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一次問答節略 |
2 | 第二次問答節略 |
3 | 第三次問答節略 |
4 | 第四次問答節略 |
5 | 第五次問答節略 |
6 | 第一次問答節略 |
7 |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午後二點半鐘,帶同參議李經方及參贊官三人乘輪登岸赴會議公所,與伊藤、陸奧及書記官六人坐定寒暄畢。 |
8 | 伊云:中堂此來一路順風否? |
9 | 李云:一路風順,惟在成山停泊一日。承兩位在岸上預備公館,謝謝。 |
10 | 伊云:此間地僻,並無與頭等欽差相宜之館舍,甚為抱歉! |
11 | 李云:豈敢! |
12 | 伊云:本日應辨第一要事,系互換全權文憑。 |
13 | |
14 | 伊令書記官閱誦英文與前電之底稿相較,陸奧令書記官將敕書與前電華文之底稿相較,中堂令東文翻譯與羅道比較日皇敕書並所附翻譯英文底稿畢。 |
15 | 陸云:日皇敕書是否妥協? |
16 | 李云:甚妥。我國敕書是否妥協? |
17 | 伊云:此次敕書甚妥。 |
18 | 中堂複令羅道宣誦擬請停戰英文「節略」;誦畢,將「節略」面交伊藤。 |
19 | 伊略思片刻,答以此事明日作複。 |
20 | 旋問:兩國敕書應否彼此存留? |
21 | 李云:可以照辦。 |
22 | 伊云:頃閱敕書甚屬妥善,惜無御筆簽名耳! |
23 | 李云:此系各國俗尚不同;蓋用御寶,即與御筆簽名無異。 |
24 | 伊云:此次姑不深求;惟貴國大皇帝既與外國國主通好,何不悉照各國通例辦理? |
25 | 李云:我國向來無此辦法;且臣下未便相強。 |
26 | 伊云:貴國未派中堂之先,固願修好;然前派張、邵大人來此,似未誠心修好。中堂位尊責重,此次奉派為頭等全權大臣,實出至誠;但望貴國既和之後,所有此事前後實在情節必須明白。 |
27 | 李云:我國若非誠心修好,必不派我;我無誠心講和,亦不來此。 |
28 | 伊云:中堂奉派之事,責成甚大;兩國停爭,重修睦誼,所系匪輕。中堂閱歷已久、更事甚多,所議之事甚望有成。將來彼此訂立永好和約,必能有裨兩國。 |
29 | 李云:亞細亞洲,我中、東兩國最為鄰近,且系同文,詎可尋仇?今暫時相爭,總以永好為事。如尋仇不已,則有害於華者未必於東有益也。試觀歐洲各國,練兵雖強,不輕起釁。我中、東既在同洲,亦當效法歐洲。如我兩國使臣彼此深知此意,應力維亞洲大局,永結和好;庶我亞洲黃種之民,不為歐洲白種之民所侵蝕也。 |
30 | 伊云:中堂之論甚愜我心。十年前我在津時,已與中堂談及;何至今一無變更?本大臣深為抱歉! |
31 | 李云:維時聞貴大臣談論及此,不勝欽佩;且深佩貴大臣力為變革俗尚,以至於此。我國之事囿於習俗,未能如願以償。當時貴大臣相勸,雲中國地廣人眾,變革諸政應由漸而來。今轉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為抱歉!自慚心有餘、力不足而已。貴國兵將悉照西法訓練,甚精;各項政治,日新日盛;此次本大臣進京與士大夫相論,亦有深知我國必宜改變方能自立者。 |
32 | 伊云:天道無親,惟德是親。貴國如願振作,皇天在上,必能扶助貴國如願以償。蓋天之待下民也,無所偏倚;要在各國自為耳! |
33 | 李云:貴國經貴大臣如此整頓,十分羨慕。 |
34 | 伊云:請問中堂,何日移住岸上,便於議事? |
35 | 李云:承備館舍,擬明日午前登岸。 |
36 | 陸云:明日午後兩點鐘便否再議? |
37 | 李云:兩點半鐘即來。 |
38 | 李云:我與貴大臣交好已久,二位有話盡可彼此實告,不必客氣。此次責成甚重,本大臣諸多為難,惟望貴大臣相諒耳! |
39 | 伊云:本大臣責成更重。 |
40 | 李云:貴大臣辦事有效,整理一切,足徵力大心細。 |
41 | 伊云:此系本國大皇帝治功,本大臣何力之有! |
42 | 李云:貴國大皇帝固然聖明,貴大臣贊助之功為多。 |
43 | 李云:兩位同居否? |
44 | 伊云:分居。 |
45 | 李云:何日來此? |
46 | 伊云:陸外署三日前到此,本大臣昨日方至。平時往來於廣島、東京之間,乘火車有三十餘點鐘之久;辦理調兵、理財、外交諸務,實屬應接不暇。 |
47 | 李云:貴國大皇帝行在廣島幾個月? |
48 | 伊云:已七月矣。 |
49 | 李云:宵旰動勞,不勝欽仰! |
50 | 伊云:誠哉萬幾無暇,凡一切軍務、國事以及日行諭旨,皆出自親裁。 |
51 | 李云:此處與各處通電否? |
52 | 伊云:與各處皆通。 |
53 | 李云:本大臣有電回國。 |
54 | 伊云:前張大人等來此,本大臣未曾允電;此次自應遭命飭電局照發。 |
55 | 李云:當時未曾開議故耳。 |
56 | 即彼此相問年歲--伊藤五十五、陸奧五十二。 |
57 | 李云:我今年七十三矣,不料又與貴大臣相遇於此!見貴大臣年富力強,辦事從容,頗有蕭閒自在之樂! |
58 | 伊云:日本之民不及華民易治,且有議院居間,辦事甚為棘手。 |
59 | 李云:貴國之議院,與本國之都察院等耳。 |
60 | 伊云:十年前曾勸撤去都察院,而中堂答以都察院之制起自漢時,由來已久,未易栽去。 |
61 | 伊云:都察院多不明時務者,使在位難於辦事。貴國必須將明於西學、年富力強者委以重任;拘於成法者一律撤去,方有轉機。 |
62 | 李云:現在中國上下亦有明白時務之人,省分太多,各分畛域,有似貴國封建之時,互相掣肘,事權不一。 |
63 | 伊云:外省雖互相牽掣,都中之總理衙門當如我國陸奧大臣一人專主? |
64 | 李云:總理衙門堂官雖多,原系為首一人作主。 |
65 | 伊云:現系何人為首? |
66 | 李云:恭親王。榎本與大鳥兩位,現辦何事? |
67 | 伊云:榎本現任農商部,大鳥現為樞密院顧問官。請問袁世凱何在? |
68 | 李云:現回河南鄉里。 |
69 | 陸云:是否尚在營務處? |
70 | 李云:小差使無足輕重。 |
71 | 李云:全權文憑既已妥善互換,所有應議條款祈即開示,以便互議。 |
72 | 伊云:當照辦。 |
73 | 當即與訂明日午後兩點半鐘會議,並訂明日午前十點鐘移住岸上館舍即散。 |
74 | 第二次問答節略 |
75 |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後兩點半鐘,仍在原所與伊藤、陸奧委會議。 |
76 | 李云:承備館舍甚佳,有賓至如歸之樂。謝甚! |
77 | 陸云:前備行廚相待,乃中堂辭卻,只得遵命。 |
78 | 伊云:中堂昨交停戰節略,現已備複。 |
79 | 即將英文朗誦;另備華文交參議閱後轉呈。 |
80 | 陸云:英文字句較為明晰。 |
81 | 羅道即將英丈譯誦一遍。 |
82 | 李云:現在日軍並未至大沽、天津、山海關等處,何以所擬停戰條款內竟欲占據? |
83 | 伊云:凡議停戰,兩國應均沾利益;華軍以停戰為有益,故我軍應據此三處為質。 |
84 | 李云:三處華軍甚多,日軍往據,彼將何往? |
85 | 伊云:任往何處;兩軍惟須先定相距之界。 |
86 | 李云:兩軍相近易生釁端;天津衙門甚多,官又將何為? |
87 | 伊云:此系停戰約內之細目,不便先議;試問所開各款,可照辦否? |
88 | 李云:雖為細目,亦須問明;且所關甚重要,話不可不先說。 |
89 | 伊云:請中堂仔細推敲,再行作複。 |
90 | 李云: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將管轄否? |
91 | 伊云:可暫歸日本管理。 |
92 | 李云:日兵到津,將住何處? |
93 | 伊云:俟華兵退出,即住華兵營盤;如不敷住,可添蓋兵房。 |
94 | 李云:如此,豈非久踞乎? |
95 | 伊云:視停戰之久暫而定。 |
96 | 李云:停戰之期誰定? |
97 | 伊云:兩國互商;但不能過久。 |
98 | 李云:所據不久,三處何必讓出?且三處皆系險要之地,若停戰期滿和議不成,則日軍先已據此,豈非反客為主? |
99 | 伊云:停戰期滿和議已成,當即退出。 |
100 | 李云:中、日系兄弟之邦,所開停戰條款未免凌逼太甚!除所開各款外,尚有別樣辦法否? |
101 | 伊云:別樣辦法,現未想及。當此兩國相爭,日軍備攻各處;今若遽爾停戰,實於日本兵力有礙。故議及停戰,必須有險要為質,方不吃虧。總之,停戰公例分別兩種:一則各處一律停戰,一則惟議數處停戰;中堂所擬乃一律停戰也? |
102 | 李云:可否先議定那幾處停戰? |
103 | 伊云:可指明幾處否? |
104 | 李云:前承貴國請餘來此議和,我之來實系誠心講和;我國家亦同此心。乃甫議停戰,貴國先要踞有三處險要之地!我為直隸總督,三處皆系直隸所轄;如此,於我臉面有關。試問伊藤大人設身處地,將何以為情? |
105 | 伊云:中堂來此,兩國尚未息兵。中堂為貴國計,故議停戰;我為本國計,停戰只有如此辦法。 |
106 | 李云:務請再想一辦法,以見貴國真心願和。 |
107 | 伊云:我實在別無辦法。兩國相爭,各為其主;國事與交情兩不相涉。停戰系在用兵之時,應照停戰公例。 |
108 | 李云:議和則不必用兵,故停戰為議和第一要義;如兩國尚相戰爭,議和似非誠心。 |
109 | 伊云:若論停戰,應有所議之款;如不能允,不妨擱起。 |
110 | 李云:現如不議停戰,議和條款可出示否? |
111 | 伊云:中堂之意,是否欲將停戰節略撤回,再議和款? |
112 | 李云:昨日初次會議,我已說朋。向來說話不作虛假,所議停戰之款實難照辦。 |
113 | 伊云:中堂先議停戰,故擬此覆款;如不停戰,何妨先議和款。 |
114 | 李云:我兩人忠心為國,亦須籌顧大局。中國素未准備與外國交爭,所招新兵未經訓練。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鄰邦,豈能如此相爭,久後必須和好。但欲和好,必須為中國豫留體面地步;否則,我國上下傷心,即和亦難持久。如天津、山海關系北京門戶,請貴國之兵不必往攻此處;否則,京師震動,我國難堪,本大臣亦難以為情。且此次爭端,實為朝鮮起見;今華兵業已退至奉天,貴國之兵惟尚未到直隸耳。如貴國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關直隸地面,則可不必議及停戰,專議和款。 |
115 | 伊云:局面竟至於此,非余之過也。戰端一開,伊於胡底,詎能逆料?此次交戰之始,本大臣無時不願議和;而貴國向無議和之誠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將大變。所以議及停戰,必須以大沽、天津、山海關為質。 |
116 | 李云:以此三處為質,日兵不必實據;但立作質名目之條款如何? |
117 | 伊云:設停戰之限已滿而和局未定,所指三處又將與日本開釁矣。 |
118 | 參議云:不必停戰;但議和之時定一限期不往攻三處,可否照辦? |
119 | 伊云:如此辦法,與交戰無異;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終當相拒。 |
120 | 李云:可否請先示議和條款? |
121 | 伊云:然則停戰之議如何? |
122 | 李云:停戰暫行擱起。 |
123 | 伊云:停戰一節未曾定結,恐議和時又複重提。 |
124 | 李云:頃聞貴大臣談及停戰有兩種辦法:一為一律停戰,一為指地停戰;今不攻天津、山海關等處,即為指地停戰之辦法。 |
125 | 伊云:中堂停戰節略,系指一律停戰;本國之兵散處窵遠,實難一律停戰。而所指數處停戰,本大臣細思無法可保。且指地停戰,系於戰場上會議而言;此處距交戰之處甚還,所以不必議及指地停戰。 |
126 | 李云:即請貴大臣出示和款! |
127 | 伊云:此事業已說過,宜先將停戰之議擱起。 |
128 | 李云:停戰之款未免過甚,萬做不到;但既請我來,必有議和條款。 |
129 | 伊云:議和之款,業經辦好。 |
130 | 李云:即請見示! |
