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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六十·封建考一》[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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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至周封建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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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之時,神農氏世衰謂神農氏後代子孫道德衰薄,非指炎帝之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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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農氏弗能征。於是軒轅乃習用干戈,征不享諸侯咸來賓從。而蚩尤最為不恭,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諸侯,諸侯咸歸軒轅軒轅。乃修德振兵,以與炎帝戰于阪泉之野。三戰,然後得其志謂黃帝克炎帝之後。蚩尤作亂,不用帝命。黃帝乃徵師諸侯,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遂禽殺蚩尤蚩尤,當時諸侯之彊者。而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代神農氏,是為黃帝。天下有不順者,黃帝從而征之,平者去之。置左右大監,監于萬國上監去聲,下監平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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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若周召分陜也。萬國和,而鬼神山川封禪與為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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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上日,朔日。終謂堯終帝位之事。文祖,堯文德之祖廟也。輯五瑞,既月,乃日覲四岳群牧,班瑞于群後輯,斂。既,盡。覲,見。班,還。后,君也。舜斂公侯伯子男之瑞圭璧,盡以正月中,乃日日見四岳及九州牧監,還五瑞於諸侯,與之正始。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柴既班瑞,之明月,乃東巡。燔柴,乃祭天告至也,望秩于山川東嶽諸侯境內名山大川,如其秩次望祭之,如五岳視三公,四瀆視諸侯之類。肆覲東後,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合四時之氣節,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齊一也。律,法制及尺、丈、斛、斗、斤、兩皆均同。律,陰呂陽律也,修五禮吉、兇、軍、賓、嘉、五玉五等諸侯所執、三帛諸侯世子執纁,公之孤執元,附庸之君執黃、二生卿執羔,大夫執雁是也、一死士執雉、贄,如五器器,圭璧也,卒乃復器還,贄不還也。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嶽。如岱禮。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初。十有一月朔巡守,至于北嶽,如西禮。歸,格於藝祖,用特巡守四岳,然後歸告至文祖廟。特,一牛也。五載一巡守,群后四朝各朝於方岳之下,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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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封建莫知其所從始也。三代以前事迹不可考,召會征討之事見於《史記·黃帝紀》,巡守朝覲之事見於《虞書·舜典》,故摭其所紀以為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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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承唐虞之盛,塗山之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及其衰也,有有窮、孔甲之亂,遭桀行暴,諸侯相兼,逮湯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餘國,方於塗山,十損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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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紂作淫虐,周武王致商之罪,一戎衣而天下治,定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國,又減湯時千三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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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氏曰:「《春秋傳》曰:『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言執玉帛者則是惟謂中國耳。中國而言萬國,則是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禹承堯、舜而然矣。要服之地,內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內侵,諸侯相並,土地減,國數少。殷湯承之,更制中國方三千里之界,亦分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國焉。周公復唐虞之舊域,分其五服為九,其要服之內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諸侯之數,廣其土,增其爵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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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川王氏曰:「禹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此左氏之妄也。禹之會塗山在東方,不過見東方諸侯耳,豈使四海之內會於一山之下哉?以禹之時有萬國,則不當指塗山而言也。書曰萬國,總四海之內大略而言。且九州之地,今可以見,若皆以為國,則山川沮澤不可以居民,獨立一君,孰為之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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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湖楊氏曰:「堯舜協和萬邦,《春秋傳》稱禹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此言其大數耳。使不滿,亦可言萬,或倍萬,亦可言萬,如言萬物萬民,奚止於萬邪?皆舉其大略言之耳。先儒顧必欲整整釋所謂萬數。鄭康成謂州十有二師者,州立十二人為諸侯師,蓋百國一師,州十有二師,則州千二百國也,八州九千六百國,餘四百國在畿內,則整整為萬國,不多一,不少一,吁!可哂哉。《公羊》說殷三千諸侯,周千八百諸侯,《孝經》說亦云周千八百諸侯,此或據古志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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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博士求其說而不可得,遂為之說曰,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云云,凡二百一十國,八州千六百八十國。