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acebook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Twitter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新浪微博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豆瓣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
-> -> 卷二十五

《卷二十五》[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欽定四庫全書
2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二十五
3
市糴考》
4
等,謹案馬端臨作市糴,考其於市,則始自周官泉府之法,而迄於宋寧宗嘉泰時,其於糴則始,自齊管仲、魏李悝糶糴斂散之法而迄於宋寧宗、嘉定時,凡厯朝之得失于兹畧具已故,以市而言。宋自寧宗以後,屢講求和買,而有重額之弊,有暗科之弊,貽害實多,金元時,每申抑配需索之禁,明初,凡民間貨物價值,令親民官按月申報,以慿照價收買。其後中使四出,以採辦為名,任意虐取,而民不勝其滋擾。若夫市舶互市之法,遼、金各有𣙜場,元既定江南,始立市舶之制,明初於沿海設三市舶司,逮倭患既興,而市舶尋罷,至於馬市之設,原所以戢邊嘉靖時,宣府、大同之馬市,朝議以為大害其實總,由於威令不行,駕馭無策,非盡互市之必不可開也。以糴而言,則常平、義倉、和糴之制,遼、金、元及明,雖時廢時置,亦曾兼採而用之。然或沿為具文,或視為利藪,名存實亡,故諸弊叢出,而非盡古法之必不可行於後也。今自宋慶元而後,以至於明,凡市糴之可考者,俱依次臚載。庶知法與人之不可偏廢,而裕國利民之道亦未嘗不相資云。
5
均輸市易和買。
6
宋寧宗慶元二年五月,減諸路和市折帛錢。三年,帝初即位,即詔兩浙、江東西和買紬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匹減錢一貫五百文,三年後別聽㫖,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庫撥還。事在紹熙五年十月。至慶元元年,戶部侍郎袁說友上言:「臨安、餘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餘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四貫定敷一匹,衮科而下,足額而止,損其餘以惠末産之民,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於詭戶,亦救弊之良策也」。詔令集議。是年,議上,如所奏行之。
7
《宋史趙必愿傳》曰:必愿知處州,陳折帛納銀之害,如所請,除之。
8
《大學衍義補》曰:「宋朝預買紬絹,謂之和買,絹夫買而謂之和,必兩無虧損,上下同欲,而無抑配之謂也。當時所謂和買,猶是民以乏錢而須賣官,以先期而便民,乃其後之弊且至與夏稅並輸,民家營運生生之具,悉從折計,而為民無窮之害矣」。開禧三年,詔紹興府均敷和買。
9
先是,孝宗乾道九年,秘書郎趙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會稽為最,縁田薄稅重,詭名隱寄,多分子戸,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據畆均輸,可絶詭戶之弊。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顔措置子顔等,言勢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於下戶,是不可不抑,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合台、明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贏一萬有竒,此重額之弊也。