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 |
3 | 田賦考 |
4 | 八旗田制。 |
5 | 等謹按: |
6 | 國家建邦設都,務崇根本,是以盛京畿輔,設有官莊,一時從龍翼運,羣䇿羣力,莫不授以土田,俾聚室家長子孫王以下,官員兵丁以上,迄各省駐防,俱有規制。至於口外田地,漸次墾闢,得膏腴數百萬頃。由是八旗人民內有莊屯,可以資生,外有草地可以墾種,又為之正其經界,使旗民各安其業,咸得我所百數十年來分撥相度之宜,調劑經久之法,無不裁成盡善。兹別立八旗田制,一門考稽。 |
7 | 國史分年排纂以彰。 |
8 | 昭代開創之宏規,用垂示萬萬世焉。內務府官莊 |
9 | 順治元年,設立官莊。是時近畿百姓帶地來投,設為納銀莊頭,願領入官地畝者,亦為納銀莊頭,各給繩地。其納蜜、葦、棉、靛等物者附焉,計立莊百三十有二,不立莊者,仍其戶計二百八十五戶,分隸內務府。鑲黃、正黃、正白三旗坐落,順天、保定、河間、永平、天津、正定、宣化等府州、縣、奉天山海闗、古北口、喜峯口,亦令設立。 |
10 | 康熙八年,編各莊頭等第,以其田土編為四等。至二十三年題,准每十年編定一次。 |
11 | 二十四年,設立糧莊,每莊各給地千八百畝。舊例,每莊壯丁十名選一人為莊頭,給田一百三十晌。場園馬館另給田四晌,壯丁蕃衍則留於本莊,缺則補足,給牛八頭,量給房屋田種、口糧器皿,免第一年錢糧。至是設糧莊,每莊地三百晌,其頭等二等莊頭不准給牛。又山海闗內古北口喜峯口外糧莊,每一所納糧百石,山海闗外糧莊,每一所納糧百二十石。至二十六年題准,於交納銀二百之莊頭內改為糧莊,增壯丁為十五名。 |
12 | 停止莊頭,報糧溢額給賞。向例莊頭收糧畢時,於定額外多納一石者賞銀二錢,缺額一石者責二,鞭鞭責不過一百。至是,停止溢額給賞。三十九年,復停缺額、鞭責之令。 |
13 | 二十五年,定莊田報災之例。凡莊田報災,定例於七月二十日以前莊頭呈報,㑹計司委員察勘,於定額內酌量豁免,至是題准莊頭報災勘災,得餘剰好地六十五晌以下者,給與養贍家口六十五晌以上者,照舊當差。 |
14 | 四十八年,令莊頭地畝不足額者,准其補給,薄鹻沙壓者,准其換給。 |
15 | 五十年,定糧莊給糧之數:山海闗內古北口、喜峯口外頭等莊,報倉石二百五十石,二等莊二百二十石,三等莊一百九十石,末等莊一百二十石,每石折小米五斗。其明年,又定山海闗外頭等莊報,倉石三百二十二石,二等莊二百九十二石,三等莊二百六十二石,末等莊一百九十二石。又領種入官地畝莊頭四名,每名報糧七十石,帶地納糧莊頭一名,報糧六十四石。 |
16 | 五十五年,定給莊頭頂帶之例,莊頭內當差四五十年不欠錢糧者給八品頂帶二,三十年無欠者給九品頂帯。 |
17 | 雍正元年,設總理大臣官員,専司口外報糧編審。諭山海闗內、莊頭等所欠陳糧,俱令豁免。所欠新糧,限三年內交完。內務府議定一二年內全完者,賞給品級及加級有差。三年不完者罪之。 |
18 | 二年,定莊田勘災例,以被災地畝編作十分,按分數免差,仍計口給糧,有揑報者罪之。 |
19 | 三年,令口內莊頭、交倉所餘之糧折銀交廣儲司口外,莊頭糧米,運交熱河倉,其雜糧、秫稭等項,亦折銀交廣儲司。 |
20 | 四年,更定山海闗外糧莊地數一等,莊給地五十四頃,二等莊五十一頃,三等莊四十五頃,四等莊三十九頃。 |
21 | 十三年,定承催官奬勸例,完六年者加一級,三年者紀録。 |
22 | 乾隆元年,停止承催官令屯領催辦,至四年復設。四年,准凡投充人地,如有薄鹻,勘實退出補給。二十年四月,准各莊頭薄鹻沙漥地畝在附近州縣入官地內撥換。 |
23 | 又定入官地畝莊頭撥换之例,直屬入官地畝,例准八旗官兵閒散人等赴部呈買。旋經內務府將莊頭撥换地畝奏明,亦在入官地內揀選。戶部議定:嗣後凡莊頭有應撥换地畝,其未經准人認買者,聴其撥換。已經認買者,另行查辦。再入官册,或經本部出示召買莊頭等已在外撥換。如內務府冊結送部,在未經交價之先,准令莊頭撥换在交價之後,准官兵閒散人等認買。 |
24 | 凡內務府所領官莊地,曰糧莊,曰豆稭莊,曰半分莊,曰稻莊,曰菜園,曰瓜園,曰果園,又有蜜戶、葦戶、棉靛戶。豆稭莊,設壯丁五名,後增為七名,選一人為莊頭,給田六十五晌,場園二晌,牛四頭。其納糧照糧莊之數減半。康熙四十五年,每莊給地一百五十晌。五十年,定納糧六十石。雍正二年,以廐館飼馬不用豆稭,將豆稭莊頭三十名,暫編為半,分莊頭半分,莊設壯丁七名,選一人為莊頭,給牛四頭照豆稭莊納糧。又每莊交黒豆二十五石二斗,草千束,秫稭百四十束。康熙四十七年,每莊給地百五十晌。五十年,定納糧六十石。稻莊在房山、玉田,涿州及玉泉山稻田厰,各處按水旱田,分別徴糧菜。園設壯丁五名,選一人為園頭,給種菜田十九晌口,糧田各五晌,牛二頭。康熙五十一年,又立豐臺菜,園園頭各給田四頃,牛四頭。五十四年,每園增壯丁五名。六十年,園頭各給旱地九頃,瓜園設壯丁五名,選一人為園頭,給種瓜田三十晌口,糧田各五晌,牛四頭。康熙五十四年,每園增壯丁五名。六十年,園頭各給旱地九頃,果園設園頭一名,園內舊丁各給口糧地,每年徴銀三兩。新丁按地每畝徵銀三分,草二束,折徵銀二分。康熙三十九年,定每園納糧壯丁不得過六丁,餘丁免其徵銀。凡蜜戶按丁給地徵銀,每地一晌,徵收蜜五觔,每觔折算銀七分。康熙四十九年,以烏拉捕牲蜜丁所進蜜已足用,嗣後蜜戶俱按地徴銀,每畝徴銀五分。凡葦戶按丁給地,每畝徴銀一分至五分八分不等。所進葦每觔折算銀三釐五毫零,每年額徴葦四萬三千七百五十二斤,其餘按畝徵銀。凡投充棉靛戶,每丁給地五十六畝徴棉花五十觔。水靛、百觔交廣儲司。 |
25 | 十六年,總計官莊田共五千七百四十八頃三十畝,銀共三萬八千九百二十四兩,草十二萬一千七百九束,各有竒。 |
26 | 右據是年奏銷總數。 |
27 | 三十二年,總計莊頭六百八名,應交本年糧石等項折價銀四萬四千九百八兩有竒,各圈草六十一萬八千一百四十五束。 |
28 | 四十年,定莊頭承種額撥官地,不准藉稱薄鹻沙,壓退交兑換。其有悞差不能承充莊頭者,內務府大臣查勘確實,另派莊頭承種。 |
29 | 四十七年,內務府奏:「所屬莊園人等承種官地,如遇旱澇災歉,俱照民地之例,一分至四分者,不准報災。其應得口糧之處,槩行停止。應一併咨行戶部轉行直督等一體,遵照辦理」。從之。 |
30 | 等謹按: |
31 | 國初設立官莊,或在奉天,或在畿輔領之內務府會計司。此外,尚有部寺官莊,分隸於禮部、光祿寺,各衙門自行徵收支放,以給公用,皆不屬戶部、宗室、官員、兵丁、莊田。 |
32 | 順治元年, |
