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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寺》

1
天成元年十一月敕:「應今日已前修蓋得寺院,無令毀廢,自此後不得輒有建造。如有願在僧門,亦宜准佛法格例,官壇受戒,不得衷私剃度。」
2
三年六月七日敕:「應天下大寺及敕賜名額院宇,兼有功德堂殿樓閣,已成就者各勒住持,其餘小小占射或舍施及置買,目下屋宇雖多,未有佛像者,並須量事估價,一時任公私收買。其住持僧便委功德使及隨處長吏,均配於大寺安止。如院在僻靜之處,舍宇無多,不堪人承買者,便仰毀拆,其材木給付本僧,田地任人請射。仍限敕到後十日內,並須通勘騰併了絶,如敢遷延及有故違,其所犯僧徒二年,尼杖七十,並勒還俗。若有形勢借庇,當移不移,誑惑官中,更求院額,旣達聽聞,所知之人,不係官位高低,並行朝典。如要增修福利,則任於合留寺院內興功。」
3
天福四年十二月敕:「今後諸道州府,城郭村坊,不得創造寺宇,所有自前蓋者,即依舊住持。」
4
開運二年七月左諫議大夫李元龜奏:「天下寺宇房屋,近日多聞元住僧轉與相典貼,伏乞明行止絶。」從之。
5
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條流僧尼,畫一如後。
6
一、諸道州府縣鎮村坊,應有敕額者一切仍舊,其無敕額者並仰停廢。所有功德神像及僧尼,與限一月,騰併於逐處州軍縣鎮合留寺院內安置。所有殿堂屋宇,仰封鎖收管。所有資財、衣鉢、斛斗、孶畜、什物,並仰分付本主。
7
一、天下諸縣城郭內,若無敕額寺院,只於停廢寺院內選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或院,僧尼各留一所。若無尼處,只留僧寺院一所。其在軍鎮及偏鎮坊郭戶及二百戶已上者,亦依諸縣例指揮。所違邊遠郡無敕額寺院處,於停廢寺院內,僧尼各留兩所。
8
一、兩京諸道州府,除見留寺院外,今後不限城郭村坊、山林勝境古迹之地,並不得創造寺院蘭若。如有僧尼、俗士輒違敕命者,其主首及同句當人,並徒三年,仍配役,其僧尼勒還俗。本州府録事參軍、本判官、本縣令佐,並除名配流。地分廂鎮職員所由,當並嚴斷,長吏奏請進止。
9
一、王公戚里、諸道節刺已上,今後不得奏請創造寺院及請開置戒壇。如違,仰御史臺彈奏。」
10
四年九月,賜京城內新修四寺額,以天清、顯靜、顯寧、聖壽為名。

燃燈》

1
開平三年正月敕:「兵革方偃,久廢燃燈,屬在上春,務達陽氣。宜於正月上元前後三晝夜,開坊市門,一任公私燃燈祈福。」
2
廣順三年七月,京城民晁諸殷等,為永壽節請各於門首齋僧,燃燈三晝夜。從之。

