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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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大丧,肆师大渳以鬯筑惧。小宗伯掌大肆以秬鬯渳尸。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
3 | 士丧,始卒,甸人掘坎于阶闲,少西;为垼于西墙下,东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新盆、盘、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綌,实于笲,栉于箪,浴衣于箧,皆馔于西序下,南上。管人汲,不说繘,屈之,尽阶不升堂,授外御者。外御者入浴。主人皆出户外,北面。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袒笫。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他日。小臣爪足。浴馀水弃于坎。妇人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士则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垼,陶人出重鬲,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祝盛米于敦,奠于具北。管人授御者沐,乃沐用瓦盘,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翦须。濡濯弃于坎。君大夫鬊爪及敛实于角中,士埋之。鬠用组,乃笄,设明衣裳。主人入即位。 |
4 | 大唐元陵仪注:「将沐浴,内有司为垼于殿西廊下,累块为灶,东面,以俟煮。沐浴新盆盘瓶鬲皆濯之,陈于西阶下。掘堋于西阶之西。陈明衣裳于其侧。帛巾一,方尺八寸,沐巾二,浴巾四,皆用帛练。栉及浴衣各实于箧。将沐浴,内掌事者奉米潘及汤,各盛以瓮,并沐盘,升自西阶,授沐者以入。嗣皇帝、妃、公主等悉出帷外。嗣皇帝以下在殿东楹闲,北面西上。内命妇以下在殿西闲,北面东上。俱立哭。既沐而栉。将浴,内执事者六人抗衾,御者四人浴,拭以巾,挋用浴衣。设床于大行东,衽下莞,席上簟。浴者举大行,易床设枕,理其须发,断爪,盛于小囊,大敛即内于棺中也。著明衣裳,以方巾覆面,以大敛之衾覆之。内外入,就位哭。其五品以上沐用稷,四人浴。六品以下沐用粱,二人浴。」馀具开元礼。 |
《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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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典瑞大丧供饭玉、含玉。舍人供饭米。诸侯以璧,大夫以珠,士以贝,实于笲。米,君以粱,大夫稷,士粱,一豆实于筐。 |
3 | 士丧将含,商祝袭祭服褖衣次。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诸面之右,盥于盆上,洗贝,执以入。宰洗柶建于米,执以从。商祝执巾从入,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彻楔,受贝,奠于尸西。主人由足西床上坐,东面。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又实米唯盈。主人袭,反位。商祝掩,瑱,设幎目。夏祝彻馀,乃袭。 |
4 | 凡诸侯有相含之礼,含者执璧将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须矣。」含者入,升堂致命。主人拜,稽颡。含者坐委于殡东南。有苇席,既葬蒲席。降出,反位。宰夫朝服即丧屦,升自西阶,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阶以东。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临,皆同日而毕事者也。其次如是也。 |
5 | 左传:诸侯伐秦,曹宣公卒于会,诸侯请含。 |
6 | 魏文帝黄初四年,制曰:「饭含无以珠玉,无施珠襦玉柙。昔者季孙以璵璠敛,孔丘譬之暴骸中原。」 |
7 | 大唐元陵仪注:「内有司奉盘水升堂,嗣皇帝出,盥手于帷外,洗玉若贝,实笲,执以入,西面坐,发巾彻枕,奠玉贝于口之右。大臣一人亲纳粱饭,次含玉。既含讫,嗣皇帝复位。执服者陈袭衣十二称,实以箱篚,承以席。去巾加面衣讫,设充耳,著握手及手衣,纳舄,乃袭。既袭,覆以大敛之衾。乃开帷,内外俱入,复位哭。其三品以上用粱及璧,四品、五品用稷与碧,六品以下用粱与贝。」其仪具开元礼。 |
《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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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天子十二称,上公九称,诸侯七称,大夫五称,士三称。上公衮衣一,玄端一,朝服一,素积一,纁裳一,爵弁二,玄冕一,褒衣一。朱绿带,申加大带于上。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
3 | 士爵弁服纯衣,皮弁服,褖衣。缁带,韎韐,竹笏。夏葛屦,冬皮屦,皆繶缁絇纯,组綦系于踵。庶襚继陈,不用。既含,乃袭三称。 |
4 | 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赬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尺。 |
