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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六濮議》[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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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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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治平二年夏四月戊戌,詔議崇奉濮王典禮。初,知諫院司馬光以帝必將追隆所生,嘗因奏事言「漢宣帝為孝昭後,終不追尊衛太子、史皇孫。光武上繼元帝,亦不追尊巨鹿南頓君。此萬世法也」既而韓琦等言「禮不忘本,濮安懿王德盛位隆,所宜尊禮,請下有司議。王及夫人王氏、韓氏、仙游縣君任氏合行典禮,用宜稱情」帝令須大祥後議之。至是,詔禮官與待制以上議。翰林學士王珪等相視莫敢先發,司馬光獨奮筆立議,略云「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私親,若恭愛之心分於彼則不得專於此。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其父母以為帝后,皆見非當時,取譏後世,臣等不敢引以為聖朝法。況前代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母後,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於宗室中簡推聖明,授以大業。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濮安懿王雖於陛下有天性之親,顧復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子孫萬世相承,皆先帝德也。臣等竊以為濮王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尊以高官大國,譙國、襄國、仙遊並封太夫人,考之古今,實為宜稱」於是圭即命吏具以光手稾為案。議上,中書奏「圭等所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珪等議濮王於仁宗為兄,於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歐陽脩引《喪服大記》,以為「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服三年為期,而不沒父母之名,以見服可降而名不可沒也。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歷考前世,皆無典據。進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請下尚書,集三省、御史臺詳議」而太后手詔,詰責執政。帝乃詔曰「如聞集議不一,權宜罷之,令有司博求典故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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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春正月,濮王崇奉之議久而未定,侍御史呂誨、范純仁、監察御史呂大防引義固爭,以為王珪議是,乞從之。章七上,不報,遂劾韓琦專權導諛罪,曰「昭陵之土未幹,遂欲追崇濮王,使陛下厚所生而薄所繼,隆小宗而絕大宗」又共劾「歐陽脩首開邪議,以枉道說人主,以近利負先帝,陷陛下於過舉,而韓琦、曾公亮、趙槩附人不正。乞皆貶黜」不報。時中書亦上言「請明詔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稱。今所欲定者,正名號耳,至於立廟京師,干紀亂統之事,皆非朝廷本意」帝意不能不嚮中書,然未即下詔也。既而皇太后手詔中書,宜尊濮王為皇,夫人為后,皇帝稱親。帝下詔謙讓,不受尊號,但稱親,即園立廟,以王子宗樸為濮國公,奉祠事。仍令臣民避王諱。時論以為太后之追崇及帝之謙讓,皆中書之謀也。於是呂誨等以所論奏不見聽用,繳納御史敕誥,家居待罪。帝命閣門以誥還之。誨力辭臺職,且言於輔臣勢兩立。帝以問執政,琦、脩等對曰「御史以為理難並立,若臣等有罪,當留御史」帝猶豫久之,命出御史,乃下遷誨知蘄州,純仁通判安州,大防知休寧縣。時,趙鼎、趙瞻、傅堯俞使契丹還,以嘗與呂誨言濮王事,即上疏乞同貶,乃出鼎通判淄州,瞻通判汾州。帝眷注堯俞,獨進除侍御史,堯俞曰「誨等已逐,臣義不當止」帝不得已,命知和州。知制誥韓維及司馬光皆上疏乞留誨等,不報。遂請與俱貶,亦不許。侍讀呂公著言「陛下即位以來,納諫之風未彰,而屢詘言何以風天下」帝不聽。公著乞補外,乃出知蔡州。誨等既出,濮議亦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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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頤曰「言事之臣知稱親之非而不明尊崇之禮,使濮王與諸父等。若尊稱為皇伯父濮國大王,則在濮王極尊崇之道,於仁宗無嫌貳之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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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為後或問》上篇曰「為人後者不絕其所生之親,可乎。曰:可矣,古之人不絕也而降之。何以知之。曰:於《經》見之。何謂降而不絕。曰:降者所以不絕,若絕則不待降也。