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九十一 |
3 | 王禮考 |
4 | 田獵 |
5 | 遼太祖神冊四年正月,射虎東山。 天贊三年十月朔,獵寓樂山。十一月,射虎於烏蘭實哷山,抵巴克實山六百餘里,且行且獵等。謹按帝紀又載九年十月,釣魚於鴨緑江。神冊五年五月,射龍於伊喇山陽水上,考古者畋漁,並稱馬端臨亦載春秋矢魚於棠事,然其意在論田獵不在魚也。遼頭魚頭鵞不異於射虎射鹿,故釣魚事,並附録之。若射龍則已見於物異考矣。又逰幸表載田獵事,不可勝書,今俱從畧。太宗天顯三年三月東蒐,獵羖䍽山及松山,四月,祭麃鹿神於獵所縱公私取羽毛革木之材。又獵三山。五月,獵索囉山。 四年六月,西巡,選輕騎數千獵近山。 八年五月,獵獨牛山。 十年七月,獵南赤山。 㑹同元年二月,獵松山。 二年三月,畋於褭潭之側。 三年三月,獵水門。七月,獵哈達拉山。 八年七月,獵平地松林。 |
6 | 等謹按帝紀:天顯四年十一月,觀漁三义口。七年八月,捕鵞於沿栁河。九年正月,漁於土河。十一年正月,釣魚於土河,㑹同二年十二月,亦如之,附録於此。 |
7 | 穆宗應厯二年九月,獵炭山。十二月,獵於近山。 七年十月,獵於七鷹山。 八年七月,獵於伊喇山,迄於九月射鹿諸山。 十一年四月,射鹿。 十二年,如黒山、赤山射鹿。 十三年四月,獵於潢河。八月,幸近山,呼鹿射之。十一月,獵。十二月,射野鹿。 十四年五月,射䑛鹻鹿於白鷹山。六月朔,獵於玉山,竟月㤀返。八月如磑子嶺,呼鹿射之。 十七年九月朔,獵於黑山赤山,至於月終。 十八年秋,獵於西京諸山。九月,獵熊。 十九年二月,如懐州,獵獲熊,歡飲方醉,馳還行宮。 |
8 | 等謹按帝紀,應厯十五年,有獲鴨除刑復徭,偵鴨失期,加刑亊詳刑考,又十六年,獲鴨獲鵞觀野鹿,入馴鹿羣,十八年,獲鵞於碩格水,俱有歡飲事。史謂畋獵無厭,賞罰無章,嗜殺不已,變起肘腋,此皆不可為典禮,故闕而不録。 |
9 | 景宗保寧六年七月,獵於平地松林。 九年十二月,獵於近郊。 |
10 | 時耶律斡拉為䕶衛,車駕獵頡山,適豪豬伏叢莽,帝射中之,豬突出御者,圖們捨轡而避廐人,和拉翼之,斡拉射豬,斃之,帝嘉賞。及獵赤山,適奔鹿,奮角突前,路隘不容避,垂犯蹕,斡拉以身當之,鹿觸而顛,帝謂曰:「朕因獵兩瀕於危,頼卿以免遷䕶衛太保」。 |
11 | 乾亨元年十一月,南院樞密使兼政事令郭襲上書諫畋獵,帝嘉納之。 |
12 | 《襲諫書略》云:昔唐髙祖好獵,蘇世長言不滿十旬,未足為樂,即日罷獵,史稱其羙。伏念太祖創業艱難,修徳布政,宵旰不懈,穆宗逞無厭之欲,不恤國亊,天下愁怨,今海內翕然望中興之治,十餘年間,征伐未巳,而冦賊未弭,年榖雖登,而瘡痍未復,正宜戒懼修省,以懐永圗,聞恣意逰獵,甚於往日,萬一有銜橜之變,摶噬之虞,悔將何及?况南有強敵伺隙而動,聞之得無生心乎?伏望節從禽酣飲之樂,生靈社稷,有無疆之休!」帝覽而稱善。 |