33 | 諭戶部曰:「我朝定都燕京,期於久逺,凡近京各州縣無主荒田,及前明皇、親駙馬、公侯伯內監,殁於冦亂者,無主莊田甚多,爾部清釐如本主尚存,及有子弟存者,量口給與,其餘盡分給東來諸王勲臣兵丁人等,蓋非利其土地,良以東來諸王勲臣、兵丁人等無處安置,故不得已而取之,可令各府州縣鄉村,滿、漢分居,各理疆界,以杜異日争端今年從東來諸王各官兵丁及見來在京各部院官,著先撥給田園,其後至者,再酌量撥給。是年,順天巡按栁寅束䟽,言清查無主之地,安置滿洲莊頭,誠開創宏規,第無主地,與有主地,犬牙相錯,勢必與漢民雜處,不惟今日履畝之難,恐日後争端易生。臣以為莫若先將州縣大小,定用地多寡,使滿洲自住一方,而後以察出無主地與有主地互相兑換,務使滿洲界限分明,疆理各別而後可,蓋滿人共聚一處,阡陌在於斯,廬舍在於斯,耕作牧放,各相友助,其便一也,滿、漢疆理無相侵奪,争端不生,其便二也。里役、田賦,各自承辦,滿、漢各官無相干涉,且亦無可委卸,其便三也。處分當經界明,漢民無竄避驚疑,得以保業安生,耕耘如故,賦役不缺,其便四也。可仍者仍,可换者换,漢人樂從。且其中有主者既已歸併,其餘自不容無主者,隠匿其便。五也。䟽入下部議行。 |
34 | 又 |
35 | 諭王公等於錦州各設莊一所,蓋州各設莊一所,其額外各莊均令退出。 |
36 | 二年,定給諸王、貝勒、貝子、公等大莊每所地四百二十畝至七百二十畝,不等半莊每所地二百四十畝至三百六十畝不等。園每所地六十畝至百二十畝不等。又內府總管給園地四十八畝,親王府管領三十六畝,郡王以下府管領三十畝,各府給事人員俱給地有差。又定王以下各官所屬壯丁,計口給地三十六畝,停支口糧。 |
37 | 諭户部:「民間田房有為旗人指圈改换他處者,視其田産美惡,速行補給,務令均平。倘瞻顧徇庇,不從公速撥,從重處分」。戶部尚書英俄爾岱等言:「臣等奉 |
38 | 命圈給旗下地畝,查得易州、安肅等州縣軍衛共三十六處,無主田地,盡數撥給,旗下猶苦不足,其未查地。 |
39 | 方如滿城、慶都等二十四州縣,尚有無主荒地,若撥給旗下,則去京漸逺兵民雜處,多有未便。議將易州等處有主田地,酌量給旗,而以滿城等處無主田地,就近給民,庶幾兩利。至於清查,事緒繁多,應差亷幹官員前往從公撥給,務令滿、漢兵民各有寧字」。疏入。 |
40 | 命遣給事中四員、御史四員,同戶部司官八員前往撥給,准民間墳墓。有在滿洲地內者,許其子孫隨時祭。 |
41 | 掃其應給滿洲及應留民間地畝,令地方官早行曉示,毋妨東作」。 |
42 | 三年, |
43 | 諭京城內外無主園地,酌量撥給諸王府。又議:准直隸民人田地被圏者,以各州縣連界地畝撥補。其不願往他處者,以未圈之民房地均分居住耕種。戶部言:「民間田地撥給滿洲,已經於隣近地方補還,但廬舍田園頓非其故,又有遷徙之勞,請照被撥地數,一應錢糧,全免一年。其地土房舍雖未經撥給滿洲,而與近村被撥之民同居分種,亦請照分出地數,將錢糧量免一半。凡故明公侯、外戚屯地既經撥出,其錢糧,請照數永免」。從之。四年,令㕘領以下官員,各給地六十畝,凡撥給兵丁地畝,有告稱不能耕種者,不准所圈地,內如有集場,仍留給民以資貿易。凡撥給地畝,以見在為凖,嗣後雖增丁不加減,丁亦不退各官雖陞遷不加,已故降革不退。戶部言:「去年八旗圈地止圈一面,內薄地甚多,今年東來滿洲又無地耕種,若以逺處府州縣屯衛,故明勲戚等地撥給,又恐孤貧者無力運送,應於近京府州縣內撥換。去年薄地,並給今年東來滿洲。其被圈之民,以未圈州縣屯衛田撥補,仍照遷移逺近豁免。錢糧四百里者准免二年。三百里者准免一年,以後無復再動民地,庶滿漢兩便䟽入」。從之。 |
44 | 五年,定親王給園十所,郡王給園七所,每所地一百八十畝。 |
45 | 六年定,凡加封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照本爵撥給園地,襲封王、貝勒、貝子、公等,其祖父所遺園地,除撥給應得之數外,其餘地畝不必撤出,仍留本家。定撥給官員、園地,公、侯、伯各三頃,精竒尼哈畨各二頃四十畝,阿思罕尼哈畨各一頃八十畝,都統、尚書阿達哈哈畨各一頃二十畝,副都統、侍郎、拜他喇布勒哈畨各六十畝,一等侍衛、䕶衛㕘領各四十二畝,二等侍衛、䕶衛各三十畝,三等侍衛、䕶衛拖沙喇哈畨各二十四畝。凡官員致仕者,督、撫、布、按總兵各給園地三十六畝,道員、副將、㕘將各給園地二十四畝,府州縣遊守等官各給園地十八畝。 |
46 | 又新來壯丁,每名給地三十畝。至次年,令八旗舊壯丁每名撤出地六畝,撥給新壯丁。 |
47 | 又以各旗撥換地土將完,餘剰房地,俱交地方官辦理。嗣後各旗有呈請撥換者,概行禁止。 |
48 | 七年,給公主園地各三百六十畝,郡主園地各百八十畝,縣主、郡君縣君園地各百五十畝。又撥給親王園八所,郡王園五所、貝勒園四所,貝子園三所,公園二所,每所地百八十畝。嗣後,凡初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俱照此例撥給。鎮國將軍園地二百四十畝,輔國將軍園地百八十畝,奉國將軍園地百二十畝,奉恩將軍園地六十畝,凡給過園地者,停給家口糧米。 |
49 | 十年,令圈撥民間房地,永行停止。十一年,令撤出壯丁地量加錢糧月米。都察院言:「滿洲兵丁雖有分地,每年並未收成。窮兵出征,必需隨帶之人,致失耕種之業,往往地土空閒。一遇旱澇,又需部給口糧,且以地瘠難耕,復多陳告,而民地又不便再圈。請查壯丁四名以下地土,盡數退出,量加錢糧月米。其退出之地,擇其腴者許令原得瘠地之人更換,餘則盡還民間。在滿洲有錢糧可望樂於披甲,而又無瘠地之苦,至民間素知地利復不至於荒蕪」。下部議行。 |
50 | 十五年,申滿洲置買民地之禁。戶部言:「民間地土房屋,禁止滿洲置買,已於順治七年定例遵行。後於十三年奉有未禁以前所買房地入官,戶部給發原價之。 |
51 | 㫖:「臣等議未禁之前所置房地,請從寛免。其入官七年,禁止以後所買房地發覺,仍照定議入官買賣一併」。 |
52 | 治罪。從之。 |
53 | 康熙二年,定新來佐領給地三十畝,領催給地十八畝。 |
54 | 三年,給守衛。 |
55 | 孝陵官員園地有差。先是,康熙二年,給守衛孝陵內大臣園地九十畝,至是議給總管地七十二畝,副總管六十畝,防禦及郎中各三十六畝。員外郎尚 |
56 | 茶,尚膳、讀祝、贊禮等官及內監,各三十畝。筆帖式,驍騎校、佐領,下執事人各二十四畝。驍騎、禮、工二部執事人,六畝,嗣後守衛。 |
57 | 陵寢官員,俱以此為例。 |
58 | 八年, |
59 | 諭民間房地圏給旗下,嗣後永行停止,今年所圈房地悉令給還,民間至旗人無地者應否,以古北等口邊外空地撥給,令貝勒大臣確議諸臣會議,言圈撥民間田房,屢經停止,嗣有因旗下退出荒地復行圈補者,有遊牧等處投來人丁復行圈撥者。有因圈補時復圈接壤民地者,百姓失業堪憫。今張家口、殺虎口、喜峯口、古北口、獨石口山海闗外,各有曠土,如宗室官員及兵丁有願將壯丁地畝退出,取口外閒地耕種者,該都統給印文咨送,按丁撥給」。得㫖報可。至九年,又議以喜峯口、獨石口外既無閒地,正紅旗又無赴邊外領地之人,不必撥給,請以古北口。 |
60 | 外地撥與鑲黃旗、正黃旗、羅文峪外地,撥與正白旗、冷口外地,撥與鑲白旗正藍旗、張家口外地,撥與鑲紅旗、鑲藍旗。從之。 |
61 | 九年,令官員兵丁地畝不許越旗交易,其兵丁本身種地,不許全賣。 |