131 | 伊云:現在停戰之議不提及否? |
132 | 李云:停戰之款既難應允,且無別種辦法,姑講和款。 |
133 | 伊云:中堂所交停戰節略是否撤退?抑或擬複,聲明不能應允? |
134 | 李云:照此辦法之後,又將何為? |
135 | 伊云:或再行議和。 |
136 | 李云:如此語氣尚未定准;貴大臣不云和款已備乎? |
137 | 伊云:看中堂複文如何? |
138 | 李云:本大臣擬複文云:『停戰之款萬難應允,姑且擱起;即請會議和款』云云;是否如此辦法? |
139 | 伊云:中堂初見停戰之款,雲應先仔細推敲,以後再複;頃則遽去萬難應允,還請中堂再想為是! |
140 | 李云:遲數日再複。 |
141 | 伊云:幾日? |
142 | 李云:一禮拜後。 |
143 | 伊云:太久! |
144 | 李云:假如複以不能做到,以後是否即商和款? |
145 | 伊云:應請中堂將所呈停戰之款仔細商量或節略抽回不提,然後再商量和款。惟本大臣不顧貴大臣已將停戰之議擱起,於議和時又複提及。 |
146 | 李云:和款一定,戰即不議自停。 |
147 | 伊云:貴大臣究竟幾日答複? |
148 | 李云:四日後答複。 |
149 | 伊云:三日須複,愈速愈妙。 |
150 | 李云:議和條款,不應如停戰條款之太甚! |
151 | 伊云:我想並不太甚。 |
152 | 李云:只恐過甚難以商辦! |
153 | 伊云:此正兩國所以派使臣會商也。下次會議日期,可否先定? |
154 | 李云:且待細想。複文辦妥,或面交、或差送? |
155 | 伊云:聽便。 |
156 | 李云:複文辦好,即遣人定期相會! |
157 | 伊問陸奧,答應如此辦理。 |
158 | 李云:惟願貴大臣力顧大局,所擬和款務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辦則幸矣? |
159 | 伊云:本大臣亦願力顧大局,有裨兩國;但不知貴國以為何如? |
160 | 中堂乃離席,分散。 |
161 | 第三次問答節略 |
162 |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點鐘,與伊藤、陸奧第三次在原處會議;坐定,寒暄畢。 |
163 | 李云:前次會議停戰要款節略,茲已作複。 |
164 | 即誦英文,由中堂將華、英文二份親送伊藤。伊閱英文、陸閱華文數遍,即指後半篇交其書記譯出東文。陸奧詳閱,又與伊藤對換華、英文詳校;複與伊東書記以東語相商甚久,似未能遽決之狀。於是 |
165 | 伊乃云:停戰之議,中堂是否擱起不提? |
166 | 李云:暫且擱起;我來時專為議和起見。 |
167 | 伊複將英文反複細看,伊東乃以東語解之。伊複取煙卷,延時細想。 |
168 | 乃云:中堂未動身之先,自已與貴國深明辰下戰局形勢,誠心講和,重修舊好。 |
169 | 李云:我已年邁,從未外出;今本國目睹時艱,且知我與貴大臣有舊,故特派來此。足徵我國誠心講和,我不能辭。 |
170 | 伊云:所議之事,一經議定,必須實力踐行。查貴國與外國交涉以來,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國以此事所關重大,派我來辦;凡已應允者,必能見諸施行。惟望貴國亦然。 |
171 | 李云:貴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國與外國初交之時;咸、同以後,所定一切約章皆經批准施行;即十數年前與俄國所辦伊犁之約稍有齟齬,隨後即派使妥結矣。 |
172 | 伊云:額爾金之約,固未批准。我兩國既派頭等大臣會商定議,若不施行,有傷國體,而戰端必致複起;且所以議和者,不獨為息戰,且為重締舊好計。我忝為敝國總理內閣大臣,凡所議定必能實踐;亦望中堂實能施行議定之事為幸! |
173 | 李云:我忝派欽差頭等大臣,此次進京,召見數次,實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訓條。前屢與貴大臣言及,日後和款,必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為。果可行者,當即應允;其難行者,必須緩商,斷非三數日所可完議。請貴大臣即將和款出示! |
174 | 伊云:請俟明日交閱! |
175 | 李云:明日何時? |
176 | 伊云:請中堂擇定。 |
177 | 李云:十點鐘可否? |
178 | 伊問陸奧,首肯。 |
179 | 李云:所示和款,若與他國有關涉者,請貴大臣慎酌! |
180 | 伊云:何意? |
181 | 李云:如所示和款或有牽涉他國權利者,必多未便;我兩國相交有素,故預為提及。 |
182 | 伊云:此次議中、東兩國之事,他國皆在局外,未便攙越。 |
183 | 李云:去年曾請英國從中調停,貴國不以為然,自無須他人調處。我兩人商議之事,如不能成,恐無人能成矣! |
184 | 伊云:萬一不成,則貴國大皇帝可以親裁;歐洲各國議和,皆由國主親議。 |
185 | 李云:中國則不然;即恭親王總理譯署多年,亦未親議條約。兩國暫行相爭,終久必和;不如及早議定為妥。去歲戰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勸和;今已遲矣! |
186 | 伊云:戰非幸事,亦有時不免。 |
187 | 李云: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國總統格蘭德游歷過津,與本大臣相好;雲『當我國南北交爭,傷亡實多;後居總統,總不輕起爭端,後常以此奉勸同志。中堂剿滅發、捻,卓著戰爭;我勸中堂,亦不可輕言戰事』。本大臣嘗奉此語為圭臬。此次起釁,貴大臣豈不知非我本意! |
188 | 伊云:兵,凶事也;傷人實多。有時兩國時勢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
189 | 李云:戰非仁人所有;況今日器械銳利,殺戮更眾。我年邁矣,不忍見此;貴大臣年歲富強,尚有雄心。 |
190 | 伊云:此次戰爭之始,議和甚易。 |
191 | 李云:當時我亦願息爭;乃事多拂逆,時會使然。 |
192 | 伊云:其時所求於貴國之條款,無甚關系;未蒙應允,大為可惜!初戰之始,我兩國譬如兩人走路,相距數里耳;今則相距數百邁,回首難矣! |
193 | 李云:終須回頭;貴大臣總理國事,何難之有! |
194 | 伊云:相距數百邁,回走又須數百邁矣。 |
195 | 李云:少走幾邁,不亦可乎?縱令再走數千里,豈能將我國人民滅盡乎? |
196 | 伊云:我國萬無此心。所謂戰者,乃兩國將一切戰具如兵船、炮壘、器械等彼此攻滅以相弱耳,奧兩國人民毫無關涉。 |
197 | 李云:現國家已願和矣,自可不戰。 |
198 | 伊云:我兵現駐金州等處,見所有華民較朝鮮之民易聽調度,且做工勤苦;中國百姓誠易治也! |
199 | 李云:朝鮮之民,向來懶惰。 |
200 | 伊云:朝民招為長夫,皆不願往;我國之兵現往攻台灣,不知台灣之民如何? |
201 | 李云:台灣系潮州、漳、泉客民遷往,最為強悍! |
202 | 伊云:台灣尚有生番? |
203 | 李云:生番居十之六,餘皆客民。貴大臣提及台灣,想遂有往踞之心;不願停戰者,因此?但英國將不甘心,前所言恐損他國權利,正指此耳。台灣不守,則又如何? |
204 | 伊云:有損於華者、未必有損於英也。 |
205 | 李云:將與英之香港為鄰。 |
206 | 伊云:兩國相敵,無損他國。 |
207 | 李云:聞英國有不願他人盤踞台灣之意。 |
208 | 伊云:貴國如將台灣送與別國,別國必將笑納也! |
209 | 李云:台灣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給他國。二十年前,貴國大臣大久保以台灣生番殺害日商動兵,後赴都議和,過津相晤云:『我兩國比鄰,此事如兩孩相鬥,轉瞬即和;且相好更甚於前』。彼時兩國幾乎戰爭,我立主和局;倡議云:『生番殺害日商與我無涉,切不可因之起釁』! |
210 | 伊云:我總理庶政,實甚煩冗。 |
211 | 李云:我來相擾,有誤貴大臣公務;但此事商辦,恐需時日。 |
212 | 伊云:我國一切事務,由皇帝簽名後,本大臣亦須簽名為証;至一切未經呈奉之件,本大臣亦應過目。我今來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須自辦。 |
213 | 李云:如是,貴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
214 | 伊云:各部辦事,仍在東京;惟公文辦成,即寄廣島。本大臣因此事所關至重,故一切國務暫由他人代辦;此地實未便久居。 |
215 | 李云:且待貴大臣所議和款如何。倘易於遵行,和議即可速成;否則,仍須細商,需時必多,惟望恕罪! |
216 | 伊云:和款一事,兩國人民盼望甚殷;愈速愈妙,萬不能如平時議事延宕。且兩軍對壘,多一日則多傷生命矣。 |
217 | 李云:聞貴國皇帝將往西京? |
218 | 伊云:尚未定;廣島天氣不甚相宜,或徐往耳。 |
219 | 當即起席,各散。 |
220 | 第四次問答節略 |
221 |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午後四點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
222 | 伊云:今日複見中堂重臨,傷已平複,不勝幸甚! |
223 | 李云:此皆貴國醫生佐藤之力。 |
224 | 伊云:佐藤醫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
225 | 李云:聞佐藤謂陸奧大臣身熱,是否? |
226 | 伊云:陸奧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現患春溫;至為惦念。 |
227 | 李云:服藥當可有效。 |
228 | 伊云:今日身熱稍平。 |
229 | 李云:曾進食否? |
230 | 伊云:無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症,現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日好否? |
231 | 李云:甚好;惟兩腿稍軟耳。 |
232 | 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 |
233 | 李云:何在? |
234 | 伊云:現在東京;我生長此處。 |
235 | 李云:是長門否?離山口縣多遠? |
236 | 伊云:約二十英里。 |
237 | 李云:長門乃人物薈萃之地。 |
238 | 伊云:不比貴國湖南、安徽兩省所出人物。 |
239 | 李云:湖南如貴國薩斯馬,最尚武功;長門猶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遜多矣! |
240 | 伊云:此次敗在中國,非安徽也。 |
241 | 李云:我若居貴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貴大臣辦事之著有成效! |
242 | 伊云:若使貴大臣易地而處,則政績當更有可觀。 |
243 | 李云:貴大臣之所為,皆系本大臣所願為;然使易地而處,即知我國之難為有不可勝言者。 |
244 | 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貴國,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難辦之事,忌者甚多;敝國亦何獨不然! |
245 | 李云:貴國上下交孚,易於辦事。 |
246 | 伊云:間亦有甚難為之事。 |