又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雲云,凡九十三國,以應周千八百諸侯之數。武王之興,不期而會盟津者八百諸侯,康成遂又謂三分有二,則殷末千二百諸侯,牽合可笑之甚。獨不思諸侯之建,不知其所始,其為君為長者,地鬼德齊,莫能相尚。其閒聖人出焉,舉天下咸歸服之,是為帝為王。夫所謂為君為長者,皆諸侯也。大小多少之數,豈得而預定,則又豈能新立法更易之,增損之,以合《王制》所言之數邪?武王克商,滅國者五十爾,餘率因其舊,則周所封建亦不多矣,詎能盡更而易之?雖有功德則加地,有罪則削地,其有功有罪者,亦不見數。姑仍其舊,乃勢之常,而漢儒為是等等差,差不可少有增損之制,則亦不思之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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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曰:「愚按禹會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傳夏商及周文武之閒止千七百餘國,盟津之會雖曰八百諸侯,然未嘗有以名字自見者,曾不如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之猶以其號自見者,何也?異時周家所資以藩屏王室者,皆周所自封之諸侯。而古諸侯無所存者,如奚仲之後為薛,皋陶之後為六、蓼,僅見於春秋時,此所謂古諸侯也。然皆小國寡民,凜不自保於強大之閒,而終以見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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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子厚言:『封建非聖人意也,勢也。資以滅夏者,湯不得而廢;資以滅商者,武王不得而廢也。』蘇黃門言:『商、周之初,上古諸侯棋布天下,植根深固,是以新故相繼,勢如犬牙,數世之後,皆為故國,不可復動,是則然矣。今以當時事勢推之,所謂古諸侯者,土地人民其存餘幾,亦何不可廢,不可動之有,武王、周公定周之初,封建可也,郡縣亦可也。聖人之心以公而不以私。封建,則世守其國家,而以天下之地與天下為公;郡縣,則更易其守令,而以天下之權為一人之私。公私之分,而享國之久近存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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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川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閒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閒音閑。建,立也。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國百二十,十二小卿也。名山大澤不以封者,與民同財,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千九里者九也,其一為縣內,餘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禮,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其一為畿內,餘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設法一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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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地方五百里者不過四,謂之大國。又封方四百里者不過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過十一,謂次國。又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及餘方百里者,謂之小國。盈上四等之數。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國,則餘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處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餘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分,其餘以祿土,為閒田縣內,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詩·殷頌》曰:「邦畿千里,維民所止。」周亦日畿。畿內大國九者,三公之田三,為有致仕者副之為六也,其餘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國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為有致仕者副之為十二,又三為三孤之田,其餘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國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為有致仕者副之為五十四,其餘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無職佐公論道耳,雖有致仕,猶可即而謀焉。分讀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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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與音預。不與,不在數中也。《春秋傳》曰:「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言執玉帛則是唯謂中國耳。中國而言萬國,則是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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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承堯舜而然矣。要服之內,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內侵,諸侯相並,土地減,國數少。殷湯承之,更制中國方三千里之界,亦分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國焉。周公復唐虞之舊域,分其五服為九,其要服之內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諸侯之數,廣其土,增其爵耳。《孝經》說曰:「周千八百諸侯,布列五千里內。」此又改周之法,關盛衰之中,三七之閒以為說也。終此說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也。其一為畿內,餘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餘諸侯之地,大小則未得而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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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語錄》曰:「封國之制,漢儒之說只是立下一個算法,非惟施之當今不可行,求之昔時亦有難曉處。且如九州之地,冀州極闊,河東、河北皆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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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州亦闊,陜西五路皆屬焉。若青、兗、徐、豫,則疆界有不足者矣。設如夏時封建之國,至商革命之後不成,地多者,削其國以予少者,如此則彼未必服,或以生亂。又如周王以原田予晉文,其民不服,至於伐之。蓋世守其地,不肯遽從他人,若封王子弟,必須有空地方可封。