62 | 二十年,定滿洲新歸旗者,停給園地。二十三年,定民地被圈撥補之例。順天等府民地撥給旗下者,將別州縣衛所額外開墾、官屯等地補還。其應輸糧課考成之責,歸受補州縣徵比之事,委被撥州縣。 |
63 | 二十四年,令直𨽻州縣百姓墾荒田地,停止圈撥。時議准各處壯丁及新滿洲應給地者,將上三旗官莊并八旗、禮部、光祿寺丈,量所餘地畝撥給,俟此項地畝撥完時,另請定奪。 |
64 | 三十年,新滿洲退出地畝,令給民耕種輸租。四十五年,更定撥給例。先是撥給地畝,自康熙十三年後,俱係將八旗退出地方官收存地畝撥給,遵行已久。至是以春二三月內已經耕種,應俟秋成後始行,撥地臨撥,即移咨內務府奉宸院,轉付八旗司,并行直撫。大宛二縣知照已撥給之地,不准更換,其初次應行給地之新,滿洲於八旗餘地內支給。 |
65 | 五十三年,定撥給莊頭地畝在各屬旗退輸地租內勻撥,不得指圈民地。 |
66 | 雍正二年,於直𨽻之新城、固安二縣,制井田,選八旗人戶往耕,都察院副都御史塞徳請設立井田,戶部議:准以內務府交出餘地及戶部所收官地內,撥新城縣一百十六頃,固安縣一百二十五頃八十九畝,制為井田,令八旗挑選,無産業之滿洲五十戶,蒙古十戸、漢軍四十戶,前往耕種,自十六嵗以上,六十嵗以下,各授田百畝,周圍八分為私田,中百畝為公田,其公田之榖,俟三年後徵收,於耕種所餘地內立村莊造廬舍四百間,每名給銀五十兩,以為一年口糧及牛種農具之用,設管理勸教二人,俟有成效,分別議敘。至五年,議定將八旗滿洲䝉古內欠糧,及犯法革退官兵,無所倚靠者,并伊妻子發往井田,每戶給田三十畝,五戶共給牛三頭,購買牛具、籽粒等物,及每年口糧,每戸給十五兩,交與管理井田官員,酌量人口多寡、苫蓋土房,俾其居住,並嚴行約束,有怙惡生事者,咨回加倍治罪。嗣後每年一次查出發往,其開戶人內犯法,枷責革退者,發往井田,給與効力良善之人為佃丁,不許擅賣,令其出力。 |
67 | 三年,定州縣所收旗退地畝錢糧考核例,凡州縣收過八旗所交地畝,并內務府交出餘地所收銀錢糧米,另立一案,以定奏報。考成自雍正三年起,每年按數徵完銀錢,解部糧米,存貯各州縣備用,仍於嵗底造冊具題,如有未完,令該督題㕘議處。六年,清查直𨽻旗地時,以直屬旗、民雜處,有互争田土之事,議令內務府宗人府、八旗都統將旗莊圈賞投充各項地覈明坐落四至造具清册,一送戶部,一送直𨽻總督,照式造册,鈐印發各州縣收貯。如有旗民互争田土,即據冊察勘審結,其帶地投充人戶,或有隠漏地畝,令一併清察。 |
68 | 七年,於順天之霸州及永清縣設井田,諭:八旗地畝原係旗人産業,不准典賣與民,向有定例,今竟有典賣與民者,但相沿已久,著從寛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各旗務將典賣與民之地,一一清出奏請動支內庫銀照原價贖出,留在各該旗給,限一年,令原業主取贖,如逾限不贖,不論本旗及別旗人,均准其照價承買。十三年,遣官清丈察、哈爾西四旗及東四旗地畝。又 |
69 | 諭八旗:欺隠餘地,俱令自首免罪,倘仍欺隠不首,一經發覺,加倍治罪」。 |
70 | 是年,令清杳園頭牲丁、壯丁人等典賣當差地畝。戶部議:「凡園頭牲丁、壯丁人等,官給當差房地,例禁典賣。但彼此授受,相沿已久,倘不勘明撤回在旗丁,固無以為當差之資,而概行撤回。又恐鄉愚失業,應令逐細察勘,如紅册內開載之房地,及其餘地本屬官物,均應撤回,其紅册所不載,本為私業,不應強撤。至典賣有紅契白契之別撤時,又有應追價不應追價應治罪不應治罪之殊。應遣官前往各州縣,照內務府紅册徹底清釐,仍將地畝數目四至村莊造册四本,一存本州縣。其三分呈戶部,內務府,並該督以備考稽」。從之。 |
71 | 乾隆元年,改井田為屯莊。時以井田試行十年咨回者已九十餘戶,令地方官確查實力耕種者,改為屯戶,於附近州縣按畝納糧,令各屬防禦管轄時井田改屯地共百五十四頃九十八畝有竒,定古北口外旗地折銀之例。古北口外熱河、東西兩河各項旗地,分別上、中、下三則,上則每畝納銀一分四釐,中則納銀七釐,下則納銀三釐五毫,免其徵收本色,以省輓運之艱。 |
72 | 二年, |
73 | 諭八旗都統等曰:從前入官旗人之地,理應賞還旗人,俾得資生之計。但旗地與民田不同,是以特交爾等八旗大臣辦理。今爾等議稱入官地畝,從前所定租額本輕,徒致州縣吏胥中飽,請派員前往秉公更定等語,見在入官地畝之租,較之民人佃種旗地之租為數實少,而此項入官之地,原屬旗地與民人納糧之地不同,雖經官定租額,而百姓不知,仍納重租,以致胥吏中飽。今因地定租,固為允協,但愚民不明事理,或妄生疑意,謂增添租額亦未可定。夫旗人民人均我赤子,朕一視同仁並無岐,待著直督出示曉諭,若無從前弊端,即令該督保題停止增添。又議稱:此一定之後,交與地方官按年照數收租。解部等語,夫年嵗之豐歉不齊,如遇歉收之嵗,仍照定數徵租,則百姓不免受累。其旱澇之年作,何減收豐稔之年,作何補納之處?著各該州縣官隨嵗之豐歉,酌量辦理,報明該旗,仍報部存案,以備稽察。倘有藉端朦混,不據實辦理者,即著該旗該督查㕘。 |
74 | 三年, |
75 | 諭:朕前以旗人生計貧乏者多,令王大臣議將八旗入官地畝立為公産收租解部,按旗分給,以資養贍。此等地畝內有定鼎之初,圈給八旗官兵,將田賦悉行開除者,亦有與百姓自相交易出銀置買,仍在州縣納糧者兩種原屬不同,若以入官之後,一概定為公産,不准民買,殊非朕軫念畿輔黎赤之本懐。嗣後除原圈官地不准民間置買外,其旗人自置有糧之地,見在入官者,不論旗民准照原估買值變賣,將銀解部交各旗料理生息,分給旗人,俾沾惠澤。 |
76 | 四年, |
77 | 諭從前降㫖,令將入官地畝仍賞與八旗,以為恒産隨經八旗大臣議稱借支庫銀,於京城空地蓋屋,賞無房人居住,將公産地租陸續補庫,其續收地租作何賞給,永逺接濟,别議具奏等語。朕思此項地畝,均係旗人舊業,有因拖欠錢糧入官者,有貪婪官吏抵應賠款項入官者,既賞還,八旗人等仍留公官辦,不但所得地租分散之時,勢難均齊,而地畝租銀官收之數,亦必少於私收分賞衆人,則人多數少,無濟於事,勢必隨手化費。此項地畝,仍令八旗官兵或指俸餉,或交見銀承買為業,則八旗人等各得立産於生計,自有裨益,承買價銀,即交部以補蓋房之項,其餘銀作何辦理,及見有地畝作,何視其肥瘠,酌量等第,別定價值,令其認買該部會同八旗大臣等詳晰議奏。戶部八旗都統㑹議,凡一等,地三十畝,作價四十八兩,二等地三十畝價三十八兩,三等地三十畝價二十八兩。四等地三十畝價十八兩。荒地三十畝,價十二兩。令官兵承買價銀,限五年交完。其指俸餉抵買者,亦於五年內坐扣。至此次公産地價之餘銀,應交地方官將民典旗地贖回報部,先令原業主照,原價取贖,不願者聽他人承買」。疏入,諭戶部曰:「我朝定鼎之初,將近京地畝圈給旗人,在當日為八旗生計,有不得不然之勢。其時旗人所得地畝,原足以資養贍,嗣因生齒日繁,恒産漸少,又或因事急,需將地畝,漸次典與民家為業,閲年久逺,輾轉相授,已成民産。今欲將從前典出旗地,陸續贖回,必須於民全無擾累,始為妥協。再此項地畝,官員內尚須扣俸認買貧乏,兵丁食餉有限,無從措價,勢必盡歸富戶富戶即肯周濟親族亦豈能多為分給?則贖地一事恐未必於貧乏旗人有益,可將此㫖行文直𨽻總督詳悉妥議。 |
