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宋朝事實類苑卷第二十三 |
2 | 官政治績(三) |
3 | ◆官政治績(三) |
4 | 文潞公(二) |
5 | 王文康 |
6 | 程文簡 |
7 | 田況 |
8 | 張客省 |
9 | 趙閱道 |
10 | 王拱辰 |
11 | 韓稚圭 |
12 | 韓忠獻 |
13 | 楊譚 林特 |
14 | 胡順之 |
15 | 張齊賢 |
16 | 陳堯咨 |
17 | 向文簡 |
18 | 包希仁 |
19 | 孔中丞 |
20 | 王立 |
21 | 王居卿 |
22 | 李南公 |
23 | 王罕 |
24 | 顧方 |
25 | 江翱 |
26 | 範諷 |
27 | 劉彞 |
28 | 劉偁 |
29 | 韓魏公 |
30 | ○文潞公(二) |
31 | 文潞公在成都, 米價騰貴,因就諸城門相近 院凡十八處,減價糶賣,仍不限其數,張榜通衢。翌日,米價遂減,前此或限勝 斗以糶,或抑方 井價直,適足以增其氣焰,而終不能平其價。大抵臨事,當須有術也。 |
32 | 二 |
33 | 傅求 曰:『皇佑二年,詔陝西揀閱諸軍及新保捷,年五十以上,若短 不及格四指者,皆免為民。 紛然以為邊事未可知,不宜減兵。又云,停卒一旦失衣糧,歸鄉閭間,必相聚為盜賊。緣邊諸將爭之尤甚。』是時文公執政,龐公為樞密使,固執行之不疑。是歲陝西所免新保捷凡三萬五千餘人,皆歡呼返其家。其未免者尚五萬餘人,皆悲恨己不得去。傅求曰:『陝西緣邊,計一歲費七百萬貫 錢,養一保捷。』是歲邊費凡減二百四十五萬, 陝西之民由是稍蘇。 |
34 | ○王文康 |
35 | 王文康治蜀,頗以法御下,有謗其太苛。會劉曄召還為右正言,真宗召問:『凌策、王某治蜀孰優?』曰:『凌策在蜀,值歲豐,故得以平易治之。王某值歲小歉,慮民為盜,故以法治之。使之易治則皆然。』真宗善其言。 |
36 | ○程文簡 |
37 | 程琳知益州,治大體,略細務,嚴肅簡重,蜀民畏而愛之。蜀州有不逞者,聚惡少百餘人,作灌口二郎神像,私立官號,作士卒衣裝,饒鼓簫吹,日椎牛為會。民有駿馬者,遂遣人取之,曰:『神欲此馬。』民拒之,其馬遂死。又率良民從其群,有不願往者,尋得疾病,蓋亦有妖術爾。有白其事,琳皆捕而戮之,曰:『李順由此而起,今鋤其根本,且使蜀中數十年無恙。』 |
38 | 二 |
39 | 夏秋公納之物,如鹽曲錢之類,名件頗碎。慶歷中,有司建議並合歸一名,以省帙鈔。程文簡為三司使,獨以謂仍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言 鹽曲,則致重複。此亦善慮事也。 |
40 | ○田況 |
41 | 田況移守成都,其在蜀,治尚和易,法去苛細,獎進儒素,禁戢奸暴,以德化人,人不忍欺。時謂張乖崖之明,王文康之平,程文簡之肅,韓忠獻之愛,公皆兼而有之。入為三司使,金谷利害,纖悉罔不備舉。時有副使不甚曉事,京師號為皮燈球。以況處事通明,號為照天蠟燭。議者謂三司使自陳恕、李士衡之後,惟況為稱職也。 |
42 | ○張客省 |
43 | 瀛州城本隘狹,景德中,幾為北虜所破。自講和之後,居民軍營,悉在南關。張客省元守郡日,召郡中高貲戶謂之曰:『聞若等產業多在南關,吾欲城入之,然而計工匠樓櫓之費,非十餘萬緡不可。』咸曰:『苟得圍入大城,願備所用工。』公令富民自均其數,未經旬日,不督而集。乃命官籍其數,募廂庫禁卒以充役,既成,始奏取旨。或曰:『不俟朝命,罪必及焉。』公曰:『苟俟中覆而為城,必不立矣。今興工而後奏,俟朝旨允與不允,吾城已築過半矣。儻或得罪,不過斥張元耳,民獲百世之利,又何疑焉?』其後城垂就,而公坐不先上聞,果被左遷漕司。或疑有乾沒,俾官窮究,無毫厘之欺。治平中,河朔地震,瀛之中城地 因而斸去之。今為大郡,寇戎苟至,亦不可攻圍矣。公昔守鄜州,鄜州有兩城,守居北城,上佐廨宇,器甲軍財之帑,皆在南城,渡一小澗,幾百步,方入北城。北城可容南城三四,公亦先定謀而後聞,遂並南入北,省守陴者十之三,朝廷亦不之罪。近時聞邊建水利,繕城壘,必先計己之恩賞厚薄,然後為之,校乎張公之心,一何異哉? |