所謂降而不絕者,《禮》「為人後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為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問者曰「今之議者以謂,為人後者必使視其所生,若未嘗生巳者,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若於所後父為兄,則以為伯父。為弟,則以為叔父。如此,則如之何。餘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苟如其說,沒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則宗從世數,各隨其遠近輕重自有服矣,聖人何必特為制降服乎。此餘所謂若絕則不待降者也。稽之聖人則不然,昔者聖人之制禮也,為人後者於其父母,不以所後之父尊卑疏戚為別也,直自於其父子之間為降殺爾。親不可降,降者降其外物爾,喪服是也。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為之屈爾,屈於此以伸於彼也。生莫重於父母,而為之屈者,以見承大宗者亦重也,所以勉為人後者,知所承之重,以專任人之事也。此以義制者也。父子之道,天性也,臨之以大義,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於至仁,則不可絕其天性。絕人道而滅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為也。故聖人之於制服也,為降三年以為期,而不沒其父母之名,以著於《六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以見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沒也。此所謂降而不絕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為子於此,則不能為子於彼矣。此里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為人後者為之子」此一切之論,非聖人之言也,是漢儒之說也,乃眾人之所能道也。質諸《禮》則不然,方子夏之傳喪服也,苟如眾人一切之論,則不待多言也,直為一言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則自然視其父母絕若未嘗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矣,柰何彼子夏者獨不然也。其於傳《經》也,委曲而詳言之曰「視所後之某親,某親則若子」若子者,若所後父之真子以自處,而視其族親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也,故曰「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猶嫌其未備也,又曰「為所後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詳矣,獨於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別自為服曰「為其父母報」蓋於其所生父母,不使若為所後者之真子者,以謂遂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則視其所生如未嘗生己者矣,其絕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聖人亦所不為也。今議者以其所生於所後為兄者,遂以為伯父,則是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矣。為伯父則自有服,不得為齊衰期矣,亦不得云「為其父母報」矣。凡見於《經》而子夏之所區區分別者,皆不取,而又忍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義也,不用《禮經》而用無稽之說,可乎。不可也。問者曰:古之人皆不絕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歟。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於古焉。今《開寶禮》及《五服圖》,乃國家之典禮也,皆曰「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母齊衰期」。服雖降矣,必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為所後父斬衰三年」服雖重矣,必為義服者,示以義制也。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質於《禮經》,皆合無少異,而《五服之圖》又加以心喪三年。以謂三年者,父母之喪也,雖以為人後之故,降其服於身,猶使行其父母之喪於其心,示於所生之恩,不得絕於心也。則今人之為禮,比於古人又有加焉,何謂今人之不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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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曰「子不能絕其所生,見於《經》,見於《通禮》,見於《五服之圖》,見於律,見於令,其文則明矣。其所以不絕之意,如之何。曰:聖人以人情而制禮者也。問者曰: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為子於此則不得為子於彼,此豈非人情乎。曰:是眾人之論也,是不知仁義者也。聖人之於人情也,一本於仁義,故能兩得而兩遂,此所以異乎眾人而為聖人也,所以貴乎聖人而為眾人法也。父子之道,正也,所謂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為人後者,權也,權而適宜者,義之制也。恩莫重於所生,義莫重於所後,仁與義,二者常相為用而未嘗相害也,故人情莫厚於其親。抑而降其外物者,迫於大義也,降而不絕於其心者,存乎至仁也。抑而降則仁不害乎義,降而不絕則義不害乎仁,此聖人能以仁義而相為用也。