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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九

《卷九》[View] [Edi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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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欽定四庫全書
2
《古經解鈎沉》卷九
3
長洲余蕭客撰。
4
儀禮上
5
儀禮
6
漢興,高堂生得《禮》十七篇。後孔子壁中得古文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前同,而字多異《六萟論》《山堂考索續集》
7
士冠禮
8
筮於廟門
9
王彪之以為禮,冠自卜日,不必以三元也。何承天禮論?御覧五百四十。
10
主人戒賔。
11
主人不敢自專,請賔。其成也,亦謂人之父恥自成其子,故請賔也。石渠禮議《政和五禮新儀》十一,為期於廟門之外。
12
冠者,人道之始也,嘉事之善也,是以聖王重之,必行乎廟同同上
13
設洗:
14
洗高三尺,口徑一尺五寸,足徑三尺,中身小疏,中士以鐵為之,大夫以上銅為之。諸侯白金飾天子黃金飾三,禮舊圖聶圖十三
15
爵弁服
16
爵弁,士助君祭服之色,無爵頭無旒禮圖《隋書》十二。 士服以祭其廟。《三禮圖》《初學記》二十六。皮弁服:
17
以白鹿皮為冠《禮圖》疏一
18
緇布冠
19
太古冠布,齊則緇之,後以為冠冠之始也。今武冠則其《遺象三禮圖》《和學記》二十六
20
21
士以骨,大夫以象。阮諶《三禮圖》聶圖三有篚。
22
篚,以竹為之,長三尺,廣一尺,深六寸,足高三寸,如今小車,筌舊圖聶圖十二
23
實勺。
24
勺五升,口徑六寸,曲中博三寸,長三寸,柄長二尺四寸,漆赤中柄,末亦丹舊圗聶圖十三。贊者盥于洗西。
25
盥盤,口徑二尺一寸,受二斗,漆赤。中同同上服𤣥冠。
26
𤣥冠,朝服:戴聖曰𤣥冠,委貎也。朝服布上素下,緇帛帶,素韋韠,石渠、禮論注補《後漢書》三十注。今文扄為。
27
音關劉昌宗音釋文十
28
冬,皮屨
29
禮夏冠用葛履,冬冠用皮履,明無定時也。《禮論》御覧五百四十
30
委貎
31
委貎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孟悊章疏》賈公彥疏序鄉飲酒禮
32
笙入
33
笙,有雅簧十三,上六下七二禮圖》《北堂書鈔》一百十」。《鄉射禮:
34
東北面告於主人。
35
「鄉射請告,主人樂不告者,何也?」戴聖曰:「請射告主人者,賔主俱當射也。夫樂主所以樂賔也,故不告於主人。石渠禮議《通典》七十七
36
命弟子設豐。
37
制度》云:「射罰爵之豐,作人形豐,國名其君。坐酒亡國戴杆以為戒舊圖聶圖十二
38
蒲筵
39
士蒲筵,長七尺,廣三尺三寸,無純,《三禮圖》《初學記》二十五。則皮樹。中:
40
皮樹人面獸形張鑑圖聶圖五
41
燕禮
42
罍水在東。
43
罍刻木為之《禮圖》詩疏一之二
44
兩方壺。
45
方壺受一斛,腹圓口足,皆方舊圖。
46
兩圓壺。
47
圓壺受一斛,腹方口足皆圓同並聶圖十大射儀
48
樂人宿縣于阼階東。
49
宣帝甘露三年三月,黃門侍郎臨奏曰:「鄉射合樂,大射不樂,何也?」戴聖曰:「鄉射至而合樂者,質也。大射,人君之禮儀多故,不可樂也。聞人通,漢曰鄉射。合樂者,人禮也,所以合和百姓也。大射不合樂者,諸侯之禮也。韋𤣥成曰:鄉人本無樂,故合樂,嵗時所以合和百姓,以同其意也。至諸侯當有樂。《傳》曰:諸侯不釋懸明,用無時也。君臣朝廷當有之矣,必須合樂而後合,故不云合樂也」。時公卿以𤣥成議是石渠禮議》《通典》七十七。《聘禮》:
50
有司筵几于室中。
51
几長五尺,高尺二寸,廣二尺,阮圖朱校宋本《禮記》疏二十六米八筐
52
筐受五斛舊圖聶圖十二
53
公食大夫禮
54
小臣具盤匜。
55
𠤷受一斗,流長六寸,漆赤中。諸侯以象飾,天子以黃金。《梁正三禮圖》聶圖十三
56
宰夫設鉶四于豆西。
57
鉶鼎受一斗,兩耳三足,高三寸,有葢,士以鐡為之,大夫以上銅為之。諸侯飾以白金,天子飾以黃金舊圖聶圖十三
58
覲禮
59
天子設斧,依于戶牖之間。
60
