞而云盖也。是以《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皆大牢。」郑注云:「卒哭成事,言皆则卒哭成事,与虞异矣。」是微破前人三虞与卒哭同解者也。 |
70 | 献毕,未彻,乃饯。 |
71 | 「出宿于济,饮饯于祢。」尸旦将始于皇祖,是以饯送之。古文饯为践。 |
72 | [疏]「献毕未彻乃饯」。○注「卒哭」至「为践」。○释曰:自此尽「不脱带」,论卒哭之祭未彻,饯尸于寝门外之事。郑云「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云: |
73 | 「献毕未彻,乃饯。」不言卒哭,郑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无饯尸之事,明旦于祖,入庙乃有饯尸之礼,故郑据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饯尸者,以其三虞与卒哭同在寝,则在庙,以明旦当入庙,以其易处乡尊所,故特有饯送尸之礼也。引《诗》者,彼生人饯行人之礼,为行始,此祭祀饯尸之礼,亦乡祖庙为行始。事虽异,饯送饮酒是同,故引为证也。知「旦将始于皇祖」者,下云「明日以其班」,郑云:「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
74 | 尊两С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 |
75 | 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丧质,无,不久陈。古文С为庑也。 |
76 | [疏]注「少南」至「庑也」。○释曰:云「少南,将有事于北」者,正谓下文云「尸出门右南面」已下是也。云「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无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则与虞祭同,今至饯尸用玄酒,酒则寻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户之闲,至于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饯尸,尊在门西,不在门东,是尚凶,故变于吉也。 |
77 |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馔笾豆,脯四廷。 |
78 | |
79 | 有乾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 |
80 | [疏]注「乾肉」至「为蹙」。○释曰:云「凉州乌翅」者,经云乾肉折俎,则汉时乾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
81 | 尸出,执几从,席从。 |
82 | [疏]「尸出」至「席从」。○注「祝入」至「事也」。○释曰: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兴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苇席。今卒哭祭,末饯尸于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
83 | 尸出门右,南面。 |
84 | [疏]「尸出门右南面」。○注「俟设席也」。○释曰: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
85 |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 |
86 |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 |
87 | |
88 |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释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
89 |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 |
90 | 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 |
91 | [疏]「尸即」至「在南」。○注「朐脯」至「于吉」。○释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于吉」者,案《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云:「屈中曰朐。」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于吉也。 |
92 | 尸左执爵,取脯手需醢,祭之。佐食授哜。 |
93 | 尸受,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 |
94 | [疏]注「反之」至「有终」。○释曰:郑知「反之,反于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于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
95 |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 |
96 | 宾长洗糸意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 |
97 | [疏]注「男女」至「作休」。○释曰: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 |
98 | 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
99 | 尸出门,哭者止。 |
100 | [疏]「尸出门哭者止」。○注「以饯」至「庙门」。○释曰: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于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
101 |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 |
102 | [疏]「宾出」至「稽颡」。○注「送宾」至「门外」。○释曰: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送宾于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
103 | 主妇亦拜宾。 |
104 | [疏]「主妇亦拜宾」。○注「女宾」至「掖门」。○释曰: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云「不言出,送拜之于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 |
105 | 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则闱门在宫内。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
106 | 丈夫说带于庙门外。 |
107 | [疏]「丈夫」至「门外」。○注「既卒」至「为税」。○释曰: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则服葛者为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前日之夕,为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期,亦因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
108 | 入彻,主人不与。 |
109 | [疏]「入彻主人不与」。○注「入彻」至「为豫」。○释曰: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士祭不足,则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入彻也。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
110 | 妇人说首,不说带。 |
111 | [疏]「妇人」至「说带」。○注「不说」至「葛带」。○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 |
112 | 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下体,以重下体,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
113 | 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于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后入室可以变,故至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
114 |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 |
115 | [疏]「无尸」至「踊三」。○注「以饯」至「为筵」。○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
116 | 哭止,告事毕,宾出。 |
117 |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 |
118 | [疏]「死三」至「卒哭」。○注「谓士」至「或殊」。○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 |
119 | 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闲,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闲,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
120 | 将旦而,则荐。 |
121 | [疏]「将旦而则荐」。○注「荐谓卒哭之祭」。○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
122 |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 |
123 | [疏]「卒辞」至「尚飨」。○注「卒辞」至「为齐」。○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者,以其卒哭祭,主为告神,将附于祖而设牲馔,故不言也。 |
124 |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 |
125 | [疏]「女子」至「某氏」。○注「女孙于祖母」。○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于祖母也。 |
126 |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 |
127 | [疏]注「不言」至「某氏」。○释曰:此对上文孙于祖,而云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
128 | 其他辞,一也。 |