雜録》

1
後唐天成元年十月十一日敕:「上國兩街僧道,自前賜師號,不數人而已,至於賜紫,並係特恩。近日諸道州府,因應聖節,表薦僧道頗多,宜令中書門下,此後凡有諸處不係應聖節及橫薦僧道,不得等閒申發章表,請行命服師號。」
2
二年六月七日敕:
3
應條流三京諸道州府縣鎮寺院僧尼事:
4
一、訪聞近日僧尼等,或因援請託,以便参尋,旣往來以為常,致奸訛之有倖。自此後如有官中齋會行香,顯有告援,及大段齋供,請命即行,依時赴會。除此外不計齋前齋後,僧尼不得輒有相過。如敢故違,仰逐處坊界所由及廵司節級,畫時擒捉,並准姦非例處斷。其所犯人衣物資財,便充捉事人優賞。如有人詰告不虛,准此酬賞。
5
一、此後如有修補寺宇功德,要開講求化,須至斷屠之月,即得於大寺院開啟,仍許每寺只開一坐。兼不得僧於尼寺內開講,尼亦不得將功德事請僧於諸寺開講。如敢故違,法師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並逐出城。其坊界及諸營士女,不因三塲齋月開講,亦不得過僧舍。如公然通同,許捉獲所犯人,並加極法。今後僧不因道場及齋會,不得公然於俗舍安下住止。如違,准上科斷。
6
一、訪聞僧尼寺院,多有故違條法,衷私度人,此後有志願出家,准舊例,經官陳狀,比試所念經文,則容剃削,仍不因官壇,不得私受戒法。如違,所犯僧及本師等各徒二年,配於重處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只勒還俗。若有童子出家,亦須顯有分據。
7
一、訪聞近日有矯僞之徒,依憑佛教,誑誘人情,或傷割形體,或負擔鉗索,或書經於都肆,或賣藥於街衢,悉是乖訛,須行斷絶。此後如有此色之人,並委所在街坊廵司糾察,准上决配。
8
一、此後應是僧尼,不計高低,於街衢逢見呵殿官寮,並須迴避。如有故意違犯者,便可收送法司。若在身有章服師號者,便委長吏舉奏,當行剝奪;如無章服者,仰所在擯逐出城。若有房院,便許別人請射。
9
一、州城之內,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稱聖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黨連羣,夜聚明散,託宣傳於法會,潛縱恣於淫風。若不祛除,實為弊惡。此後委所在州府縣鎮及地界所由巡司節級,嚴加懲刺。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尋,關連徒黨,並决重杖處死。
10
右宜徧降敕三京諸道州府長吏,分明曉示逐處管界,各令遵守。
11
清泰二年三月,兩街功德使奏:「每年誕聖節,諸道州府奏薦僧尼紫衣師號。今欲量立條式,試講論科、講經、表白各三科,文章應制十三科,持念一科,禪科,聲讚科,並於本技能中條貫。」從之。
12
天福二年十二月二日敕節文:「祠部奏:『請不置官壇剃度,但於皇帝降聖之辰,即於本住處州府陳狀,便比試學業、勘詳事行不虛,則容剃度,及取本鄉里五人已上耆宿保明文狀,具言已前實是良善,兼須結罪,如為僧之後,别行惡事,即罪甘連坐。如是外來百姓,不得輒有容許。候剃訖,仍具鄉貫姓號,申祠部請告牒者。』當司欲依前敕,再舉條流:如此後遇皇帝降聖之辰,即於逐州府投狀剃落,仍驗所習經業不虛,即具出家因依、本居鄉里、俗姓、法名、年幾,申省請給告牒,始永為公據。若有不遵條理、衷私剃度者,便委逐州府本判官追收勘責,事由不虛,其新剃度之人,並請重行决斷發遣,歸本鄉里收管色役。其元招引師主及保人等,先具勘責,違犯條流愆罪,亦請痛行决斷。常住所在,仍具流號寺院因由申省,如是州府不遵敕命,衷私剃度,不申請祠部告牒,其原行官吏,請行朝典。」奉敕:「宜依。」
13
廣順二年四月敕:「永壽節每年諸道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奏薦僧尼道士紫衣師號,今後見任帶使相共奏二人,見任防禦團練、刺史只許奏一人,在朝文武臣寮及前任官,今後更不得奏薦。」
14
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
15
條流僧尼,畫一如後:
16
一、今後僧尼不得私剃頭,應有人志願出家者,並許父母、祖父母處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兄處分,候聽許方得出家。其師主須得本人家長聽許文字,方得容受。男年十五已上,念得經文一百紙或讀得經文五百紙,女年十三已上,念得經文七十紙或讀得經文三百紙者,方得經本州陳狀,乞剃頭。委録事參軍、本判官試驗經文,合敕條者,只仰聞奏。其未剃頭間留髪髻。如有私剃頭者,却勒還俗。其本師主徒三年,勒還俗,役配三年。其本寺院三綱知事僧尼杖八十,並勒還俗。
17
一、僧尼今後不得私受戒,只於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戒壇。候受戒時,兩京委祠部差官引試前項所習經業,其大名府等三處戒壇,只委本判官、録事參軍引試,合敕條者分析聞奏。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本師主、臨壇三綱知事僧尼,並同私剃頭例科罪。如引試經業不精,輒與剃頭受戒者,本試官當行朝典。
18
一、應合剃頭受戒人等,仰逐處於天清節一月前,具姓名、鄉貫、寺院、年幾,及所習經業申奏,候敕下,委祠部給付憑由,方得剃頭受戒,不得非時施行。起今後應有僧尼剃頭受戒,無祠部憑由者,並勒還俗。
19
一、應男子有父母、祖父母在,别無兒息侍養,不聽出家。如違,其本師主重行科斷。
20
一、應曾有犯遭官司刑責之人,及棄背祖父母、父母逃亡,如奴婢、姦人、細作、惡逆徒黨、山林亡命、未獲賊徒、負罪潛竄人等,並不得出家剃頭。如有寺院輒容受者,其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僧尼、鄰房同住僧,並仰收捉禁勘,申奏取裁。其地方廵司官吏,不能覺察者,仰概申奏。
21
一、自前多有逃避軍人投寺院出家,在所僧徒不畏官方,便與剃削。起今後,有向曾在軍門,面帶瑕痕,逐處寺院輒敢容受者,其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鄰房同住僧等,仰密切收捉禁勘申奏。地方官所由,不能覺察,重行科斷。
22
一、應有僧尼衷私創置院舍,私與人剃頭受戒,及容賊盜、惡逆、徒黨、姦細、背軍之人,輒披剃者,其僧俗中有能告官,及地方分所由節級自收捉到者,以本犯僧尼衣鉢資財,充給優賞。
23
一、應有僧尼、俗士,自前多有捨身燒臂鍊指、釘截手足、帶鈴燃燈、諸般毀壞肢體、戲弄道具符篆、左道妖惑之類,今後一切止絶。如有此色人,仰所在嚴斷,褫配邊遠,仍勒歸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處分。所有居停寺院知事僧尼、地方鎮廂職員所由,公然容縱者,重行科斷。
24
一、應有懷才抱器,或武或文,寄跡空門,莫遂展志,其中有願出仕宦者,仰逐處長吏發遣赴闕;少壯驍勇之人,願在軍門者,亦仰申奏,必當量材録用。若僧尼中有情願歸俗者,一切聽許,所在不得攪擾。