13 | 四年九月,獵於祥古山。 |
14 | 聖宗統和元年八月,獵赤山。 二年二月,獵於長樂川。五年七月,獵平地松林。 六年十二月,畋於沙河。七年五月,獵桑乾河。十一月,獵於好草嶺。 十年十二月,獵儒州東川。 十二年十月,獵汗州之西山。 二十七年正月,獵於瑞鹿原。 |
15 | 臣等謹按:《帝紀》:「十五年八月,復獵於平地松林,皇太后誡曰:前聖有言,欲不可縱。汝為天下主,馳騁田獵,萬一有銜橛之虞,適貽予憂,其深戒之」。然自後二十九年秋,太平五年七月、八年七月,俱有獵於平地松林事。 |
16 | 開泰元年正月,獵於噶哈哩嶺。 二年十月朔,畋麃井之北。 三年正月,畋潢河濵。 四年正月,獵馬蘭淀,七月,幸秋山。自八月射鹿,至於九月,復自癸丑至於辛酉,連獵於有栢、碎石、太保、響應、松山諸山。 五年九月,帝同皇弟隆慶獵於松山。 六年十月,獵鏵子河。 |
17 | 等,謹按王圻續通考載:興宗景福十七年秋,大獵,帝射虎,以馬馳太速,矢不及發,虎怒,奮勢,將犯蹕,左右辟易。時敦睦宮太保兼掌圍場事,陳昭袞捨馬捉虎兩耳騎之,虎駭且逸。帝命衛士追射,昭袞大呼止之。虎雖軼山,昭袞終不墮伺,便拔佩刀殺之,轝至帝前,慰勞良久,即日設燕,悉以席上金銀器賜之,特加節鉞,遷圍場都太師,賜國姓,命張儉、呂徳𢡟賦以美之。今考遼史,陳昭袞𫝊乃開泰五年事,王圻續通考誤也。 |
18 | 太平元年二月,幸鈸河,獵髙栁林。七月,賜從獵女直人秋衣。是月,獵潢河。 四年二月,獵塔魯河等。謹按帝紀》,自是獵平地松林者二,獵黑嶺者二。又統和元年十月,觀漁塔瑪濼。十二月,漁濬淵。四年正月,觀漁土河。七年十一月,釣魚於沈子濼。十四年正月,漁於潞河。十五年十二月,釣魚土河。二十三年十一月,觀漁桑乾河。二十七年正月,釣魚土河。開泰二年七月,釣魚曲溝。太平二年正月,如納水釣魚。三年正月,復如之。俱附録焉。 |
19 | 興宗重熙元年二月,大蒐。七月,獵平地松林。 四年七月朔,獵於黑嶺。 五年九月,獵黃花山。 六年四月,獵野狐嶺。閏四月,獵龍門縣西山。 七年四月,獵白馬堝射鹿新淀井,又獵金山。 十三年正月,獵烏爾袞岡。時翰林都林牙兼修國史蕭罕嘉努每見帝獵,未嘗不諫,㑹有司奏獵秋山,熊虎傷死數十人,罕嘉努書於冊,帝見,命去之,罕嘉努既出復書,他日,帝見之曰:「史筆當如是」。帝問罕嘉:「努我國家創業以來,孰為賢主?」䍐嘉努以穆宗對。帝怪之曰:「穆宗耆酒,喜怒不常,視人猶草芥,卿何謂賢?」對曰:「穆宗雖暴虐,省徭輕賦,人樂其生,終穆之世,無罪被戮,未有過。今日秋山傷死者,臣故以為賢」。帝黙然。 |