78 | 五年,議定取贖民典旗地及旗人下鄉種地之例。戶部議:「准直隸督臣奏,一取贖民典,旗地百姓不苦於得價還地,實懼其奪田別佃,應令地方官於贖地之時,將見在佃戶及見出之租數造冊備案。嗣後無論何人承買,仍令原佃承種。其租銀照舊,如莊頭、土豪無故增租奪佃者,罪之民有從前造房、立墳墓於旗地內者,令丈明所占地畝,照例交租,不許勒令遷移,違者罪之一。貧乏兵丁無力,措價買地,即買亦不能多。查八旗公産及入官地及此項贖回民地,不下數千萬畝,應勘明八旗閑散人內有正戶正身居家勤儉者,上地給與百畝,中地給百五十畝,下地給二百畝,令攜其妻子下鄉耕種。初種之年,官給牛種房舍之資於貧乏,旗人生計,實為利賴」。從之。 |
79 | 九年,定民典旗地減價取贖之令,凡民典旗地不論契載年限,總以十年為率,在十年之內者照原價,十年以外者減原價十分之一。二十年以外減十之二,三十年以外減十之三,四十年以外減十之四。五十年以外者,半價取贖。至十一年,復定取贖旗地,自十年以外,每年遞減至五十年以外,仍以半價取贖。又令八旗官兵承買公産地者,亦照官贖減價。 |
80 | 十一年,八旗公産地,准編設莊頭,時以八旗公産地內,有未經承買,以及存退餘絶地畝共六千四百餘頃,於乾隆七年酌留千頃,為各案撥補之用。每年官收租息為數既輕,吏胥包攬侵漁之弊,皆所不免。議令履畝詳勘,量地之肥瘠,定出租若干。如地美租,多整分莊頭,仍照例給地十八頃半分,莊頭給地九頃,如地瘠租少,酌量加增。其新設莊頭,令免差一年。 |
81 | 十八年,令嗣後旗下奴僕及開戶人典買旗地,定限一年內自首官為回贖,照民典旗地例分年限減價取贖。如係其主之地,十年以內,即減原價十分之一,十年以外,減十之二,以次遞減。若原主不能贖,即交八旗內務府作為公産,官為收租,嵗終將收過租息數目奏聞請。 |
82 | 㫖賞給貧乏旗人,以資養贍。又定嗣後民典旗地,停其召買,交與該旗為公産所收租息,為養贍貧乏旗人之用。 |
83 | 十九年,清查遺漏,沉沒旗地。軍機大臣等會議:「現今八旗查送旗人原圈地畝,自置地畝內典賣與民。前此清查時未經報出,此次共報出一萬四千七百五十九頃零。但此等多係原業主子孫年㓜,其地畝數目坐落村莊典地民人名姓,不能記憶,是以未經報出查直隸各屬除民地外,俱係旗人原圈地畝,若將現納錢糧民地開除,挨村清查,即遺漏沉沒旗地,俱得清楚」。從之。 |
84 | 二十一年 |
85 | 諭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人等,俱准其出旗為民,所有本身田産,并許帶往。至二十二年戶部奏請出旗為民,另記檔案人等,凡契買民地並開墾地畝,係伊本身田産應遵。 |
86 | 㫖:准其帯往為業,至於老圈,並典買八旗地畝,不便將旗地帶入民籍,應查明動官帑贖回」。從之。 |
87 | 定旗人舊典房地不准回贖之例。戶部奏:准八旗房地在康熙年間典賣者,俱係白契或典或賣真偽難分,概不准其回贖。 |
88 | 停止新滿洲丈撥地畝,照地給與租銀。新滿洲人等來京,當差向例於直屬存退,餘絶地內,按品級大小分別撥給。至是以領地有肥瘠之異,且滋侵隠掯租之弊。戶部奏准嗣後每畝酌給租銀一錢五分,核計一名。壯丁地每年給租銀四兩五錢,即在直屬徵解部庫旗租銀內動給。至二十九年,戶部奏:「各旗逺年得地之新滿洲人等,以不得租息呈請退地領租,應俱照二十一年奏准之例」。從之。二十二年,准民奴典賣旗地分別減價,先行發帑贖回,照旗地旗租之例收租。戶部議:「近據直𨽻督臣查清候贖旗地一萬四千五百十八頃,若照旗地旗租,每畝一二錢至三四錢不等,而現在民人承種,每畝官租銀最多者不過錢,許請將候贖地畝懇。 |
89 | 恩先行發帑照數,贖回交八旗都統等,照旗地旗租之例,收取租銀,按年解部,俟歸清帑項後應作何遵照原奉? |
90 | 恩㫖辦理之處,再詳議奏請」。從之。准八旗存退餘,絶地,照例安放莊頭。戶部議:二十一年奏銷冊報存退餘絶地三千二十八頃,有竒應酌留一千頃,為撥補官用。其餘照乾隆十一年之例安放莊頭」。從之。 |
91 | 准八旗入官地,照原額租數徵收。戶部議:入官地畝現存三千四百九十一頃有竒,應交與該旗查明原業,原收租數,行令地方官照數徵收,按年解部疏入。 |
92 | 諭入官地畝交與該旗查明原業原收租數,行令地方官照數徵收之處,此等地畝以加惠小民而論,即租額再為輕減,亦無不可。但向來官地租額雖輕,而民佃多不沾實惠。蓋地租一項既不在官,又不在民,則不肖官吏轉得視為利藪,該部請照原納租數徵收,自為杜絶弊端。所奏是但旗人原收租數,或係市平市斛而官為收納,勢必用庫平官斛,則租數雖屬相符,而貧民所加已屬不少。嗣後入官地畝地方官照原數徵收,著即照原收平斛,令其輸納,庶俾承佃各戶交租,不致畸重,而官吏亦不致中飽矣。 |
93 | 二十三年 |
94 | 諭出旗為民之漢軍內,所有向日承種井田屯田者,俱久頼地畝為生,一旦將此項地畝撤出,未免失其生業,著將伊等現在承種地畝加恩,即行賞給耕種」。直隸總督方觀承言:「漢軍出旗為民人等,內有原領井田並屯種官地䝉。 |
95 | 恩賞給耕種𢃄入民籍,請將此二項地畝勘明村莊段落填給印照註明」。 |
96 | 賞種官地字樣交本人收執,庶不致混入。民産又領種井田定額,每畝徵糓一斗,應仍照舊徵收。其屯種官地,定為三等徵租,上地徵銀六分,中地四分,下地三分,均歸州縣徴收解」。部下部議行。 |
97 | 二十五年,定違禁私行長租之例。違禁私行長租者,業主租戶各治,以違禁罪外,由業戶名下將租價追出入官,由租戶名下,將地畝追出,給還本人,使業主租戶兩,失長租之利,以示懲警。 |
98 | 查丈熱河道屬四旗,通判地方旗人增墾地畝,按則陞科。方觀承言:「熱河道屬四旗通判地方,東西兩河丈出墾,熟未陞科旗地三千九百三十三頃六十四畝有竒,應照該處上則一分四釐起科」。下部議行。 |
99 | 二十七年, |
100 | 諭戶部所有八旗積存地畝一項摺,內酌議分設莊頭之處,著照所請行,但安放莊頭需地不過三四千頃,所餘尚有一萬頃之多。此等皆係老圈旗地,且發帑贖回者十居七八,原係應存入官地畝,著將此項交內務府派員經理徵收,俟原帑按數歸清之後,即將地畝賞給八旗,作為恒産,其將來如何算定章程,妥協辦理之處,臨時著該部㑹同內務府八旗大臣悉心詳議具奏。 |
101 | 二十八年, |
102 | 諭上年因八旗回贖旗地積至一萬餘頃之多降㫖令戶部會同內務府八旗大臣定議,以三千頃安設莊頭,餘俱賞給八旗,作為恒産第。念此項田畝,雖係旗人世産,現在貧民耕種日久,藉以滋生,若改歸莊頭,於傭佃農民未免失業。所有分設莊頭管理之處,不必行其如何,按則交租并酌定章程之處,著軍機大臣會同,方觀承詳,悉妥議具奏。軍機大臣等議言:現在回贖地畝,各該業主每畝所收若干,雖無從一一查核,而各該處田畝之前後左右自必有現在旗民執業,應即按照隣近田畝租數,一體徵收,以復舊額。并核計佃戶交官添補平色之數,量為酌減,令與輸租業主相仿請。 |
103 | 㫖特派大臣前往會同,督臣逐一履畝查勘,並將租額分別上中下,則實數填註冊,內以憑查核奉。 |
