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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十七·征榷考四

《卷十七·征榷考四》[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榷酤禁酒
2
《酒誥》:「文王誥教小子,有正有事,無彞酒。越庶國,飲惟祀,德將無醉。」矧汝剛制于酒,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
3
又惟殷之迪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
4
東坡蘇氏曰:「自漢武帝以來至于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賞或不貲,未嘗少縱,而私釀終不能絕。周公獨何以能禁之?曰:周公無所利於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責之學,乙笞其子而奪之食。此周公之所以能禁酒也。」
5
《周官》:萍氏掌幾酒、謹酒幾者,幾察酤賣過多及非時者。謹者,使民節用而無彞也
6
漢文帝即位,賜民五日,布也。王德布於天下,合聚飲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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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興,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
8
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
9
後元年,詔戒為酒醪以靡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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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11
後元年,夏,大,民得酤酒。
12
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酤。
13
昭帝元始六年二月,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乃罷榷酤官。從賢良文學之議也。令民得以律占租,賣酒升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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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氏曰:「占謂自隱度其實,定其辭也。武帝時賦斂煩多,律外而取,今始復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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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非劉氏曰:「罷酤、占租、賣酒錢,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謂令民賣酒,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矣。占不以實,則論如律也。租,即賣酒之稅也。賣酒升四錢,所以限民不得厚利爾。《王子侯表》,旁況侯殷坐貸子錢不占租,皆免侯,義與此占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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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曰:「按:『租』字古時恐以為錢貨所直之名。如《食貨志》賈誼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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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鑄錢。』顏注『雇傭之直,或租其本』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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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篡漢,始立法,官自釀酒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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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和魯匡言:「山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唯酒酤乃獨未斡。《詩》『曰無酒酤我』,而《論語》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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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詩》據承平之時,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論語》孔子當周衰亂,酒酤在民,薄惡不誠,是以疑而勿食。今絕天下之酒,則無以行禮相養;放而亡限,則費財傷民。請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如淳曰:「盧,肆地。」臣瓚曰:「盧,酒甕也。」師古曰:「盧者,賣酒之區也,以其一邊高,形如鍛家盧,故取名耳。」讎五十釀為準。一釀用粗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并計其賈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除米麴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及糟灰炭,酢漿也,才代反給工器薪樵之費。」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姓偉等姓姓名偉也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姦,多張空簿,府藏不實,百姓愈病。莽知民苦之,復下詔曰:「夫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用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藏;五均賒貨,百姓所取平,以給贍;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姦吏猾民並侵,眾庶各不安生。
21
東漢和帝永元十六年,詔兗、豫、徐、冀四州雨多傷稼,禁酤酒。
22
順帝漢安二年,禁酤酒。
23
桓帝永興二年,以旱蝗饑饉,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足。
24
漢末,曹操表奏酒禁,孔融爭之。
25
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重制禁釀。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26
致堂胡氏曰:「用兵以食為尤急,故禁酒,為其糜米穀也。而後世當尚武之時,取利於酒,奪民酤而榷之官,比承平時責利加倍;而軍屯所在,又許之置場自釀,爭多競勝,謂足以充軍費、省民力,豈古今世變之異歟!不然,何曹操、石勒能行之,而後之君子不能也?