觀》

1
開平元年五月六日敕:「廢雍州太清宮。改西都太微宫、亳州太清宮皆為觀,諸道州紫極宮並為老君廟。」
2
後唐同光元年十月,西都太微宮、亳州太清宮、諸州紫極宮皆復本名。
3
天成四年十二月敕:「尊崇聖祖,修飾道院,旣復其名,固難無額。宜令所司依舊造上清宮牌額,兼京城內金真觀改為崇道宫,亦准上給換牌額。」以上清宮久無牌額故也。

雜錄》

1
後唐同光元年十二月亳州太清宮奏,聖祖玄元皇帝殿枯檜再生枝葉。畫圖以進。按瀨鄉記:唐高祖神堯皇帝武德二年,枯檜重華,至祿山僭號萎瘁。玄宗自蜀歸京,枝葉復盛。至是再生一枝,長二尺餘。
2
天成三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准假寧令,玄元皇帝降聖節休假三日。據續會要:准會昌元年二月敕,休假一日。伏請准近敕。」從之。
3
清泰二年三月,兩街功德使奏:「每年誕聖節,諸道州府奏薦道士紫衣師號。今欲量立條式:經法科試義十道,講論科試經論,文章應制科試詩,表白科試聲喉,聲讚科試步虛三啓,焚修科試齋醮。」從之。
4
天福四年三月,遣中書使趙處玭以板詔徵少華山隱士鄭雲叟、玉笥山道士羅隱之為拾遺,不至。四月,以雲叟為右諫議大夫,隱之賜號希夷先生。雲叟稱疾不起,賜號逍遙先生,仍給致仕宮俸祿。