「扆從廣八尺,畫斧文於其上,今之屏風也」。鄭𤣥《三禮圖》李謐《明堂制度論》。《魏書》九十。 方明者
61
諸侯會天子,則以方明為主,覲禮之明,未也,其形四方。六面上𤣥,下黃東青,南赤、西白,北黒方明者也。下四方,神明之象也。《五經通議》御覧五百三十一。 用槐為之舊圖聶圖十
62
《喪服》
63
王始起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也。《喪服文傳》白虎通下
64
「斬衰」。
65
《傳》麻之有蕡者也。
66
蕡者實枲麻之有子者,其色麄惡,故用之。馬融《喪服經傳注》宋本《春秋疏》二十二
67
菅,菲也。
68
菲草屨杜預喪服要集》
69
朝一溢米。
70
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射慈喪,服變除。 滿手曰「溢」。劉逵《喪服要記》: 袁凖《喪服經傳注》並《釋文》十
71
剪屏柱楣。
72
子為父三日,既葬,草屨內納廬,則柱楣剪屏。屏者,廬,前屏也,其廬所為之屏也,而更作外鄣以為之作。廬先橫一木,長樑著地,因立細木於上,以曲就東墉,以草被之。既葬,則剪去此草之拍地,以短柱柱起此橫梁之著地,謂之柱楣。楣,一名梁。既舉此梁,乃得於廬外作鄣,但下用泥之。諸侯始作廬者,便有屏而未泥之,既葬,乃泥之。既柱起梁,又立小鄣以辟風凶,事轉輕。葛洪喪服變除《通典》八十七
73
74
斬衰三年之服。始有父之喪,笄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無數,惻怛痛疾。既襲三稱服,白布深衣十五升,數章甫冠,白麻屨,無絇。孫為祖父後者,上通於高祖,自天子達於士,與子為父同。戴徳喪,服變除《通典》八十四《傳》。天子至尊也。
75
天下所尊馬注:
76
77
臣為君笄,纚不徒跣,戴徳變除」。 不笄纚,鄭𤣥喪服變除。並《通典》八十一。
78
《傳》,至尊也。
79
一、國所尊馬注
80
父為長子。
81
以其為五代之嫡也」。《石渠禮論》並《通典》八十八 自天子達於士不笄,纚不徒跣,不食粥,戴徳變除。 諸侯為天子,父為長,子為次,於內鄭𤣥變除。並遍典八十四。 為五世長子服斬也同。 劉芳疏冊府元龜五百八十一《傳》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82
體者,嫡嫡相承也。正為體在長子之上,上正於高祖,體重其正,故服三年馬注。 父子,一體也,而長嫡獨正,故曰體。既為正體,又將傳重,兼有二義,乃加其服。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隆,豈有凌天地,混尊親也?雷注。
83
庻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84
庻子賤為長子,服其服,不得隨父服三年,故言不繼祖也」。《馬注:
85
為人後者
86
但言為人後者文似不足下章,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文當言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今闕此五字者,以所後者或為祖父,或為高、曾繁文,不可備設。言一以包二則,凡諸所後,皆備於其中也。雷注《傳》受重者。
87
受人,宗廟之重,故三年馬注:
88
妻為夫
89
言夫則可,知舉妻者殊妾之文也」。王肅《喪服經傳注》:
90
言妻以明其齊,所以稱夫也《雷注:
91
《傳》夫至尊也。
92
婦人夫天,故曰至尊馬注: 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孔倫《喪服經傳集注》。
93
妾為君
94
降於女君,故不敢稱。夫稱為君者,同於人臣也」。陳銓《喪服經傳注》。 言妾以見其接,所以乃稱君也。雷注傳》,君至尊也」。
95
妾賤事夫如君,故至尊也」。馬注:
96
子嫁反在父母之室。
97
為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同。 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遭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周既練而反,則遂之王注: 不言女子子者,上女子也。復言子者,欲見其外,義已盡子道,復𢎞也。雷《注》並《通典》八十八