27
宋文帝時,揚州大水,主簿沈亮建議禁酒。從之。
28
後魏明帝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ろ穀五千九百六十斛,麴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郡祀依式供營,遠蕃客使不在斷限。
29
文帝時,虞荔以國用不足,奏立榷酤之科。天嘉二年從之。
30
隋文帝開皇三年,先時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至是,罷酒坊,與百姓共之。
31
唐初無酒禁。乾元元年,京師酒貴,肅宗以廩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麥熟如初。二年,饑,復禁酤,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32
代宗廣德二年,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此外不問公私,一切禁斷。
33
大歷六年,量定三等,逐月稅錢,並充布絹進奉。
34
德宗建中元年,罷酒稅。三年,復制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軍費,斛收置三千,州縣總領,漓薄私釀者論其罪。尋以京師四方所湊,罷榷。
35
致堂胡氏曰:「善政建於古聖王者,後世鮮克遵之,以謂時異事殊,不可膠柱而調瑟也。不善之政興於聚斂之臣者,後世多不肯改,以為強兵足用,不可既有而棄之也。榷酒茗、算舟車、山澤,古聖王所不為,而後世以為大利之源,置官立法,防之嚴,取之悉,甚於常賦,一有廢弛,立見闕匱。不知三代之天下,亦後世之天下,亦廩官吏,亦用軍旅,亦賑水旱,亦交四夷,所仰者獨貢、助、什一而足,是何道也?故取之有制,用之有節,量入以為出,無侈靡妄費,則貢、助、什一不啻足矣。費出無涯,徵求無藝,貢、助常法所不能支,則必榷之又榷,算之又算,之又,稱貸於富家,稅陌於大旅,多至於倍蓰,加至於什百,於是財竭下叛,並國而失之。是故知治體者欲罷官榷酒,使民自為之,而量取其利,雖未盡合古制,亦裕民去奢之漸也。德宗盡罷之,善矣,已而侔利最急。故知盡罷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為善也。」
36
貞元二年,復禁京城、畿縣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每斗榷百五十錢,其酒戶與免雜差役。獨淮南、忠武、宣武、河東榷麴而已。
37
按:昔人舉杜子美詩,以為唐酒價每斗為錢三百。今榷百五十錢,則輸其半於官矣。
38
憲宗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錢據貫均率。」從之。
39
十二年,戶部奏:「准敕文,如配戶出榷酒錢處,即不得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諸州府先有不配戶出錢者,即須榷酤。請委州府長官據當處錢額,約米麴時價收利,應額足即止。」
40
太和八年,遂罷京師榷酤。凡天下榷酒為錢百五十六萬餘緡,而釀費居三之一,貧戶逃酤不在焉。
41
會昌六年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並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納榷酒錢,並充資助軍用,各有權許限,揚州、陳許、汴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麴,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店酤酒。如聞禁止私酤,官司過為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閭里之閒,不免咨怨。宜從今以後,如有百姓私酤及置私麴者,但許罪止一身;同謀容縱,任據罪處分。鄉井之內,如有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兼不得沒入家產。」
42
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邊鎮麴法,後榷酒以贍軍。鳳翔節度使李茂貞方顓其利,按兵請入奏利害,天子遽罷之。
43
梁開平三年敕:「聽諸道州府百姓自造麴,官中不禁。」
44
後唐天成三年敕:「三京、鄴都、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造麴,醞酒供家,其錢隨夏秋徵納,並不折色。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及關城草市內,應逐年買官麴酒戶,便許自造麴,醞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月計算,都買麴錢數內十分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徵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如有故違,便仰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其村坊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限。」
45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今之秋苗有麴腳錢之類,此事起於五代後唐。當時雖納麴錢,而民閒許自賣酒。時移事變,麴錢之額遂為定制,而民閒則禁私酤矣。」
46
長興元年赦節文:「人戶秋苗一畝元徵麴錢五文,今後特放三文,止徵二文。」
47
二年,放麴錢。官中自造麴,逐年減舊價一半,於在城貨賣。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令下,人甚便之。其年七月,以課額不迨,準前禁,鄉村百姓造麴,其已造到者,令納官,量支還麥本。