5 | 士丧将沐浴,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綪。明衣裳用布。鬠笄用桑,长四寸,纋中。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瑱用白纩。布巾,环幅不凿。幎目用缁,方尺二寸,噜里,著,组系。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广五寸,楼中旁寸,著,组系。决用正王棘若檡棘,组系,纩极二。设韐带,搢笏。设决丽于轌,自饭持之,设握,乃连轌。设冒,櫜之。幠用衾。巾、柶、鬊、蚤埋于坎。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縓綼緆,缁纯。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轌。既袭,宵为燎于中庭。 |
6 | 大唐之制,五品以上袭三称,六品以下袭一称。馀具开元礼。 |
《设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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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大丧,凌人供夷盘冰。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袒笫,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士有冰,用夷盘可。 |
3 | 大唐之制,诸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暑月薨者给冰。 |
《设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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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殷制,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 |
3 | 周制,大丧,司常供铭旌。士丧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噜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 |
4 | 魏皇后崩,缪袭议铭旌曰:「自殷以前,复与铭旌皆书姓,男名女字,无书国者。周之复,天王称天子,诸侯称某甫。秦汉皇帝、皇后、太后,复书铭置之柩也。旧礼书铭皆不书国号,后亦不书氏。魏为天下之号,无所复别。臣子所以称魏故某侯某者,皆以自别耳。明太后不宜复称魏。按左氏云『天王崩』,不言周。」刘劭议云:「宜称魏不称姓。据汉律使节称汉。今魏使节亦称魏,及二千石诸竹使符皆称魏。以类推之,其义宜同。今太后之旌宜称魏。」赵怡奏:「祖号所以称庙,不宜以题旌。礼,未有主,作重,既葬而埋之。故铭旌宜与重俱埋庙门外之左。」尚书奏:「祖宗之号,所以表德。题旌古今异仪。今列祖之号,宜改施新铭旌。故旌故杠所埋,如怡等议,与重俱埋于庙门外之左。」 |
5 | 晋杜元凯云:「诸侯建大旗,杠七仞,斿至地。」徐宣瑜议云:「王之上公八命,出为二伯,加一等,谓九命作伯,建九斿。按上公之上服,远游冠,佩山玄玉,宜与三公同建八斿。诸位从公者、三公八命,应建旗八斿。侯伯同七命,建旗七斿。」元凯又云:「卿建旃,六斿,至轸。」宣瑜云:「王之卿六命,建旃六斿。王之上大夫五命,建物五斿。」 |
6 | 宋孝武帝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斿。 |
7 | 齐王俭议:「斿本是命服,无关于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备礼,故在凶乃建耳。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妃与储君一体,义不容异,无缘未同常例,别立凶斿。大明旧事,不经详议,率尔便行耳。今宜考以礼典,吉部自有旗辂,凶部别有铭旌。」诏从之。 |
8 | 北齐制,旌一品九斿,二品、三品七斿,四品、五品五斿,六品、七品三斿;八品以下,达于庶人,唯旐而已。其建旐,三品以上及开国子、男,其长至轸,四品、五品至轮,六品至九品,至较。勋品达于庶人,不过七尺。 |
9 | 大唐元陵仪注:「大敛讫,所司设太常,画日月,十有二斿,杠九仞,斿委地。大敛之后,分置殿庭之两阶。又设铭旌,以绛,广充幅,长二丈九尺,题云『某尊号皇帝之柩』,立于殿下。其三品以上长九尺,五品以上八尺,六品以下七尺,皆书某官封姓君之柩。」具开元礼。 |
《悬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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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士丧重,木刊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三分庭一,在南。士三尺,差而上之,卿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夏祝鬻馀饭,用二鬲于西墙下。鬲则大夫四鬲,诸侯六鬲。审用疏布,久之,系用靲,悬于重。审用苇席,北面,左衽,带用靲,贺之,结于后。祝取铭置于重。重,主道也。殷主缀重焉。周主重彻焉。将遣奠,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重既虞而埋之。 |