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於坍江落海之田,壞地漂沒僧道寺觀之産,或奉詔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乗,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志起。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户者志於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今若自有産、有丁係真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産無丁之戸,將實管田産錢一十五貫以上,並科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偽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於是詔紹興府攢宮田園、諸寺觀、延祥莊,并租牛耕牛,合蠲和買,並於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並覈實取㫖。十一年,臣僚言兩浙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詳議。鄭丙、邱崈議畆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之。十六年,知紹興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於集事,不暇覈實,一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於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乞將剏科和買二萬五十七匹,有竒盡放,則民被實惠矣」。於是詔下戸和買二萬五十餘匹,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匹有竒,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光宗紹熙元年,邁定其法上之,詔依所措置推行,至是又申此,詔紹興貧民下戸稍寛矣。
10
紹定時,侍御史李鳴復奏曰:「會稽郡賦重民貧,以和買一色言之,其為額當一路之半,雖淳熙特與蠲減,紹熙并與均科,而民仍困於供輸,此無他,其為額太重故也。祖宗時,貨輕而錢重,錢之在官者先期而給絹之,在民者易嵗而輸,官民相資,是謂和買,時異事變,名存實亡,價直勿償,鑿空科取,無復有所謂買矣,送輸稍緩,鞭撻即加,無復有所謂和矣。嘉定庚辰,朝廷將累嵗實催之數,按為定額,一半理估,行之十四載,民力稍寛端平初元,復催正色,二年仍行理估,三年又催正色,今以侍郎趙與懽申請,將列郡和買一體施行,難乎其為辭矣!臣自到官以來,士夫論議,民庶陳情,莫不以和買為重困。今不敢乞如淳熙之減額得如嘉定之一半,理估足矣。或曰放行一郡,恐有援例而起者,何以拒之?是不然,會稽之特加優恤,以其為額太重也,以其有陵寢在也,以其為毓聖之地也,無是三者,而何例之援乎?前淳熙十六年,詔紹興府和買絹內特減四萬四千餘匹,不聞他郡援例也。況鑑湖古未有租,今變為湖田,輸於大農者六萬,此會稽額外之産也,朝廷獨知取而不知予乎?乞將和買絹一項,仍照嘉定十三年例,一半理估施行,使怨咨之氣,消歌頌之聲作。此實祈天永命之一,非但為一郡設也。
11
嘉定二年,命臨安府物價俱給見錢。
12
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舖戸,無從得錢,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者許陳訴於臺。
13