《左氏》載齊地蒲姑氏因之,而後太公因之,若成王不得蒲姑之地,太公亦未有頓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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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諸侯出軍之制。見書3174頁有一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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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成國兼附庸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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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建邦國之圖見書3175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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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方封國設法之圖見書3176頁有表見書3177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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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廣魯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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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堂位》云:魯地方七百里,革車千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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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司馬法》,方七百里出革車幾五千乘。《詩》云:「錫之山川,土田附庸。」然則七百里蓋包山川、土田、附庸言之,車止千乘,則猶大國之制。見書3178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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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定分土惟三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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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為三郊,一同為三遂,餘二同半出賦二百五十乘,合千乘,公地四同有半,為方二百一十一里。侯上同於公。見書3178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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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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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為方七十里者二一為二郊,一為二遂,餘一同出賦百乘合六百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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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地二同,為方百四十一里,實二百四十步。見書3179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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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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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為方五十里者四一為一軍,一為一遂,餘為五十里者二定出賦五十乘,合三百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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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下同於男。《周禮》於男獨見,自有封疆,可推而上。見書1380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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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大司徒》:「凡建邦國,以土圭正其地而制其域。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半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職方氏》:「凡邦國,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則四公,方四百里則六侯,方三百里則十一伯,方二百里則二十五子,方百里則百男,以周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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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武成》:「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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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萬章》,北宮問周室班爵祿,孟子曰:「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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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子產曰:「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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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氏曰:「學者見《大司徒》建邦國封疆與《武成》分土之等《孟子》班祿之制不合,因謂《周禮》非周公之制。為《周禮》者又強為之說曰:『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周公變商湯之制,雖小國地皆方百里。』是皆未深考之耳。《費誓》曰:『魯人三郊三遂。』左氏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然則大國三軍,出於三郊,三遂副之,周制然矣。《牧誓》曰:『武王戎車三百兩,虎賁三百人。御事,司徒、司馬、司空。』然則大國三軍,三卿為之帥,一軍之戎車百二十五乘,商制然矣。商周諸侯之軍制既同,分土之制安得而異?周之九服即禹之服,烏睹所謂七千里者?周公相武王滅國者五十,而所立七十一國,分土之制遽過於商。大者二十四倍,小者猶三倍,何所容之?後儒不能通,則曰是兼附庸。誠是也,抑不思百里之地,提封萬井,三分去一,為六萬夫之地,悉以家一人率之,為兵六萬,尚不足三郊三遂七萬五千人之數,為車六百乘,亦不足千乘之數。所謂園廛、宅田、士田、賈田、官田、賞田、牛田、牧田,與卿大夫公子弟之采邑,於何容之?