20 | 等謹按遼史,蕭罕嘉努𫝊不載年月,今以㳺幸表考之。十四年七月獵黑嶺,九月獵平山,殆其時也。十六年,自七月至於九月日,射獵於楚布溝、錫喇、錫倫、石塔諸山。 十七年閏正月,射虎於哈里吉。 十八年正月,獵拜塔山。 二十一年,射虎於南薩哈巴。 二十二年四月,獵鶴淀。 二十三年正月,獵雙子淀,又獵盤直淀,四月,獵哈喇噶扎爾,九月,獵等。謹按:帝紀:重熙八年正月,如混同江觀魚復义魚於實黙里河。十年七月,詔諸帳郎君等於禁地射鹿,决三百不徴償小將軍决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論。九月,皇太后射獲熊,帝進酒為壽,獵馬盂山草木,䝉密,恐獵者誤射傷人,命耶律徳古各書姓名於矢以志之,附録於此,道宗清寧四年七月,獵於黒嶺。 八年七月,射熊於愛實拉。 |
21 | 等謹按帝紀:二年四月,詔方夏長養鳥獸孳育之時,不得縱火於郊。七年四月,禁吏民畜海東青鶻,又逰幸表:「十年七月,獵赤山,以皇太后射獲大鹿,梁王濬遇十鹿,射之,得九,帝大喜,設宴者二。今以宗室𫝊考之,濬六嵗封梁王,明年,從獵,矢連發三中,又射十獲九,正與之合。此可補紀所未載。咸雍元年七月,以皇太后射獲熊,賞賚百官有差十月,幸毉巫閭山,皇太后射獲虎,大宴羣臣。 四年正月,獵炭山。 六年七月,獵於和羅努克特。 八年閏七月,射熊於羖羊山。 九年七月,獵大熊山。 太康元年七月,獵平地松林。 二年八月,獵。 五年七月,獵夾山。 六年七月,獵沙嶺。七年八月,射鹿赤山。 九年七月,獵馬尾山。九月,射熊於白石山。 大安四年十月,獵遼水之濵。 五年四月,獵北山。 八年四月,獵西山。 |
22 | 等謹按帝紀,獵黒嶺、炭山西山不一而足,尤以沙嶺為最多,今不備載,自後壽隆年間所獵處皆屬重見,故亦闕焉。又若清寧四年如鴨子河釣魚,咸雍三年正月,如鴨子河、御安流殿釣魚,太康元年,以獲鵞加鷹坊使。耶律揚魯工部尚書。五年三月,以宰相耶律仁傑獲頭鵞,加侍中,姑附録之。天祚帝乾統二年七月,獵黑嶺。四年正月,獵木嶺,七月,獵南山。 五年四月,射虎炭山。 六年七月,獵鹿角山。 七年十月,獵毉巫閭山。九年七月,獵於哈爾吉。 十年四月,獵於北山。 天慶元年七月,獵。 二年九月,獵獲熊。 三年正月,獵狗牙山。 四年七月,射鹿於慶州。 五年七月,獵於托里嶺東。 |
23 | 等謹按帝紀,天慶四年,射鹿慶州,時金兵攻寧江州,帝畧不介意,今以列傳考之。先是,幸混同江界外酋長在千里外者,以故事朝行在適頭魚宴,帝臨軒,命次第起舞為樂,獨阿古達辭以不能,再三諭之,不從,帝怒,謂樞密使蕭奉先曰:「跋扈如此,可托邊事誅之」。奉先謂殺之,傷向化心,乃止。其弟烏竒邁、納罕呼遜等,嘗從獵,能呼鹿,刺虎摶熊,帝喜,輒加官爵,金太祖歸,遂舉兵,又其時殿前副檢㸃蕭呼圖克從天祚東征,凡隊伍,皆以圍場名號之見,好㳺畋,每言從禽之樂以逢帝意,悅而從之,故自五年至十年,及保大元年無嵗不獵,然不足為典制,無庸書矣。 |
24 | 臘獵儀 |
25 | 穆宗應厯二年,臘以十二月辰日前期一日,詔司獵官選獵地。其日,皇帝、皇后焚香拜日畢,設圍,命獵夫張左右翼。司獵官奏成列,皇帝、皇后升轝,多囉倫、穆騰以酒二尊,盤飱奉進,北南院大王以下進馬及衣,皇帝降輿,祭東畢,乘馬入圍中,皇太子、親王率羣官進酒,分兩翼而行。皇帝始獲兎,羣臣進酒上夀,各賜以酒,至中食之次,親王大臣各進所獲,及酒訖,賜羣臣飲還宫,自是遂以為常儀。統和中,罷之。 |
