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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二十三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二十三》[View] [Edit] [History]

1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二十三
2 官政治績(三)
3 ◆官政治績(三)
4 文潞公(二)
5 王文康
6 程文簡
7 田況
8 張客省
9 趙閱道
10 王拱辰
11 韓稚圭
12 韓忠獻
13 楊譚 林特
14 胡順之
15 張齊賢
16 陳堯咨
17 向文簡
18 包希仁
19 孔中丞
20 王立
21 王居卿
22 李南公
23 王罕
24 顧方
25 江翱
26 範諷
27 劉彞
28 劉偁
29 韓魏公
30 ○文潞公(二)
31 文潞公在成都, 東齋『在成都』作『任成都府日』。 米價騰貴,因就諸城門相近 東齋有『寺』字。 院凡十八處,減價糶賣,仍不限其數,張榜通衢。翌日,米價遂減,前此或限勝 東齋作『升』。 斗以糶,或抑方 東齋作『市』。 井價直,適足以增其氣焰,而終不能平其價。大抵臨事,當須有術也。 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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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傅求 原作『永』,據涑水改。下同。 曰:『皇佑二年,詔陝西揀閱諸軍及新保捷,年五十以上,若短 涑水有『小』字。 不及格四指者,皆免為民。 涑水有『議者』二字。 紛然以為邊事未可知,不宜減兵。又云,停卒一旦失衣糧,歸鄉閭間,必相聚為盜賊。緣邊諸將爭之尤甚。』是時文公執政,龐公為樞密使,固執行之不疑。是歲陝西所免新保捷凡三萬五千餘人,皆歡呼返其家。其未免者尚五萬餘人,皆悲恨己不得去。傅求曰:『陝西緣邊,計一歲費七百萬貫 涑水作『七十貫』。 錢,養一保捷。』是歲邊費凡減二百四十五萬, 涑水有『貫』字。 陝西之民由是稍蘇。 涑水紀聞。
34 ○王文康
35 王文康治蜀,頗以法御下,有謗其太苛。會劉曄召還為右正言,真宗召問:『凌策、王某治蜀孰優?』曰:『凌策在蜀,值歲豐,故得以平易治之。王某值歲小歉,慮民為盜,故以法治之。使之易治則皆然。』真宗善其言。
36 ○程文簡
37 程琳知益州,治大體,略細務,嚴肅簡重,蜀民畏而愛之。蜀州有不逞者,聚惡少百餘人,作灌口二郎神像,私立官號,作士卒衣裝,饒鼓簫吹,日椎牛為會。民有駿馬者,遂遣人取之,曰:『神欲此馬。』民拒之,其馬遂死。又率良民從其群,有不願往者,尋得疾病,蓋亦有妖術爾。有白其事,琳皆捕而戮之,曰:『李順由此而起,今鋤其根本,且使蜀中數十年無恙。』 並本朝名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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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夏秋公納之物,如鹽曲錢之類,名件頗碎。慶歷中,有司建議並合歸一名,以省帙鈔。程文簡為三司使,獨以謂仍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言 『敷言』二字東齋作『取』。 鹽曲,則致重複。此亦善慮事也。 東齋記事。
40 ○田況
41 田況移守成都,其在蜀,治尚和易,法去苛細,獎進儒素,禁戢奸暴,以德化人,人不忍欺。時謂張乖崖之明,王文康之平,程文簡之肅,韓忠獻之愛,公皆兼而有之。入為三司使,金谷利害,纖悉罔不備舉。時有副使不甚曉事,京師號為皮燈球。以況處事通明,號為照天蠟燭。議者謂三司使自陳恕、李士衡之後,惟況為稱職也。 本朝名臣傳。