129 | [疏]「其他辞一也」。○注「来日」至「尚飨」。○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齐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女子云: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齐孙妇于皇祖姑某氏尚飨。 |
130 |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 |
131 | [疏]「飨辞」至「之飨」。○注「飨辞」至「孝子」。○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时为之。「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若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故郑云「凡」以该之也。 |
132 | 明日,以其班。 |
133 | [疏]「明日以其班」。○注「卒哭」至「为胖」。○释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闲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祖为正,若无祖,则于高祖,以其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闲。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于夫之所之妃,无亦闲一以上,若妾,亦于夫之所之妾,无则易牲女君也。云「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也。大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
134 | 又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祭,「主各反其庙」,今于庙,已,复于寝。 |
135 | 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祭讫,主反于寝,如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后迁庙」者,案文二年《经》云: |
136 | 「丁丑,作僖公主。」《谷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后也。作主坏庙有时日,于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而作主,特祀于主,尝于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尝、于庙者,三年丧毕,遭、尝则行祭,皆于庙。」言遭、尝乃于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于庙而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于三年后,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谷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于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于寝,其大祥与示覃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示覃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于其庙,而后祭于大祖,明年春,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者。 |
137 | 郑意除练时特,三年丧毕更有此特之礼也。 |
138 | 沐浴、栉、搔翦。 |
139 | [疏]「沐浴栉搔翦」。○注「弥自」至「为」。○释曰:云「弥自饰也」 |
140 | 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于饰。」郑虽不言不在于饰,沐浴少饰,今时栉,是弥自饰也。 |
141 |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ㄕ益。 |
142 | [疏]「用专」至「ㄕ益」。○注「专犹」至「嗌也」。○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折」是也。 |
143 | 其他如馈食。 |
144 | [疏]「其他如馈食」。○注「如特」至「明矣」。○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时夫妇致爵,以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
145 | 用嗣尸。 |
146 | [疏]「用嗣尸」。○注「虞」至「筮尸」。○释曰: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尚质,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杀,故云尚质,未暇筮尸。若然,练祥则筮尸矣,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郑上文注云:「饯尸,旦将始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
147 |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 |
148 | [疏]注「称孝者吉祭」。○释曰:对虞时称哀。案《檀弓》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为吉祭,在卒哭后,亦是吉祭,故郑以吉祭言之也。 |
149 | 用尹祭、 |
150 | [疏]「用尹祭」。○注「尹祭」至「误矣」。○释曰:郑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礼》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礼》所云是天子诸侯礼用脯号,案《特牲》、《少牢》无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无云脯」者。唯上饯尸有脯,此非饯尸,「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牲刚鬣」,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是记人误。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
151 |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 |
152 | [疏]注「普荐」至「为叟」。○释曰:知普荐是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南」,则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后,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
153 | 适尔皇祖某甫,以齐尔孙某甫。尚飨!」 |
154 | [疏]「适尔」至「尚飨」。○注「欲其」至「之乎」。○释曰:云「欲其合,两告之」者,欲使死者于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之。是以告死者曰「适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齐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引《曾子问》者,案彼郑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者,至须得祖之木主,以孙祭故也。天子诸侯有木主,可言聚与反庙之事,大夫无木主,聚而反之,故云「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云「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问》云:「无迁主将行,以币帛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无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
155 | 期而小祥, |
156 | [疏]「期而小祥」。○注「小祥」至「作基」。○释曰:自以后,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谓颜回之丧,馈祥肉于孔子而言。彼云馈,今云归者,馈即归也,故变文言之。引之者,证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
157 | 曰:「荐此常事。」 |
158 | [疏]「曰荐此常事」。○注。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之辞有异。异者,以虞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以是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
159 |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 |
160 | [疏]「又期」至「祥事」。○注「又复也」。○释曰: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
161 | 中月而示覃。 |
162 | [疏]「中月而示覃」。○注「中犹」至「为导」。○释曰:知与大祥闲一月,二十七月示覃。徙月乐,二十八月复平常,正作乐也。云「示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示覃月得无所不佩,又于示覃月将乡吉祭,又得乐悬,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后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
163 |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
164 | [疏]「是月」至「未配」。○注「是月」至「尚飨」。○释曰:谓是示覃月,示覃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于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 |
165 | 「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示覃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示覃祭于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于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示覃月吉祭未配,后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