26 | 四時巴納儀 |
27 | 春曰:鴨子河濼皇帝正月上旬,起牙帳,約六十日方至天鵞,未至卓帳冰上,鑿冰取魚,冰泮,乃縱鷹鶻捕鵝鴈,皇帝毎至侍御,皆服墨緑色衣,各備連鎚一柄,鷹食一器,刺鵞錐一枚,於濼周圍,相去各五七歩排立,皇帝冠巾,衣時服,繫玉束帶,於上風望之有鵞之處,舉旂探騎馳報逺泊鳴鼓,鵝驚騰起,左右圍騎皆舉幟麾之,五坊擎進海東青鶻,拜授皇帝放之,鶻擒鵝墜,勢力不加,排立,近者舉錐刺鵞取腦以飼鶻,救鶻人例賞銀絹。皇帝得頭鵞薦廟,羣臣各獻酒果,舉樂更相酬酢,皆插鵞毛於首以為樂,賜從人酒,遍散其毛,弋獵,網釣,春盡乃還,夏無常所多在吐兒山四月中旬,起牙帳,卜吉地為納,凉所五月末旬六月上旬,居五旬,與北南臣僚議國事,暇日逰獵,七月中旬乃去。 |
28 | 秋曰伏虎林,七月中旬,自納涼處起牙帳,入山射鹿及虎,每嵗車駕至皇族而下,分布濼水側,伺夜將半,鹿飲鹽水,令獵人吹角效鹿鳴,既集而射之,謂之「䑛鹻鹿」,又名「呼鹿。 |
29 | 冬曰廣平淀,其地饒沙,冬月稍暖,牙帳多於此。坐冬,與北南大臣㑹議國事,時出校獵講武,兼受南宋及諸國禮貢。 |
30 | 牙帳之制 |
31 | 以槍為硬寨,用毛繩連繫,每槍下黑氈傘一,以庇衛士風雪,槍外小氈帳一層,每帳五人,各執兵為禁圍。南有省方殿,殿北約二里,曰壽寧殿,皆木柱竹棟,以氊為葢,彩繪韜柱,錦為壁衣,加緋繡額,又以黃布繡龍為地,障牕,槅皆以氊為之,傅以黄油絹,基髙尺餘,兩廂廊廡亦以氈,葢無門戶。省方殿北有鹿皮帳帳,次北有八方公用殿,夀寧殿北有長春帳,衛以硬寨官,用契丹兵四千人,毎日輪畨千人祇直,禁圍外卓槍為寨,夜則拔槍,移卓御寢帳,周圍拒,馬外設鋪,𫝊鈴宿衛,毎嵗四時,周而復始。 |
32 | 金太祖收國元年三月朔,獵於寥晦城。 二年九月,獵近郊。 |
33 | 熙宗皇統二年正月,獵於來流河。十二月,獵於和約爾瑪勒路。 四年九月,畋於沙河。十一月,獵於海島。六年正月,獵於梅稜。是月,如春水。 九年十一月,獵於塔爾琿屯,時右諫議大夫程宷上疏,畧曰:「殿前㸃檢司古殿巖環衛之任,所以肅禁籞,尊天子,備不虞也。臣幸得近清光,從天子觀時畋之禮,比見羽衛從臣無貴賤,皆得執弓矢,馳逐而駕,乃﨑嶇沙礫之地,加之林木叢鬱,易以迷失,是日自夘及申,百官始出沙漠,獨不知車駕何在?瞻望久之,始有騎來報,皇帝數騎已至行在,竊惟古天子出入警蹕,清道而行,至於楚畋雲夢,漢獵長楊,皆大陳兵衛,以備非常,今膺祖宗付託之重,奈何獨與數騎出入林麓,沙漠之中,前無斥堠,後無羽衛,甚非備不虞之意也!願預戒有司,圖上獵地,具其可否,然後下令擇衝要稍平地,為駐蹕所,簡忠義爪牙之士,統以親信腹心之臣,警衛左右,俟麋鹿既來,然後馳射,仍先遣捜閱林藪,明立幖幟,為出入馳道,不然,恐貽宗廟社稷之憂」。帝嘉納之。