44 | ○趙閱道 |
45 | 趙閱道拚,熙寧中,以大資政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踊貴,飢死者十五六。州榜衢路,立賞禁人增米價。閱道獨榜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湊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閱道治民,所至有聲,在成都、杭、越尤著。 |
46 | ○王拱辰 |
47 | 王拱辰以宣徽使尹南都,外郛之外築一道,通中出入,朝廷聞而俾毀之。奏曰:『臣所治,當水陸衝要,往來賓客,旁午或開筵,遇夜,城門已闔,不敢輙啟,恐冒於法。臣開此道,亦設關鍵,以備賓客夜出。然逾城,甚於啟關矣。』 |
48 | ○韓稚圭 |
49 | 河東人眾而地狹,民家有喪事,雖至親,悉燔爇,取骨燼寄僧舍中。以至積久,棄捐乃已,習以為俗。韓稚圭鎮並州,以官鏹市田數頃,俾州民骨肉之亡者,有安葬之地。古者,反逆之人,乃有焚如之刑。其士民,則有斂殯祔葬之禮,惟胡夷洎僧尼,許從夷禮而焚柩,齊民則一皆禁之。今韓公待俗以禮法,真古循吏之事也。 |
50 | ○韓忠獻 |
51 | 韓忠獻公億知洋州日,有大校李申以財豪於鄉里,誣其兄之子為它姓,賂里嫗之貌類者使認之為己子,又醉其嫂而嫁之,盡奪其奩橐之畜,嫂侄皆訴於州。又 提刑轉運司每勘劾,多為申行賂於胥吏,其嫂侄被笞掠,反自誣伏,受杖而去,積十餘年矣。洎韓至,又出訴,韓察其寃,因取前後案牘視之,皆未嘗引乳醫為証。一日,盡召其黨立庭下,出乳醫示之,眾皆伏罪,子母複歸如初。 |
52 | ○楊譚 林特 |
53 | 至道中,國家征夏虜,調發陝西芻粟,隨軍至靈武。陝西騷動,民皆逃匿,賦役不肯供給。有詔,督運者皆聽便宜從事,不牽常法,吏治率皆峻急,而京兆府通判水部員外郎楊譚、大理寺丞林特尤甚,長安人歌之曰:『楊譚見,手先教鎖。林特逢,頭便索枷。』長安多大豪,及有蔭戶,尤不可號令。有見任知某州妻清河縣君者不肯運糧,譚錄 而杖之,於是民莫敢不趍令。譚特令民每驢負若干,每人擔若干,仍齎糧若干,官為封之,須出塞乃聽食,怨嗟之聲滿道。既而京兆最為先辦,民無逃棄者,諸州皆稽留不能辦。比事訖,人畜皆死者十八九,由是人始複稱之,二人以是得顯官,譚終諫議大夫,特至尚書、三司使。 |
54 | ○胡順之 |
55 | 胡順之為浮梁縣令,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出租。畜犬數十頭,里正近其門,輙噬之。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歲里正常代之輸租,前縣令不肯禁。順之至官,里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之與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邪?第往督之。』及期,里正白不能督,順之使平力 繼之,又曰不能入。