彼眾人者不然也,其為言曰「不兩得者,是仁則不義,義則不仁矣夫」夫所謂仁義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義者,眾人也。嗚呼。聖人之以人情而制禮也,順適其性而為之節文爾,有所強焉不為也,有所拂焉不為也,況欲反而易之,其可得乎。今謂為人後者必絕其所生之愛,豈止強其所難而拂其欲也,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爾所厚者,為我絕之。易爾之厚於彼者,一以厚於此」是豈可以強乎。夫父母猶天地,其大恩至愛無以加者,以其生我也。今苟以為人後之故,一旦反視若未嘗生我者,其絕之固已甚矣。使其真絕之與。是非人情也。迫於義而絕之與。則是仁義者教人為偽也。是故聖人知其無一可也,以謂進承人之重而不害於仁,退得伸其恩而不害於義,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於偽,惟降而不絕,則無一不可矣,可謂曲盡矣。夫惟仁義能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以濟於人事,無所不可也。故知義可以為人後,而不知仁不絕其親者,眾人之偏見也。知仁義相為用以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使不入於偽,惟達於禮者可以得聖人之深意也。問者曰:為人後而有天下者,不絕其所生,則將乾乎大統,奈何。曰:降則不能乾矣。自漢以來,為人後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嘗干于大統。使漢宣、哀不立廟京師以亂昭穆,則其於大統亦何所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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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鞏《為人後議》曰「《禮》,大宗無子,則族人以支子為之後。為之後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禮》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謂人之所知者近,則知親愛其父母而已。所知者遠,則知有嚴父之義。知有嚴父之義,則知尊祖。知尊祖,則知大宗者上以繼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絕,故有以支子為之後者。為之後者,以受重於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為之降己親之服,則尤恐未足以明所後者之重也。以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然後以謂可以明所後者之重,而繼祖之道盡,此聖人制禮之意也。夫所謂收族者,《記》稱與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別以禮義之類。是特諸侯別子之大宗,而嚴之如此,況如《禮》所稱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為天地、宗廟、百神祭祀之主,族人萬世之所依歸,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繼立而崇其本親,加以號位,立廟奉祀者,皆見非於古今,誠由所知者近,不能割棄私愛,節之以禮,故失所以奉承正統尊無二上之意也。若於所後者以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而於己親號位不敢以非禮有加也,廟祀不敢以非禮有奉也,則為至恩大義,固已備矣。而或謂又當易其父母之名,從所後者為屬,是未知考於《禮》也。《禮》為人後者,為所後者之祖父母、父母,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所後者而非為已也。為其父母期,為其昆弟大功,為其姊妹適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為已而非為所後者也。使於其父母服則為己名為所後者,是則名與實相違,服與恩相戾矣,聖人制禮不如是之舛也。且自古為人後者,不必皆親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為之,則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若當從所後者為屬,則亦當從所後者為服,則於其父母,有宜為大功、為小功、為緦麻、為袒免、無服者矣。而聖人制禮,皆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後者重而已,非遂謂當變其親也。親非變則名固不得而易矣。戴德、王肅《喪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一等,服齊衰期,其服之節、居倚廬、言語、飲食,與父在為母同,其異者不祥、不禫。雖除服,心喪三年。故至於今,著於服令,未之有改也。豈有製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絕乎。又崔凱《喪服駁》曰: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則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乃絕之矣。夫未嘗謂可以絕其親,而輒謂可以絕其名,是亦惑矣。且支子所以後大宗者,為推其嚴父之心以尊祖也,顧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豈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禮》適子不可為人後者,以其傳重也,支子可以為人後者,以非傳重也。使傳重者後已宗,非傳重者後人宗,其意可謂即乎人心而使之兩義俱安也。