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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e: 五代會要 |
Condition : Contains text 「太平興國甲申年三月 (924/4/7 - 92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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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2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十日,祠部奏:「本朝舊儀,太微宫每年五薦獻,其南郊壇每年四祠祭,吏部申奏,請差中書門下攝太尉行事。其太廟及諸郊壇,並吏部差三品以上攝太尉行事。」從之。至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據尚書祠部狀,每年太微宮五薦獻,南郊壇四祠祭,並宰相攝太尉行事,唯太廟時祭,獨遣庶僚。雖為舊規,慮成闕禮。臣等商量,今後太廟祠祭,亦望差宰臣行事。」從之。 |
1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以尚書工部郎中李途為長安兩路檢視諸陵使,其年五月二十四日,敕宗正寺:「嚴切指揮諸陵臺令、丞,不得輒令影占人戶。其諸陵舊制合破巡人,仍仰酌量額定數目,自本州縣於中等人戶內差遣,交付陵所。切不得自招,影占人戶,攪擾鄉村,致妨縣司差遣色役使。仰密具本官姓名申奏,當行朝典,仍具條約,曉示諸陵臺及本州縣訖聞奏。」其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諸陵臺令、丞,並請停廢,以本縣令兼知陵臺事。」從之。 |
《卷五》
1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唐州奏:「淮瀆廣潤王廟前有兩樹,東西相去七尺五寸,其樹各出地七尺五寸,兩樹相向連理。」畫圖以進。其年九月,萊州奏:「即墨縣人李夢徵室內柱上生芝草兩本。」畫圖以進。上宴樂於嘉慶殿,諸道貢物稱賀。 |
《卷十一》
8 | 二年二月,改封河南尹、判六軍諸衛事張全義為齊王。三月,進封荊南節度使高季興為南平王。四月,封夏州節度使李仁福為朔方王。 |
《卷十四》
2 | 當司奉今年三月二十八日敕:「內外文武官母、妻,可據品秩高卑封邑號者。」當司檢會舊起請敍封條貫如後: |
《卷十七》
1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三十日,御史臺奏:「所除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畧等使、刺史、縣令及諸道幕府,兼諸司帶憲銜兼官,合納光臺錢,謹具本朝元納及減落錢數如後:兼御史大夫元納三十千,減外納一十五千。兼御史中丞,元納二十千,減外納一十千。兼侍御史,元納八千三百,減外納四千一百五十。兼殿中侍御史元納一十一千三百,減外納五千六百五十。兼監察御史元納一十三千三百,減外納六千六百五十。以前臺司,准本朝例及減落後所徵錢數,分析如前。應有諸道節度觀察使、刺史、經畧防禦等使及諸道幕府上佐官,並諸司班行新受兼官者,並合送納前件光臺憲銜禮錢,今欲准例勒辭謝樞使官申報,兼牒兵部,勒告身案,除准宣取外,准例候送納光臺禮錢畢,朱鈔到方可給付。仍轉帖諸道進奏及諸州使後院等,准前事例申報催徵,無致有隳舊規。」敕:「從之。」 |
《卷十九》
1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刺史、縣令,有政績尤異,為衆所知;或招復戶口,能增加賦税者;或辨雪寃獄,能全人命者;或去害物之積弊,立利世之新規,有益時政,為衆所推者,即仰本處逐件分明聞奏,當議奨擢。或在任貪猥,誅戮生靈,公事不治,為政怠墮,亦加懲罰。其州縣官任滿三考,即具關申送吏部,格式候敕除銓注,其本道不得差攝官替正授者。」從之。 |
《卷二十》
4 | 二年三月敕:「其先減省員官,除已別授官外,左散騎常侍李文矩等三十人,宜卻後舊官;太子詹事石戩等五人,宜以本官致仕;將作少監岑保嗣等一十四人,候續敕處分。」 |
《卷二十四》
5 | 後唐同光二年正月敕:「鹽鐵、度支、戶部三司,凡關錢物委租庸使管轄。」其年三月,左諫議大夫竇專上疏曰:「臣伏見天下諸色錢穀,比屬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各有郎中、員外支計分辟。自後以租賦殷繁,添置司之額。自唐天寶中,安史作亂,民戶流亡,征賦不時,經費多闕。唯江淮、嶺表,郡縣完全,總三司貨財,發一使征賦,在處勘覆,目曰租庸。纔收京城,尋廢職務。廣明中,黃巢充斥,僖宗省方,依前以江淮征賦又置租庸使催征,及至車輅還京,旋亦停廢。偽梁不知故事,將四鎮節制徵輸,置宫使名目管係,既廢宮後,改置租庸,雜以掊斂相兼,加之出放生利。況戶口什一之税,是太平之日規繩,租庸總三司追科,因喪亂之時制置,在京無此名目,乃是出使權宜。若要委一官之能,何妨總三司合判。伏請敕郡縣重集戶口,計定租税,令鹽鐵却歸三司,收其征賦。務使仍舊會計到京,且便上供,何須直進。既戶口不失,則增賦倍多,致海內有久遠之安,示天下為一家之治。」事雖不行,然有識者甚韙之。 |
10 | 耀州。梁貞明元年十二月,改為崇州,升為靜勝軍節度。至後唐同光元年,改為順義軍。至二年三月,降為團練州。至周顯德二年,降為刺史,直屬京。 |
5 | 後唐同光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許奏管內官三人。管三州已下者,許奏管內官二人。仍須是考績尤異,如止于徵科及限,檢損無瑕,祇得書考,不得奏薦。其防禦使每年許奏一人。刺史無奏薦之例。更有將前資官請他處除授者,謂之橫薦,亦宜止絶。如有違越,中書不在施行之限。」從之。其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儀仗法物使李肅,是偽梁制此使額,便令主持,又無考限。況主持法物,各有本司,請准舊停廢。」從之。 |
《卷二十七》
1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敕:「泉布之弊,雜以鉛錫,惟是江、湖之外,盜鑄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商夾帶,舟載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蠧弊,須有條流。宜令京城及諸道,於行市行使錢內點檢,雜惡鉛錫,並宜禁斷。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若私載往來,並宜收納。」 |
《卷二十九》
4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阿保機率所部入寇新城。其年七月,又率兵東攻渤海國,至九月,為隣部室韋、女真、迴鶻所侵。十二月,又入寇嵐州。三年二月,復入寇幽州,為王師所敗,俘其首領衢多等。其年五月,又遣使拽鹿孟等來貢方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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