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算法 |
2 | 臣等谨案,《九执历》法,梵天所造,五通仙人承习传授,肇自上古,百博义二月春分朔,于时曜躔娄宿,道历景止,日中气和,庶物渐荣,一切渐长,动植欢喜,神祗交泰,棹兹令节,命为历元。 |
3 | 窃稽开设法数,建立章率,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简易之智陈,得希夷之妙术,河带山砺,久而逾新,藏往知来,挹而靡竭。尝试言之,盖以其国人多好道,苟非其气,虽曰子弟,终不传也。臣等谨凭天旨,专精钻仰,凡在隐秘,咸得解通,今削除繁冗,开明法要,修仍旧贯,缉缀新经,备列算术,目标如左,自作口诀,亦题目,附本章。 |
4 | 算字法:样点,右天竺算法,用上件九个字,乘除其字,皆一举礼而成。凡数至十,进入前位,每空位处,恒安一点,有间咸记,无由辄错,运算便眼,趁须先及历度。 |
5 | 右天竺度法,三百六十。权符管律,更无奇剩。家术源天竺,则弃没日,不入历度。中国则收没日,推日历度。由是度数不合,彼此有异。又凡称没者,虚数之谓也。所以二十四气,遇没十六日移节,在漏刻,遇没,十日移然。天地所产,人最灵焉,骸骨之数,有法象乎,玩同管律,理亦详矣。) |
6 | 推积日及小馀章:上古积年,数太繁广,每因章首,遂便删除,务从简易,用舍随时。今起明庆二年丁巳岁二月一日,以为历首,至开元二年甲寅岁,置积年五十七算。术曰:置积年。以十二乘之,加自入年已来所积月。加讫,重张位下,以七乘之;恒加一百三十二,以二百二十八除之,得闰月。以闰月加上位,为积月,以三十乘之,加自入月已来所经日;重张位下位,十一乘之,恒加差四百二十九,一百六十九以七百三除之,得自入历已来所经小月。不尽为小馀。以小月减上位,为积月。其小馀及积日,各列为位,又置积日,以六十除,弃之馀。从庚申算上命之,得甲子之次,又置积日,以七除,弃之馀,从荧惑月,命得之七曜直日次。其七曜直用事法,别具本占。 |
7 | 推中日章:凡在梵历,大例分积满六十,成一度;其度积满三十,成一相;其相积满十二,乘弃之,他皆仿此。术曰:置积日重张位,下位以十二乘,以九百除之,得没度。不尽十五,除之,得没分。恒加差三十分,以没度减上积日,又每退积日一,置为六十分,以没分减之;减馀列为中日分位,其减讫积日,以三百六十除之,得自入历已来所经年;弃之馀,以三十除之,得相,不尽为度。其相及度,与前所列中日分并之,置为日中位。 |
8 | 推中月章:术曰:置小馀重张位,下位二十五馀之,得者加上位;加讫,以六十除之,得度;不尽为分,其度分列为位;又置自入月已来所经日,以十二除之,以三十除之,得相,不尽为度。以其相及度,与前所列度及分并之,又与中日并之,置为中月位。 |
9 | 推高月章:术曰:置积日,以九除之,得度;馀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谓亦九除也,得分;其度以三百六十除,弃之馀以三十除之,得相,不尽为度,其相及度兼分列为位。又置积日,以六十除之,得分,以其分并前所列分位,恒加差十八相二十六度四十一分,一相十三度四十五分,置为高月位。 |
10 | 推月藏章:术曰:置中月,以高月减之,减讫,置为月藏位。 |
11 | 推日藏章:术曰:置中日,减二相二十度,减讫,置为日藏位。 |
12 | 推定日章:日段六: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右一段,每管十五度,两段管一相,凡在六段,用管三相。术曰:置日藏,若相及度位俱定,唯有分者;置分,以第一段三十五乘之,以九百除之,得分。恒视日藏位,得羖首,即以此度分损中日位;得秤首,即以此分益中日位。如是损益讫,置为定日位。 |
13 | 推定月章:月段六: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右一段,每管十五度,两段管一相,凡在六段,用管三相。术曰;置月藏,若相及度位俱定,唯有分者;置其分,以第一段七十七乘之,以九百除之,得分。恒视月藏位,得羖首,即以此度分损中月位;得秤首,即以此度分益中月位;如是损益讫,置为定月位。 |
14 | 叙三相已下藏例:置藏位,置藏位,置藏位,置藏位,置藏位,置藏位,置藏位, |
15 | 叙三相已上藏例:皆仿此。)置藏位,云:傍五六相,以本减傍,去上张下,命用者是也。)置藏位,置藏位, |
16 | 推昼刻及夜刻章:刻段三: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右一段,每管一相,凡在三段,用管三相。术曰:置定日,若相空,即置其度,通作分;以第一段一百六十乘之,以一千八百除之,得分。其分一,六十除之,得刻,不尽为分,恒加三十刻,置为夜刻分位。又恒别置六十刻,以所置刻及减之,减馀刻及分,置为短刻分位。其长刻及其短刻及分,合置为全昼全夜刻位。其全昼全夜刻及分,并各半之置为半昼半夜位。 |