247 | 李云:雖有難為,賴貴國皇能聽善言。 |
248 | 伊云:皇上聖明,當登極之時,即將從前習尚盡行變易,故有今日局面。 |
249 | 李云:如是則諸臣之志願得舒矣! |
250 | 伊云:此皆皇上聖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長。現談應辦之事:停戰多日,期限甚促,和款應從速定奪;我已備有改定條款節略,以免彼此辯論,空過時光。中堂兩次節略,一則甚長,一即昨日擬改約本。中國為難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備節略,將前次所求於中國者力為減少;所減有限,我亦有為難之處!中堂見我此次節略,但有「允」、「不允」兩句話而已! |
251 | 李云:難道不准分辯? |
252 | 伊云:只管辯論,但不能減少。 |
253 | 李云:既知我國為難情形,地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為。 |
254 | 伊云:時限既促,故將我所能做到者直言無隱,以免多方辯論;否則,照我前開約款所開,必須辯論到十日之久,方能減到如此。 |
255 | 李云:節略有無華文? |
256 | 伊云:英文、東文已齊,但華文未全。 |
257 | 伊交英文,另有要款華文三紙。 |
258 | 伊云:只賠款、讓地與占守地方三節,譯有華文。 |
259 | 中堂閱後云:即以此已譯三端開議;第一,賠款二萬萬為數甚巨,不能擔當。 |
260 | 伊云:減到如此,不能再減;再戰,則款更巨矣。 |
261 | 李云:賠款如此,固不能給;更巨更不能給,還請少減! |
262 | 伊云:萬難再減。此乃戰後之事,不能不如此。 |
263 | 李云:前送節略,核計貴國開銷之帳,相離不遠。此次賠款,必借洋債;洋債為數既多,本息甚巨,中國將有何法以償之? |
264 | 伊云:前節略云:計二十年還清洋債;何不遠至四十年?為期愈遠,本息即不見重。此非我事,偶爾言及,切勿見怪! |
265 | 李云:四十年拔還本息,爾願借否? |
266 | 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債,為期愈遠愈妙。 |
267 | 李云:自開戰以來,國帑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為限。爾所言者,乃本國商民出借耳。 |
268 | 伊云:即非本國之民借債,皆願遠期。 |
269 | 李云:外國借債,但出利息;有永不還本者。 |
270 | 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國信從否?外人借債,皆願長期;銀行皆爭願借。 |
271 | 李云:中國戰後聲名頗減! |
272 | 伊云:中國財源廣大,未必如此減色。 |
273 | 李云:財源雖廣,無法可開。 |
274 | 伊云:中國之地十倍於日本,中國之民四百兆,財源甚廣,開源尚易;國有急難,人才易出,即可用以開源。 |
275 | 李云:中國請爾為首相如何? |
276 | 伊云:當奏皇上,甚願前往。 |
277 | 李云:奏如不允,爾不能去。爾當設身處地,將我為難光景細為體諒!果照此數寫明約內,外國必知將借洋債方能賠償,勢必以重息要我;債不能借,款不能還,失信貴國,又將複戰,何苦相逼太甚! |
278 | 伊云:借債還款,此乃中國之責。 |
279 | 李云:不能還,則如之何? |
280 | 伊云:已深知貴國情形為難,故減至此數;萬難再減! |
281 | 李云:總請再減! |
282 | 伊云:無可再減。 |
283 | 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後,餘款認息五厘;德之於法,固然如此。但中國自道、咸以來,三次償給英、法軍費,皆未加息;不過到期未還,始行認息。貴國豈能以西國之事來比! |
284 | 伊云:如可全還,自不計息。 |
285 | 李云:但二萬萬實償不起;如出息五厘,可允不還本否? |
286 | 伊云:是猶向日本借款;日本無此巨款。 |
287 | 李云:不必貴國出本,但取息耳。 |
288 | 伊云:此辦不到! |
289 | 李云:余款加息,惟有出息不還本;如此辦法,請為細想! |
290 | 伊云:戰後款應全給;所以分期償者,亦以舒中國之力也。 |
291 | 李云:全行償還,向無此辦法;德之於法亦分期。現在中國先出息銀,待中國籌到款項,再行還本可否? |
292 | 伊云:亦辦不到。 |
293 | 李云:既辦不到,餘款當不認息;款巨而又加利,不啻兩次賠款。 |
294 | 伊云:償款如不分期,即分期而年限尚短,當可免息。 |
295 | 李云:國庫已空,勢必借債;待債借到,再酌減年限何如? |
296 | 伊云:約內不得不定明年限。 |
297 | 李云:約內可加活語:如能早交,自當從免。 |
298 | 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 |
299 | 李云:先期交清則應免息,自不論先交若干。 |
300 | 伊云:初次應交五千萬云云;批准後一年,再交五千萬;如第二年全交,則可免息。 |
301 | 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餘款可免息否? |
302 | 伊云:視餘款之多少;少則免息。 |
303 | 李云:息不能認。日本雖勝,總不能強於英、法;英、法之於中國,戰後尚未強以認息。今日認息,華人聞之必大駭異;且為數甚巨,加息不更重乎? |
304 | 伊云:如能全數清償。 |
305 | 李云:免息自不煩言而解。 |
306 | 伊云:所謂全數清還者,非一時也;乃分兩年之期。期內清還,自可免息。 |
307 | 李云:我未能答應;借債之權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還。日雖得勝,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擔當! |
308 | 伊云:不能擔當,是否不允之說? |
309 | 李云:我誠願修和;但辦不到事,不能不直說。 |
310 | 伊云:照我節略,已是竭力減少矣! |
311 | 李云:再講讓地一節,歷觀泰西各國交兵,未有將已據之地全行請讓者。以德國兵威之盛,直至法國巴黎都城,後將侵地讓出,惟留兩縣之地。今約內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將所據之地全得,豈非已甚;恐為泰西各國所訾笑! |
312 | 伊云:如論西國戰史,不但德、法之戰而已。 |
313 | 李云:英、法兵亦曾占據中國城池,但未請割寸土尺地。 |
314 | 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
315 | 李云:即如營口,中國設關納稅,乃餉源所在;貴國又要償款,又要奪關稅,是何情理? |
316 | 伊云:營口關稅,乃地生之貨所出。 |
317 | 李云:既得地稅,尚要賠款,將如之何? |
318 | 伊云:無法! |
319 | 李云:譬如養子,既欲其長,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
320 | 伊云:中國豈可與孩提並論。 |
321 | 李云:現貧瘠實甚,猶如小孩。且營口貴國得之無益,營口之北地面甚廣,貨所從出,汝既踞關,從來貨從內地運出,中國必加稅、加捐,既到營口,又納關稅,如是貨貴必滯銷,關稅必少;且貨在內地,華官或勸商人從他處出口,或重加厘稅,華商斷無不從之理。 |
322 | 伊云: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與各國商酌;況將來陸路通商章程所當議及者。 |
323 | 李云:加捐乃中國自主之權,外人豈能相強!所以據有營口無益貴國,不如退出再商別處。 |
324 | 伊云:營口以北業經退讓,萬難再讓。 |
325 | 李云:台灣全島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強讓? |
326 | 伊云:此系彼此定約商讓之事,不論兵力到否。 |
327 | 李云:我不肯讓,又將如何? |
328 | 伊云:如所讓之地必須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東各省,將如之何? |
329 | 李云:此日本新創辦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國從未企據;日本如此,豈不貽誚西國? |
330 | 伊云:中國吉林、黑龍江一帶,何以讓與俄國? |
331 | 李云:此非因戰而讓者。 |
332 | 伊云:台灣亦然,此理更說得去。 |
333 | 李云:中國前讓與俄之地實系甌脫,荒寒實甚,人煙稀少;台灣則已立行省,人煙稠密,不能比也! |
334 |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無分荒涼與繁盛。 |
335 | 李云:如此豈非輕我年髦不知分別? |
336 | 伊云:中堂見問,不能不答。 |
337 | 李云:總之,現講三大端:二萬萬為數甚巨,必請再減;營口,還請退出;台灣,不必提及! |
338 | 伊云:如此,我兩人意見不合。我將改定約款交閱,所減只能如此。為時太促,不能多辯。照辦固好;不能照辦,即算駁還。 |
339 | 李云:不許我駁否? |
340 | 伊云:駁只管駁,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貴大臣因願速定和局,我亦如此。廣島有六十餘只運船停泊,計有二萬噸運,今日已有數船出口,兵糧齊備;所以不即出運儎者,以有停戰之約故耳。 |
341 | 李云:停戰期滿,可請展期。 |
342 | 伊云:如和約已簽押,限期可展;否則,不能! |
343 | 李云:德、法停戰,曾再展十日。 |
344 | 伊云:時勢各別,其時法國無主,因召民選議員開議院、選總統、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時日。 |
345 | 李云:爾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許,意見不合者惟此數端;如不停戰,何能暢議? |
346 |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條款即請決定可否!三日後四點二刻,當候回信。 |
347 | 李云:事有不諧,尚須會議。 |
348 | 伊云:三日後如蒙允許,即請複函,尚須預備約章;彼此簽押,又須多延數日。 |
349 | 李云:不必複函;一經面允,自可定議。三日。斷來不及;我明說,尚須電報請旨,不能限以時日。 |
350 |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決斷。 |
351 | 李云:請旨後如何,再與貴大臣面議;俟接到回電,再來相請。 |
352 |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
353 | 李云:至多四、五天後;尚在停戰期內。 |
354 | 伊云:三天內當有回旨。 |
355 | 李云:此事重大,必須妥酌;今日所言各節,皆有訓條,我不能專主。 |
356 | 伊云:五天,過久;急不能待。 |
357 | 李云:停戰之期,尚有十天。 |
358 | 伊云:我須及早知照前敵。 |
359 | 李云:停戰有期,前敵豈有不知! |
360 | 伊云:前敵諸將,隨時探知此地會議之事。 |
361 | 李云:尚有十天,再會一次,即可決定。且節略甚多,譯華文者只有三節,其餘今夜譯齊,方可發電;第四日當有覆旨,至遲五天。 |
