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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馀银 》[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历史]

1 苏公廷魁为河督,某处河决,与河南巡抚某,奏请银一百万陻塞。苏公亲督工,买料俱亲经手。工毕,馀银三十万。某抚欲瓜分,苏公不肯,奏缴还部。某抚未遂其欲,恨甚,阴媒孽其短,奏弹之。
2 向来河工告成,无不浮冒虚报者,外得十分之七,大小瓜分,以三分贿部,遂不驳。今苏公缴还馀银,除此陋规,部中亦恨。遂苛责其奏中不合例数条,同参,竟革职归。
3 后任公道熔为河南巡抚,亦值某处河决,其请银缴银,与苏公同。前则巡抚贪,后则河督贪,亦如苏公被奏劾,革职去。
4 盖河工积弊,以夸张其事,多请公款为能事;开报虚数,各饱私橐为长策。而二公于污秽之中,独欲显其清廉,宜乎犯众忌而不得安于其位也!
URN: ctp:ws2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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