理宗嘉熙三年,令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輙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
14
自隆興元年詔軍興以來,一應收買軍需,蓋造營寨之類,並係科撥錢糧,和買措置,尚慮官吏夤縁掊斂,不即還直,許令人戶越訴,監司按治以聞。淳熙元年,罷市令司,詔官司收買物色,並依民間市價,不得科抑減剋,如違,以違制論,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豁減十之五。七年,詔諸路州縣亦如之。至是,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舖以時值,計之什不得二三重,以遷延嵗月而不償,胥卒並縁為奸,積日既久,類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甚,而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昇斗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乾沒,商旅不行,衣食路絶,乞申嚴禁」。從之。
15
《大學衍義補》曰:「宮中用度或有所闕,不能不求之市肆,然不必設場務專官,使遇有所用遣廉謹之人齎見錢隨時價,兩平交易而不折以他物,不限以異時不易以壞幣,則官府有實用,而小民無怨聲矣」。
16
度宗咸淳元年閏五月,以錢三十萬命臨安府通變平物價。
17
遼太宗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㣥,命有司治其征,餘四京及他州縣貨産貿遷之地,置亦如之。時南京外城謂之漢城,分南、北市中為看樓,晨集南市,夕集北市。又上京南城亦謂之漢城,南當橫街,各有樓對峙,下列井肆。
18
周廣順中,《胡嶠記》曰:上京西樓有邑屋市肆,交易無錢,而用布有綾錦。
19
天顯四年七月,觀市。
20
聖宗統和三年十一月,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者時以西幸又將東征,故云行在。《遼史食貨志》曰:令有司諭諸行宮,布帛短狹不中度者,不鬻於市。
21
六年七月,觀市。
22
至十九年七月,又觀市。二十一年五月,又觀市。七年三月,詔開竒峯路通易州市。
23
時以南北府市場人少,宜率當部車百乗赴集,故有是詔。
24
遼史耶律隆運傳》曰:「統和中,運隆為大丞相,以南京平州嵗不登,奏免百姓農器錢及請平諸郡商賈價,並從之。
25
興宗重熙十六年七月,觀市。
26
至二十一年七月,又觀市。
27
道宗咸雍七年四月,禁布帛短狹不中尺度者。至太康七年十一月,除布絹、尺度短狹之令。太康六年七月,觀市。
28
金海陵正隆六年四月,詔汝州百五十里內州縣,量遣商賈赴溫湯置市。
29
時幸汝州溫湯,故有是詔。
30
世宗大定二十四年八月,詔免上京今年市稅時以五月至上京
31
章宗明昌元年七月,詔罷西北路蝦䗫山市場。承安元年五月,以久旱徙市。
32
越數日,詔復市如常。
33
五年正月,如春水,諭㸃檢司:「車駕所至,仍令百姓市易」。泰和三年四月,諭省司:「官中所用物,如民間難得,毋強市之」。
34
宣宗興定三年正月,議行均輸。又勅和市邊城軍需,無至抑配貧民。
35
元世祖中統四年九月,民間所賣布帛,有踈薄狹短者,禁之。
36
至元元年正月,立諸路平準庫。
37
主平物價,使相依準,不至低昻。至二十年十月,又立和林平準庫。
38
十三年正月,立回易庫於諸路,凡十有一,掌市易幣帛諸物。
39
勅大都路總管府,和雇和買權豪與民均輸。按此與上條所係月日相連,應係同時降勅。
40
三月,又勅上都和雇和買並依大都路。至十八年九月勅,大都新安縣民復和雇和買。
41
十九年九月,命軍站戶出錢助民和雇和買。先是,十六年十月,張融訴西京軍戸和雇和買,有司匿所給價鈔計萬八千錠,官吏坐罪,以融為侍衛軍總把。至是,有是命。二十八年二月,伊蘇岱爾等言:「近制和雇和買,不及軍家,今一切與民同」。詔自今軍勿輸。三十年十一月,勅中書省:「凡出征軍,毋以和雇和買,煩其家」。