42 ○張客省
43 瀛州城本隘狹,景德中,幾為北虜所破。自講和之後,居民軍營,悉在南關。張客省元守郡日,召郡中高貲戶謂之曰:『聞若等產業多在南關,吾欲城入之,然而計工匠樓櫓之費,非十餘萬緡不可。』咸曰:『苟得圍入大城,願備所用工。』公令富民自均其數,未經旬日,不督而集。乃命官籍其數,募廂庫禁卒以充役,既成,始奏取旨。或曰:『不俟朝命,罪必及焉。』公曰:『苟俟中覆而為城,必不立矣。今興工而後奏,俟朝旨允與不允,吾城已築過半矣。儻或得罪,不過斥張元耳,民獲百世之利,又何疑焉?』其後城垂就,而公坐不先上聞,果被左遷漕司。或疑有乾沒,俾官窮究,無毫厘之欺。治平中,河朔地震,瀛之中城地 明抄本作『圮』。 因而斸去之。今為大郡,寇戎苟至,亦不可攻圍矣。公昔守鄜州,鄜州有兩城,守居北城,上佐廨宇,器甲軍財之帑,皆在南城,渡一小澗,幾百步,方入北城。北城可容南城三四,公亦先定謀而後聞,遂並南入北,省守陴者十之三,朝廷亦不之罪。近時聞邊建水利,繕城壘,必先計己之恩賞厚薄,然後為之,校乎張公之心,一何異哉? 倦游雜錄。
44 ○趙閱道
45 趙閱道拚,熙寧中,以大資政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踊貴,飢死者十五六。州榜衢路,立賞禁人增米價。閱道獨榜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湊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閱道治民,所至有聲,在成都、杭、越尤著。 楊文公談苑。
46 ○王拱辰
47 王拱辰以宣徽使尹南都,外郛之外築一道,通中出入,朝廷聞而俾毀之。奏曰:『臣所治,當水陸衝要,往來賓客,旁午或開筵,遇夜,城門已闔,不敢輙啟,恐冒於法。臣開此道,亦設關鍵,以備賓客夜出。然逾城,甚於啟關矣。』
48 ○韓稚圭
49 河東人眾而地狹,民家有喪事,雖至親,悉燔爇,取骨燼寄僧舍中。以至積久,棄捐乃已,習以為俗。韓稚圭鎮並州,以官鏹市田數頃,俾州民骨肉之亡者,有安葬之地。古者,反逆之人,乃有焚如之刑。其士民,則有斂殯祔葬之禮,惟胡夷洎僧尼,許從夷禮而焚柩,齊民則一皆禁之。今韓公待俗以禮法,真古循吏之事也。 倦游雜錄。
50 ○韓忠獻
51 韓忠獻公億知洋州日,有大校李申以財豪於鄉里,誣其兄之子為它姓,賂里嫗之貌類者使認之為己子,又醉其嫂而嫁之,盡奪其奩橐之畜,嫂侄皆訴於州。又 東軒作『及』。 提刑轉運司每勘劾,多為申行賂於胥吏,其嫂侄被笞掠,反自誣伏,受杖而去,積十餘年矣。洎韓至,又出訴,韓察其寃,因取前後案牘視之,皆未嘗引乳醫為証。一日,盡召其黨立庭下,出乳醫示之,眾皆伏罪,子母複歸如初。 東軒筆錄。
52 ○楊譚 林特
53 至道中,國家征夏虜,調發陝西芻粟,隨軍至靈武。陝西騷動,民皆逃匿,賦役不肯供給。有詔,督運者皆聽便宜從事,不牽常法,吏治率皆峻急,而京兆府通判水部員外郎楊譚、大理寺丞林特尤甚,長安人歌之曰:『楊譚見,手先教鎖。林特逢,頭便索枷。』長安多大豪,及有蔭戶,尤不可號令。有見任知某州妻清河縣君者不肯運糧,譚錄 涑水作『鏁』。 而杖之,於是民莫敢不趍令。譚特令民每驢負若干,每人擔若干,仍齎糧若干,官為封之,須出塞乃聽食,怨嗟之聲滿道。既而京兆最為先辦,民無逃棄者,諸州皆稽留不能辦。比事訖,人畜皆死者十八九,由是人始複稱之,二人以是得顯官,譚終諫議大夫,特至尚書、三司使。
54 ○胡順之