金吾衛》

1
後唐天成三年六月敕:「金吾每奏『左右廂內並平安』,有類藩方,宜改云『軍國內外並平安』。」

屯衛》

1
廣順二年十二月,御史臺奏:「唐景雲二年,改左右屯衛為威衛,唐高宗名治,改治書侍御史御史中丞,諸州治中為司馬,蓋臣子避君父名也。請諸衛中書舊是屯衛者,復舊名。」從之。

京城諸軍》

1
開平元年四月,改左右長直為左右龍虎軍,左右內衙為左右羽林軍,左右堅鋭、夾馬、突將為左右神武軍,左右親隨軍將馬軍為左右龍驤軍。其年九月,置左右天興、左右廣勝軍,仍以親王為軍使。
2
二年十月,置左右神捷軍。十二月,改左右天武為左右龍虎軍,左右龍虎為左右天武軍,左右天威為左右羽林軍,左右羽林為左右天威軍,左右英武為左右神武軍,左右神武為左右英武軍。前朝置龍虎六軍,謂之衛士。至是以天武、神武、英武等六軍,易其軍號而任勲舊焉。
3
後唐長興三年三月敕:「衛軍神威、雄威及魏府廣捷以下指揮,宜改為左右羽林,置四十指揮,每十指揮立為一軍,每一軍置都指揮使一人,兼分為左右廂。」
4
應順元年三月,改左右羽林四十指揮為嚴衛左右軍,龍武、神武四十指揮為捧聖左右軍。
5
清泰元年六月,改捧聖馬軍為彰聖左右軍,嚴衛步軍為寧衛左右軍。
6
天福六年七月,改拱宸、威和內直軍並為興順。至八月,改奉德兩軍為護聖左右軍。
7
廣順元年四月,改侍衛馬軍曰龍捷左右軍,步軍曰虎捷左右軍。御撰其名。
8
顯德元年十月,上謂侍臣曰:「侍衛兵士,累朝以來,老少相半,強懦不分,蓋徇人情,不能選練。今春朕在高平,與劉崇及蕃軍相遇,臨敵有指使不前者,苟非朕親當堅陣,幾至喪敗。况百戶農夫,未能贍一甲士,且兵在精不在衆,宜令一一點選,精鋭者升在上軍,怯懦者任從安便。庶期可用,又不虚費。」先是,上按于高平,觀其退縮,慨然有懲革之意。又以驍勇之士,多為外諸侯所占,于是召募天下豪傑,不以草澤為阻,進于闕下,躬親試閱,選武藝超絶及有身首者,分署為殿前諸班。因有散員、散指揮使、內殿前直、散都頭、鐵騎、控鶴之號。
9
二年十二月,改東西小校為東西班承旨。其月,以新收復秦、鳳州所擒獲川軍,署為懷恩軍。
10
四年四月,以先降到江南兵士,分為六軍,共三十指揮,賜號為懷德軍。