42
二十二年正月,從左丞盧世榮奏立市易司。世榮奏:「隨朝官吏增俸州郡未及。可於各都立市易司,領諸牙儈人,計商人貨物,四十分取一,以十為率,四給牙儈,六為官吏俸。國家以兵得天下,不藉糧餽,惟資羊馬。宜於上都、隆興等路以官錢買幣帛,易羊馬於北方,選䝉古人牧之,收其皮毛筋骨酥酪等物,十分為率,官取其八,二與牧者馬,以備軍興,羊以充賜予」。帝善之。
43
成宗元貞元年十二月,詔大都路凡和雇和買及一切差役,以諸色戸與民均當。
44
二年正月,詔蠲兩都站戶和雇和買。
45
至大德元年十二月,免上都至大都并宣徽等十三站戶和雇和買。七年三月,追收元降,除免和雇和市璽書。
46
大徳二年十二月,詔諸路和市價直隨給其主,違者罪之。
47
武宗至大四年三月時仁宗已即位,禁諸王、駙馬經過州郡,不得非理需索,應和買隨即給價。
48
仁宗延祐七年十一月時英宗已即位,平章政事特們徳爾言,和市織幣薄惡,由董市者不謹,請免右丞髙昉等官,仍令郡縣更造,徵其元直,不許。
49
《元史》姦臣》𫝊曰:英宗即位,特們徳爾,即奏委平章王毅、右丞髙昉等徵理在京倉庫所貯糧,虧七十八萬石,責償於倉官及監臨出內者,所貢幣帛紕繆者,責償於本處官吏之董其事者,仍立程嚴督,違者杖之。
50
明制,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以和雇和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闕用之物,照依時直兩平收買,或客商中買物貨,隨即給價。如減駁價,值及不即給價者,赴告上司,以不應治罪。
51
凡民間市肆賣買貨物價直,須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報上司,以憑置辦軍需等項,照價收買。又各府州縣,每月初旬取勘諸物時估,逐一覆實,依期開報,毋許高擡少估虧。官損民,上司收買。一應物料照依,按月時估兩平收買,給價毋致虧民,及縱吏胥舖甲,剋落作弊。
52
明史食貨志》曰:洪武時,宫禁中市物,視時估率加十錢,其損上益下如此。
53
太祖洪武元年十二月,命較勘斛斗秤尺,并定時估物價。
54
詔中書省:命在京兵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時估定,其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55
大明令曰斛、斗、秤尺,司農司照中書省,原降鐵斗、鐵升較定則樣製造發直隸府各州及呈中書省轉發。行省令各府依法製造較勘,付各州縣倉庫,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鋪,須赴官印烙。鄉村人民所用,與官降相同,方許行使。
56
顧炎武《日知録》曰:法不一則民巧生,故古帝王必以謹權量為先務,其於天下,則五嵗巡狩而一正之,虞書同律度量、衡是也,其於國中,則每嵗而再正之。禮記月令: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斗、甬正、權概是也。今北方之量,鄉異而邑不同,至有以五斗為一斗者,一鬨之市,兩斗並行,至其土地,以二百四十步為畆,亦有三百六十步、七百二十步為畆者,其步弓以五尺為步,亦有六尺七尺八尺為步者,此之謂工不信度也。
57
成祖永樂五年五月,命有司嵗辦物料,悉給官錢,非土地所有者禁勿取。
58
開平衛卒蔣文霆言:「今有司嵗辦各色物料,里長所領官錢,悉以入已名為和買,其實彊取於民,萬不償一。若其土産,尚可措辦,況非土地所有,須多方徵求,以致傾財破産者有之。凡若此者,非止一端。今後宜令有司除常賦外妄取民一錢者,以受財枉法論。其各色物料非土所有者禁勿取」。從之。
59
《明史食貨志》曰:永樂初,斥言五色石者,且以溫州輸礬困民,罷染色布。然內使之出,始於是時,工役繁興,徵取稍急,非土所有,民破産購之,軍器之需尤無算。
60
仁宗洪熙元年六月時宣宗已即位,趣中官在外採辦者,還罷所市物。
61