104 | 㫖派英亷、錢汝誠會同方觀承查辦,嗣節經英亷等奏:「此項回贖地畝,應照所勘地畝之厚薄、隣租之重輕,並查明原典價值之多寡,就實在情形,酌量更定,使租與地兩相適,稱無庸拘泥原租之數。臣等履畝查勘,直屬六十五州縣㕔地畝租銀,均已查辦完竣,凡分佃之花戶姓名,一一填註冊中,按名分給執照,照內將村名地數及每畝徴租若干細數開冩,統計地一萬四千五百三十四頃六十二畝,有竒原徵租銀二十萬二千二百六十七兩,酌復租銀十有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兩,每年共應徵租銀三十一萬五千四百九十二兩有竒,照例解交藩庫彚總解部」。從之。 |
105 | 三十二年,申典買旗地之禁。戶部議准內務府所屬一切鷹戶、炭軍、炸軍、灰軍并銀兩莊頭等,嗣後如有再行典買旗地,及代、伊等在民之親族借名頂冐等弊,或經查出告發,均照民典民買之例,分別治罪。 |
106 | 定回贖墳地不論段落,仍與限制。戶部定例:墳塋地畝不准入官,如已入官數在三頃以內者,查明給還三頃以外者,給還之數,不得過三頃。又直屬人民典買旗地,官給價值回贖徴租,但其間有原業,於未經典賣旗地以前𦵏有祖父墳塋者,不為分別辦理。殊於墳地不得入官,併已入官者,查明給還之例有礙。是以先經戶部酌議,准令原業回贖。如三品以上,大員贖不過二頃,四品以下不過一頃,兵丁閒散不過五十畝。嗣因各旗人所贖之地,間有塊段錯落與墳塋不相干涉者,恐啓混冒之漸。復經戶部詳細咨查。惟是一段地畝,或佃戶認種劃分,或業主分契出典,致成數段,地方官按段開造者,所在多有行查徒滋案牘。況自二頃至五十畝已按品級而定,若其數目既符,即與定例脗合。且查各旗縁事入官之地,若有祖塋,尚准予世守而官贖之産,若拘於塊段,則旗人以例得回贖之地,反致有虧,自非原定回贖墳地本意。應咨各該旗內,務府查照原定二頃一頃五十畝之數辦理,毋庸分別段落,以昭平允。 |
107 | 三十四年,停止旗員查丈定租之例。戶部議:「直𨽻總督楊廷璋奏,本旗委員查丈直屬入官地畝定租之例,永行停止自屬防弊之法,應如該督所奏,嗣後報出入官地畝,即由該督於戶部文到之日,飭司遴員會同地方官履勘酌租。其六十八州縣,從前有照原租短少者,令其檢舉自首疏入,奉諭㫖此後入官地畝,停止旗員查丈定租之例,著照所議行。至於舊案,令地方官於一年限內自行詳查,酌復原租,由府道藩司轉詳,該督覆核咨部之處,尚未妥協。此等入官旗地歴年久逺地方官原定租額時,大率不能詳核者多,若仍令伊等自行查改,難保無迴䕶徇情、朦混草率諸弊,或僅將不能掩飾者,舉出更正一二,仍屬有名無實,自應特派幹員通行履畝,會勘確核,方為徹底清釐之道。著戶、刑二部,㨂選明幹滿、漢司官各四員,其餘各部揀選滿、漢司官各二員,交戶部帶領引見,候朕簡派前往會同府尹及各該府秉公悉心查辦。 |
108 | 三十六年,定西四旗地畝額徵。戶部議吏部侍郎袁守侗會同山西巡撫鄂寳奏:原徵察哈爾西四旗地畝并清水河,徴收米石,改折銀兩畫一辦理。其應州等八處,悉照內地州縣成例。從之。 |
109 | 定旗地抵給之例。大學士劉統勲等議八旗荒蕪地畝酌量墾種,并開挖泡子奉。 |
110 | 諭㫖:「此項開挖泡子低窪田畝,雖荒蕪已久,在業戶原,不能收藝穫之利,但伊等究未免少此産業,殊堪軫念。著加恩將應行開挖之地,查明畝數,交戶部於官贖旗地及入官地畝內,酌量減半抵給,俾得耕種取租,足資永業,以示體恤」。 |
111 | 三十七年,定典賣旗地追價之例。戶部議:「旗人將地畝違例典賣與民人及旗下家奴者,所有應追地價,若本人業經物故及家産全無之人,向祇咨部年底彚題請豁嗣後此等銀兩若數至五百兩以上者,請専案具題,以昭慎重」。從之。 |
112 | 三十八年,定左右兩翼送部徵收地稅冊內,將州縣村莊一併造入。戶部議:「八旗有地之家,不下數萬戶,向祇右翼報部,並未轉行各州縣,而左翼並不開報。若令舊有地畝盡查造冊,未免紛擾。嗣後旗人置買地畝,應飭令左右二翼開列旗籍人名地畝段落四至,并原買價銀一體,按季報部由部照造地冊轉行。直督。順天府存案,在八旗買地之人,不過於照例投稅之便,據實呈明,即左右二翼,四季冊報,本係現行常例,亦無另有更張之處。而行之既久,凡旗人地畝各州縣均冇冊檔可稽,不特塵案可以速清,而爭端亦可漸息」。如議行三十九年,令旗人抵帑入官地畝,按照租數作價。戶部議:向例召買公産旗地按租作等,按等定價,此係將在官地畝散給旗人,永為世業,是以租重價輕以副。 |
113 | 皇上惠養八旗之意,至旗人未完官帑,將地畝議價入官,抵項情節本不相同,似應租價相當,方為允協。且戶口繁滋,地價頓增數倍,應請嗣後八旗官兵人等有地畝報抵入官者,將原契原價原佃原租各數,由旗查實報部行文直𨽻總督委員履勘,相符咨覆。即計租定價,統以三分三釐之息為斷,則完帑不至拮据,而議租亦不能意為重輕,胥役無從滋弊」。如議行。 |
114 | 申旗民私開地畝之禁。戶部議:大凌河馬厰、牧場水草內旗民人等私開地畝,建蓋房屋,全行拆毀,私開人等照例治罪。將督率不力之地方官咨部議處,並令總管等每年春秋二季親身詳查,如議行。 |
115 | 四十年,嚴偷墾私造之禁。戶部議:「大孤山地方所有閒空地畝,即作該城兵丁馬厰。其五塊石地方偷墾地畝,私造房間,民人交與,該地方官治罪」。如議行。 |
116 | 四十四年, |
117 | 諭近以八旗贖回入官老圈地畝,從前俱准八旗官員兵丁認買後不肖之徒,有偷行典賣與民人等弊,始改為不准官員兵丁認買,俱官為取租。今旗人生齒較前有加此項地畝,倘仍官為取租,必致旗人産業漸少於伊等生計,大無禆益。是以降㫖將官為贖出入官老圈地畝,仍准官員兵丁分買,交戶部八旗詳悉定議具奏。今復詳為籌畫。八旗人丁浩繁,此內有家奴者固多,而無家奴者亦復不少。其認買地畝,若離京稍近,尚易於取租,倘或在數百里之外,必又紛紛告假取租,不惟徒費資斧,又起民人勒掯之端。其地租能否全得尚在未定,而每月反將所得錢糧,先行坐扣地價,於伊等生計反無禆益,實不能仰副朕愛養旗人之至意朕意,不如將此項地畝仍官為取租,將每年所得之租解送戶部分給八旗,賞賚兵丁。如此辦理,既不費伊等之力,而錢糧又毫無坐扣,於伊等生計更為有益。著交戶部八旗,均勻分給,仰體朕愛養,旗人至意。 |
118 | 四十六年 |
119 | 諭戶部議覆索諾木䇿凌等杳丈流民私墾地畝,仿照山東科則定賦一摺。自應如此辦理流民私墾地畝,於該處滿洲生計大有妨礙,是以照內地賦則酌增以杜流民佔種之弊。且撤出地畝,並可令滿洲耕種。不特於旗人生計有益,並可習種地之勞,不㤀舊俗,原非為加賦起見。至吉林與奉天接壤地糧,自應畫一。今據戶部查奏吉林所定額賦,又係照直𨽻辦理與奉天查照,山東科則者互異。是和隆武専似為言利起見,殊非均平額賦加惠旗人之意。所有吉林地畝錢糧,應收賦則著交和隆武會同索諾木䇿凌詳悉熟,籌酌中畫一定額,妥議具奏」。尋經和隆武等覆奏。戶部議准四十二年以前,陳民耕種地畝,照奉天陳民例,分為上中下三等,銀米各半徵收。以後續行查出私開地畝,亦照奉天查出流民地畝加增糧額之例,銀米並徵。是辦理既有等差,亦酌中定賦,不致畸重畸輕,尚屬可行,應如所奏辦理。從之。 |