雜録》

1
後唐同光二年二月敕:「隨駕收復汴州,並扈從到洛京南郊立仗都將官員,自檢校司空以下,宜並賜協謀定亂匡國功臣,自檢校僕射、尚書常、侍至大夫、中丞,宜並賜忠勇拱衛功臣,其初帶憲銜,並賜忠烈功臣,已有功臣名者,不在此限。其節級長行軍將,並賜扈蹕功臣。」唐玄宗平內難,賜衛士葛福順等為唐元功臣,不過十數人。德宗駐蹕奉天,賜從駕立功將校為奉天定難功臣。及僖宗、昭宗,頻年播遷,功臣差多。至是徧及戎卒,非賞典也。其年九月敕:「如聞蕃方入奏之人,多於京內私買衣甲,宜令總管司密加覺察。」
2
天福二年二月敕:「在京及諸道馬步諸軍,若長行違犯,便委副將據罪處理。如副將、十將違犯,即委本指揮使科斷。指揮有罪,若不出軍,即委都指揮使具録申奏;若行營在外,即委行營統領依軍法施行。其諸道軍都在本處者,即委本處節度使防禦團練使、刺史據罪科斷。」其年十月,敕禁諸道不得擅造器甲。
3
開運元年三月,命諸道州府縣點集鄉兵,率以税戶七家共出一卒,兵仗器械共力營之。至五月,敕諸道新點鄉兵,宜以武定為名。至三年正月,改武定為天威軍。尋命放散。其年十月,敕作坊及諸道,造作衣甲器械,今後並不得用金銀裝飾。

馬》

1
開平四年十月,頒奪馬令,冒禁者罪之。先是,梁師攻戰,得敵人之馬必納官,故出令命獲者有之。
2
後唐同光三年六月,詔下河南、河北諸州和市戰馬,官吏除一匹外,匿者坐罪。時將討蜀故也。
3
長興元年七月,分飛龍院為左右,以小馬坊為右飛龍院。
4
四年十月敕:「沿邊藩鎮,或有藩部賣馬,可擇其良壯給券,具數以聞。」先是,上問見管馬數,樞密使范延光奏:「天下常支草粟者近五萬匹。見今西北諸蕃賣馬者往來如市,其郵傳之費,市估之直,日以四五十貫。以臣計之,國力十耗其七,馬無所使,財賦漸銷,朝廷甚非所利。」上善之,乃降是敕。
5
清泰三年十月敕:「諸道州府縣鎮,賓佐至録事參軍、都押衙、敎練使以上,各留馬一匹乘騎。及鄉村士庶有馬者,無問形勢,馬不以牝牡,盡皆抄借。但勝衣甲,並仰印記,差人管押送納。其小弱病患者,印退字,本道收管。節度防禦團練等使、刺史,除自己馬外,不得因便影占。管軍都將,除出軍及隨駕外,見逐處屯駐者,都指揮使舊有馬許留五匹,小指揮使兩匹,都頭一匹,其餘凡五匹取兩匹,十匹取五匹,更有多者,並依此例抽取。在京文武百官、主軍將校、內諸司使以下、隨駕職員,舊有馬者任令隨意進納,不得影占人私馬。各下諸道准此。」
6
天福九年正月,發使於諸道州府,括取公私之馬。時契丹入寇,上駐軍澶州以禦之,故有是命。
7
天福十二年九月,詔天下州府和買戰馬。

諡》

1
德靖,梁贈尚書令、廣王全昱。
2
文穆,故天下兵馬都元帥、吳越王錢元瓘初,所司諡曰「莊穆」,敕改諡曰文穆。
3
文昭,故天策上將軍、湖南節度使、守尚書令、贈太師馬希範。
4
文懿,贈尚書令、瀛王馮道。
5
文忠,太子太保盧質。漢乾祐元年九月,其子尚書兵部員外郎盧瓊上章請諡,故下太常議諡曰文忠。
6
武穆,故天策上將軍、湖南節度使馬殷。
7
武懿,贈尚書令、秦王高行周。
8
武安,贈太師康福。
9
忠敬,故秦王李茂貞,贈太傅馮行襲。
10
忠肅,贈太師王處存,贈太師張全義。
11
忠懿,故福建節度使、閩王王審知,贈太師安元信。
12
忠武,贈太師、晉國公霍彥威,故成德軍節度使馬全節。
13
忠正,贈中書令鄭仁誨。
14
忠惠,贈中書令劉詞。
15
恭靖,贈尚書左僕射崔協。
16
恭慧,贈中書令李從敏。
17
貞懿,贈尚書令羅紹威。
18
貞憲,贈左武衛上將軍張承業。
19
貞惠,贈太子少傅朱漢賓。太常博士林弼議曰:「漢賓散己俸代逋欠,俾國家躋富庶,所蒞之地,綽有政聲,知進退存亡之理,得善始令終之道。謹按諡法:『中道不撓,保節揚名曰貞。愛民好學,寛裕慈仁曰惠。』請諡曰貞惠。」從之。
20
成穆,贈侍中安審信。

