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古經解鈎沉》卷九 |
3 | 長洲余蕭客撰。 |
4 | 儀禮上 |
5 | 儀禮 |
6 | 漢興,高堂生得《禮》十七篇。後孔子壁中得古文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前同,而字多異《六萟論》。 |
7 | 士冠禮 |
8 | 筮於廟門 |
9 | 王彪之以為禮,冠自卜日,不必以三元也。何承天禮論? |
10 | 主人戒賔。 |
11 | 主人不敢自專,請賔。其成也,亦謂人之父恥自成其子,故請賔也。石渠禮議,為期於廟門之外。 |
12 | 冠者,人道之始也,嘉事之善也,是以聖王重之,必行乎廟同。 |
13 | 設洗: |
14 | 洗高三尺,口徑一尺五寸,足徑三尺,中身小疏,中士以鐵為之,大夫以上銅為之。諸侯白金飾天子黃金飾三,禮舊圖。 |
15 | 爵弁服 |
16 | 爵弁,士助君祭服之色,無爵頭無旒禮圖。 士服以祭其廟。《三禮圖》。皮弁服: |
17 | 以白鹿皮為冠《禮圖》 |
18 | 緇布冠 |
19 | 太古冠布,齊則緇之,後以為冠冠之始也。今武冠則其《遺象三禮圖》。 |
20 | 笄 |
21 | 士以骨,大夫以象。阮諶《三禮圖》有篚。 |
22 | 篚,以竹為之,長三尺,廣一尺,深六寸,足高三寸,如今小車,筌舊圖。 |
23 | 實勺。 |
24 | 勺五升,口徑六寸,曲中博三寸,長三寸,柄長二尺四寸,漆赤中柄,末亦丹舊圗。贊者盥于洗西。 |
25 | 盥盤,口徑二尺一寸,受二斗,漆赤。中同服𤣥冠。 |
26 | 𤣥冠,朝服:戴聖曰𤣥冠,委貎也。朝服布上素下,緇帛帶,素韋韠,石渠、禮論今文扄為。 |
27 | 音關劉昌宗音 |
28 | 冬,皮屨 |
29 | 禮夏冠用葛履,冬冠用皮履,明無定時也。《禮論》。 |
30 | 委貎 |
31 | 委貎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孟悊章疏》鄉飲酒禮 |
32 | 笙入 |
33 | 笙,有雅簧十三,上六下七二禮圖》」。《鄉射禮: |
34 | 東北面告於主人。 |
35 | 「鄉射請告,主人樂不告者,何也?」戴聖曰:「請射告主人者,賔主俱當射也。夫樂主所以樂賔也,故不告於主人。石渠禮議。 |
36 | 命弟子設豐。 |
37 | 制度》云:「射罰爵之豐,作人形豐,國名其君。坐酒亡國戴杆以為戒舊圖 |
38 | 蒲筵 |
39 | 士蒲筵,長七尺,廣三尺三寸,無純,《三禮圖》。則皮樹。中: |
40 | 皮樹人面獸形張鑑圖 |
41 | 燕禮 |
42 | 罍水在東。 |
43 | 罍刻木為之《禮圖》 |
44 | 兩方壺。 |
45 | 方壺受一斛,腹圓口足,皆方舊圖。 |
46 | 兩圓壺。 |
47 | 圓壺受一斛,腹方口足皆圓同大射儀 |
48 | 樂人宿縣于阼階東。 |
49 | 宣帝甘露三年三月,黃門侍郎臨奏曰:「鄉射合樂,大射不樂,何也?」戴聖曰:「鄉射至而合樂者,質也。大射,人君之禮儀多故,不可樂也。聞人通,漢曰鄉射。合樂者,人禮也,所以合和百姓也。大射不合樂者,諸侯之禮也。韋𤣥成曰:鄉人本無樂,故合樂,嵗時所以合和百姓,以同其意也。至諸侯當有樂。《傳》曰:諸侯不釋懸明,用無時也。君臣朝廷當有之矣,必須合樂而後合,故不云合樂也」。時公卿以𤣥成議是石渠禮議》。《聘禮》: |
50 | 有司筵几于室中。 |
51 | 几長五尺,高尺二寸,廣二尺,阮圖米八筐 |
52 | 筐受五斛舊圖 |
53 | 公食大夫禮 |
54 | 小臣具盤匜。 |
55 | 𠤷受一斗,流長六寸,漆赤中。諸侯以象飾,天子以黃金。《梁正三禮圖》 |
56 | 宰夫設鉶四于豆西。 |
57 | 鉶鼎受一斗,兩耳三足,高三寸,有葢,士以鐡為之,大夫以上銅為之。諸侯飾以白金,天子飾以黃金舊圖。 |
58 | 覲禮 |
59 | 天子設斧,依于戶牖之間。 |
60 | 「扆從廣八尺,畫斧文於其上,今之屏風也」。鄭𤣥《三禮圖》。《魏書》九十。 方明者 |
61 | 諸侯會天子,則以方明為主,覲禮之明,未也,其形四方。六面上𤣥,下黃東青,南赤、西白,北黒方明者也。下四方,神明之象也。《五經通議》。 用槐為之舊圖 |
62 | 《喪服》 |
63 | 王始起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也。《喪服文傳》。 |
64 | 「斬衰」。 |
65 | 麻之有蕡者也。 |
66 | 蕡者實枲麻之有子者,其色麄惡,故用之。馬融《喪服經傳注》。 |
67 | 菅,菲也。 |
68 | 菲草屨杜預喪服要集》 |
69 | 朝一溢米。 |
70 | 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射慈喪,服變除。 滿手曰「溢」。劉逵《喪服要記》: 袁凖《喪服經傳注》。 |
71 | 剪屏柱楣。 |