98
齊衰三年。
99
疏衰
100
疏以名縗,輕乎斬也。斬不同數,麄可知也。王注《傳》牡麻絰,右本在上。
101
在上指右,故曰右本馬注。 右本在上者為母,本於陰而統外也。孔注: 麻本從左來,加右之上也。陳注「藨蒯之菲也。
102
藨蒯草名同並《通典》八十七
103
父卒則為母。
104
父卒,無所復屈,故得伸重服三年也。《馬注《通典》八十九。慈母。
105
父在為慈母,則條不見譙、周《喪服集圖》《通典》九十四,母為長子。
106
不在斬衰章者,以子當服母齊衰也。馬注《傳》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107
父之重長,以居正嫡之𦙍,當為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義而加崇焉。夫父之服長,以其仰述祖禰,堂構斯荷,母亦以承夫嗣業,三從是寄。父尚不以大夫之嚴,降祖禰之主,母亦安敢以婦人之尊,降所天之嫡?故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以父。況母明,父有屈體,母宜無嫌如舊說妻從服,則當云「夫所不降,妻亦不敢降」。今言父母者,豈非自子而言也?雷注「齊,衰周。
108
《傳》屈也。
109
屈者,子自屈於父,故周而除母服也。父至尊,子不敢伸母服,三年馬注》:
110
妻至親也。
111
與已共承宗廟,所以至親同。 不直云「至親而言妻」者,明其齊禮判合之親,以別至極之稱,而言雷注出妻之子為母。
112
不直言為出母,嫌妾子及前妻之子為之服,子服出母之義,敌係夫而言同。《通典》:八十九。 出妻之子為母,及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皆為庻子耳,為父後者皆不服也。《傳》云: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不獨為出母,重為繼母,發繼母,嫁已,隨則為之服,繼母私也,為父後者亦不敢服也。崔凱《通典》九十四。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113
繼母為己父三年喪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隨為之服。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則不服也。馬注《通典》八十九從乎?」繼寄育,乃為之服,王注摯虞表《晉書》十九。 從子繼、寄、育同。邵博聞見《後録四 從乎繼母而寄育同敖繼公集說》十一為廬,當就繼母之家,若遠不得徃者,則别為異室,亦有廬變,除垔室及禫如親子,亦報也。子周不言報者,凡經中之文悉報也」。射慈《喪服圖》: 凡言報者,繼母報亦如此,雷注並《通典》八十九
114
祖父母。
115
世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其為祖父,周與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義凱以為女子出適人,有歸宗之義。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皆為庻子耳,為父後者皆不服也。《傳》云: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不獨為出母重,為繼母發繼母,嫁已,隨則為之服,繼母私也,為父後者亦不敢服也。崔凱《通典》九十四。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116
繼母為己父三年喪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隨為之服。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則不服也。馬注《通典》八十九從乎?」繼寄育,乃為之服,王注摯虞表《晉書》十九。 從子繼、寄、育同。邵博聞見《後録四 從乎繼母而寄育同敖繼公集說》十一為廬,當就繼母之家,若遠不得徃者,則别為異室,亦有廬變,除垔室及禫如親子,亦報也。子周不言報者,凡經中之文悉報也」。射慈《喪服圖》: 凡言報者,繼母報亦如此,雷注並《通典》八十九