至八年閏八月,宰臣以西林多鹿請獵,帝恐害稼,不允。海陵天徳三年正月,帝出獵,二月還宮。十二月,獵於近郊。 四年五月,獵於伊拉齊山。八月朔,獵於札紐山。 貞元元年十月,獵於良鄉。 正隆六年三月次河南府,因出獵,四月,次溫湯獵等。謹按海陵紀獵近郊者凡五,如十二年既獵近郊矣。貞元二年九月癸亥、乙亥,三年十一月辛未、正隆四年十月乙亥,俱獵近郊。又貞元元年八月,禁中都路捕射麞鹿。五年十二月,禁中都、河北、山東、河南、河東、京兆軍民網捕禽獸及畜養雕隼者。六年正月,詔自中都至河南府,所過州縣,調從獵騎士二千。二月,禁扈從縱獵擾民,附録之。世宗大定二年九月,獵於近郊。 三年九月,秋,獵。十月冬,獵。十二月,臘,獵於近郊。 四年二月,獵於髙陽之北。十月朔,獵於密雲縣。 六年六月,獵於銀山。八月,獵於望雲之南山。十月,如安肅州冬獵。 十年七月,獵於栁河川。十一年九月,獵於橫山。 十四年八月,獵於瑪哩布。十九年十一月,如河間冬獵。 二十五年六月,獵近山。 二十九年六月,以修起居注完顔烏哲、知登聞檢院孫鐸皆上書諌罷圍獵,納之。。金史焦旭𫝊曰:二十九年九月,獵於近郊。監察御史焦旭劾奏太傅克寧、右丞相襄不應請車駕田獵,帝慰諭之,為罷獵。 |
34 | 「等:謹按帝紀,自三年秋獵冬獵,臘獵後,自是嵗以為常,故不悉書。又三年八月,勅殿前都㸃檢唐古徳溫重九出獵,國朝舊俗,今扈從軍三千,不無擾民,可嚴為約束,仍以錢萬貫分賜之。九年三月,定網捕走獸法,帝命犯者杖而釋之。十六年正月,帝按鷹髙橋,見道側,醉人墮驢而臥,命左右扶而乘之,送至其家。二十五年五月,平章政事襄、奉御平山等射懐孕兎,帝怒,杖平山三十,召襄誡勅之,遂詔禁射兎。十月,禁上京等路大雪及含胎時採捕。十一月朔,詔豺未祭獸,不許採捕,冬月雪尺以上,不許用網及蘇克蘇呼,恐盡獸類,附録於此。章宗明昌元年十月,獵於近郊。十一月,冬獵。三年九月,獵秋山。 四年二月,獵於姚村淀。 五年六月,自冰井出獵。七月,又獵於和濟格爾。 承安三年八月,獵於香山。十二月朔,獵於酸棗林。 泰和三年十一月冬,獵等。謹按帝紀:明昌元年正月,制諸王任外路者,許逰獵五日,過此禁之,仍令戒約人從,毋擾民。二月,遣諭諸王,凡出獵毋越本境。三年二月,勅明安、穆昆許於冬月率所屬户畋獵二次,每出不得過十日。六年二月,勅有司,行宫側及獵所有農者,勿禁。泰和元年正月,以方春禁殺含胎鹿。五年七月,定圍場,誤射中人罪所,宜附録。若獵於近郊,則嵗以為常,不贅録矣。 |
35 | 又按章宗勅:有司,行宫側及獵所有農者,勿禁恭繹。 |
36 | 御批《通鑑輯覽》曰:章宗以圍獵之地悉與民耕,則講武因之而廢。觀帝平日措施,都以典章文物為急,未免近於好名,而於詰戎肄武之道,棄之如遺,遂盡變金源舊風,國勢日就,孱弱子孫不能承祖父基緒,致家法因之而隳,雖有善政,奚足道哉!此可為守成之主垂戒矣。衛紹王大安二年十一月,獵於近郊。 |
37 | 宣宗元光元年十月,獵於近郊。 |