362 | 伊云:北京回電,我想三天足矣。 |
363 | 李云:一有複音,即請相會;是否在此,抑請貴大臣來寓相會? |
364 | 伊云:隨中堂便;來此會議更好! |
365 | 李云:賠款還須請再減五千萬,台灣不能相讓! |
366 | 伊云:如此,當即遣兵至台灣! |
367 | 李云:我兩國比鄰,不必如此決裂!總須和好! |
368 | 伊云:賠款、讓地,猶債也;債還清,兩國自然和好。 |
369 | 李云:索債太狠,雖和不誠。前送節略,實在句句出於至誠,而貴大臣怪我不應如此說法;我說話甚直,台灣不易取,法國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湧大,台民強悍。 |
370 | 伊云:我水師兵弁,不論何苦皆願承受。去歲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來,我兵未見吃虧,處處得手。 |
371 | 李云:台地瘴氣甚大,前日兵在台傷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鴉片煙,以避瘴氣。 |
372 | 伊云:但看我日後據台,必禁鴉片。 |
373 | 李云:台民吸煙,由來久矣。 |
374 | 伊云:鴉片未出,台灣亦有居民;日本鴉片進口,禁令甚嚴,故無吸煙之人。 |
375 | 李云:至為佩服! |
376 | 伊云:禁煙一事,前與閻相國言及,甚以為然。 |
377 | 李云:英人以洋藥進口,我國加稅,豈能再禁! |
378 |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兩倍,亦不為多。 |
379 | 李云:言之屢矣,英人不允。 |
380 | 伊云:吸煙者甚懶,兵不能精。 |
381 | 李云:此事迫於英人,難以禁止。 |
382 | 伊云:當先設法自禁,洋煙自不禁口。 |
383 | 中堂起席,與伊藤作別。握手時,再請將賠款大減;伊藤笑而搖頭,云不能再減而散。 |
384 | 第五次問答節略 |
385 |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兩點半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
386 | 李云:陸奧大臣今日身子如何? |
387 | 伊云:稍好;本願來此會議,佐藤醫生戒其外出。 |
388 |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陸奧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風。昨日我派經方至貴大臣處面談各節,一一回告,貴大臣毫不放松,不肯稍讓。 |
389 | 伊云:我早已說明,已讓至盡頭地步;主意已定,萬不能改,我亦甚為可惜。 |
390 | 李云:現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辦理。此事難辦已極,還請貴大臣替我酌量,我實在無法酌量! |
391 | 伊云:我處境與中堂相似。 |
392 | 李云:爾在貴國所論各事,無人敢駁。 |
393 | 伊云:亦有被駁之時。 |
394 | 李云:總不若我在中國被人駁斥之甚。 |
395 | 伊云:我處境地,總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國位高望重,無人可能搖動;本國議院權重,我做事一有錯失,即可被議。 |
396 | 李云:去歲滿朝言路屢次參我,謂我與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參甚是,今與爾議和立約,豈非交好之明証? |
397 | 伊云:時勢彼等不知,故參中堂;現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當日所參之非。 |
398 | 李云:如此凶狠條款,簽押又必受罵;奈何? |
399 | 伊云:任彼胡說。如此重任,彼亦擔當不起,中國惟中堂一人能擔此任! |
400 | 李云:事後又將群起攻我。 |
401 | 伊云:說便宜話的人到處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
402 | 李云:此固不論。我來議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將原約酌改數處,方可擔此重任。請貴大臣替我細想,何處可以酌讓?即如賠款、讓地兩端,總請少讓,即可定議。 |
403 | 伊云:初時說明,萬難少讓。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盡力讓到盡頭;不然,必須會議四、五次方能讓到如此。我將中國情形細想,即減至無可再減地步。蓋議和非若市井買賣,彼此爭價,不成事體。 |
404 | 李云:前臨別時請讓五千萬,當時貴大臣似有欲讓之意;如能讓此,全約可定。 |
405 | 伊云:如能少讓,不必再提,業已讓矣! |
406 | 李云:五千萬不能,讓二千萬可乎?現有新報一紙在此,內載明貴國兵費只用八千萬;此說或不足為憑,然非無因。 |
407 | 伊取報紙細看。 |
408 | 答云:此新聞所說,全是與國家作對;萬不可聽! |
409 | 李云:不必深論,但望減去若干亦好! |
410 | 伊云:我國之費,多於此數。 |
411 | 李云:請讓少許,即可定議;當電明國家志感。 |
412 | 伊云:如可稍讓,盡已讓出。 |
413 | 李云:貴國所得之地甚多,財源甚廣;請從寬處著想,不必專顧目前! |
414 | 伊云:所有財源皆未來事,不能劃入現在賠款。 |
415 | 李云:財源甚多,利益甚溥。 |
416 | 伊云:將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款。 |
417 | 李云:財源不僅如此,必定興旺。 |
418 | 伊云:欲開財源所費甚大。 |
419 | 李云:即以台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巡撫,必一一開辦。 |
420 | 伊云:礦產一開,必以賤價售諸華人。 |
421 | 李云:華商不能白得。 |
422 | 伊云:未開之地必須經營,所費不貲。 |
423 | 李云:所費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賠費略減若干,他日利源所補多矣。即我中國借債,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將台灣押借二千萬金鎊;後我東來,皆知日人強索台灣,此事即擱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賣則其價更巨。 |
424 | 伊云:中國財源甚大,借債不難。 |
425 | 李云:無論如何,總請再讓數千萬,不必如此口緊。 |
426 | 伊云:屢次說明,萬萬不能再讓。 |
427 | 李云:又要賠錢、又要割地,雙管齊下,出手太狠;使我太過不去。 |
428 | 伊云:此戰後之約,非如平常交涉。 |
429 | 李云:講和即當彼此相讓,爾辦事太狠、才干太大! |
430 | 伊云:此非關辦事之才,戰後之效不得不爾;如與中堂比才,萬不能及! |
431 | 李云:賠款既不肯減,地可稍減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
432 | 伊云:兩件皆不能稍減;履次言朋,此系盡頭地步,不能少改。 |
433 | 李云:我並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 |
434 | 伊云:所減之數,即為留別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約本不願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
435 | 李云:如此口緊手辣,將來必當記及! |
436 | 伊云:我與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讓;國人必將罵我,我可擔肩。請於停戰期前速即定議;不然,索款更多,此乃舉國之意。 |
437 | 李云:賠款既不肯少減,所出之息當可免矣! |
438 | 伊云:日前會議說明,換約後一年內兩斯各還五千萬,又一年將餘款一萬萬還清,息可全免。 |
439 | 李云:萬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
440 | 伊云:不能;此與日前所說相同,但認息不還本,只算日本借錢,我國無此力量。 |
441 | 李云:中國更無力量。日本開戰以來,未借洋債;中國已借數次,此日本富於中國之明証。 |
442 | 伊云:此非日本富於中國,日本稍知理財之法。 |
443 | 李云:中國將效日本理財;現在甚貧,借債不易。 |
444 | 伊云:我看甚易,斷不為難。 |
445 | 李云:現在毫無頭緒,俟我回國再議;如三年之內本還清,可免息否? |
446 | 伊云:三年內果能還清,息可全免。 |
447 | 李云:約內可添明「若三年內後清還」云云。此乃活語;如此寫法,不過少有體面,所有便宜無多。 |
448 | 伊云:約內寫明「第一次交清後,餘款認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則以前之息必須一體加添。 |
449 |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如不還,一並加息。 |
450 | 伊云:一並加息,此事甚為糾轕。 |
451 | 李云:莫若二萬萬內減去二千萬以抵償息。如此一萬八千萬即照約內所載辦法,不更簡捷? |
452 | 伊云:不能;且三年內交清免息,應於約內載明,以免誤會。 |
453 | 李云:如此巨款,豈能預定? |
454 | 伊云:我亦恐兩年內交清難以預定,故將還期延至七年之久。 |
455 | 李云:少去二千萬,中國可少借二千萬。 |
456 | 伊云:萬萬不能! |
457 |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不必寫入約內;可另立專條。 |
458 |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專條,應於約內寫明。 |
459 | 李云:你將第四款反複觀看,可另有主意? |
460 | 伊云:或三年內還清,免息或應否寫明一定辨法。 |
461 | 李云:無妨加一活語,「倘三年內」云云。 |
462 | 伊云:必須寫出一定辦法。 |
463 | 李云:借錢之權在人,借到方可寫明。 |
464 | 伊云:只好照原約寫。 |
465 | 李云:中國前賠英、法兵費,但寫明過期不還,方認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
466 |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
467 | 李云:爾想錢太過,索款又巨、利息又大! |
468 | 伊云:其時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
469 | 李云:英國其時調有印度兵。 |
470 | 伊云:取調不多。 |
471 | 李云:兩年清還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
472 | 伊細想多時。 |