詔:「各處閘辦金銀鈔造紙劄坐買靛青,除已閘辦造完見收在官者解送外,餘悉停罷,以蘇民力。其原差官員等速即囘還,如託故稽遲,以違制論」。又巡按浙江御史尹崇高奏:「所差內官,內使於江、浙市買諸物,每物置局,拘集動擾,供給繁勞,朝廷所需甚微,民間所費甚大,宜皆取囘,惟令有司買納」。帝諭尚書吳中等曰:「差遣中人本出權宜,豈知勞擾如此!今詔書已罷買諸物,若買完者,即令囘京,未完者,悉皆停止」。又諭尚書夏原吉等曰:「各處軍民,艱難已甚,凡在先有坐派造辦紵絲紗羅氁段、香貨銀硃金箔及海味、果品等物,即遣人馳驛往諭。已辦完在官者,令原差監辦官管運,囘京未辦者,悉停罷,如嵗額,不在此例。仍前科擾民者,必罪不赦。
62
大學衍義補》曰:「今宮闈官府有所匱乏,輙一切取之州郡,州郡則取之於民,蓋於常賦外斂錢收買,以應徵求,及領價之際,文移上下,展轉伺侯,動經旬月,所得不償所費,凡買辦皆如此九重,上何由知之哉?
63
七月,諭工部察懲有司買辦物料短給價者。副都御史戈謙言:「朝廷買辦諸色物料,有司給價,十不及一,況展轉剋減,物主所得幾何?且一夫耕作,除夏秋二税,所存無幾,茍再侵耗,民不貧困者寡矣。願今後欲有買辦,如果不係軍需急用之物,乞且停止,候民力完實,年榖豐稔,然後派買,實為民便」。帝曰:「科買諸物,每令實與價錢虧價損民,有司之過,宜速行戒約,有不悛者,必加之罪」。
64
八月,內官鄭和等奏:「奉勅修理南京宮殿當用金箔,請令有司市買,命於天財庫支鈔買用,須依時直,勿虧小民」。
65
時應天府尹薛均奏:「自永樂二十年至今年六月,工部及光祿寺買民間緞匹等物價鈔,乞於南京天財庫給民」。帝諭戸部曰:「有司不恤民如此,其速支給。今後官買物不即給直者,罪坐有司」。十一月,尚書吳中言:「制造御用物料不足」。帝曰:「服食器用當從朴素。所用物料,就庫藏中給取,不必買於民」。十二月,尚書夏原吉奏:「官買順天府民絲漆等物,當給價鈔,而所司折以靛青,未便」。帝曰:「靛青非染工不用,如不言,幾虧民矣。其悉給鈔靛青收貯,以俟別用」。
66
宣宗宣徳二年三月,勅買事神之物,毋得擾民,太常寺奏,犧牲所羊,少不足供祭,請支價,遣官收買於平陽府。帝曰:「朕昔侍皇考,見太常寺奏買犧牲,聖意惓惓以事神為重,愛民為心,葢事神之物,若有一毫損民,民心不悅,神必不享。爾等當體此意。自是年之後,每遇祀事,必以為誡。
67
四月,停陜西買辦。
68
諭尚書吳中曰:「陜西去年薄收百姓艱難,一切買辦之物悉停止」。
69
三年三月,命各倉斗斛,一準洪武中制度,各倉官為較勘印烙木,籌上刋年月及提調官吏姓名,亦用印烙。凡官斛籌非官印烙者不用,私造者問罪。至七年,令重鑄鐵斛,每倉各以一給之,永為法則較勘行使。
70
四月,令從公買辦,毋蹈前弊。
71
帝聞買辦物件支官錢,屢有告訐剋減者,故有是令。五年二月,詔:「凡土産之處,如收買數多,量免他役以優恤之,不許概於不産之地收買科擾」。
72
至八年,令各處買賣諸色物件,聴差殷實,大戶齎價於出産地方,收買供用。四月,以各處旱,下寛恤,詔凡坐派買辦採辦物件及虧欠孳牧牲口,并一應紙劄,悉行蠲免。九年正月,以揚州、淮安、鳯陽、徐州等府州縣連嵗亢旱,勅巡撫侍郎曹𢎞一切買辦,盡行停止。越數日,乂詔買辦銅鐵諸物,俱待秋成後減半解納,所遣官員,即令回部。十年正月,復勅停罷南京工部及各處買辦物料。
73
六年十二月,內官袁琦等以採辦為名,虐取財物,伏誅。內官袁琦狡險欺謾,假以幹辦公務,奏遣內官內使,凌辱官史,毒虐軍民,恣肆貪婪,金寶錦綺以千萬計,特伏凌遲,并斬阮巨隊等十人,勅天下諸司知之。《食貨志》曰:帝因㤗安税課局大使郝智言:「召還所遣官,勅自今更不許,輙遣自軍器軍需外,凡買辦者盡停止,然寛免之。詔屢下,內使屢勅撤還,而奉行不實,宦者輙名採辦,虐取於民,誅袁琦、阮巨隊等十餘人,患乃稍息。
74
九年,令應天府買辦物料,於都稅司支鈔給主。英宗初,罷諸處採買,及造下西洋船木諸冗費。正統元年令部頒鐵斛等於倉庫。
75
各布政司府州縣倉,分嵗收糧五十萬石,及折收倉庫嵗收布絹等物十萬匹以上者,工部各給鐵斛一,銅尺、木秤各一。
76
是年二月,陜西按察副使金濂奏:「西安原降鐵斛、銅尺、木秤,便於收支。今甘肅等衛倉庫,因無前項斛與尺秤作弊多端,乞行各布政司及直隸府州,悉照原式成造,以慿收支較,勘九月儹運糧儲總兵官各處巡撫,侍郎至京會議軍民利便事宜。一、蘓松諸處官倉,原有洪武中頒降鐵斛升斗,年久廢失,出納之際,軍民受弊,應令府縣量計合用鐵斛升斗,備料送付南京工部會官依式鑄造,頒給備用」。命准行之。