72 | 子為父三日,既葬,草屨內納廬,則柱楣剪屏。屏者,廬,前屏也,其廬所為之屏也,而更作外鄣以為之作。廬先橫一木,長樑著地,因立細木於上,以曲就東墉,以草被之。既葬,則剪去此草之拍地,以短柱柱起此橫梁之著地,謂之柱楣。楣,一名梁。既舉此梁,乃得於廬外作鄣,但下用泥之。諸侯始作廬者,便有屏而未泥之,既葬,乃泥之。既柱起梁,又立小鄣以辟風凶,事轉輕。葛洪喪服變除。 |
73 | 父 |
74 | 斬衰三年之服。始有父之喪,笄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無數,惻怛痛疾。既襲三稱服,白布深衣十五升,數章甫冠,白麻屨,無絇。孫為祖父後者,上通於高祖,自天子達於士,與子為父同。戴徳喪,服變除。天子至尊也。 |
75 | 天下所尊馬注: |
76 | 君 |
77 | 臣為君笄,纚不徒跣,戴徳變除」。 不笄纚,鄭𤣥喪服變除。 |
78 | ,至尊也。 |
79 | 一、國所尊馬注 |
80 | 父為長子。 |
81 | 以其為五代之嫡也」。《石渠禮論》 自天子達於士不笄,纚不徒跣,不食粥,戴徳變除。 諸侯為天子,父為長,子為次,於內鄭𤣥變除。 為五世長子服斬也同。 劉芳疏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
82 | 體者,嫡嫡相承也。正為體在長子之上,上正於高祖,體重其正,故服三年馬注。 父子,一體也,而長嫡獨正,故曰體。既為正體,又將傳重,兼有二義,乃加其服。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隆,豈有凌天地,混尊親也?雷注。 |
83 | 庻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
84 | 庻子賤為長子,服其服,不得隨父服三年,故言不繼祖也」。《馬注: |
85 | 為人後者 |
86 | 但言為人後者文似不足下章,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文當言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今闕此五字者,以所後者或為祖父,或為高、曾繁文,不可備設。言一以包二則,凡諸所後,皆備於其中也。雷注受重者。 |
87 | 受人,宗廟之重,故三年馬注: |
88 | 妻為夫 |
89 | 言夫則可,知舉妻者殊妾之文也」。王肅《喪服經傳注》: |
90 | 言妻以明其齊,所以稱夫也《雷注: |
91 | 夫至尊也。 |
92 | 婦人夫天,故曰至尊馬注: 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孔倫《喪服經傳集注》。 |
93 | 妾為君 |
94 | 降於女君,故不敢稱。夫稱為君者,同於人臣也」。陳銓《喪服經傳注》。 言妾以見其接,所以乃稱君也。雷注,君至尊也」。 |
95 | 妾賤事夫如君,故至尊也」。馬注: |
96 | 子嫁反在父母之室。 |
97 | 為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同。 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遭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周既練而反,則遂之王注: 不言女子子者,上女子也。復言子者,欲見其外,義已盡子道,復𢎞也。雷《注》。 |
98 | 齊衰三年。 |
99 | 疏衰 |
100 | 疏以名縗,輕乎斬也。斬不同數,麄可知也。王注牡麻絰,右本在上。 |
101 | 在上指右,故曰右本馬注。 右本在上者為母,本於陰而統外也。孔注: 麻本從左來,加右之上也。陳注「藨蒯之菲也。 |
102 | 藨蒯草名同 |
103 | 父卒則為母。 |
104 | 父卒,無所復屈,故得伸重服三年也。《馬注慈母。 |
105 | 父在為慈母,則條不見譙、周《喪服集圖》,母為長子。 |
106 | 不在斬衰章者,以子當服母齊衰也。馬注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
107 | 父之重長,以居正嫡之𦙍,當為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義而加崇焉。夫父之服長,以其仰述祖禰,堂構斯荷,母亦以承夫嗣業,三從是寄。父尚不以大夫之嚴,降祖禰之主,母亦安敢以婦人之尊,降所天之嫡?故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以父。況母明,父有屈體,母宜無嫌如舊說妻從服,則當云「夫所不降,妻亦不敢降」。今言父母者,豈非自子而言也?雷注「齊,衰周。 |
108 | 屈也。 |
109 | 屈者,子自屈於父,故周而除母服也。父至尊,子不敢伸母服,三年馬注》: |
