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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arch for "至大三年 (1310/1/31 - 13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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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e: 續資治通鑑
Condition : Contains text 「至大三年 (1310/1/31 - 13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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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百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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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三年春正月癸未,省中書官吏,自客省使而下一百八十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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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特授孟榮祿大夫、平章政事、集賢大學士、同知徽政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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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禁近侍諸人外增課額及進他物有妨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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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亥,白虹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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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卯,立皇后鴻吉哩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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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定稅課法。諸色課程,並系大德十一年考校,定舊額、元增總為正額,折至元鈔作數。自至大三年為始,餘止以十分為率,增及三分以上為下酬,五分以上為中酬,七分以上為上酬,增及九分為最,不及三分為殿。所設資品官員,以二周歲為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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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卯,改太子少詹事為副詹事,擢詹事丞王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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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令中書省官吏,如安圖居中書事時例存設,其已汰者,尚書省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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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癸未,浚會通河,給鈔四千八百錠、糧二萬一千石以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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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尚書省言:「官階差等,已有定制,近奉聖旨、懿旨、令旨要索官階者,率多躐等,願依世祖舊制,次第給之。」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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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尚書省言:「至元鈔初行,即以中統鈔本供億及銷其板。今既行至大銀鈔,宜以至元鈔輸萬億庫,銷毀其板,止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通行為便。」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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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寧王庫庫楚,與越王圖喇子喇特納實哩謀為不軌,事覺,下庫庫楚獄,竄喇特納實哩于漠北,磔西僧特哩等二十四人于市。遂欲誅庫庫楚,平章政事特爾格獨辨其誣,詔釋之,流於高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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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約蘇加尚書左丞相、行平章政事,封齊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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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庚寅,尚書省言:「初,世祖以哈都叛,積其分地五戶絲為幣帛,俟其來降賜之,藏二十餘年。今其子徹伯爾感慕德化,歸覲朝廷,請以賜之。」帝曰:』世祖謀慮深遠若是,待諸王朝會,頒賞既畢,卿等備述其故,然後與之,使彼知所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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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四月辛未,賜角抵者阿爾銀千兩,鈔四百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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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增國子生為三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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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癸巳,賑東平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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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丁未朔,詔尚書右丞相托克托、左丞相三寶努總治百司庶務,並以尚書省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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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立上都、中都等處銀冶提舉司。尚書省言:「拜都嚕斯云,雲州、潮河等處產銀,令往試之,得銀六百五十兩。」詔以拜都嚕斯為銀冶提舉司達嚕噶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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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以西北諸王徹伯爾等來朝,告祀太廟,特設宴於大廷。故事,凡大宴,必命近臣敬宣王度,以為告戒。托克托薦濟爾哈呼,具其言以進,果稱旨。帝歎曰:「博勒呼、博爾濟,前朝人傑,托克托今世人傑也!」即以所進之言授托克托。及諸王大臣被宴就列,托克托即席陳西北諸籓始離終合之由,去逆效順之義,詞旨明暢,聽者傾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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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荊門州大水,山崩,壞官廨民居二萬餘間,死者二千餘人。汝州、六安州俱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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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七月丙戌,循州大水,漂沒廬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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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巳,給親民長吏考功印歷,令監治官歲終驗其行跡,書而上之,廉訪司、御史臺、尚書禮部考校以為升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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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禁權要商販挾聖旨、懿旨、令旨阻礙會通河民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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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甲寅,白虹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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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以行用銅錢詔諭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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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尚書省言:「今歲頒賚已多,凡各位下奏聖旨、懿旨、令旨賜財物者,請分汰。」帝曰;「卿等但具名以進,朕自分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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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丙戌,帝至自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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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皇太子言:「司徒劉夔,乘驛省親江南,大擾平民,二年不歸。」詔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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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十月甲辰朔,太白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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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帝率皇太子、諸王、群臣朝興聖宮,上皇太后尊號冊寶曰:「儀天興聖慈仁昭懿壽元皇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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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尚書省言:「宣徽院廩給日增,儲彳侍雖廣,亦不能給,宜加分減。」帝曰:「比見後宮飲膳,與朕無異,其核實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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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諭曰:「尚書省事繁重,諸司有才識明達者,並從尚書省選任,樞密院、御史臺及諸司毋輒奏用,違者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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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酉,以皇太后受尊號,赦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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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晉王伊蘇特穆爾言:「世祖以張特穆爾所獻地士、金銀、銅冶賜臣,後以成宗拘收諸王所占地土民戶,例輸縣官,乞回賜。」從之,仍賜鈔賑其部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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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庚辰,河南水。死省給槥,漂廬舍者給鈔,驗口賑糧兩月。免今年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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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加托克托為太師、錄軍國重事,封義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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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以朱清子虎、張宣子文龍往治海漕,以所籍宅一區、田百頃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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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有事於南郊,以太祖配享;從三寶努及司徒田忠良之言也。三寶努等憚皇太子英明,謀搖動東宮,以托克托之言而止。李邦寧揣知三寶努之意,言於帝曰:「陛下富於春秋,皇子漸長。父作子述,古之道也,未聞有子而立弟者。」帝不悅曰:「朕志已定,汝自往東宮言之。」邦寧慚懼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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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尚書省以武衛親軍都指揮使鄭阿爾斯蘭與兄鄭榮祖、段叔仁等圖為不軌,置獄鞫之,皆誣服,十七人並棄市,籍沒其家,中外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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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戊申,冀寧路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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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歲,太常禮儀院判官張昇,出知汝寧府。寧有告寄束書於其家者,逾三年取閱,有禁書一編,且記里中大家姓名於上。升亟呼吏禁其書曰:「妄言誣人;且再更赦矣,勿論。」同列懼,皆引起。既而事聞,廷議謂昇脫姦宄,遣使鞫問,卒無蹟可指,乃詰以擅焚書狀,昇對曰:「事固類姦宄;然昇備位郡守,為民父母,今斥誣訴,免冤濫,雖重得罪,不避也。」乃坐奪俸二月。昇,平州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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