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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開平元年五月,改樞密院為崇政院。 |
2  | 二年十一月,置崇政院直學士二員,選有政術、文學者為之。 |
3  | 後唐同光元年十月,崇政院依舊為樞密院。 |
4  | 晉天福四年四月,以樞密副使張從恩為宣徽使,權廢樞密院故也。 |
5  | 開運元年六月,依舊置樞密院。其見在中書元係樞密院職司人吏,各勒仍舊。應合行公事,委本院奏取指揮,以宰臣桑維翰兼樞密院使。 |
6  | 周顯德六年六月,命司徒平章事范質、禮部尚書平章事王溥並參知樞密院事。 |
《建昌宮使》 |
1  | 梁開平元年四月,置建昌院,以博王友文判院事。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請以判建昌院事為建昌宮使。 |
2  | 二年三月,以侍中韓建判建昌宫事。至十月,以尚書兵部侍郎李皎為建昌宮副使。 |
3  | 三年九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薛貽矩判建昌宮事。至四年十二月,以李振為建昌宮副使。 |
4  | 乾化二年五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于競判建昌宮事。其年六月,廢建昌宫,以河南尹魏王張宗奭為国計使。至後唐同光四年二月,以吏部尚書李琪為國計使。 |
5  | 後唐同光二年正月敕:「鹽鐵、度支、戶部三司,凡關錢物委租庸使管轄。」其年三月,左諫議大夫竇專上疏曰:「臣伏見天下諸色錢穀,比屬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各有郎中、員外支計分辟。自後以租賦殷繁,添置司之額。自唐天寶中,安史作亂,民戶流亡,征賦不時,經費多闕。唯江淮、嶺表,郡縣完全,總三司貨財,發一使征賦,在處勘覆,目曰租庸。纔收京城,尋廢職務。廣明中,黃巢充斥,僖宗省方,依前以江淮征賦又置租庸使催征,及至車輅還京,旋亦停廢。偽梁不知故事,將四鎮節制徵輸,置宫使名目管係,既廢宮後,改置租庸,雜以掊斂相兼,加之出放生利。況戶口什一之税,是太平之日規繩,租庸總三司追科,因喪亂之時制置,在京無此名目,乃是出使權宜。若要委一官之能,何妨總三司合判。伏請敕郡縣重集戶口,計定租税,令鹽鐵却歸三司,收其征賦。務使仍舊會計到京,且便上供,何須直進。既戶口不失,則增賦倍多,致海內有久遠之安,示天下為一家之治。」 |
6  | 天成元年四月敕:「停廢租庸院名額,依舊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專判。仍廢租庸院大程官,及放豬羊柴炭戶。其括田竿尺,一依偽梁制度,仍委節度使通申,三司不得更差使檢括。州使公廨錢,先被租庸管係者,一切却還州府。」 |
7  | 長興元年八月敕:「會計之司,國朝重務,總其使額,以委近臣,貴便一時,寜循往例。張延朗可充三司使,班位在宣徽使之下。」 |
8  | 四年正月,三司使奏:「當省有諸道鹽鐵轉運使額,職員極多。見有左右都押衙及客司通引,今欲從正押衙設省職,為轉遷之序,正押衙、同押衙、衙前兵馬使、討擊副使、衙前虞候、衙前子弟者。」敕:「衙前兵馬使已下名目,皆是軍職,不合係於省司,其正押衙、同押衙、衙前虞候、衙前子弟宜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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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開平元年五月,宣旨下徽院收管供奉官、殿前受旨官、宣左右內直等。 |