77
二年,命御史會同戸部及府縣官監視買辦物料,凡買辦物料戸,部委官一員,會同府縣委官拘集行鋪,估計時價,闗出官錢,仍委御史一員會同,給與舖戶,收買送納。至三年,又令遇有買辦之類,皆估計價鈔數目,照舊具奏,限一月內赴庫領散,不許過違。八年,又令朝廷所用物件,免有司買辦,查出産地方,於存留糧內折收解京沿途官司應付船隻腳力,南直隸府并山東者,送北京該衙門,收江南、廣東、浙江、湖廣、江西、四川者,送南京該衙門收,嵗終具奏。九年,令嵗用果品廚料照舊支領官錢派買,不許於存畱糧內折徵。又凡遇造作等項急用物料,止於官庫闗用,有不敷者,方許具奏,先給官價派買。
78
四年四月,敕遼東都司衛所:「凡祭祀儀物,俱照洪武定例,支取官錢,兩平收買,毋許科斂害人」。從署都指揮僉事畢恭言也。
79
景帝景泰二年,頒等秤天平於內外。
80
令工部成造等秤,天平各四十,頒給戶部及在外收支衙門掌管用使,其所屬各許依式成造應用。六年,令京城內不係長久開鋪及小本買賣,俱免買辦。憲宗成化元年六月,命光祿寺祭祀筵宴等,俱循舊例買辦。
81
每年牲口不許過十萬果品不許粘砌,至四年,給事中陳越言:「光祿市物,槩以勢取負販,遇之如被刼掠,夫光祿所供,昔皆足用,今不然者,宣索過額,侵漁妄費也」。大學士彭時亦以為言,請照宣徳、正統間例,斟酌供用,禁止買辦,於是減魚果嵗額十之一。二年五月,命內官監斟酌年例物料,其急於用者,出內帑銀市之不急者,姑已之。
82
工部奏:「內官監請促辦年例物料,若松木、黑炭等,共計七百七十七萬有竒。縁四方水旱相仍,民困已甚,若復徵需,似乖初年明詔與民休息之意」。帝以小民貧困,正當寛恤,故有是令。
83
五年,命重發鐵斛依式置造,以為永久定規。以新舊鐵斛大小不一,仍令工部照洪武年間鐵斛式様,重新鑄造。發江南、江北、山東、河南兌糧諸處,令兌糧官員依式製造木斛,送漕運衙門較勘,印烙給發交兌。至十五年,又令鑄鐵斛頒給江西、湖廣二布政司,及各兌糧水次,并支糧倉分較造木斛印烙收用,其鐵斛仍識以成化。十五年,奏准鑄成、永為法則十三字及監鑄官員匠作姓名於上。
84
是年,又令京城內外并順天府所屬地方,凡諸色貨物行人,依式製造平等斛斗秤尺,天平等赴官較勘,印烙,方許行使,違者如律治罪。知情扶同,互相借用者,事發一體究治。
85
孝宗𢎞治元年,命光祿減增加供應。
86
初,光祿俱預支官錢市物,行頭吏役,因而侵蝕,乃令各行先報納而後償價,遂有遊手號為報頭,假以供應為名,抑價倍取,以充私槖。御史李鸞以為言,帝命禁止。
87
七月,罷鎮守內外官採辦。
88
先是,仁宗時,令中官鎮守邊塞。英宗復設各省鎮守,又有守備、分守,中官布列天下。及憲宗時益甚,購書採藥之使,搜取珍玩,靡有孑遺。抑賣鹽引,私採禽鳥,糜官帑,納私賂,動以巨萬計。太嶽、太和山降真諸香,通三嵗用七千斤,至是倍之,內府物料有至五六倍者。孝宗立,頗有減省。至是時,甘肅巡撫羅明言,鎮守分守內外官競尚貢獻,各遣使於所屬邊衛搜方物,名曰採辦,實扣軍士月糧馬價,或巧取番人犬馬竒珍。且設膳乳諸房,僉廚役造酥油諸物。比及起運,沿途騷擾,乞悉罷之。報可。
89
十八年八月時武宗已即位,令各處嵗辦非土産及有事故,皆酌價赴京收買。
90
給事中戴銑言:「各處歲辦,多非土産,勞費不堪,宜令實開土産有無造冊送部,會派之時有者,仍納本色,其非土産及兵荒事變,令通融酌量,齎價赴京收買」。從之。至正徳元年正月,給事中周璽等言:「近來工作日繁,科派日增,皆近倖好興土木,藉此占役軍夫規取料價,且因勞以邀賞耳。今後物非土産,宜勿派工役,果不可已者,令部科估計後奏行」。下所司知之。武宗正徳元年頒銅法。
91
時議准工部行寶源局如法製造銅法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箇俱鏨。正徳元年,寶源局造字號送部印,發江、浙等布政司及各運司并南直隸府州各依式様,支給官錢一體改造用使。
92
二月,命重刋戒諭收納之㫖於諸司,永示遵守。給事中鄒軒等奏:「內府各監局、各庫、各倉場及各門內官、內使人等,每縁收納錢糧,刻削無厭。先帝晚年洞察民隱,頒㫖戒諭,今復玩愒,恬不知畏。諸所解納,百方巧取粟米布絹,價倍時估,民甚苦之。宜令諸司重刻諭㫖,懸布遵行,凡故違者,罪無赦」。世宗嘉靖二年,定市易諸法。