今若使為人後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變革其名,不以為父母,則非使之兩義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夫人道之於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絕,尊尊也。人子之於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絕,親親也。尊尊、親親,其義一也,未有可廢其一者。故為人之後者,為降其父母之服,《禮》則有之矣。為之絕其父母之名,則《禮》未之有也。或以謂欲絕其名者,蓋惡其為二,而使之為一,所以使為人後者之道盡也。夫跡其實,則有謂之所後,有謂之所生。制其服,則有為已而非為所後者,有為所後而非為己者。皆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也。至於名者,蓋生於實也,迺不知其不可以惡其為二而欲強使之為一,是亦過矣。藉使其名可以強使之為一,而跡其實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終不可易,則惡在乎欲絕其名也。故古之聖人知不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而能使其屬之疏者相與為重,親之厚者相與為輕,則以禮義而已矣。何則。使為人後者,於其所後,非己親也而為之服斬衰三年,為其祭主,是以義引之也。於其所生,實己親矣而降服齊衰期,不得與其祭,是以禮厭之也。以義引之,則屬之疏者相與為重。以禮厭之,則親之厚者相與為輕,而為人後之道盡矣。然則欲為人後之道盡者,在以禮義明其內,而不在於惡其為二而強易其名於外也。故《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此見於經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漢祭義以謂宣帝親謚宜曰悼,魏相以謂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後世議者皆以其稱皇立廟為非,至於稱親、稱考,則未嘗有以為非者也。其後魏明帝尤惡為人後者厚其本親,故非漢宣加悼考以皇號,又謂後嗣有由諸侯入繼正統者,皆不得謂考為皇,稱妣為后。蓋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號,而未嘗廢其考妣之稱。此見於前世議論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考妣之明文也。又晉王坦之《喪服議》曰:罔極之重,非制教之所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此出後之身所以有服本親也。又曰:情不可奪,名不可廢,崇本敘恩,所以為降。則知為人後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人之常理,故坦之引以為制服之證。此又見於前世議論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是則為人後者之親,見於經,見於前世議論,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者,其大義如此,明文如此。至見於他書及史官記,亦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謂之私考妣,謂之本親。謂之親者則不可一二數,而以為世父、叔父者,則不特《禮》未之有,載籍以來固未之有也。今欲使從所後者為屬,而革變其父母之名,此未嘗異義也。不從經文,於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亦未嘗異義也,而無所考據以持其說將,何以示天下乎。且中國之所以為貴者,以有父子之道,又有《六經》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以治之故也。今忽欲棄之而伸其無所考據之說,豈非誤哉。或謂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則為兩統二父,其可乎。夫兩統二父者,謂加考以皇號,立廟奉祠,是不一於正統,懷二於所後,所以著其非,而非謂不變革其父母之名也。然則加考以皇號與《禮》及立廟稱皇考者有異乎。曰:皇考一名而為說有三:《禮》,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是則以皇考為曾祖之廟號也。魏相謂漢宣帝父宜稱尊號曰皇考,既非《禮》之曾祖之稱,又有尊號之文,故魏明帝非其加悼考以皇號。至於光武亦於南頓君稱皇考廟,義出於此,是以加皇號為事考之尊稱也。屈原稱:朕皇考曰伯庸。又晉司馬機為燕王,告禰廟文稱:敢昭告於皇考清惠亭侯。是又達於群下以皇考為父沒之通稱也。以為曾祖之廟號者,於古用之。以為事考之尊稱者,於漢用之。以為父沒之通稱者,至今用之。然則稱之亦有可有不可者乎。曰:以加皇號為事考之尊稱者,施於為人後之義,是干正統,此求之於《禮》而不可者也。達於群下以皇考為父歿之通稱者,施於為人後之義,非干正統,此求之於《禮》而可者也。然則以為父歿之通稱者,其不可如何。曰:若漢哀帝之親稱尊號曰恭皇,安帝之親稱尊號曰孝德皇,是又求之於《禮》而不可者也。且《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其尸服以士服。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前世失禮之君崇本親以位號者,豈獨失為人後奉祀正統尊無二上之意哉,是以子爵父,以卑命尊,亦非所以尊厚其親也。前世崇飾非正之號者,其失如此,而後世又謂宜如期親故事增官廣國者,亦可謂皆不合於《禮》矣。夫考者,父沒之稱,然施於禮者,有朝廷典冊之文,有宗廟祭祀之辭而已。若不加位號,則無典冊之文。不立廟奉祀,則無祝祭之辭,則雖正其名,豈有施於事者。顧言之不可不順而已。此前世未嘗以為可疑者,以《禮》甚明也。今世議者紛紛,至於曠日累時,不知所決者,蓋由不考於《禮》,而率其私見也。故採於經,列其旨意,庶得以商榷焉。
URN: ctp:ws12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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