48
周顯德四年敕:「停罷先置賣麴都務。應鄉村人戶今後並許自造米醋,及買糟造醋供食,仍許於本州縣界就精美處酤賣。其酒麴條法依舊施行。」先是,晉、漢以來,諸道州府皆權計麴額,置都務以沽酒,民閒酒醋例皆漓薄。上知其弊,故命改法。
49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魏名臣傳》,中書監劉放曰:『官販苦酒,與百姓爭錐刀之末。請停之。』苦酒,蓋醋也。醋之有榷,自魏已然,乃知不特近世也。」
50
宋朝之制,三京官造麴,聽民納直以取。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則所在皆請官酤。
51
陳滑蔡穎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乃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樵薪及吏工俸料。歲計獲利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又醞齊不良,酒多漓壞,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苦之。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資產,長吏及大姓其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之。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麴收其直。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52
陜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咸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兩浙舊制,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乃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麴錢之制,附兩稅均率。雍熙二年,詔:「杭州更榷法以來,城郭富豪之家,坐收酤醞之利;鄉村貧弱之戶,例納配率之錢。非便,可仍依江南例,官造酒,減價酤賣,其所均錢並罷納。」天禧四年,轉運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遺利尚多。」乃歲增課九萬八十貫。
53
川陜承偽制,賣麴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以為非便,乃罷之,仍舊賣麴。
54
太宗皇帝太平興國元年,詔:「先是募民掌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利。歲或荒儉,商旅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甚乖仁恕之道。今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
55
真宗景德四年,詔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規,宜令計司立為永式。自今中外不得復議增課,以圖恩獎。」
56
時承平日久,掌財賦者法禁愈密,悉籠取遺利,凡較課,以祖額前界遞年相參。
57
景德初,榷務連歲有羨,三司即取多收者為額,上以其不俟朝旨,或致掊克,乃詔增額皆奏裁。
58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百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賣麴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59
漢初,犯私麴者並棄市,周祖始令至五斤死。建隆二年四月,以周法太峻,令民犯私麴者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典,其餘論罪有差;私市酒、麴者,減造者罪之半。三年三月,再下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處死;所定裏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60
熙寧十年以前天下諸州酒課歲額:
61
四十萬貫以上:
62
東京 成都二十八務
63
三十萬貫以上:
64
開封三十五務
65
十八務
66
十務
67
二十萬貫以上:
68
京兆二十三務
69
十二務
70
鳳翔二十五務
71
十三務
72
七務
73
十萬貫以上:
74
西京二十三務
75
北京二十七務
76
二十六務 鄆十一務
77
七務
78
十三務
79
二十三務
80
真定八務 定六務
81
十務
82
十三務
83
鎮戎六務
84
太原十一務
85
十二務 六務
86
宿十三務
87
五務 泗七務
88
八務
89
十務
90
六務
91
九務
92
十七務
93
江寧六務
94
九務 江陵十五務
95
綿十四務
96
十九務
97
十九務
98
二務 梓十八務四十二務
99
五萬貫以上:
100
南京九務
101
十務 密五務
102
四務
103
七務
104
淮陽四務
105
九務
106
六務
107
四務
108
七務
109
八務
110
八務
111
五務
112
二十二務
113
六務
114
七務
115
八務
116
九務
117
十四務
118
七務 博十四務
119
十三務
120
十六務
121
十一務
122
八務 相七務
123
十二務
124
十一務
125
五務
126
七務
127
河中七務
128
十五務
129
十一務
130