473 |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樣辦法:三年內照舊認息;若三年之內果真清還,可將所認之息抵作本款。 |
474 | 李云:是否三年將本全還,並認利息,則將已償之息作本? |
475 | 伊云:此為換約後六個月交五千萬,再六個月又交五千萬,其時應交一萬萬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屆滿將餘款交清,則前二年半所認之息即可劃算應交餘款。惟三年,當自換約之日起算。 |
476 | 李云:即寫「如三年之內能將全款清楚」云云;請貴大臣看後,即可添入第四款。 |
477 | 伊與屬員互商;即云:添入。 |
478 | 李云:尚有數條相商,並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將約內之意聲是,以免將來誤會。如遼河口界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
479 | 伊云:將來勘界時可定。 |
480 |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內之第二條下。 |
481 | 伊云:甚是;可照行。 |
482 | 李云: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內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日本臣民;但有產業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 |
483 | 伊云:此事難允;現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內置買產業。 |
484 | 李云:我所說的,乃原有之產業,與外人新置之產業不同。 |
485 | 伊云:此與日本律法有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借口。 |
486 | 李云: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
487 | 伊云: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人在內地有產,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沾」之例以要我。 |
488 | 李云:台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
489 | 伊云:日後之事,乃我國政府責任。 |
490 | 李云:我接台灣巡撫來電:聞將讓台灣,台民鼓噪,誓不肯為日民。 |
491 | 伊云: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
492 | 李云: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直言相告。 |
493 | 伊云:我亦聞此事。 |
494 | 李云:台民戕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
495 | 伊云: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
496 | 李云:不得不聲明在先。 |
497 | 伊云:中國政府只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
498 | 李云:綠營土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
499 | 伊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 |
500 |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
501 | 李云:台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添入約款內。 |
502 | 伊云:我意:批約後數禮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
503 | 李云:可派人與台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
504 | 伊云:換約後請華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將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
505 |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
506 | 伊云:文官亦派。 |
507 | 李云: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
508 |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
509 | 李云:約內可改云:『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
510 | 伊云:有一專條在此,專為台灣之事。 |
511 | 即將東、英文交閱。 |
512 | 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壘、槍炮與公家對象,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官兵彼此商定』等語。 |
513 | 中堂聽畢云: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
514 | 伊云: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
515 | 李云: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
516 |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
517 | 李云: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台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現議之約,不過將台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台簡明章程。 |
518 | 伊云:耽誤時日。 |
519 | 李云:約不互換,尚不算准,台灣仍系中國之地。 |
520 | 伊云:是也。 |
521 | 李云:可寫明『至台灣一省,俟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
522 |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灣;好在停戰約內,台灣不在其內。 |
523 | 李云:本約內可將「台灣」刪去,候貴國自取! |
524 | 伊云:交接之時何不限定? |
525 | 李云:此事我難專主。 |
526 | 伊云: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此約一經互換,台灣即交日本。 |
527 | 李云: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
528 | 伊云: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台之兵撤回而已。 |
529 |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
530 | 伊云:專條之內不過數款,單講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
531 | 李云:何不云『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
532 | 伊云:應否限定日期? |
533 | 李云:不必。 |
534 | 伊云:換約後即行交接。 |
535 | 李云:不議章程乎? |
536 |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
537 | 李云:可俟條約批准互換後一個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
538 | 伊云:一個月內應交接,不必議章程。 |
539 | 李云:你說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與台撫相商? |
540 | 伊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台灣交接』。 |
541 | 李云: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台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台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台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
542 | 伊云:一月足矣。 |
543 | 李云: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台灣已是口中之物! |
544 | 伊云:尚未下咽,飢甚。 |
545 | 李云:兩萬萬足可療飢;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
546 | 伊云: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
547 | 李云:不必寫明『奉旨』等語。 |
548 | 伊云:一月內即可派員否? |
549 | 李云: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應聽台撫隨時酌定。 |
550 | 伊云: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
551 | 李云: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
552 | 伊云: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 |
553 | 李云: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
554 | 伊云: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
555 | 李云:兩月內派員交割。 |
556 | 伊云: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
557 | 李云: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
558 | 伊云: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