110 | 妻至親也。 |
111 | 與已共承宗廟,所以至親同。 不直云「至親而言妻」者,明其齊禮判合之親,以別至極之稱,而言雷注出妻之子為母。 |
112 | 不直言為出母,嫌妾子及前妻之子為之服,子服出母之義,敌係夫而言同。 出妻之子為母,及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皆為庻子耳,為父後者皆不服也。《傳》云: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不獨為出母,重為繼母,發繼母,嫁已,隨則為之服,繼母私也,為父後者亦不敢服也。崔凱。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
113 | 繼母為己父三年喪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隨為之服。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則不服也。馬注從乎?」繼寄育,乃為之服,王注。 從子繼、寄、育同。 從乎繼母而寄育同為廬,當就繼母之家,若遠不得徃者,則别為異室,亦有廬變,除垔室及禫如親子,亦報也。子周不言報者,凡經中之文悉報也」。射慈《喪服圖》: 凡言報者,繼母報亦如此,雷注 |
114 | 祖父母。 |
115 | 世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其為祖父,周與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義凱以為女子出適人,有歸宗之義。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皆為庻子耳,為父後者皆不服也。《傳》云: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不獨為出母重,為繼母發繼母,嫁已,隨則為之服,繼母私也,為父後者亦不敢服也。崔凱。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
116 | 繼母為己父三年喪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隨為之服。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則不服也。馬注從乎?」繼寄育,乃為之服,王注。 從子繼、寄、育同。 從乎繼母而寄育同為廬,當就繼母之家,若遠不得徃者,則别為異室,亦有廬變,除垔室及禫如親子,亦報也。子周不言報者,凡經中之文悉報也」。射慈《喪服圖》: 凡言報者,繼母報亦如此,雷注 |
117 | 祖父母。 |
118 | 世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其為祖父,周與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義凱以為女子出適人,有歸宗之義,昆弟之子。 |
119 | 男女同陳注。 |
120 | 父之所不降。 |
121 | 大夫為衆,子大功,嫡子周同。 |
122 |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
123 | 據無所厭,屈則周為輕言報者,明子於彼,則名判於此。故推之於無尊,逺之以報服。女雖受族於人,猶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雷注。 世人有出為大宗,後還為其父母周,其子從服大功者凱,以為經文。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周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為後者身也。不及其子,則當以其父所後之家還計其親,踈為服紀耳。崔凱喪服駁,不貳斬也。 |
124 | 為大宗後,當為大宗斬,還為小宗。周故曰「不貳斬也」。《馬注》: |
125 | 大宗者,尊之統也。 |
126 | 大宗為尊者之正宗,故後之也。陳注,適子不得後大宗。 |
127 | 大宗無後,族無庻子,已有一適子,當絶父祀。以後大宗不戴聖,云大宗不可絶言,嫡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庻耳。族無庻子,則當絶父以後大宗,聞人通漢云:大宗有絶子不絶其父,宣帝制曰:「聖議是也。石渠禮議 |
128 | 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
129 | 婦人以適人降,故服父母,周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亦為之周也」。《馬注: |