耀五務
131
五務
132
八務
133
二十五務
134
保安二務
135
136
十務
137
六務
138
德順 通遠 晉十二務
139
七務
140
八務
141
八務
142
四務
143
九務
144
八務
145
十六務
146
三務 舒十九務
147
無為十務
148
六務 明五務
149
七務
150
八務
151
四務
152
七務
153
七務
154
八務
155
八務
156
八務
157
三務
158
十六務
159
八務
160
八務
161
三務
162
四務
163
九務
164
興元三十六務
165
十三務
166
五萬貫以下:
167
六務 濰三務
168
四務
169
光化一務
170
十務 滑四務
171
永靜六務
172
十務 磁十二務
173
五務
174
三務
175
一務
176
通利六務
177
四務 虢六務
178
八務
179
四務
180
五務
181
岷 乾七務
182
二務
183
四務
184
保德一務
185
岢嵐二務
186
二務 海四務
187
四務
188
八務
189
五務
190
七務八務
191
漣水一務
192
高郵三務
193
太平六務
194
六務 洪七務
195
九務:
196
在城,五縣,石頭,景德,興利興國三務
197
五務
198
二務
199
四務
200
十五務
201
十六務
202
懷安十二務
203
三務
204
三萬貫以下:
205
廣濟一務
206
二務 金一務
207
三務
208
三務
209
五務
210
莫阜四務
211
一務 乾寧二務
212
四務
213
安肅一務
214
永寧二務
215
廣信一務
216
順安一務
217
三務 北平一務
218
一務
219
三務
220
十務
221
一務
222
七務
223
威勝軍八務
224
平定軍四務
225
五務
226
一務
227
三務
228
三務
229
六務
230
七務
231
八務
232
六務
233
南康四務
234
廣德二務
235
十三務
236
六務 撫一務
237
一務
238
臨江三務
239
建昌三務六務
240
漢陽三務
241
陵井監二十務
242
永康八務
243
荊門一務
244
四務 普四十三務
245
六務
246
一務
247
廣安三務
248
六務
249
南劍十五務
250
三泉一務 蓬七務
251
一務
252
五務
253
一萬貫以下:
254
二務 信陽二務
255
信安一務
256
保定一務
257
三務 慶成三務
258
寧化軍一務
259
南安二務
260
九務
261
四務
262
三務
263
二務
264
一務
265
一務
266
七務
267
一務
268
十四務
269
邵武四務
270
一務
271
五千貫以下:
272
十一務
273
開寶監 火山軍一務
274
一務
275
一務
276
277
桂陽六務
278
三務 富順監一務
279
三務
280
二務
281
三務
282
大寧監一務
283
四務
284
一務
285
一務
286
無定額:
287
萊蕪監 利國監 河 康定軍 沙苑監 太平監 司竹監 大通監 麟 豐
288
永平監 辰 沅 水育州監 黎 茂 威 劍門關
289
無榷:
290
夔 黔 達 開 施 涪 安 梁山 福 汀 泉 漳 興化廣南東、西兩路州軍
291
右《會要》所載熙寧以前天下酒課歲額,以大數為之第等如此,內大郡課多者,除錢之外,又有總絹布之類,不悉錄。
292
止齋陳氏曰:「國初,諸路未盡禁酒。吳越之禁自錢氏始,而京西禁始太平興國二年,閩、廣至今無禁。大抵祖宗條約,酒課大為之防。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敕令諸州以茶鹽酒稅課利送納軍資府,於是稍嚴密矣。咸平四年五月四日,敕諸州麴務自今後將一年都收到錢,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內中等錢數立為祖額,比較科罰,則酒課立額自此始,然則藏之州縣而已。慶歷二年閏九月二十四日,初收增添鹽酒課利錢歲三十七萬四千一百三十餘貫上京,則酒課上供始於此,從王琪之請也今戶部所謂王福部一文添酒錢是也。熙寧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務每升添一文,不入係省文帳,增收添酒錢始於此,則熙寧添酒錢也。崇寧二年十月八日,令官監酒務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錢贍學。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價錢,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錢贍學,則崇寧贍學添酒錢也五年二月四日,罷贍學添酒錢。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諸路依山東酒價升添二文六分,入無額上供起發,則政和添酒錢也。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紆申請權添酒錢。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以其錢一分州用,一分充漕計,一分提刑司椿管,則建炎添酒錢也。紹興元年五月六日,令諸州軍賣酒虧折本錢,隨宜增價,不以多寡,一分州用,一分漕計,一分隸經制。前此酒有定價,每添一文,皆起請後行之,至是,州郡始自增酒價而價不等矣。十二月十八日,令添酒錢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一半提刑司椿管,一半州用。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以其錢起發。五年閏二月二十三日,置總制司。六月五日,令州縣見賣酒務,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隸總制,而總制錢始於此。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令賣煮酒權增升十文,以四文州用,六文令項椿管贍軍,是為六文煮酒錢。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諸州增置戶部贍軍酒庫一所,以其息錢三分留本州充本,餘錢應副大軍月椿,無月椿處起發,是為七分酒息錢。