2  | 後唐清泰元年七月,殿直都知趙處愿,承旨都知蔣德隣謝恩,令具襴笏。 |
3  | 晉天福六年七月敕:「宣徽院供奉官殿直人數不少,今後諸道行軍副使,不得奏請宣補骨肉。」 |
《皇城使》 |
1  | 梁開平三年七月敕:「內皇城諸門,宜各差控鶴官兩人守把。其諸司使并諸司諸色人,並勒于左、右銀臺門外下馬,不得將帶人入門。逐日諸道進奉客省使,于千秋門外排當訖,勒控鶴官擡至內門前,令董門殿直已下舁進。其章善門仍令扃鎖,不用逐日擅自開閉。」 |
2  | 乾化元年五月,詔曰:「闈是正門也,宜以時開閉,用達陽氣。委皇城使准例檢校啟門,車駕出則闔扉。」 |
《元帥》 |
1  | 後唐長興四年八月,以秦王從榮為天下兵馬大元帥。其年九月,中書門下奏:「秦王加天下兵馬大元帥,自歷朝以來,無天下兵馬大元帥公事儀注。或專一面之權,或總諸道之司,其儀注規程、公事條目,載詳故實,未見明文。臣等謹沿近事,伏見招討使總管,兼受副使已下櫜鞬庭禮。今望令諸道節度使已下,凡帶兵權者,見元帥階下具軍禮,參見皆申公狀。其帶使相者,初相見亦以軍禮,一度已後,客禮相見。應天下諸軍務公事,元帥府行帖指揮。其判六軍諸衛事,則行公牒往來。其元帥府所置官屬,補授軍職,則委元帥奏請。」從之。 |
《諸道節度使軍額》 |
1  | 滑州。 |
2  | 許州。 |
3  | 陜州。 |
4  | 邢州。 |
5  | 宋州。 |
6  | 鄧州。 |
7  | 晉州。 |
8  | 滄州。 |
9  | 華州。 |
10  | 耀州。 |
11  | 潞州。 |
12  | 安州。 |
13  | 新州。 |
14  | 應州。 |
15  | 雲州。 |
16  | 陳州。 |
17  | 曹州。 |
18  | 襄州。 |
19  | 青州。 |
20  | 貝州。 |
21  | 相州。 |
22  | 兖州。 |
23  | 澶州。 |
24  | 鎮州。 |
25  | 府州。 |
26  | 代州。 |
27  | 汾州。 |
28  | 夔州。 |
29  | 楚州。 |
30  | 夀州。 |
31  | 閬州。 |
32  | 䖍州。 |
33  | 洮州。 |
34  | 溫州。 |
35  | 金州。 |
36  | 湖州。 |
《雜録》 |
1  |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敕:「雄武軍節度使官銜內宜兼押蕃落使。」 |
2  | 二年七月敕:「頃因本朝親王,遙領方鎮,其在鎮者遂云副大使知節度事。但年代已深,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並正節旄,惟東、西兩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後祇言節度使。」 |
《親王遙領節度使》 |
1  | 後唐清泰元年六月,以皇子重美遙領成德軍節度,鎮冀深趙等州觀察、處置、北面水陸轉運制置等使,兼河南尹,判六軍諸衛事。 |
2  | 晉天福八年二月,以皇弟重睿為開封尹,充管內河堤使。 |
3  | 開運二年五月,又遙領雄武軍節度,秦階成等州觀察、處置、押蕃落、管內營田、制置等使。至三年正月,改領忠武軍節度,許蔡申等州觀察、處置使。 |
4  | 三年三月,以皇子延煦遙領鎮寧軍節度,澶濮等州觀察、處置、管內河堤等使。至其年十一月,改領保義軍節度,陜虢等州觀察、處置等使。 |
5  | 漢乾祐元年六月,以皇弟勛領山南西道節度,管內觀察、處置等使,興元尹。 |
《宰相遙領節度使》 |
1  | 後唐同光元年十月,以侍中、監修國史郭崇韜兼領成德軍節度,鎮冀深趙等州觀察、處置等使,真定尹。 |