38 | 先是,貞祐二年九月,禁軍官圍獵。三年九月,以秋稼未穫亦如之。至是,詔免百官送迎,且勿令治道,以勞百姓。二年十月,制行樞密院及元帥府農隙之月分畨巡徼校獵,月不過三次。 |
39 | 哀宗正大四年十一月,獵於近郊。 |
40 | 六年十二月,罷附京獵地百里,聽民耕稼。元太宗五年八月,獵於額伯蘓地。 九年春,獵於齊,齊克察罕之澤。十月,獵於野馬川。憲宗四年春,獵於齊齊克察罕。冬,大獵於哈喇諾海之地。 |
41 | 七年五月,皇子阿實達因臘獨騎傷民稼,帝見讓之,遂撻近侍數人,由是秋毫不敢犯云。 |
42 | 世祖至元十四年八月,車駕畋於上都之北。 十八年九月朔,畋於近郊。 |
43 | 等,謹按帝紀,自此獵近郊,每嵗如之,若禁京畿田獵,則自中統三年十月始嗣,是至元元年、三年、四年,俱申嚴之。九年十月。勅:自七月至十一月終,聽捕獵,餘月禁之。十年九月,禁京畿五百里內射獵。十六年三月,詔禁歸徳、亳夀、臨淮等處田獵。六月,禁巴延徹爾等峪寨捕獵。十八年五月,禁髙麗、全羅等處田獵擾民者。十九年三月,禁益都、東平、沿淮諸郡軍民官捕獵。二十二年七月,詔禁捕獵。二十三年十一月,勅禽獸字孕時,母畋獵。二十四年正月,禁輝和爾地禽獸孕孳,時田獵。二十五年二月,勅江淮勿捕天鵞。三月,禁捕鹿羔。二十七年九月,申嚴漢人田獵之禁。二十八年九月,禁宣徳府田獵。十月,詔嚴益都、般陽、泰安、寧海、東平、濟寧田獵禁。二十九年,禁杭州放鷹是也。若聽捕獵,則自至元十年九月遼東饑弛,獵禁始旋。勅:自今秋獵鹿豕,先薦太廟。嗣是十二年十月,弛北京、義錦等處獵禁。十四年八月,弛蓋州獵禁。十九年十月,以嵗事不登,聽諸軍捕獵於汴梁之南。二十五年正月,弛遼陽漁獵之禁,惟毋殺孕獸。二月,弛漁濼禁。二十八年四月,弛杭州西湖禽魚禁,聽民網罟。十一月,武平、平灤諸州饑,弛獵禁,其孕字之時勿捕是也。今類記之。 |
44 | 成宗大徳元年三月,畋於栁林。 二年二月,畋於漷州等。謹按《帝紀,大徳元年三月禁上都,正月至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八月,命諸王阿濟格,自今出獵,悉自供其,無傷民力。十一月,詔自今田獵始自九月。閏十二月,以淮東饑,弛湖泊禁,仍聽正月捕獵。五年十月,以嵗饑聽民捕獵。七年五月,禁諸王班布爾實部於般陽等處圍獵擾民。十一月,命鷹師圍獵,毋得擾民。 |
45 | 武宗至大三年八月,獵於昂哈淖爾之地等。謹按帝紀多禁田獵,如至大元年七月,禁鷹坊於大同、隆興等處縱獵擾民。十月,禁奉符、長清、泗水、章邱、霑化、利津、無棣七縣民田獵。十一月,罷益都諸處合勅赤等狩獵。三年十一月,以益都、寧海等處連嵗饑,罷鷹坊縱獵,其餘獵地,並令禁約,以俟秋成,皆其事也。 |