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順之悵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邪?』乃命里正聚槁,自抵其居,以槁塞門而焚之。臧氏人皆逃逸,順之悉令掩捕,驅至縣。其家男子年十六以上,盡痛杖之。乃召謂曰:『胡順之無道,既焚爾宅,又杖爾父子兄弟,可速詣府自訟矣。』臧氏皆懾服,無敢詣府者。自是臧氏租,常為一縣先。府嘗遣教練使詣縣,順之聞之曰:『是故欲來煩擾我也。』乃微使人隨之,陰記其入驛舍及受驛吏供給之物。既至,入謁,色甚倨,順之延與坐,徐謂曰:『教練何官邪?』曰:『本州島職員耳。』曰:『應入驛乎?』教練踧踖曰:『道中無邸店,暫止驛中耳。』又曰:『應受驛吏供給乎?』曰:『道中無芻糧,故受之。』又曰:『應與命官坐乎?』教練使趨下謝罪,順之乃收械系獄,置暗室中,以糞十甕 環其側。教練使不勝其苦,因順之過獄,呼曰:『令何不問我罪?』順之笑謝曰:『教練幸勿訝也,令 方多事,未暇問也。』系十日,然後杖之二十,教練使不伏曰:『我職員也,有罪,當受杖於州。』順之笑曰:『教練使久為職員,殊不知法,杖罪不送州邪?』卒杖之。自是府吏無敢擾縣者,州雖惡之,然不能罪也。後為 青州幕僚,發麻氏罪,破其家,皆順之力也。真宗聞其名,召至京師,除著作佐郎。 |
56 | ○張齊賢 |
57 | 張齊賢,真宗時為相,戚里有爭分財不均者,更相訴訟。又因入宮自理於上前更十餘斷,不服。齊賢曰:『是非台府所能決也,臣請自治之。』上許之,齊賢坐相府,召訟者曰:『汝非以彼所分財少乎?』皆曰『然』。即命各供狀結實,乃召兩吏趣從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財皆按堵如故,分書則交易之,訟者乃止。明日奏狀,上大悅曰:『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
58 | ○陳堯咨 |
59 | 長安多仕族子弟,恃蔭縱橫,二千石者鮮能治之。陳堯咨知府有李大監者,堯咨舊交,其子尤為強暴。一旦,以事自致公府,堯咨問其父兄宦游何方?得安信否?語言勤至,既而讓曰:『汝不肖亡賴如是,汝家 不能與汝言,官法又不能及汝,恃贖刑,無複恥耳。我與爾父母 善,義猶骨肉,當代汝父兄訓之。』乃引於便坐,手自杖之數十下,由是子弟亡賴者皆惕息。然其用刑過酷,有博戲者,杖訖,桎梏列於市,置死馬其旁,腐臭氣中瘡皆死,後來者系於先死者之足。其殘忍如此。 |
60 | ○向文簡 |
61 | 向相在西京,有僧暮過村民家求寄止,主以 不許,僧求寢於門外車箱中,許之。夜中有盜入其家,自牆上扶一婦人,並囊衣而出。僧適不寐,見之,自念不為主人所納,而強求宿,而主人亡其婦及財,明日必執我詣 縣矣。因夜亡去,不敢循故道,走荒草中,忽墮睕井,則婦人已為人所殺,先在其中矣。明日,主人搜訪亡僧並子婦尸,得之井中,執以詣縣掠治。僧自誣云:『與子婦奸誘,與俱亡,恐為人所得,因殺之投井中。暮夜不覺失足,亦墜井中,贓在井傍亡失,不知何人所取。』獄成,言府,府皆不以為疑,獨敏中以贓不獲,疑之。引僧詰問數四,僧服罪,但言某前生當負此人死,無可言者。敏中故問之,僧乃以實對。敏中因密使吏訪其賊,吏食於村店,店嫗聞其自府中來,不知其吏也,問之曰:『僧某者,其獄何如?』吏紿之曰:『昨日已笞死於市矣。』嫗嘆息曰:『今若獲賊,則何如?』吏曰:『府已誤決此獄矣,雖獲賊,亦不敢問也。』嫗曰:『然則言之無傷矣,婦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殺也。』吏曰:『某人安在?』嫗指示其舍,吏就舍中掩捕,獲之。案問,具服,並得其贓,一府咸以為神。 |
