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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七太祖建隆以來諸政

《卷七太祖建隆以來諸政》[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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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以來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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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卯,遣使分賑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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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視學。詔增葺祠宇,塑繪先聖、先賢像,自為贊,書于孔、顏座端,令文臣分撰餘贊,屢臨視焉。嘗謂侍臣曰「朕欲盡令武臣讀書,知為治之道」於是臣庶始貴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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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嘗講求輔弼,謂左右曰「朕聞范質居第之外,不殖貲產,真宰相也」是日,以質及王溥、魏仁浦同輔政。舊制,宰臣上殿,命坐而議大政。其進擬差除,但入疏狀,畫可降出,奉行而已。質等自以周朝舊臣,稍存形跡,且憚帝英睿,乃請用札子,面取旨,退,各疏其事,同列書字以誌。從之,坐論之禮遂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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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寅,賜貢士楊礪等十九人及第、出身有差。自是歲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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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春正月,度民田。周世宗末年,嘗命官詣諸州度民田。而使者多不稱。至是,帝謂侍臣曰「度田蓋欲勤恤小民,而民敝愈甚。今當精擇其人」遂分遣常參官詣諸州。尋詔州縣課民種植,長吏以春秋巡視,著為令。又置義倉,官所收二稅,每一石別輸一斗,貯之以備凶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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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四月,詔郡國置前代帝王、賢臣陵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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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二月甲午,詔「自今百官每五日內殿起居,以次轉對,指陳時政得失。事關急切者,許不時上章,無以觸諱為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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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詔曰「王者禁人為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必務哀矜,世屬亂離則糾之以猛,人知恥格則濟之以寬。竊盜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甚非愛人之旨。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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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元年秋七月,帝幸武成王廟,歷觀兩廡,指白起像曰「起殺已降,不武之甚,豈宜受享」命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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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春正月,行四時參選法,詔陶穀等四十七人各於見任幕職京官中,舉堪為郡守副佐者一人。除官之日,仍書舉主姓名,如繆舉致職事乖方者,並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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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四月丁未,策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取博州判官穎贄。宋初取士有三科:一曰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一曰經術優深可為師法,一曰詳閒吏理達于教化。凡內外職官、布衣草澤皆得充舉,並諸州解送吏部,試論三道,廷試策一道。應制科者自贄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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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八月,置封樁庫。帝平荊、湖、西蜀,收其金帛,別為內庫儲之,號「封樁」,凡歲終用度之餘,皆入之,以為軍旅、饑饉之備。嘗諭近臣曰「石晉割幽、燕以賂契丹,使一方獨限外境,朕甚憫之。欲俟斯庫所畜滿四五百萬,遣使謀於彼,儻肯以地歸於我,則以此酧之。不然,我以二十匹絹購一胡人首,彼精兵不過十萬,止費我二百萬匹絹,則敵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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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三月甲辰,詔翰林學士、常參官,於幕職、州縣及京官內,各舉堪任常參官者一人,不當者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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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寶元年三月,初覆試貢士。是科擢進士合格者十八人,陶穀子邴名在第六。帝謂左右曰「聞穀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命中書覆試,因下詔曰「造士之選,匪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私濫。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悉委中書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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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秋七月己巳,詔曰「吏員猥多,難以求治,俸祿鮮薄,未可責廉,與其冗員而重費,不若省官而益俸。諸州縣宜以戶口為率,差減其員,舊俸月增給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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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性孝友節儉,質任自然,不事矯飾。受禪初,頗好微行。或諫其輕出,曰「帝王之興,自有天命。周世宗見諸將方面大耳者皆殺之,我終日侍側,不能害也」嘗坐寢殿,令洞開諸門,皆端直軒豁,無有壅蔽,謂左右曰「此如我心,若有邪曲,人皆見之矣」一日,罷朝坐便殿,不樂者久之。左右請其故,曰「爾謂天子容易為耶。早作乘快誤決一事,故不樂耳」宮中葦簾緣用青布,常服之衣,浣濯至再。永康公主嘗衣貼繡鋪翠襦,帝曰「爾服此,眾必相傚」禁之。主一日勸帝以黃金飾肩輿,帝曰「我以四海之富,宮殿飾以金銀,力亦可辦。但念我為天下守財耳,豈可妄用」尤注意刑辟,嘗讀二《典》,嘆曰「堯、舜之罪四凶,止從投竄,何近代法網之密耶」故定為折杖法,以遞減流、徒、杖、笞之刑。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惟贓吏棄市,則未嘗貰。
URN: ctp:ws2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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