93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准選有抵業人戸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客商、船戸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論罪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詐者杖。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髙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凡私造斛斗秤尺及作弊增減者,官降不如法者,提調官失勘者,其在市行使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收支不平者,監臨官知而不舉及失覺察者,凢造器用之物不堅固真實及絹布等,紕薄短狹而貨賣者,各定罪有差。
94
四月,令京城辦納物料,皆先給與價。
95
給事中汪應軫等請革京城舖户,言:「古者徙豪傑以實京師,我朝亦有富戸,皆重根本。至於和買之法,則自宋南渡始,殊非善政。今和買不給直,獨累京城以戕根本,其不善尤有甚焉。臣以為革之便。如不可革,則宜照例給價,務在兩平事」。下戸部議覆,請令戸、工二部,凡辦納物料,皆當先給以價,從之。二十七年五月,給事中羅崇奎等言諸商重困之弊,帝嘉納之。
96
時戶部言:「京師召集諸商,納貨取直,內則據諸司之通關實收,外則據兩縣總部、九門官之時估,情法適中,公私均便。邇者民偽日滋,初意漸失,其入官應役者皆傭販賤夫,漂流弱戶,有司利其無援,輙百方牟奪之,而富商即有一二置籍,往往詐稱窮困,旋入旋出,非所以安人心而一治體也。請以十年為率,命科道官一為清理,貧者除之,富者即豪強不得隱匿」。帝命科、道官如議選委令審覈戸口,徧置尺籍,務在公平,足以經久。既而崇奎等復言:「部臣之說,意在革弊而未悉弊源。竊謂今日諸商所以重困者,其弊有四:夫物有貴賤,價有低昂,今當事者賤則樂於減,貴則逺嫌而不敢增,一也。諸商殫力經營計,早得公家之利,而收納不得一遭風雨,遂不可用,二也。既收之後,經管官更代不常,不即給直,或遂以沉閣,三也。幸給直矣,而官司折閱於上,番校齮齕於下,名雖平估,而所得不能半之四也。四弊不除,竊恐審編未久,而潰亂又隨之矣。臣以為宜先去四弊,而不必復為編審,即編審亦不必科道。其各場監收主事滿一嵗,然後代毋數更易」。帝嘉納其言,令戸部酌行審編用科道官,仍如前議。
97
等謹案: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貢,曰嵗辦,不給則官出錢以市,曰採辦,其後本折兼收,採辦愈繁,於是召商置買,物價多虧,商賈匿迹。至是戶部以覈實編審為請,崇奎等復言諸弊若除商自樂赴,帝雖納其言,而仍編審如部議。至二十九年,工科又奏:舖商編審之日,舊商報之,臣等核之,報之不實,則失在舊商,核之不真則失在臣等。若豪猾之徒,公以賄免,則罪在奸商。乞勅部即令新商投認供役,其有遷延遲悞、賄託求退者,許送法司究罪,則舖商無偏累之苦,而科臣等亦可免公役躭延之慮矣。蓋當時召商及編審之弊,大畧如此。三十一年,更定時估法。
98
自本年為始,每半年一次,將供用等庫并各倉場合用糧草等項,令山東、河南二道管糧官員查訪行,令宛、大二縣造冊送科道,與巡視中城御史及該司與九門委官公同酌。如先估與市價相合,不必更易。其間物料時有貴賤,價有低昂,應增應減務酌量時直,上半年不過正月,下半年不過七月,依期照例會估」。三十三年,又行令十三布政司南北直隸所屬,凡遇會派年例錢糧,務以京估為準,有餘者減,不足者增。
99