130 | 必有歸,宗曰小宗。 |
131 | 歸宗者,歸父母之宗也。昆弟之為父後者曰小宗馬注: 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為父後者也。《王注》。 |
132 | 與之適人。 |
133 | 問:「夫死妻稚,子㓜與之適人,子後何服?」韋𤣥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石渠禮義。 無大功之親,凡收養之故,母與之俱行,適人馬注。 |
134 | 妻不敢與焉。 |
135 | 不敢與知之也同。 |
136 | 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
137 | 謂已自有宗廟,不隨母適,人初不同居,何異居之有同。 異居者,昔嘗同,今不同也。夫有大功之親,同財者也。子有大功,不可以隨母。彼有大功,不可以專財也」。《陳注》: |
138 | 為夫之君。 |
139 | 夫為君服三年,妻從夫降一等,故服周馬注: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葢有受我而厚之者。今無祭主者是無子,無夫則無受我而厚之者也。既無受我之厚,則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發於無主而服於天倫也。今之不降,既縁亡者之煢獨,又因報身之無屈,二途俱伸,彼此兼遂,故父母兄弟在室姊妹咸得反服也。惟出適者,自以義結他族,事殺本宗,受我之厚奪已亦深,至乃愛敬兼及者,猶抑斬以為周況餘人乎?雖則家庭莫主,兄弟絶嗣,無後之痛,路人所悲而深心徒結,至服無反,良由既曰外志成事,無兩降故也。降由已之,身出不計,前人應降與不應也。所謂反服者,反於昆弟伯叔耳,若無主服周昆弟大功,則是過於昆弟也,豈所謂反服哉?問者曰:女子云:出適者不得為無主服周,斯則然矣。敢問兩無主,得交相,反服不由已身人今哀已不可無報,若兩俱無主,義無先服,則無服,安得交相為周雷注? |
140 |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 |
141 | 父母長子君服斬,故臣從降服一等,周也。妻則小君服母之義,故周也同。 |
142 | 妾為女君。 |
143 | 今抑妾使同婦尊女,君使同姑,女君於妾不得同,姑之降婦不降則應報,所以不報者,欲伸聖人抑妾之㫖,若復報之,則並后之誠意無所徴,故報之則違抑妾之義,降之則有舅姑之嫌,故使都無服,無重嫌之責」。雷注: |
144 | ,從服也。 |
145 | 從夫而為之服也,從服降一等,故夫服三年。妻服周也。《馬注》: |
146 | 報之也。 |
147 | 伯母叔母報之馬注。 從於夫者,宜服大功,今乃周者。報之陳注。 |
148 | 公妾,大夫之妾。 |
149 | 公諸侯也馬注: 嫌二妾從於君,尊以降其子,故明之所嫌者尊,故降不言士妾也」。《雷注: |
150 | 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
151 | 夫人與君同體,以尊降其子也。公子與君同體,以厭其親也。妾無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無公子之厭,故得遂其親也。而事鄰於體君,跡幾於不遂,故每以不體得遂為言也同。 |
152 | 女子子為祖父母。 |
153 | 不言女孫」,言女子子者,婦質者親親,故繫父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適人也。《馬注》: |
154 | 不敢降其祖也。 |
155 | 言雖已嫁,猶不敢降陳注。 婦人歸宗,故不敢降其祖也。孔注。 |
156 | 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 |
157 | 士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齊衰,周射,慈圖唯子。不報。 |
158 | 戴聖以為唯子不報者,言命婦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為文。唯子不報者,言猶斷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為父母周」是也。石渠禮議》。 姑姊妹本大功,今以無主為之周,故亦報已。以周女子子亦大功,今以無主為之。周女子子今為父母周,今雖具報,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報王注: 以報之為言,二服如一。父母為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周女子子適人,亦為父母周與報相亂,故經別具非報也。雷注,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適也。 |