《都護府》 |
1  | 後唐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據十道圖,有大都護,除單于、北庭等府久不置外,今具員內,節度使中見有兩員外守安北都護、安東都護,今請祇以四大都護為定額,仍以安東大都護為首。」奉敕:「宜依。其安南大都護、安西大都護、安北大都護次之。」 |
《軍》 |
1  | 梁開平元年十二月,于輝州碭山縣置崇德軍。 |
2  | 晉天福四年五月,改舊威州為清遠軍。 |
3  | 六年八月,改澶州頓邱鎮為德清軍,鎮使為軍使。其年九月,以新修胡梁渡為大通軍。 |
4  | 七年四月,降雄州為昌化軍,警州為威肅軍。其軍使委令本道差補。 |
5  | 周顯德元年十月,以萊蕪監為廣利軍,從前監使張崇謙奏請也。 |
6  | 二年三月,以李晏口為靜安軍。其年六月,廢景州為定遠軍。所管東光、弓高兩縣隸滄州,安陵縣隸德州。其年七月,廢環州為通遠軍。 |
7  | 三年五月,以渦口鎮為鎮淮軍。 |
8  | 五年六月,以鄂州漢陽縣為漢陽軍。 |
9  | 六年十一月,以鳳州固鎮為雄勝軍。 |
《諸使雜錄》 |
1  | 梁朝諸司使名:崇政院使、租庸使、宣徽院使、客省使、天驥使、飛龍使、莊宅使、大和庫使、豐德庫使、儀鸞使、乾文院使、文思院使、五坊使、如京使、尚食使、司膳使、洛苑使、教坊使、東上閤門使、西上閤門使、內園栽接使、弓箭庫使、大內皇城使、武備庫使、引進使、左藏庫使、西京大內皇城使、閑廏使、宫院使、翰林使。 |
2  | 梁開平元年五月,改御食使為司膳使,小馬坊使為天驥使,文思院使為乾文院使,同和院使為儀鸞使。其年九月敕:「近年文武諸道奉使,皆分外停留。今後兩浙、福建、廣州、安南、邕容等道使到發,許住一月,湖南、洪鄂、黔桂許住二十日,荊襄、同雍、鎮定、青滄許住十日,其餘近輔歇泊三五日。如是往來道路,據里數日行兩驛。若遇疾患及江、河阻隔,委所在長史具事由聞奏,仍仰御史臺覺察。 |
3  | 三年十月,置左右軍巡使。 |
4  | 乾化元年十二月,以大理卿王鄯為安南送旌節官告使。 |
5  | 後唐同光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許奏管內官三人。管三州已下者,許奏管內官二人。仍須是考績尤異,如止于徵科及限,檢損無瑕,祇得書考,不得奏薦。其防禦使每年許奏一人。刺史無奏薦之例。更有將前資官請他處除授者,謂之橫薦,亦宜止絶。如有違越,中書不在施行之限。」從之。其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儀仗法物使李肅,是偽梁制此使額,便令主持,又無考限。況主持法物,各有本司,請准舊停廢。」從之。 |
6  | 天成元年九月,以尚書都官郎中庾傳美為三州搜訪圖籍使。其月,北京奏,准宣命,于係省賣麴錢上,每貫割留二百,充本府公使。 |
7  |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敕:「諸道州府所有專差人持禮往來,皆具申奏。況列藩交聘,諸侯結歡,乃自古之通規,亦明朝之舊事。近日皆宣章奏,稟命朝廷,既旌敦好之風,兼表睦隣之好。且道非越境,何勞上聞,宜令徧降敕命,指揮諸道州府,自今後應是諸道差人持禮來去,並令不要申奏。」 |
8  | 四年五月敕:「今後諸州諸使,凡於廨署並須專切增修,不得信任摧毀。凡所制辦,亦令勒具年月,編于帳籍,受代之際,分明交領。不得因此接便擾人。」其年六月敕:「州侯伯所請賓從及主事元隨,並令奏其名姓,或參佐道虧,各令加罪。」其年七月敕:「諸道州府不得奏薦將校職員,乞行恩命。如顯有功效,即列奏以聞。」 |
9  | 長興元年五月敕:「今後凡有除移,准宣詔遣差外,其餘須候人到彼,點檢交割軍州公事了日,即可發離本處。仍令逐道觀察使散管內諸州准此。」 |