293
八年六月十日,令兩浙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並蠟蒸酒增添五文足,內六文隸總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都督府申請,權添煮酒一十文,內四文木州糜費,六文三省、樞密院椿管,激賞庫拘收,是為六分煮酒錢。而又有發運司造舡添酒錢,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舉司量添酒錢,不以上下色,升一文。蓋不知所始。
294
紹興十一年二月八日,并為七色酒錢,隸經制,而坊場名課亦數增長,與蜀之折估不與焉,則紹興添酒錢也。酒政之為民害至此極矣,不可不稍寬也。」
295
仁宗時,河北酒稅務有監臨官,而轉運司復遣官比視歲課,浸以侵民,詔禁之。既而又請場務歲課三千緡以上者,以使臣監臨,帝曰:「歲入不多而增官,得無擾乎?」乃詔歲課倍其數,乃增使臣。時天下茶鹽酒稅歲課有比年不登者,詔取一歲中數別為額,後雖羨溢,勿復增。
296
嘉祐初,又詔酒稅場務毋得抑配人戶,苛阻商旅,求羨餘以希賞。
297
乾興初,言者謂天下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之義。
298
遂詔鄉村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弗聽;主者欲自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致虧負,然後上聞。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從之。
299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五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祐、治平中,數戒止之,又詔蠲京師酒戶所負麴錢十六萬緡。
300
皇祐中,酒麴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絲纊、芻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萬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云。
301
英宗治平四年,詔江南近復村酒場抑民市酒者罷之。
302
神宗熙寧四年,三司承買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之以祿吏。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以公使錢釀之,率百緡為一石,溢額者論以違制律。
303
崇寧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詔常平司計其無害公費乃如所請,仍令他路準行之。
304
先是,元祐初,臣僚請罷榷醋,而戶部以為本無禁文,命加約束。至紹聖二年,翟思請諸郡醋坊日息用度之餘,悉歸之常平,以待他用。及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司計之。
305
和六年,戶部奏諸路增酒錢,請如元豐法,悉充上供,為戶部用,以入漕司。從之。
306
高宗建炎三年,張浚用趙開總領四川財賦。開言蜀民已困,惟榷酤尚有贏餘,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賣供給酒,即舊撲賣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赴官自釀,每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明年,遍其法於四路,於是歲迎增至六百九十餘萬貫,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與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
307
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潼川府、資普州、廣安軍創清酒務,許人戶買撲分認,歲課為錢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法,所增至十四萬六千餘緡紹興元年額,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紹興二十五年額,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淳熙二年額。然隔槽之法始行,聽民就務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而取其課,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醞賣虧欠,則責入米之家認定月額,不復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病矣。
308
中興後,增添酒價錢入漕計及總制司本末,見前止齋論。
309
紹興十三年,詔淮東總所酒止於元置州軍,淮西總所止於建康,揚州止於本州,不於別州縣村鎮添置,其有添置及諸軍開沽,並與停閉。
310
十五年,罷夔路酒禁。夔舊無酒禁,為場店一百四十餘所,建炎末增至六百餘所,約增額錢四萬二千九百餘貫,然土荒人少,不以為便。至是,宣撫司與轉運司對數補填,遂弛其禁。十二月,詔南北十一庫並隸左右司,充贍軍激賞酒庫。
311