46 | 又按仁宗紀:至大四年,帝已即位,十二月,詔曰:「今嵗不登,民何以堪?春蒐,其令勿供億」。又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皇慶元年五月,諸王托斯和黙色,以農時出獵擾民,勅禁止之,自今十月方許出獵。延祐二年四月,駕幸上都,宣徽院以供尚膳、遣人獵於歸,徳勅以其擾民,特罷之。三年正月,以真定保定薦饑,禁畋獵,三月,禁天下春時畋獵,史稱帝澹然無欲,不事逰畋,豈不信歟? |
47 | 英宗至治元年二月,畋於栁林。。泰定帝泰定三年八月,次中都,畋於翁果察圖之地。先是,二年正月,以畿甸不登,罷春畋,至致和元年正月,將畋栁林,御史王獻等以嵗饑諫,帝曰:「其禁衛士毋擾民家,命御史二人巡察之。 |
48 | 等謹按文宗紀,天厯二年正月,詔罷今嵗栁林田狩,餘無田獵事,可見。 |
49 | 順帝至元三年正月,帝獵於栁林。 |
50 | 先是,元年二月,將畋於栁林御史臺諫曰:「陛下春秋鼎盛,宜思付託之重,致天下於隆平。況今赤縣之民,供給繁勞,農務方興,而馳騁冰雪之地,倘有銜橜之虞,奈宗廟社稷何?」遂止。至是,獵其地凡三十五日,監察御史實迪宋紹明進諫,帝嘉納之,賜金幣,固辭,帝曰:「昔魏徴進諫,唐太宗未嘗不賞,汝其受之」。四年二月,復獵於栁林。 |
51 | 等謹按,帝將畋於栁林,因臺諫而止。恭繹御批《通鑑輯覽曰:蒐苖獮狩,古所不廢,況田獵足以肄武,在元時亦其國俗所尚,順帝春秋方盛,正當因此習勞,而車駕所經,並可以周知民隠於政務,又何妨乎?臺垣狃於書生庸瑣之見,借名諫獵,以弋取直聲,帝聞言即止,葢其心本好逸而惡勞,適臺諫有言遂陽,以博納善之稱,而隂以遂便安之計,其後賜實迪等金幣,且欲妄擬貞觀,益可見其意所假托,然亦何救其內多欲而覆宗社哉? |
52 | 睿論所及,不獨直揭順帝晏安酖毒之失,其所以為萬世人主訓者,至深逺矣。 |
53 | 明成祖永樂十年十月,獵城南武岡。 十三年十月,獵於近郊。 二十年五月,獵於偏闗,宣宗宣徳四年十月,獵於峪口。 五年十月,獵於坌道。九年九月,度居庸闗自坌道至洗馬林,大獵。英宗天順二年十月,獵南海子。 |
54 | 苑在京城南二十里,方一百六十里,苑中有按鷹臺,臺旁有三海,皆元之舊也。明闢四門,繚以周垣,獐鹿雉兎甚多,海戶千餘守之,自永樂定都後,嵗時蒐獵於此,亦所以訓武也。是日,帝親御弓矢,命勲戚武將應詔馳射,獲輒以獻,既畢,賜酒饌,以所獲分賜從臣而歸。 |
55 | 武宗正徳十二年正月,南郊,遂獵於南海子。次年正月,至自宣府,罷南郊致齋。越三日,大祀,遂獵於南海子。明年二月,亦如之。 |
56 | 等謹按帝紀》,十四年十一月漁於清江浦,十五年九月,漁於積水池,舟覆救免,附録於比。史氏謂耽樂嬉㳺,難免訾議」是也。然是後自嘉靖至崇禎,凡百有二十餘年,絶無田獵事可見。則又非古者農隙講武之遺意矣。 |
57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九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