55 胡順之為浮梁縣令,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出租。畜犬數十頭,里正近其門,輙噬之。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歲里正常代之輸租,前縣令不肯禁。順之至官,里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之與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邪?第往督之。』及期,里正白不能督,順之使平力 涑水作『快手』。 繼之,又曰不能入。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順之悵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邪?』乃命里正聚槁,自抵其居,以槁塞門而焚之。臧氏人皆逃逸,順之悉令掩捕,驅至縣。其家男子年十六以上,盡痛杖之。乃召謂曰:『胡順之無道,既焚爾宅,又杖爾父子兄弟,可速詣府自訟矣。』臧氏皆懾服,無敢詣府者。自是臧氏租,常為一縣先。府嘗遣教練使詣縣,順之聞之曰:『是故欲來煩擾我也。』乃微使人隨之,陰記其入驛舍及受驛吏供給之物。既至,入謁,色甚倨,順之延與坐,徐謂曰:『教練何官邪?』曰:『本州島職員耳。』曰:『應入驛乎?』教練踧踖曰:『道中無邸店,暫止驛中耳。』又曰:『應受驛吏供給乎?』曰:『道中無芻糧,故受之。』又曰:『應與命官坐乎?』教練使趨下謝罪,順之乃收械系獄,置暗室中,以糞十甕 涑水無『十甕』二字。 環其側。教練使不勝其苦,因順之過獄,呼曰:『令何不問我罪?』順之笑謝曰:『教練幸勿訝也,令 『也』明抄本作『其苦』二字。『令』涑水作『今』。 方多事,未暇問也。』系十日,然後杖之二十,教練使不伏曰:『我職員也,有罪,當受杖於州。』順之笑曰:『教練使久為職員,殊不知法,杖罪不送州邪?』卒杖之。自是府吏無敢擾縣者,州雖惡之,然不能罪也。後為 涑水作『有』。 青州幕僚,發麻氏罪,破其家,皆順之力也。真宗聞其名,召至京師,除著作佐郎。
56 ○張齊賢
57 張齊賢,真宗時為相,戚里有爭分財不均者,更相訴訟。又因入宮自理於上前更十餘斷,不服。齊賢曰:『是非台府所能決也,臣請自治之。』上許之,齊賢坐相府,召訟者曰:『汝非以彼所分財少乎?』皆曰『然』。即命各供狀結實,乃召兩吏趣從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財皆按堵如故,分書則交易之,訟者乃止。明日奏狀,上大悅曰:『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58 ○陳堯咨
59 長安多仕族子弟,恃蔭縱橫,二千石者鮮能治之。陳堯咨知府有李大監者,堯咨舊交,其子尤為強暴。一旦,以事自致公府,堯咨問其父兄宦游何方?得安信否?語言勤至,既而讓曰:『汝不肖亡賴如是,汝家 『汝家』涑水作『我』。 不能與汝言,官法又不能及汝,恃贖刑,無複恥耳。我與爾父母 涑水作『兄』。 善,義猶骨肉,當代汝父兄訓之。』乃引於便坐,手自杖之數十下,由是子弟亡賴者皆惕息。然其用刑過酷,有博戲者,杖訖,桎梏列於市,置死馬其旁,腐臭氣中瘡皆死,後來者系於先死者之足。其殘忍如此。
60 ○向文簡
61 向相在西京,有僧暮過村民家求寄止,主以 涑水作『人』。 不許,僧求寢於門外車箱中,許之。夜中有盜入其家,自牆上扶一婦人,並囊衣而出。僧適不寐,見之,自念不為主人所納,而強求宿,而主人亡其婦及財,明日必執我詣 明抄本作『入』。 縣矣。因夜亡去,不敢循故道,走荒草中,忽墮睕井,則婦人已為人所殺,先在其中矣。明日,主人搜訪亡僧並子婦尸,得之井中,執以詣縣掠治。僧自誣云:『與子婦奸誘,與俱亡,恐為人所得,因殺之投井中。暮夜不覺失足,亦墜井中,贓在井傍亡失,不知何人所取。』獄成,言府,府皆不以為疑,獨敏中以贓不獲,疑之。引僧詰問數四,僧服罪,但言某前生當負此人死,無可言者。敏中故問之,僧乃以實對。敏中因密使吏訪其賊,吏食於村店,店嫗聞其自府中來,不知其吏也,問之曰:『僧某者,其獄何如?』吏紿之曰:『昨日已笞死於市矣。』嫗嘆息曰:『今若獲賊,則何如?』吏曰:『府已誤決此獄矣,雖獲賊,亦不敢問也。』嫗曰:『然則言之無傷矣,婦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殺也。』吏曰:『某人安在?』嫗指示其舍,吏就舍中掩捕,獲之。案問,具服,並得其贓,一府咸以為神。 並涑水紀聞。以上五字據明抄本補。