家既役其一人百畝,又徵其什二,他無餘地,車輦馬牛干戈之屬,於何出之?百畝之分,以中農計之,足食七人,什取其一,則十夫而食七人。古庶人在官次等之祿也。六萬夫之稅,足當中農夫六千人而已,三鄉之吏九千四百六十人,於何給之?尚未言三遂之吏與其百官之眾,府史胥徒之祿,宗廟朝廷之禮,王國之朝貢,四鄰之邦交,於何取用也?百里之地不足為公侯之國,明甚。況七十里止二萬九千四百夫之地,五十里止一萬五千夫之地,其不能為諸侯之國,抑又明矣。然則子產、孟子之言非歟?曰:二子何可非也!抑古人之為言,省文而互見,詳而考之,未有不合者。古之為國,有軍有賦。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此軍也,出於國之郊者也。天子萬乘,諸侯千乘,此賦也,出於成國者也。自軍言之,則方百里而具三軍,方七十里而具二軍,方五十里而具一軍,推而上之,方二百里而具六軍。自賦言之,則方千里而具萬乘,二百一十里而具千乘。通軍與賦而言之,則方千里者,為兵車萬九百乘。推而下之,方百里者,為方五十里者四,五十里具一軍,又五十里者為一遂,合為兵車二百五十乘。餘方五十里者一,定出賦五十乘。軍賦合三百乘,男之國也。由是推而上之,七十里而具二軍,又七十里而具二遂,略當一同,合為兵車五百乘,加一同,定出賦百乘,軍賦合六百乘,伯之國也。百里而具三軍,又百里而具三遂,合為兵車七百五十乘,加二同有半,定出賦二百五十乘,軍賦合千乘,公之國也。伯二同,則方百四十一里。公四同有半,則方二百一十一里。子下同於男,侯上同於公。是謂分土惟三。自是而外,則附庸也。山川也,土田也,雖未必皆其所有,皆在封疆之內矣。今夫顓臾,昔者先王以為東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此附庸在封疆之證也。『居常與許,復周公之宇』,此土田在封疆之證也。『奄有龜蒙,遂荒大東。奄有鳧繹,遂荒徐宅』,此山川在封疆之證也。封疆之內,附庸、山川、土田皆在焉。然皆非出軍制賦之壤,故地方七百里而止於革車千乘,則舉封疆而言。雖七百里猶可,而況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二百里、百里乎?故於天子言千里者,兼軍賦而言之;於諸侯言百里、七十里、五十里者,獨舉軍制而言也。於天子言萬乘者,以賦法通率也。於諸侯言千乘者,兼軍賦而言也。於諸公言五百里,諸侯言四百里,伯言三百里,子言二百里者,包山川、土田、附庸於封疆也。於諸男言百里者,獨舉其出軍賦之封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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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者皆省文而互見,若異而相通,何嘗纖毫牾哉?且先王之於諸侯,豈其封疆一定而遂無所勸懲哉?公之地錫之山川、土田、附庸,合五百里而止,侯伯子亦然。男之百里所自有,有慶而益以地,則豈以百里為拘哉?存男之百里,以見自有之封疆耳。公侯伯子慶而益,責而削,皆在封疆之中矣,此周公之定制。而成王廣魯以七百里,則廣周公云爾,非周公之制所得而拘也。於齊有賜履焉,於衛有封畛土略焉,於韓侯有奄受北國焉。山川、土田、附庸,或得其全,或得其偏,皆封疆之數也。與《武成》、《孟子》之言蓋相表裏矣。然則其食者半,三之一,四之一,諸儒之說孰是乎?曰:皆非也。鄭司農謂所食租稅之數,男適五十里,是大國貢輕,小國貢重也。鄭康成謂公以一易,侯伯以再易,子男以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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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大國土沃,而小國土瘠九等。自不易至再易而止,未有三易者,豈諸侯之地皆無不易者哉?康成之說既不通司農之說,又倒置輕大而重小,是侮弱而畏強也。豈所謂『裒多益寡,稱物平施』,『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者哉?子產曰:『先王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甸服也。』甸非侯甸之甸,乃祭公所謂邦內甸服也。畿外諸侯則列尊貢重矣,公半,侯伯三之一,子男四之一,不亦尊重而卑輕乎?康成曰『大國貢重正之也,小國貢輕字之也』,其意是矣。柰何以一易、再易、三易為說也?授之沃壤而貢重,予之瘠上而貢輕,是乃適當然,烏在其為正之、字之哉?當以王食其半、三之一、四之一為正,然王食豈盡取其所稅哉?諸侯以什一取民,王又以十一取諸侯,則四之一者,是乃四十之一耳。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於其什一之中概取其二焉。此甸服之所以列卑貢重歟?《職方氏》七伯當為什一伯,注說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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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禮書》曰:「夫列爵惟五,所以稱其德;分土惟三,所以等其功。德異而功有所同,故公侯之地同於百里,子男之地同於五十里。地同而附庸有所異,故諸公之地方五百里,諸侯之地方四百里,諸伯之地方三百里,諸子之地方二百里,諸男之地方百里。蓋三等之地,正封也;五等之附庸,廣封也。正封則尺地莫非其土,一民莫非其臣。尊者嫌於盛而無所屈卑者,嫌於削而無所立,故公之地必下而從侯,男之地必上而從子。至於廣封,則欲上之政令,有所統而不煩;下之職貢,有所附而不費。又非諸侯得以擅之也。而尊者不嫌於太多,卑者不嫌於太寡,故公之地必五百里而異於侯,男之地止百里而異於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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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氏語錄》曰:「向來君舉進《制度說》,《周禮》封疆方五百里,是周圍五百里,徑只百二十五里;方四百里,徑只百里;方三百里,徑只七十五里;方二百里,徑只五十里;方百里者,徑只二十五里。有奇其說,與《王制》等語相合。然本文方千里之地以封公則四,公以封侯則六,侯以封伯則七,伯以封子則二十五,子以封男則百。男其地已有定數,此說如何可通?況男國二十五里之小,則國君即今之一耆長耳,何以為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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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諸侯分封受地之多寡,《周禮·大司徒》、《職方氏》所載,與《王制》及子產、孟子所言不合。鄭注以為合山川、附庸而言,先儒遂欲融會二說而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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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陳祥道、唐仲友之論特為明暢,故備錄之。若止齋徑圍之說,則侯伯子之地僅可吻合,而公之地多二十五里,男之地僅得五十里之半,其與《王制》、《孟子》所言均之,為齟齬不合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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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分封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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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貢》,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金至,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甸服,畿內之地也。甸,田。服,事也。以皆田賦之事,故謂之甸服。五百里者,王城之外,四面皆五百里也。禾本全曰總,刈禾曰金至,半稿也。半稿去皮曰秸。謂之服者,三百內去王城為近,非惟納總、金至、秸,而又使之服輸將之事也。獨於秸言之者,總前二者而言也。粟,穀也。內百里為最近,故並禾本總賦之,外百里次之。只刈禾半稿納也。外百里又次之,去稿粗皮納也。外百里為遠,去其穗而納穀也。外百里為尤遠,去其穀而納米也。蓋量其地之遠近,而為納賦之輕重精粗也。此分甸服五百里而為五等者也。