3 | 宋崔凯云:「凿木为重,形如札,有簨,设于中庭近南以悬之。士重高三尺,差而上之,天子当九尺矣。鬲以苇席南向横覆之,辟屈两端于南面以蔑之。今丧家帐门,其遗象也。古者丧家无幕,盖是倚庐栋耳。今人倚庐于丧侧,因是为帐焉。按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遗象也。礼,既虞而作主,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礼,礼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簿帐吊幕之类也。」 |
4 | 隋文帝开皇初,定典礼。太常卿牛弘奏曰:「诸重,一品悬鬲六,五品以上四,六品以下二。」 |
5 | 大唐元陵仪注:「设重于殿庭近西南。其制,先刊凿木长丈二尺,横者半之。取沐之米为粥,盛以八鬲,审以疏布,悬于重内横木上。以苇席北向屈两端交于上,缀以竹篾。」其三品以上至六品以下,悬重降杀如开元礼。 |
《始死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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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亲始死,笄纚,徒跣,扱上衽。 |
3 | 汉戴德丧服变除云: |
4 | 斩縗三年之服,始有父之丧,笄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无数,恻怛痛疾;既袭三称,服白布深衣,十五升素章甫冠,白麻屦,无絇。孙为祖父后者,上通于高祖,自天子达于士,与子为父同。父为长子,自天子达于士,不笄纚,不徒跣,不食粥。妻为夫,妾为君,笄纚,不徒跣,扱上衽;既袭三称,白布深衣,素总,白麻屦。 |
5 | 齐縗三年者:父卒始有母之丧,笄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无数;既袭三称,服白布深衣,十五升素章甫冠,白麻屦,无絇。父卒为继母、君母、慈母,孙为祖后者父卒为祖母,服上至高祖母,自天子达于士,为人后者所后之祖母、母、妻,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继母为长子,皆不笄纚徒跣也。女子子在室父卒为母,始死,笄纚,不徒跣,不扱上衽;既袭三称,素总。 |
6 | 齐縗杖周者:父在始有母之丧,笄纚,徒跣,扱上衽,交手哭踊无数;既袭三称,白布深衣,十五升素章甫冠,吉白麻屦,无絇。为出母、慈母、继母、君母,自天子达于士。父卒为继母嫁,及继母报继子。夫为妻,始死,素冠深衣,不笄纚,不徒跣。女子子在室为母,不徒跣,不扱上衽;既袭三称,素总。 |
7 | 齐縗不杖周者:谓始有祖父母之丧,则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屦无絇,哭踊无数,既袭无变。 |
8 | 其齐縗三月者:始有曾祖父母之丧,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屦无絇。女子子适人者为曾祖父母,素总。 |
9 | 大功亲长中殇七月,无受服,始有昆弟长殇丧,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屦无絇。成人九月。从父昆弟之丧,与殇同。天子诸侯之庶昆弟与大夫之庶子为其母,哭泣饮食,居处思慕,犹三年也;其馀与士为从父昆弟相为服同。为人后者为其昆弟,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之子为士者,哭泣饮食思慕,以上并犹周也。天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二王后者,诸侯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诸侯,大夫命妇、大夫之子、诸侯之庶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卿大夫者,与士之为姑姊妹适人者服同。天子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诸侯大夫者。姑姊妹适人者为昆弟,其异于男子者,始死素总。 |
10 | 小功五月无受之服者:始有叔父下殇之丧,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屦无絇。天子、诸侯、大夫为嫡子、嫡孙、嫡玄孙。不为次,饮食衎尔。为姑姊妹女子子、昆弟之子、夫昆弟之子之下殇,为人后者为其昆弟姑姊妹之长殇,并哭泣饮食犹大功也。大夫之子、天子诸侯之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为从父昆弟、从父姊妹,祖父母为孙,与叔父之下殇同。姑姊妹适人者为昆弟侄之殇,与为从父昆弟之长殇同。 |
11 | 成人小功者:从祖祖父母之丧,与下殇小功服同。馀应服者并同。 |
12 | 缌麻三月之服者:族祖父母始死,朝服素冠,吉屦无絇。妇为夫曾祖父母,异于男子者,以素总也。 |
13 | 后汉郑玄云:「子为父斩縗,始死,笄纚如故;既袭三称,衣十五升布深衣,扱上衽,徒跣,交手哭。诸侯为天子,父为长子,不徒跣,为次于内,不歠粥。臣为君,不笄纚,不徒跣,馀与为父同。女子子嫁及在父室者,及妻为夫,妾为君,不徒跣,不扱上衽,发胸拊心,哭泣无数,鞶带如故,馀与男子同。」 |
14 | 刘表云:「母为长子齐縗三年,始死,不徒跣,拊心哭泣。女子已嫁而退在室,父卒为母,与母为长子同。齐縗杖周者,父在为母,不徒跣,哭踊无数。凡四不食。为曾祖父母,不敢以轻服服至尊。减其月,则当大功九月,但三月耳。始死哭泣三日。为旧君之母妻,与为曾祖父母同。 |
15 | 晋杜元凯云:「父在为母,冠縗裳绖带皆疏縗。三年者始死之制,如不杖周。」 |