17 | 推月域章:术曰:置今日定月,以昨日定月减之,馀通作分,凡置为月域位。蟹首益本位,龟首损本位,即是月域。 |
18 | 推日域章:日行分法,术曰:恒视定月相位,以前行分,于月域数内减讫,置为日域位。 |
19 | 推宿刻章:术曰:置定月,通作分,以八百除之,得已通宿次,馀者是用宿。以六十乘之,以月域除之,得宿刻。又乘,又除,得分,置其刻及分,为宿刻位。 |
20 | 推宿断章:术曰:置半刻及分,兼全昼刻及分,以宿刻及分减之;先减夜刻,如夜刻尽,馀以减昼刻,如减夜不尽,即直只减夜,不减昼也。知夜昼俱尽,入以减往夜刻。如减往夜全刻亦尽,馀以减往昼刻。凡减昼夜刻,至所止处,是正著两宿界中央刻时,以此时名宿断时,置其刻及分,为宿断位。 |
21 | 推节刻章:其昨日一昼一夜相分,每刻之处,亦如竹节,由是名焉。)术曰:置定月,以定日减之,减馀通作分,以七百二十除弃之,馀者名为节除,以六十乘,以日域除之,得节刻,不尽,又乘,又除,得分,置其刻及分,为节刻位。 |
22 | 推节断章:术曰:置半夜刻及分,兼全昼刻及分,以节刻及分,一如取宿断法,减之,至所止刻,为节断刻时。置其刻及分,为节断位。 |
23 | 推均分章:根法,术曰:置根法以六十乘之,以日减除之;如是过去,以除得数损之日分;如是未来,以除得数益定日分。又以除得数加根法,以六十除之,得度不尽,为分;如是过去,损定月度分;如是未来,益定月度分。日月度分均平齐等,即并列之,置为均分位。又法:置节刻位,通作分,列为根法。术曰:置根法,以定日行分,乘之,以三千六百除之,得分;其馀损益,定日分。又置根法,以日域乘之,以三千六百除之,得分;其分又以六十除之,得度,不尽为分;以其度及分损益,定月度分。如是损益讫,置为均分法。 |
24 | 推阿修章:术曰:置积日,以六千七百九十四除之,得为已过遍数,弃之,馀以十二乘之,准前除之。得相;馀以十三乘之,准前除之,得度;馀以六十乘之,准前除之,得分;列为前位。又别置五相二十四度四十分,以其前位减之,减讫,馀相度分,置为阿修位。 |
25 | 叙日月蚀法:凡算蚀者,先置均分及阿修位,从前蚀之后,斗至六个月白博义,十五日,月当交蚀之限,从前蚀后,斗至六个月黑博义,日当交蚀之限,月或个月白博义蚀,或五个月白博义蚀,或十四日蚀,或十六日蚀。日或七个月蚀,或五个月蚀,或十六日蚀,日或七个月蚀,或五个月蚀。又,日蚀初亏,皆在西方,月蚀初亏,皆在东方,蚀既者,虽亦带隅,正方之数俱多也。蚀鲜者,虽亦带隅,正方之数小也。又蚀所从方,进而亏黑,还于其方,退而放明也。又蚀色初至如烟,于时亦如烟,又蚀不尽,缺处黑;如尽,外赤色,中赤黑色。 |
26 | 推间量府章:置均分,以阿修减之,记减,得羖首,为北行;得秤首,为南行。馀者,置为间量府。如其加十二相,减阿修者还,却置十二相减讫蚀者,置为间量府;如其减阿修有六相已上者,置弃六相,馀者置为间量府;如其减阿修讫,有五相已上者,别置六相减之,减讫,馀者置为间量府。 |
27 | 推月间量命段法:第一段,第二段,第一相;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第七段,第八段,第九段,第十段,第二相;第十一段,第十二段,第十三段,第十四段,第十五段,第十六段,第十七段,第十八段,第三相;第十九段,第二十段,第二十一段,第二十二段,第二十三段,第二十四段。术曰:置间量府,通作分,以二百二十五除之,得者为段。以其段下并数列为上位,馀,以次段乘之。以二百二十五除之,得者并上位,置为间量命。 |
28 | 推月间量法:术曰:置间量命,以四乘之,置为初位;又列置四万三千四十一,以月域除之,得者以除初位,得度,不尽,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为月间量位。 |
29 | 推月量法:术曰:置月域,以二乘之,以四十九除之,得度,不尽,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是月量位。 |
30 | 推阿修量法:术曰:置月域,以五乘之,以四十八除之,得度,不尽,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置为阿修量位。 |
31 | 推阿修及月全位半位法:置阿修量与月量,并之为全位;又半之,为半位;其全位、其半位,各列为位。 |
32 | 推蚀经刻法:术曰:置量,自相乘,又置半位,亦自相乘,置半位相乘讫数减之,减馀以开方除之,得者,以六十乘之,又以日域除之,得刻;不尽,又乘又除,得分;其刻及分,二乘之,置为亏满刻法。 |