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諸侯侯服者,侯國之服,甸服外四面又各五百里也。採者,卿大夫邑地。男邦,男爵小國也。諸侯,諸侯之爵大國次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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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小國而後大國者,大可以禦外侮,小得以安內附也。此所謂分侯服五百里而為三等也。五百里綏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奮武綏,安也。謂之綏者,漸遠王畿而取撫安之義,侯服外四面又各五百里也。揆,度也。綏服內取王城千里,外取荒服千里,介於內外之閒,故內三百里揆文教,外二百里奮武衛。文以治內,武以治外,聖人所以嚴華夏之辨者如此。此分綏服五百里而為二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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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要服去王畿已遠,皆夷狄之地,其文法略於中國。謂之要者,取要約之義,特羈縻之而已。綏服外四面又各五百里也。蔡,放也。《左傳》云蔡蔡叔是也,流放罪人於此也。此分要服五百里而為二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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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蠻,二百里流荒服去王畿益遠,而經略之者視要服為尤略也。以其荒野,故謂之荒服,要服外四面又各五百里也。流,流放罪人之地。蔡與流皆所以處罪人,而罪有輕重,故地有遠近之別也。此所謂分荒服五百里而為二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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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氏曰:「今按每服五百里,五服則二千五百里,南北東西相距五千里,故《益稷篇》言『弼成五服,至千五千』。然堯都冀州,冀之北境并中、涿、易亦恐無二千五百里,藉使有之,亦皆沙漠不毛之地。而東南財賦所出,則反棄於要荒,以地勢考之,殊未可曉。但意古今地土盛衰不同,當舜之時,冀北之地,未必荒落如後世耳,亦猶閩、浙之閒,舊為蠻夷淵藪,而今富庶繁衍,遂為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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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興廢,不可以一時概也。周制,九畿曰侯、甸、男、采、衛、蠻、夷、鎮、蕃。每畿亦五百里,而王畿又不在其中,併之則一方五千里,四方相距為萬里,蓋倍禹服之數也。《漢·地志》亦言東西九千里,南北一萬三千里。先儒皆疑禹服之狹而周漢地廣,或以周服里數皆以方言,或以古今尺有長短,或以為禹直方計,而後世以人迹屈曲取之。要之皆非的論。蓋禹聲教所及則地盡四海,而其疆理則止以五服為制,至荒服之外又別為區畫。如所謂咸建五長是已,周漢則盡其地之所至,而疆畫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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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大司馬》:「乃以九畿之法,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曰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採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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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方氏》:「乃辨九服之邦國,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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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謂之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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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甸服,二歲一見,其貢嬪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男服,三歲一見,其貢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採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衛服,五歲一見,其貢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要服,六歲一見,其貢貨物。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壹見,各以其所貴寶為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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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周語》,祭公謀父諫穆王曰:「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外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
59
唐氏曰:「堯命治水,弼成五服。自王畿而至荒服,面各二千五百里。九州之境方五千里,為方千里者二十五。九州之外,東漸、西被、朔、南暨聲教者,不在五服之內,則與九州之法實同無毫差矣。學者惑於五百里之說,謂周公斥大封域,九州之界方七千里,非也。又謂夷、鎮皆在九州之外,亦非也。或謂周之境廣於《禹貢》五百里,雖稍異於鄭氏,亦未盡知《禹貢》也。若如二說,則不惟不與《禹貢》合。《周官》既言六服,又言五服。祭公謀父,周人也,不言九服而言五服,何哉?蓋九服、五服一也。自《禹貢》一面言之,率五百里為限;《周禮》以二而言之,率以二百五十里為限。則自鎮畿而內,二畿而當一服,與弼成五服,至於五千,無纖毫牾者。周公、祭公之說亦不待釋而明矣。惟蕃畿在九州之外,即所謂東漸、西被、朔、南暨聲教者也。《周官》以二百五十里率之,亦非地域止於此也。夷、鎮尚在九州之內,以其荒服,使之終王,各摯所寶,同於蕃國。《行人》之言與《周官》六服合矣,不謂夷、鎮即在九州之外也。然則商制如何?曰:《詩·頌》曰『邦畿千里,維民所止,肇域彼四海』。自邦畿至四海,知其與《禹貢》、《周禮》同制也。又曰『自彼氐、羌,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中舉來享,外舉來王,知其與祭公之言合也。況作《康誥》之初,《周禮》未制,已言侯、甸、男、邦、采、衛,則周因商禮,其可知矣。然則《王制》言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說者謂商之制有諸乎?曰:《王制》,漢文帝博士所作。自春秋而降,四夷交侵,中國之境土褊矣。《王制》采《六經》而作,欲行諸當時,此乃據所見境土言之,豈商制哉?方五千里為方千里者二十五,由堯迄周,無異制也。況《禹貢》五服,自侯服而外,已有百里、二百里、三百里之別,與周九畿何異哉?今具圖以見《禹貢》、《周禮》祭父所言皆同制,并畿內郊甸稍縣都納總、金至、秸、粟、米之制具著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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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畿服之制。
URN: ctp:ws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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