559 | 李云: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
560 | 伊云: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
561 | 李云:可寫『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
562 | 伊接看雲:可照辦。 |
563 | 李云:第六款內第二條「日本國臣民租棧」一節,末有『官員勿得從中干預』字樣。此系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日商規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入棧搜查。所以,應請將前項字樣刪去! |
564 | 伊云:可刪去。 |
565 | 李云: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關平納稅,今此條內改用庫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銀元在通商各口皆與鷹洋照市價通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刪! |
566 | 伊云:全可刪。 |
567 |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內地制造。應寫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
568 | 伊與其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
569 | 李云:第八款「威海衛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
570 | 伊云:一萬。 |
571 | 李云:無處可住。 |
572 | 伊云:將添蓋兵房。 |
573 | 李云:劉公島無餘地。 |
574 | 伊云:在威海衛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 |
575 | 李云:款內『各費由中國支辦』等語,可將此節刪去;前英、法亦曾駐兵,我國皆未償費。 |
576 | 伊云:駐兵償費,仍歐洲通例。 |
577 | 李云:既已割地,又賠兵費,而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內劃出。 |
578 | 伊云:賠費乃我戰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
579 | 李云:中國認不起。 |
580 | 伊云:此照歐洲通例。 |
581 |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云歐洲!且英、法未曾支辦,中國約章俱在,可查照也。 |
582 | 伊云:何時? |
583 | 李云: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大沽等處。 |
584 | 伊云:彼留兵非為抵押賠償。 |
585 | 李云:英、法於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並未給兵費;本約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
586 | 伊云:一年之費不貲。 |
587 | 李云:已賠兵費,數年之利又數百萬;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
588 | 伊云:本約何時簽定? |
589 | 李云:約本鈔定,即可簽定。 |
590 |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將中、東兩文簽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
591 |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 |
592 | 伊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分,請貴處寫華文兩分! |
593 | 李云:貴處英、東文何時可齊? |
594 |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衛駐兵」一節: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
595 | 中堂接看雲:皆可照辦;惟須將支辦軍費一條刪去! |
596 | 伊云: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
597 | 李云:批准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
598 | 伊云:明日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
599 | 李云:本大臣到津,當專員齎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准。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
600 | 伊云: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
601 | 李云: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少則六月。 |
602 | 伊云:此約簽後,十日換約足矣。 |
603 | 李云: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
604 | 伊云: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
605 | 李云:不能寫定。 |
606 | 伊云: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國主現在廣島,即可批准。 |
607 | 李云: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
608 | 伊云:換約之地何處? |
609 | 李云:當在北京。 |
610 | 伊云:北京我無使臣駐扎,如派人往,當派兵護送,不便。 |
611 | 李云: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
612 | 伊云:此非成例。 |
613 | 李云:議約我來貴國,換約貴國當派人來華;有來有往,方稱和好。 |
614 | 伊云:換約之前,我兵在旅順、大連者有二十萬,兩處皆無營房可住,故皆在船上聽候換約,方能撤回。故換約之期,愈速愈妙;可否飾在旅順換約? |
615 |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約將必批准。 |
616 | 伊云:不換約,和局尚未定。 |
617 | 李云:何不派武員來津換約?最好派川上。 |
618 |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奪,川上未必能去。 |
619 | 李云:川上為人和氣,與津郡文武人員相好。 |
620 | 伊云:他尚難離營。 |
621 | 李云:簽押後必不開釁,營中無事,川上可來。 |
622 | 伊云:萬一不准,又將如何? |
623 | 李云:一經批准,我即電告爾處;電報用何密本? |
624 | 伊云:電報可用英語,無須用密碼;但換約之時與換約之地應定。 |
625 |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難定。 |
626 | 伊云:凡約,皆定明換約之時;故請定十五日。 |
627 | 李云:十五日為時太促,一月稍從容。 |
628 |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
629 | 李云:一月之內可否? |
630 | 伊云:三禮拜內。 |
631 | 李云:約內從未寫「禮拜」兩字。 |
632 | 伊云:不寫「禮拜」,寫「二十」。 |
633 | 李云:一月之內。 |
634 | 伊云:多至二十日。 |
635 |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否? |
636 | 伊云:應派兵護衛,不便。 |
637 |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
638 | 伊云:兵船不能過攔江沙,何不在煙台換約? |
639 | 李云:煙台換約亦當請旨。 |
640 | 伊云:換約之地有定,約方可定。 |
641 |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 |
642 | 伊云:何故不在煙台? |
643 | 李云:簽約之後,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貼兵費,可定否? |
644 | 伊云:現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台,期以二十日為限? |
645 | 李云:總須一月之內。 |
646 | 伊云:此約諒可批准;萬一不准,又將開釁,故愈速愈妙。 |
647 | 李云: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
648 | 伊云: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
649 | 李云:敕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
650 | 伊云:我國敕書亦是如此寫法。 |
651 | 李云:批准在先,換約在後;一經批准,當即電告。 |
652 | 伊云:總須訂明;一經批准,接電後方可派員。 |
653 | 李云: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
654 | 伊云:明日簽押,後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齎京,為時甚速。 |
655 | 李云: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作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
656 | 伊云:此講和之事,非尋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
657 | 李云:平常約章換約,皆在一年之外。 |
658 | 伊云: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七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准批。 |