62 ○包希仁
63 嘉佑七年五月辛未,樞密副使包拯薨,車駕臨幸其第。拯字希仁,廬州人,進士及第,以親老侍養,不仕宦且十年,人稱其孝。後歷監察御史,為天章閣待制,知諫院,遷龍圖閣直學士,知瀛州,又遷樞密直學士,知開封府。為人剛嚴,不可干以私,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吏民畏服,遠近稱之。歷御史中丞、三司使、樞密副使,薨。拯為長吏,僚佐有所關白,喜面折辱人,然其所言,若中於理,亦幡然從之。剛而不愎,此人所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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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王禹玉曰:『包希仁知廬州,廬州即鄉里也。親舊多乘勢擾官府,有從舅犯法,希仁撻之,自是親舊皆屏息。』
66 ○孔中丞
67 李明公曰:『孔中丞道輔知仙源縣,諸孔犯法,無所容貸。』
68 ○王立
69 王立,字成之,維州北海人。咸平三年進士及第,補寧軍判官。天聖四年,為夔州路轉運使。施州徼外蠻夷,利得賜物,每歲求入貢者甚眾,所過煩擾,為公私患。立奏令以貢物輸施州,遣還溪洞。又城施州,通云安軍道以運鹽,朝廷嘉之。歷江南東、陝西、河北、河東路轉運使。並州有群盜,攻劫行旅,州縣不能制,立行部至並州,選巡檢軍士十五人自隨,陽雲『以護行裝』。征 明抄本作『微』。 詗知盜處,掩捕盡獲之,五日中獲十八人,盜賊遂息。自河東徙知揚州。明道二年,以太常少卿為戶部副使,尋以足疾出知廬州,遷右諫議大夫,徙知密州。秩滿歸,卒。
70 ○王居卿
71 市易司法,聽人賒貸縣官貨財,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三,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貸, 原作『貨』,據明抄本改。 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舉市易司,奏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自元豐二年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期半年。眾議頗以為愜。
72 ○李南公
73 李南公知長沙縣,有鬬者,甲強乙弱,各有青赤。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揑之,曰:『乙真甲偽也。』詰之,果服。蓋南方有櫸柳,以葉塗膚,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掊傷者,水洗不落。南公曰:『毆傷者,血聚內硬。偽者不然,故知之。』有一村多豪戶,稅不可督,所差戶長輙逃去。南公曰:『然則此村無用戶長,知縣自督之。』書其村名,帖於柱,豪右皆懼,是歲初限未滿,此村稅最先集。又諸村多詭名,村存戶亡,每歲戶長代納,亦不可差。南公悉召其村豪右,謂之曰:『此田不過汝曹所典買耳,與汝期一月,為我推究,不則汝曹均分趣之。』及期,盡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稅。河北提點刑獄,有班行犯罪下獄,按之不服,閉口不食百餘日,獄吏不敢考訊,甚患之。南公曰:『吾立能使之食。』引出,問曰:『吾欲以一物塞君鼻,君能終不食乎?』其人懼,即食,且服罪。人問其故,南公曰:『彼必善服氣者,以物塞鼻,則氣結,故懼。』 並楊文公談苑。
74 ○王罕