16 | 宋崔凯云:「礼,孝子始有亲丧,悲哀至甚,充充如有穷,未可以节,哭踊无数。三日既殡,瞿瞿如有求而不得,宾客吊及祭事,皆三踊,君来吊则九踊,皆有傧相诏导之者。童子始有亲丧,去首饰,服十五升白布深衣,以至成服。女子子许嫁、成人在室,父卒为母,始死,去首饰而骨笄纚,不徒跣,不扱上衽,不踊哭,拊心无数,素总髽以麻。母为长子、继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与在室女子子父卒为母同。伯叔父母为女子子长中殇,始死,骨笄纚。」 |
17 | 大唐之制,如开元礼。 |
《始死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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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大丧,小宰受其禭。诸侯相禭以后辂与冕服,先辂与褒衣不以禭。士丧将袭,君使人禭,彻帷,主人如初。禭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委衣于床,其禭于室,户西,北面致命曰:「君使某禭。」主人拜如初。禭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亲者禭,不将命,以即陈。庶兄弟禭,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将命曰:「某使某禭。」拜于位。朋友禭,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彻衣者执衣如禭以适房。既小敛,将大敛,有禭者则将命,傧者出请入告,主人待于位。傧者出告「须矣」,以宾入。宾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颡。宾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委衣如于室礼,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亲禭,如初仪,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禭者以褶则必有裳,执衣如初。彻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阶以东。 |
3 | 大唐王公以下之丧,赠禭衣服,出当时恩制,不著于令典。 |
《小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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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制,大丧,大敛、小敛,小宗伯帅异族而佐敛。司服供敛衣服。典瑞驵圭、璋、璧、琮、琥、璜之渠眉,疏璧琮以敛尸。诸侯、大夫、士丧,将小敛,皆厥明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衣皆十有九称。袍必有表,不单,衣必有裳,谓之一称。皆左衽,结绞不纽。三日,小敛于户内。君以簟席,布绞锦衾;大夫以蒲席缟衾;士苇席缁衾。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末。缁衾赬里,无紞。祭服次,散衣次,凡十有九称。陈衣继之,不必尽用。士盥二人以并,东面立于西阶下。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商祝布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士举迁尸,反位。设床笫于两楹之闲,衽如初,有枕。卒敛,彻帷。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算。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士举男女奉尸侇于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无算。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阶。众主人东面即位,妇人阼阶上西面。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乃奠。凡敛者袒,迁尸者袭。君之丧,太祝是敛,众祝佐之。大夫之丧,太祝为侍,众祝是敛。士之丧,小祝为侍,士是敛。凡敛者六人。敛者既敛必哭。土与其执事则敛。敛焉则为之一不食。 |
3 | 隋开皇初,太常卿牛弘奏著丧纪令:「正一品薨,则鸿胪卿监护丧事,司仪令示礼制。二品以上则鸿胪丞监护,司仪丞示礼制。五品以上薨卒,及三品以上有周亲以上丧,并掌仪一人示礼制。官人在职丧,听敛以朝服;有封者敛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帢单衣。妇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敛。巾不得置金银珠玉。」 |
4 | 大唐元陵仪注:「内外各随职备办,尚食先具太牢之馔。厥明而小敛。于敛前三刻,侍中版奏『请中严』,御府令设小敛床于大行西,南首,枕席备焉,加以幄帷,周以素帷。主衣先率所司陈小敛之衣十九称及绞衾于殿中闲之东席上,南领西上。小敛前二刻,开宫殿诸门,诸卫各勒所部,仗卫如常式。设百官位次,及三王后、三恪等位。又设内外命妇等拜哭位。小敛前一刻,侍中奏『外办』,礼仪使引嗣皇帝及皇子等,扶引各即位次,从临者哭。内谒者引诸王等进就位。百官亦入就位。执礼者称哭,在位者皆哭。侍御小臣升殿,先布衣于绞上,乃迁于衣上,举衾而敛,以次加衣十九称毕,乃结绞而衾焉。近侍扶嗣皇帝哭,进,跪冯大行,兴,哭踊无数,扶引还次。其百官以理去职而薨卒者,听敛以本官之服。无官者介帻单衣。妇人有官品,亦以其服敛。」馀如开元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