659 | 李云: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准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台,皆不能克期;煙台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
660 |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兵皆在船守候。 |
661 | 李云:據我看,簽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
662 | 伊云:不能。 |
663 | 李云:我在下關三十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由津送京呈進,蓋用御寶,然後派員來津守候船只到煙台;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
664 |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
665 | 李云:此甚小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內』;我當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一不及,又將失信。 |
666 | 伊云: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換。 |
667 |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洲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
668 | 伊云:一月究竟太遠。 |
669 | 李云:留兵貼費,究竟可去否? |
670 | 伊云:不能去。 |
671 | 李云:何法? |
672 | 伊云:中國為難情形,無論如何,兵費總須各認一半。 |
673 | 李云:二百萬兵費太多;一百萬各半,不問所費若干,每年我淨貼五十萬,一應在內。 |
674 | 伊云:此費只可養一營。 |
675 |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與貴國甚近,萬一有需,即可調來。 |
676 | 伊云:留兵為抵押賠款,非為別事。 |
677 | 李云:英、法留兵皆無兵費,貴國應寬大辦理! |
678 | 伊云:換約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
679 | 李云:已講明一月。 |
680 | 伊云:太遠;簽約應從速,批准互換亦然。 |
681 | 李云:轉折甚多。 |
682 | 伊云:二十日足矣。煙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貼費五十萬;不然,必要一百萬。 |
683 | 李云:換約之期總須請旨;每年貼費五十萬,自換約之日起。 |
684 |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
685 | 李云:我不能作主。 |
686 |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
687 | 李云:寫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換。會議已久,當派參贊將約本校對清楚,後日簽押。 |
688 | 伊云:何不明日簽押?我處明早即可寫齊。 |
689 | 李云:我處必須明晚方齊,後日簽押。 |
690 | 伊云:即定後日十點鐘。 |
691 | 李云:仍在此處當面簽約否? |
692 | 伊云:然也;但兩件事應定明。 |
693 | 李云:我回去請旨,換約日期可空。 |
694 | 中堂起席,伊又諄諄以「二十日」為請,方可允貼費五十萬;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議』而別。時已七點鐘。 |
695 | 東方兵事紀略姚錫光 |
696 | 議款篇 |
697 | 議款篇 |
698 | 光緒甲午七月朔,中國始班宣戰書。於是高升輪舶已燔,牙山屯營已潰。其始固委蛇言款,蓋不得已而出於戰,當道原無戰備之心;識者固知兵氣之不振、戰局之靡終,必無以善其後。而割地償款之機,已兆於此。 |
699 | 方東事之起也,倭人盛兵渡朝鮮;而我乃始請英使調停,複倚俄使勸阻 |
700 | 喀擬亦電本國酌辦,看倭人現在情勢須動兵。鴻詢俄水師提督現駐摩闊歲操,船幾隻?巴云:「有大兵船十隻,調往仁川甚便」。鴻謂:「貴國如派船,我海軍提督亦可派往會辦」。巴云:「甚好;俟本國回電即知會」。似俄真動公憤,未必收漁人之利。好在巴駐津,尚有情理可說』云,其間複要英艦以制倭,又虞英、俄之互忌,終且倚英、俄合力以言和;而於專主英,俄以外更告法、告德、告美,以求息肩,轉以兵備為大忌。而倭使之駐朝者亦時示我以可和之情,搖我耳目。我乃一誤再誤,游移前卻,入其彀中而不之覺也。我方以口舌、文告,日勞精疲神於英、俄、德、法、美五國之交垂五十日,迄無要領;倭人正樂蹈是隙以渡兵朝鮮,爭我先著。雖以牙山之求援、世凱之告急 |
701 | 不但無撤兵意,且志甚奢。其蓄謀已久,倘英、俄以力勒令,或可聽;如只調處,恐無益,徒誤我軍機。倭雖允不開釁,然狡;以大兵來,詎肯空返?欲尋釁,何患無釁。葉軍居牙難接濟,應迅派兵、商船全載往鴨綠或平壤,以待大舉。若不行,恐釁端一成,即無歸路』云。是日亥刻,世凱又電鴻章云:『倭昨又催韓派員議改革,限今午後;韓難終持。今又添兵五千五百至仁川,決無和意。凱在此無辦法,徒困辱;擬赴津詳細面稟。倘蒙允,以唐守暫代之』,而鴻章答之,輒曰:『堅貞勿怯也』;曰:『靜守勿動也』;曰:『已付各國公論』;曰:『英、法現已出場也』。雖奉嚴旨備戰,而固持和局,直於言款之外無措置。各國固知我以言款始、必以求款終,而知我兵之不足戰也。倭人遂薄我於成歡、乘我於豐島,我始倉卒以出於戰。兵事既交,瑕釁百出。於是一敗於平壤、再敗於九連城,而鳳凰、岫岩、金州諸城邑相繼淪沒,遼、瀋大驚,大連灣且墮,而議款複起。 |
702 | 十月中旬,總署大臣侍郎張蔭桓至天津,駐鴻章行署議款事;語秘,外不得聞。二十二日,遣津海關稅務司英員德璀璘東渡言款。璀璘遂齎鴻章致日相伊藤博文公文一、私函一,乘「禮和」商船往日本。三十日,抵神戶;日本兵庫縣知事周布公平詰之,為電達內閣。內閣謂:『鴻章牘,非國書也;德璀璘西人,非中國大員他。苟非中國著望大員,且欽派來東,不與議也』。斥璀璘歸。十一月初一日,璀璘乃起椗回華;於是鴻章複有派員會議之請。 |
703 | 德璀璘之未東渡也,美國任為我國居間;日本方暱於美,美總統遂命某駐我、駐倭公使為中、倭介紹。時我旅順既墮、璀璘複歸,而柝木城、海城且陷,諸將久無功,議款益急;而倭人須割地並償四萬萬元諸說,沸騰中外;朝廷遂決計派大臣東渡議款。倭人複要及國書款式並派全權使臣諸事,皆許之;均自美國公使道達,且聘其前任外部大臣福士達助訂和約。遂命侍郎張蔭桓、巡撫邵友濂為全權大臣,使日本會議。十二月十二日,蔭桓等自山海關乘招商輪船赴上海,折而東渡。乙未正月初四日抵長崎,美員福世德已先至。初六日,蔭桓、友濂抵廣島,登岸分駐春和園及洗心亭,遂呈國書。日本亦令其內閣大臣伊藤博文、外務卿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會蔭桓等議約。初七日午刻,互校敕書於廣島縣廳;其外務卿陸奧宗光以複函手致我使臣,詢我敕書曾否載明使臣便宜行事,能否專主,毋須電請栽決?明日,蔭桓、友濂以實有全權答之。日本終謂我使臣全權不足,非列國議款通例也。是日,複會議於廣島縣廳;日人拒甚堅,遂以書告絕蔭桓、友濂。是役,日人接待我使臣甚傲,且絕其通華密電。及拒會議,蔭桓等尚以實有「全權」固爭,且謂文憑中有未備處,可電奏改正。倭彌不允;乃拒送蔭桓等長崎,始罷議旋滬。 |
704 | 倭之絕蔭桓合議也,曾照會駐我、倭美使,謂『中國誠派有位望大員畀以全權,仍可隨時開議』;意蓋專指鴻章。固策割膏腴、償巨款,非鴻章不足肩此任也。方蔭桓在倭,倭內閣伊藤博文曾私於參贊伍廷芳,有『中堂大可主持和議,貴國何不遣之』之語。蔭桓歸及滬,遂以電告總署。會威海衛、劉公島相繼陷,海軍盡覆,款局益急。十九日,以雲貴總督王文韶調署直督、北洋大臣,命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與日本商訂和約;鴻章遂入都。其奉使敕文,先由美使田貝電倭議定,並言割地、賠款大略。二月初六日,鴻章複以割地請命,朝廷堅許之;而樞府王大臣亦公請懿旨促鴻章行 |
705 | 皇上深維至計,洞燭時宜;今臣等諭知李鴻章,予以商讓土地之權,令其斟酌重輕,與倭磋磨定議。昨據美使田貝送到日本覆電,定於長門會議。李鴻章自應迅速起程,免致另生枝節』云。時美員福世德亦至滬,旋赴天津。初九日,鴻章遂出都。十九日,鴻章挈其子經方並美員福世德、參贊羅豐祿等(參議李經方、參贊道員羅豐祿、馬建忠、伍廷芳、醫官林聯輝、翻譯盧永銘、羅庚齡、學生六人、供事一名、差弁九人、跟役廚丁三十八名自天津乘「禮裕」、「公義」輪船東渡。二十三日,抵馬關。倭人仍以其內閣伊藤博文、外務卿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俱集馬關,以春帆樓為會議所。二十四日,鴻章赴議,互戡敕書,遂將擬請停戰英文節略付伊藤博文。二十五日,複會議。博文面交覆文,要以大沽、天津、山海關為質,駐倭兵,乃停戰。反複詰難,博文執愈堅。鴻章謂『我為直隸總督,三處皆我轄境,此關我顏面;如東兵不即往攻直隸境土,則不必停戰,專議和款』。經方亦請限期議和,不停戰,惟要定東兵不往攻三處;博文仍難之。鴻章以請暫緩停戰,先議和款;博文乃期以三日複文。鴻章以停戰要質甚堅,不可議;乃決計先議和款。二十八日,複會議。鴻章自以覆文付傅文,博文許以議和條款明日交閱。是日鴻章自會議所歸,途次中倭刺客槍彈傷顴,創甚;日本國主遣醫慰治。警問播歐、亞,議甚沸,倭亦懼。三月初三日,倭聽停戰不索質,限期議和款。初五日,訂停戰約:惟奉天、直隸、山東暫止戰,以二十五日為限。凡訂約六款: |
706 | 第一款:兩國所有在奉天、直隸、山東地方各軍,均確照以下停戰條款辦理。 |
707 | 第二款:兩國軍隊停戰期間內,不得互為前進。 |
708 | 第三款:兩國前敵軍隊,停戰期內並不添援兵及加一切戰鬥之力;惟兩國分派新兵非遣往前敵助戰者,不在此內。 |
709 | 第四款:海上轉運兵勇、軍需所有戰時禁物,仍按公例隨時查捕。 |
710 | 第五款:兩國政府於此約簽定後,限二十一日確照此項停戰條約辦理。 |
711 | 第六款:此停戰條約約明於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點鐘屆滿,彼此無須知會。如期內和議決裂,此停戰約亦即中止。 |
712 | 初七日,博文、宗光遞鴻章締和條約凡十款;限四日議覆。是日,鴻章兩次電告總署,略言『日本已將條款出示,其最要者:「一、朝鮮自主;二、奉天南邊各地、台灣澎湖各島,均割隸日本;三、賠兵費庫平銀三百兆兩」。所欲過奢,恐難成議;請密告英、俄、法三國公使。其第六款商約節目甚繁:若添開口岸北京、沙市、湘潭、重慶、梧州、蘇州、〔杭州〕七所,皆各國素所願望不得者;且要減子口半稅為值百抽二,並將一切稅鈔豁除;又機器進口、改造土貨,俱奪我利權。請迅核允駁!或密商赫德,惟令勿告各國公使』。總署奏之。十一日,鴻章先覆博文、宗光說略,分四大端:一言朝鮮自主,應改日本所擬約文;二言奉天南境難割棄;三言賠款三萬萬非中國力所及;四言通商權利減子口半稅、免內地厘洋、貨入內地屯棧、機器進口造土貨並所造土貨入內地免稅課諸事,頗礙中國國計民生;俱請更議。越日,伊藤博文覆函,謂『中國自家為難之處,非彼國所與聞』;而要鴻章以按所交和約底稿逐條陳明允駁或更改之處,勿延緩。十五日,鴻章乃按和約稿條覆,略如說略意;而允割奉天之安東、寬甸、鳳凰城、岫岩四廳州及澎湖列島諸地,賠庫平銀一萬萬兩,通商條例一如中西各國成約。時鴻章創已愈,十六日複會議於春帆樓。博文面致盡頭約稿,謂其此次節略,中國但允、不允兩言而決,無多費時日。仍約十款;視其初送約稿,大端於割地內減去寬甸縣地;而賠款減至庫平銀二萬萬兩,分六期以七年歸償,未償以先,給息五厘;質地,減奉天省城;而要減子口稅及內地厘稅與浚長江口攔沙,亦均刪去。是日,反複互辯;越日,複函辯;傳文執甚堅,且限四日答複。二十一日,複會議;仍互辯。博文乃於商約內日本人入內地租棧減去「華官不得干預」一語,並刪以「日本銀元報關」一事;而日本人在華制造貨物,限以通商口岸;並言兵費三年償清,停息;遼河口界線以河心為界及換約後台灣兩月交割諸事,遂定議。鴻章之議約也,博文歷私於經方及參贊伍廷芳。略言彼國武員欲分道攻北京,和議須速成;又言彼廣島兵船三十艘赴大連灣,其小松親王等明日督隊繼進,若再商改約款,和議即決裂;且致書鴻章,言其國索款為盡頭一著,惟間中國、允不允二字,以示恫嚇。鴻章屢電總署,總署不能堅持,許之。二十三日,遂互簽約稿;展停戰期二十一日,約於煙台互換。 |