117
祖父母。
118
世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其為祖父,周與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義凱以為女子出適人,有歸宗之義,昆弟之子。
119
男女同陳注。
120
《傳》父之所不降。
121
大夫為衆,子大功,嫡子周同。
122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123
據無所厭,屈則周為輕言報者,明子於彼,則名判於此。故推之於無尊,逺之以報服。女雖受族於人,猶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雷注。並《通典》九十。 世人有出為大宗,後還為其父母周,其子從服大功者凱,以為經文。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周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為後者身也。不及其子,則當以其父所後之家還計其親,踈為服紀耳。崔凱喪服駁《通典十六《傳》,不貳斬也。
124
為大宗後,當為大宗斬,還為小宗。周故曰「不貳斬也」。《馬注》:
125
大宗者,尊之統也。
126
大宗為尊者之正宗,故後之也。陳注並《通典》九十,適子不得後大宗。
127
大宗無後,族無庻子,已有一適子,當絶父祀。以後大宗不戴聖,云大宗不可絶言,嫡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庻耳。族無庻子,則當絶父以後大宗,聞人通漢云:大宗有絶子不絶其父,宣帝制曰:「聖議是也。石渠禮議《通典》:九十六
128
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129
婦人以適人降,故服父母,周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亦為之周也」。《馬注:
130
《傳》必有歸,宗曰小宗。
131
歸宗者,歸父母之宗也。昆弟之為父後者曰小宗馬注: 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為父後者也。《王注》並《通典》九十
132
與之適人。
133
問:「夫死妻稚,子㓜與之適人,子後何服?」韋𤣥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石渠禮義《通典》八十九。 無大功之親,凡收養之故,母與之俱行,適人馬注。
134
妻不敢與焉。
135
不敢與知之也同。
136
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137
謂已自有宗廟,不隨母適,人初不同居,何異居之有同。 異居者,昔嘗同,今不同也。夫有大功之親,同財者也。子有大功,不可以隨母。彼有大功,不可以專財也」。《陳注》:
138
為夫之君。
139
夫為君服三年,妻從夫降一等,故服周馬注: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葢有受我而厚之者。今無祭主者是無子,無夫則無受我而厚之者也。既無受我之厚,則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發於無主而服於天倫也。今之不降,既縁亡者之煢獨,又因報身之無屈,二途俱伸,彼此兼遂,故父母兄弟在室姊妹咸得反服也。惟出適者,自以義結他族,事殺本宗,受我之厚奪已亦深,至乃愛敬兼及者,猶抑斬以為周況餘人乎?雖則家庭莫主,兄弟絶嗣,無後之痛,路人所悲而深心徒結,至服無反,良由既曰外志成事,無兩降故也。降由已之,身出不計,前人應降與不應也。所謂反服者,反於昆弟伯叔耳,若無主服周昆弟大功,則是過於昆弟也,豈所謂反服哉?問者曰:女子云:出適者不得為無主服周,斯則然矣。敢問兩無主,得交相,反服不由已身人今哀已不可無報,若兩俱無主,義無先服,則無服,安得交相為周雷注?