10  | 二年五月敕:「今後應內外臣寮,不計在朝出使,並不得輒發書題,妄行請託,于諸處安排公人。宜令三司及諸道州府節使、防禦團練使、刺史等,或有人不畏條敕,猶躡舊蹤者,並仰立具姓名聞奏。發薦者貶所任府官,求薦者配于邊遠州縣常知所在。如逐處長吏自狥人情,顯違敕命,祇被替本人詣闕上訴,勘問不虛,長吏罰兩月俸,發薦人比前例更加一等,被替人卻令依舊,仍從再句當後三年內,除別顯有罪名外,不得妄有替移。其長興二年五月一日已前所犯,不在上訴之限。兼敕到後,但是州府,並于鋪驛及顯要處粉壁,具錄敕命曉諭,常令申舉,永使聞知。況蒙國爵待人,惟賢是舉,稍聞俊乂,必命奬升,其有端士正人,雄文大學,言可以經綸王道,行可以規矩人倫,但當顯陳表章,明具論薦,名始得正,功不棄材。所期絶彼倖人,豈可滯諸賢者。」其年七月敕:「諸道奏薦州縣官,各定員數,今宜增益,以廣搜揚。帶使相節度使,每年許薦三人,今加至五人;不帶使相節度使許薦二人,今許薦三人;直屬京防禦團練使許薦一人,今加薦至二人。即不得薦新罷任及過格之人,如未曾有官者,當別比擬。」 |
11  | 清泰元年八月敕:「凡關差使,須示均平。今後文武百官充使者,宜令依輪差,中書置簿,不得重疊。若當使自緣有事,或不欲行,注簿,便當一使。長興三年正月後已曾奉使者,便著為簿首,已後差使次第注之。」 |
12  | 晉天福二年二月敕:「今後中外臣寮,或因差使出入,不得薦囑人于藩鎮,希求事任。如有犯者,准長興二年敕條處分。」其月敕:「諸道馬步都虞候,今後朝廷更不差補,委逐州府于衙前大將中選久歷事任,曉會刑獄者充,仍以三年為限,不得于元隨職員中差補。其今日已前見在任者,如無罪犯,宜令終其月限,候將來得替。仰本道于衙前收管,不得赴闕。」 |
13  | 五年四月敕:「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稟命,是以大朝會則以宰臣承旨,草詔書則以學士承旨,若無區別,何表等威。除翰林學士承旨外,殿前承旨改為殿直,樞密院承旨改為承宣,御史臺、三司、閤門、客省承旨,並令別定其名。」其年七月二日敕:「應內外諸使、諸司及諸州府,凡有諸色公道事須具奏聞,今後不得白狀及劄子記事申覆。如事關機密,即准元降宣命,實封斜角,不題事目通下。其合申中書及中書勘會公事,所申狀亦須是本司及逐處官員印署,不得將白狀及記事劄子,兼令司局抄劄子申。宜令御史臺及宣徽院、三司侍衛司、諸道州府准此。」 |
14  | 漢乾祐三年五月敕:「諸防禦團練州申奏公事,除朝廷以軍期應副,則不及聞于廉使,如尋常公事,不得自專,須先申本官斟酌以聞。今後州府不得違越。」其月敕:「諸道州府宜差散從官,大府五百人,下州二百人,宜量戶口多少,差團集本處管係立節級,點檢教習,警備州城。」至周廣順元年三月敕:「其諸州府所差散從官、親事官,並放歸農。自去年四月已前,州縣元管係人數,一切仍舊。其遞鋪如已前招召到者,且仰仍舊,今後更不得招召。其諸處場院,並不得影庇兩稅人戶。所有河北諸州及澤潞晉絳慈隰解等州,於先差散從親事官內,選弓箭手,祇且留住本州管係,其餘放差。其年七月敕:「應諸道州府鎮務,祇差補鎮符一員、都虞候一員,餘並除廢。」 |
15  | 周廣順元年五月敕:「今後諸州府不得奏薦無前資並無官并無出身人。如有奇才異行,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隨表赴闕。當令有司考試,朕當親覽。」 |
16  | 顯德五年四月六日敕:「應諸道州府進奏,逐月合請俸料及紙筆等錢,宜令今後於本州公使錢內支給,不得分配人戶及州縣門戶,如本州公使錢少,不便支給處,祇不要置進奏官,仰于衙前差有名粮職員充,進奏聞院副知。仍二周年替罷,本州優與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