62 | ○包希仁 |
63 | 嘉佑七年五月辛未,樞密副使包拯薨,車駕臨幸其第。拯字希仁,廬州人,進士及第,以親老侍養,不仕宦且十年,人稱其孝。後歷監察御史,為天章閣待制,知諫院,遷龍圖閣直學士,知瀛州,又遷樞密直學士,知開封府。為人剛嚴,不可干以私,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吏民畏服,遠近稱之。歷御史中丞、三司使、樞密副使,薨。拯為長吏,僚佐有所關白,喜面折辱人,然其所言,若中於理,亦幡然從之。剛而不愎,此人所難也。 |
64 | 二 |
65 | 王禹玉曰:『包希仁知廬州,廬州即鄉里也。親舊多乘勢擾官府,有從舅犯法,希仁撻之,自是親舊皆屏息。』 |
66 | ○孔中丞 |
67 | 李明公曰:『孔中丞道輔知仙源縣,諸孔犯法,無所容貸。』 |
68 | ○王立 |
69 | 王立,字成之,維州北海人。咸平三年進士及第,補寧軍判官。天聖四年,為夔州路轉運使。施州徼外蠻夷,利得賜物,每歲求入貢者甚眾,所過煩擾,為公私患。立奏令以貢物輸施州,遣還溪洞。又城施州,通云安軍道以運鹽,朝廷嘉之。歷江南東、陝西、河北、河東路轉運使。並州有群盜,攻劫行旅,州縣不能制,立行部至並州,選巡檢軍士十五人自隨,陽雲『以護行裝』。征 詗知盜處,掩捕盡獲之,五日中獲十八人,盜賊遂息。自河東徙知揚州。明道二年,以太常少卿為戶部副使,尋以足疾出知廬州,遷右諫議大夫,徙知密州。秩滿歸,卒。 |
70 | ○王居卿 |
71 | 市易司法,聽人賒貸縣官貨財,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三,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貸, 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舉市易司,奏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自元豐二年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期半年。眾議頗以為愜。 |
72 | ○李南公 |
73 | 李南公知長沙縣,有鬬者,甲強乙弱,各有青赤。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揑之,曰:『乙真甲偽也。』詰之,果服。蓋南方有櫸柳,以葉塗膚,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掊傷者,水洗不落。南公曰:『毆傷者,血聚內硬。偽者不然,故知之。』有一村多豪戶,稅不可督,所差戶長輙逃去。南公曰:『然則此村無用戶長,知縣自督之。』書其村名,帖於柱,豪右皆懼,是歲初限未滿,此村稅最先集。又諸村多詭名,村存戶亡,每歲戶長代納,亦不可差。南公悉召其村豪右,謂之曰:『此田不過汝曹所典買耳,與汝期一月,為我推究,不則汝曹均分趣之。』及期,盡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稅。河北提點刑獄,有班行犯罪下獄,按之不服,閉口不食百餘日,獄吏不敢考訊,甚患之。南公曰:『吾立能使之食。』引出,問曰:『吾欲以一物塞君鼻,君能終不食乎?』其人懼,即食,且服罪。人問其故,南公曰:『彼必善服氣者,以物塞鼻,則氣結,故懼。』 |
74 | ○王罕 |