140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
141
父母長子君服斬,故臣從降服一等,周也。妻則小君服母之義,故周也同。
142
妾為女君。
143
今抑妾使同婦尊女,君使同姑,女君於妾不得同,姑之降婦不降則應報,所以不報者,欲伸聖人抑妾之㫖,若復報之,則並后之誠意無所徴,故報之則違抑妾之義,降之則有舅姑之嫌,故使都無服,無重嫌之責」。雷注:
144
《傳》,從服也。
145
從夫而為之服也,從服降一等,故夫服三年。妻服周也。《馬注》:
146
報之也。
147
伯母叔母報之馬注。 從於夫者,宜服大功,今乃周者。報之陳注。
148
公妾,大夫之妾。
149
公諸侯也馬注: 嫌二妾從於君,尊以降其子,故明之所嫌者尊,故降不言士妾也」。《雷注:
150
《傳》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151
夫人與君同體,以尊降其子也。公子與君同體,以厭其親也。妾無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無公子之厭,故得遂其親也。而事鄰於體君,跡幾於不遂,故每以不體得遂為言也同。
152
女子子為祖父母。
153
不言女孫」,言女子子者,婦質者親親,故繫父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適人也。《馬注》:
154
不敢降其祖也。
155
言雖已嫁,猶不敢降陳注。 婦人歸宗,故不敢降其祖也。孔注並《通典》九十
156
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
157
士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齊衰,周射,慈圖唯子。不報。
158
戴聖以為唯子不報者,言命婦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為文。唯子不報者,言猶斷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為父母周」是也。石渠禮議》並《通典》九十九。 姑姊妹本大功,今以無主為之周,故亦報已。以周女子子亦大功,今以無主為之。周女子子今為父母周,今雖具報,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報王注: 以報之為言,二服如一。父母為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周女子子適人,亦為父母周與報相亂,故經別具非報也。雷注《傳》,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適也。
159
尊祖重嫡,自尊者始也,故不敢降馬注以及士妾。
160
其間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同敖《集說》十一《傳》,得為其父母遂也。
161
以妾卑賤,不得體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故傳明之陳《注》。
162
齊衰三月。
163
寄公為所寓。
164
既來受其惠,宜敬其所託,故與衆人同。雷注: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165
言一族男女,皆為宗子母與妻馬注。 此謂族人無復五屬者,反為其宗子服也。王注:
166
傳》尊祖故敬宗。
167
明祖已殁也,無由施於尊祖,因敬宗以致尊祖之心。雷注:
168
為舊君君之母妻。
169
身既反昔,服亦同人,葢謙遠之情,居身之道也。然恩既內結,實異餘人,故爰及母、妻也同。
170
《傳》仕焉而已者也。
171
仕焉者凡仕者而已者,致仕也」。《陳注》:
172
庻人為國君。
173
衆人為國君服,齊衰三月也」。馬注:
174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175
戴聖曰:大夫在外者,三諌不從而去,君不絶其祿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廟,言長子者,重長子也。承宗廟宜以長子為文」。蕭太傅曰:「長子者,先祖之遺體也。大夫在外,不得親祭,故以重者為文。宣帝制曰:「以在故言。長子石渠禮議。
176
繼父不同居者:
177
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衰三月,不分別同居異居。戴徳《喪服記》: 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梁氏《集說》並《通典》九十
178
曾祖父母
179
高曾祖母與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則當厭屈否?昔魯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書》曰葬我小君齊姜」。舊說云:妻隨夫而成,尊姑不厭婦,婦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體,無疑於服重也。劉智釋《疑》《通典》八十九《傳》。小功者,兄弟之服也。
180
祖父周則曾祖大功,而傳以小功為說者,服本以周為正,父則倍之,故再周祖亦如焉。故服周曾祖恩輕加所不及,正當小功。故《傳》曰:「以小功言之耳。《傳》言小功者兄弟之服」,是據祖父言之從祖、祖父從祖父昆弟。此三者,其親皆從祖父而來也而已為之小功,從祖昆弟同與己為兄弟之族,而從祖父與己父為從父兄弟者也。從祖祖父則與己祖父為兄弟,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王注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181
五屬:孫雖為大夫,不敢降宗子者,故服齊衰三月馬。注:
182
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末絶也。
183
經前已有舊君,今復有此舊君傳,所以知前經有仕焉而已。後經是待放未去者,葢以兼服小君知恩有深淺也。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義既施,恩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義盡矣。若君不能掃其宗廟,則但不為戎首而已。以其復末絶故得同於人庻,適足以反服於君,不獲及其親也。雷注:
184
如衆人。
185
為衆者如衆人也」。《陳注》:
186
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187
尊祖故不降馬注。
188
其成人:
189
成人,謂十五以上許嫁未行者也同。
190
不敢降其祖也。
191
以祖名曾明,婦人雖為天王后,不降其祖,宗也同並《通典》九十
192
古經解鈎沉》卷九
URN: ctp:ws98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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