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特許依舊監官賞格。四萬、三萬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一年磨勘,以下者遞賞有差。
312
乾道閒,又詔諸酒庫除本任旬發窠名錢外,能補納前官拖欠者,各有賞勸。
313
又詔十萬貫以上場務酒官,任滿與減四年磨勘,餘等第推賞有差。
314
二十五年,罷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史湯鵬舉言諸州縣寄造,不支本錢,專用耗米,始於李椿年,甚於曹泳故也。
315
三十年,以檢點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賴經、總制,窠名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行造酒,別置店沽賣,以致酒務例皆敗壞。」乃詔戶部行下提刑司檢察諸州,將違法酒店日下住罷,其諸州別置酒庫如軍糧酒庫、防椿庫、月椿庫之類,並省務寄酒及帥司激賞酒庫,應未分隸經、制錢去處,並日下立額分隸,補趁虧額。
316
三十一年,殿帥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又見九年,同安郡王楊存中罷殿巖,復以私家撲酒坊九處上之,歲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以十分為率,七分起赴行在,三分應副漕計。蓋自軍興以來,諸帥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以佐經費焉。
317
乾道元年,以浙東、西六十四所撥付三衙,分認課額,歲付左藏南庫,輸餘錢充贍軍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庫還之戶部。
318
孝宗興隆二年,右正言晁公武言:「私酒、私麴有禁法也,未聞有犯糯米之罰者,乞行禁止。」
319
二年,臣僚言:「贛州並福建、廣南等處,以煙瘴之地,許民閒自造酒服藥。
320
小民無力醞造,榷酤之利,盡歸豪戶。乞將所造酒經官稅畢,然後出賣,其稅錢椿發行在。」從之。
321
八年,詳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劉邦翰言:「湖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之家,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凶之禮。乞將課額令民隨產業均納,其醞造酤賣聽民便。」然以酒課均分民閒,即是兩稅之外別生一稅,他日漁利之臣仍舊酤榷而此稅不除,反為民害,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買。
322
淳熙三年,詔減四川酒課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貫,令禮部給除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自來年以後,於四川合應副湖廣總所錢內,截上件錢補足。從制使范成大之請也。
323
七年,從右正言葛必阜之請,詔:「民閒買撲酒坊,一界既滿,無人承買,雖欲還官而官司不受,無以償還,虛受刑責。仰諸路提刑司委官體究蠲放。」
324
八年,兵部侍郎芮輝言:「潭州自紹興初劇盜馬友行稅酒法,一方便之,於官無費,歲得錢十四五萬緡。昨守臣辛棄疾變榷酒,人多移徙,乞依舊法。」
325
按:榷酒之課額既重,官自醞造,則不免高價抑勒人戶沽買。欲以課額隨民均配而縱其自釀,則又是兩稅之外別生一稅,他日必有稅不除而再榷酒之事。惟有於要鬧坊場之地聽民醞造,納稅之後,從便酤賣,實為公私兩利,但恐各處先立定高大之額,則所收稅未必能及額耳。縣官惟務榷利,而便民之事乃愧於一劇盜,何邪?
326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曰:「舊兩浙坊場一千三百三十四,歲收凈利錢八十四萬緡,至是,合江、浙、荊湖人戶撲買坊場,一百二十七萬緡而已。蓋自紹興初概增五分之後,坊場敗闕者眾故也。」
327
水心葉氏《平陽縣代納坊場錢記》曰:「自前世鄉村以分地撲酒,有課利買名凈利錢,恣民增錢奪買。或賣不及,則為敗缺而當停閉。雖當停閉而錢自若,官督輸不貸。民無高下,枚戶而償,雖良吏善政,莫能救也。嘉定二年,浙東提舉司言:『溫州平陽縣言,縣之鄉村坊店二十五,當停閉二十一,有坊店之名而無其處,舊傳自宣和時則然。錢之以貫數二千六百七十三,州下青冊於縣,月取歲足,無敢蹉跌。保正賦飲戶不實,杯盂之酤,罌缶之釀,強家倖免,浮細受害。
328
窮山入,絕少醉者,鬻樵雇薪,抑配白納,而永嘉至有算畝而起,反過正稅,斯又甚矣。且縣人無沈湎之失,而受敗缺之咎,十百零細,承催乾沒,關門逃避,攘及鍋釜,子孫不息,愁苦不止,惟垂裁哀,頗加救助。伏見近造偽會子抵罪者所籍之田,及餘廢寺亦有殘田,謂宜賜縣就用,禾利足以相直,補青冊之缺,釋飲戶之負,不勝大願。』於是朝廷惻然許之。命既布,一縣無不歌舞贊歎,以紀上恩。夫坊場之有敗缺,州縣通患也。今平陽獨以使者一言去百年之疾,然則昔所謂莫能救者,豈未之思歟!某聞仁人視民如子,知其痛毒,若身嘗之,審擇其利,常與事稱,療之有方,子之有名,不以高論廢務,不以空意妨實,然後舉措可明於朝,廷而惠澤可出於君上,此其所以法不弊而民不窮也。」
329
按:水心此記足以盡當時坊場之弊。祖宗之法,撲買坊場,本以酬獎役人,官不私其利;又禁增價攙撲,恐其以逋負破家,皆愛民之良法也。流傳既久,官既自取其錢,而敗闕停閉者,額不復蠲,責之州縣,至令其別求課利以對補之,而後從則凋之。州縣他無利孔,而有敗闕之坊場者,受困多矣。
URN: ctp:ws35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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