120 | 四十七年,禁民人典賣旗房、軍機處會同八旗。議准:御史西成條奏,民人不許典買在京旗房,如有陽奉隂違,一經發覺,即照民典旗地之例辦理,並在屯旗房,亦應一律辦理,未便兩歧,並行文一體遵照。 |
121 | 四十八年,定旗租照正項錢糧例。戶部議:「旗地租銀與正項錢糧事同一例民糧既有轉㕘旗租,豈無年限?請自四十六年以後租額,除初㕘未完照例議處外,應照正項錢糧,酌定轉㕘,則旗租定有章程,而官賦永無陳積矣」。如議行。 |
122 | 八旗莊田數: |
123 | 鑲黄旗宗室整莊四所,半莊一所,園一所,共地三十六頃六十畝。坐落大興、通州、武清、平谷、河間各州縣。 |
124 | 正黄旗宗室整莊五所、半莊十二所,莊四所、園三所,共地百有六頃五十六畝。坐落大興、宛平、三河、寳坻、順義、涿州、房山、保定、雄縣、易州、任邱各州縣正白旗。宗室整莊四所,半莊一所,園二所共地三十六頃,坐落、順天、香河、通州、寳坻、房山及沙河所等處。 |
125 | 正紅旗宗室整莊一百四十五所,半莊三所,整園五十所,半園十一所,共地一千二百四十四頃十六畝。坐落、順天、宛平、昌平、涿州、文安、保定、定興、淶水,及遼陽、海城、蓋平各州縣。 |
126 | 鑲白旗宗室整莊一百七十六所,半莊五所、莊八所、整園八所、園二十所,果地靛地網戶獵戶等地七十六處,共地千七百一十七頃十有四畝有竒,坐落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寳坻、昌平、密雲、懐柔、房山、霸州、薊州、玉田、平谷、遵化、豐潤、遷安、灤州、樂亭、保定、易州、河間、任邱、滄州、保安及遼陽、海城、蓋平、鐵嶺、山海闗外等處。 |
127 | 鑲紅旗宗室整莊二百九十八所,半莊二十三所,莊五所,整園一百十一所,半園二所共地二千六百三十六頃一畝。坐落大興、宛平、永清、香河、通州、寳坻、昌平、涿州、房山、霸州、灤州、新城、河間、肅寧、滄州、延慶及張家口外等處。 |
128 | 正藍旗宗室整莊五百四十四所,半莊一百五十一所,莊二十二所,整園一百三所,半園十九所,園七十三所。果菜牧地五處,共地五千三百十有三頃二十四畝有竒。坐落大興、宛平、良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武清、昌平、順義、懐柔、涿州、房山、霸州、保定、薊州、玉田、平谷、遵化、豐潤、永平、昌黎、灤州、樂亭、新城、易州、青縣、無極、保安,及承徳、遼陽、開原、錦州、寧逺、廣寧、開平、冷口外等處。 |
129 | 鑲藍旗宗室整莊二百三十一所,半莊六十三所,共地二千二百五十四頃七十畝。坐落大興、宛平、固安、永清、東安、昌平、懐、柔、灤州、蠡縣、安州、高陽及遼陽、海州、蓋平、錦州、開平等處。 |
130 | 右據㑹典,八旗土田志載各旗王公、宗室分撥莊田總數。 |
131 | 鑲黄旗滿洲初次給地萬一千六百三十一頃六十畝,二次給地二千五百三十八頃九十畝,三次給地千三百十有三頃十畝。䝉古初次給地千七百九十四頃三十畝,二次給地千七百頃有十畝,三次給地四百十三頃七十畝。漢軍初次給地二千頃四十畝二,次給地一千一百八十八頃二十畝,三次給地一千五十三頃,共壯丁地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三頃三十畝。坐落通、涿、昌平、霸、薊、遵化、灤、安、易等州,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三河、武清、寳坻、順義、密雲、懷柔、房山、文安、大城、保定、玉田、平谷、豐潤、盧龍、遷安、昌黎、樂亭、清苑、滿城、安肅、定興、新城、唐容城、完蠡、雄、高陽、新安、淶水、河間、肅寧、任邱、交河、青南皮、獲鹿、赤城、宣化各縣,永寧衛良牧署、采育里、開平沙河驛,古北口、冷口、張家口、喜峯口、羅文峪、獨石口、石匣等處。 |
132 | 正黃旗滿洲初次給地四千四百六頃四十畝,二次給地九千一百七十四頃九十畝,三次給地千八百七十三頃八十畝。䝉古初次,給地七百五十六頃九十畝,二次給地千一百二十七頃十畝,三次給地千八百八十四頃六十畝。漢軍初次給地千二百七十四頃二十五畝,二次給地千八百七十八頃七十八畝,三次給地千一百六十七頃十有五畝,共壯丁地二萬三千五百四十三頃八十八畝。坐落通、涿、昌平、霸、薊、遵化、灤、安、易、滄等州,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三河,武清、寳坻、順義、密雲、懷柔、房山、文安、保定、玉田、豐潤、平谷、盧龍、遷安、樂亭、清苑、滿城、安肅、定興、新城、唐、望都、容城、蠡雄、高陽、新安、淶水,河間、肅寧、任邱、交河、青南皮、獲鹿、開平、赤城、宣化各縣,古北口、冷口、張家口、獨石口、石匣等處。 |
133 | 正白旗滿洲初次給地五千七百二十七頃三十畝,二次給地三千三百二十六頃七十畝,三次給地四千三百三十四頃十畝。䝉古初次給地千二百九十三頃七十五畝,二次給地千二百四十七頃五十五畝,三次給地千九十四頃五十八畝。漢軍初次給地八百六十七頃六十畝,二次給地千四百六十五頃二十畝,三次給地千四百三十九頃七十畝,共壯丁地二萬七百九十六頃四十八畝。坐落通涿、昌、平、霸、薊、遵化、灤、安、易、滄等州,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三河、武清、寳坻、順義、密雲、懐、柔、房山、文安、保定、玉田、平谷、豐潤、盧龍、遷安、撫寧、昌黎、樂亭、安肅、定興、新城、容城、完雄、高陽、淶水、河間、肅寧、任邱、交河、青南皮、宣化各縣,羅文峪、張家口、獨石口、古北口等處。 |
134 | 正紅旗,滿洲初次給地二千一百二十九頃八十八畝,二次給地五千三百十頃八十四畝零三,次給地二千一百二十頃七十畝。䝉古初次,給地三十五頃六十八畝零二,次給地七百六十五頃六十畝,三次給地五百五十五頃三十畝。漢軍初次給地二百七十八頃十畝,二次給地六百四十頃八十畝,三次給地三百七十頃二十畝,共壯丁地萬二千二百七頃十畝。坐落通霸昌、平、灤等州,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武清、寳坻、順義、密雲、房山、文安、保定、樂亭、清苑、安肅、定興、蠡雄、任邱各縣及河西務等處。 |
135 | 鑲白旗、滿洲初次給地六千二百六十八頃五十畝,二次給地二千六百七十四頃二十畝,三次給地二千二百九十頃二十畝。䝉古初次給地千一十四頃三十畝,二次給地千八百六十一頃九十畝,三次給地九百五十六頃十畝。漢軍初次給地六百有九頃,二次給地三百有三頃三十畝,三次給地四百六十六頃八十畝,共壯丁地萬六千四百四十四頃三十畝。坐落通涿、昌平、霸、薊、遵化、灤、易、滄、延、慶等州,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三河、武清、寳坻、順義、密雲、懐柔、房山、文安、大城、保定、玉田、平谷、豐潤、盧龍、遷安、樂亭、滿城、安肅、定興、新城、容城等縣,良鄉牧署,開平、沙河驛、張家口、喜峯口、羅文峪等處。 |
