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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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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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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十月甲子,太陰犯斗宿。丙寅,鳳州山崩。戊辰,改元,詔曰:「在昔世祖皇帝,紹開丕圖,稽古建元,立經陳紀,列聖相承,恪遵成憲。肆予沖人,嗣大歷服,茲圖治之雲初,嘉與民而更始。乃新紀號,誕告多方,其以至順四年為元統元年。於戲!一元運於四時,惟裁成之有道;大統綿於萬世,思保佑於無疆。」中書省臣言:「凡朝賀遇雨,請便服行禮。」從之。己巳,加知樞密院事、答剌罕答裏金紫光祿大夫。庚午,詔以察罕腦兒宣慰司人民,止令應當徽政院差發。癸酉,雲南嵬羅土官渾鄧馬弄來貢方物,詔以其地升立散府。丁丑,依皇太后行年之數,釋放罪囚二十七人。庚辰,奉文宗皇帝及太皇太后御容於大承天護聖寺,命左丞相撒敦為隆祥使,奉其祭祀。乙酉,詔以高郵府為伯顏食邑。戊子,封撒敦為榮王,食邑廬州。唐其勢襲父封為太平王,進階金紫光祿大夫。庚寅,中書省臣請集議武宗、英宗、明宗三朝皇后升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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