713 | 約文全稿: |
714 |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
715 | 第一款: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
716 | 第二款: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對象,永遠讓與日本。 |
717 |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並在所讓界內。 |
718 |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
719 |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二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
720 | 第三款: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乏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
721 | 第四款: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巳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
722 | 第五款: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
723 | 第六款: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興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
724 | 第一、見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扎。 |
725 |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
726 |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
727 |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秘。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說鈔課雜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
728 | 第七款:日本軍隊見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
729 | 第八款: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
730 | 第九款: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
731 | 第十款: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
732 | 第十一款:自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台互換。 |
733 |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
734 |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
735 |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
736 |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
737 |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
738 |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於下之關。 |
739 | 鴻章乃旋天津,稱病不入都;而遣美員福世德、參贊伍廷芳齎和約一、專條一、附約一、停戰條款一、停戰展期專條一入都。方蔭桓既歸、鴻章未發、朝命三品以上大員議和戰;迨割地議起,朝野憂憤,台灣臣民爭尤力。未幾,鴻章成約歸,割地、賠款、商利均從倭意;方稱疾翱翔天津;於是京朝官之封章、疆臣之電奏凡百十上,會試公交車在都者亦騰章力阻。朝意頗為動,令鴻章改議;鴻章不從,而軍機大臣孫毓汶、徐用儀實主之。時中日和局,美國居介紹,英人依違其間,實陰袒倭;而俄、法、德三國惡倭人之攘我土地,法惎其索台灣,俄怒其據遼東,而俄阻尤力。四月朔,三國駐俄公使公阻其據遼東,迭以公文致日本外務府;而俄艦隊東來甚伙,分泊日本長崎及我遼海。日本畏之,初十日許以遼東歸我。三國公使遂照會我總署:『遼東地不畢歸,毋批准換約』。會我中外諸臣亦連章阻款議,朝廷意猶豫。乃鴻章遣伍廷芳迎駐津倭領事於大沽,密令其速電東京促我換約;而毓汶等亦以屬駐我新倭使林董於京師,於是求御寶換約益急。上乃命王文韶、劉坤一議決和戰;文韶等奏頗依違,且告海嘯成災,和議遂決。乃以道員伍廷芳、聯芳為換約使,赴煙台。十四日,倭換約使伊東美久治乘其兵艦「八重山」抵煙;語及更易割遼條約,謂未奉其國命,馬關約不可改;持不下。時俄艦泊煙台港內者凡十艦,皆整衣理械、卸艙面礙戰諸物,若即開戰狀;美久治大恐,鴻章等亦惶懼。旋得倭電從歸遼議,夜午竟換約。是役也,倭人已允展換約期七日;而鴻章轉促之。蓋我使臣王之春自俄歸,道出法京巴黎,法方自憾其阻台灣之割而不得也,之春乘機說之,以台灣質諸法;法已許價□萬萬佛郎,其土地財貨歸法,而海關仍歸我,凡質□□年任我贖還。議垂成,法人謂其猝不及接收,已自電其駐倭公使,為我請諸倭展議約限七日,倭人亦允之。而我駐使龔照瑗偵知之,惎之春之獨有其功也,遂急電鴻章;鴻章怙其棄台灣之成議也,遽報毓汶、且急電伊藤博文,故煙台換約亟以夜成,法議遂解。聞者惜之。 |
740 | 款局既定,給美員福世德薪勞十五萬員。二十五日,派鴻章之子經方為割台灣使,輔以福世德;倭亦以其酋樺山資紀為台灣總督,經方乃即倭舶中交割。 |
741 | 於時倭隊尚據遼東,俄、法、德三國詰之;倭乃索我贖費庫平銀一萬萬兩,徐減及五千萬兩。八月下旬,三國公斷以三千萬兩贖遼東,倭人聽之;而要以贖價畢償後三月兵乃撤。朝廷乃複派鴻章與倭使林董議還遼約,林董要我四款;不果議。九月四日,三國複責倭速撤遼東兵,還遼議乃定。二十二日,互換還遼約於京師;凡七款: |
742 |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欲締結條約,由日本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一切仍歸中國管理。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國某官、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國某官,均作為全權大臣,互示所奉文憑妥當;議定各條,開列於左: |
743 | 第一款:日本國自願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立下之關和約第二款中國讓與日本國管理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原劃疆界地圖,從鴨綠江口抵安平河口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奉天所屬諸島嶼,均永遠交還中國,以後與日本無涉。因此將原約第三款並重訂之各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為罷論。 |
744 | 第二款:中國為報酬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允給銀三千萬兩;迨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交與日本國政府。 |
745 | 第三款:中國允將第二款所開之酬款銀三千萬兩交與日本國政府,自訂立本約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日本軍隊從該交還地方一律撤回。又,自本約署自蓋印之日起,該交還各地方內所有衙署、公所、工廠、船塢及一切屬公對象,日本文政軍隊不得毀壞、搬遷,並俟某處城鎮軍隊撤回時,由日本全權公使按約知照中國政府轉飭中國收地印委各員驗收。 |
746 | 第四款:中國約日本國軍隊占踞之間,所有關涉該國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
747 | 第五款:中國儻不將本約第二款所開之酬款迨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與日本國政府,其仍占踞交還地方之日本國軍隊需費全數,均歸中國政府算給。倘款巳照付,日本軍隊尚未如期一律撤回,應由日本代認三個月五厘息銀。 |
748 | 第六款:本約繕寫漢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分,校對無訛,署名蓋印;漢文與日本文遇有解釋字義不同之處,以英文為憑。 |
749 | 第七款:俟本約欽奉大清國大皇帝、大日本國大皇帝批准,自署名蓋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在北京互換。 |
750 |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
751 |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訂於北京。 |
752 | 遂先輸贖遼費銀三千萬兩。十月,倭乃撤兵,奉南七州縣諸城邑始歸我,為款局之終。 |
753 | 是役款議成,割膏腴、償巨款;商利之失,尤為無窮漏卮。而遼東之歸,俄、法、德三國方責報於我。於是俄西伯里利亞鐵路經我黑龍江而達海參威,法南安鐵道逾我鎮南關而達廣西之龍州,德因展租界於我通商各埠;而我雲南邊地以讓界於法遂讓界於英,且開廣東西江通商埠,直達廣西之梧州。膏血竭於內、邊防墮於外,岌岌不可終日。說者謂中國泰否通塞之機,或決於是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