136 | 鑲紅旗滿洲初次給地千一百頃七十畝,二次給地五千七百八十七頃十有五畝,三次給地二千六百十有二頃二十五畝。䝉古初次給地三十五頃四十畝,二次給地三百四十五頃五畝,三次給地六百四十三頃二十畝。漢軍初次給地三百七頃八十畝,二次給地六百三十頃,三次給地五百九十三頃七十畝,共壯丁地萬二千五十三頃二十五畝,坐落通涿、昌、平、霸、滄、延、慶等州,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三河、武清、寶坻、順義、房山、大城、保定、豐潤、盧龍、遷安、樂亭、清苑、安肅、定興、新城、唐、望都完、蠡、雄、淶水、河間、肅寧、任邱、天津各縣,及河西務等處。 |
137 | 正藍旗滿洲初次,給地六千一百九十八頃七十五畝,二次給地三千九百九十二頃七十畝,三次給地二千二百七十九頃四十畝,䝉古初次給地千二百三頃,二次給地七百二十三頃九十畝,三次給地七百十有一頃六十畝。漢軍初次給地八百八十三頃九十五畝,二次給地七百三十二頃九十畝,三次給地四百十頃四十畝,共壯丁地萬七千百三十六頃六十畝。坐落通、涿、昌、平、薊、霸、遵化、灤、易、延、慶等州,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三河、香河、武清、寶坻、順義、密雲、懷柔、房山、保定、玉田、平谷、豐潤、遷安、昌黎、清苑、滿城、安肅定、興容、城雄、高陽、新安、任邱、青南皮各縣良牧署等處。 |
138 | 鑲藍旗滿洲初次,給地六千五百二頃八十畝,二次給地二千三百四十頃九十畝,三次給地四百六十頃四十畝。䝉古初次,給地千五百四十八頃三十畝,二次給地二百四十頃七十八畝,三次給地三百二十二頃二十畝。漢軍初次給地七百五十八頃七十畝,二次給地四百八十三頃六十畝,三次給地四百五十三頃六十畝,共壯丁地萬三千百十一頃二十八畝。坐落大興、宛平、永清、東安、香河、三河、武清、密雲、房山、盧龍、樂亭、定興蠡、髙陽、淶水、河間、任邱、獲鹿各縣,河西務、獨石口、張家口等處。 |
139 | 右據㑹典八旗土田志各旗官兵分撥莊田總數盛京莊田。 |
140 | 順治五年,定八旗莊屯地界。國初,按旗分處,各有定界,繼因邊內地瘠,糧不足支,展邊開墾,移兩黃旗於鐵嶺,兩白旗於安平,兩紅於石城,兩藍旗所分張義站,靖逺堡地瘠,以大城地與之,至是復定官員莊屯、兩黃旗設於承徳縣,沙河所兩白旗設於寧逺,兩紅旗設於承徳縣塔山,兩藍旗設於錦州。 |
141 | 又准沙河以外,錦州以內八旗官員家丁,每名給地三十六畝。 |
142 | 十二年,以遼陽鐵嶺至山海闗,另設邊界八旗莊地,多有在邊外者,令照舊住種,惟酌量邊界開門,勿誤耕穫。 |
143 | 康熙十二年,定在京旗人欲往奉天領地設莊守䕶墳墓者,若將在京所分地退出,准撥熟地,不願退出者,以荒地撥給。 |
144 | 十八年,定分給新滿洲奉天地畝例。戶部議:准奉天成熟地畝,撥給新滿洲耕種,恐於民未便。今更定兩便之法:奉天所屬,東自撫順起,西至寧逺州老天屯,南至蓋平縣攔石起,北至開平縣,除馬厰羊草地外,實丈出三十二萬九千四十九頃三十畝,定旗地二十七萬六千三百二十二頃八十畝。新滿洲遷來,若撥種豆地,每六畝給地種一斗,撥種榖米粘米髙糧地每六畝給各種六升。 |
145 | 二十五年,以錦州、鳳凰城等八處荒地,分給旗民,開墾給以耕牛及口糧農器。 |
146 | 又令索倫、達呼爾官兵耕種墨爾根地,方奉天官兵耕種黒龍江地方,由部差官各一人監視。二十八年,令奉天等處旗民各在本界內墾種,不許互相侵越。 |
147 | 雍正十一年,喜峯口駐防兵丁一百名,以鐵門闗外大屯地分給,每名給地一頃十有五畝七分,菜園四分有竒,令其耕種,照民例分別科,則租銀留充兵餉。 |
148 | 乾隆二年,設立黑龍江屯莊、黑龍江,湖蘭地方設莊四十所,每十丁編為一莊令。 |
149 | 盛京將軍等選八旗開戶、壯丁四百名,各給地六十畝,房二間,并給口糧籽種。 |
150 | 六年,增設呼蘭莊屯,又擇閒丁五十名,增設莊五所。 |
151 | 七年,設莊屯於溫徳、亨山及都爾圖。地方以該處與呼蘭毗連,土性肥饒,水草佳美。選壯丁五十名,增設莊五所,各給牛種器具口糧。 |
152 | 三十一年 |
153 | 命尚書新柱㑹同。 |
154 | 盛京將軍等查辦丈出旗民餘地。先是盛京刑部侍郎朝銓言:「奉天地畝,自雍正四年迄今未經查丈,應履畝丈量,如有餘地,在二三十晌以上,於十分中分出二三分,為各城兵丁隨缺地畝,餘仍令原業主承種納糧,注載紅冊。至三十年,朝銓等言:奉天各項旗人原紅冊地,共二百五十五萬七千四百晌有竒,現今丈出自首,餘地三十三萬六千一百晌有竒,民人紅冊地四十六萬零二百晌,有竒丈出並自首,餘地七萬四千七百晌有竒二,共餘地四十一萬零八百晌有竒。民人餘地在停止開荒以後,違例私開者,全行撤出。在定例以前,或依傍畦壠者,照旗人例,酌量地數分撥。其官員兵丁,應得隨缺地畝。并各城學田水手公産及旗民水沖沙壓不足紅冊地畝,俱請即於丈出餘地內撥補」。下部議行。至三十一年,戶部侍郎英亷言:「旗民丈出餘地,係違例私開,應一概撤出,除撥補隨缺等項外,聽各旗無地兵丁閒散人等扣價認買,照例納糧」。部議應如所請奉。 |
155 | 諭㫖:戶部議覆侍郎英亷請丈出盛京旗民餘地,准令無地兵丁、閒散人等認買一摺,原為旗人生計起見,但此等無地人戶,貧富不齊,其有餘者置産必多,而無力之家未必能一律承買,恐於伊等資計仍無實濟。因念該處冬圍兵丁,一切鞍馬之需,不無拮据,若將此項餘地內酌派徵租,每年備賞資裝,於該兵等殊有禆益。其應撥用若干及所餘地畝,除撥補隨缺各項外,或可一體徵租,存貯動撥,或聴旗人認買,毋致有名無實之處。新柱現在出差盛京著㑹同該將軍府尹等確勘該地實在情形妥協定議具奏。嗣據新柱等議,言現在丈出餘地四十一萬八百餘晌,加之移駐塔爾巴哈台兵一千名,隨缺地七千晌二,共四十一萬七千八百餘晌,內除應撥隨缺官員地一萬六千九百晌,兵丁地四萬八千五百七晌,水沖沙壓學田、水手、公産等項地三萬九千九百餘晌,其餘地畝共三十一萬二千四百晌,有竒應一併入官。即令原種之旗民照數納租承種,以裨生計。并按各處地畝之高下肥瘠糧額之等差,照依上、中、下三則,分別核計。每晌應徵租銀,自四錢八分至二錢四分不等,折中每晌租銀三錢六分,約計每年共徴租銀十有一萬四百兩有竒。冬圍兵丁。 |
156 | 恩賞銀兩,即於此項內撥給餘銀解交盛京戶部另款存貯,聽候撥用」。下部議行。三十七年 |
157 | 諭將軍增福等具奏盛京各佐領下所有馬甲多寡不等,請裁馬甲,添設步甲,其餘剰錢糧併隨缺地畝入於正項報銷一摺。經軍機大臣㑹同該部覆准具奏。所辦非是盛京額設馬甲,併隨缺地畝,皆為養贍,該處滿洲而設。今年久生齒日繁,若將伊等應得分例裁汰入官於伊等生計殊屬無益,國家一切用度,固應節儉,然亦止宜酌減無益糜費,並查核不肖人員,使不得從中侵蝕。至於正項應支之處,豈可節省?盛京滿洲皆朕臣僕,人丁日盛,不敷養育,尚宜酌量添給,豈有轉將伊等現在應得分例裁汰之理。今各佐領下馬甲額缺不均,固宜均勻辦理。但此項裁缺錢糧地畝,亦宜斟酌養贍多人,惟期普被恩施,示朕體恤滿洲至意。 |