75 | 王罕知潭州,州素號多事,知州多以威嚴取辦,罕獨以仁恕為之,州事亦治。有老嫗病狂,數邀知州訴事,言無倫理,知州卻之,則悖詈。先後知州以其狂,但命徼者屏逐之。罕至,嫗複出,左右欲逐之。嫗訴 本為人嫡妻,無子,其妾有子,夫死,為妾所逐,家貲妾盡據之。嫗屢訴於官,不得直,因憤恚發狂。罕為直其事,盡以家貲還之,吏民服其能察冤。 |
76 | ○顧方 |
77 | 丹陽顧方,篤行君子也。皇佑末,登進士第,再調明州象山令。視事之日,召邑中父老,詢究民間利害,及境內士民之善惡。善者召而勸之,使勿怠。惡者諭而戒之,使自修。又為建學舍,率其子弟之秀者教之,暇日,親為講解,誘掖使進於善。逾年,民大化服,俄而方病,邑民相率出錢,詣塔廟祈禱者千人, 為臠股者十三人,方竟不起。百里之內,號泣思慕,如失父母,相與立祠,以歲時祀方。余觀近世為縣者,類以簿書期會為急務,鮮有能及教化者,而方獨以仁義禮教治其民,使民之愛慕如此。丹陽錢君倚、毗陵胡完夫皆為方記其事,刻石祠中,而士大夫以詩頌方之遺美者,不可勝紀。餘賤,不得列其事於史官,傳為循吏,每以為恨。 |
78 | ○江翱 |
79 | 江翱,建安人,文蔚之兄子也。為汝州魯山令,邑多曠土,連歲枯旱,艱食。翱自建安取旱稻一種,此稻耐旱,繁實可久蓄,宜高原,至今邑人多種之,歲歲足食。 |
80 | ○範諷 |
81 | 御史有閽吏,隸台中四十餘年,事二十餘中丞矣,頗能道其事,尤善評其優劣。每聲喏之時,以所執之梃視中丞之賢否,中丞賢則橫其梃,中丞不賢則直其梃。此語喧於縉紳,凡為中丞者,唯恐其梃之直也。範諷為中丞,聞望甚峻,閽吏每聲喏,必橫其梃。一日,範視事次,閽吏報事,範視之,其梃直矣。範大驚,立召問曰:『爾梃忽直,豈我之失耶?』吏初諱之,苦問,乃言曰:『昨日見中丞召客,親諭庖人以造食,中丞指揮者數四。庖人去,又呼之,複丁寧教誡者,又數四。大凡役人者,授以法而觀其成,苟不如法,有常刑矣,何事喋喋之繁?若使中丞宰天下之事,不止一庖人之任,皆欲如此喋喋,不亦勞而可厭乎?某心鄙之,不知其梃之直也。』範大笑,慚謝,明日視之,梃複橫矣。 |
82 | ○劉彞 |
83 | 劉彞所至多善政,其知虔州也,會江西飢歉,民多棄子於道上,彞揭榜通衢,召人收養,日給廣惠倉米二升,每月一次抱至官中看視。又推行於縣鎮,細民利二升之給,皆為字 養,故一境生子無夭閼者。一日,謁曾魯公公亮,魯公曰:『久知都官治狀,屢欲進擢,然議論有所未合,姑少遲之,吾終不忘也。』彞曰:『士之淹速詘伸,亦皆有命,今姓名已蒙記錄,而尚屈於不合之論,亦某之命也。』魯公嘆曰:『比來士大夫見執政,未始不有求,求而不得,即多歸怨,而君乃引命自安。吾待罪政府行十年,未見如君之言者。』 |
84 | ○劉偁 |
85 | 祥符中,有劉偁者,久困銓調,為陝州司法參軍,廉慎至貧。及罷官,無以為歸計,賣所乘馬,辦裝跨驢以歸。魏野以詩贈行曰:『誰似甘棠劉法掾?來時騎馬去騎驢。』未幾,真宗祀汾陰,過陝,徵野赴行在,野避不奉詔。上遣中使就野家索其所著,得贈偁詩,上嘆賞久之。語宰臣曰:『小官有廉貧如此者。』使召之,偁方為江南幕吏,至,以為京官,知青州博陵縣。後每有差除,上曰:『得如劉偁者,可矣。』未數年,亟遷主客郎中、三司戶部判官。真宗之獎拔廉吏如此,然由野一詩發之也。 |
86 | ○韓魏公 |
87 | 皇佑三年,本路八州之民,合數千人,檛登聞鼓,願不以三年代韓魏公。上自以中山地重,輟公未可,乃遷觀文殿學士,再任。其制略曰:『顧定武之雄塞,控燕垂之巨防。克宣壯猷,有嚴武服。戎落畏附,師屯肅和。思代爾庸,良難其付。且推進律之寵,宜懋增職之留。』中山之民,又嘗相率走闕下,願得生祀公以廟,天子嘉嘆焉。故龍圖李公詢序閱古堂,嘗紀其事。後公薨,士民追思不已,相與立祠以成其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