75 王罕知潭州,州素號多事,知州多以威嚴取辦,罕獨以仁恕為之,州事亦治。有老嫗病狂,數邀知州訴事,言無倫理,知州卻之,則悖詈。先後知州以其狂,但命徼者屏逐之。罕至,嫗複出,左右欲逐之。嫗訴 『嫗訴』二字涑水作『罕命引歸廳事召使前徐向嫗雖言雜亂無次亦有可曉者乃』二十四字。 本為人嫡妻,無子,其妾有子,夫死,為妾所逐,家貲妾盡據之。嫗屢訴於官,不得直,因憤恚發狂。罕為直其事,盡以家貲還之,吏民服其能察冤。 涑水紀聞。以上四字,據明抄本增。
76 ○顧方
77 丹陽顧方,篤行君子也。皇佑末,登進士第,再調明州象山令。視事之日,召邑中父老,詢究民間利害,及境內士民之善惡。善者召而勸之,使勿怠。惡者諭而戒之,使自修。又為建學舍,率其子弟之秀者教之,暇日,親為講解,誘掖使進於善。逾年,民大化服,俄而方病,邑民相率出錢,詣塔廟祈禱者千人, 『千人』澠錄作『數千百人』。 為臠股者十三人,方竟不起。百里之內,號泣思慕,如失父母,相與立祠,以歲時祀方。余觀近世為縣者,類以簿書期會為急務,鮮有能及教化者,而方獨以仁義禮教治其民,使民之愛慕如此。丹陽錢君倚、毗陵胡完夫皆為方記其事,刻石祠中,而士大夫以詩頌方之遺美者,不可勝紀。餘賤,不得列其事於史官,傳為循吏,每以為恨。 此條今見澠水燕談錄卷三。
78 ○江翱
79 江翱,建安人,文蔚之兄子也。為汝州魯山令,邑多曠土,連歲枯旱,艱食。翱自建安取旱稻一種,此稻耐旱,繁實可久蓄,宜高原,至今邑人多種之,歲歲足食。 楊文公談苑。
80 ○範諷
81 御史有閽吏,隸台中四十餘年,事二十餘中丞矣,頗能道其事,尤善評其優劣。每聲喏之時,以所執之梃視中丞之賢否,中丞賢則橫其梃,中丞不賢則直其梃。此語喧於縉紳,凡為中丞者,唯恐其梃之直也。範諷為中丞,聞望甚峻,閽吏每聲喏,必橫其梃。一日,範視事次,閽吏報事,範視之,其梃直矣。範大驚,立召問曰:『爾梃忽直,豈我之失耶?』吏初諱之,苦問,乃言曰:『昨日見中丞召客,親諭庖人以造食,中丞指揮者數四。庖人去,又呼之,複丁寧教誡者,又數四。大凡役人者,授以法而觀其成,苟不如法,有常刑矣,何事喋喋之繁?若使中丞宰天下之事,不止一庖人之任,皆欲如此喋喋,不亦勞而可厭乎?某心鄙之,不知其梃之直也。』範大笑,慚謝,明日視之,梃複橫矣。
82 ○劉彞
83 劉彞所至多善政,其知虔州也,會江西飢歉,民多棄子於道上,彞揭榜通衢,召人收養,日給廣惠倉米二升,每月一次抱至官中看視。又推行於縣鎮,細民利二升之給,皆為字 東軒作『子』。 養,故一境生子無夭閼者。一日,謁曾魯公公亮,魯公曰:『久知都官治狀,屢欲進擢,然議論有所未合,姑少遲之,吾終不忘也。』彞曰:『士之淹速詘伸,亦皆有命,今姓名已蒙記錄,而尚屈於不合之論,亦某之命也。』魯公嘆曰:『比來士大夫見執政,未始不有求,求而不得,即多歸怨,而君乃引命自安。吾待罪政府行十年,未見如君之言者。』 並東軒筆錄。
84 ○劉偁
85 祥符中,有劉偁者,久困銓調,為陝州司法參軍,廉慎至貧。及罷官,無以為歸計,賣所乘馬,辦裝跨驢以歸。魏野以詩贈行曰:『誰似甘棠劉法掾?來時騎馬去騎驢。』未幾,真宗祀汾陰,過陝,徵野赴行在,野避不奉詔。上遣中使就野家索其所著,得贈偁詩,上嘆賞久之。語宰臣曰:『小官有廉貧如此者。』使召之,偁方為江南幕吏,至,以為京官,知青州博陵縣。後每有差除,上曰:『得如劉偁者,可矣。』未數年,亟遷主客郎中、三司戶部判官。真宗之獎拔廉吏如此,然由野一詩發之也。
86 ○韓魏公
87 皇佑三年,本路八州之民,合數千人,檛登聞鼓,願不以三年代韓魏公。上自以中山地重,輟公未可,乃遷觀文殿學士,再任。其制略曰:『顧定武之雄塞,控燕垂之巨防。克宣壯猷,有嚴武服。戎落畏附,師屯肅和。思代爾庸,良難其付。且推進律之寵,宜懋增職之留。』中山之民,又嘗相率走闕下,願得生祀公以廟,天子嘉嘆焉。故龍圖李公詢序閱古堂,嘗紀其事。後公薨,士民追思不已,相與立祠以成其志。 魏王別錄。
URN: ctp:ws997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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