158 | 四十年,定偷墾地畝入官納租之例。戶部議:「岫巖城五塊石各兵丁牧馬官厰,內有山東流來民人偷墾地畝,私造房間不必拆毀,令其入官仍著伊等居住耕種納租,并令交納地畝租銀米石,若有不願耕種者,即行另召耕種。如議行。 |
159 | 四十六年,定懲匿報之令。 |
160 | 盛京、吉林民人私墾地,畝續經查出者,每畝嵗徴銀八分,仍在旗倉納米二升、六合五勺五抄,以懲匿報之弊。著為令。 |
161 | 四十八年,總計實在退圈七十七萬二千四百七畝八分有竒。 |
162 | 四十九年,總計實在民地一百八十八萬八千八百七十畝六分有竒。 |
163 |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 |
164 | 盛京土田,內務府三旗包衣佐領下,壯丁地畝。鑲黃旗在。 |
165 | 盛京 |
166 | 興京、開原、遼陽界內共地一百六十四頃八十四畝四分正黄旗在。 |
167 | 盛京 |
168 | 興京、開原界內共地九十九頃一畝四分,正白旗在盛京。 |
169 | 興京、開原、遼陽界內共地二百五頃六十三畝一分,內務府三旗包衣佐領,下園丁地畝在。 |
170 | 盛京、開原、遼陽界內共地一千三百三十四頃八十畝。 |
171 | 盛京禮部六品官所屬各項壯丁,地在盛京。 |
172 | 興京遼陽、鐡嶺秀巖界內共地五百頃九十九畝三分。 |
173 | 盛京工部五品官所屬壯丁,地在盛京。 |
174 | 興京、遼陽、牛莊、秀巖界內共地五百六十一頃九十六畝,六品官所屬壯丁地在。 |
175 | 盛京 |
176 | 興京、開原、遼陽界內共地一百八十九頃四畝九分。製造庫匠役人等地在。 |
177 | 盛京界內共地二十二頃三十二畝,盛京戶部倉官、莊頭樓、軍庫、軍地共四百一十一頃九畝四分,領催莊頭地共二千八百一十三頃一畝六分。 |
178 | 盛京禮部莊頭丁地,共四十七頃五畝六分,盛京兵部站丁地共六十二頃七十四畝八分。盛京工部莊頭壯丁地共七十六頃五十六畝三分。興京界內八旗所屬諸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地,共一千二百二頃三十六畝。官員、兵丁、閒散人等地共五百八十頃八十六畝五分。 |
179 | 撫順界內、右翼四旗所屬,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地共一千二百九十八頃九十九畝七分。官員兵丁、閒散人等地共七十五頃二十畝六分。鹻場、汪清二門官兵台丁地共三百二十八頃三十畝。開原界內八旗莊屯地二千八百頃零七十九畝。遼陽城界內八旗官員兵丁地共八百八十八頃五十五畝。 鐵嶺界內左翼四,旗莊屯地共八千六百五十七頃四十四畝二分。 法庫邊門莊屯地六百七十八頃五十八畝。 威逺堡邊門莊屯地二百二十八頃八十七畝。 英額邊門莊屯地一百二十六頃七十二畝二分。 鳳凰城八旗、巴爾呼地一千九百四十八頃六十四畝,又正黄旗屯地共六十頃九畝。 愛呼邊門分種地,共二十四頃七十四畝,四台四屯地六十一頃五十九畝。 復州界內八旗分撥地共一千七百二十九頃四十畝。 熊岳城界內八旗滿洲䝉古巴爾呼漢軍莊,屯地二千八百八十三頃三十九畝。 金州界內八旗:滿洲䝉古、漢軍官員兵丁,地三千三百四十一頃零四畝,水師營地二十六頃十八畝。山海闗官員兵丁、寡、婦閒、散人等,在山海衛寧逺州界內,共地一百三頃五十七畝七分零,又正白、正紅、鑲紅旗下閒散人等地,共三頃六十七畝零。 秀巖界內八旗官員兵丁地二千一百二十一頃零二畝七分。 蓋州界內各旗官員兵丁地四萬六百三十八畝。 牛莊界內八旗官員兵丁地共二千九百二十三頃。 廣寧城所屬巨流河、白旗堡、小黒山、閭陽驛、彰武台、邉門等界內八旗官員兵丁、閒散人等地,共一萬五千一百九十四頃九十六畝二分。 錦州界內王、貝勒、貝子、公、宗室額駙官員,莊頭閒散人等地,共二千七百十七頃零七畝八分。八旗兵、丁閒散人等地共一千五十四頃五十畝四分。 義州界內八旗莊屯地五千四百七十一頃二十五畝。 清河邊門莊屯地五百三十四頃二十三畝。 九闗台邊門莊屯地二百三十二頃十八畝。 吉林、烏拉界內官員兵丁開墾地鑲黃旗三百七十四頃五十二畝,正黃旗二百九十五頃二十六畝,正白旗二百六十六頃一十畝,正紅旗二百五十二頃七十八畝,鑲白旗二百八十八頃四十八畝,鑲紅旗二百二十一頃七十六畝,正藍旗二百六十一頃二十四畝,鑲藍旗二百六十七頃二十四畝,水師營二百六十五頃五十六畝,又各莊頭開墾地二百五十二頃六畝。 寧古塔界內官員兵丁開墾地鑲黃旗三百四十七頃四畝,正黃旗二百三頃七十畝,正白旗三百三十五頃一十畝,正紅旗四百二十頃,鑲白旗四百七十頃五十四畝,鑲紅旗三百二十六頃七十畝,正藍旗二百八十頃一十四畝,鑲藍旗二百一十九頃六十六畝。又各莊頭開墾地共三百三十三頃四十二畝。 琿春界內官員兵丁開墾地鑲黃旗一百一十七頃一十八畝,正黃旗九十九頃五十四畝,正白旗三百一十六頃九十二畝。三姓地方官員、兵丁開墾地鑲黃旗一百八十一頃五十畝,正白旗五十九頃四十六畝,正紅旗四百一十九頃六十四畝。 伯都訥界內官員兵丁開墾地鑲黃旗一百一十六頃五十八畝,正黄旗七十三頃六十八畝,正白旗二百三十五頃四十四畝,正紅旗一百二十五頃五十二畝。鑲白旗八十頃二十二畝。鑲紅旗七十一頃二十二畝,正藍旗二百一十五頃四畝,鑲藍旗一百九十四頃一十畝。又各莊頭開墾地二十二頃三十二畝。阿爾楚喀界內官員兵丁開墾地鑲黃旗一百一十五頃八畝,正黃旗一百二十頃三十畝,正白旗五十九頃一十畝。 |
180 | 右據八旗土田志。 |
181 | 盛京等處檔載入 |
182 | 駐防莊田。 |
183 | 順治四年,給江寧、西安駐防旗員園地、江寧六十畝至一百八十畝不等,西安二百四十畝或二百十有五畝不等。惟浙江駐防官兵不給田俸餉,照經制支領。 |
184 | 五年,定各省駐防官兵家口半攜去者,在京園地半撤全,攜去者全撤。 |
185 | 六年,定外省駐防官員,初任未經撥給園地者,准撥給,其加級陞任者,不復添給。凡給地六十畝以下者,戶部撥給六十畝以上,奏請撥給。 |
186 | 七年,駐防官員量給園地,兵及壯丁,每名給地三十畝。臨清、太原以無主地並官地,撥給保定、河間、滄州,以八旗退出地撥給。 |
187 | 康熙三十一年,以山西陽曲、太原二縣屯地,給與駐防滿洲官兵。 |
188 | 三十二年,令八旗駐防各省官兵,俱於所住之處,給與地畝。 |
189 | 五十七年,丈量山西右衛荒地,安設莊頭十五,名苧蔴口外,西至十家鋪三十里,東至彌陀山十五里,共二萬七十畝有竒。 |
190 | 五十八年,滿洲官兵駐劄河南南陽府揚河地方,所有墾荒田畝,給與耕種。 |
191 | 皇朝文獻通考》卷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