159 | 尊祖重嫡,自尊者始也,故不敢降馬注以及士妾。 |
160 | 其間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同,得為其父母遂也。 |
161 | 以妾卑賤,不得體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故傳明之陳《注》。 |
162 | 齊衰三月。 |
163 | 寄公為所寓。 |
164 | 既來受其惠,宜敬其所託,故與衆人同。雷注: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
165 | 言一族男女,皆為宗子母與妻馬注。 此謂族人無復五屬者,反為其宗子服也。王注: |
166 | 尊祖故敬宗。 |
167 | 明祖已殁也,無由施於尊祖,因敬宗以致尊祖之心。雷注: |
168 | 為舊君君之母妻。 |
169 | 身既反昔,服亦同人,葢謙遠之情,居身之道也。然恩既內結,實異餘人,故爰及母、妻也同。 |
170 | 仕焉而已者也。 |
171 | 仕焉者凡仕者而已者,致仕也」。《陳注》: |
172 | 庻人為國君。 |
173 | 衆人為國君服,齊衰三月也」。馬注: |
174 |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
175 | 戴聖曰:大夫在外者,三諌不從而去,君不絶其祿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廟,言長子者,重長子也。承宗廟宜以長子為文」。蕭太傅曰:「長子者,先祖之遺體也。大夫在外,不得親祭,故以重者為文。宣帝制曰:「以在故言。長子石渠禮議。 |
176 | 繼父不同居者: |
177 | 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衰三月,不分別同居異居。戴徳《喪服記》: 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梁氏《集說》。 |
178 | 曾祖父母 |
179 | 高曾祖母與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則當厭屈否?昔魯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書》曰葬我小君齊姜」。舊說云:妻隨夫而成,尊姑不厭婦,婦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體,無疑於服重也。劉智釋《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 |
180 | 祖父周則曾祖大功,而傳以小功為說者,服本以周為正,父則倍之,故再周祖亦如焉。故服周曾祖恩輕加所不及,正當小功。故《傳》曰:「以小功言之耳。《傳》言小功者兄弟之服」,是據祖父言之從祖、祖父從祖父昆弟。此三者,其親皆從祖父而來也而已為之小功,從祖昆弟同與己為兄弟之族,而從祖父與己父為從父兄弟者也。從祖祖父則與己祖父為兄弟,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王注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
181 | 五屬:孫雖為大夫,不敢降宗子者,故服齊衰三月馬。注: |
182 | 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末絶也。 |
183 | 經前已有舊君,今復有此舊君傳,所以知前經有仕焉而已。後經是待放未去者,葢以兼服小君知恩有深淺也。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義既施,恩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義盡矣。若君不能掃其宗廟,則但不為戎首而已。以其復末絶故得同於人庻,適足以反服於君,不獲及其親也。雷注: |
184 | 如衆人。 |
185 | 為衆者如衆人也」。《陳注》: |
186 | 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
187 | 尊祖故不降馬注。 |
188 | 其成人: |
189 | 成人,謂十五以上許嫁未行者也同。 |
190 | 不敢降其祖也。 |
191 | 以祖名曾明,婦人雖為天王后,不降其祖,宗也同。 |
192 | 《古經解鈎沉》卷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