雜録》

1
乾祐二年十二月敕:「故荊南節度使南平王高從誨,宜令太常定諡。」故事:臣下請諡,故吏陳行狀,上考功,覆奏下,乃議諡。今降敕,新例也。

當直》

1
開平四年正月敕:「其逐日當中書舍人,及吏部兵部司敕、知印郎官、少府監及篆印文兼書寫告身人吏等,並宜輪次於中書側近止宿。」

休假》

1
後唐天成四年五月四日,度支奏:「准敕,中書門下奏,朝臣時有乞假覲省者,欲量賜茶藥,奉敕宜依者。切緣諸班官班省司,不見品秩高低,兼未則例,難議施行。各令據官品等第指揮。文班:左右常侍、諫議、給事、舍人、諸行尚書、太子賓客、諸寺太卿、國子監祭酒、詹事、左右丞、諸行侍郎,宜各賜蜀茶三斤。起居、拾遺、補闕、侍御史、殿中監察御史、左右庶子、諸寺少卿、國子監司業河南少尹、左右諭德、諸行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宜各賜蜀茶二斤,蠟面茶二斤,草豆穀一百枝,肉豆穀五十枝,青木香一斤半。國子博士、五經博士、兩縣令、著作郎、太常宗正殿中丞、諸局奉御、大理正、太子中允洗馬、左右贊善、太子中舍、司天五官正,宜各賜蜀茶二斤,蠟面茶一斤,草豆穀五十枝,肉豆穀五十枝,青木香一斤。
2
武班:左右金吾上將軍、左右諸衛上將軍,宜各賜蜀茶三斤,蠟面茶二斤,草豆穀一百枝,肉豆穀一百枝,青木香二斤。左右諸衛大將軍、左右諸衛將軍,宜各賜蜀茶二斤,蠟面茶二斤,草豆穀一百枝,肉豆穀五十枝,青木香一斤半。左右率府副率,宜各賜蜀茶二斤,蠟面茶一斤,草豆穀五十枝,肉豆穀五十枝,青木香一斤。」奉敕:「今後或有臣僚請假覲省,其所賜藥,候辭朝之日,於閤門宣賜。」至晉天福二年九月,度支奏:「朝臣請假覲省出入,皆有支賜茶藥,今緣諸庫無見在,伏乞權罷。」從之。至五年三月敕:「朝臣請假覲省出入,依天成四年敕支賜茶藥。」
3
天福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按六典,尚書吏部,凡職事官,應覲省及稱病不得過程,謂身有疾病滿百日,若所親疾病滿二百日,及當時解官,申省以聞。其應侍人材用灼然,要藉驅使者,得帶官侍養。又准雜令,諸外官授給裝束假,去所授官一千里內者四十日,二千里內者五十日,三千里內者六十日,四千里內者七十日,過四千里八十日,並除程。其假內欲赴任者聽之。若有事須早還者,不用此令。若京官身先在外者,裝束假减外官之半。」敕:「准令、典處分。」

醫術》

1
後唐清泰三年三月翰林學士和凝奏:「天下諸屯駐兵士,望令太醫署合傷寒、時氣、瘧痢等藥,量事給付本軍主掌,以給患病士卒之家。百姓亦准醫疾令,和合藥物,拯救貧民。兼請依本朝故事,諸道署置藥博士,令考尋醫方,合和藥物,以濟部人。其御製廣濟、廣利等方書,亦請翰林醫官重校,頒行天下。」敕:「所奏醫博士,諸道合有軍醫,許及諸道補署,不在奏聞,餘依所奏。」
URN: ctp:ws18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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