穆宗隆慶四年六月,戶部條議恤商六事,從之。一、定時估物價與時低昂,而錢糧因時辦納,若先時估計,則貴賤無慿,此後估價上半年,定於五月下半年定於八月,務隨時估價,不得執一,一議給價。太倉闗各草場料草,原數少者給以全價,數多者給以三分之一,完日補給,皆以時估為率。一嚴禁革各庫監局及牛、羊、象、馬房等倉、西安等門典守官吏,有索求抑勒者,悉治其罪。一,裁冗費。量減各倉場草束斤數及腳夫庫秤之冗食,一酌坐買。凡草料數多,一時難猝辦者,量於秋冬孟月坐買,不得仍前全坐,致費高價陳草發賣,或如數補放未給價者,速給之。一公僉報,各商果貧困不能供役者,具狀驗實,方許舉保富戸更代。
100
神宗萬厯九年,命加減物料價銀。
101
令九門鹽法委官會同科道,將各倉場料草及各庫物料價銀,酌往年近日舊冊,量加增減,著為定規。以後非物價大相懸絶,不得再行會估。熹宗天啟元年三月,戸部尚書汪應蛟覆奏甲丁庫錢糧四欵,從之。
102
一、免稅:謂丁字庫、油漆銅錫等項,既派商辦納,復照单比稅,各商何堪,宜移知宣課司,凡召辦俱免納稅,以滋重困。一、革鋪墊,謂外解錢糧鋪墊已屬陋規,此外復有茶果見面科斂名色,宜嚴諭庫璫盡行裁革。一、截支謂商價不給,輙以掲借傾家,今後召買,必先給價,如恐領銀虛冒應照截支之議,錢糧收到,即給價銀未完之數,另行追比續完之價,再為截支一平估,謂京師物價騰貴,先年㑹估較今價不啻天淵,容移知巡視諸臣,及劄九門鹽法、部司等官㑹同估直,照時價通融增減,仍責商人召辦物料,依期進納,悉從所請。至三年六月,給事中郭興言等奏:京師有上納之錢糧,便有鋪墊之常例,敲骨剝髓,牢不可破。先年巡青商人止借辦草場草料,尚苦不支,後因十庫商人巧為脫卸,致令巡青商人代辦十庫錢糧,貧役重累,膏盡血竭。查萬厯四十八年以前,商人無十庫之累,夏秋估價,毫不假借,每嵗費銀止二十七萬餘兩,自天啟元年,代辦十庫錢糧,商人稱苦議價不免稍寛,嵗費幾至三十五萬,今正值春估之時,增之則病國,減之則病商,展轉反覆,計無所出,莫若查照舊規,免其代辦,勅令巡視十庫諸臣,照舊招商供辦,事有專屬,責無他諉,一舉而兩得矣。詔付部議等。謹案食貨志:自嵗辦改為採辦,不免加派,累及鋪戶。然嘉靖末年,嵗用止十七萬兩,隆慶時裁為十五萬萬厯,初年減至十三四萬,中年漸增幾三十萬,而舖戶之累滋甚,時中官進納索賂名鋪墊錢費不訾,所支不足相抵,民不堪命,相率避匿,乃僉京師富戸為商令下,被僉者如赴死,重賄營免,官司宻鈎,若緝姦盜,至天啟時,而商累益重,乃有不得一錢者矣。
103
五年七月,巡青給事中霍維華等以商人苦累,酌議規則,命如議行之。
104
一,議估價物價與時消長,原無一定,乃從前估價,止就舊數,稍為增減。今議依季定估,照市價不得一毫,任意増減。一議放銀,各商領銀,漫不稱兌。且如搭錢而復折銀,暮四朝三,總屬敝政,今議著各商公同敲針,照數稱兌,不得分毫短少。其辦完料價,及時給放,毋得因循滋累。一議僉報商人每遇僉報,或求情面倖免,或挾夙恨妄報,株連蔓引,延累無窮。今議定編審之期,即著舊役商人,各自查訪,每一人許報二名,二名擇僉一名。如報者不堪,即著舊商仍自充役。或不及編審之年,有物故消乏、查審情真者,亦酌此法行之,則事不煩而民不擾,亦足免衙役市棍詐騙之害矣。命如議申飭行之。
105
大學衍義補》曰:昔人謂市者,商賈之事。古之帝王,其物貨,取之任土,作貢而有餘,未有市物者也。市昉於《周官》泉府初立法時,本以懋遷有無,曲為貧民地,初無一毫征利富國之意焉,後世則爭商賈之利利、民庶之有,豈古人立法之初意哉?市賈之事,乗時貴賤以為斂散,則是以人君而為商賈之所為,雖曰推抑商賈居貨待價之謀,而貧吾民也富,亦吾民也,彼之所有,孰非吾之所有,況物貨居之既多,則價何至甚貴哉?
106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二十五
URN: ctp:ws350011

喜歡我們的網站請支持我們的發展網站的設計與内容(c)版權2006-2024如果您想引用本網站上的内容,請同時加上至本站的鏈接:https://ctext.org/zh。請注意: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違者自動封鎖,不另行通知。沪ICP备09015720号-3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在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