33 | 推月规法:术曰:置月量半,准其数,或用綎,或用木,为规限,绕作光明坛。又置间量,准其数,或以綎,或以木,从光明坛正中心向蚀方引出至末际,置为位。又起末际位,据为正中心,置阿修量半,准其数,或用綎,或用木,为规限,绕作黑暗坛,据黑暗坛掩著处,以定亏缺多少,蚀既深浅,一如其事。 |
34 | 推蚀甚法:术曰:置阿修量半,以月量半减之,馀又以月间量减之,减馀,以六十乘之,以日域除之,得刻,不尽,又乘又除,得分,其刻及分,二乘之,置为蚀甚刻位。 |
35 | 推蚀刻位:术曰:置间量,以九十乘之,以半位除之,得度,置为蚀行法。 |
36 | 蚀行法: |
37 | 度二十分州 |
38 | 度二十分州 |
39 | 右先为八方,讫东西正中加一昼,各中通,以成十方。诸方各置四十五度,其东西二分头加一中昼,便是各半其方,即东西各四半方也。各置二十二度三十分,言触从北亏者,是从中道北入也;言从南亏者,是从中道南入也者。 |
40 | 度四十五 西 度四十五 |
41 | 南度四十五 度四十五北 |
42 | 度四十五 东 度四十五 |
43 | 度二十分州 |
44 | 度二十分州 |
45 | 若从东北隅入,月蚀即从东中道北行,以蚀行减方数尽,则蚀初之分。若从西北隅入,日蚀即从西中道北行,以蚀行减方数尽,即蚀初之分。 |
46 | 推日量法:术曰:置日行分,以六十乘之,以十一除之,得度,馀以六十乘之,依前除,得分,置为日量法。 |
47 | 推日蚀法:术曰:置节断刻位,通作分,谓六十乘刻内分也,别置之,为刻分位。 |
48 | 推日上星驷法:术曰:置定日,以半夜刻及全昼刻并之,并讫,所行刻以减定日分行,减讫,置为日蚀出位。又别置三十度,以日出位度及分减分,减馀,通作分,置为上虚驷。 |
49 | 段法: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右六段,从上向下,为羖首次;从下向上,为秤首;及置上虚驷,恒视日出相,得羖首、秤首次第;其段乘之,以一千八百除之,所得者,谓所得数也。以减刻分位,成减为一相,即以一相加日出相位。即以次段减段,令用羖首第段弃上虚驷讫,即第刻分位乘三十,段二百三十二减之,又以一相准前加日出相位,又以其次段减刻分位,成减,又以一相加日出相位,视刻分位数,堪更减之,他皆仿此。至不成减止,馀刻分位不成减,云馀也。以三十乘,以所至段除,能止,从羖首加三相于星相位讫,即取决四段除之,他皆仿此。得此度不尽,以六十乘,依前除,得分,以所得度及分,并加日出位,加讫,即是节断。恒减三相,减讫,日间如是量府三相已上,准减相例为如之,为其相定及三相已下,总通作分,谓三十乘内度,六十乘度也。一如前推月间量命法为之,置为月间量命,以一百四十六数除之,所得为度,馀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所得为分,置为位。恒观月间量府,若羖首减,谓随方眼法。随方眼法:若秤首以加随方眼法之置以位,为中命,置中命又一如前命法为之,置为后命,月域乘之,以五万一千五百六除之,所得为度,馀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所得分。所得度及分,恒视间量府,得羖首减之,得秤首加之,减阿修讫,置为日间量;又并日月二量为全位,复半之,为半位,置半位自相至,又置日间量,亦自相乘讫,即以半位数内减却日成数,成减有蚀,不成减无蚀,馀并一如蚀中叙。置上虚驷,恒日出相,依羖首、秤首次第,以其段乘之,以一千八百除之,所得者,以减刻分位,成减,为一相,即以一相加日出相位,又即以次段减刻分位,成减,又以一相加日出相位,又以次段分减刻位,成减,又以一相加日出相位;每视刻分位数,堪更减段者,恒教此法,减而加之,至不成减止,馀以三千乘,以所至段除之,日得度,不尽,六十乘,依前除之,得分,以此度及分并加日出位,加讫,即是节断著也。其节断著恒减三相,减讫,置为日间量府。如其有三相已上,准减相例为之;如其三相已下,总通作分,如推月间量命法为之,置为日间量命,以一百四十六除之,得度;馀以六十乘之,依前除之,得分;恒视日间量府,若得羖首,即以此度分数内减却随方;若得秤首,即以此度分数内更并随方眼,置为中命;置中命,又再更一如前命法为之,置为后命;置后命,以月城乘之,以五万一千五百六十六除之,得度,馀以六十乘,依前除之,得分;恒视间量府,得羖首,以此度分损之;得秤首,以此度分益之;如此损益讫,置为日间量位。其间量数,有十一度已下,日即占蚀;十一度已上,又并日月二量为全位,又半之,占无蚀;为半位,置半位自相乘,又置日间量亦自相乘,即以半位数,谓有相乘讫数也。内减却日间量数,谓自相讫数也。成减,有蚀;不成减,无蚀。自馀术理咸悉,一如月蚀中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